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553、1849澳門歷史上兩個值得重視的年份
從《基本法·序言》十六字概括談起

劉羨冰*

1993年3月31日通過並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地區基本法》序言上寫道:“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士,16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最後的十六個字概括了從1553-1993年440年間的澳門歷史,達成一個廣泛接受的提法。

用十六個字來概括440年的歷史,且涉及兩國關係史,當然無法令任何史學家都滿意,但經過多年來的商議、草擬、諮詢、修改、以至定稿、通過及頒佈,這十六個字已具有法律權威性。它為440年來澳門地區的主權和治權狀況勾勒出一個線條簡單而基本準確的輪廓。在澳門地方史研究尚不足的今天,這一個共識的謀求,筆者認為對澳門史的研究是有積極意義的。

在這個共識的基礎上,澳門史的研究將有許多有價值的課題有待進一步探討。本文在此討論兩個有關問題:

第一問題:哪一年葡人開始入澳門居留?

葡萄牙人在16世紀中葉開始進入澳門居留,這一約數為中外史家所接受,但到底哪一年開始? 從出版的、中國史學家的著作中,大致有兩個不同的説法:

第一,1535年黃慶納賄移司許夷僑寓蠔鏡説

持此論者,多援引《明史·外國傳·佛郎機》所述的:

嘉靖十四年(1535)指揮使黃慶納賄,請於上官,移之(指原設於電白的市舶司)壕鏡,歲輸課二萬金。佛郎機遂得混入,高棟飛甍,櫛比相望。閩粤商人趨之若鶩。久之,其來益眾。諸國人畏而避之,遂專為所據。

該段傳文,按中山大學戴裔宣教授考證,出自《天啟實錄》卷六天啟元年六月丙子條按語。持此論的近年出版著作有:

費成康:《澳門四百年》,1988,上海人民出版社,P.13。

元邦建、袁桂秀:《澳門史略》,1988,中流出版社,P.30。

黃鴻釗:《澳門史綱要》,1990,福建人民出版社,P.60。

第二,1553年夷舶托言借地晾曬貢物汪柏徇賄許之説

持此論者,認為萬曆三十年(1602)郭棐《廣東通誌》卷六九《澳門》條為可靠記載:

嘉靖三十二年(1553)夷舶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時僅篷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

【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亦有內容相若的文字,也常為持此論者所引:

三十二年,蕃舶托言觸風濤願借濠地暴諸水漬貢物,海道副使汪柏許之。初僅芨舍,商人牟奸利者漸運瓴甓攘角為屋,佛郎機遂得混入。高棟飛甍,櫛比相望,久之遂專為所據,蕃人之入居澳,自汪柏始。

持此論的近年出版著作有:

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1984,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61-74。

黃文寬:《澳門史鈎沉》,1987,星光出版社,P.69、P.82。

章文欽:《澳門記略研究》,1992,澳門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

鄧開頌、黃啟臣:《澳門港史資料匯編·前言》,1991,廣東人民出版社,P.11。

李成俊:《體現一國兩制,反映澳門特點》,1993年1月20日《人民日報》海外版第十版。

在閲讀以上材料的時候,筆者獲益不淺,深感近十年來,大陸學者在澳門史研究方面,傾注不少心血,翻閲查檢考證大量檔案古籍,也涉獵不少中外資料,加以對比印證。不少研究成果相互分享,不少問題各抒己見,有爭鳴、有存疑、有新發現、有新共識。

就以兩説來看,以1535年黃慶納賄作為葡人入居澳門之始,論據是不足的。

首先,成書於18世紀中的《澳門記略》雖把黃慶事與汪柏事並列,前者論斷“澳之有蕃市,自黃慶始”而“蕃人之入居澳,自汪柏始”實際有所區別,它有明顯的傾向:葡人入居澳門,是1553年汪柏受賄而開始的。黃文寬先生認為:印、張不敢直斥《明史》之非,是因為它是欽定的,只好曲筆遷就,這也是可理解的。

其次,1982年出版的,已故歷史學家張維華先生在其著作《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中,已發現除《明實錄》外,《明史·佛郎機傳》、《電白縣誌》黃慶分別作黃瓊、王度、並查閲了《廣東通誌》、《職官表》均無黃慶其人,而提出了質疑:“然和書多作黃慶”。對“歲輪課二萬金”又作了考證,提出了疑點。

第三,至1982年戴裔宣教授的《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已經十分有力地提出:黃慶納賄許夷僑寓之説,“實屬無稽之談”。戴先生引證了中外史料,提出了多點疑惑:(見《箋正》P.33、P.59-84)

1. “有沒有黃慶其人,極抽嚃題”:

2.1535年、1542年均有葡國史家根據資料説明中國政府不許葡人到廣東一帶做買賣,因而1535年葡人入居不可信;

3. 嘉靖年間,外商按“抽分”方法繳税的,所云“歲輸課二萬金”也是不確的;

4. 市舶提舉司設立於廣州,沒有移設於電白。

因而戴先生認為黃慶納賄一説是一錯再錯,以訛傳訛;《箋正》中旁徵博引中外史料,證明1553年,汪柏與葡商密約,徇賄允許葡人托詞進入澳門才是葡人入居之始。他引證的資料有平托(F. M. Pinto)的《旅行記》,菩卡羅(C. R. Boxer)的《東印度政府一切要塞、城、鎮設計圖集》,多明我會士克魯斯(Gaspar da Cruz)的《中國概説》等。還有不少中文資料。實有充份的理據,説明前者的謊謬,後者的可靠。

第四,1987年黃文寬先生的《澳門史釣沉》也認為黃慶納賄許夷僑寓澳門之説“訛誤至大”,列舉五大謬誤。他所舉謬誤之處,大多與戴先生所説的相若。黃先生在抗日期間開始記錄有關澳門資料,日寇投降後開始發憤整理,並博搜明、清兩代官書,廣東、浙江、福建三省通志以及廣州府及廣東九縣新舊誌數十家,而新舊私史詩文與外籍之可得見者亦盡加編修……引用書目幾過百種(見該書自序),治學態度與戴裔宣教授均是十分嚴謹的。

第五,根據葡國埃沃拉市檔案館館長伊莎貝、希德(Isabel Cid)首次引用該館保存的一批有關澳門和中國的文件説明:1555年貿易往來轉向浪白窖(Lampacão),到1557年又轉到澳門。(見《文化雜誌》1992年中文版第十期P.12)本澳文化司副司長、前澳門歷史檔案室主任辛耀華(Isaú Santos)在他的論文《十六、十七世紀圍繞澳門的的中葡關係》一文中,按照他的判斷,也得出相同的結論,他在文中敍述:1548年,中國下令寧波、漳州兩港驅逐入居的葡萄牙人。1550年,葡萄牙人轉到上川島,因而他寫道:“我們可以將1555-1557年,視為葡萄牙人涉足澳門的大概時間。”(見《文化雜誌》1989年中文版第七、八期P.3)。兩位葡籍史家的看法,基本否定了1535之説,而接近1553之説。

從以上史家的研究來看,成果是可喜的,學術態度和方法都值得我們敬佩和學習。

當然學術上完全應該並存不同的意見,任何結論都是相對的,只要研究拓展、深化、論據確鑿,理由充足,新共識一定會取代舊的結論。但是這到底是史學界內部的事。史學研究的成就最大的價值是體現在各個領域的分享上,換句話説,是向廣大讀者提供準確的信息,史學家只是眾多讀者中的一個小部份。有感於此,本人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就教於各位專家學者。

1. 一些爭議較大的、疑點較多的提法,不宜輕率引用,更不宜以它作為繼續推論判斷的基礎,以防以訛傳訛,一錯再錯,習非成是,誤導讀者,面向廣大讀者的著作和文章更應謹慎;

2. 作為史學研究的組織、刊物應及時把一些研究信息、科學情報普及介紹,特別是爭鳴焦點重點報導,既可引起學者注意避免重複勞動,可以提點一般讀者注意,以免盲目“觸雷”,誤己誤人;

3. 鄧開頌,黃啟臣兩位主編《澳門港史資料匯編》,雖同時列出兩種説法的資料,但他們在該書的前言中説:“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進入澳門”是十分明確的導向,採取的態度既是開放的、客觀的,也是慎重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地區基本法》公佈的時刻,澳門日報社長李成俊先生為文刊於人民日報海外版,提及葡人對澳門的“逐步佔領”,李社長選1553汪柏徇賄許葡人托詞入居之説,態度也是慎重的,令人佩服。就以李成俊社長《體現一國兩制,反映澳門特點》一文中關於“逐步佔領,表述正確”一段為例,文中以不足千字篇幅,選列十個主要年份與事件概述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之前至本世紀中400多年本澳納治權狀況,難免簡略,但突出了主要問題,作為新聞界前輩的選材工夫是十分深厚而獨到,但這樣的工作還是不可一蹴即就的,形成正確的觀念並清除習非成是的錯誤,還需要文化教育界作長期不懈的努力。

第二個問題:葡人管治澳門是四百多年? 還是一百多年?

正如李社長文章該段的第六個自然分段中十分明確地敍述:“起初(即1848年前)澳門的行政、司法、税收等權,仍屬廣東地方政府掌握。鴉片戰爭以後,葡萄牙人逐漸越過界牆。1848年,清道光二十八年,葡駐澳總督亞馬勒(F. de Amaral)封閉在澳門的海關行台,毀掉香山縣丞衙署。翌年,亞馬勒除了停止向清政府繳納地租外,還悍然將設立在議事亭內的清皇帝御旨石碑拆除,驅逐清政府在澳門的官吏和海關人員,武力進佔了澳門半島東北的望廈村。”

因而,1849年在澳門歷史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轉捩點,它從1553年的允許借地至萬曆元年的租住而發展到武力擴佔,侵犯了中國在澳門的治權,完成了對澳門的逐步佔領。

1849年這個年份深深地刻在關閘門碑上,1849年之前,澳門的行政、司法、税收等權,仍屬廣東地方政府所掌握,官方語言當然是漢語,治權當然不在葡人手上……即使是葡人的自治,也是在中國政府的允准下有限度的自治。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事實。葡籍學者Celina Veiga de Oliveira,在《澳門的主權問題》一文中就引述了不少史料,論證葡萄牙人在澳門地區行使的主權,是“有限度的主權”,並引用諾格拉所説的一句話:“我們(指葡萄牙人)不是主權的擁有者,而是在他人的監察下管理一個地區。”但有一個十分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就是涉及澳門歷史的時候,濫用、錯用“四百年”這一數字的現象十分嚴重,大有以訛傳訛,一錯再錯之勢。好像哪個領域、甚麼現象都同樣具四百年歷史似的。例如,有人説“葡萄牙管治澳門四百多年”這顯然是錯的,可以説葡萄牙人入居澳門四百多年,管治澳門則只有百多年的事。又例如有人説:“四百多年來,葡文都是澳門的官方語言”,這也犯同樣的錯誤,上述立於議事亭(即今市政廳)的清皇帝御旨石碑上寫的漢字才是當時的官方語言。可以説葡語在澳門使用有四百多年,中葡人民在澳門接觸交往有四百多年。至於華洋雜處,在澳門也不一定有四多百年,翻查檔案,葡人入居澳門之初,只劃界居停,華人不准在界內居住的,是一種隔離的政策。

產生以上濫用、錯用“四百多年”的現象,正是對1849年前後,澳門治權狀況發生本質變化未有明確分清的結果。由於澳門歷史的研究一向不足,我們既難苛求非史學界,也不能坐視以訛傳訛的惡性循環,因而在《基本法》廣為推介的今天,願與史學界、文化界、教育界朋友一起,多做普及工作,使《基本法·序言》中的十六個字的澳門概括,真正成為廣泛的共識。

(1994年1月4日)

*劉羨冰,澳門中華教育會副會長,商訓中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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