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澳門主權問題的歷史審視
(1553-1999)

黃啟臣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但自從1553年葡萄牙人進入、租居和逐步佔領的四百多年來,關於澳門主權問題就成為熱點。不少西方的歷史學家和政治人士,出於歪曲歷史事實和政治偏見,斷言“葡萄牙自始就擁有澳門主權”,或說“久佔之地,即有主權”(1),這完全是錯誤的觀點;國內的一些歷史學家和人士,由於對澳門歷史缺乏具體細緻的研究,認為“從公元1553年算起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統治澳門已有434年的歷史”(2)。如果“統治澳門”是指葡萄牙對澳門行使主權,也是不符合澳門歷史事實的,是不科學的。實事求是地說,澳門祇是到了光緒十三年(1887)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并於次年換約生效之後,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才遭到破壞,由“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但“管理澳門”并不等同於對澳門行使主權。因為依國際法理而言,管理權不等於主權,而是低於主權。祇要我們實事求是地審視四百多年來經歷的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行政主權、葡萄牙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以及中國人民和歷屆中國政府為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而努力奮鬥的歷史軌跡,就得到很好的證明。

自從葡人於嘉靖三十二年(1553)進入和租居澳門之後,他們的走私米糧火藥、販賣人口、偷漏貨税以至騷亂海疆等超越尋常貿易的舉動,引起中國人民和朝野仕宦的不滿和憂慮,紛紛向皇帝提出對付葡萄牙人的方針。廣東總兵俞大猷和番禺舉人盧廷龍等人提出: 驅逐葡人出澳門,“以造廣人之福”(3);廣東御史龐尚鵬、刑事給事中郭尚賓提出: “令夷人盡攜妻子離澳,其互市之處,許照泊浪白澳外岸,得貿易如初。”(4)廣東巡撫張嗚岡、進士霍與瑕提出: 准許葡人租居澳門貿易,“建城設官而縣治之”(5)。萬曆四十二年(1614),明廷採取張鳴岡、霍與瑕提出的方針,允許葡人租居澳門,但要建設城池,設置官吏,加強管理。從此,澳門就成為一個中國領土、中國政府行政主權和直接管理、葡人租居的特殊地區。

為了貫徹“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方針,明清中國政府在澳門設置行政的、軍事的、司法的、海關的行使主權的組織管理機構,并派遣相應的官員對澳門行使主權。

第一,在行政系統方面,明朝政府規定由香山縣主管澳門。但因澳門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廣東海道副使管轄,設守澳官“承皇帝之旨”(6)同時管理澳門。守澳官是統稱,按其職權分為提調、備倭和巡緝三職。提調官的職責是代表海道副使對進出澳門的外國商船進行查驗,并代向海道副使申報手續和徵收進出口關税等;備倭官的職責是掌管對海盜、倭寇、奸偽等鞠捕之事務;巡緝官的職責是掌握流動性的海上巡查緝私任務。可見守澳官是以管理防衛治安為主,兼管行政、海關税務。至於大的行政和司法事務,則統由香山縣直接管理。

到了清朝,開始仍由香山縣直接管理,後來鑒於澳門的人口不斷增加到4-8.5萬,於是清政府相應設置更高級、更完整的行政機構對澳門行使主權。雍正八年(1730),因澳門“距縣遼遠,爰改為分防澳門縣丞”(7)管理澳門民夷事務,縣丞佐堂衙門設在澳門以北附近的前山寨。按清代官制,縣丞是知縣的副職(副縣長),説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門的機構屬於副縣級。而且從雍正九年(1731)起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任命派遣朱念高、顧嵩、黃冤、馬沛霖、胡口、王祖英、興聖讓、徐夢麟、夏家瑜、查潛、周克達、賈奕曾、吳兆晉、姜衷、潘世綸、周飛鸞、常應魁、葛景熊、深繼祖、馮卓立、嚴紹陵、葛景熊(複任)、朱靜涵、沈繼祖(複任)、羅江、楊昭道、金天澤、彭邦晦、湯維善、張裕、汪政、張淦、方監源、王佐清、葛高翀、馮燮、鄭嗚珂、姜茂斌、汪曾裕、陳熾呂、張德和、陶鑾、李用中、陸有壬、汪鳴珂、李用中(復任)、方奎焯、羅瀛、隗華棠、劉傑、劉炤乙、甘潤寰、楊鴻猷、廖鵬飛(8)等五十七任縣丞對澳門行使主權和進行直接管理。為了更有效地行使主權和管理,乾隆九年(1744),同知印光任又“責令縣丞編立保甲”對澳門基層的華夷事務由“保長不時稽查”,可見清政府管理澳門行政事務的組織機構是相當完整和嚴密的。分防澳門縣丞衙門初設在前山寨共十二年,至乾隆八年(1743)清政府又批准兩廣總督策楞之請“移縣丞駐望廈村”(9),後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內的佐堂欄尾(今草堆街與盧石塘之間)。為了加強對澳門的管理,同年,清政府再批准策楞關於增設同知管理澳門的請求,將肇慶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名曰“廣州府海防同知關防”,又稱“澳門海防軍民同知”。按清代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職,正五品官階,屬於清廷批准的省一級政府管理比較重要地區的派出機關。管理澳門的行政機構在副縣級上再加副知府級,説明清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重視和加強。從乾隆九年至宣統二年(1744-1910),清政府任命委派印光任、張薰、張汝霖、王朝俊、魏綰、許良臣、圖爾兵阿、平聖臺、曾萼、陶世鳳、宋清源、陳景壎、多慶、陳新槐、侯學詩、韋協中、丁如玉、王衷、馬濾、劉顯蕖、鍾英、顧遠承、鄔正淞、顧遠承(複任)、孫呂穎、鹿亢宗、郭際清、陳元浩、胡承光、馬士龍、朱廷桂、胡承光(複任)、蔣立昂、謝牧之、吉泰、陸孫鼎、彭邦晦、英濬、福珠朗阿、英溶、林朝陽、福定、壽元渭、泰汝變、馬增頤、楊緒光、丁用銓、鄧兆銓、陶福亨、程承訓、張日銜、桂芬、雙祿、陶福亨(複任)、陳坤、蕭丙堃、蔡國楨、蔣偉、李榮福、陳德呂、蔣茂壁、莊允懿、夏錫疇(10)等六十四任同知對澳門行使主權。清政府設置了從保甲、縣丞、同知至巡撫、總督一整套行政機構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軍事機構方面,明政府令廣州海防同知“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11),對澳門進行軍事管理,并於“天啟元年改設參將於前山寨(……)終明之世無他虞”(12)。按明朝武官制度,參將官屬三品武官,説明明朝政府是相當重視對澳門的軍事管理的。清承明制,在前山寨仍設參將把守。康熙三年(1664),進一步加強力度,委派從二品的副將前往澳門管理,下設“左右營都司僉書、守備,其千總、把總如故,其官兵二千名”(13)。清政府對管理澳門軍官職秩陞格和士兵增加,説明清政府對澳門是進而加強軍事管理的。

第三,在司法系統方面,明清政府不在澳門設置具體的司法機構來行使司法主權,而是由香山縣負責行使。規定以中國法律為依據,對居住在澳門之內的華人與華人之間、華人與葡人或其他外國人之間所發生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由香山縣進行獨立的調查、審訊和判決,并飭令澳葡當局遵照執行。重大案件由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判決,并由廣東巡撫終審批准。

第四,在海關機構方面,自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澳門未設置正式的海關機構,由廣州市舶司委托香山縣負責管理,所謂“香山澳税隸市舶司”,而稽察盤驗責於香山縣”。(14)到了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在廣州設置粵海關之後,才由海關監督成克大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到澳門設置正式的澳門海關,名曰“粵海關澳門關部行臺”,簡稱“澳門關部行臺”,地址在今關前街和關後街之間的地方。行臺下設大馬頭、關閘、娘媽閣、南灣四個税館,具體管理澳門的對外貿易事務。行臺的官員和職員共97人,計“有旗員防御一名,又有總書一名,櫃書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15)。從乾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785-1837)清政府委派黑達式、斡章阿、侯學詩、金源、蕭永材、蕭聲遠、傀廣泰、王綺端、王文甫、張玉、羅錦、蕭聲遠(複任)、鍾溥澤、李培韜、海興、賞納哈、套佳、金源(複任)、胡湛、曾成龍、李璋、六十八、萬仕耀、汪旭耀、菩薩保、李璋(複任)、烏林岱、廣亮、克金、黃明文、興瑞、蔡琦、楊承雯、章世型、興瑞(複任)、楊承雯(複任)、文通、吉拉朋阿、章世型(複任)、金清華、鍾承武、興林、李承雯(複任)、徐懷懋(16)等四十四任旗員防御到澳門關部行臺管理澳門海關事務。

上述的歷史事實説明,在葡萄牙人進入和租居澳門之後,明清中國政府一直是在澳門設置各種嚴密的管理機構,委派守澳官、縣丞、同知、參將、旗員防御等文武官員直接對澳門行使主權,管理澳門的行政、軍事、司法、關税等國家事務的。

第一,土地主權的行使。自萬曆元年(1573),葡萄牙租居澳門後,明清政府每年向葡萄牙人徵收地租銀500兩,另加“火耗銀十五兩”,共515兩。每年冬至前後,由香山縣派書差前往徵收,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門總督亞馬勒(João Ferreira do Amaral)非法抗距交納地租銀為止,共275年。“澳門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縣完納地租,這正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完全承認。”(17)同時,明清政府還嚴格規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買賣土地;未經中國政府批准,不得在澳門建造、改建和擴建房屋。萬曆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制訂管理澳門葡萄牙人的<海道禁約>,和乾隆十四年(1749),澳門同知張汝霖制訂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規定:

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廟宇,除將現在者爰一勘查分外造冊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葺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造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罰,房屋廟宇仍行毀拆,變價入官。(18)

有令必行。萬曆四十八年(1620),葡人藉口防禦荷蘭人襲擊澳門,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禦工事,兩廣總督陳邦瞻和廣東巡撫王尊德於天啟元年(1621)初,派布政使司參政“馮從龍等毀其所築青洲城,番亦不敢拒”(19)。嘉慶十三年(1808)兩廣總督百齡也強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築房屋。

第二,軍事主權的行使。明政府均屯駐軍隊於澳門外圍防守,又於萬曆二年(1574)在蓮花莖處建立關閘,設把總一名、領防員60名把守,防範葡萄牙人。并規定關閘每月啟閉六次,讓葡萄牙人前來關閘購買糧食或副食品,并檢查其是否夾帶違禁貨物。清政府比明代進一步加強對澳門的軍事管理,實現“官軍環海守”的戰略防禦。因此,19世紀初至40年代,儘管有荷蘭、西班牙、英國等西方殖民國家多次侵奪澳門的軍事行動,但都一一被把守澳門的中國軍隊擊敗,保衛了澳門的領土主權。所以馬士説: “中國人是不會錯過表示他們是這塊土地的主人的機會。他們在軍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衛本港以反對英國人,并在該市範圍內握有徵税權。”(20)

第三,司法主權的行使。明清政府對澳門行使司法主權,是按中國法律處置觸犯刑律的葡人罪犯。《大明律》規定: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21)清朝乾隆皇帝於乾隆十三年(1748)下令: “嗣後如遇民夷重案,仍須按律究擬,庶幾夷人畏罪奉法,不敢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寧謐。”(22)所以,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門犯罪,在澳門的中國官員均堅持了對犯人的定罪、複審、監督、執行治罪等司法主權的行使,直至鴉片戰爭時亦未作任何改變。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英國人斯瓊特在澳門打死一名華人,澳葡自治法庭判其無罪釋放,清廷聞此後,責成澳葡當局將罪犯交由中國政府審理,并警告“如不獻之出,必毀澳門一邑”(23)。最後由中國政府依法判處斯瓊特死刑。

第四,行政主權的行使。明清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是採取宏觀控制的辦法,即把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動置於中國政府統一的、絕對的管轄之下。為此,明清政府對葡人發號施令,制訂各種法令、章程和條例,要求葡人切實嚴格遵守。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香山縣知縣蔡善繼制訂的<制澳十則>、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發佈的<澳夷禁約五事>、清乾隆八年(1743)首任澳門海防同知印光任發佈的<管理澳夷章程>、十三年(1748)同知張汝霖發佈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十五年(1750)署理香山縣事張甄陶制訂的<制澳三策>、二十四年(1759)兩廣總督李侍堯制訂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條>、道光十一年(1831)兩廣總督盧坤修訂的<防範澳夷章程>、十九年(1839)欽差大臣林則徐發佈的<傳諭澳夷將夷船棧鴉片呈繳>和<傳諭西洋夷目嚴拒英夷>等等,均是從宏觀的大政方針上對澳門行使主權的重要環節。為了使這些禁令、章程和條例能夠落實到葡萄牙租居地,萬曆十一年(1583),給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議會民政長官授予“夷目”的職銜,或稱“外國人的總管”,作為中國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務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負責,遇事要到議事亭向守澳官請示報告;中國官員也經常在此召見“夷目”訓示。同時,為了監督、檢查澳門民夷事務,明清政府的官員還要經常到澳門巡視,瞭解情況,傳諭政令,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當局,做好接待工作。據統計,自萬曆四十一年至光緒十三年(1613-1887),先後到澳門巡視的有: 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縣令但啟元,平南王尚可喜,兩廣總督吳興祚,欽差大臣石柱,杜臻,粵海關監督成克大,廣南韶道勞之辨,兩廣總督楊琳,廣州將軍管源忠,廣東巡撫法海,傅泰,廣東觀風整俗使焦祈年,兩廣總督福康安、吳熊光、韓崶、百齡、松筠、蔣攸銛、盧坤、鄧廷楨,廣東水師提督關天培,欽差大臣林則徐,廣東巡撫吳大澂等人。而且每次每人巡視澳門,均受到澳葡當局的隆重接待。至於澳門軍民同知及香山縣官員到澳門視事及辦理公務者,更是屢見不鮮。這就説明,“中國官員擁有對澳門葡萄牙人居住澳門的嚴密的控制權”(24)

第五,海關主權的行使。明清政府在澳門行使海關主權,首先規定: 凡是葡萄牙等外國商船進入澳門貿易和居留,必須持有明清政府發給的部票(入港許可證)。其次,凡到澳門貿易的葡萄牙等外國商船必須向中國政府辦理申報手續,和向澳門海關繳納關税。嘉靖時,“蕃商和藏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二,乃聽貿易焉”(25)。清代仍按明代抽丈之制向葡萄牙等外國商船徵收關税,并將外國商船分為西洋船九等和東洋船四等,按等徵收船鈔。為了嚴格實行關税徵收,“粵海關部派一工作委員駐在普拉亞·格蘭德(Praya Gramda)碼頭的地方處的臨時居留區(……)向在澳門上岸或下船的客、貨物徵收捐税”(26)。

綜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二百九十六年,中國政府一直是對澳門的土地、軍事、司法、行政、海關等全面行使主權的,管理是得體的、周全的和嚴密的。當其時,澳葡當局和葡萄牙人士也是承認中國政府對澳門擁有主權,和自認是租居澳門的臣民,服從管理的。1776年,澳門主敎基馬良士向葡萄牙的海外委員會寫信時,説: “〔中國〕皇帝擁有全權,而我們則無能為力。他是澳門的直接主人,收取地租;而我們祇有使用權。”(27)19世紀30年代,在澳門居住達二十二年之久的澳門史專家龍思泰特(Andrew Ljungstedt)在其於1836年出版的《早期澳門史--在華葡萄牙居留地及羅馬天主敎佈道團簡史》(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一書也説: “儘管葡萄牙人佔有澳門幾乎達三個世紀之久,他們從未獲得澳門的主權”,“葡萄牙人無權處理澳門,他們祇是當地的租賃者,或者説更像是臣屬。”(28)

確實如此,當時葡萄牙國王也是以臣屬地位對中國政府允許葡萄牙人租居澳門表示感恩戴德的。乾隆十八年(1753),葡萄牙國王派遣使臣巴哲格(Francisco Xavier Assis Pacheco de Sampaio)來北京朝見乾隆皇帝時,稱: “臣聞寓居中國(澳門)西洋人等,仰蒙聖上施恩優眷,積有所年,臣不勝感激歡欣。……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請聖主萬安,并行慶賀。伏乞聖主自天施降,諸以惠一小邦,至寓居中國(澳門)西洋人等更乞鴻慈優待。”(29)

鴉片戰爭之後,葡萄牙人眼見英國人通過<南京條約>的簽訂無條件地割得香港島,便不甘示弱,利用其長期租居澳門的有利條件,對中國趁火打劫,不斷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直至最後騙取“永駐管理澳門”的特權。

第一,澳葡總督亞馬勒瘋狂侵佔澳門。

<南京條約>簽訂後不久,葡萄牙人破壞澳門主權的活動就開始了。道光二十三年(1843),<南京條約>換約的時候,澳門總督邊度(Adrião Acácio da Silveira Pinto)就跑到香港向欽差大臣、兩江總督耆英提交照會,向中國政府提出豁免澳門地租銀500兩、各國商船聽其自赴澳門貿易和向到澳門貿易的華商徵税不限擔數等無理要求。(30)同年秋天,新任澳督彼亞度(José Gregorio Pegado)應耆英之請到廣州出席宴會時,公然向耆英提出進駐氹仔島的無理要求。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瑪麗二世(Maria Ⅱ)公然擅自宣佈澳門為自由港,并發佈敕令12條,其中:

第一條: 澳門城市的港口,包括內港及氹仔和沙瀝向所有國家宣佈為自由貿易港,允許他們可在這些港口利用、存放及再出口各種貨物和經營各種貿易。

第二條: 本法令在澳門公佈三十天後,進口到上述口岸的所有物品及貨物,不論是哪一個國家的,完全免徵進口税。(31)

為了貫徹此敕令,瑪麗亞二世於1846年4月21日任命海軍上校亞馬勒出任澳門總督。亞馬勒抵澳門履新後,狂熱地進行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活動:

1)1846年5月30日,亞馬勒宣佈在澳門頒佈殖民地徵税法。公然向在澳門居住的中國居民徵收地租、商税、人頭税和不動產税;規定停泊在澳門的中國船隻一律要向澳葡理船廳登記,并每月繳納一圓税款。

2)1847年,亞馬勒藉口粵海關澳門總口南灣稽查口巡役侵擾民船,將該巡役逮捕,勒令他於24小時內離開澳門,還準備將南灣稽查口借用的房屋充公并公開拍賣。

3)1848年,亞馬勒從澳門圍牆的水坑尾門起,向北開闢經龍田村背後,直出馬交石、黑沙環而到關閘的馬路。并命名街道,編寫住戶門牌。與此同時,亞馬勒宣佈自三巴門至關閘之間地區所有的中國村民,凡擁有土地者必須向澳葡當局交納地税。

4)1849年2月16日,亞馬勒向兩廣總督徐廣縉提出“希望閣下下令撤除中國海關”的無理要求,遭到徐的拒絕。3月5日,亞馬勒發佈告示宣稱: 澳門已成為自由港,葡萄牙海關業已閉關,自然不能容許中國海關繼續在澳門辦公,限令澳門關部行臺八天之內撤離澳門。13日,他率領數十名葡兵釘鎖粵海關澳門關部行臺的大門,推倒門前的中國旗幟,驅趕行臺的官員、丁役,封存行臺的大量財物。行臺官員基溥被迫遷至廣州黃埔辦公。同時,還搗毀豎立在市政廳入口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石牌,企圖毀滅中國對澳門擁有主權的證據。

5)1849年8月,亞馬勒命令黑人士兵拆毀租界圍牆內的澳門縣丞佐堂衙門,驅逐縣丞汪政出澳門,“遷署前山寨”(32),并停止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

6)亞馬勒擅自審理和判決涉及中國居民及外國居民的犯罪案件,破壞中國的司法權。例如,有一名黑人殺死一名中國居民,他自己決定將殺人凶手殺了算數;又有一名葡萄牙士兵侮辱把守關閘的中國官兵的妻女,他擅自打了這個士兵200鞭了事。

凡此種種,説明亞馬勒已公開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由其實施對澳門的土地、行政、司法和海關的管治,企圖將澳門變成葡萄牙“絕對自治的殖民地”。他并洋洋得意地儼然以澳門的統治者自詡。

澳門居民對亞馬勒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侵略行徑極端憤恨,決心同亞馬勒進行決死的闘爭。1849年8月22日下午6時,當亞馬勒照例在副官李特(Senhor Leite)陪同下,騎馬前往關閘巡視時,早有策劃的龍田村青年沈志亮、郭安、李保、張先、郭洪、周有、陳發等埋伏在離關閘約300米的亞婆石處,當亞馬勒前來時,他們一人假裝向其告狀模樣,遞呈狀紙。當亞馬勒從馬背上俯身伸手接狀紙時,他們一擁而上,拔刀猛砍,將亞馬勒拉下馬,割其首級及獨臂。副官被拉下馬後,見勢不妙,狠狽竄逃。

事發之後,葡萄牙借此擴大事端,一方面要求清政府懲辦沈志亮等人;另一方面以武力侵佔關閘。8月25日,澳葡當局派出士兵120人,帶著3門火炮,在快艇炮火掩護下,向駐守關閘的清朝軍隊開炮攻擊。由於清軍戰闘不力,使葡兵輕而易舉佔領了關閘和離關閘一公里處的北山嶺拉塔石炮臺,打死打傷清軍十多人。兩廣總督徐廣縉為了平息緊張局勢,四處通緝捉拿沈志亮等人。9月12日,署理順德知縣郭汝城等緝獲沈志亮,并起出用石灰拌過的亞馬勒首級和獨臂。9月15日,徐廣縉下令斬殺沈志亮於前山,并於27日以交還三名關閘守軍俘虜為條件,將亞馬勒的頭手交還給澳葡當局,以平息此事。但澳葡卻要求無條件交還亞馬勒的頭手,於是雙方一時陷入僵局。拖了三個月後,澳葡當局才放回三名中國士兵,以換回亞馬勒的頭手。遺憾的是,此時,徐廣縉卻沒有追究亞馬勒侵佔關閘、拒交地租、驅逐行臺官員、逼走縣丞、擅自審理案件等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責任。這麼一來,開埠二百九十六年的澳門港市便實際上成為葡萄牙強行佔領和管理的海外殖民地。也就是説,明清中國政府一貫對澳門行使主權遭到實際性的破壞。

此後,澳葡還不斷擴大其侵佔澳門的範圍。1851-1861年間,擴大對氹仔島的侵佔,在島上增建兵房、捕房和敎堂等。1863年,拆毀原葡萄牙租居地的城界圍牆,以及水坑尾、大三巴、沙梨頭等城門,侵佔界牆外的塔石、沙岡、新橋、沙梨頭、石牆街等村。1865年,侵佔路環島西部的荔枝灣等地,并非法設立海島鎮行政局,作為管理氹仔、路環兩島的行政機關。1868年,澳葡擅自宣佈澳門擁有3英里的領海,阻止廣東政府在澳門附近設立釐廠。1870年,阻攔廣東政府在小馬騮洲設立税廠。1873年,澳葡當局拆毀萬歷年間建立的關閘和汛牆,在關閘以北地建凱旋門式的新關閘。1879年,澳葡以低價收購龍環村的房屋,在村左、村後開闢馬路。1783年,又將龍田村的100多户居民編入西洋戶籍,并侵佔澳門半島擁有500多戶居民、70多條里巷的最大村莊望廈村,在那裡建立捕房,編列馬路門牌。至此,澳葡初步實現了佔須相當於今天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的整個澳門地區。

誠然,葡萄牙通過武力手段,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而取得的對澳門的管理權,是不可能馬上獲得清朝中國政府承認的。因此,澳葡在1849年後的三十多年間,便千方百計以哄騙等手段與中國政府交涉、談判以至簽訂條約,以使葡萄牙侵佔和管理澳門取得合法地位,企圖取得澳門主權。

第二,<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的達成。

“鴉片戰爭後中國戰敗受辱,被迫將其港口向國際貿易開放。所有西方列強都利用中華民族此一軟弱的時刻,在非常優惠的條件下跟她簽訂‘友好通商’條約。法國、英國、美國和俄國都不失時機快速地達到了目的,葡萄牙也試圖利用這段時期與中國達成一個有澳門地位的協議。”(33)

於是,葡萄牙派遣澳門總督基馬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ães)為全權公使,於1862年6月20日到北京,與中國政府代表侍郎恆祺、總理衙門幫辦大臣崇綸進行協約談判。但由於恆祺代表中方提出“澳門必須仍歸中國設官收税,并每年應輸地租萬金,方與議立條約”(34),而基馬良士正是想通過簽約取得澳門主權,所以雙方會談八次,無法達成協議。後經由法國駐中國公使團的一等秘書哥士耆(Count Kleczkowski)調處,以“中國仍在澳門設官,而納租一節,彼此俱置不論”(35)的雙方妥協方法,於8月1日共同達成<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五十四款,并於8月13日,由基馬良士會同崇厚在天津將章程一式三份劃押填寫日期。同時規定,兩國互換批准書在兩年後進行,才能生效。<章程>共五十四條,涉及澳門主權者是第九款:

大清國皇帝、大西洋大君主,願照彼此和好之誼定例,(……)仍由大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辦理通商貿易事務,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員應係或旗或漢四五品人員,其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36)

按此條款,雖言及清政府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但此官員“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言下之意,中國政府在澳門設官是一種領事性質,無疑澳門已不再是中國的領土了。所以,此<章程>實際上已使葡萄牙取得澳門主權合法化。

倖好,在換約前,清政府發現<章程>有喪失澳門主權之嫌,所以到1864年6月17日進行換約時,清朝換約大臣薛煥首先提出: “現奉我本皇帝諭旨,尚有商議之事,議定後方可互換。”并明確指出: “應將第九款澳門設官一層,應仍照從前舊規,稽查收税。”因為“澳門本係中國地方,與英、法、美諸國領事駐劄之例不同”(37),并堅持先修改第九款文,然後換約。但葡萄牙換約代表、澳門總督亞馬廖(José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則提出先換約後修改,説: “如其中實在窒礙,互換後方可會商。”由於雙方各執己見爭持不下,遂使換約談判中止,換約未成,<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未能生效。葡萄牙首次企圖以締約方式取得澳門主權遭到失敗了。之後,在1868年和1873年,葡人又幾次請求清政府訂立雙邊條約,以取得澳門主權的合法權利,但均被清政府一一拒絕了。

第三,葡萄牙騙取“永駐管理澳門”特權。

上述<大清國大西洋國議定通商章程>換約失敗後,葡萄牙人一直尋找機會與中國談判簽訂包括澳門地位條款的通商條約。1876年,葡萄牙人終於找到這個機會。9月13日,中英簽署的<煙臺條約>,提出在香港實行鴉片税釐并徵。中國於17日便批准這個條約。但英國政府卻遲遲未予批准,致使税釐并徵難以實行。1886年,中、英和港英政府在香港開會討論實行税釐并徵問題,港英政府為了英國貿易船隻得到同澳門一樣的按國內常關税則納税的利益,提出港澳一體辦税的要求作為條件,如果澳門不參加緝私,香港也不執行<煙臺條約>,從而誘迫清政府與葡萄牙談判解決澳門問題。就是説,港英提出以澳門同中國合作實行税釐并徵作為香港合作的先決條件,給了葡萄牙一個天賜良機。它即以此為本錢向中國奪取澳門的主權。在此期間,適發生中、法衝突,法國欲向葡萄牙購買澳門作為進攻南中國基地的謠言甚囂塵上,清政府害怕澳門落入法國手上,加上清政府面臨財政危機,希望以條約的形式來確定澳門的地位,從而取得鴉片税釐并徵,以增加財政收入。這樣,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談判和簽約又重新開始。

為了促成其事,於1886年11月23日,深受清政府信寵的任海關總税務司的英人赫德(Robert Hart),授權并派出其心腹、拱北海關税務司金登幹代表清政府去里斯本與葡萄牙代表、葡外長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進行談判。1887年3月23日,草簽了<中葡會議草約>四條,其中有關於澳門主權問題是第二、三兩條,指出: “二、定准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三、定准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38)《草約》簽字之後,赫德於3月31日致電葡國政府,請其任命澳門總督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為全權代表前來北京最後議定并簽訂條約。7月13日,羅沙到達北京,與清政府進行談判。中國代表由總理衙門以全體名義參加,議定後再選派兩名大臣充任全權大使代表中國政府簽約。12月1日,中國政府全權大臣奕劻、孫毓汶同羅沙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內容共五十四款,其中涉及澳門主權的第二、三款,重述<中葡會議草約>的第二、三款內容。條約簽訂後羅沙立即攜條約原本趕回里斯本,請葡萄牙國王鈐璽批准後立即趕來北京,於1888年4月28日在天津與中國換約大臣李鴻章互換條約。這樣,葡萄牙殖民者三百三十四年來夢寐以求的“永駐管理澳門”合法化的目的實現了。這是赫德“逼著中國不過為了商務上的利益而付出了一種可恥的代價”(39)。從此之後,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遭到破壞。澳門從一個是中國領土,由中國政府行使主權的葡萄牙人租居地,變成為中國領土、由葡國“永駐管理”的特殊地區。這個歷史的責任,清政府是當然的負責者,但更重要的是,應歸罪於當時身任中國海關總税務司的英人赫德。因為<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始終是他策劃和操縱并採取“連哄帶騙”(40)的手段誘導清政府簽訂的。實際上,當時他就受到部份清朝官員和有識之士的強烈譴責和反對。清政府在上當受騙之後,對赫德也有所覺醒和警惕。此後,再沒有委派他代表清政府參加任何與外國談判和簽訂任何條約了。赫德為了恢復他因簽訂條約時而失去的信譽,曾於1891年6月16日,指派金登幹去里斯本,聲稱受命中國政府知會葡萄牙政府,表示“如果葡萄牙同意,中國願意收回澳門”(41)的意向。但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洗脱他破壞澳門主權的罪責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葡萄牙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唯一的條約,但它與中英<南京條約>畢竟有本質的區別。因為:

第一,從國際法觀點看,<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本身并未表明中國政府將澳門割讓(ceded)給葡萄牙,僅僅是允許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罷了。而“管理”(Administration)權祇是一種事實,并非是主權本身,是低於主權的。因此,澳門仍然是中國的領土。這一點,在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約後的第三天,葡萄牙外交部長就聲稱過: “我們從未指明,也不擬指明這行動是割讓領土。”(42)既然澳門未割讓給葡萄牙,澳門的“所有權”(ownership)就在中國手上。而就法理而言,“所有權”是主權最根本的標誌。

第二,<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表明,中國對澳門具有法定的最終處分權。因為“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就是説,葡萄牙沒有交換、出賣、出租、割讓澳門的最終處分權。澳門的最終處分權(主權)仍然保持在中國手上。所以,著名歷史學家、前北京大學歷史系主任早在1922年就肯定地説: “葡國不得讓其(澳門)地於他國一款,正約改為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是澳門主權,中國未全失也。”(43)

第三,<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一個不完全的條約,它留下一個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界址不清的問題。而且明文規定: “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第二款)。既然連“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界址都未確定,更進一步證明中國沒有將澳門割讓給葡萄牙,甚至連“永駐管理澳門”的權利都是成問題的。依法理而言,中國也僅僅是承認葡萄牙暫時管理澳門的事實存在而已。因為條約規定,在“澳屬之地”“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所謂“現時情形”,就是指葡萄牙原來租居圍牆以南的地區。

如上述,葡萄牙通過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并沒有取得澳門主權,祇是破壞了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而已。因此,中國人民和歷屆中國政府即以“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劃界為契機,長期開展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鬥爭。

第一,晚清政府延宕澳門劃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門”的範圍。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後,葡萄牙殖民者利用“澳屬之地”界址未定的機會,肆意進行擴界活動,企圖使“永駐管理澳門”的地區擴至南北25公里、東西10公里的地域。(44)鑒於澳葡不斷擴張管理澳門範圍的情況. ,中國人民和清朝的一些開明官紳,紛紛呼籲和諮請清政府早日與澳葡進行劃界。於是,1909年7月15日,中國派出曾任中法雲南交涉使的高而謙為勘界大臣,葡萄牙派馬查多(Joáquim José Machado),在香港舉行勘界談判。馬查多在會上提出“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勘界方案是: 包括由關閘起至媽閣廟的整個澳門半島、青洲、氹仔、路環、大橫琴、小橫琴、對面山以及附近一切島嶼和水域;自關閘以北到北嶺為局外中立區,共計地域達326多平方公里,比原來葡萄牙的租居地大30倍。馬查多還聲稱“久佔之地,即有主權”(45);“澳門全島所有附屬地,全係得自海盜之手,原始即有佔據管理之實”(46)

清政府的基本立場是: “葡國永駐管理澳門”的地界應是葡萄牙租居澳門城東起嘉思欄炮臺,往西至水坑尾、大炮臺、三巴門,轉北至白鴿巢、沙梨頭以南的地方,“作為澳門原界,於原界之外,查彼最先佔據之地,作為附屬,示不食言;其與澳不相連各島,無論已佔未佔,一概極力駁拒;潭仔、路環兩島,彼雖有盜佔之處,亦不過一隅,區區數畝之地,斷不能指為舊佔全島,能一并拒絕為好,萬不得已,祇可於澳門附近覓地照所佔畝數抵換”(47)。高而謙按此方針與馬查多談判,使第一次談判陷入僵局。總理衙門還要求將談判地點移往廣州,以免受到英國的干預。馬查多見形勢不利,遂於11月14日退出談判,使劃界談判不歡而散。此後,中葡雙方的勘界問題成為懸案,使得“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的界址始終沒有獲得法律的確認。因此,葡萄牙不擁有澳門主權。澳門僅僅成為“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

第二,孫中山革命政府致力於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辛亥革命後,中國國民黨在廣州成立革命政府,孫中山定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方針,那就是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和致力於廢除“不平等條約”。他説:

余致力國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追求中國之自由平等,(……)廢除不平等條約,尤須於最短期間,促其實現。(48)

1921年9月11日,廣州革命政府派出軍隊在廣東沿海剿緝盜匪任務時,澳葡海軍在銀坑越界干涉中國軍隊的行動,并開炮轟擊。中國軍隊當即反擊。10月3日,中華民國非常大總統孫中山命令中國海軍前往澳門近海實行戒備。11月10日,當廣東交涉員李錦綸向廣東省長、粵軍總司令陳炯明報告澳門事件并請示處理辦法時,陳炯明指示李錦綸,中國軍隊一定要堅決反擊葡軍,絕不退讓。

1922年5月28日,澳葡軍隊士兵在澳門新馬路大街上當眾調戲中國婦女,激起澳門華人的憤慨,當即包圍調戲婦女的流氓葡國士兵,加以痛打泄憤。澳葡當局袒護葡兵,并逮捕理髮工人周蘇等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澳門各界約一萬人包圍了白眼塘警署,強烈要求釋放被捕工人。警察署拒絕華人的要求,并竟然於5月29日凌晨向華人開槍,當場死傷工人100多人,釀成轟動澳門與全國的“5·29”慘案。於是,全澳門工人聯合起來,實行大罷工,抗議澳葡的罪行。中國內地人民和革命政府對此作出強烈的反應。廣州國民外交後援會邀集各界團體召開緊急會議,共同商討對付澳葡製造慘案的對策,并一致通過決議:1)請願要求政府速行收回澳門;2)由人民採取自動行動與澳葡斷絕關係;3)中國內地和澳門華人不為葡萄牙人做工;4)抵制葡萄牙貨物;5)向全國人民發出通告,揭露葡兵罪行;6)停止向澳門供應蔬菜和一切商品。(49)6月30日,澳門工會代表陳根生、梁工俠等人專程到廣州謁見孫中山和革命政府外交部長伍廷芳,請求派遣軍艦援助澳門同胞。孫中山和伍廷芳當即表決堅決支持澳門同胞的正義鬥爭,并以政府外交部名義向葡萄牙駐廣州領事發出照會,表示抗議。

1924年11月,孫中山發起召開國民議會和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人民運動,得到中華各族人民的熱烈響應,連北洋政府外交部也於1925年6月正式照會葡萄牙政府修改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並於1928年2月6日,即在其覆滅前夕,仍電令駐葡萄牙公使王廷璋,在有效期為十年的中葡條約四次期滿之際,預先向葡萄牙政府聲明,雙方應定期開議,改訂以相互平等為原則的新約。

第三,國民黨政府宣佈<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期滿失效。

1928年6月,國民黨軍隊佔領北京。7月10日,國民黨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駐華公使畢安琪(José António de Bianchi),稱<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已經於本年4月28日期滿無效。8月2日,畢安琪在覆照中否認條約已經失效,但表示願以相互尊重領土、主權完整的基礎上修訂條約。到了9月初旬,中葡兩方分別以外交部副部長唐悦良和畢安琪為代表,在南京開議新約。此時,國民黨政府已發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宣言,當然不再承認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在談判過程中,葡萄牙政府指令畢安琪,這一次修約以不涉及澳門問題為重要方針,否則寧願處於無約國地位。但由於國民黨政府尚無在此時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決心,因此,在12月19日簽訂的<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僅有五款條文,且其中完全沒有提到澳門問題。這樣,使葡萄牙得以按原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繼續管理澳門。澳門回歸又成為懸案。

第四,國民黨政府圖謀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1945年8月,當中國人民取得了抗日戰爭勝利的時候,人們又再次回味聞一多先生所寫的愛國主義詩篇<七子之歌·澳門>:

你可知“媽港”不是我的真名姓? ……

我離開你的襁褓太久了,母親!

但是他們擄去的是我的肉體,

你依然保管著我內心的靈魂。

三百年來夢寐不忘的生母啊!

請叫兒的乳名,叫我一聲“澳門”!

母親! 我要回來,母親!

9月,再次掀起要求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運動。首先是國民黨政府外交部電飭中國駐葡萄牙公使,令其向葡國政府申明,通過談判途徑解決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50)

10月,當張發奎率領國民黨第二方面軍到達廣州接受日本軍投降後,即暗示中山縣縣長張惠長和駐軍159師師長劉紹武共同策劃一次反對葡萄牙佔領澳門的運動。首先,國民黨通過澳門支部在澳門內發動一些集會遊行示威,表示不滿葡萄牙繼續管理澳門,提出“收回澳門”的口號。這些行動引起澳葡當局的恐慌,於是即以維持社會治安為名,封鎖關閘,限制內地中國人民進入澳門。同時頒佈禁止澳門中國居民集會的敕令。澳葡這些舉動引起廣東軍民的憤怒。廣州政府聲明中國軍隊保留進入澳門搜查日本戰犯的行動自由。

11月,張發奎命令劉紹武帶軍隊從石歧進駐前山寨,封鎖粵澳邊境,切斷內地對澳門的糧食和副食品供應。同時,在灣仔、前山兩地進行夜間軍事演習。在這種形勢下,澳葡十分恐慌,於是一方面通過英國政府向國民黨政府轉令廣州行營撤銷對澳門的封鎖;另一方面又致函廣州行營,表示願意將所有在澳門的日軍交由中國政府處置;并允准中國軍民自由出入澳門,允許中國一切黨團在澳門公開活動。同時派官員向中國道歉。葡萄牙駐廣州領事雅瑪紐(Mario Gracia)還在廣州記者招待會上表示: “澳門交還中國極有可能,為求中國領土之完整,本人極願對此作各種努力。”(51)在此情況下,廣州行營按照國民黨南京政府的指示,於9月下旬始撤除對澳門的封鎖。

1946年2月5日,劉紹武帶領武裝警衛連到澳門示威,并在澳門各界人士招待會上發表演説: “中國領土必須完整,澳門迅速收回,才可符合同胞之願望。”(52)1947年8月,國民黨南京政府參議會通過了“及早收回澳門”的議案;全國各省、市參議會也紛紛作出收回澳門的決議,并通電全國。國民黨立法院向外交部提出通過向葡萄牙收回澳門的決議。廣東省參議會還組織了“廣東民眾收回澳門活動促進會”,研究收回澳門的具體方案。但後來由於國民黨中央政府態度不堅決,甚至認為“目前國際形勢之下,此問題一時難以解決,俟時機成熟,再提出交涉收回”(53)。這麼一來,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收回澳門的願望未能實現。

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實現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新中國人民和政府為實現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進行不懈的鬥爭,并最後得到完滿的解決。

1955年10月26日,為了抨擊澳葡當局籌備“紀念澳門開埠500週年”活動,《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警告澳門葡萄牙當局”的評論員文章,強烈表示收回澳的決心,指出:

澳門是中國領土,中國人民從來沒有忘記澳門,也從來沒有忘記他們有權利要求從葡萄牙手中收回自己的這塊領土。(……)澳門至今還沒有歸還中國,并不等於説中國人民容忍澳門遭受侵佔的情況長期繼續下去。

1963年3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評美國共產黨的聲明>一文,再一次重申中國政府收回澳門的立場,指出:

我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就宣佈,對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歷屆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所訂立的條約,要分別按其內容,或者承認,或者廢除,或者重訂。(……)事實上,歷史上的許多條約有的已經失效,有的已經廢除,有的則被新的條約所代替。還有一些歷史遺留下來懸而未決的問題,我們一貫主張,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經過談判和平解決。在未解決以前維持現狀。例如香港、九龍、澳門問題,以及一切未經雙方正式規定的邊界問題,就是這樣。

1972年3月8日,中國政府在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的備忘錄中,更堅定和更迫切要求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而鄭重聲明:

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份,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非殖民化”範疇。我國政府主張,在條件成熟時,用適當的方式和平解決港澳問題。在未解決以前維時現狀。(54)

同年3月10日,中國駐聯合國大使黃華在聯合國大會上,代表中國政府再一次嚴正聲明收回澳門的立場:

香港和澳門係英國與葡萄牙政府所佔領的中國領土;香港與澳門問題的解決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而不能等同於其他殖民地。中國政府一貫認為,關於港澳問題,應在時機成熟時,以適當方法解決。聯合國無權討論此問題。(55)

這就表明了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堅定立場。於是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於當年6月5日通過決議,向聯合國大會建議從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兩個地區。11月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批准了該特委會的建議報告。這為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創造了良好的國際條件。

1974年4月25日,由一群葡萄牙年輕軍官組織而成的革命組織“武裝部隊運動”發動政變。1975年11月25日,由埃亞內斯出任總統,使葡萄牙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葡萄牙新政府宣佈實行“反殖民地主義”的對外政策,決定從亞洲各葡萄牙屬的殖民地撤退。這一政策大大改善了葡中關係。1979年2月8日,兩國政府在巴黎簽署了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決定自1979年2月8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在三個月內互派大使”。

1984年3月,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前往里斯本參加葡萄牙新任總統馬里奧·蘇亞雷斯的就職典禮,拜會了葡國外交部長波雷斯·德米蘭達,雙方就通過友好談判解決澳門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并分別在里斯本和北京發表新聞公報,決定於1986年6月最後一週,在北京開始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進行會談。經過8個月又14天的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會談,終於取得圓滿成功,并於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的聯合聲明>進行草簽;又於4月13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隆重的正式簽字儀式。聲明指出:

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岛,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56)

<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是在1887年3月26日<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草簽一百週年後的同一天簽訂的。一百年前,赫德指派英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代表清朝政府去里斯本草簽<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使葡萄牙得以騙取了“永駐管理澳門”的特權;一百年後,中葡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向全世界莊嚴宣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正式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至此,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長期夢寐以求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願望終於實現了。

【註】

(1)王彥威、王亮輯: 《清季外交史料》第7冊頁148。

(2)張錫群等: 《中國近代割地簡史》頁258-259,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元邦建等: 《澳門史略》頁329,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等。其中前書將澳門列入割地給葡萄牙是錯誤的。因為澳門與香港不一樣,香港是通過簽訂<南京條約>割讓給英國;澳門并非是割讓給葡萄牙,而是給葡萄牙租居和“管理”。兩者不能同日而語。

(3)沈德符: 《萬曆野獲編》卷3,<香山澳>。

(4)郭尚賓: 《郭給諫疏稿》卷1,<防澳防黎疏>。

(5)盧坤: 《廣東海防匯覽》卷3,<險要>。

(6)H. B. 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

(7)(12)(13)(18)印光任、張汝霖: 《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

(8)(10)祝淮: 《道光香山縣志》卷3,<職官表>;陳澧: 《光緒香山縣志》卷10,<職官表>;厲式金: 《民國香山縣志》卷8,<職官表>。

(9)祝淮: 《道光香山縣志》卷4,<海防>。

(11)《明神宗實錄》卷557。

(14)申良翰: 《康熙香山縣志》卷9,<澳夷>。

(15)(16)梁廷枬: 《粵海關志》卷7,<設官>。

(17)(27)(39)馬士著、張匯文等譯: 《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三聯書店1958年版,頁48;頁50;第二冊,頁428。

(19)《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

(20)(24)(27)H. B.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 Ⅲ, p.324; Vol I, p.28; Vol ⅡI, p.237

(21)《大明律》卷1,<名例>。

(22)《清高祖聖訓》卷195,<嚴法紀>。

(23)《中西通商原始記》,轉引郭廷以: 《中國近代史》第1冊頁531,商務印書館1941年版。

(25)龐尚鵬: <題為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事治安疏>,《明經世文編》卷357。

(28)龍思泰著、吳義雄等譯: 《早期澳門史》頁1、91,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

(29)《清高宗實錄》卷436。

(30)(34)(35)文慶等輯: 《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70;(同治朝)卷8;(同治朝)卷8。

(31)J. R. Morrison: 《中國貿易指南》第3版,廣東中國陳列室出版,1849年。

(32)祝淮: 《道光香山縣志》卷3。

(33)Jorge Noronha e Silveira: Subsidios para a Histo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1820-1974)Macau,Publicaçóes o Direito, 1991. 轉引吳志良: 《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頁165,澳門成人敎育學會出版,1998年。

(36)(37)《澳門專檔》(一)頁2-5,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臺北1995年版。

(38)(40)《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頁74-95,中華書局,1983版。

(41)轉引吳志良: 《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頁187,澳門成人敎育學會出版,1998年。

(42)陳飛霞主編: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頁396,中華書局1992年版。

(43)《東方雜志》第19卷第11期,1922年。

(44)蔡國楨輯: 《澳門公牘偶存》頁5,(《叢書集成續編》本)。

(45)(46)(47)王彥威、王亮輯: 《清季外交史料》第7冊,頁148、141、142。

(48)<國父遺囑>1925年3月11日。

(49)《廣州百年大事記》頁254。

(50)臺灣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言人王肇慶的講話,載臺北《中國時報》1987年3月27日,第一版。

(51)(52)黃啟臣: 《澳門通史》頁518,廣東敎育出版1999年版。

(53)《國民黨政府行政院檔案》(二)第9224號。

(54)黃漢強主編: 《澳門問題資料匯編》第一冊頁78,澳門《華僑報》編印,1985年。

(55)黃啟臣: 《澳門通史》頁526,廣東敎育出版1999年版。

(5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一條文。

*黃啟臣,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敎授,澳門史專家,兼任中國經濟史學會理事、中國明史學會理事、中國商業史學會理事、中國外貿史分會副會長、廣東中國經濟史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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