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澳門模式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

陳尚勝*

本文所説的“澳門模式”,是指鴉片戰爭之前澳門在中外關係中的存在形式。具體地説,它是在中國明清封建王朝旳管轄之下,由葡萄牙人居留和經營的貿易特區。那麼,作為明清時期中西關係的一種重要形式,它的形成有著什麼樣的歷史文化背景? 而作為一種既定的中西關係模式,它對於當時的中西關係又有著什麼樣的影響? 這些都是本文試圖予以探討的問題。

澳門模式與蕃坊社區

明清時期的中西關係,是由葡萄牙人首先揭開帷幕的。在1499年華士哥·達·伽馬(Vasco da Gama)將從印度購得的中國瓷器獻給葡萄牙王室後,葡萄牙國王即對中國發生了極大的興趣。當1508年葡萄牙艦隊受命入侵馬六甲時,葡萄牙國王就要求他們調查有關中國的情況。1514年,葡萄牙人就從馬六甲出發來中國廣東珠江口外的屯門島。在進行這一試探性航行後,葡萄牙人仍然使用他們對其他國家所採取的殖民方式,開始採取了對中國的一系列侵略活動。不幸的是,他們所面對的明朝政權,雖然這個政權已經往下坡路滑行,中國在世界上的實力和地位也開始發生逆轉,但明朝卻依然是一個強有力的封建專制政權,中國也依然是一個東方世界的強大國家。所以,在明朝軍隊的反擊下,葡萄牙殖民者在中國沿海地區節節敗退,先有1521年屯門之戰的失敗,接著又被明朝軍隊將他們趕出了浙江雙嶼、福建月港和浯嶼等地。於是,他們把在中國立足的希望和寄托,轉移到了廣東邊海上的澳門。

葡萄牙人之所以能夠在澳門僑居下來並且可以經營海上貿易,17世紀的葡萄牙籍耶穌會士謝務祿(Álvaro de Semedo,又名曾德昭)曾謂是由於葡萄牙人幫助明朝政府趕走了海盜,所以明朝政府把澳門讓給了葡萄牙人。這一説法,經過中國著名歷史學家戴裔煊敎授的詳細研究,已見失實(1)。而據明朝文獻的記載,它最初是由於葡萄牙殖民者利用向明朝有關官員賄賂的手段從而得以入據澳門的。成書於明朝萬曆三十年(1602)的《廣東通志》中謂:

嘉靖三十二年(1553),夷舶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時僅蓬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獨廢,濠鏡為舶藪矣。(2)

據西文材料記載:

1573年,海道副使受賄之事,為其他官吏所知,乃改為地租,收歸國庫。(3)

萬曆年間,明朝政府已將這筆地租銀刊入到《廣東賦役全書》中,從而標誌著中國封建王朝正式應允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然而,明朝政府中個別官員的不良行為,為什麼竟能得到明清封建王朝的長期聽任呢? 或許還可以從傳統的中國封建王朝所設立的“蕃坊”社區模式來認識。

所謂“蕃坊”,是歷史上中國封建王朝對外國僑民所劃定的集中居留地。“蕃”者,中國古代對於化外民族的通稱,《周禮》中就曾説: “九洲之外,謂之蕃國。”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外國人的居留地,當數西漢時期長安的“蠻夷邸”。(4)從漢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匈奴呼韓邪單于來到長安時受到“蠻夷君長王侯迎者數萬人”(5)的情況看,當時長安“蠻夷邸”中所居留的外族胡人當不在少數。北魏時期,隨著與西域交通的發展,當時京師洛陽也有大片的外國僑民居留區。當時人楊衒之對洛陽有此記載:

永橋以南,圜丘以北,伊、洛之間,夾御道有四夷館: 一曰歸正,二曰歸德,三曰慕化,四曰慕義。……北夷來附者,外燕然館,三年以後,賜宅歸德里;東夷來附者,處之扶桑館,賜宅慕化里;西夷來附者,處之崦嵫館,賜宅慕義里。自1嶺已西,至於大秦,百國千城,莫不款附;商胡販客,日奔塞下,所謂盡天地之區矣。樂中國士風因而宅者,不可勝數,是以附化之民萬有餘家。(6)

到唐代,由於中外關係的高度發展,在長安西市周圍、東都洛陽南市之地以及廣州、揚州等城市中,都有集中的外國僑民居留地;甚至在山東至江浙的沿海地區,還存在著很多由新羅僑民居住的“新羅村”和“新羅坊”(7)。至宋代,已出現專門的“蕃坊”之稱。宋人朱或在《萍州可談》中説: “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聚居。”(8)據學者考察,這種蕃坊,在宋元時代也不僅僅限於廣州一城,在泉州等國際貿易商埠也同樣存在(9)

傳統的“蕃坊”模式對於澳門模式的影響,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到觀察: 其一,傳統的蕃坊具有高度的社區事務自治權,它的管理人員一般都是由外籍僑民來擔任,但同時卻必須接受當地地方政府的領導。如唐代楚州新羅坊總管,文登縣勾當新羅押衙等官員,文登赤山和東海縣宿城等地新羅村的村老、村長、村正、板頭等準官吏人員,都是由新羅人來擔任的,他們普遍受到當地州縣政府的管轄(10)。宋代的廣州蕃坊,“置蕃長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專切招邀蕃商入貢,用蕃官為之。”在澳門,葡萄牙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他們建有自己的議事會,議事會中設有理事官一人,“理事官一曰庫官,掌本澳蕃舶税課、兵餉,財貨出入之數,修理城臺街道,每年通澳僉舉誠樸殷富一人為之”(12)。這種理事官,即澳門議事局民政長官,他也被清朝政府任命為“督理濠鏡澳事務西洋理事官”,需要接受清朝澳門同知等官員的領導。此外,葡萄牙的果阿殖民政府還向澳門派出總督(兵頭)和大法官(判事官),他們雖然實際上是澳門葡萄牙人的軍政首腦和司法長官,但同樣要接受明清政府的管轄。“凡天朝官入澳,判事官以降皆迎於三巴門外”(13)。明清政府為了管理澳門,也設有專門的守澳官,同時還先後制訂了一些專門管理澳門的地方法令,如1614年的<禁約五事>,1744年的<管理澳夷章程七條>,1749年的<澳夷善後事宜十二條>等。一位西方學者在詳細研究鴉片戰爭前的中西關係後也曾明確指出: “葡萄牙人經過了在中國沿岸的暢旺貿易時期之後,他們獲准定居澳門。他們是在中國的管轄權之下生活的。葡萄牙人管轄他們自己國籍的人員方面,通常是不會受到干預的。”(14)

其二,在司法制度上,中國封建政府對於外國僑民在華所發生的案件,一般都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斷案。這一司法制度源於《唐律》,它專門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15)。就是説,對於來自相同國家的外國僑民之間的案件,唐朝政府尊重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制度和風俗習慣,根據他們的俗法斷案;而對於來自不同國家的外國僑民之間在中國所發生的案件,則按唐朝法律斷案。鴉片戰爭前澳門的司法制度,也基本體現了這一精神。對於澳門葡萄牙人之間所發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由葡人的自治機構按其本國的法律自行審理,當地中國地方政府不加干涉。曾先後任澳門同知的印光任和張汝霖在他們的著作中就曾明確記載: 澳門的“蕃人犯法,兵頭集夷目於議事亭,或請法王至,會鞠定讞”(16)。不過,對於一些涉及葡人之間而其自治機構又無力處置的重大案件,廣州府和香山縣的地方政府往往及時出面裁決。對於居住在澳門的中國人與葡萄牙人之間的案件,則一概交由中國政府按中國法律進行審理。清朝文獻記載: “所有在澳民夷一切詞訟,責令移駐(香山)縣丞稽查,仍詳報該同知(即海防同知)辦理。”(17)對於葡萄牙殖民者的一些對抗中國司法制度的侵略行為,清朝地方官員也曾進行了有力的鬥爭,“結果是葡萄牙人不但屈服於帝國的法令之下,還得向中國官員搞的治安條例表示屈服,而且還被迫承擔引渡葡王陛下臣民的義務,這些被引渡的人可能被判刑,甚至死刑。而這些判決都是按中國的法律和司法程序進行的。”(18)

其三,蕃坊模式還鮮明地體現了中國封建政府對外國僑民的懷柔精神,如在政治上對當事人所在國法律制度和風俗習慣的尊重,在經濟上賦予外國僑民一些本國商民都不能享受的特權,例如唐朝涉外法律制度中就有不少嚴格禁止中國商民私渡關津和保護外商自由往來與財產等方面的規定(19)。澳門模式也同樣體現了這一傳統的對外國人的懷柔精神。應當看到,中國明清封建政府准許葡萄牙人留居澳門,與她所奉行的通過許多消極的防範措施(如“海禁”政策)來預防外部勢力對中國社會內部影響的閉關政策是根本對立的。明朝政府正是出於防止外部勢力衝擊中國腹地的目的,將葡萄牙人趕出了浙江雙嶼和福建月港以及浯嶼;但對於葡萄牙人入據中國南端的澳門,明朝政府官員中雖有不少人主張繼續使用武力驅趕,但畢竟澳門在距離上與明清政治中心相距遙遠,最後還是採取了廣東進士霍汝霞提出的“設城池,置官守,以柔道治之”的“懷柔”政策(20)。清朝建立後,曾經對國內商民實行嚴厲的“海禁”,但澳門的葡萄牙人卻不受此禁的限制,這也是傳統的“懷柔”精神在外貿政策上的表現。所以,澳門的葡萄牙人正是通過清初的海禁和南洋之禁時期,大發貿易之財,從而使澳門變成由葡萄牙人所經營的貿易特區。

澳門模式與西、荷兩國的對華關係

葡萄牙人從中國取得在澳門的居留權,令同在東方進行殖民侵略的西班牙人和荷蘭人十分眼紅,他們或圖謀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澳門,或想按照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的先例也佔領一塊中國領土。

西班牙人在1565年佔領菲律賓時,看到葡萄牙人已有澳門這個東方貿易的重要商埠時,真是十分妒嫉和擔心。所以,西班牙的菲島總督弗朗西斯科·德·桑德(Francisco de Sande)在1576年向國王建議,應該迅速侵略中國。他在報告中説:

葡萄牙人運武器到中國去,特別是我們所用的大炮……葡萄牙人敎他們如何使用大炮,如何御馬,以及其他對我們同等有害的事。因為他們是商人,他們這樣做是不足為奇的。陛下是不是應該加速這個遠征,並立刻進行? (21)

此後,菲島的西班牙殖民者曾一再地制訂征服中國的計劃,但一直未有機會實現。1581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兼任葡萄牙國王,一些西班牙殖民者又想借此機會控制澳門。1590年,西班牙的菲島總督派遣一艘商船來到澳門進行貿易,同時捎去腓力二世親自簽署給他的委任狀副本,以便向澳門的葡萄牙人證明西班牙人在澳門進行貿易的合法性。西班牙菲島總督本人在致澳門葡萄牙當局的信中説:

在國王我主的名份上,我以我自己的名字請求,上述的澳門市主要的軍曹、財政官員,以及該市的推事和長官;在皇上陛下的名下居在該市的任何督、軍曹、法官和推事,以及在該地和王國的其他王土與領域居住的貴族和其他人——我向所有的這些人請求,祇要出示這些文件,他們便檢視上述的聖諭敕令並服從和執行,我請求他們讓布里圖與該船及其船員進入港中,容許他們登陸,與居民和土著交易他們所意欲和需要的一切的東西,不加以妨礙和阻撓;而相反地,保護他們並幫助他們成功,並協助各種必要的準備,因為他們是為皇上陛下服務的。(22)

然而,西班牙人來到澳門後並未得到葡萄牙人的歡迎,相反卻被扣留;因為澳門的葡萄牙人一直提防著西班牙人利用這個機會,來損害自己在從中國經印度至歐洲之間的貿易利益。這一事件發生後,腓力二世為了緩和西葡兩國間的矛盾,於1594年頒佈命令,禁止菲律賓的西班牙人直接到澳門進行貿易。

1593年,一位西班牙殖民者想出另一套對中國的“行動”方式,那就是要求中國“國王”給予西班牙人一塊像澳門那樣的地方,以便西班牙人在中國進行和平貿易。他還向西班牙政府報告説,“他在和中國大陸可見的距離之內,發現一個叫做澳(Nao)的島嶼,盛產胡椒,有十五個城市,各有人口11,000-14,000人之間,祇消有1,000名西班牙人,便可征服”(23)。1597年,西班牙駐菲島總督,弗朗西斯科·德·特魯(Francisco de Tello)決定採取這種行動方式,派遣薩穆迪奧(Juan de Zamudio)前往中國廣東沿海,一方面採購鐵、鉛、硝等軍需用品,以便為侵略中國台灣準備用於製造武器的材料,一方面則以和平通商為掩護要求中國廣東地方政府分派一塊地方,以便西班牙人居留,並屯積貨物。1598年9月,薩穆迪奧一行首先來到澳門,要求通商,但為葡萄牙人所阻,葡萄牙人甚至還多次企圖焚燒和擊沉他們的船。10月,薩穆迪奧一行又移泊到虎跳門,“徑結屋群居不去。(明朝)海邊副使章邦翰,飭兵嚴論,焚其聚落。次年九月,始還東洋”(24),西班牙人想佔領一塊像澳門那樣一塊中國領土的希望也未能如願。

荷蘭人在打敗西班牙而成為海上新霸主後,即沿著葡萄牙人的海上航線向東方進行殖民擴張,並在東南亞地區奪取了很多葡萄牙人的殖民地。1601年,荷蘭人又想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澳門,所以又派瓦爾維克(Wybrand Van Warwick)率兩艘軍艦來到此地偵察。但澳門的葡萄牙人已有警惕和防備,並以武力阻止其登陸。明朝方面的文獻記載,荷蘭“及聞佛朗機據呂宋,得互市香山澳,心慕之。萬曆二十九年(1601),忽揚帆濠鏡,自稱和蘭國,欲通貢。澳夷共拒之,乃走閩”(25)。1604年,瓦爾維克再次率船前來澳門,期望與中國進行直接通商,但仍然為澳門的葡萄牙人所阻。荷蘭人便乘機北上,佔領了中國的澎湖島。瓦爾維克企圖長期霸佔中國澎湖島,以作為荷蘭在中國沿海貿易的一個據點。當時經過倭患敎訓的福建地方官員,即感到若聽任荷蘭人佔據澎湖,則直接禍害閩省海疆安全,所以及時斷絕了對澎湖的食糧接濟,迫使荷蘭殖民者撤出澎湖。1607年,科內利斯·馬提利夫艦長(Cornelis Matelief)又率領七艘荷蘭船艦前來澳門及廣東沿海的南澳島,雖與中國官員進行了短暫接觸,但乃被葡萄牙人所逐,後來,科內利斯·雷約茲艦長(Cornelis Reyertsz)又率領七艘荷蘭船隊前來中國福建沿海,期望與中國進行直接通商,結果也未成功。

幾次謀求對中國進行直接貿易的不成功,使荷蘭人更感到必須拔掉澳門葡萄牙人的這個障礙,由自己來獨佔澳門貿易的利益。1622年,荷蘭殖民者與英國殖民者組成聯合艦隊,計劃用武力奪取澳門。當年6月22日,這支擁有荷蘭軍艦13艘,士兵2,000人和英國軍艦2艘的聯合艦隊,抵達澳門海面。23-24日,荷英艦隊向澳門發動了猛烈的進攻。澳門的葡萄牙人由於較早地得到消息,作好了迎戰的準備,雙方展開了一場激戰。由於葡萄牙人憑借澳門陸地且以逸代勞,荷軍死傷慘重。經過與葡萄牙人的數次交鋒以後,荷蘭人被迫放棄了進攻澳門的計劃,再次東竄到澎湖島。再次佔據澎湖後,荷蘭殖民者又不斷向福建沿海地區發動侵略,明朝福建水軍遂於1624年7-8月間發動了收復澎湖的戰鬥。受到圍困的荷蘭殖民者祇好從澎湖撤出,但他們卻用欺詐的辦法在台灣島南部乘機登陸,從而又對我國台灣實行殖民佔領。儘管荷蘭人在1622年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澳門的戰鬥失敗,但荷蘭人並不死心。1629年,第三任荷蘭駐台灣的殖民長官彼得訥茨(Pieter Nuyts)在提交給巴達維亞荷印總督和東印度公司評議會的《關於中國貿易問題的簡要報告》中仍然主張:

毫無疑義,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在印度的唯一支柱是中國貿易。我們到處對他們發動的戰爭,加上他們在日本所遭受的排斥,已經大大地削弱了他們,並且大大地破壞了他們與別國的貿易。現在他們除了中國以外,不能從任何別的國家獲得可觀的利潤了。因此,如果我們能夠剝奪他們和中國的貿易,或減削這種貿易的利潤,像我們許多地方做到的那樣,他們就會被迫放棄他們最好的立足地如澳門、馬尼拉、馬六甲、帝汶;他們在摩鹿加群島的公司就會自行倒閉。……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千方百計地反對我們。但他們必要時祇能從遙遠的果阿殖民地得到援助,他們在印度其它地區的屬地都在衰落中。……我們能夠在馬六甲和果阿使他們遭到毀滅,或至少使他們的商業完全癱瘓。這樣一來,本公司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把中國貿易獨攬在手里。(26)

正是出於獨佔中國貿易和對中國進行殖民侵略的目的,荷蘭人憑借台灣的殖民基地加強了對進攻澳門的準備。1660年,正當荷蘭人決定再次進攻澳門以便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這座城市時,又傳來鄭成功收復台灣的消息,從而使荷蘭人進攻澳門的計劃又成為泡影。到清代,由於澳門已成為西方商船進入廣州貿易的外港,荷蘭人在澳門也建立起自己的商館;而且,它在東方的殖民實力也日益衰落。所以,荷蘭殖民者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澳門的計劃也就不便實施。

澳門模式與中英關係

英國人在1622年與荷蘭人一起進攻澳門失利後,始終未能在中國進行直接的正式貿易。1635年,在英國享有對東方貿易壟斷特權的東印度公司,用“休戰與對中國自由貿易”的形式與果阿的葡萄牙總督簽訂了臨時協議,因為“英公司非常渴望在中國得到一個立足點,以從事直接貿易”。(27)於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派出“倫敦號”裝載貨物趕往澳門期望進行貿易,但被澳門的葡萄牙人所阻撓。此後,在17世紀後期至18世紀初的相當長的時間內,英國人每遇在澳門或廣州的貿易受挫時,總認為“是由於葡萄牙人為了保護他們的壟斷而施行詭計”的結果。(28)及至英國公司在澳門建立起商館後,他們又感到自己在澳門受到葡萄牙人之辱。“里斯本朝廷對澳門一無所知,而果阿政府則置之不理,因此該地已成為流氓及亡命之徒的福地……如果該地一旦掌握在富有進取心的民族手裡,他們必然知道如何盡力擴展該地的優越條件;我們想象它會為一個繁榮的地方,為任何東方口岸所不及”。(29)言下之意,澳門應該由像英國人這樣“富有進取心的民族”所佔領。

事實上,英國人正是看到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享受祇納舶税而不納貨税等優惠待遇,對澳門一直垂涎三尺。1793年,英國使節馬戛爾尼(George Macartney)在從北京南下澳門時,就認為英國應該取代葡萄牙而佔領澳門。1802年,英屬印度殖民政府借口防止法國佔領澳門,派遣軍艦六艘,兵員數千駛入澳門水域,強行在十字門下碇,此舉引起葡萄牙人的驚恐和害怕。最後在清朝廣東地方政府的壓力下,英國人才不得不從澳門水域撤離。1808年,英國又以防止法國佔領澳門為理由,派遣海軍少將度路利(William O'brien Drury)率兵艦前來澳門。英國人公然不顧清朝官員和澳門葡萄牙人的反對,強行在澳門登陸,“陰借保護之名,徐圖佔領”。(30)他們一度派兵艦駛入虎門,逼近廣州,企圖迫使清朝接受他們佔領澳門的事實。由於清朝政府調集大兵前來圍剿,同時斷絕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貿易,英國軍艦祇好從澳門撤離,它佔領澳門的企圖也再次失敗。在中英鴉片戰爭時期,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義律(Charles Elliot)仍然認為: “當葡萄牙國旗在澳門飄揚的時候,或至少在兩國朝廷之間締訂某種補充協定之前,英國在澳門的利益不可能獲得真正的安全。那個補充協定應將澳門置於英國女王的保護之下,並且規定由英國官員們在一支英國部隊支持下管理政府”。(31)言下之意,澳門應該由英國人佔有。為此,他還曾制訂了一個攻佔澳門的計劃。此後,由於澳門港口吃水淺以及其它的原因,英國人才沒有攻佔澳門。

英國人還曾打算以葡萄牙人在澳門取得居留自治權和貿易權的先例,期望在中國也能爭取到擁有一個類似於澳門這樣的地方,甚至是優越於澳門的一個地方。這種願望,可以説隨著英國產業革命的進行而日益迫切。1787年,英國政府決定派遣加茨喀特(Charles Cathcart)作為大使出訪中國。加茨喀特本人在接受這一任務時,即認為他的主要使命是“用何種方式——在中國取得什麼地方最適宜做大不列顛的貿易商站”。他考慮,“我們需要一個適合於航運安全和往來,便於推銷我們的產品和購買茶葉、瓷器及其它東部省份的回航貨物的一個地方”;“廈門擁有良好的海港,可能是一個最合適的地方。”對此,英國政府在給加茨喀特的訓令中,也明確地要求他向清朝政府提出:

我們在中國的廣大商業,需要一個安全的地方作為商站。以便存放出售的貨物,或者在淡季時可以將其裝上我們來往的船隻。因此,我們希望賜予一塊比廣州的位置更方便的小地方或孤島。

假如皇帝允許建立一個商站,就必須小心謹地選定一個這樣地方,即它對於我們的航運方便而安全,易於推銷我國的輸入貨品,靠近生產優良茶葉的產地,聽説這個產地是位於北緯27至30之間。(32)

不幸的是,這位英國使節尚未到達中國就在途中病逝,英國使團祗好隨即返航。

然而,英國政府並未放棄這種通過對華外交來謀取商站的努力。1791年底,英國政府又挑選到馬戛爾尼這位出色的外交和殖民人材作為出訪中國的大使。當內政大臣鄧達斯(Henry Dundas)就此次使命如何進行並如何達到英國外交目的問題詢問馬戛爾尼時,馬戛爾尼在其書面報告的第四條提出: “使英國商人最低限度獲得與葡萄牙人同等待遇,特別要准許他們在中國大陸某個鄰近島嶼上有一個便利的商站,以便商人或公司代理人、船隻、水手及商品得以暫住度季,獲得與葡萄牙人在澳門同樣的特權。”他的這一主張,即得到鄧達斯的讚同和批准。1793年,馬戛爾尼在北京訪問時,即向清朝官員書面提出:

一、准許英國商人在舟山、寧波和天津貿易;二、准許他們跟俄羅斯人以前一樣,得在北京設立堆棧出售他們的貨物;三、准許他們把舟山附近一個獨立的非軍事區的小島作為倉庫,堆放未售出的貨物,並當作是他們的居留地來管理;四、准許他們在廣州附近有同樣的權利,及其它一些微小的自由……。(33)

由此可見,馬戛爾尼的這些要求都是根據澳門模式來提出的。對此要求,清朝政府即通過“乾隆帝致英王第二道敕諭”的形式予以否定的回答。這封敕諭中説:

其浙江寧波、直隸天津等海口,均未設有洋行。爾國船隻到彼,亦無從銷賣貨物。況該處並無通事,不能諳曉爾國語言,諸多未便。除廣東澳門地方仍准照舊交易外,所有爾使臣懇請向浙江寧波、珠(舟)山及直隸天津地方泊船貿易之處,皆不可行。……爾國買賣人要在天朝京城另立一行收貯貨物發賣,仿照俄羅斯之例一節,更斷不可行。……爾國欲在珠(舟)山海島地方居住,原為發賣貨物而起。今珠(舟)山地方既無洋行,又無通事,爾國船隻既不在彼停泊,爾國要此海島地方亦屬無用。天朝尺土俱歸版籍,疆址森然,即島嶼沙洲,亦必劃界分疆,各有專屬。況外國向化天朝交易貨物者,亦不僅爾英吉利一國,若別國紛紛效尤,懇請賞給地方居住買賣之人,豈能各應所求? 且天朝亦無此體制,此事尤不便准行。……今欲與附近(廣東)省城地方另撥一處給爾國夷商居住,已非西洋夷商歷來在澳門定例。況西洋各國在廣東貿易多年,獲利豐厚,來者日眾,豈能一一給撥地方分住耶? ……自應仍照定例在澳門居住,方為妥善。(34)

英國人的期望再次落空。

1839年,英國政府鑒於清朝政府嚴厲取締鴉片貿易而嚴重影響到英國利益,於10月1日做出向中國出兵的決議。10月18日,英國外交大臣巴麥尊(Henry John Palmerston)即在一件密函中通知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義律上校:

女王陛下政府目前的打算,是立即封鎖廣州和白河或通往北京的水道以及可能認為方便的其他中途地方,還要奪取並佔領舟山群島的一個島嶼,或廈門城,或其他任何一個島嶼地方,它可以作為遠征部隊的一個集結地點和軍事行動的根據地,而且以後作為英國貿易機構的牢固基礎,因為我們對這樣的某個地方想要保持永久佔領。(35)

在同年11月4日巴麥尊發出的密件函中,他再次告訴義律:

女王陛下政府打算佔有舟山群島,直到中國政府對一切事情作出令人滿意的解決為止。撤出舟山群島的一個條件,很可能是給予英國臣民在那些島嶼上一塊像澳門一樣的殖民地,並且還要通過條約允許他們在中國東部沿海所有的或某些主要的口岸進行貿易。(36)

巴麥尊的這一指令,實際上勾劃了《江寧條約》的草圖。接著,英國外交部在1840年2月20日就擬定了將要同中國訂立的《條約草案》。《草案》中第一款就是要求清朝政府允許英國人“在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等城(如果應當指定任何其他城鎮,請加上它們)自由居住”,第三款中則是清朝政府“將位於中國海岸附近的口口等島嶼(敘述其位置、緯度、經度等),割讓給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37)這個待定的空缺,不久就定為香港。由此也不難看出,英國人曾受到葡萄牙人在澳門有居留權的啟發,為其從中國割取香港提供了先例。必須指出的是,在早先的澳門模式中,葡萄牙人並沒有主權;而英國人卻並不滿足,他們還要獲得香港的主權,這正是澳門模式與香港模式的本質差異。

餘論

上述考察表明,明清時期葡萄牙人在澳門所享有的居留自治權和貿易權,曾對鴉片戰爭前中西關係產生過重要的影響。一些在東方進行殖民侵略的西方國家都想以葡萄牙人居留在澳門的模式,期望從中國得到一塊地方,以作為自己在中國進行貿易和侵略的據點。然而,這些無理的侵略要求,都被明清封建政府所拒絕;他們對中國沿海島嶼和港口的侵佔,也一次次的被中國軍民所擊退。那麼,明清封建政府既能允許葡萄牙人入據澳門,為什麼卻不願繼續施用這種懷柔精神來滿足其他的西方國家的要求呢?

應該説,澳門模式的形成,是早期中西關係的產物。隨著西方人越來越多的來到中國沿海地區,中國封建政府對於西方殖民者真實面目的認識也日益加深。如嘉慶七年(1802)間,曾有人針對英國人圖佔澳門一事,一針見血地指出:

英吉利之兇狡,在西無人不知。前於小西洋假買賣為由,已曾圖滅一大國曰蒙告爾(即印度莫臥爾帝國)。初亦借一小地存駐,後漸人眾船多,於嘉慶三年將此國吞噬。此係後藏臨近之地,中國所能知也。其在他處以此而得計者,不止一方。若容此輩在邇,殊非久安之策。(38)

正是出於這種自身安全利益的考慮,清朝政府曾一次次地拒絕了西方國家的在中國另建商站的要求。

澳門作為明朝政府准許葡萄牙人棲憩的一個貿易場所,在清代它又發展為西方各國商人在中國貿易的居留場所和廣州的外港。每當廣州貿易季節結束,西方各國商人都要遷移到澳門居住,以待下一個廣州貿易季節的來到。因此,澳門在實際上已成為清朝政府設置的西方諸國僑民的“蕃坊”。所以,清朝政府對於西方國家另闢專門居留地的要求,總是以澳門為各國商人共居之地的理由而予以拒絕。正如乾隆帝在致英王第二道“敕諭”中所説的,“今欲與附近省城地方另撥一處給爾國夷商居住,已非西洋夷商歷來在澳門定例。”(39)

從本質上看,清朝政府之所以屢屢拒絕西方人提出的開闢新的貿易場所和居留地的要求,仍在於它所奉行的閉關政策。一些西方國家所提出的在閩浙沿海開闢新的貿易商站和基地的要求,都不利於清朝政府限制和防止外部勢力對中國社會的衝擊。而將西方的來華貿易嚴格地限定在廣州及澳門這樣的華南一隅,其目的正在於最大程度的阻斷外國商人與中國社會內部的聯繫。站在這一角度看,澳門模式正是閉關時代中國封建統治者用以“懷柔”西方人的一個特區,它期望以此消除西方勢力對其統治的衝擊。

然而,澳門模式非但未能消除西方勢力的對中國社會的衝擊,反而引起其他西方國家的嫉妒和垂涎,使中西關係變得更加複雜化。清朝政府在鴉片戰爭前的百餘年時間內,不得不把澳門的防務問題作為一個重要的任務來注意。歷史表明: 傳統的“懷柔”手段和閉關政策並不能遏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對華擴張。

【注】

(1)戴裔煊: <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於《中山大學學報》1957年第三期。

(2)郭裴: 《廣東通誌》卷69。

(3)傑塞斯(Montalto de Jesus):《歷史上的澳門》(Historic Macao)頁34,牛津大學出版社1902年版。

(4)參據班固: 《漢書》卷9,<元帝紀>“建昭三年”條。

(5)《漢書》卷8,<宣帝紀>“甘露三年”條。

(6)楊衒之撰,范祥雍校: 《洛陽伽藍記校注》頁160-161,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7)日本入唐求法僧侶圓仁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一書中曾有詳細記載。

(8)(9)《萍州可談》卷2。

(9)參見向達: 《中外交通小史》頁41,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陳達生: <論蕃坊>、《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0)陳尚勝: <唐代的新羅僑民社區>,載於《歷史研究》1996年第1期。

(12)(16)印光任、張汝霖著,趙春晨校注;《澳門記略校注》頁152,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版。

(13)印光任等: 前引書,頁153。

(14)馬士(H. 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頁9,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15)《唐律疏議》卷6。

(17)印光任等: 前引書,頁76。

(18)傑塞斯: 前引書,頁156。

(19)參據《唐律疏議》卷8,《全唐文》卷75,《新唐書》卷163。

(20)引自盧坤: 《廣東海防匯覽》卷3,<險要>。

(21)引自陳台民: 《中菲關係與菲律賓華僑》第一冊頁133,香港朝陽出版社1985年版。

(22)陳台民: 前引書,第一冊頁308。

(23)布賴與羅伯特森(Emma Helen Blair & James Alexander Robertson)主編: 《菲律賓群島》第九卷頁113-114,引自鄧開頌、黃啟臣編: 《澳門港史資料匯編》頁190,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4)《廣東通志》卷8,引自張維華: 《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頁83,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25)《皇明世法錄》卷82。

(26)引自《鄭成功收復台灣史料選編》(增訂本)頁107,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7)馬士: 前引書,第一卷頁13。

(28)馬士: 前引書,第一卷頁145。

(29)馬士: 前引書,第二卷頁391。

(30)《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二,頁25,故宮博物院1933年版。

(31)《義律海軍上校致巴麥尊子爵函》,胡濱《英國檔案有關鴉片戰爭資料選譯》,下冊頁589,中華書局1993年版。

(32)馬士: 前引書,第二卷頁475-476,頁482-483。

(33)馬士: 前引書,第二卷頁542,頁544,頁553。

(34)(39)王之春: 《清朝柔遠記》卷6,中華書局1898年版。

(35)《巴麥尊子爵致商務監督、皇家海軍上校義律函》(第15號,密件),胡濱: 前引書,下冊頁522。

(36)《巴麥尊子爵致商務監督、皇家海軍上校義律函》(第16號,密件),胡濱: 前引書,下冊頁522。

(37)《巴麥尊子爵致女王陛下駐華的兩位全權大臣、尊敬的海軍少將懿律和海軍上校義律函》(第3件附件3: <擬同中國訂立的條約草案>),胡濱: 前引書,頁547-548。

(38)《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頁11-12,故宮博物院1933年版。

*陳尚勝,山東大學歷史系副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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