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澳門歷史上的鴉片貿易問題

郭衛東

鴉片,由兩年生草本植物罌粟菓中的白色乳汁凝結而成,內含一種特殊的生物碱嗎啡,適量服用,具有提神鎮痛止瀉辟瘴的功效,過量服用,則會成癮,醫學上稱之為依賴性,分身體依賴(涕淚橫流、徹骨寒冷、心跳心慌等等)和精神依賴(心癮),中毒者難以戒除。據現代研究,95%以上的脫毒者因“心癮”的作用在半年內會復吸。(1)

鴉片種植的起源時間和地點還不清楚,疑為中東。或許是古埃及人保存了最早有關鴉片的記載(2),唐代時經阿拉伯商人由阿拉伯、印度等地傳入中國。(3)中文“阿芙蓉”,即音源於阿拉伯語“afyun”(4),其他的中文名稱還有“米囊”、“罂粟”等,晚唐詩人陶雍詩有“馬前初見米囊花”句。宋時蘇東坡也有詩賦“童子能煎罂粟湯”句,其輕鬆語調說明那時作為藥用的鴉片還沒有露出毒品的猙獰面目。(5)明人所作《醫學入門》說“鴉片一名阿芙蓉”是最早在漢語中出現的“鴉片”字眼。這“鴉”字由“阿”音變而來。明成化年間,中國已掌握從罌粟中“取汁之法”。(6)考李時珍《本草綱目》,也祇記鴉片性澀,有微毒,并未稱對人體有大傷害甚或會致人於死命。(7)這說明在明朝中葉鴉片也祇是作為藥用而已。

鴉片成為毒品,是在鴉片吸食方法傳入中國之後。據説,最早的吸食方法之一槍管灼火法即是由葡萄牙人和荷蘭人傳入中國的。這一來,鴉片便完成了從藥物服用到毒品吸食的轉換過程。

鴉片的主要功用從藥物到毒品的變換是在明清之際實現的(多認為是在明朝嘉靖、隆慶和萬曆年間)。其間,有西班牙和荷蘭人,自然也包括葡萄牙人向中國輸入鴉片。澳門,是鴉片戰爭前西人在華的最早盤據地和貿易處所,在19世紀初葉以前的歷史年代裡,更長期作為列強對華鴉片輸出的重要基地而存在。在數百年的鴉片禍華史中,澳門的影響來得格外巨大。

曾有説法云,明末葡人曾向中國皇帝進貢鴉片200斤,皇后100斤。(8)1589年,鴉片列入明政府的關税徵收表,每十斤税銀二錢,表明鴉片輸入已達到一定量。從1685年開始,鴉片已經不間斷地輸入中國。(9)康熙朝開放海禁,鴉片每百斤納税三兩,又每包加税二兩四分五釐即准許輸入,吸食鴉片呈蔓延之勢: “其時,沿海居民得南洋吸食法而愈精思之,煮土成膏,鑲柱為管,就燈吸食。其煙不數年流行各省,甚至開館賣煙。”(10)美籍華人學者張馨保曾提出一個讓人思考的問題: 為甚麼“吸鴉片的惡習在中國流行之盛傳播之遠,超出世界任何其他地方? ”他的解釋是:

當時的中國,生活著一個優裕的等閑階層。他們處在扼殺一切生機、扼殺一切創造性活動的異族統治下,可能是一個原因。在整個19世紀,并且延至20世紀,鴉片給這些逃避現實的文人騷士一種消愁劑,提供了一大解脱。另一方面,吸食鴉片也成了普通人的愛好,并顯示其社會地位。(11)

葡萄牙可以説是向中國批量輸入鴉片最早的西方國家之一。至遲從1720年,葡人已從果阿(Goa)、達曼(Daman)等地運鴉片入華進行商業性銷售,由印度各土著邦出產的聲名狼藉的“白皮士”(又名“小土”)最初就是由葡人運人中國的。

1729年,清政府首次頒佈鴉片禁令,澳門所處的特殊地理位置和政治地位以及葡澳當局實行的毒品庇護政策,使澳門島成為鴉片販子躲避中國政府稽查的“理想”處所,澳門逐漸變成西方向中國輸入鴉片最主要的倉儲站和集散地。葡萄牙印度殖民政府曾力圖把澳門變成葡人經營鴉片的壟斷市場,規定葡萄牙船不得為其它國籍商人運送鴉片,葡澳商人也不許從外商手中收購鴉片,使外國鴉片販子“在島嶼之間遊蕩,被迫以較低的價格向中國人出售鴉片,以致澳門的鴉片交易因價格的低落而缺乏生氣,無利可圖”,因而也使鴉片的價格混亂,無“規範”可言。1735年,有一種鴉片的售價為每擔70兩,而另一種則為每擔225兩。(12)1764年,葡萄牙當局重申鴉片壟斷令,因為葡商沒有足夠資金去滿足中國市場的需求,葡萄牙船主也搞不到那麼多貨,反而給英國等乘虛而入的機會,大批量運進鴉片進行廉價傾銷。(13)在1667年以前,每年輸入中國的鴉片很少有超過200箱的。〔按: 每箱鴉片重約100-120斤,主要是由於乾耗量不同帶來的差别。箱子通常用芒菓木製成,分兩層,每層20格,每箱40格,放置以濃縮煙漿製成的實體煙球40個,外包以罌粟花瓣,再包以牛皮、麻皮等。但種類不同的煙土,包裝也有區别。〕這年之後,輸入量陡增到1,000箱,并持續快速增長。(14)終於逼使葡當局政變政策,1775年,天主敎澳門主敎吉馬良斯(D. Alexandre Pedrosa Guimarães)向澳門議事會呼籲關注鴉片貿易;然而次年又建議“允許外國人用我們(葡人)的船隻把鴉片和其它想運進來的一切貨物運進澳門”(15),允許葡澳人收購或代理外人鴉片遂成“合法”,鴉片貿易找到了一個安全的躉站而迅速發展起來。也有一種説法云: “在1773年以前,英國人自身沒有直接運鴉片進入中國,他們的貿易全都是通過葡萄牙人在澳門轉手。”(16)此話過份粉飾了英國人,但經過澳門由葡澳人等轉手的鴉片無疑屬大宗交易。到1782年時,澳門不僅是西方對華鴉片交易的最大市場,而且貿易網還延伸到東南亞等地。這年,英國鴉片船“嫩實茲號”(Nonsuch)運到澳門鴉片1,601箱,除在中國發銷200箱外,其餘均被送到越南和馬來半島等地出售。(17)

一時間,澳門這一彈丸之地,應運而生出一批大發罪惡之財的鴉片代理商。他們大概由那麼一些類别的人構成:

一是部份葡澳商人,如為英國“比爾商行”(它是後來在華經銷鴉片的最大商家“怡和洋行”的前身)做鴉片代理的“著名”商人詹那里渥(Senhor Januário da Almeida)、巴羅斯(Sur Manuel de Barros)、白蘭度(B. Barreto)等。又如曾將“公班土”提昇到3,000元一箱極高價出售的葡商派里拉(Pereira)。再如羅傑爾·德·法利亞爵士(Sir Roger de Feria),此公是一個“英國化的葡萄牙人”,其活動能量不局限於澳門,也不局限於作為葡屬印度殖民地的達曼和果阿,而及於英屬印度殖民地。他曾受英國鴉片販子之托,用16,600盧比收買達曼的省長和議會以謀“白皮土”在澳門的減税。另如澳門的“潘瓦母子公司”曾把128,000圓的鉅款存放在英國對華鴉片貿易機構“麥尼克行”中生息。這批人久在商場混跡,熟悉走私門道,擁有一定資金和掮客代理經驗,曾一度是鴉片代理行當中最活躍的分子。(18)

二是部份葡萄牙高級官員,他們蹤跡隱秘,能量卻非常大。如“比爾商行”曾與“澳門審判長阿利加(Senhor Arriaga)先生暗中勾結,專心做起大規模的鴉片生意”。另有前澳門總管柏納多·阿萊爾(Bernardo Aleire)也答應大鴉片商馬地臣(J. Matheson),照顧其“利益”,祇要馬地臣替他償還一筆“舊債”,馬地臣評價説這尚屬“一種老實的納賄方法”。(19)他們之中,最惡名昭著的是阿利加,19世紀初年,因其在澳門的“奢侈生活”和“揮霍性地派送禮物”,他居然欠英國鴉片商人的款項不下1,780,000圓之鉅。更離奇的是,當英商準備對他進行法律起訴追回欠款時,居然在澳門當地“很難找到一個葡萄牙律師有足夠的勇氣”。這也難怪,阿利加不僅是澳門的首席法官,還兼任澳門當局的海關關長和財政官等職。在澳門,英人的訴狀衹能是遞到他的手上,被告和受理人、裁決人三位一體,結果會是怎樣,也是意料中的事了。英國方面無奈,祇有轉向葡萄牙設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高等法院起訴,試圖尋求較為“公道”的判決。但在阿利加向里約熱內盧方面大肆送禮行贿下,高等法院提出的“調解辦法”是,判定欠款1,000,000圓,由阿利加償還的部份僅祇是225,000圓。此後,阿利加便多方給英人以留難。(20)這些利用職權亦官亦商的葡澳官僚在鴉片交易中獲得的鉅大利潤於此可洞見一斑。

三是部份外籍鴉片販子冒充葡人身份從事此項貿易,如“達文森行”的創始人,原籍蘇格蘭,卻長期以“歸化的葡萄牙人的身份出現”。而“達文森行”又是英國僅次於“怡和”的在華第二大鴉片商家“顛地行”的前身,在19世紀40年代以前,這兩家商行控制了中國鴉片貿易量的三分之二。(21)

四是少數中國商人,活動最猖獗的當屬“先官”〔冼官? 〕,他的住所就在澳門。他是在18世紀80年代隨著澳門鴉片走私泛濫而“走紅”的分子,由於他能夠打通廣州官府等各方面的關節,便放膽“指揮著大量的鴉片交易”。他染指澳門的鴉片交易,既違反葡澳當局的有關市場壟斷規定,更違反清政府的禁煙政策。其所以肆無忌憚,就在於他同中國地方官府以及潘啟官等行商領袖有著密切的不為人知的關係。以澳門為中心,曾長期形成一個中外聯盟官商勾串的毒品庇護網,於此,就連遠在北京的清帝也很瞭然。道光帝曾憤憤寫道:

鴉片流入內地(……)日甚一日,皆由番舶裝載鴉片駛至澳門、廈門等處附近關津停泊,或溝通節差暗中抽税包庇進關,或巡哨兵役遊奕往來,私為奸夷夾帶,代為發販。(22)

在這個網絡中,諸如“先官”之類的華商掮客起著聯結人的作用。對這類人,葡澳當局也讓著三分。

葡澳和各國鴉片販子在極力促使加大鴉片輸華問題上有一致點,1792年8月14日,澳門議事會甚至投票表決,反對中方試圖在澳門設立鴉片稽查的建議。(23)但他們之間又有矛盾,無論如何,外商對鴉片要經過葡澳人氏經手的作法很不滿意,這不僅要使葡澳人氏參予利潤分肥提取數額不小的代理傭金,而且使整個鴉片對華貿易受制於葡澳當局。所以,在鴉片輸華歷史上長期或明或暗地存在著外人與葡澳的較量。由於英國是對華鴉片輸入的最大國家,這種鬥爭又主要表現為英、葡間的闘法。

1780年,英東印度公司在澳門南部的“雲雀灣”建立鴉片倉站(24),透露英國人想繞開澳門自行貿易的企圖。1782年東印度公司駐華管理會曾建議: 不向澳門船主批量出售鴉片。而“先官”認為,鴉片船在澳門長期停留,會引起中國官方的查緝。潘啟官則提出: 鴉片船應該駛入黃埔,“以免被懷疑”(25)。這是後來鴉片貿易基地從澳門轉移黃埔的最早提議,可謂深謀遠慮。1793年,中國當局開始覺察到雲雀灣的鴉片船,發出警告。翌年外國鴉片商再次向葡澳當局提出允許在澳門自行經營鴉片的申請又被拒絕。雲雀灣又遭到中國政府的查堵和海盜的騷擾。(26)特别是1796年中國的禁煙措施加強,擔心影響茶葉等正常貿易,東印度公司祇得放棄直接在華經營鴉片的政策,改為祇在印度負責生產、在華鴉片由散商經銷的戰略。而英國散商主要還是依托澳門。1798年,不算來自麻窪(Malwa)和土耳其的鴉片,祇是從孟加拉進入澳門的鴉片就有2,000箱。澳門被認為是當時“中國唯一的鴉片市場”(27)

然而,英國人想擺脱澳門制約的意願并未放棄。1799年,葡萄牙攝政王致函澳門議事會,要其商議是繼續維持葡澳人的鴉片經營壟斷權,還是允准他國外商在澳門自營鴉片,葡澳當局從中抽取重税,何者更有利的問題。信函提出,須防止外商不經澳門而將鴉片逕直運入中國大陸的可能,認為那樣一來,將極不利於澳門的財政税收。葡萄牙王室的這次提醒未能引起葡澳當局的重視。(28)英國人卻積極行動起來,1803-1804年,東印度公司秘密委派駐華大班剌佛(J. W. Roberts)等人赴越南,企圖誘使安南國王同意把離土倫港約2 0海里的卡拉島(Callao)或坎貝羅斯島(Campellos)租讓給東印度公司,用途是“在當地擴大鴉片銷售,如果與葡萄牙人發生戰爭,可使澳門這個口岸,不再成為鴉片的唯一商站”。為促成此項使命的完成,公司特撥6,500圓作為往見安南國王的秘密經費。由於葡萄牙人和法國人的作梗,剌佛使命未遂。(29)1805-1806年度,澳門鴉片市場出現大蕭條,幾乎“一箱也不能賣出去”,原因是幾個月來海盜“包圍澳門”,再就是中國官府查煙趨於嚴厲。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1805年英國對往加爾各答的葡萄牙船課徵重税,作為報復,澳門當局便嚴厲禁止任何非葡籍船隻運鴉片入澳。英人轉移鴉片基地的步伐隨之加快,對華鴉片轉運地因而有一個重要改變,就是從澳門移到黃埔。葡澳當局對此作出迅速反應,致函葡印政府,申訴鴉片在黃埔的售賣對澳門的不利,請求就此事與英方協商。要説明的是,澳門往黃埔的轉移祇是輸華鴉片中的一部份,另有相當部份的鴉片交易還是在澳門進行。葡澳與它國那種既互相利用又互相爭奪的情況依然存在。(30)

1813年,東印度公司發現,產於麻窪的“白皮土”輸華量的增長,已對公司操控下的“大土”(又稱“公班土”,主產於孟加拉等地)構成威脅,於是禁止麻窪煙從孟買出口。此一來,麻窪鴉片祇得從葡萄牙控制的果阿和達曼尋求新出海口,使這項日益增長有利可圖的貿易落入當地的葡人之手,澳門也分享餘利,葡澳甚至把這視為“重振澳門商貿的最後機會”(31)。而英國散商則租用懸葡萄牙旗的船隻將“白皮土”運入澳門,使得東印度公司印度鴉片的產銷壟斷和葡澳當局對澳門鴉片的銷售壟斷均發生問題。1819年,東印度公司董事會致函孟加拉總督,要求英國政府出面干預,直接與葡萄牙政府“進行蹉商,俾後者據以禁止非(公司)壟斷的鴉片輸入澳門”。而澳門方面則提出需要給其“損失”以“補償”,補償內容包括葡英協商議決鴉片輸華數量;開始時,每年核准輸入澳門5,000箱鴉片,東印度公司應每年向葡澳交付100,000兩銀子的“關税”。這幾乎是一個全面控制英印輸華鴉片的方案。英國人視這一方案為葡澳當局過份“自負”的表現,以為離開澳門,英人的鴉片便無從銷售。英方當然不能接受此具有“哀的美敦書”性質的方案,其尋找更合適鴉片交易地點的動作也就此加快。(32)

與此同時,英國散商為爭取“白皮土”出口“自由化”的闘爭也在進行。這年年底,馬地臣前往果阿與達曼,用金錢運動兩地的葡萄牙高官,試圖獲得英國船在上述地區自由運送鴉片的權利,而葡籍商人則收買了另一些勢力更大的官員,駁回了馬地臣的申訴。馬地臣又將官司從葡印總督那裡打到設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葡屬殖民地高級法院,然而均告失敗。(33)

19世紀20年代初,外國鴉片商找到了一個比澳門和黃埔更安全方便的地點,就是伶仃洋面。自此之後,輸華鴉片逐步轉移至伶仃洋面。l 820年,英國鴉片船“老師傅號”為躲避中國當局在黃埔的查緝,曾打算避風頭於澳門,“但是經過再三考慮,認為貿然駛入一個中國人是最高主宰而葡萄牙人祇不過是隨時可以撤佃的佃戶的港口,是很不聰明的”,於是改而駛入伶仃洋。1823年,為扭轉局面,葡澳官方和商界“亟力勸誘外國人將鴉片貯存”於澳門,允諾在關税等方面將給予它國鴉片商與葡商同等待遇。但又提出,要對每箱鴉片額外徵課,以期每年湊足200,000圓作為賄賂中國官員之用。英商認為,要使“誅求無厭”的清朝官員“永遠滿足”是不可能的,而且葡澳當局對於中方“奉命惟謹”的態度也使英人不放心。(34)於是拒絕了葡澳建議。儘管如此,在這一年,還是有英國鴉片船“赫頓號”(Hutton)、“帕斯考號”(Pascao)以及美國、西班牙的鴉片船停靠澳門。(35)

況且,澳門的鴉片貿易還有“最後一個希望”,即通過達曼、果阿等葡屬港口走私的“白皮土”。英商又對澳門這一鴉片來源進行扼制,先是用利誘手段打通果阿當局,使其同意英商祇要交費就可以從果阿領取執照,該項執照允准經過葡屬印度港口的鴉片船逕駛伶仃洋面而不必到澳門交税。是項措置後在澳門方面的強烈反對下擱淺。1831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實行“通行證制度”,規定原通過達曼等地走私“白皮土”,祇要交付少量“通過税”,即可從孟買直接出口。此舉對葡屬印度和葡澳構成雙重打擊,使其鴉片來源從根本上大部斷絕。(36)澳門鴉片轉運中心的地位迅速衰落,當然還不能説鴉片走私在澳門就已絕跡。在1830年,澳門進口的鴉片即為1,883.25箱,澳門當局還堂而皇之地對每箱鴉片徵收16兩銀子的“關税”,使毒品走私合法化,加上零星收費,該年度葡澳政府共從鴉片中徵收了30,132兩銀子的關税,這年澳門的關税總收入為銀子69,183兩,也就是説,來自鴉片的税收幾乎佔到一半。1834年,葡澳當局將鴉片關税降至每箱8兩,但由於鴉片入澳增至3,283.88箱,這年澳門的鴉片關税仍達到26,536.16兩(37);另有史料顯示,到1837年,麻窪鴉片約有四分之三是直接從孟買由英國船裝運出口,英印殖民政府每箱課徵125盧比的出口税,其餘四分之一仍沿襲傳統通道,迂回葡屬殖民地由葡萄牙船裝載來華,而這部份鴉片同澳門是不能脱掉干繫的。(38)

澳門作為鴉片輸華的淵藪還引致清政府禁煙政策的幾多演變。

發生在澳門的“朱梅官事件”便成為清朝禁煙政策變化的一個契機。1810年,廣東著名海盜張保(仔)向政府投誠,後被授予福建水師職缺。其人深悉鴉片走私內幕,在福建緝獲若干鴉片走私船,審訊後招供鴉片來自澳門,進而探得澳門存有一個鴉片窩子。福建方面遂把情報送廣東當局。(39)1815年春,廣東方面抓獲朱梅官等為首的鴉片販子12人。朱梅官在澳門與葡萄牙人安多利(Antony)交易鴉片120筒(每筒重約二斤七、八兩),又以3,840圓的價格售出,其餘人也都得銀1,320至3,500洋圓不等。(40)據外人材料説,抓捕朱梅官的廣東香山縣官員先前曾向朱犯索賄80,000圓未遂,故而施用竣刑,興發事端。(41)事情真相如何,未見中方材料,不得其詳。但清朝官員索賄受賄縱容鴉片走私則早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以至於1815年時,澳門的葡萄牙人公然設立一種鴉片賄賂基金,對每箱鴉片抽收40圓,每年總額約為100,000圓以下,專門用於對清朝有關官員的行賄。(42)朱梅官等人後來受到枷號一個月流放黑龍江充當苦役的處罰。事件不能算大,但格外引起我們注意的是: 朱梅官事件後,廣東當局加強了對澳門鴉片的防堵,專門制定了<查禁鴉片煙章程>,放棄此前葡人進入澳門船隻免檢的特惠,規定嗣後對入澳的所有葡船,在卸貨前必須接受清朝官憲的臨場檢視,對失察官員予以處分,查出鴉片的官員給予獎勵。此項章程經朝廷批覆後頒行。(43)有研究者注意到,1815年的章程標誌著清朝的禁煙方針由此前偏重於對國人的“內禁”到對外商查緝的“外禁”的並重政策的出臺。(44)

1821年,又發生轟動一時的“葉恆澍事件”。葉恆澍,葡人稱“阿西”(Asee)。據粤督阮元奏本: 葉曾捐納得州同虚銜,於澳門置船經營,在其周圍形成一鴉片走私團伙,基本上均在“香山縣屬澳門地方,生理彼此熟識”(45),道光元年(1821)七月,在澳門與同伙轉賣鴉片,被逮捕。但據外方資料來看,葉案并不簡單。據説葉氏是澳門的鴉片掮客,又是葡澳為求鴉片走私向清朝官員行賄的經手人。所以,他被捕後,為了自保,曾咬出諸多有牽連的官員,揭出行當內的黑幕,所出示的賬簿包括收集多少鴉片賄賂,送給那些地方官員,每人每箱若干,每年若干,都有確數。受賄者不僅包括中下層官員,還包括“藍頂”的高級官員,以至“紅頂”的水師提督。若此調查結果使粤督頗為難,牽扯面出乎意料地廣,若朝廷追查,最低粵督也要當戴失察的責任。(46)故此,阮元大事化小,祇是輕判葉氏以販賣一次鴉片之罪,枷號一月,發近邊充軍而已。阮元還將此事諉過於行商領袖伍敦元,即伍浩官。1821年11月8日,阮元奏參:

訪得鴉片來路大端有三: 一係大西洋(葡萄牙),一係英吉利,一係米利堅。大西洋住居澳海,每於赴本國置貨及赴别國貿易之時,回帆夾帶鴉片,回粵偷銷。(47)

伍敦元身居總行商,竟然視若無睹,使得鴉片泛濫。彈劾伍敦元摘去三品頂戴,得朝旨批覆,反映清廷對澳門鴉片問題的愈發關注。伍敦元也曾辯解: 他本人從未經營過鴉片,與販賣鴉片之人也從無交往,他也無權搜查船隻,無法斷定船中有無鴉片,也無權管束政府官吏。然而其辯解不被當局所睬。(48)案件牽連甚廣,反映鴉片走私在葡澳當局、鴉片販子、中國官員的相互作用下已成頑疾,且具規模。案件的另一個後果是導致鴉片走私基地的變動。伍敦元被查後,行商不敢再玩忽職守,1821年11月12日,以伍敦元領銜的“十三行”公告外商: “目下停留在黃埔的鴉片躉船必須立即在一週之內離開,否則將向官府告發查禁。今後來船必須出具甘結,保證未載鴉片,否則行商拒絕為其擔保。”稍後行商果然對駛入黃埔的美國船“安米利”號(Emily)、英國散商船“墨羅佩”號(Merope)、“胡格利”號(Hooghly)、“歐亨利亞”號(Eugenia)進行指控,揭明三艘英船均與大鴉片商馬地臣有關。結果是,中方宣佈對三艘英船已經起卸上岸的半數貨物予以沒收;勒令馬地臣離開中國口岸,永遠不得再來。在中方查禁下,美船駛往巴達維亞,英船“胡格利”號駛往印度,“歐亨利亞”號則逃避到伶仃洋停留達五個月之久,而“墨羅佩”號居然就勢在伶仃停留三年之久。英國海軍戰船“土巴資”號(Topaze)、“塞努”號(Curlew)等也到了伶仃。(49)由此揭開鴉片貿易的另一個更大規模的階段--伶仃洋時期。在1837年4月1日,伶仃洋的鴉片存貨就達到8,364箱,以後又遠超此數,常年有四五艘大的鴉片躉船停泊在伶仃作為接貨船,又有數量眾多的轉運船將鴉片轉運到中國沿海各省區。(50)

1839年,澳門又成為林則徐廣東禁毒的重點地區。3月18日,林則徐在廣州發佈命令,責令外國鴉片販子務必交清鴉片。次日,粤海關發佈禁止外商擅離廣州前往澳門的通告。22日,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義律(C. Elliot)照會澳門總督平托(Adrião Accácio da Silva Pinto),請其保護在澳門的英國僑民。在中英衡突之間,葡澳當局從自身利益出發,不願貿然捲入,平托聲稱他祇能向進行合法貿易的英國人提供保護,而不能向從事鴉片貿易的人提供保護。4月13日,義律又提出,願意提供軍隊協助葡澳當局保護澳門。平托斷然予以拒絕,稱葡澳在中英衝突中祇能保持一種“中立”立場。(51)林則徐等清醒地察覺到澳門是入華鴉片的重要集散地:

澳門為夷商聚集之所。夷樓屯貯煙土,久成弊薮。乘此查辦之時,比當於該處先清其源,方為盡善。(52)

表明為清除澳門的鴉片源頭不遺餘力。林則徐等嚴令葡澳當局呈交鴉片: “前已訪得該西洋住澳夷人,多有私將鴉片存貯夷樓,販賣漁利,歷次孥獲煙匪,供指買自澳夷,確有案據。”要求葡澳當局“毋許姦夷屯貯售賣,并令將所存煙土呈繳”,否則將“封澳挨查”。(53)葡澳當局一面發佈禁止在澳存留銷賣鴉片的告示,一面陽奉陰違,催促鴉片商將鴉片潛運出澳門。估計,約有3,000箱鴉片被裝運到馬尼拉。(54)但仍有遺留鴉片在澳出售,4月間,發生“紀亞九案”,中國鴉片商人紀亞九兩次從外商處購買鴉片,被查獲,引起中方震怒,4月25日限令葡澳當局三天內查明澳門所屯煙土,開列貨主姓名和煙箱確數,交澳門同知備查。林則徐還宣稱,他將“按臨澳門,親督驗收”。(55)葡澳當局不敢違拗,查出葡人亞思時少量鴉片,予以法辦;又查到英商因義斯(J. Innes)偷運入澳的8箱鴉片,轉由英方交給中方。(56)6月3日,轟轟烈烈的虎門銷煙開始。5日,葡澳當局呈報澳門已經沒有鴉片,葡萄牙商人和官員願意向中國當局呈交永不攜帶鴉片的切結,并歡迎林則徐親臨澳門查辦。6月23日,廣東官員告示葡澳當局: “倘向私售鴉片,一經拿獲,即恭請王命正法。”(57)未幾,鴉片戰爭爆發,澳門鴉片貿易的情況又有變化,容另文詳論。

 

荷花

 

〔澳門〕郭士(1919-1999)

【註】

(1) 楊征等: <梯度用藥方案對阿片類依賴者脱毒治療及預防復吸的療效>,載凌青等主編《從虎門銷煙到當代中國禁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頁239。

(2) 據説一本出自公元前1552年的書《巴皮爾斯》(中文意為“河之贈物”)關於“療治嬰兒啼哭法”中説: “將未熟之罌粟菓搗爛,連服四日即可見效”。

(3) 曾到過印度的高僧義淨(635-713),在其翻譯的《根本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書中講説了“藥煙”(鴉片)的功用及服食方法。

(4) “鴉片”一詞起源於希臘語“opion”。後轉成拉丁文“opium”,歐洲各語種多用之。據説“afyun”最初是來自歐洲塞姆族語,阿拉伯人襲之。

(5) 中國最早關於鴉片記錄的文獻是唐高宗顯慶四年(659)編修的《新修本草》中的“底野迦”條目,云“底野迦,味辛苦平,無毒,主百病: 中惡、客仵、心腹積聚,出西戎”,即把此作為藥物看待。其藥用功能主要是鎮靜。近見文載,鴉片的鎮靜性質與人體內自身含有的“內鴉片肽”十分相似,內鴉片肽又稱“內源性鴉片樣物質”,其構成目前所知的有三類: 腦啡肽、強啡肽、內啡肽,分别由5、17和31個胺基酸組成。參韓濟生: <從鎮痛到戒毒>,載前揭《從虎門銷煙到當代中國禁毒》,頁233-234。

(6) 李圭: <鴉片事略>,見中國史學會編: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六冊,頁138-139。

(7) 王之春: 《清朝柔遠記》,中華書局1989年點校本,頁390。

(8) 徐寬厚: <鴉片禍華初史>,載《大公報》<史地週刊>(第124期),1937年2月19日。

(9) 考特斯: 《澳門與英國人》(Austin Coates,Macao and the British 1637-1842,HongKong Oxford,1989,p. 123)

(10) 李圭: <鴉片事略>,《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第六冊,頁140。

(11)(13) 張馨保著,徐梅芬等譯: 《林欽差與鴉片戰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頁17-18;頁19。

(12) 龍思泰著,吳義熊等譯: 《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頁156。

(14) 傑蘇斯: 《澳門史》(C. A. Montalto de Jesus,History Macao,HongKong,1902,p. 227)

(15)(23) 施白蒂(Beatriz A. O. Basco da Silva):《澳門編年史》,澳門基金會1995年。頁172;頁195。

(16)(24) 埃姆士: 《英國人在中國》(J. B. Eames,The English in China,London,1974. pp. 232-233;p. 233.)

(17)(20)(25)(27)(29)(32)(35) 馬士著,區宗華譯: 《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二卷,頁399-400;第三卷,頁247-248、360-361;第二卷,頁400;頁639;頁737-740;第三卷,頁356;第四卷,頁81。

(18)(19)(21) 格林堡著,康成譯: 《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1961年,頁104、109、114、142;頁114;頁107、27。

(22) 《宣宗道光實錄》第163卷,中華書局1985-1987年版,頁527-528。另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二卷,頁400-401。

(26) 《中國叢報》(Chinese Repository,Vol. 5,No. 12,April,1837)

(28) History Macao,p. 227.

(30) 前揭《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頁104,106,123。另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二卷,頁735。

(31) Macao and the British 1937-1842,p.126.

(33)(34)(36)(42) 前揭《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頁115,120,113-114;頁112,121;頁118-119,122-123;頁101。

(37) 前揭《早期澳門史》,頁156-57。

(38) Chinese Repository,Vo1. 5,No. 12,April,1837.

(39) 穆黛安著,劉平譯: 《華南海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頁156。

(4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 《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一冊,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頁15-19。

(41)(44) 井上裕正: <關於清代嘉慶、道光年間的鴉片問題>,載武漢大學歷史系鴉片戰爭研究組編譯: 《外國學者論鴉片戰爭與林則徐》(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頁65。

(43) 《仁宗嘉慶實錄》第304卷,頁38。

(45) 故宮博物院編印: 《清朝外交史料》民國二十一年九月刊印,道光朝一,頁15-18。另見井上裕正前揭文。

(46) Chinese Repository,Vo1. 5,No. 12,April,1837.

(47) 《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一冊,頁27-28。

(48) Chinese Repository,Vo1.5,No.12,April,1837.

(49) 前揭《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卷,頁17-20。另見《鴉片戰爭和中英通商史》,頁119-120。

(50) Chinese Repository,Vo1. 5,No. 12,April,1837.

(51) 《英國議會文書》(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30,Opium War and Opium Trade,Irish University,1971,pp. 647-648)

(52) 《道光宣宗實錄》第326卷,頁1115-1116。

(53) 林則徐: <信及錄>,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 鴉片戰爭》第二冊,頁266-267。

(54) 馬士著,張匯文等譯: 《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商務印書館1963年,頁261。

(55) 中山大學歷史系中國近代現代敎研室編: 《林則徐集·公牘六》,中華書局1965年,頁84-85。

(56)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30,Opium War and Opium Trade,p. 654.

(57) 前揭《林則徐集·公牘六》,頁116、121。

*郭衛東,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副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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