歷史

“澳門問題”在華盛頓會議上
20世紀葡萄牙對外政策史一瞥 (1)

薩爾達尼亞*

很久以來,中葡關係的歷史編纂學就一直被不適當地、先驗地和嚴格地局限在澳門的歷史編纂學上,集中研究這一殖民地的起源、發展和沒落;這樣做在許多時當然是非常有益的,但也令葡萄牙人在中國土地上定居這個實際問題以及四百多年來中葡之間業已發展起來的關係之真正範圍蒙上了一層陰影。迄今為止,對於這一問題的性質很少有著述進行研究(2),對於這個屬於國際法史上及東西方國際關係史上最古老的和存在最久的問題之一的問題所包括的範圍及其發展階段和規律,完全沒有人進行過全面的論述。

本文將祇涉及這一廣闊領域的一個小小角落,僅想證明分析某些被人忽視了事實和情況之益處,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確定或認識葡萄牙近一百年來的對外政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説直到1887年3月26日里斯本《草約》的簽定,以及隨後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於1887年12月1日在北京的簽定和該條約於次年4月28日的批准,“澳門問題”基本上是一個中國決定承認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資格的問題。那麼從那一時期起直到本世紀的上半葉,這個問題的內涵就不同了,而是一個在北京《條約》中明確提出的劃定澳門之水陸邊界的問題(3)。確實,在中葡關係中的幾乎所有時刻,都基本上存在着類似的問題,或者説主要是關心劃定本地區之邊界的問題,比如:導致西納提(Cinatti)領事同總督Li Hang Chang〔李鴻章〕簽署關於使用內港水域的非官方協定(1890),1908年因扣押塔楚馬如(Tatsu Maru)輪船所引起的爭端,1909年在香港召開的政府間會議,以及澳門港口工程所引起的各種複雜爭執,這些爭執加重了澳門政府同廣州軍政府於1920年透過簽署區域性協議得以暫時解決的嚴重危機;這危機在1921年9月又進一步加劇,并一直延續到華盛頓會議的結束才最終得以止息。於是,上述這個“澳門問題”就成了葡萄牙在遠東的對外政策中所要解決的眾所週知的目標。葡萄牙之所以想這樣做,也是出於維護其歷史威望的考慮,同時還因為它相信,澳門邊界問題一旦解決,就會產生連鎖反應:從自由建造新港,修築已設計好的粵澳鐵路,到最終為本地區帶來新時代的經濟繁榮,使其擺脱依賴賭業和販賣鴉片為生的桎梏。

本文并不奢望詳細敘述準確定界的問題,更不企圖令人反感地耗盡一切力量來闡述各自為了自身的利益而軟弱無力地進行辯解的那些複雜問題;祇不過是認為有必要指出:在20年代初,葡萄牙政府當時正處在困境之中,顯然不可能通過導致解決1920年的危機問題之痛苦的渠道來解決一個被看作是生命攸關的邊界問題;而且,雖然中國在1912年發生了政體的變革,但這一變革也絕不可能導致北京或廣州的政府官員改變其一向僵化和強硬的主張,因為每當他們權衡到澳門地區的葡萄牙人的企圖時,就總是表明其強硬的立場:位於澳門半島範圍內的、完全沒有任何水域的澳門,是葡萄牙人佔領下的中國領土。

葡萄牙政府由於在義和團戰爭之後失去了坐在西方列強在中國擺設的筵席上的大好機會,也由於它那試圖從英國那裡獲得決定性的支持之美夢的破滅--因為那時這個列強已受到所謂“帝國退卻外交”的制約,已不願意進行冒險--,所以它祇好不遺餘力地抓住一切在戰後的新形勢下、在戰勝國群體的干涉中可能出現的機會來解決“澳門問題”。

因此,本文涉及的是一個葡萄牙在解決澳門邊界問題上所經歷的既充滿了最大的恐懼又充滿了最大希望的時刻;這次解決的場合已超越了雙邊關係的簡單範疇,因為它是一次為討論限制海軍及陸軍軍備問題和遠東問題而召開的國際會議;該會議一般稱為“華盛頓會議”。

華盛頓會議召開的起因,應從當時的下述局勢中尋找:在20世紀上半葉的國際關係中存在的所有重大問題中,在外國勢力湧入中國領土所導致的諸多問題中,有一個問題當時在中國近代史上引起的反響最大,這個問題就是所謂的“山東問題”。

山東動蕩的歷史起始於1898年,當時德國得以從滿清帝國政府那裡租借到山東省的膠州灣作為海軍基地,為期九十九年。(4)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人被日本人從這裡趕走,於是日本人便企圖取代德國人在該地區的統治權,他們通過同西方列強俄國、法國、意大利,特別是英國簽署一系列的秘密條約,便狡猾地認為其立場是合法的。在同日本簽約的這些西方大國中,英國是迫不得已才在巴黎和會上支持日本的立場的,是被迫支持日本試圖擁有德國原來在太平洋地區及在赤道以南所霸佔的殖民地。北京同日本之間簽定的一個秘密協議最終確認了日本擴張主義計劃,當時的“軍閥政府”以此換取到的則是對方為其提供的兩千萬日元的貸款。這樣,日軍便從中國獲得了在山東修建兩條鐵路以及在該省的幾個戰略要點駐軍的權利。

在凡爾賽,即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期間,中國代表團本來抱有收回山東并進而解決一系列由上述“不平等”條約所造成的屈辱性問題的希望,然而這些希望都一個個落空了,因為他們不斷受到自己的北京政府的欺騙,并且遭到那些已同日本簽約盟國的拋棄,再加上他們不得不面對日本政府匆忙公之於眾的、它在1918年同北京政府簽定的上述秘密協議。原來唯一同情支持中國的美國總統威爾遜(Wilson)也最終被盟國的代表説服了,這時他也認為優先成立包括日本在內的國際聯盟(Liga das Nações)、推遲解決中國的請求是適當的。他保證説:“擬議中的國際聯盟一成立,我們就將給予中國一切援助,幫助它廢除目前存在着的一切不平等的東西,幫助它擺脱一切對它的合法權利的限制,以便中華民國真正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享有主權的偉大國家。”(5)然而,當1919年4月巴黎和會對“山東問題”做出有利於日本的決議以後,中國就立即爆發了“五四”民族主義運動;該運動波瀾壯闊,轟動中外,被認為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次真正的群眾運動。(6)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當威爾遜犧牲中國,以圖換取日本加入國際聯盟時,他卻不但沒有得以使他自己的國家加入這個組織,而且幾乎沒能想到,日本竟然恰恰是在1993年首批退出該聯盟的國家之一。至於中國,它在凡爾賽的代表團則不顧其國內的分歧可能導致它自身的分裂,不顧北京政府給其下達的指示,拒不參加6月28日同德國簽定和平條約的儀式,儘管該條約的文本(第128-134條)明確涉及中德問題,包括廢除德國在(1901)簽署的《議和團議定書》之後得到的特權,即是説把漢口和天津地區歸還中國(7)

這樣,美國為了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解決“山東問題”和其它關於太平洋問題所做的一切努力就落空了,但它并不甘心;也許正是這一緣故決定性地促使這個大國在隨後的1920年把預計於1921年在華盛頓召開的國際大會看成是重新實現它的上述努力的良機。

華盛頓會議之主要的目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以“主要的協約國”著稱的五個大國(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和日本)舉行會議,以便採取措施來減少海軍及陸軍的軍備或限制未來的軍備;但是,在這次會議上也討論了如何改變太平洋及遠東地區當時的政治格局的設想,以便重新平衡各方的權力,避免在該地區爆發可能導致戰爭狀態的國際爭端或衝突。為此,除了上述其餘四個“協約國”成員外,美國還邀請了另外四個國家參加會議。他們是:中國、比利時、荷蘭和葡萄牙。這些國家雖然被排除在討論減少軍備的問題之外,但是,他們都有相當濃厚的興趣加入那五個大國的行列,同他們一道討論有關太平洋和遠東地區的問題。(8)

如果説華盛頓會議的主要目的毫無疑問地是旨在減少太平洋及遠東地區發生任何國際衝突的可能性的話,那麼也不能不説這一目的確實由包括日本在內的那幾個大國實現了。雖然如此,特別是中國自身的利益(體現在其提出的著名的“十項原則”中)在這次會上卻被受制於強權政治的霸權力量之下,美國、法國、英國和日本在中國的利益關係進行了重新劃定。關於這一點我們可從“魯特原則”(Root Resolutions)--該內容後來被寫進了由九個與會國共同簽署的條約中--以及從對為使中華民國得到相對的利益所進行的工作之總結的實事求是的分析中得到證明(9):大國在解決中國人提出的某些問題(特別是關於重新審議那些包含有大國享有特權的條約問題)的過程中都普遍表現出消極被動的態度,因為日本和英國想維持其各自在中國的勢力範圍,而美國則想保障它在未來的歲月中能繼續佔有中國的資源和財政利益。也許正如葡萄牙代表團團長所小心翼翼地揭露的,美國“召開這次會議之目的,表面上看是為了恢復和保障中國的自主權,而實際上則是希望保障它在遠東之既得利益,希望獲得對中國本身更大的控制權,使中國盡可能擺脱日本的影響,因為日本在太平洋地區的勢力當時正在一天天地擴大……”(10)

埃·馮(E. Fung)也適時也指明了這點,説其意圖似乎是幻想給予中國一個更大的喘息機會使其在沒有外界壓力下有一些空間和手段來解決其內部危機,然而實際上,華盛頓會議上簽定的條約從來就沒有得以使人對中國應當受他人的“保護”這一信念有絲毫的改變,因為簽定協議的所有大國都一直認為,如果沒有他們的親自參與和支持,中國是沒有能力來處理好它自身的利益的;所以,這些大國便為他們自己保留了援助中國按照西方的標準來實行其既定的改革的權利(11)

儘管直到今天,歷史編纂學仍然忽視葡萄牙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關係中出現的這一敏感反應的插曲的參與,但這一事實值得作為標誌20世紀上半葉“澳門問題”之演變的一個問題來進行認真仔細的研究。

企圖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戰衝突結束後進行的國際秩序的重新整頓所創造的條件來解決澳門問題的嚐試,事實上這次并非首次:出席巴黎和會的葡萄牙代表埃加斯·莫尼茲(Egas Moniz)博士在1919年已同中國代表、外交部長陸徵祥(Lu Chenghsiang)本人就澳門的劃界問題進行了私人的接觸;我們在本文的下部份還將提到,葡萄牙駐國際聯盟的代表阿豐索·科斯塔(Afonso Costa)博士,為了在其中討論這個問題也曾做過努力。這次葡萄牙政府接受美國總統的邀請,委派埃內斯托·儒利奧·德·卡瓦略·依·瓦斯康塞洛斯(Ernesto Júlio de Carvalho e Vasconcelos)率領葡萄牙代表團出席華盛頓會議。埃內斯托當時是殖民部的一位傑出人物,對澳門問題瞭如指掌(我們祇要回顧一下他在1908年在香港會議的籌備期間的講話,或者説主要是在1911年負責修改葡萄牙對中國的政策委員會上的講話,這點就看得再清楚不過了)。他的助手是阿爾特子爵,若澤·德·奧爾塔·馬查多·達·弗蘭卡(Visconde d’Alte,José de Horta Machado da Franca);他當時是葡萄牙駐華盛頓公使,自1901-1932年一直擔任該職務,是一位老練的外交家,葡萄牙參加華盛頓會議的外交方針由他負責。

葡萄牙外交方針在太平洋及遠東地區,主要是針對“澳門問題”的,除此之外,就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沒有任何的活動天地。實際上,我們可以肯定地説,葡萄牙參加華盛頓會議的唯一動機就是為了解決澳門這一問題;葡萄牙認為它這一動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葡萄牙駐美國公使阿爾特子爵,由於親身感受到中國留美學生(大約有兩千人)各社團開展的運動所達到的水平,所以他説:“葡萄牙如果不派代表參加華盛頓會議,就一定會出現那些反對我們的人認為有必要利用此次機會及時地在會上提出不利於我們的‘澳門問題’的危險。這就是我為甚麼如此努力地堅決地要求參加,并且最後終於得以使我們參加華盛頓會議的緣故……”。(12)

另一方面,與此同時,面對中國政治的動蕩局面,有必要重視殖民地管理本身的利益。1916年袁世凱總統死後,中國進入了“軍閥割據時代”,這一事實導致中國出現政治分裂的最大的災難性的後果。其中一個不小的後果就是,一方面,國際上承認一個政府的合法性,這個政府設在北京,始終處在一種動蕩的環境中,它行使的權力比皇城城牆內的以前那個政府并沒有多了甚麼。另一方面,中國的南方這時則陷入了由各軍事頭目之區域性的和為了自身利益同孫中山之巨大的雄心之間存在的潛在衝突所導致的動亂狀態。孫中山一心想利用廣州作為革命根據地,并從那裡掀起他夢寐以求領導的國家統一運動。

在這一特殊時刻,北京本來已經被財政危機壓得喘不過氣來,確又由於1921年年底因華盛頓代表團本身的問題而解除政府總理之職務所引起的動亂給其雪上加霜。這時在廣州,孫中山已成立軍政府,并宣佈自任總統。面對既不可能讓其單獨派出代表,又不能解決分別派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孫中山最後祇得拒絕承認華盛頓會議上簽署的任何協議,雖然中國代表團的三個成員施、顧和王都同情南方,在會上都堅決代表中國民族主義事業。儘管這樣,到華盛頓會議結束時,廣州政府仍然透過其駐華盛頓的代俵Ma Soo之口對北京代表團的行動提出了令人費解的批評。

阿爾特子爵(若澤·弗朗西斯科·德·奧爾塔·馬查多·達·弗蘭卡,1863-1933),葡國駐華盛頓公使,華盛頓會議之積極參與者,出身於外交官家庭,曾任駐斯德哥爾摩外交使團專員,并曾代任過駐聖彼得堡外交使團團長,還先後擔任過外交部第一廳廳長、政治及外交事務總局副局長,1901年提陞為二等全權公使和駐墨西哥特使,1926年12月陞任一等全權公使,在華盛頓任職長達三十多年之久,直至1933年6月去世。(照片由阿爾特子爵和馬林伯爵檔案館提供)

面對上述這一更加動蕩的舞台上的前奏曲及其結局之變化不定的因素,以及不久前因澳門地區的劃界問題同廣州政府發生的衝突所引起的不愉快事件的發生,人們不難理解:澳門總督為甚麼在得知葡萄牙已決定參加華盛頓會議後,以及甚至還在中國南北兩方面完全分裂之前,就立即向殖民部提出建議,把澳門地區的懸而未決的劃界問題帶到華盛頓會議上去。這一建議立刻受到歡迎,并於1921年9月由該部當時的技術發展局負責人,也就是後來的葡萄牙代表團團長埃內斯托·德·瓦斯康塞洛斯轉交給了外交部秘書長,希望“把中國南方政府尋求在華盛頓會議上有其代表地位這一事實看成一個良機,以便利用它來推動我們的願望的實現;然而,為此必須知道華盛頓會議在其計劃中有否安排討論使澳門殖民地關心的一類性質的問題”(13)

經過對這些目的的認真仔細的分析,認為并沒有存在任何因素有利於葡萄牙在華盛頓會議上提出自己的戰略,因為我們不僅一方面已經知道孫中山及其廣州政府(一個被認為是叛逆合法的中央政府的區域性政府)已經看到,被毫無疑問地公認為北京政府的中國代表的企圖在華盛頓談判中已落空,而且另一方面我們知道,葡萄牙代表在坐到華盛頓會議開初階段的席位上時所獲得的信息并不比美國總統向各大國(14)發出的邀請函中和事先制定的、供會談參加者考慮的工作日程方案中所包含的信息多甚麼;在這份工作日程安排計劃中的第三條第一款正是關於上述“中國問題”的。對於這點,我們在下文中還將進一步分析,在這裡祇須指出如下事實便足以説明問題了:如果説當時對將於1921年11月在華盛頓開幕的會議工作日程安排進行簡單的分析便足以清楚地惹人擔心地知道,會上可能會令人不快地討論我們在澳門定居的資格問題的話,那麼祇要對這一工作日程安排稍作簡單分析同樣也會使人對在會上可能個別地解決某些符合葡萄牙有關利益的問題的設想感到明顯的撲朔迷離。由於這樣,下述事實就一點也不令人感到驚奇了:葡萄牙代表阿爾特子爵在其給外交部的一份報告中既痛苦又直言不諱地回憶説,“對於葡萄牙代表在會上究竟應該如何行動,政府從未給他們做過任何指示,除了讓他們同英國代表保持意見完全一致之外……”(15)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葡萄牙政府是用甚麼理論來面對大家都公認存在的一個問題的。對於歐洲人來説,所謂“中國問題”,其根子一向被認為在於其沒有能力來消除自袁世凱死後所出現的社會秩序及政治的動亂,無能力作為一個團結一致的和現代化的國家在世上重新崛起。(16)而中國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迥然不同,就像他們在戰後時期反複強調的那樣,所謂“中國問題”,完全是由於那些大國自19世紀中葉起從中國獲得種種優惠和特權,從而在中國霸佔着統治地位所造成的。這就是中國失去獨立的癥結所在;祇有鏟除產生這些禍害的最大根源,即所有的不平等條約,經濟的機會不均等問題才能克服。(17)根據這一分析,中國於是在其同除日本之外的西方帝國主義大國的關係中將它們簡單地分成所謂“朋友”和“敵人”兩類:基於傳統的認識,加上由於美國當時在中國不但尚沒有投資,而且沒有勢力範圍,沒有租界和租借地,所以它不是20年代中國典型的民族主義運動攻擊、仇恨和甚至是採取群眾行動的對象。對法國的反對也很少(因為它在中國的雲南有鐵路投資,在山東有商業投資,而且還貸款給中國);對荷蘭、意大利,甚至葡萄牙的反對則更少,因為他們的存在微不足道;至於説同葡萄牙傳統上雖有衝突,但事實上僅局限於廣東地區,從其實際推行的所謂“帝國主義”政策這個意義上來説,并沒有象其它國家比如英國所推行的那樣有份量。中國特別反對的就是英國和日本;許多中國人反對前者是因為他們説它是西方帝國主義國家欺壓他國人民的典型範例;他們譴責後者,并強烈要求趕走侵略者,既是因為歷史上的爭奪所造成的複雜因素,更是因為日本新近對山東的霸佔以及於1915年在袁世凱統治期間將“二十一條要求”強加給中國的緣故。於是在這方面,葡萄牙作為參加華盛頓會議的歐洲國家之一,就可以期望從受制於所有參與談判的大國的影響和實際利益的含糊不清的糾纏中獲得好處。

葡萄牙被排除在中國同大國之間所存在的白熱化的問題之外的決定,我們可以透過分析華盛頓會議的工作日程計劃來加以評估;那個計劃是作為會議發起人的美國政府在會議開幕之前鑒於太平洋及遠東地區存在的問題所制定的,之後未經任何修改就被各大國接受了。在那個計劃中,除了關於西伯利亞(第二條)和關於托管之島嶼(第三條)的條文外,使我們感興趣的就是第一條“關於中國問題”。這條分為“可實施的原則”和“實施”兩部份。這後一部份又具體包括下列七點:

1)領土完整;

2)行政完整;

3)“門戶開放”--工商業機會均等;

4)特許權,壟斷權或經濟優惠特權;

5)發展鐵路,包括關於中國東部鐵路計劃;

6)優惠關税;

7)“已有協議現狀”(18)

儘管這一切,在所有這些條文中,坦率地説,仍然有一些使葡萄牙代表們感到擔憂的條文,譬如:那些關於中國領土及行政完整的條文,以及關於籠統地提及“已有協議現狀”的條文。對於這後一點,那份工作日程計劃解釋説:按照維持“已有協議現狀”之原則,計劃將拿些時間來討論這個問題,以便對涉及協議的性質及範圍之懸而未決的問題取得共識,進而使各自要求的權利得以維護和堅持(19)

基於這一點,我們便可認為葡萄牙代表阿爾特子爵最初的分析是正確的,他對會議日程安排中的兩個時刻特別感到害怕:一個是當計劃討論外國向中國租借的土地問題時(中國一直堅持將澳門包括在這一範圍中);一個是當計劃討論日程安排中最後一點時,在這個時候可能藉口分析“現有協議狀況”而涉及葡萄牙人在澳門地區定居的資格問題。(20)

葡萄牙代表團的上述擔憂,還隨着中華民國代表團在華盛頓會議工作中迅速地得以發揮作用而加劇。當然,中國代表團在會上發揮這樣的作用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九個參與討論太平洋及遠東地區問題的大國中,中國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遭受了嚴重挫折,這次是帶着更大的希望或渴望來到華盛頓的。在同外國列強,其中大部份是西方列強的激烈衝突中,年輕的中華民國在正常行使其一個新生的大國理所當然地所渴望的主權時遭受到了一系列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凌辱性限制。所以,正如中國代表團的顧問韋斯特爾·威洛比(Westel Willoughby)在談到這個問題時所指出的,中國當其代表團坐到華盛頓會議桌上後,就“不得不關心普遍賦予一個主權國家的那些權利。她就不得不要求糾正過去強加給她的一切錯誤作法,不得不要求完全成為自己國家的主宰者”(21)

中國代表團由整整一百個成員組成,他們代表着到西方受過敎育的、滿懷民族和民主感情的新一代外交家,他們渴望看到自己的國家在國際社會中享有世人公認應當享有的地位。正因為如此,由他們在會上表達的中國立場受到了很好的重視。中國代表團團長、中國駐美國公使施肇基(外文名:阿爾弗雷德·施)博士在太平洋及遠東委員會於11月16日召開的第一次會議上便提出了著名的<中國十項原則>。在這個文件中,中國主要呼籲出席華盛頓會議的國家尊重它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放棄已經簽定的可能以某種形式導致損害其利益的條約,尊重其在未來戰爭中的中立權利,取銷一切對其政治、法權及行政管理自由的限制、尤其要取銷限制其修改外國在中國的特權、外交豁免權及租界的規定(22)

施肇基博士在其講話中指出,“在制定這些原則時,我們一直考慮到這樣一點:實現我們獲得管治權的意圖是符合太平洋及遠東地區現存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政治和經濟問題可以得到更加公正的解決、并使一切有關國家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均得到應有的尊重這一前提的。所以説,我們提出的原則找到了使中國的特殊利益同世界各國的普遍利益相一致的途徑”(23)

中國的“十項原則”受到與會者的歡迎,得到與會者無可否認的同情;從而使中國從原先擔心其它八個國家可能利用其北京政府所面臨的國內的動蕩局面來漁利的不安中解脱出來。然而,這對於葡萄牙代表團團長説來,感覺則是另一回事,他雖然在晚些時候,即在會談結束時寫到,中國的綱領“包含了幾條完全可以接受的原則”(24),但在他細讀了那個文件後又不能不認為它令人感到嚴重不安。在其文件中,中國在明確呼籲取銷或減少某些它認為透過條約形式限制其政治活動及行政自由的義務後,接着便開始(在第一條第一款中)建議:“各國應保證尊重和遵守中華民國領土完整及其政治和行政的獨立”(25)。該文件的第五條和第六條更具體地指出:“五、立即或在情況允許時取消現存的對中國的政治、法權及行政自由的限制。六、合理確定現存的那些沒有期限規定的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期限。”(26)

因此,葡萄牙代表團祇能採用這樣的計策:既然“至今尚無任何跡象在會上將專門討論澳門問題,眼下的趨勢看來是祇討論一些總的原則,而不會運用這些原則來專門解決某些具體的個案”(27),於是,阿爾特子爵向外部重申要謹慎地出席涉及這一問題的會議,他説葡萄牙代表團“將不主動提澳門問題,除非在絕對有利的條件下,除非接到閣下與我們意見相反的指示……”(28)

葡萄牙外交官的這一謹慎態度,從各方面來説都是可以理解的。他之所以採取這種態度,不僅是他根據會議工作日程的明確安排,“中國的十項原則”和這些原則對他們所引起的擔憂,而且還由於另外一系列會議之外的原因,還由於在美國的強大的華人社團所掀起的、已經成了傳統的反葡運動的空前高漲。阿爾特子爵對就在談判的地點所興起的這場運動的潛在惡果非常重視,他在報告中寫到,“這一情況對我們極為不利,因為他們總是斷言澳門地區的大部份收入都是來自鴉片貿易、博彩業和賣淫;這一指責可能“產生一種令我們將幾乎無法理解的影響”(29)。倫敦《泰晤士報》業主諾斯克利夫勳爵(Lord Northcliffe)在美國發起的運動也引起了巨大的反響,他把澳門稱作“東方蒙特卡羅”(Monte-Carlo do Oriente)(30)。更為嚴重的是,“在美國的華人留學生社團極力主張中國收復澳門,他們從不放過任何一個良機堅持宣傳其關於澳門問題的立場”(31)

葡萄牙外交官之所以強調其做出的關於不主動提出澳門問題(“除非在絕對有利的條件下”)的謹慎決定的正確性,還因為,正如當時人們普遍知道的,廣州政府在之前不久已經提出必須立即取消澳門地區的賭業的要求(32),并指出這是討論澳門劃界協議的前提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阿爾特子爵認為,“採取任何步驟令到中國代表團嚴厲批評我們的行政程序,那都是不可原諒的輕率行為,都是缺乏真正的精明才幹的表現;在與會各國的面前我們應走一條充滿道義的路……”(33)。由於這樣,“如果説某個時候曾在會上出現過攻擊我們在澳門的管治企圖的話,那麼,在他們確信我們在這裡是處於退卻的地位後,在確信我們這一優勢和這一意圖後,他們的打算就立即打消了”(34)

施紹基,中國外交家,中國出席華盛頓會議代表團團長。

葡萄牙代表團團長埃內斯托·瓦斯康塞洛斯在其會後的總結報告中確實提到了有人向美國的大報刊散佈的一些“帶傾向性的謠言”以及“隨後掀起的反澳門運動”,華盛頓的一家報紙甚至把澳門介紹成“一個放蕩和墮落的魔窟”(35)。對於這些問題,代表團認為,“如果利用當時正在進行的會議來做出刺激性的回擊,那是不利於葡萄牙的利益的,這不僅是因為這樣做勢必會使更多的人知道該問題,而且還因為這樣做可能導致該問題被提到會議桌上來……”(36)。所以,代表團沒有這樣做,祇是在幾天以後,讓人在《晚星》上發表了一篇文章來加以反駁(37)

於是,葡萄牙代表團通過這一計策使自己擺脱了原來在這個問題上的擔憂。另一方面,始終按照日程安排進行的會議進程也出人意料地未對葡萄牙在東方的利益構成威脅。確實,中國代表超出會議日程上確定的工作程序,在會上提出了其著名的“十項原則”。正如威洛比(Willoughby)所指出的,中華民國在會議一開始就提出這樣一個文件來凌駕於大會日程安排之上的舉動既是詭計多端的,也是非常及時的;事實上,自那時起,太平洋及遠東全體委員會的工作就自然而然地專門擔負起了按照中國的觀點來分析這一地區的形勢,因為中國是最先提出建議討論這一問題的國家。(38)不過,即使這樣,由於參與討論的大國都希望維護其各自的利益,所以最終的結果還是對葡萄牙有利的,因為隸屬於上述全體委員會之計劃及工作委員會(由前五個國家的代表團團長組成)決定關於中國的問題應在全會上討論,它提出的那“十項原則”及其相關的問題應當根據大會的日程安排來研究。於是,在太平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終於做出結論:中國建議中的某些問題在會議擬通過的決議中將得到考慮,而其餘的問題則僅具有中國政策聲明的單純性質,不需要在會議上進行討論,至於另外一些問題由於涉及上述的中國領土及行政完整,涉及中國的“門戶開放”政策、租界或“已有協議現狀”,所以應在大會日程安排內進行討論。(39)

另一方面,為了處理中國的題問,各國代表根據美國代表團的一位負責人的倡議,坐到了會議桌旁,經過討論大家就某些原則問題答成共識;這些原則在1921年12月10日舉行全體會議上得到通過,且寫進了一份向次年1月4日的會議提交的條約備忘錄中。從那時起,這些原則就以下述“魯特決議”而聞名於世:

1. 尊重中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及行政完整。

2. 向中國提供最充份的和完全無礙的機會,使其發展一個有實效的和穩定的政府。

3. 施用各國之影響力以建立和維持其在中國領土上進行貿易及工業生產之機會均等的原則。

4. 不得利用中國的現狀來尋求特殊權利或優惠待遇,致使友邦之國民或公民的權利受損,并不得支持有礙友邦安全的敵意舉動(40)

葡萄牙代表團團長在評論這一問題時指出,“這些原則毫不損害葡萄牙在中國的利益,尤其是第四條的後一部份甚至對我們有利”(41)。因為,事實上,包含在一號決議中的一些會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討論之潛在威脅隨着對“魯特決議”本身的討論就自動消除了(在回答日本代表團成員力藤(Kato)男爵關於上述原則決議的意義時,魯特斬釘截鐵地説,所謂“行政完整”的提法“不影響按照有效力的協議所享有的任何權利”(42);魯特在簡要介紹那四條原則時,明確指出:現存的事實應得到承認,現在協議應看成是有關方面共同目的的反映,應看成是有意根據有效力的協定進行參與的見證,應看成是那些經過審查而簽定來創造現有權利的、然而這些權利之擁有者又充份利用手中的權力來為中國謀利的協議。”(43)

這樣,我們在這裡就已經看了這些“魯特決議”(後來寫進了最後簽定的條約中)為中國帶來的幾乎是毫無實際效果的或無效力的結果:雖然説門戶開放及機會均等的方針,以及承認中國的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在會上得到各國的重申,但是難以相信他們的聲明中有甚麼新東西(在伯特倫德·拉塞爾(Bertrand Russell)看來,都是些“毫無意義的空話”(44),廣州政府也認為都是“陳詞濫調,空洞無物”)(45);第四號決議甚至被描繪成一種用來給日本對其在滿洲所享有的利益吃定心丸的“安全條款”,這一條款完全是從根據美國國務卿休斯(Hughes)向埃利胡·魯特(Elihu Root)提出的建議所簽署的藍辛石協定(Acordo Lansing-Ishii)之附件這個秘密的議定書中抄過來的(46)

因此,如果考慮到會上進行的各種討論之導向的整個環境,我們認為埃內斯托·德·瓦斯康塞洛斯在其會議結束後提交的報告中所表明的觀點是對的,他説:即使“澳門問題”包括到了會議的日程安排,“或許會議也不想花時間來討論它,因為它是個非常特殊的問題,不牽涉別的大國的利益”(47)

事實上,關於華盛頓會議把兩國間懸而未決的、僅涉及兩國間利益的一切特殊問題都排除在會議討論的日程安排之外的傾向,阿爾特子爵也似乎曾經提到過。不管怎麼説,在呼籲歸還中國領土的最強烈的聲浪中,澳門的地位由於香港及“新界”本身的形勢而始終受到保護,因為英國人竭力捍衛這兩個地區。

我們認為的確有必要在這裡回憶一下:1921年8月剛過,在華盛頓會議的工作尚未開始之前,柯松勳爵(Lord Curzon)在倫敦就向“殖民部”徵求意見,聽取它關於可能開展一個把香港的“新界”排除在會議議程以外的行動之根據,以對付任何因中國在會上的煽動而有人提出歸還中國領土的倡議,而且他還估計到,中國的舉動很可能得到美國的支持。(48)“殖民部”明確表示確實有必要採取這種態度,儘管“外交部”對此持相反意見,因為它“十分渴望通過放棄大英帝國的切身利益來討好美國和中國”。至於國務秘書溫斯頓·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則是堅決支持殖民部意見的,他強烈反對把威海衛和“新界”歸還中國。除了涉及保護英國殖民地人民的利益,或涉及商貿利益的理由之外,他還認為歸還那些地方“對英國在遠東的威望將是一個毀滅性的打擊,大英帝國在華盛頓的代表應當回避任何關於歸還中國租借地的聲明或提議”(49)

埃內斯托·儒利奧·德·卡瓦略海軍上將,出任葡萄牙出席華盛頓會議代表團團長(1852-1930),是當時最熟悉“澳門問題”的專家之一。這位葡萄牙海軍上將,原是一位水文學工程師,曾擔任過國家議員、殖民部中央局局長,并先後在海軍學校和殖民學校、里斯本科學院和科英布拉學院任敎,且為地理學會的終身書記。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英國的提防是有道理的。事實上,當12月3日顧維鈞公開向各國提出要求提前歸還一切租借地時,有關國家無不善於考慮其自身利益和竭力運用各種手段來維持其現狀。日本反過來聲明,儘管在凡爾賽會上表示過願意參加導致歸還膠州(山東)的談判,但日本政府暫時還不想放棄在阿爾圖港及大連經過千辛萬苦才獲得的任何合法權利。與此相反,法國卻立即答應歸還廣州灣。不過葡萄牙代表團團長提醒我們不要忘了法國做出這一姿態的真正用心:“法國之所以打出這張好牌是因為他説,儘管廣州灣今天是一個很重要的港口,那裡有法國行政當局所建造的現代化重要設施和其它建築物,但是法國也將毫不猶豫地交還中國,祇要其他國家也這樣做。維維亞尼(Viviani)先生在這個問題上首先這樣表態就使法國在中國的問題上處於極為有利的地位,於是迫使英國代表團團長巴爾弗(Balfour)先生不得不就九龍對於英國的不可缺少性發表一個聲明。”(50)事實上,除了在其他國家都表示要歸還租借地的時刻正式宣佈不願意放棄威海衛之外,巴爾弗也許還確實被迫發表過一個關於有必要將“新界”(九龍)排除在任何歸還範疇之內的令人厭煩的聲明,他認為那兩個地區應當在香港政府的管治之下,因為這個殖民地的安全關繫到普遍的或國際的利益,再説,“如果沒有這塊租借地,香港就將完全失去保衛能力,就將受到任何一個擁有現代大炮的敵人的擺佈。”(51)

於是,埃內斯托·瓦斯康塞洛斯心平氣和地寫道,“澳門便從大國們處理中國問題的普遍煩惱中獲利,這個在幾個世紀前就獲得了的地區便得以處於與香港類似的地位,便像美國在中國的一個殖民地一樣,一點也不怕任何人請求將該地區歸還中國了”。(52)

中國代表在1921年11月16日提交給會議的所謂“中國的十項原則”中,還有一點引起了葡萄牙代表們的注意。讓我們在這裡提提其中的第九條。該條説:“應規定和平解決太平洋及遠東地區的國際爭端。”埃內斯托·德·瓦斯康塞洛斯認為這一點“對於我們的特殊情況”有利,“這一理論原則可適用於我們的特殊情況。”(53)

葡萄牙代表團團長在其思想上不知有多少次希望有可能運用國際仲裁的方法來解澳門地區的劃界問題。於是我們現在看到,在這之前早就確定了的、而且在二十年前葡萄牙駐北京的公使阿澤維多·卡斯特洛·布蘭科(Azevedo Castelo Branco)、國王代表若阿金·馬查多(Joaquim Machado)將軍和商務代辦馬蒂尼奧·德·布雷德羅德(Martinho de Brederode)。在香港會議上就極力主張的解決方案如今又復活了。在這之後很久,即在1919年,在為研究中國和葡萄牙之間存在的懸而未決的問題而任命成立的委員會的討論中,這一解決方案也曾提出來過。值得一提的是,在那個委員會中,又一次公認“仲裁是最值得使用的方法”(甚至有一個委員建議把該方案提交給美國),儘管這一方案當時出於某些政治上的考慮,認為還是努力爭取同中國進行直接談判為好而最終被放棄了。(54)因此,人們便不會對埃內斯托·德·瓦斯康塞洛斯(他曾為上述那個於1911年建立的委員會的成員)的下列舉動感到奇怪了:他特別注意“中國的十項原則”中的第九條,由於該條原則指出應運用仲裁來作為解決太平洋及遠東地區的國際爭端之最後手段,所以它可能“有利於解決澳門的邊界問題。但是,後來也許是根據英國代表的建議,大會把該項原則以及第十項原則(55)都擱置一旁了,因為這兩條中所涉及的問題被認為不同於與中國有直接關係的問題,并且它們都均未列入會議日程。”(56)

儘管這一切,阿爾特子爵當感到葡萄牙在華盛頓會議上拿不準該採取甚麼樣的政策才能達到更好地維護葡萄牙在澳門的利益之意圖時,便果斷地向外交部部長去函表明自己的看法:“我認為,解決澳門問題唯一可行的辦法是仲裁。”(57)這位葡萄牙代表正是根據以往同中國進行直接談判的令人失望的經驗,向部長擔保説:“甚至像我們這樣的具有無限耐心的談判者,現在也應該相信,僅憑過去多年來的經驗是不可能達成一項令人滿意的協議的。即使不是這樣,我也可以斷言,如果中國現在同我們簽定一個協議,它肯定會要求擁有青洲島,還會要求同我們分享澳門內港水域。在過去的談判中,我們總是拒絕中國的這些企圖;但是,如果我們現在在這些問題上無賴地放棄我們原先的反對立場,那麼被敵視政府的報紙煽動起來的民眾勢必會認為這是我們在外交方面的巨大失敗。為甚麼我們現在要冒這樣一個嚴重的政治風險呢? 目前這個時刻,對於我們特別重要的是,如何運用誰也不會反對的仲裁方法來解決問題,以安定人心,因為我們過去運用仲裁的方法解決了我們的殖民地中出現的所有大問題,這種解決方法已經得到輿論的充份認同。另一個重要的考慮不得不使我們在可能的情況下千方百計盡快解決這個問題。在華盛頓會議上代表中國的三名外交官都是在美國大學畢業的,具有現代思想,都會説一口流利的英語,所以説今日的中國已經不是昔日那個靠好戰的手段、以其自己令人恐怖的形象嚇唬其敵人的、滑稽可笑和天真幼稚的中國了。再説,僅廣州政府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派出一萬名兵士進入澳門,而澳門這個連飲水都沒有的城市,據駐扎在那裡的軍官們説,最多祇能抵抗他們八天。再説,近來的事實表明,任何時候都有可能發生這類性質的意外,因為中國人對我們的抵抗能力瞭如指掌。目前最緊迫的是,必須使我們的人民擺脱中國人可能以武力奪取澳門的危險。閣下一定可以比我們更好地評估在我們國家內一旦發生這樣的災難可能引起的政治反響。(……)”(58)

至於説到在會議期間如何實施該計劃的實際步驟,雖然葡萄牙外交代表為實現其目的的意圖是很清楚的,但是他并沒有正式提出,使其被列入大會的正式工作日程中去討論,因為葡萄牙代表團清楚地知道,會上做出任何決議都必須是一致通過才會有效,也就是説,在正式討論過程中或在非正式談判中提出的任何議案,祇要有關國家中有一個反對,就會遭到致命的失敗。因此,各國代表在提出議案的過程中都表現得極其謹慎,因為任何一個提案如未獲通過,那就反而會加強其原本企圖改變的現狀。(59)

除此之外,也許再回顧如下事實是有益的。正如上面所述的,亦正如葡萄牙代表阿爾特子爵所指出的,僅存在於兩個國家間的,僅牽涉這兩個國家間之利益的懸而未決的特殊問題均未列入會議討論的日程安排,不過,事實上,“這類問題後來通過有關國家進行直接談判仍得到了解決,其決定且獲得大會的通過”(60)。比如,“山東問題”就是其中一例。這是繼華盛頓會議後所解決的那些最令人頭疼的問題之一。該問題在美國的主持下,在英國的支持下,通過中國與日本的雙邊談判,最終以有利於中國的方案獲得解決。(61)

於是,美國便成了阿爾特子爵尋求支持的國家之一。其實,在這之前,他就已經向外交部長當面提出過這個主張。他指出,“由於美國在中國人中間有一種絕對是特殊的地位和影響,所以,如果我們得以使中國代表團立即接受美國對澳門劃界問題的仲裁,那麼,當我們在適當時機去為此而努力時,廣州政府可能是不會反對的。當時廣州政府的外交部長是詭計多端的伍廷芳(Wu Ting Fang),這個人是美國人的忠實朋友,曾在那裡居住過多年,他很想得到美國對其事業的同情和支持。當然,必須確定一個盡可能短的期限來進行仲裁,由仲裁者本人就雙方談判代表之間不能解決的任何分歧做出裁決。還必須注意在裁決承諾中周密地確保對澳門飲用水的供應,確保禁止對方在澳門管治下的青洲島上以及關閘以北的高地上修築堡壘,確保澳門居民在內港水域之捕魚權,以及其它重要性次之的問題(……)”(62)

阿爾特子爵主張的這一仲裁方案雖然在會議過程中已經開始非正式的實施,而且已經取得成果,但除了應得到美國的充份支持外,最終還必將得到中國的同意。由於這樣,這位外交官一再向里斯本報告其戰略,以期得到其指示。阿爾特子爵堅持認為:由於他很瞭解美國在中國的無可爭議的影響(這種影響,加上美國在華盛頓會議中所擔當的角色--它是中國主張的堅決支持者--而得到進一步加強),所以他覺得,“或許可以使與會的中國代表接受美國對澳門問題的裁決,或許同時還可以迫使中國代表在三十天的期限內接受裁決承諾的條件。我主張雙方任何不能達成協議的問題都任由仲裁者去裁決。我相信,如果我們提出直接同廣州政府舉行談判,而對方又不理睬我們的願望的話,那麼祇要美國代表(至於如何同他們進行密切的合作,本人會有辦法的)對其施加壓力,是足以使中國的全權代表同意的。我還覺得,美國在這種條件下做出的裁決也是很有可能使廣州的中國人接受的。因此,我們有必要這樣進行一下嚐試。為了更好地保障達成的協議得以盡快實施,我將努力尋求良機將其通報華盛頓會議,以便被編入會議之文件集中。因此,我曾請求政府授權實施這一計劃。但後來等了很長時間都未接到有關指示。”(63)與此同時,阿爾特子爵為了爭取時間,還抓緊開展其它活動,他不僅於1921年12月拜會了美國國務卿查爾斯·伊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他當即明確表示“願意給予坦誠的合作”(64),而且還會見了韋林頓·顧,他是中國代表團中最傑出的人物之一,“甚至在南方的中國人中也享有崇高的威望”(65)。韋林頓·顧,即顧維鈞,是中華民國歷史上的一位傑出的外交家,早在1919年就是中國出席巴黎和會的代表團成員,在那次會議中,特別是在處理山東問題上,在決定不在凡爾賽條約上簽字的問題上,他都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之後,他是極力主張成立國際聯盟的人物之一,并且是中國在這個組織的理事會中的首席代表、并主持了該理事會於1921年舉行的第十次會議。他還曾擔任過中國駐墨西哥和美國的代表,1920年被任命為中國駐英國公使。正是在他擔任這職務之時,被指派為中國出席華盛頓會議的代表團成員,他是該代表團團長施紹基博士的得力助手。(66)

顧維鈞的支持對於葡萄牙代表團來説是一個重要的勝利,因為當他們在這之前不情願地把其希望寄托於實現其所制定的戰略時認為,除了廣州政府沒有派代表出席該會議這個情況之外,顧便是“華盛頓會議期間解決澳門問題的最大障礙;當然廣州未派代表來參加會議也是個大問題,因為澳門問題的解決主要取決於它,而它卻聲明過:它將不接受北京政府的代表可能簽署的任何協議”。(67)

中國外交代表的支持(如果真的成為現實)對於葡萄牙來説當然是很幸運的,因為“他聲明,他本人認為仲裁是解決兩國之間存在的難題的最好方法,祇不過他需要向北京請示”(68)。此外,要在會議期間解決澳門問題也許還存在另一個嚴重的障礙,這就是“與會的中國代表團很有可能,甚至相當可能在沒有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是不會參與處理一個主要應依賴於廣州政府決策的、北京政府對其僅有間接利益的問題”(69)

阿爾特子爵為推進仲裁計劃的實現而採取的第三個行動,就是近乎被迫地將其計劃通報英國代表團。英國代表團團長巴爾弗(Balfur)勳爵原來在這個問題上的傾向性很明確,主張將其提交國際聯盟解決,但經過工作最終也表示將在會上盡一切可能予以支持,“如果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應當在這次會議期間解決的話”(70)。在收到阿爾特子爵代表的意見後,里斯本的殖民部迅速向在華盛頓的代表團發出了以下指示:“葡萄牙政府願意接受關於澳門地區之劃界及其水域的仲裁,祇要最後的裁決維持了1987年所簽之條約中規定的現狀”(71)

但是,在1921年12月外交部又電告葡萄牙駐倫敦公使馬努埃爾·特謝拉·戈麥斯(Manuel Teixeira Gomes)説,“由於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一向請求英國的支持,以便雙方行動步調一致”,所以我們迫切希望知道英國外交部對葡萄牙出席華盛頓會議代表團所傳達的仲裁建議給予了甚麼樣的應有表示(72)。馬努埃爾在根本就未去拜會英國政府的情況下,就不無驚奇地回覆道:英國政府不僅在早些時候就已經建議將澳門問題提交國際聯盟解決,而且最近還堅持要知道葡萄牙政府對該向問題的決定! ”。(73)

在這位次年就將登上共和國總統寶座的外交官看來,下述辦法也是解決澳門問題的一個途徑:“國際聯盟採取任何方式來解決問題都具有明顯的優勢,中國對其參與是不能拒絕的。如果不接受其做出的決定就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另外,對於中國代表團在華盛頓會議上是否有資格代表全中國一直存在著疑問,如果在那裡做出任何裁決的話,那麼中國代表團在涉及我們的這個具體問題上究竟有沒有資格代表同樣會使人產生疑問。與此同時,如果由國際聯盟做出決定,那就將具有絕對的效力,任何人都將不可憑藉這點來硬説中國代表沒有資格。”(74)

由於知道在這個問題上殖民部必然同澳門政府保持著密切的聯絡,(我們不要忘記,正是澳門政府最強烈地堅持要把該地區的定界問題帶到華盛頓會議上去的),所以,外交部於1921年12月15日便正式去函殖民部,通告它英國建議放棄請美國仲裁的計劃,以便將其交由國際聯盟去解決,這樣做也可以避免孫中山政府可能不尊重仲裁結果而引起之不愉快的發生。於是,外交部的戰略就這樣不可逆轉地被強加在了殖民部的頭上。這一事實再次表明,外交部是主宰澳門問題的。“我們應當把這些事實報告閣下,以便閣下能更好地對澳門總督下達您認為更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的指示”(75)。我們知道,將“澳門問題”交由國際聯盟仲裁并非新的意圖:事實上,早在1919年由殖民部長若奧·蘇亞雷斯(João Soares)。簽署的、在多明戈斯·佩雷拉(Domingos Pereira)所領導的部垮台之前發給外交部部長沙維爾·達·席爾瓦(Xavier da Silva)的一個重要的文件中就預見性地描繪了由於未劃界而引發衝突的可能性,并預言這一衝突可能祇有在受人稱讚的國際聯盟的參與下才會解決。這個文件也許就是源於後來擔任出席華盛頓會議的代表團團長埃內斯托·德·瓦斯康塞洛斯本人的思想。在這之後不久,即1920年,葡萄牙駐國際聯盟代表阿豐索·科斯塔(Afonso Costa)博士在同該組織主席利昂·伯吉奧斯(Leon Burgeois)的非正式的接觸中又重提了這一解決方案。次年,正當華盛頓會議開幕之時,因為同廣州的危機又起,所以柯松勳爵和葡萄牙駐倫敦公使特謝拉·戈麥斯(Teixeira Gomes)又竭力將這一方案提到國際聯盟。特謝拉認為那是“可行的最好道路,可在世人面前樹立我們最崇高的道義形象”(76)。出席華盛頓的葡萄牙代表們相信,1922年之所以做出那樣的選擇,首先是出於英國對它在香港的利益的考慮。實際上,早在阿爾特子爵向巴爾弗通報擬在華盛頓採用的仲裁計劃時就猜出了英國的立場,就已經看出了英國代表的遲疑態度,就估計到他最終會建議將問題提交國際聯盟處理。這位葡萄牙外交官從中看得一清二楚:“在評估英國政府及其代表對這個問題的態度時,一定不要忽略了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澳門的利益同香港的利益是絕對對立的。我們的確過份相信英國人的公正了(這種相信從過去的經驗來看不無某些道理),的確過份以為這一情況將不會對英國人對這個問題做出決定起決定性的影響。我最近在同倫敦《泰晤士報》的首席記者談到澳門未來的發展時,他坦誠地提醒我説,我們應該謹慎行事,因為我們的行動將有可能直接同香港的利益背道而馳(77)。英國在國際聯盟中有巨大影響,但是對美國在這裡進行的裁決它絕對不會施加任何積極的影響。因此,我對英國政府主張由國際聯盟來解決澳門問題一點也不感到驚奇。”(78)

這樣,人們更不難理解,當阿爾特子爵面對外交部發來的、通知其放棄在華盛頓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問題之決定的電報時為甚麼表現出最大的失望:“我當時極不情願地放棄了準備在華盛頓解決澳門問題的希望,因為我們本來可以在這裡獲得美國有影響力的公開支持,美國的這種支持對於使問題獲得一個有利於我們的解決無疑將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79)

顧維鈞,中國外交家及政治家,中國出席華盛頓會議代表團團員。

的確,這位葡萄牙外交代表在這之前仍存有在中國的全權代表是否有能力代表全中國的問題上可能產生的難以阻止的疑問,但是,他也曾恰如其份地指出:“我們不應該忘記這些全權代表是得到與會各國代表承認為中國的真正的代表的,這些全權代表正是中國在國際聯盟裡的代表,而且,正如我已經説過的那樣,其中的韋林頓·顧先生現在還是國際聯盟理事會的主席。”

但是,在總結其已經做過的工作中,阿爾特子爵代表不得不承認,“在我提及的努力開始之後在中國爆發的政治革命深刻地動搖這些全權代表的地位,而且近來似乎他們也承認他們的地位不穩。最近我問韋林頓·顧先生,中國代表團是否打算堅持其之前提出的綱領條款,其中規定將運用仲裁來解決中國同其它國家(80)之間未來出現的所有問題,他沮喪地答覆我説,將一點也不再堅持了。他還告訴我,他已經收到了北京對澳門問題的回函,中國政府認為該問題應該雙方通過直接談判來解決。我問他,是否準備在適當時期對於這個問題提出一項肯定的建議,根據我的理解,這并不是他的意圖。我説三十年來,我們雖然竭力尋求通過同中國政府進行直接談判來解決問題,但是我們的努力都落空了,考慮到我剛才所説的,我想我國政府將盡快採取必要步驟,以便將該問題提交國際聯盟處理。可能我想避免這種意外的發生會導致中國政府在短期內提出某種和解性的建議(……)”(81)

其實,這位葡萄牙外交官的想法錯了,因為在這之後,華盛頓會議的工作在沒有任何人提出任何旨在解決“澳門問題”的倡議的情況下就結束了。相反,在這段時間裡,北京政府的危機,從黎元洪總統下台到1924年馮玉祥發動的政變,倒是一個接著一個;與此同時,澳門和香港的形勢亦日益惡化,從1921-1924年的嚴重動亂動搖了這個殖民地的基礎。

【附】文件(外交部歷史檔案110/綜合事務類1095)

先生們:

去年10月,美國總統邀請法國、英國、意大利和日本政府派代表參加一個關於限制軍備的會議,會上還討論了有關太平洋和遠東地區問題。中國也參加了該會議的第二階段工作。

鑒於葡萄牙在遠東的利益,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應邀參加了會議中涉及太平洋及遠東地區問題的討論。由於同樣的原因。亦為了同樣的目的,比利時和荷蘭也接受了對他們發出的邀請。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接受邀請的原因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它派其駐美國的公使若澤·德·奧爾塔·馬查多·達·弗蘭卡(José de Horta Machado da Franca)和海軍上將埃內斯托·儒利奧·德·卡瓦略·依·瓦斯康塞洛斯(Ernesto Júlio de Carvalho e Vasconcelos)作為代表參加了這次會議。會議於去年11月在華盛頓開幕。我國代表在會議工作期間表現出了卓越的才幹,執著的獻身精神和愛國主義情操,我謹借此機會向他們表示他們應得的敬意!

會上除簽署了一些關於限制軍備和相關問題的公約之外葡萄牙沒有參加簽署這些公約的討論,還於今年2月6日簽定了兩個條約,一個是關於在涉及中國的問題上應遵循的政策和原則的條約,另一個是關於修改中國關稅以及各種相關問題的條約。

與會各國代表對中國實行“門戶開放”政策的看法一致;與會各國代表通過了指導這次會議工作的四項原則;這些原則已載入上述的第一個條約中。葡萄牙在中國的權利與這些原則并不衝突,特別是最後一條原則還可能給我們帶來某些好處。

除了這些條約之外,會上還通過了另外幾項決議(葡萄牙也參與了這些決議的簽字);決議規定任命一些委員會來負責協調處理那些對於中國有著極端重要性的問題。這些委員會中當然均有葡萄牙的代表參加,其主要任務如下:

研究中國的司法管理情況,預測各大國可能在那裡放棄治外法權。

研究外國軍隊從中國領土上撤出的時機;中國一旦提出這樣的請求,就將予以評估。

各國駐北京的外交代表將同三位中國代表舉行會談。

就實行“門戶開放”政策問題做出決議。

立即修改1918年採用的關稅制。負責該項任務的委員會在上海舉行會議後,根據上述第二個條約之規定還將召開一次有各國外交代表和技術人員參加的特別會議,以便更廣泛地處理離境稅的取消問題及中國關稅改革問題。葡萄牙領事作為我國代表參加了該委員會。

總之,由於我國代表在會上的努力,葡萄牙今後參加各大國討論中國問題的權利已經得到確認。

在這次會議期間和在會議以外,美國、英國、法國和日本於1921年1月13日簽定了一個關於全面維持太平洋地區和平及維持他們對這一地區之島嶼的佔有權和統治權的條約,并就相互尊重各自享有的權利達成共識。今年2月4日,這四個簽字國政府透過其外交代表通知我國政府,説為了避免任何與上述條約(該條約未涉及葡萄牙在太平洋地區的屬地)之精神相衝突的解釋,他們聲明堅決尊重葡萄牙在上述太平洋地區佔有的島嶼上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批准華盛頓會議上簽署的那兩個條約,看來毫無疑問是對我們有好處的。我剛才講到的那幾個國家的聲明之重要性及其深遠意義無須進一步強調;雖然該條約本身的精神并未明確保障我們的權利,但他們的聲明就為我們的權利提供了保障。所以説盡快批准上述條約是適當的。

我們本來已經準備好了一份白皮書,其中包括華盛頓會議的各項決議文本及其有關文件。但是現在無法按時印刷出來,與本決議一同散發;今後一旦印好,就會及時分發的。不過,我國政府不想推遲向大家介紹下列法案的時間,因為它期待著葡萄牙議會的批准:

第一條:茲通過由葡萄牙、比利時、中國、美國、法國、英國、意大利、日本和荷蘭於1922年2月6日簽署的關於採取政策措施以穩定中國局勢、保衛中國權益和在平等條件下發展中國同其他國家之間的關係條約,以及關於修改中國關稅制和其它有關問題的條約,現提請批准。

第二條:廢除一切與此相衝突的法規。

眾議院會議廳 1992年7月□日

黃徽現譯

【註】

(1) 本文涉及的內容已包括在我的一篇題為《澳門問題》的更詳盡的著作中;我完成那篇論文時自始至終得到澳門文化司署的支持。在此,本人仍一如既往,衷心感謝外交部歷史檔案館給予自己一貫的和大力的支持。

(2) 比如,除了以下作者的著作之外:洛倫索·瑪麗亞·達·康塞桑:《澳門夾在同中國簽定的兩個條約之間》,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88年;阿爾弗雷多·戈麥斯·迪亞斯:《澳門和第一次鴉片戰爭》,澳門,葡萄牙東方學會,1993年;若澤·卡爾維特·德·馬加良斯:《澳門和戰後的中國》,澳門,葡萄牙東方學會,1992年,或時期較早一點的作者A·P·米蘭達·格德斯的著作:<澳門:港口工程和中國政策>,《殖民地雜誌》發行的單行本。關於更早一點的葡中關係,請參閲若奧·德·德烏斯拉莫斯的著作《葡萄牙和中國外交關係史:I. 安東尼奧·德·馬加良斯·S·J·神父和康熙致D·若奧五世的信函(1 72 1-1725)》,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1年,以及約翰·E威爾斯的著作《使命和幻想:荷蘭和葡萄牙派赴覲見康熙的使者,1666-1687》,哈佛大學出版,1984年。

(3) “在《里斯本議定書》的第二條中,中國確認葡萄牙永久佔領和管治澳門。規定兩國政府將派員妥為會定界址,然後特立專約加以確認,但是在邊界未劃定之前,將一切維持其現狀,任何一方均不得增加、減少或變動。”該議定書和條約刊登在若譯·德·阿爾馬達的著作《實用於海外的條約》中,卷五,里斯本,海外總社,1943年,頁483-505。

(4) 關於這個問題,請參閲依馬努埃爾·C·Y·蘇的著作(附有參考書目):《近代中國之崛起》,第三版,紐約-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1983年,頁501-505,以及葡萄牙出席華盛頓會議的代表埃內斯托·德·瓦斯康塞洛斯於1922年2月23日給外交部的報告,頁12,存於外交部歷史檔案館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5)引自M·T·Z·喬的文章<作家筆下的中國不平等條約史>,刊登在1945年11月27日出版的《民族先驅報》上,葡萄牙駐中國外交使團1946年1月12日給外交部之公函的附件,存於外交部歷史檔案館(以下簡稱AMNE)內,第二部份,A49 M46 PI。

(6)見E·蘇的著作《近代中國之崛起》,頁502。

(7)眾所週知,這似乎是條死胡同,然而最終又以一位中國總統於1919年9月上台而告終,又以下屬事實而告終:在神聖的日爾曼人同奧地利人簽署條約的同時,中國在國際聯盟中也自動獲得了自己的席位。

(8)為了説明葡萄牙參加華盛頓會議的範圍,在本文的附件中還登出了政府於1922年7月提交給議會批准的、關於通過所簽定條約的法律議案之草案。至於條約文本則可參閲若譯·德·阿爾馬達的著作《實用於海外的條約》,卷6(附錄),里斯本,海外總社1943年,頁221-226。關於華盛頓會議的情況,請參閲雷蒙德·萊斯利·布埃布的著作《華盛頓會議》,倫敦,紐約,阿普爾頓,1992年;韋斯特爾·威洛比的著作《中國在華盛頓會議上》,通訊報導,巴爾的摩·約翰·霍普金斯出版社,1992年,以及記者范·梅特爾的文章<1921-1922年召開的華盛頓會議:新的一瞥>中的參考書目,該文刊登在《太平洋歷史雜誌》上,第46期(1977年),頁603。

(9)也就是説,日本同意放棄山東,同意著名的<二十一條要求>中的十七條失效;與此同時,英國方面則有條件地承諾放棄威海衛租借地。

(10)見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向外交部提交的總結報告,頁12,現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那樣,“美國儘管很想防止日本在中國着手進行獨立的行動,但它更想盡早粉碎舊的帝國主義外交架構和秘密協議,以建立一個外交合作的新框架”;以及E·馮的著作《帝國退卻外交,英國的華南政策,1924-1931》,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1年,頁9-20。

(11)E·馮:《外交……》,頁21。

(12)阿爾特於1922年2月1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現存於AMNE 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13)瓦斯康塞洛斯1921年9月6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同上。

(14)“政府的意圖既不是想確定討論太平洋和遠東地區問題的範圍,也不是想使該討論在會議召開之前就成為大家建議改變的對象……”,引自W·威洛比的上述著作《中國在……會議上》,頁8。

(15)阿爾特1922年2月1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各類問題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16)關於這個問題,見E·馮的上述著作,頁13-14。

(17)出處同上。

(18)關於華盛頓會議日程安排,見W·威洛比的著作《中國在……會議上》,頁25-26。

(19)出處同上,頁26。

(20)阿爾特1922年2月1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各類問題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21)W·威洛比:《中國在……會議上》,頁2。

(22)引自E·蘇的著作《近代中國之崛起》,頁32-36。

(23)W·威洛比:《中國在……會議上》,頁33。

(24)見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外交部的總結報告,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25)W·威洛比:《中國在……會議上》,頁33。

(26)出處同上。

(27)阿爾特1921年11月24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28)出處同上。

(29)阿爾特1922年2月1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30)出處同上。

(31)出處同上。

(32)阿爾特1921年11月24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33)出處同上。

(34)出處同上。

(35)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外交部的總結報告,頁10和7,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36)同上,頁7。

(37)同上,頁7-8。

(38)W·威洛比:《中國在……會議上》,頁32。

(39)同上,頁35-36。

(40)同上,頁43。

(41)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外交部的總結報告,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42)見W·威洛比的上述著作《中國在……會議上》,頁41。

(43)同上,頁39。

(44)見特蘭特·拉塞爾:《中國問題》,倫敦,1922年,頁155。

(45)見《遠東周刊》,卷19(1921年12月24日),頁147。

(46)關於這個問題,見E·馮的上述著作,頁17。

(47)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外交部的總結報告,頁13,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48)見彼德·韋斯利·史密斯的著作《1898至1997年間的不平等條約。中國,英國和香港的新界》,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84年,頁3。

(49)同上,頁154。

(50)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向外交部呈交的總結報告,頁11,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51)關於這個問題,見彼德·韋斯利·史密斯的上述著作《……不平等條約……》,頁54。

(52)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外交部的總結報告,頁11,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53)出處同上。

(54)見《葡萄牙同中國之間懸而未決問題研究委員會的報告和文件集》,外交部留用版,里斯本,1912年,頁5和24。

(55)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外交部的總結報告,頁4,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56)同上,页148。

(57)阿爾特1921年11月24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上述同一地點。

(58)出處同上。

(59)見W·威洛比的上述著作《中國在……會議上》,頁2-3。

(60)阿爾特1922年2月1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各類問題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61)見E·蘇的著作《近代中國之崛起》,頁532;以及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交外交部的總結報告,頁4,存AMNE內,各類問題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62)阿爾特1921年11月24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63)阿爾特1922年1月1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各類問題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64)阿爾特1922年1月2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65)出處同上。

(66)會議結束之後,顧緊接著就連續擔任了幾屆北京政府的外交部長,其中一屆是在孫博士去職後擔任代部長(1924年)。在其職業生涯的後期,即從1957年到1967年,韋林頓·顧在海牙國際法庭任職。見《中華民國名人詞典》,卷Ⅱ,紐約和倫敦,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68年,其中文名為“顧維均”,頁255-257。

(67)阿爾特1922年11月24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68)阿爾特1922年1月2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69)阿爾特1922年11月24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70)同上,頁2。

(71)見外交部1921年12月15日致殖民部的公函,存於AMNE 內,第九箱--澳門的邊界。

(72)外交部1921年12月5日發給特謝拉·戈麥斯的電報,引自特謝拉1922年6月2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上述同一地點。

(73)特謝拉·戈麥斯1921年11月15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駐倫敦外交使團,M.124,頁66。

(74)特謝拉·戈麥斯1921年12月6日外交部的電報,引自特謝拉·戈麥斯1922年6月2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上述同一地點。

(75)外交部1921年12月15日給殖民的公函,存於AMNE內,第九箱--澳門的邊界。關於這點,阿爾特子爵這樣寫道:“我相信,如果在這個問題上政府當時同意的話,澳門的劃界問題提請美國在這裡進行仲裁就一定成功了。然而,政府根據其獲得的大量信息及出於其自身之立場觀點的穩妥考量,感到應當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所以寧願將這個問題留給國際聯盟裁。”見阿爾特1922年2月1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也請參閲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外交部的總結報告,頁13,存於上述同一地點。

(76)特謝拉·戈麥斯1921年11月15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駐倫敦外交使團,(M.124,頁66)。

(77)此外,十分令人尋味的是,六個月後,當葡萄牙人轉而考慮將澳門定界問題提交國際聯盟後,葡萄牙駐北京公使收到英國公使米勒斯·拉普松先生的一封函件,他保證説,“十分願意幫助我們,并説由於香港的緣故他特別關心澳門的命運,他認為,不論出現甚麼困難,都既不要尋求國際聯盟的參與,也不要尋求海牙法庭的參與,特別是前者,如果它決定處理問題,鑒於目前國際上所刮的親華情感氣氛,真是難以令相信結果會對我們有利,即是説其結果很可能對我們不利……”。見葡萄牙駐北京公使1928年10月28日給外交部的公函,在於AMNE內,3P A9 M37 A。

(78)阿爾特1922年1月2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79)出處同上。

(80)阿爾特在談到“中國的十項原則”中的第九點時説,“埃內斯托·德·瓦斯康塞洛斯代表之所以提出運用仲裁方法最終解決太平洋和遠東地區存在的各種國際爭端,是因為他認為這樣可以更好地解決澳門的邊界問題。但是,會議可能是根據英國代表的建議,把這一原則以及第十項原則擱置一旁了,因為這兩點均不同於那些直接涉及中國的問題,而且原來也沒有被列入會議議程”。見瓦斯康塞洛斯1922年2月23日呈外交部的總結報告,頁4,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81)阿爾特1922年1月22日致外交部的公函,存於AMNE內,綜合事務箱1095--華盛頓會議文件集。

*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里斯本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里斯本大學法學史碩士,波爾圖社會科學高等學院社會及政治學博士,現任該學院副敎授,研究員,已發表多部關於政治思想史及葡萄牙海外擴張法律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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