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842年的澳門市政廰選舉和當地“長老”

阿馬羅*

澳門南灣景色

中國商品畫,紙品,1835

根據本廳特別法律市民大會選舉人應是權威人士即主教、教區長、教會高級教士及參與管理的長老,絶不允許軍人(除非原已有職務者)尤其是傭人及其他職業卑賤者如市政廳差役、船伕水手、通譯、中國式船東等等……

--海外歷史檔案館第8卷文件2388號,1842年7月12日,

司法書記官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簽署

引言

1796年12月2日是祭奠聖方濟各的日子。這一天,在澳門大堂區現已不復存的貢薩洛街(1)和本地最著名的大街之一南灣街相交處的一座大宅院裡誕生了一位名叫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的人。

他的父親貢薩洛·佩雷拉·達席維拉是一位殷實的商人和船東。祖父若阿金·約瑟·達席維拉是里斯本人。他曾經擔任果阿皇家海軍船舶隊長(2)。1760年1月10日在澳門大堂區和本地名門之女瑪麗亞·佩雷拉·德米蘭達·依索莎結婚組成家庭後即在澳門定居。

貢薩洛·佩雷拉·達席維拉出生於1762年10月19日。這位歐洲人後裔富豪於1795年1月10日與澳門受人尊重的富商西蒙·維森特·羅沙的千金安娜·若阿金結為夫妻。他們的結合至少生下三個孩子:弗郎西斯科、貢薩洛和安娜。

弗郎西斯科·安東尼的父親後來在一次海上冒險中喪生。他從此失去父親的財產依靠,並且在去世時沒留下後代。儘管他是一位“長老”,但他崇敬上帝、誠懇實在、忠於生養他的土地。1818年在父親去世的那一天他畢業於聖約瑟修院。而後結婚成家。為此他放棄了夢寐以求的去科英布拉大學繼續法律學業的機會(當時曾特許兩名學業優秀者赴葡深造,而他是其中之一)以便主持家政,處理公司事務。在沒有父親經濟支持的情況下,他憑藉在拉扎祿修士領導的聖約瑟學校受到的教育開始擔任各種公職。他擔任的最後一個公職是法院書記官,直至退休。

最初,由於他的富有和名聲顯赫,曾在澳門市政廳擔任各種職務,甚至做過城市民政官(3)。後來又在仁慈堂兄弟會任職。此也顯示其“血統純正”和“家庭富有”。他的官運一如其祖父、父親和兄弟。無論是1822-1824年的危機期間還是後來1838-1841年的動蕩時代,均為澳門和葡萄牙做了很多工作,儘管他的名字並未被載入那些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譜寫本地歷史光輝篇章的名人錄中(4)

1819年8月與安娜·貝內基塔·馬貴斯的聯姻使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同澳門最有名望且最富有的家庭建立了聯繫。因為他的妻子雙親中一方是皇室顯貴多明各斯·皮奧·馬貴斯·卡斯特羅·布朗庫而另一方是富豪巴依瓦家族。

這個家庭有五個孩子。第一個是長女,其餘四個是男孩。而其中有兩人在未成年時便夭折了。他的第三個孩子奧比諾·佩德羅(生於1823年聖佩德羅日)於父親去世時在其留下的文件中發現了自1838年起記錄的日記手稿。但比較有順序的是1841年至1872年他去世前一年止的記錄。

奧比諾·佩德羅非常富有。他曾在香港和上海待遇優厚的英國公司裡工作。後來又另起爐灶單獨經商,在20世紀最初幾年便成為澳門的大資本家之一。但是,妻子早逝,並兩度喪偶(5)。在幾個孩子中衹有一個女兒長大成人,但後來又到法國謀生。他很富有,但很孤獨。他曾在表親佩雷拉·馬貴斯家中生活。當時他的這位親戚在賈梅士前地有一幢大屋。在他於1905年去世時,他的表兄弟弗郎西斯科·佩雷拉·馬貴斯發現奧比諾精心保管的他舅父的那些日記,並將其寄給在里斯本的旁系表親若昂·費里西阿諾·馬貴斯·佩雷拉。當時他正擔任《大西洋國》雜誌編輯,故與其經常保持通訊聯繫。

就這樣,這份珍貴的資料被保存至今。這份未刊行的日記有許多令人費解之處為欲揭開澳門神秘面紗的人設置了種種障礙。眾多各種符號、片言隻語、省略點線使我們要花上十幾年的功夫對歷史檔案和年長的澳門土生人回憶進行仔細研究才能弄清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獨居書齋所寫下的這部日記的第一部份。可見他當時並未明確地意識到後人在閲讀它的時候會產如此大的興趣。

由於花費時間太大我們不得不暫停閲讀這份珍貴的文獻,儘管我們缺少的僅僅是後幾年的日記部份。也許是由於作者對政治幻想的破滅和對澳門前途的失望,他在後一部份只是記錄了一些無價值的瑣碎之事。

但是,在最初幾年,他所為我們留下的記錄頗具意義。也許這對歷史學家來説毫無價值,但對人類學家則極為有用,因為它為我們提供了對社會歷史事件的親身感受,是一位很有修養、具備聰明才智並受過優秀道德教育的土生人士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的見證。

我們正是以這本日記的一些段落為基礎撰寫了這篇文章,題目是《1842年的市政廳選舉和當地“長老”》。

我們介紹這篇文章的主要理由是想著手分析本地最重要的行政管理機構澳門市政廳是如何進行選舉的,儘管這一分析是概略的。接著,我們想找出1842年6月那次選舉演變為激烈爭論從而引起澳門民眾騷動的原因。其次,想知道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在這次事件中的作用。最後,通過其根據大法官的命令制定的一份文件介紹該日澳門主要選民的名單以及他們的民事狀況和親屬關係,從中可以發現他們中許多人距法例所一向要求的參與重大民事活動的“長老”要求甚遠。

市政廳如何組成及何人可以當選?

市政廳於1585年建立時由民眾選出的居民組成。所有在澳門出生、定居或結婚的葡國公民在市政委員會的選舉中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個機構集政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於一身。雖然從外面派來的總督和印度副王政權的代表在最初的年代裡總是將這一職位授予僅在澳門做短暫停留的航行日本的船舶隊長,但它具有相當大的自治性。

這一事實使澳門輕而易舉地取得了和葡國在遠東其它城市相比可能是極為不同的地位(6)

最初,市政廳由選出的三名市政委員組成。兩名初級法官和一名負責在葡萄牙當局和中國民眾之間建立聯繫的市政民政官。並且於1586年設立了巡視官一職以統管司法事務(7)

鑒於越來越多來自果阿的逃亡充軍者和探險者麇集澳門以尋求輕易獲取的財富,便要求選舉人和被選舉人必須年滿25歲並且不得是罪犯;必須是合法婚生子而非私生子;不得受異端影響,即不能是新教徒(8)

由於18世紀的澳門許多葡萄牙人“長老”(9)是混血兒,1709年12月30日的王室敕令要求“市政廳官員的尊貴頭銜”不僅僅屬於原來所要求的舊教徒及世代血統純正的葡萄牙人。該尊貴頭銜亦可授予任何受過某種教育及為葡國服務的當地人,特別是為澳門做出重大買獻的人。於是,在原則上任何殷實富有的男人(當時女人參選是不可想像的)都可取得由於其顯赫的名聲而令人垂涎的職位。這在土生人和葡萄牙移民者中一直是個異常敏感的問題。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的衰退,原有的在習慣上被稱為“長老”的人越來越少。市政廳會議決定在組成政府機構的任何人選上便不再一定是有地位的人。

由於缺少這樣的“長老”(10),以往發佈的特許令中所要求的禁令似乎並未總是得到嚴格的執行(11)。在18世紀,仁慈堂的供應官就曾是一名被放逐者。而市政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在組成上亦屬既無文化又未通過推荐的人當選。這時的市政廳由九名委員組成:六名判事、三名民政官、一名書記官和一名法官。

根據葡王唐·若昂五世批准的澳門二十八條特許令的憲章,市政廳僅應由二名判事、三名市政委員和一名民政官組成。但是,這一人數被擴大,從而以政府的名義並且以符合民意的形式限制了總督的權力,盡管選舉在原則上仍是自由的並且市政廳仍是一個民主的機構。

自大主教D. 依拉里奧·德桑達·羅沙於1742年寫出那份令人沮喪的報告以後過了四十二年,澳門社會狀況在對待1784年4月15日果阿所做出的措施方面很少或者根本沒有甚麼改變。根據上述報告,組成澳門市政廳的大多數人是在那裡避難的被放逐者或其他類似的人。他們在政府管理方面毫無能力,除了拚命追逐財富別無它事。這些人袛知道小心異異地採取卑謙的態度去軟化中國官員的殘暴,不斷攫取皇室國庫的財物賄賂他們(12)

1821年,一年前8月24日在波爾圖爆發的革命運動在澳門引起反響。自由派和保守派爭權奪利,而整個城市在那時也出現了異常嚴重的內部政治爭鬥,這就嚴重地影響到市政廳的構成。由主教D弗雷·弗郎西斯科主持的一個委員會代替了市政廳。

1834年新的制憲行政改革取消了巡視官並減少又重建的市政廳的職能(13)。但是,在度過了1822/1823年的危機以後,總督貝爾納多·約瑟·德索查·蘇亞雷斯·德安特萊於1835年根據以往規定又解散了市政廳。

然而,市政廳又死灰復燃,成為澳門土生人心目中崇高的機構。因為它至少在理論上在管理這片土地的行為中代表了他的的意願。這一時期的市政廳主席就是總督本人。這就在實質上減小了兩個政權機構之間的摩擦和掣肘但也限制了城市的自由管理。

1842年,由阿德良·阿卡修·達席維拉·平托(Adrião Acácio da Silveira Pinto)擔任總督。當時在市政廳成員的選舉上又使平靜的澳門陷入新的動蕩之中。

在葡萄牙,政府不斷更替。新的法令由於海上聯絡的延誤而遲遲不能抵達澳門。這就在管理上造成很大混亂。對此,海事和海外貿易國務秘書曾這樣評論:“政府當局如何用這些似是而非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律行使它的職能呢? ”於是這位政客向皇室緊急呼籲制訂法律,特別是在中國南部地區由於各種外國勢力窺測澳門而不斷同英國政府和中國政府生爭端的情況下。

1838年,已經和本地一戶望族土生女人結婚的總督阿德良·阿卡修·達席維拉·平托由於其居住狀況欠佳而希望在聖方濟各教堂原址建一新的官邸。該請求得到皇室支持。1840年7月13日第109號訓令説:

“總督現住房屋做為法官住所,而法官現住房屋在無其它用途之情況下可予以出售……”同一訓令還説“由於教堂情況危殆,准予拆毀”,“但須預先知會教會當局……”

正如所料,拆毀教堂的決定在澳門人中引起軒然大波。

在1842年2月5日的會議上,市政廳心平氣和地表示反對拆毀教堂,其理由是教堂狀況良好,是澳門最好的教堂之一,與其相鄰之處還有公眾祈禱用的聖事廣場(14)。拆毀教堂而在原址建起另一建築物需要一萬六千澳門圓,並且剝奪了教徒到教堂的權利。在市政廳看來,總督現有住房屬國家財產。最經濟的辦法是對其進行維修。同時保留法官的住房,因為其所處位置和房屋狀況均無可挑剔(15)

正如所料,總督未同意該項決議並將其呈給國王陛下。但是,法官和市政廳就後者否認其對海關管轄權的問題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1842年5月28日,市政廳再次表示反對法官,指責他於前年2月20日觸犯法律,在未聽取市政廳意見的情況下宣佈將約瑟·若阿金·達萊薩送給公鈔局的奴隸恢復自由。

這名奴隸叫若熱·弗魯杜索,生於澳門。他同母親一起以八十圓的價格從拍賣場上被買來。現已結婚,並有子女。他向司法當局要求獲得自由,理由是“在澳門已廢除奴隸身份”。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麻煩,主人將其送給公鈔局。

市政廳認為:儘管在本廳沒有任何可以適當引用的法律批准奴隸制……但此種情況祗能損害1836年12月10日法令的規定。於是將該事件通報里斯本政府。然而,傳到澳門的1840年10月12日的第51號訓令卻命令以法官和海關關長的身份歸還法官約瑟·馬里亞·羅德里格斯·德巴斯托斯及海關其他官員由國庫發給的薪金……,並且指責市政廳執行了1838年5月4日印度最高政府的命令,從而違反了5月31日的王室訓令,將上述薪金款項劃入財政。不久,又發來1842年3月22日的第156號訓令。在訓令中國皇帝陛下否決了總督和前市政廳的措施,命令恢復法官在海關行使的職權。

在市政廳會議上,總督傳達了訓令。對此引起了一些反應。他在形式上宣佈應該執行訓令,但他決定根據第157號訓令的意見辭去作為政府委員會的市政廳的職務。説到辭職的理由,他解釋説由於一項最終似乎是污辱多於支持他權威的決定,他已失去國王陛下政府的信任。作為澳門第一官員而失去公信力便不能行使好管理權……。於是激流勇退,辭去職位。

市政廳(在總督一旦退出的情況下)轉而由在場的第二權威人士法官來主持。如前所述,一旦法律被一些人和另一些人做不同的解釋,(總督領導的)市政廳和法官的矛盾便會激化。在統治澳門問題上出現混亂和困難是有原因的。於是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當時王室對澳門現狀的無知程度相當嚴重。同時,葡萄牙政府在統治上也出現了極大的無秩序狀態。管理機構的不斷更替使他們各行其事,想法和做法均不相同。

混亂還表現在相互矛盾的命令上:根據1835年12月7日的法令,其第二十條賦予澳門法官原巡視官的權能。後來,又有1838年7月16日的法令決定澳門法官不得行使法官本身職能以外的其它職能。這就不明顯然而暗喻地廢止了1837年12月7日法令的第二十條。但是,1840年5月14日的另一項法令又廢止了7月16日的法令,宣佈12月7日的法令第二十條重新有效:“…在司法和行政上仍依前例,因為國王陛下政府尚無新的法例和決定。”

面對日益混亂的局面,印度國家關係部主理決定在澳門實行司法改革,指示根據與1837年12月7日法令相矛盾的1833年12月12日新法令設立感化法院。

“新舊法律簡直成了大雜燴! ”市政廳不無埋怨地向里斯本説。確切地説,正是其地位在澳門頗有爭議的法官在1842年6月23日那次氣忿激烈的會議上主持了市政廳的討論。市政廳被迫處於一種險惡境地,如同風雨飄搖的一葉小舟。於是命令召集地區權威人士解決這一令人焦慮的問題。

有關1842年選舉的市政廳會議記錄(澳門歷史檔案館)

幾個小時以後,權威人士被召到場。同時市政廳致函總督,希望考慮其所做的決定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他對國王陛下應負的責任。

總督回答説對其所做之事態度堅定,並認為市政廳不是他的仲裁者。於是市政廳成員拋開會場上的其他人全體到總督官邸盡可能地解釋事態的嚴重性並尋求和解,勸其考慮以市政廳及為國王陛下效力為重回去重新掌管政府以避免無法收拾的局面。但他們並未使總督回心轉意,便回到會議仍在繼續的市政廳。會議出現分歧。有五名委員贊同根據對澳門市的特許令第十七條在法律未做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召集市民代表大會做為採取措施的合法手段。在而出席會議的另外四人則建議根據1770年12月12日的法律任命一個臨時政府。但提出上述議案者竟有三人投自己的票。

雖然贊同召開市民大會的有五票,雖然有三位委員令人懷疑其動機而另兩票則有附加條件,但贊同1770年12月12日法律的人終於成功地任命一個臨時政府,其組成人員有少校營長若昂·特謝拉·利拉和理署主教。但是,這項任命並不合法。因為1770年12月12日的法令是為巴西而立。在亞洲地區軍隊營長不得當選,而應任命城中現有最高官員參加該政府。同時,亦不應任命署理主教,而應任命當時是教會最高權威的當選大主教。這在澳門有現成人選。經過仔細分析後,市政廳成員於第二天又舉行會議,決定停止執行已經作出的組成新政府的命令,以便更加成熟地考慮該項意義深遠的大事。於是權威人士又被召來開會(16)。然而,爭論異常激烈,因為組成臨時政府的權威人士們堅持對他們的任命依然有效。而市政廳指出召開市民大會是解決問題最合適的辦法。

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了,然而未得出任何結論。這時,攝政王子營的士兵來到市政廳廣場。許多市民前呼後擁地聚集在市廳大樓一側。兩門火炮已經就位,引信火繩已經點燃。二級炮兵中尉安東尼·費德力斯派出一級軍曹向當時在場並被任命為臨時政府成員的少校營長通報説全營處於戒備狀態。聽到此種情況,皇室代權官若昂·達馬塞諾·多斯桑托斯·果埃略當即站起身來離開座位,抗議實施壓力的威脅行為。同時,利拉少校亦表示抗議。預想的自由選舉受到了威脅。

若昂·約瑟·維埃拉和皇室代權官當即退席。於是兩名治安判事請求召開市民代表大會。這時,通報説該營三名軍官求見。他們是第二炮兵連上尉約瑟·曼努埃爾·德卡瓦略·依索查,中尉里卡多·德梅洛·桑巴約和少尉熱羅尼姆·佩雷拉·雷特。他們呼籲會議秘密進行,並且認為任命一名營長加入政府是不合適的。應採取措施召開市民大會。顯而易見,這是一次表面看來和平而實則以武力相威脅的行動。

於是選舉開始。在此期間,聽到有人在外面拍打大門。原來是代表們又來就所做決定做出答覆。約瑟·曼努埃爾·德卡瓦略上尉聽説決定召開市民大會,便堅持當眾宣佈而非以告示形式公佈。但這次要挾未被接受。

在軍官們離開大廳之前,法官問他們是否承認少校營長利拉的權威。上尉回答説既不承認也不否認。法官接著又問若請求幫助的時候軍隊是否能提供支援。中尉里卡多·桑巴約回答説為求穩定應直接找市衛隊或參謀部。於是最終決定市民大會於6月25日舉行專門討論該地區問題。

6月24日,利拉少校被阿德良·平托總督解除攝政王子營的指揮權,成為無實際職務的軍官之一。同時,根據1816年的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約瑟·曼努埃爾·依索查上尉代行分發糧餉的權力。

6月25日預定的市民大會召開,由一百多名有資格市民出席,並應全體人員請求和若昂·羅德里格斯·貢薩維斯的建議決定派出代表去總督官邸請其出席市民大會。

總督勉強作出讓步受到公眾歡迎。於是他重新得以駕馭政府或者更確切些説執政權得以繼續,因為他的辭職既無辭呈亦無認可。在這種情況下若再不接受民意則會眼看政府陷入危機。面對“執著”的公眾他讓步了並且取得了領導權。這場危機便在廣大群眾的歡呼聲中平靜地結束了。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市民建議對憲章進行宣誓(據聞女王有此命令),並且指出這種宣誓“並非以甚麼名義,而是根據組織章程法律將其實施”。

於是,3月22日訓令被宣佈廢除,決定澳門事務依照6月22日的訓令。也就是説在接到上述訓令之前任命一委員會整理哪些法律規章符合市政廳。在重新召開的會議上確定了上述委員會的任務。該委員會由若阿金·約瑟·佩雷拉·德米蘭達神父、若昂·達馬森諾·果埃略·多斯桑托斯、弗郎西斯科·德阿西斯·費爾南德斯、安東尼·喬治·維克多紅衣主教、里卡多·德海洛·桑巴約中尉、約瑟·曼努埃爾·德卡瓦略·依索查、菲利普·維埃拉和塔維拉·德萊莫斯紅衣神父組成。會議做出結論認為動亂的原因是由於“檢署不幸地滿足一部份人的卑鄙私利以違憲方式和不可告人的藉口而引起的(……)。在有關權威人士的權力紛爭中最首要的利益應是城市的安寧(……)應立即決定削減法官的司法權限職能”。會議通過表決感謝總督和軍隊並著手解決任命赴王室代表的問題。所有這一切以總督向澳門市民和軍隊發佈一項聲明的形式宣告結束(17)

1842年8月11日,市政廳再次舉行市民大會對6月任命的委員會提出的一項報告進行審議。法官、紅衣司鐸、王室和公鈔局的委派代表未出席會議。總督在會上致辭同時委員會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會議任命了派往皇室的代表並於1842年12月6日向海事和海外貿易國務秘書發出一份報告。市政廳還於1842年9月7日通過第九號公文向國王報告了6月事件的始末。

如所預料的那樣,委員會表示反對法官的權力並且主張所有資格市民都有權選舉而並非僅僅限於“長者”。同時還表示反對新聞檢查。

這次社會動蕩的目的在於把不稱職的法官趕下台。這一目標終於於達到。法官出生於葡國,是從外部派到澳門的。不像總督雖然也出生於葡國,但在澳門結婚,能與當地人同命運。

法官不同意上述全部決定,便向市政廳發文指責1842年8月11日的市民大會違反新法規定(……)。然而,他終因力量過於懸殊而在鬥爭中慘遭失敗。(18)

讓我們看一看在這場鬥爭的幕後都發生了些甚麼事。留下的歷史文件使我們得以重現那個時代。為此,下面摘錄澳門土生人弗郎西斯科·安東尼·達席維拉日記的一些段落。

弗郎西斯科·安東尼·達席維拉如何記錄1842年5-6月事件

5月13日-4月16日從孟買出發的蒸氣船奧克蘭(Aukland)號抵澳門港。該船帶來有關歐洲的消息,得悉2月10日在里斯本對憲章進行宣誓。司法部部長安東尼·貝爾納多·科斯達·卡布拉爾赴波爾圖發動擁護憲章的革命。無發生流血事件(……)。

6月23日-接到1842年3月22日訓令反對對海關法官的解職。總督在市政廳放棄管理權並宣佈下野。權威人士召集會議請求總督繼續管理政府,未被接受。

市政廳致函總督和法官。總督拒絕公函。聲稱等待的是國王陛下解職令而並非屈辱。軍事長官以本人和軍隊名義亦去請願,仍遭拒絕。軍隊在無利拉營長命令之情況下拿起武器。營長制止之,然而軍隊不願有一個紳士政府。當晚平安無事。

24日-市政廳清晨開會對為巴西制訂的1770年12月12日法律提出質疑。權威人士開會。代表(19)出示了1828年的果阿命令,稱由於情況相同該法亦適用於本地。一些市政委員和治安判事主張召開市民代表大會。會議延至下午。

軍隊嘩變,驚動參謀部上尉貝爾納多(20)。未經在市政廳開會的營長許可的軍隊前往市政廳廣場,還帶來炮連兩門火炮並點燃火繩。三名軍官曼努埃爾、里卡多和萊特(21)向權威人士請願,要求立即召開市民大會。時已深夜,利拉營長對此不滿。決定市民大會次日召開,因可代表多數市民。法官指出未進行資格審查,並建議選舉治安判事為之。至此,會議於晚十時結束。一軍曹帶走召開會議告示以便張貼之。

25日-市民大會召開。由法官主持。請求總督出席並為此組成請願團。請願團前往請總督。總督至,受到熱烈歡迎。法官因身體不適退席。市民大會決定停止執行22/3/42號訓令。任命一個五人委員會(米蘭達神父、戈麥斯、桑托斯、費爾南德斯和里卡多)(22)以對法律進行清理。

26日-總督解除利拉營長指揮權。由若阿金·曼努埃爾·達科斯塔·坎波斯上尉任該營指揮官。

7月10日-對憲章進行宣誓。張燈結彩(23)。法官出席了全部活動。

16日-法官(根據市政廳計劃)未將宣誓筆錄報總督。總督在市政廳表示反對上述筆錄及傳遞22/3號訓令的王室使臣,特別是後者(安東尼·約瑟·馬利亞·坎倍羅)。

10月13日-八月份郵件抵澳門。六月十日解除洛佩斯·利馬職務的消息傳到里斯本。十八日任命安它斯伯爵(洛佩斯·利馬在聲明中稱為很壞的那個人)為總督(24)並於9月10日乘蒸氣船抵達孟買。9月13日啟程去果阿。在葡萄牙年鑒中未聞適應印度的政策。宣傳者(25)對此進行了聲勢浩大的讚揚。這一切都由於坎倍羅。法官接到政府內閣8月25日文件,説總督被指示複核(26)其不願在五月份複核的其它罪案。國王陛下決定否決風順堂區治安判事設立孤兒法的意圖,國王陛下説此屬法官職權。屬王國範圍之事,屬新法改革。市民大會等待法律改革的希望在哪裡? 太愚蠢。……

將市政廳的會議記錄和發往王國的文件及報告同澳門土生人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的日記做一比較,可以判斷出他所分析形勢的嚴重性和其令人驚嘆的不偏不倚態度。這使他的記載具有很大的文獻價值。

誰是1842年的澳門“長老”

法官為支持他的違法觀點,便不同意市民大會的決定,就是否有選舉權問題讓人根據詳細資料制訂參選人名單。同時禁止選舉外國人、軍人、候選者的親屬以及被認為從事下等卑賤職業的人。如佣人、三桅船(一種中國式運輸船)船東、差役、口語翻譯、(一種有兩排槳船)的水手等等。

法官一級書記員弗郎西斯科·安東尼·達席維拉和二級書記員托馬斯·德阿諾·米格斯被委托就105名參選人的情況進行調查。前者制訂的報告於1842年7月7日提交。經宣讀可證實在1842年6月25日日那次令人煩惱的會議上報名的105名投票人中有70人(超過50%)無投票權。

由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接·達席維拉制訂的詳細分析報告非常有趣,使人判斷出其中不僅有令人奇怪的親屬關係,而且還有市政廳選舉幕後為爭奪利益而耍的手腕。

轉抄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制訂的市民資料報告

澳門政府成員:

市政委員:

羅倫索·馬責斯(Lourenço Marques),商人,已婚,市政廳委員,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和阿果斯基紐·德米蘭達的表兄弟。

阿果斯基·德米蘭達(Agostinho de Miranda),獨身,一家英國公司文書。

亞列山德里·安東尼·德梅洛(Alexandre António de Mello),商人,獨身市政廳委員,雅努阿留·約瑟·洛佩斯的表兄弟。

曼努埃爾·佩雷拉(Manuel Pereira),商人,已婚,市政廳委員,總督阿德良·阿卡修·達席維拉·平托的女婿;

約瑟·托馬斯·阿基諾(Jozé Thomaz d'Aquino),商人,已婚,市政廳初級法官,馬西米安諾·約瑟·阿基諾的兄弟;

馬西米安諾·約瑟·阿基諾(Maximiano Jozé d'Aquino),商人,已婚,維森特. 維埃拉. 里貝洛,卡洛斯·維森特·達羅沙和曼努埃爾. 安東尼. 德索查(以上均為商人並在澳門成婚)的姻親;

曼努埃爾·喬治·巴波沙(Manuel Jorge Barbosa),商人,已婚,公鈔局司庫,弗郎西斯科. 德阿西斯·費爾南德斯的岳父,後者為律師,果阿人,已婚,一級文員主管約瑟·米格爾. 奧維斯的表親。這個約瑟米·格爾·奧維斯是曼努埃爾·約瑟·巴皮沙的侄子。他由於從未在政府中任職而無表決權。

安東尼·弗萊德里科·莫爾(António Frederico Moor),商人,已婚,亞列山德里·格蘭特的表親,原為一家英國公司文書,無表決權。

西普良諾·安東尼·巴謝果(Cipriano António Pacheco),商人,已婚,大堂區治安判事,船主羅倫索·多斯桑托斯的姐夫,其亦已婚,無表決權。

治安判事

約瑟·西蒙·多斯雷梅久斯(José Simão dos Remédios),商人,已婚,風順堂區治安判事,馬西米安諾F多斯雷梅久斯的兄弟F. 多斯梅久斯也是一位商人,已婚,無投票權,約瑟·若阿金·戈麥斯的女婿。戈麥斯已婚,是海關督察,無投票權,他又是已婚同樣無投票權的商人菲利普·維埃拉的姻親。

其他無投票權者

若阿金·佩雷拉·依米蘭達(Joaquim Pereira e Miranda)神父,聖約瑟修道院主管。因在其敎會中不是敎長。

普拉西多·達科斯塔·坎坡斯(Plácido da Costa Campos),步兵營一級中尉,已婚,因是軍人無投票權。

約瑟·曼努埃爾·德卡瓦略·依索查(José Manuel de Cavalho e Sousa),軍隊營長,已婚,是已經成婚擔任一家外國公司發貨員職務的約瑟·德萊莫斯的表兄弟,而後者又是一級文員主管約瑟·米格爾·奧維斯的表兄弟。由於上述原由,其亦無投票權。

布拉斯·德梅洛(Braz de Mello),商行發貨員,獨身,若昂·安東尼·巴萊多之表兄。後者未婚,一家英國公司文書。

弗洛連諾·安東尼·蘭傑爾(Floriano António Rangel),一家英國公司文書,其有兩個兄弟:雅依梅·蘭傑爾,獨身,和德塞斯蒙托·蘭傑爾,獨身,兩人由於不是家長均無投票權。

拉菲爾·約維它·里貝羅(Rafael Jovita Ribeiro)-音樂家,獨身。

約瑟·貝爾納吉諾(José Bernardino),已婚,收發。曼努埃爾·杜阿特·貝爾納吉諾的兄弟。後者為商人,已婚,無投票權,其連襟是若阿金·布拉加·顯而易見其亦無投票權。

約瑟·德布里托(José de Brito),文書,獨身,約瑟·德布里托(原文如此)的兄弟。後者亦獨身,一家外國公司文員。兩人均無投票權。

菲利斯·依拉柳·德阿澤維多(Felix Hilario de Azevedo),已婚,一家英國公司文員。其表兄弟佩德羅·諾拉斯科·達席爾瓦是駕駛員,已婚,後者又是已婚市政廳記錄員若昂·達席爾瓦的兄弟。以上均無投票權。

尼古勞·若阿金·德索查(Nicolau Joaquim de Souza),已婚,中國式帆船駕駛員,無投票權。

阿果斯吉紐·德米蘭達(Agostinho de Miranda),獨身,一家英國公司文員,無投票權。是羅倫索·馬貴斯(市政廳委員)的表親,亦無投票權。

卡洛斯·維森特·達羅沙(Carlos Vicente da Rocha),商人,已婚,無投票權。其連襟約瑟·托馬斯·德阿基諾是初級法官。

約瑟·若阿金·戈麥斯(José Joaquim Gomes),已婚,海關督察守衛,無投票權。風順堂區治安判事約瑟·西蒙·萊梅久斯的岳父。

雅努阿柳·約瑟·洛佩斯(Januário José Lopes),商人,獨身,亞列山德里努A. 德梅洛的表兄弟。後者為商人和市政廳委員。

約瑟·安東尼·蘇亞雷斯(José António Soares),已婚,若阿金·佩雷拉·坎波斯的舅父。後者為一家英國公司文員,兩人均無投票權。

若昂·因特曼(João Hyndman),一家英國公司文員,亞列山德里. 格蘭特的姻親。後者獨身,為同一家公司文員。兩人均無投票權。

若昂. 達克魯斯(João da Cruz),已婚,書籍裝訂員。菲利斯·克魯斯的兄弟。後者已婚,印刷者。兩人均無投票權。

約瑟·米格爾·桑切斯·德阿貴拉(José Miguel Sanchezdel Agulla),阿美利加號船西班牙籍駕駛員,已婚,因屬外藉無投票權。

弗郎西斯科·德阿西斯·費爾南德斯(Francisco de Assis Fernandes),律師,已婚。其表兄弟約瑟·米格爾·奧維斯是一級文員主管,已婚。兩人均無投票權。他曾是公鈔局當選司庫曼努埃爾·奧維斯的女婿。

曼努埃爾·杜阿爾特·貝爾納吉諾(Manuel Duarte Bernardino),商人,已婚,約瑟·貝爾納吉諾的兄弟和若阿金·布拉加的姻親。以上全無投票權。其中後者為無業者。

路特也羅J. F. 內維斯(Ludgero J. F. Neves),已婚,大炮台駐軍少校副營長,若昂. 弗羅林修. 馬爾紹的姻親。以上兩人因是軍人而無投票權。

約瑟·弗郎西斯科·德馬謝多(José Francisco de Macedo),公物保管員,已婚。無投票權。

翻譯員若昂·羅德里洛斯·貢薩維斯的表兄弟。(後者有投票權)。

費利斯·羅倫索·德皮納(Félix Lourenço de Pina),己婚,中國式船駕駛員,其兄弟是安東尼·弗郎西斯科·德皮納,已婚,公物保管處書記官。兩人均無投票權。

若昂·瓦連丁·舒冒(João Valetim Chumal),獨身,東望洋炮台少校指揮官。因是軍人無投票權。

費利普·維埃拉(Fillipe Valentim),商人,已婚,風順堂區治安判事約瑟·西蒙·多斯萊梅久斯的姻親。

澳門半島之景色

紙面油畫,作於1825年左右

約瑟·維森特·維埃拉(José Vicente Vieira),已婚,船主,弗郎西斯科·沙維爾·施立華神父外甥。後者是聖安東尼敎堂(花王堂)牧師,無投票權。

里卡多·德梅洛·桑巴約(Ricardo de Mello Sampaio),級中尉,已婚,治安判事書記官曼努埃爾. 馬丁斯. 多萊戈的外甥,而後者又是海關記錄托馬斯. 德阿基諾. 馬丁斯. 多萊戈的兄弟。以上全無投票權。

貝爾納多·曼努埃爾·德阿拉鳥如·羅沙(Bemardo Manuel de Araújo Rosa),已婚,陸軍上尉,因是軍人無投票權。

約瑟·卡洛斯·巴羅斯(José Carlos Barros),己婚,市政廳公物保管,無投票權。

若阿金·維森特·巴拉達斯(Joaquim Vicente Barradas),陸軍少尉,已婚,民政官秘書馬西米安諾·費利克斯·達羅沙的姻親。兩人均無投票權。

若阿金·弗列德里科·吉爾(Joaquim Frederico Gil),船舶駕駛員,已婚,無投票權。

辛普里西·安東尼·塔瓦列希Simplício António Tavares,無業,獨身,市政廳文書若阿金·佩德羅·達柯斯達的姻親。後者已婚並且是軍隊二級中尉弗郎西斯科·沙維爾·浪薩(已婚)的表親。浪薩無投票權。

弗郎西斯科·德包拉·施立華(Francisco de Paula Silva),仁慈堂公物保管,治安判事文書米格爾·亞列山德里諾·費雷拉的侄親。兩人均無投票權。

曼努埃爾·馬利亞·迪亞斯·貝加多(Manuel Maria Dias Pegado),刊物《葡萄牙人在中國》出版人,已婚,陸軍上尉約瑟·曼努埃爾·德卡爾瓦略·依索查的表兄弟。兩人均無投票權。

約瑟·德布里杜(José de Brito),獨身,外國商社文員,若昂·德布里社的兄弟。兩人均無投票權。

馬西米諾·多斯桑托斯·維萊拉(Maximino dos Santos Vilela),船舶駕駛員,已婚,與已婚文員若昂·卡洛斯·佩雷拉是表兄弟。兩人均無投票權。

奧古斯都·德阿爾梅達·多列曾(Augusto de Almeida Torrezão),已婚,中國式帆船船東。

安東尼·依納修·佩爾倍多(António Inácio Perpétuo),酒館老闆,已婚,無投票權。

曼努埃爾·阿果斯基諾·德歐里維依拉·馬托斯(Manuel Agostinho de Oliveira Matos),已婚,無業游民。

托馬斯·阿基諾·馬丁斯·多萊戈(Tomás d'Aquino Martins do Rego),已婚,海關公物保管,已婚治安判事秘書曼努埃爾·馬丁斯·多萊戈的兄弟。

米格爾·亞列山德里諾·費雷拉(Miguel Alexandrino Ferreira),已婚,治安判事文書,弗郎西斯科·包拉·達席維拉的舅父。後者是仁慈堂公物保管。兩人均無投票權。

安東尼·費雷拉·巴達利亞(António Ferreira Batalha),已婚,中國式帆船船東。

路德維諾·佩雷拉·西馬斯(Ludovino Pereira Simas),市政廳三級文員,獨身,市政委員會書記員的兒子。

若昂·羅德里格斯·達科斯達·加米尼亞(João Rodrigues da Costa Caminha),已婚,見習中尉。

弗羅林吉諾·安東尼·多斯梅萊久斯(Florentino António dos Remédios),己婚,漢語初級譯員。

約瑟·馬爾吉紐·馬責斯(José Martinho Marques),已婚,譯員助理。

約瑟·若阿金·德阿澤維多(José Joaquim de Azevedo),已婚,市政廳二級文員,和市政廳文員若昂V. 達施利華是表兄弟。

若阿金·費雷拉(Joaquim Ferreira),已婚,市政廳書記員的女婿,海關高級警衛。

路易斯·貝爾納多·多科特(Luis Bernardo do Couto),已婚,中國式三船桅船東。

依納修·巴吉斯塔·戈麥斯(Inácio Baptista Gomes),已婚,市政廳聽差或侍應。

約瑟·德耶穌斯·多斯桑托斯·歐里維依拉(José de Jesus dos Santos Oliveira),市政廳門衛或差役,獨身。

阿瑟·弗郎西斯科·多羅薩里奧(Artur Francisco do Rosário),已婚,市政廳差役。

米格爾·德索查(Miguel de Sousa),已婚,市政廳銀庫看守。

羅倫索·多斯桑托斯(Lourenço dos Santos),已婚,中國式三桅船船東西普良諾·安東尼·巴謝果(大堂區治安判事)的姻親。

這份報告的簡略分析極其明確地突出了那些去投票的無投票權者和擔任不同職務的其中某些人和市民之間的親屬關係。這顯示當時選舉的結果在許多情況下並不符合以自由和公正的名義所制定法律的精神。

這份在澳門引起震動的報告也在一定程度上由於19世紀一名澳門土生人令人吃驚的健全品德和素養而使當時經歷的情況變得透明。他的名字值得載入澳門的歷史。

這些反映了王國在澳門的政策取向並在某些情況下造成戲劇性結果的歷史事實也説明了其對一種必須應當明瞭的現實所具有的無知程度。

(1993年12月)

【參考書目】

《日復一日的澳門》-João Feliciano Marques Pereira遺物未刊手稿

《海外歷史檔案館手稿》(1838-1843)

《澳門燈塔》,費利克斯·費里西安諾·達克魯斯的“Arménia印刷行”於1841年至1842年在澳門出版的期刊。

《葡萄牙人在中國》,1839至1843年由M. M. 迪亞斯在澳門出版的期刊。

《澳門晨光》,費利克斯·費里西安諾·達克魯斯的“Arménia印刷行”在澳門出版的期刊,1843年11月。

李長森譯

【註】

(1)在20世紀初開闢新馬路以前連接南灣和市政廳廣場的街道。

(2)在19世紀前半葉船舶隊長在澳門仍是最為顯赫的職業之一。

(3)城市民政官是相當棘手的差事。他要極其艱難地在澳門葡人當局和中國當局之間建立聯繫。

(4)見我們撰寫的文章《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一位名不見經傳的土生人》,載《澳門》雜誌。摘自準備撰寫的論文《日復一日的澳門--19世紀一名澳門土生人的日記》。

(5)第一位妻子在生第二胎時死於難產。第二位妻子是第一位妻子的妹妹,亦在分娩時死於難產。

(6)詳細情況請參考A. 萊薩的著作《澳門--市民城市》,1979年澳門出版,和高美士的著作《澳門歷史篇章》,1946年澳門出版。

(7)參考文德泉《澳門的巡視官》,1979年澳門出版。

(8)1700年澳門主教資料,根據澳門1980年出版的文德泉神父著作《18世紀的澳門》第15頁。

(9)“長老”在政治司法領域指一地域相鄰人中有聲望者,部份有經濟地位的莊園主以及在社會軍事術語中所説的“鄉村騎士”。但嚴格地説不能將其任何一類相互混淆。一個人擁有的知名度,即被當作“長老”所需要的社會地位會根據其所在住地的重要程度而發生變化。這樣一來,一旦從鄉村普通的小莊園主變為富足的“布爾喬亞”並且進而成為地位顯赫者時便可躋身於“長老”行列。“長老”一般被召往市政廳及守軍要塞協助決定行政及經濟事宜。“長老”不能由地位低下者擔任,即依附於他人者(如佣人、差役、未成年者等)以及未組成家庭或無本人住所者。(見1981年5月波爾圖費格里尼亞書店出版由若埃·塞隆編著的《葡萄牙歷史辭典》)。

(10)到1700年,澳門參加市政廳選舉的“長老”很少,僅有24人。其中9人因年邁多病或犯有罪行而不能參選。只剩15人。如此怎樣進行每三年一次的選舉?必須超過20人才能做到自由選舉。(見潘日明神父《18世紀的澳門》14和15頁)。

(11)1629年的8月31日特許令禁止判充軍流刑的人擔任公職。1708年1月14日城市民政官終於在里斯本取得26項市政特權以解決與總督(即澳門總兵頭)之間經常出現的問題。自1623年起,總督職務便不再由航行日本船舶隊長擔任。而改為一長期性職務。上述特權中有些允許市政廳設置職位,如市政廳書記、獄卒、孤兒院判事以及任命有關的文書和“白人”典獄長及除法律立契官以外的全部其他各種官員和市政治安頭目,以便限制(通過果阿副王而)代表王室政權的總督權力。上述特權中第十四條規定“可將罪犯交公眾審判或送監關押”。第十五條規定市政廳官員應是舊基督徒,世世代代的葡萄牙國人。

(12)科英布拉大學綜合圖書館檔案部手稿。編號1707。

(13)海外歷史檔案館手稿。第八卷1842。

(14)據市政廳1842年7月25和26日會議記錄和土生人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日記(João Feliciano Marques Pereira遺物中未刊行的手稿)。

(15)海外歷史檔案館手稿第八卷,1842。

(16)海外歷史檔案館手稿第八卷,1842。

(17)據費利克·費里西安諾·達克魯斯出版的期刊《澳門人燈塔》(1942年6月)和澳門土生人弗郎西斯科·安東尼·佩雷拉·達席維拉的日記以及1842年6月Armenia印刷行出版的期刊《澳門晨光》。

(18)保守派平民(米格爾派)。

(19)指王室代權官若昂·達馬森諾·果埃略·多斯桑托斯。

(20)指貝爾納多·德阿拉鳥如·依施立華。

(21)約瑟·曼努埃爾·德卡瓦略·依索查,里卡多·德梅洛·桑巴約和熱羅尼姆斯·佩雷拉·萊特。

(22)約瑟·若阿金·佩雷拉·德米蘭達神父,若昂·達馬森諾·果埃略·多斯桑托斯,弗郎西斯科·德阿西斯·費爾南多和里卡多,德梅洛·桑巴約。

(23)指公共場所和建築物的燈飾。

(24)印度國總督。

(25)印度國發行的斯刊《自由呼聲》。

(26)上訴:法律用語。

*Ana Maria Amaro,里斯本大學歷史及社會科學院博士,政治及社會科學學院人類學教授,各國際學術機構成員,國際人類學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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