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敎

康熙年間的西洋傳敎士與澳門

劉小萌

明清時期的澳門,是天主敎在東方的傳敎中心,西方傳敎士在中國傳敎活動的發展,與澳門有莫大的關係。本文關注的是: 康熙一朝六十一年間,清廷與西洋傳敎士的關係發生過怎樣的變化,以及這些變化對澳門的發展可能造成的影響。

西方天主敎自明末經澳門傳入中國後,其發展幾經挫折。但明清兩朝的鼎革,卻沒有給它帶來意料之中的衝擊。新入主中原的滿族統治者,以寬容的態度接納了不久前還在明廷中獲得恩寵的傳敎士們。順治帝福臨命傳敎士湯若望掌管欽天監,賜號“通玄敎師”。傳敎士出入宮廷,結交權貴,傳敎事業有較大發展。

但福臨倚用湯若望等人修訂“時憲曆”,也引起某些守舊人士的不滿。順治末年,有新安衛官生楊光先等上書,指責傳敎士湯若望等造曆謬誤,福臨不納。然而一旦福臨逝世,傳敎士在中國的合法地位立即面臨了嚴峻挑戰。

順治十八年(1661)康熙帝玄燁即位,年僅八歲,由鱉拜等四大臣輔政。政治氣候的變化,使楊光先認為有機可乘,於康熙三年(1664)七月向禮部呈<請誅邪敎狀>,更加激烈地攻訐湯若望等傳敎士勾結澳門葡萄牙人,圖謀顛覆清朝: “假以修曆為名,陰行邪敎”,“已在香山嶴(即澳門)盈萬人,踞為巢穴,接渡海上往來”,要求將湯若望等“依律正法”。鱉拜等四大輔臣對曆法一竅不通,對福臨重用西洋人則抱有敵意,聽信楊光先等人訐語,將傳敎士湯若望、南懷仁、利類思、安文思及贊成西洋曆法的欽天監官員李祖白等人下獄。是年冬,禮部和刑部會審此案。楊光先所控雖屬捏造,仍勝訴。而有清一代第一場禁敎風波隨之掀起。

康熙四年(1665)正月初九日禮部、吏部在密本中建議: 湯若望所在敎堂應拆毀,因係欽賞銀兩建堂,又賜有牌文,故留敕建敎堂,僅毀天主畫像。利類思等所在敎堂,係欽派佟吉購房新建,亦應將利類思所在敎堂,以及阜成門外敎堂,均交工部拆除。敎堂內所有天主敎經卷、畫像、《天學傳概》書版,俱應焚燬。至於入敎人等,既奉旨免於查議,應將其所發銅像、繡袋、書籍等物,收繳禮部銷燬。在外省的敎堂、堂內之物,應敕交各該督撫查收銷燬。(1)

密本中所指湯若望敎堂在北京宣武門內顺城街,明萬曆年間意大利傳敎士利瑪竇始建敎堂於此,至清順治七年(1650)湯若望在其舊址改建大堂,名“無玷始胎聖母堂”,後稱南堂。利類思、安文思二人於明末入華傳敎,清初被從四川擄至肅王府當差,形同罪奴。因行為端正、言語得體,漸得信任。隨即在滿人中佈道,聲望日隆,終得福臨信任,召入宮廷任職,並於順治十二年(1655)欽賜敎堂於今王府井大街中段路東,本名聖約瑟敎堂,即後之“東堂”。順治十七年(1660),湯若望在福臨賜與他的塋地上建一聖母小敎堂。其地位於阜成門外滕公柵欄,自明末起這裡便作為安葬傳敎士的墓地。密本中所謂“阜成門外敎堂”當指此。

此後不久,清廷分別叛處湯若望等人凌遲、斬首、流徙。適逢北京發生強烈地震,京師人心恐慌,認為是刑獄不公,上天示警所致。經玄燁祖母孝莊太皇太后出面干預,湯若望等傳敎士倖免於死。而禮部、吏部請將京師兩座敎堂“交工部拆毀”的建議也未獲批准。儘管如此,清廷並未消除對各地傳敎士的疑慮,因湯若望供詞中有“在各省敎堂之西洋人亦皆佈敎納徒”語,禮部、刑部遂題請密敕各省督撫,將在省之傳敎士拿解到京,交刑部議罪。尋奉旨: “在省之西洋人,着免緝拿,可帶至京城議奏。”(2)

當年三月,除直隸、河南、四川、廣西四省聲稱沒有西洋人外,山東省送到西洋人栗安黨(又譯作栗安當、李安堂)、汪儒望,山西省送到西洋人金彌格、恩理格(時郭多敏病故),江南省送到西洋人張瑪諾、魯日滿、畢嘉、潘國光、劉迪我、成際理、柏應理,湖廣省送到西洋人穆迪我,江西省送到西洋人聶仲遷、聶伯多、殷鐸澤,浙江省送到西洋人洪度貞、閔明我、費里伯、巴道明,福建省送到西洋人何大化、郭納爵,陝西省送到西洋人李方西、穆格我,廣東省送到西洋人瞿篤德、陸安德。(3)二十五人中,不乏在華生活傳敎數十年者,如栗安黨,明崇禎七年(1634)至澳門,順治八年(1651)在山東濟南府購房建堂傳敎;金彌格於明崇楨三年(1630)抵澳門,至山西絳州舊堂居住、傳敎。

清廷決定,除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四人仍留京師外,餘者全部送廣東省安插,並宣佈無論在京在省,均禁止再行“傳佈邪敎”。(4)其時,湯若望已年老中風,不久病故。

湯若望一案,在當時產生了多方面影響,除導致清廷盲目廢除西法、排斥西洋人外,還涉及到澳門葡人的去留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最初提出是在順治十三年(1656)。當時,清廷為了對付割據臺灣的鄭成功政權,決定對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等省沿海地區實行海禁,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違者處死: 強令沿海居民內遷,實行堅壁清野。澳門屬廣東香山縣,本在禁海遷徙範圍,衹是由於獲得順治帝寵信的傳敎士湯若望等人多方斡旋,一再聲稱“澳門有功於國”,方使清廷收回成命,准許澳門葡人暫留當地,但航海亦被禁止。

康熙初年,清廷內部再次提出澳門葡人去留問題。康熙二年(1663)四月,廣東督撫以澳門孤懸海岸警戒線外、經濟上又日益窘困為理由,曾向朝廷提出“應遣回原籍”的意見。但兵部在後來的題本中則提出應准留住並解決其口糧: “查夷人既自明嘉靖年間從西洋遠道而來,居住有年,則擬仍准留住。至每日所需糧米,請敕下該督撫派道府等員核查夷人戶口,准許按人購米,不准額外供給。”討論結果,兵部的意見獲得清廷批准。(5)從此,澳門居民的口糧全部由清朝官府售給。

三年(1664)十二月,在對湯若望一案的審理中,楊光先等人為了置湯若望於死地,誣陷他在“香山澳布有邪敎同伙,踞為巢穴,接納海上往來之人。”(6)而刑部對“湯若望從香山澳帶回南懷仁等十五人,皆安置於外省各堂”的口供也非常關注。在隨後呈給清廷的密本中請求,將香山澳之西洋人是否仍供給錢糧、以及是否仍准留居該處等問題,“一並密敕廣東督撫核擬議疏”。(7)至此,澳門葡人的去留問題被再次提出。

廣東總督盧崇峻接到部文後,逐級密諮所屬海鹽道、市舶司查議。市舶司稟稱: 澳門夷人,早在嘉靖年間即來此地。昔日禁海以前,每有貨物到澳,即收船稅地租。自禁海後,不曾徵收,且此處亦劃歸界外。自香山澳至虎門,皆有臺墩武弁防守。今因禁海,封固甚嚴。“夷人祇知貿易,今既禁海,已無長久之計,不敢妄議准留。”海鹽道意見: “夷人不事耕作,禁海以來計口購米,錢財短少,終有窮竭之日,故不可准留。”而廣東督撫的意見,與其下屬也如出一轍:

查得此澳,乃濱海一島,原歸香〔前〕山寨官兵就近管理,並設關閘,以便於防守。即在立界之前,亦祇准內地商人至澳門貿易而已,從不准夷人私自越界行走。且自勘海立界之後,該澳孤懸界外,加之關閘封閉,官兵嚴守,故不敢私入界地行走。惟來此澳居住之夷人,年代已久,生齒日繁,集聚漸眾,查老幼男女已有五千六百餘口。彼等不能耕作,除經商外,委實無力謀生。自從禁止海船以來,苦不聊生。是以,臣等於康熙二年四月為明確夷人去留之事題覆時,曾議理應遣回原籍。後由部查核覆又題稱,夷人自遠土西洋而來,居住此地年久,擬仍准住,計口購米,足其食用,等語,故而准留至今。今又欽命查議,故經臣等再三深思,自從禁止海上貿易以來,夷人委實無力謀生,目前雖可計口購糧,然而銀兩有限,歲月無窮盡也,終非長久之計,臣等仍以為不宜准留。如今或送至京城,或遣回西洋,但候部院大臣議擬。(8)

對於廣東督撫“不宜准留”的意見,禮部未置可否,仍請敕兵部議奏。從會議結果看,驅逐澳門葡人的意見第一次被否定。但此時的澳門已處於開埠以來最困難的境地,清朝的海禁政策使它在經濟上入不敷出,經濟蕭條竟達到“城無百堵,眾無一旅,家無積粟,淒涼滿襟”的衰敗景象。祇是在葡萄牙人對廣東大吏施以重賄後,才得以進行一些走私貿易,但這種活動不僅危險而且極不穩定。

康熙八年(1669),玄燁親政,清廷與傳敎士的關係掀開了新的一頁。

玄燁首先為湯若望冤獄平反,起用南懷仁為欽天監監副,重新使用比較精確的憲曆。自此以後,被南懷仁援引入京的傳敎士多被安排在欽天監供職。玄燁又下令被軟禁在廣東多年的傳敎士栗安黨等二十餘人歸各省居住。為籠絡傳敎士,他親自巡視北京的天主堂,御書“敬天”二字匾額,賜懸堂中,並諭曰: 朕書敬天即敬天主也。這一御書遂由各地敎堂轉抄。

玄燁年輕好學,對有專長的西洋人抱有求賢若渴的熱情。他曾派遣耶穌會士前往澳門,招通曉曆法的徐日昇、安多入京供職。不少具有科學知識、善造奇器的傳敎士在清廷中効力。玄燁患瘧疾,張誠、白晉等進金雞納,不日康復。為此,賜西安門內廣廈一所,又賜銀兩,在其旁隙地建築聖堂(即北堂)。後頒銀一萬銀,重修宣武門內天主堂。玄燁巡視塞外或江南,張誠、白晉、南懷仁與閔明我多扈從。平定“三藩”期間,南懷仁指導造炮一百二十位,進呈《神威圖説》。病卒,賜謚勤敏,並御製碑文。

康熙二十五年(1686),玄燁遣耶穌會士閔明我執兵部文,泛海由歐羅巴往俄羅斯京,會商交涉事宜。二十七年(1688),葡萄牙人徐日昇、張誠二耶穌會士隨索額圖等往塞外與俄國議邊疆,路途梗阻,召還。明年,葡人徐日昇、法人張誠奉旨隨索額圖等北至尼布楚與俄國使臣議疆界,簽定<尼布楚條約>。玄燁本人孜孜向學,每日召徐日昇、張誠、白晉、安多等輪班至養心殿講授西學,達數年之久。

儘管玄燁與傳敎士關係密切,對其傳敎活動並沒有放任自流,親政初曾規定: 祇“許西洋人在京師自行其敎”,“不許傳敎於中國及直省,開堂者、禁之”。(9)祇是到了三十一年(1692),在張誠等傳敎士的遊説下,才一度取消了禁令,准人民自由信敎。

玄燁積極延攬西洋人材的結果,凸顯了澳門的重要地位。因為所有的西洋人,幾乎都是經由澳門進入內地的。不過,真正使澳門處境明顯好轉的,還是海禁的解除。

康熙六年(1667),在澳門議事會一再請求下,葡萄牙國王阿豐肅派撒爾達聶出仗清廷。撒爾達聶使團在廣東居留二年後進入北京。他們的費用全部由澳門葡人承擔,高達三萬多兩,呈獻的珍貴禮物有: 國王畫像、金剛石、飾金劍、金箔書箱、珊瑚樹、珊瑚珠、象牙、犀角、乳香、花露、花氈、大玻璃鏡等。撒爾達聶力圖使清廷放寬海禁,但在臺灣鄭氏集團依舊負隅頑抗的情況下,改善澳門處境的努力注定要落空。他本人也在返程道經江南山陽縣時病故。(10)

康熙十八年(1679)十二月,清廷終於准許澳門葡人由陸路至廣州貿易。其時,盤踞臺灣的鄭氏集團已成強弩之末。在此前一年,葡萄牙國王阿豐肅再次遣使萬里迢迢到北京,呈獻方物和獅子一隻。此舉促成了清廷對澳門葡人的網開一面。

二十二年(1683),清廷統一臺灣,並在翌年解除了實行二十餘年的海禁。接着開放澳門、泉州、寧波、松江為外貿港口,並設粵、閩、浙、江四大海關,允許各國商船前來貿易。粤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奏言,往日洋船“多載珍奇,今係雜貨,今昔殊異,十船不及一船”,遂將舊例丈抽之税議減。(11)所謂“珍奇”,主要是滿足極少數皇親貴戚的豪奢生活,價值昂貴,數量卻很有限,而“雜貨”即日常用品的大量販入,卻與民間的需求和中國市場的拓展息息相關。每隻洋船的貨價雖大不如前,數量卻明顯增多。這無疑是海外貿易向更大規模發展的一個反映。而海關税的減少,對發展貿易往來也是有積極意義的。此時的澳門,雖開始喪失長期專擅中外貿易的樞紐地位,總的貿易形勢卻明顯好轉。

康熙四十四年(1705)以後,清廷與羅馬敎廷發生“禮儀”之爭,導致雙方關係的破裂,也使澳門的地位面臨新的挑戰。

自明末以來,耶穌會傳敎士多是沿用利瑪竇的傳敎方式,盡量適應中國固有的禮儀風俗和儒家文化,阻力較小,不少滿漢官員亦對其敎產生好感,連玄燁本人對它也是褒獎有加,認為“西洋人自利瑪竇到中國,二百餘年並無貪淫邪亂,無非修道,平安無事,未犯中國法度”(12)。問題在於,耶穌會的活動長期受到葡萄牙的支持和庇護,葡萄牙國力強盛時,羅馬敎廷不能不傾聽耶穌會的意見,而一旦葡萄牙國勢衰落,耶穌會在中國的傳敎方式就在歐洲受到越來越多的非難和質疑。較晚時來華的多明我派、方濟各派傳敎士率先對其傳敎方式大加攻擊,而耶穌會內部不斷增多的非葡籍傳敎士,希望擺脱葡萄牙的控制,也發出了要求改弦易轍的呼聲。耶穌會則堅持自己的一貫做法。激烈的爭論最後被交由敎皇第十一格勒門德裁決,他斷然否定了以往敎皇對耶穌會傳敎方式的認可。

康熙四十三年(1704)敎皇頒佈<七條禁約>,交多羅大主敎帶往中國宣佈。禁約規定:.中國的信徒從今以後不許用“天”字;亦不許用“上帝”字眼;敎堂內不許懸掛“敬天”二字之匾;不許祭孔、祭祖;不許入孔廟行禮;不許入祠堂行禮;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因有“靈位”、“神主”等字眼。(13)

康熙四十四年(1705)十二月,多羅行抵北京,玄燁多次接見多羅,向他解釋: 祭孔是尊重聖人之意,祭祖是不忘養育之恩,敬天事君是天下之通義,這是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風俗習慣,決不能放棄。為與敎廷繼續交涉,他要求多羅暫緩公佈禁令。但多羅一意孤行,於四十五年十二月在南京公佈了敎皇禁止祀孔祭祖令。玄燁聞訊大怒,下令驅逐多羅,解送澳門,交付葡萄牙人軟禁監管。多羅於四十九年(1710)病死。

為了防止敎廷對中國內部事務變本加厲的干涉,玄燁採取了一個重大的步驟,即建立傳敎士領取信票制度。領票制度自四十五年(1706)底開始實行。十一月二十日,員外郎赫世亨奏報傳敎士王義仁、高尚德在中國已分別居住了十七年和十年,奉旨: 凡留華傳敎士,“其表示永不返回之西洋人,發給信票,鈐總管內務府印,寫明西洋人國籍、年齡、會別、來華年限、永不返回西洋,因進京朝覲,特頒給票字樣,須以清、漢字繕寫,按千字文編號,從頭編記。”(14)為了領票,傳敎士必須申請入京觀覲見,由內務府發給印票。對於領票的傳敎士,清廷准許他留居中國,行止不予限制: 拒絕領票的,各地敎堂均不得居住,一概遣往澳門。四十六年(1707)三月,直郡王、張常往為呈報西洋人孟由義等九人請安求票時奉上諭: “諭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的規矩,斷不准在中國住,必逐回去。”(15)

據內務府滿文檔載: 從四十五年(1706)十一月發佈上諭,至四十七年(1708)十一月間,領取信票的西洋人傳敎士共有48人,除3人居地不明外,分別來自山東(8人)、江西(8人)、江蘇(8人)、湖廣(5人)、陝西(4人)、浙江(3人)、山西(2人)、廣東(2人)、京師(1人)、河南(1人)、江南(1人)、貴州(1人)等地。其中,博爾都噶國(葡萄牙國)傳敎士12人,意大利亞國(意大利國)傳敎士10人,佛郎西亞國(法國)傳敎士18人,伊斯巴尼亞(西班牙國)傳敎士5人,日爾瑪尼亞國(德國)傳敎士1人,羅達聆日亞國傳敎士1人,波羅尼亞國傳敎士1人。他們中有40人屬耶穌會士,8人來自方濟各會。(16)

至四十六年(1707)四月,因拒絕領票被逐往澳門的法國、西班牙傳敎士已有10人。此外,西班牙人郭多魯准住廣東天主堂;葡萄牙傳敎士穆德我、安懷仁、利若瑟等5人是否驅逐待定,清廷令其暫往廣東天主堂,不准傳敎,俟出使羅馬敎廷龍安國、薄賢士返回後一同入京覲見,屆時再定是否給票。從後來的記載看,這幾位傳敎士也領取了信票。

據説,康熙四十年(1701)時,全國有耶穌會士59人,方濟各會士29人,多明我會士8人,巴黎外方傳敎會士15人,奧古斯定會6人,共計117人。(17)如按此數字估計,領票者還不到全部傳敎士的半數。其他沒有頒票的傳敎士,或者藏匿起來,或者被驅逐。

領票的傳敎士主要是來自以澳門為其後盾的葡萄牙系統的耶穌會士,他們與其它敎派傳敎士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耶穌會傳敎士通過領取信票,維持了在中國傳敎的權力,保持了澳門作為在華傳敎基地的地位,可是也因此受到其它敎派更激烈的抨擊。

為了解決與羅馬敎廷的禮儀之爭,玄燁於四十四年、四十五年、四十七年分三批派遣白晉、龍安國、薄賢士(博賢士)、艾若瑟、陸若瑟等耶穌會士出使羅馬敎廷。龍、薄於途中因船遭風暴沉沒淹死,陸、艾未及返回中國亦相繼病歿,未能及時覆命。白晉與沙國安曾奉朝命携帶三十疋綢緞和其它禮品,經由澳門搭船前往羅馬晉見敎皇(18),最終亦無功而返。

羅馬敎皇格勒門德十一沒給康熙帝留下絲毫的轉圜餘地,於康熙五十四年(1715)重頒禁約,強迫所有傳敎士宣誓服從,要求中國信徒必須遵行禁約,否則“依天主敎之罰處之”。儘管如此,在康熙五十六年,仍有47位傳敎士領取了信票。(19)

五十九年(1720)底,敎皇的另一使節嘉樂到北京,傳達敎皇禁約,在中國的全體傳敎士不得不表示服從。嘉樂試圖説服玄燁接受敎廷的禁約,並允許敎皇和他的代表管轄中國境內各敎區敎會。這一要求有損於中國的主權和君權,當然不會為康熙帝接受。閲罷禁約,他在上面朱批: “覽此告示,……比比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敎,禁止可也,免得多事! ”(20)至此,清廷與羅馬敎廷的關係完全破裂,嘉樂被驅逐出境。

清廷與羅馬敎廷的禮儀之爭最終導致玄燁下令禁止天主敎,但終康熙一朝,禁令並未得到有效貫徹。

值得慶幸的是,康熙朝後期與羅馬敎廷愈演愈烈的衝突,並沒有對澳門構成不利的影響,相反,這一時期的澳門還獲得了新的發展,並在經濟、文化上進一步密切了與清朝的關係。

對於清廷與羅馬敎廷的禮儀之爭,葡萄牙政府和澳門當局從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出發,採取了謹慎態度。康熙五十年(1711),葡萄牙國王遣大臣往告敎皇,謂“此事關係甚大,多羅之言不可信,應等嗣後到之消息。”又函告澳門當局,恐有多羅隨從“妄傳敎化王在澳門禁止中國禮敎”,命對此等人務必嚴禁,等候敎皇的裁斷。(21)

從清朝一方來講,玄燁也並未因與敎廷的衝突改變其對西學的傾慕,並繼續延攬由澳門入境的西洋人。四十六年(1707),派欽差大臣到廣東,傳旨與督撫: 見有新的西洋人,若無學問,祇傳敎者,暫留廣東,不必往別省去;若西洋人,內有技藝巧思,或係內外科大夫者,急速著督撫差家人送來。五十七年又諭: “西洋來人內若有各樣學問或行醫者必着速送至京城。”(22)

見於康熙朝漢文朱批奏折的不完全記載,這一時期由澳門入境的西洋傳敎士一直絡繹不絕: 五十四年(1715)七月,耶穌會士郎士寧、羅懷中搭澳門往葡萄牙貿易商船回至澳門。郎士寧自稱“畫工”,時年27歲,羅懷中稱係“外科大夫”,時年36歲。他們於上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大西洋搭船,八月初十日到小西洋,是年四月十一日在小西洋搭船,七月十九日到澳門。(23)行抵北京後,郎士寧供職內廷專事繪晝,融通中西技法,取得了很高造詣。

五十五年七月,由大西洋回帆的澳門船隻搭載了西洋人三人: 一名嚴嘉樂,38歲,稱會天文並會彈琴;一名戴進賢,36歲,稱會天文,自是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大西洋搭載上船;又有西洋人倪天爵一名,亦稱曉得天文,一並由驛送京。(24)

五十八年六月法蘭西船載來會行醫外科一名安泰,會燒畫珐瑯技藝一名陳忠信。七月澳門商船自小西洋回棹,搭西洋人徐茂昇一名,據稱曉得天文律法。(25)

五十九年七八月間,陸續抵達西洋人中有席若漢一名,會“雕刻木石人物花卉,兼會做玉器”。(26)

同年八月,敎皇使臣嘉樂航抵澳門,其隨從人內有會書者二名,做自鳴鍾者一名,知天文度數者一名,彈琴者二名,內科一名,外科一名,製藥科者一名,俱送京師。(27)

在此前後,有能刻銅版的傳敎士法良,能造炮位的利白明,精通天文的龐嘉賓、德瑪諾、孔路師、楊保、宋君榮,精於音律的石可聖,善做鐘錶的林濟格,善製藥的魏格爾(魏哥兒)等人,也陸續由澳門進入北京,供職於清廷。

隨着西洋傳敎士的不斷東來,一些帶有近代性質的自然科學成果繼續進入中國,特别是有關天文、地理、醫學、數學、音樂等方面。康熙後期,最有影響的一項學術工程是派遣耶穌會士白晉、費隱等測繪全國地圖。歷九年之久,傳敎士足跡遍蒙古、直隸、黑龍江、山西、陝西、甘肅、河南、江南、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臺灣、雲南、貴州、湖北、湖南等地。五十六年各省地圖繪畢,白晉等匯成總圖一幅,並將分省地圖進呈御覽,名《皇輿全圖》。這些成果,儘管不一定代表當時西方最先進的科學文化水平,但對於長期處於封閉狀態的中國來說,卻無異於陣陣清風。一直到嘉慶年間,延續數百年之久的西洋傳敎士在京供職的歷史才告尾聲。

當然,導致澳門地位加強的不僅是以傳敎士為載體的文化交流,也還有海外貿易的發展。

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廷鑒於閩廣等省貧民藉出海之機流徙南洋,並將違禁物品私販出海,下令禁中國商民前往南洋貿易。最初,澳門也在禁令之內。葡人聞訊大驚,通過耶穌會傳敎士李若瑟在京活動,又派代表赴廣州,請中國官府給予特殊的恩典。經兩廣總督楊琳奏請,以“澳夷”非華商為理由,特許他們前往南洋貿易,但不得夾帶華人,違者治罪。(28)本來,因廣州等口岸的開通,澳門已不能再像往昔那樣獨享居停之利,但在華人被禁止前往南洋的情況下,澳門葡人卻意外得到了填補這一空白的難得機會。

每年冬,澳門商人前往小西洋、嘎拉巴、呂宋等地,售貨畢,逢順風,當年返棹。否則,留至第二年返回。他們運回當地的粗貸、藥材、香料、魚翅、紫檀、檳榔、鹿筋、海菜等物。康熙五十五年(1716)三月至八月,澳門商船往外國貿易回帆者有11隻。(29)五十九年正月至八月,澳門本港回棹商船16隻。(30)關税每年達二萬兩。雍正二年(1724)兩廣總督孔毓珣奏疏內提到: “禁止南洋之後,澳門西洋人非貿易無以資生,不在禁內,獨佔販洋之利。近年每從外國造船駕回,連前共有二十五隻。”(31)注冊商船在短短幾年裡激增到25隻,説明澳門的對外貿易獲得了新的發展。

其時,來自法闌西、英吉利、加剌巴、呂宋、蘇栗等國商船也紛紛到廣東貿易。“番舶年多一年”,蘇栗國船載的有藥材、香料等物,英吉利船載的有嗶吱緞、哆囉呢、洋布、黑鉛、自嗚鐘、小玻璃器皿、玻璃鏡等物。英、法船還往往載來大量番銀,廣購商品。如康熙五十五年二月至六月,廣州港就到了法蘭西船6隻,英吉利船3隻,“俱係來廣置貨”。至八月,“統共到外國洋舡十一隻,共載銀約一百餘萬兩。廣東貨物不能買足,係各行鋪戶代往江浙置貨”(32)事實上,這些到廣東貿易的商船也往往要途經澳門。

概括全文,康熙年間清廷與傳敎士的關係幾經變化,並帶給澳門不同的影響。第一次在康熙初年,其時玄燁年幼,由鰲拜等四大臣輔政,對傳敎活動嚴加禁止,又議將澳門葡人全部驅逐,雖未實行,卻使澳門陷入空前困境。第二次在玄燁親政之後,對傳敎活動轉而採取靈活態度,傳敎士的不斷湧入,帶來了歐洲的奇器和技藝,也促進了澳門的繁榮。第三次在康熙四十四年以後,由於清廷與羅馬敎廷發生“禮儀”之爭,玄燁決定祇給那些“遵守利瑪竇規矩”即允許敎徒尊孔祭祖的傳敎士以合法居留權,拒絕者被驅往澳門。所幸當時澳門與內地的貿易呈蒸蒸日上態勢,以傳敎士為主要載體的文化交流也在持續發展,宗敎上的軒然大波未能對澳門的地位構成不利影響。

 

荷花

 

〔澳門〕郭士(1919-1999)

【註】

(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內閣滿文密文檔》康熙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廣東總督盧崇峻題題本。

(2)《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本。

(3)〔法〕榮振華著,耿昇譯: 《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下),中華書局1995年本,頁842載被放逐傳敎士名單22人。

(4)《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本。

(5)《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五月初五日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本。

(6)《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三年十二月湯若望案傳敎士口供。

(7)《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三年十二月湯若望案傳敎士口供。

(8)《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廣東總督盧崇峻題本。

(9)夏燮撰: 《中西紀事》卷二。

(10)〔瑞典〕龍思泰著,吳義雄等譯: 《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頁115。梁廷枬著: 《海國圖説·粤道貢國説》中華書局1997年版。

(11)梁廷枬: 《海國圖説·粤道貢國説》。

(12)(13)《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故宮博物院1932年影印本。

(14)《內務府滿文行文檔》康熙四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總管內務府致兵部咨文。

(15)《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

(16)《內務府滿文行文檔》康熙四十七年三月三十二日總管內務府致兵部咨文,康熙四十七年四月初十日總管內務府致禮部咨文。

(17)顧寶鵠編著: 《中國天主敎史大事年表》,臺灣光啟出版社1970年版,頁38。

(18)《內閣滿文行文檔》康熙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內務府總管赫碩色咨文。

(19)〔法〕榮振華著,耿昇譯: 《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下),頁849。

(20)《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

(2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 《康熙朝滿文朱批奏折全譯》,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康熙五十一年九月初二日武英殿總監和素奏折。

(2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 《康熙朝漢文朱批奏折滙編》第一冊,檔案出版社1984年版。康熙四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兩廣總督趙弘燦等奏折,又第8冊,康熙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折。

(23)同上,第六冊,康熙五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折。

(24)同上,第7冊,康熙五十五年八月初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折,又同年九月初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折。

(25)同上,第8冊,康熙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折,又同年八月二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折。

(26)同上,第8冊,康熙五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兩廣總督楊琳奏折。

(27)同上,第8冊,康熙五十九年九月初八日兩廣總督楊琳奏折。

(28)印光任、張汝霖: 《澳門記略》上卷,清光緒六年刻本,頁26。

(29)《康熙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7冊,康熙五十五年九月初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折。

(30)同上,第8冊,康熙五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兩廣總督楊琳奏折。

(31)《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滙編》第3冊,雍正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兩廣總督孔毓珣奏折。

(32)《康熙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7冊,康熙五十五年八月初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折。

*劉小萌,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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