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19世紀中葉前葡人在華的歷史地位

鄧開頌; 楊仁飛*

葡萄牙人是近代東西方交流的重要啟動者,是近代第一批來到中國的歐洲人。他們長期在中國領土澳門經商、租居和“自治”,接受明清政府的領導,享受著比其它外國人更多的優惠特權。19世紀中期以前由於中葡兩國特殊關係及澳門在中國的特殊地位,由此產生和決定著葡萄牙人在中國的歷史地位。我們就這一歷史時期中的有關歷史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見解,以求敎於專家學者。

一、葡人在華租居的歷史前奏

(1)1553年葡人在華活動的方式及命運

1513年是中葡關係啟端的重要年代。喬治·阿爾發來斯 (Jorge Álvares) 受命到廣東屯門Tuen Mun (Tamão)。自此時起到1553年葡人曾到達廣東、福建、浙江許多島嶼,試圖以殖民方式打開中國大門,但均遭明政府之嚴厲驅逐。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葡人假借馬六甲國之名朝貢,觸犯明朝禮儀。1509年後,廣東政府開始允許非朝貢船隻入口貿易,但明朝傳統的朝貢貿易政策並無改變,鄰國必須承認明王朝是上國,目的使海外諸國“知正朔所在,必能奉若天道”(1),形成“四方賓服,受朝命而入貢者殆三十國,幅員之廣,遠邁漢唐。”(2)明對朝貢貿易和朝貢使者有諸多規定,如船舶數、人數及貢品和附帶品數目等。

葡人來到廣東口岸後,欲往北京覲見明皇帝,以期征服中國。然而這對葡人來説並非易事,所以他們就採取冒他國之名,通過賄賂廣東地方官員吳廷舉等,及“夤緣鎮守中貴”(3),1520年皮來治(Tomé Pires)使團一行30人從廣州出發,翌年初到北京。他們在京城:“享於會同館,或同僕臣臥起而大臣被誣者皆以桎梏幽囚,意頗輕侮朝官”(4),但就在使團得意忘形的時候,滿拉加國王(Malacca Sulton)呈送求救表文到北京揭露了佛朗機“奪國仇殺等情”(5)要求明廷出兵相援。葡人冒充馬六甲使節的騙局敗露了,明廷立即進行處理,包括查辦失職官員,處死翻譯火者亞三(Andrade)、驅逐葡使團,皮來治被押出京城,投入廣州監獄,還命令廣東官員驅逐盤躆在屯門的葡殖民者。

二是葡人在華沿海大肆搶掠,其強盗行經激怒朝野上下,這是葡人在初期難以立足中國的主要原因。1519年西蒙·安德(Simão de Andrade)率領遠征隊來到廣東屯門,由於他得不到覲見“中國國王”而大為惱火,於是以屯門國王自居,在這個小島上築室立寨,架起槍炮,樹起絞刑架,判一個水手死刑;還勾結中國奸商大肆走私貿易,不僅拒向中國海關納税,還毆打中國海關官員,攔劫進出珠江的中國商船,掠賣大批中國少男少女到印度和歐洲當奴隸。他們之行為連當時來屯門接替他的兄弟華士哥·卡爾烏(Vasco Calvo)和英國海軍司令魏斯萊侯爵(Marques Wellesley)均承認西蒙的罪行。華士哥稱西蒙“不願遵守中國國王的命令而要和中國開戰,殺戮和洗劫那個地方,在那裡犯下了無窮的罪行。”(6)魏斯萊則説“他不得到許可,就在屯門島上建起碉堡,從那裡出發,抓住一切機會對進出中國海港的所有船隻進行洗劫,或榨取錢財。他把海邊年輕女子帶走,擄掠中國人為奴。他從事最最肆無忌憚的海盜行為和最最無恥的淫穢行為。而在他統率之下的水手和士兵則照他榜樣行事。”(7)中國地方志亦載“正德改元,忽有不隸貢數號為佛郎機者,與諸狡獪湊雜屯門葵涌等處海澳,設兵營寨,大造火銃,為攻戰具,佔據海島,殺人搶船,勢甚猛獗,虎視海隅,志在吞併,圖形立石,管轄諸番。眾口嗷嗷,俱欲避地以圖存活。”(8)不僅如此,葡人還在閩浙沿海從事殖民活動。這些行為導致中國當地軍民和官府的強烈不滿。這是葡人無法立足的原因之一,他們錯以為武力可以使明廷屈服,可以用殖民方式取得如世界其它地方所取得的利益。

(2)葡人進入澳門貿易的時間和原因

1)葡萄牙人何時進入澳門,古今史書眾説紛紜,莫衷一是。綜合起來,約有三種説法。

第一種:嘉靖十四年(1535)説。《熹宗實錄》按語説:“至嘉靖十四年,指揮黃瓊納賄,請於上官,許夷僑寓壕鏡澳,歲輸二萬金。從此雕楹飛甍,櫛比相望。”(9)同時《明史食貨志》亦轉抄上文。此説實不足信。我們的老師戴裔煊敎授,做了大量的實事求是的考證,糾正這種以訛傳訛的説法,我們完全同意。茲不贅述。請參閲戴著《<明史·佛朗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

第二種:嘉靖三十二年(1553)説。持這種説法的論著不少。郭斐於萬曆三十年(1602)修撰的《廣東通志》卷69<澳門>條説:“嘉靖三十二年夷舶趨濠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地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時僅蓬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轉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為舶藪矣。”(10)1613年(萬曆四十一)巡按廣東監察御使王以寧在<陳條海防疏>説“國初,占城諸國來修職貢,設市舶提舉以主之。然捆載而來,市畢而去,從未有盤躆於澳門者。有之,自嘉靖三十二年始。”此後,申良翰修《香山縣志》,周廣集輯《廣東考古輯要》,印光任、張汝霖編著《澳門紀略》,祝淮修《香山縣志》等史書所記,基本上是以郭志為張本,祇略改數字而已。以上七種廣東地方志和廣東官員的奏疏一致認為,葡萄牙進入澳門是嘉靖三十二年(1553)。我們認為是可信的。因為,郭斐萬曆十年(1602)修《廣東通志》時,上距嘉靖三十二年僅四十九年,是他耳濡目染之事;王以寧是萬曆四十一年(1613)為官巡按廣東監察御史,他上疏時離嘉靖三十二年僅六十年,也是親所見聞,其説比較真實可信。

第三種:嘉靖三十六年(1557)説。外國史書的記載幾乎皆持此説。如平托(F. André Pinto)在他所著《旅行記》(Peregrinação)第221章中説:“葡萄牙人1555年至1556年在浪白澳與華人貿易,並至1557年還是這樣。在這個時候,廣州官吏因本地商人的請求,將澳門給與葡人。”(11)菩卡羅著《印度政府一切要塞、城鎮設計圖集》也説“1555年貿易移於浪白澳,1557年由此轉移澳門,在這裡由於做小買賣和大生意的關係,一個人口稠密的居留地發展起來。”(12)以後倫斯特(Ljungstedt)著《A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in China》(《中國葡萄牙殖民地史》)和徐薩斯(Montalto de Jesus)著《Historic Macao》,以及一些現代西方史學家的論著均依此説。(13)中國史書上亦有説到1557年葡人進入澳門的。如1617年兩廣總督周嘉謨、巡按御史田生金的奏疏説“其群夷去故士(數)萬里,居澳中六十年”,而中央兵部對此批覆亦説稱:“澳夷去故土數萬里,居境(應為“鏡”)澳六十年,驅之未必脱屣,殲之恐斡天和。”(14)1617年上推六十年,即1557年。這是明中央政府和廣東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所記載的年代,亦屬可信。

我們認為上述第二、三種説法的時間前後相差四年仍屬可信。因為葡萄牙人進入澳門是有一個過程的。1553年葡人在澳門上岸,搭蓬居住貿易。1557年葡人則在澳用磚瓦木石建屋居住為久居。因此,同一事情説前説後均有道理。

2)葡人進入澳門的歷史原因

葡人於1553-1557年期間順利進入澳門,究其原因,可從中葡雙方的角度來分析。從中國方面看:第一,中葡貿易有利於明中央及廣東地方財政與經濟。15世紀以來葡人日益控制明廷十分重視的東南亞貿易。對明一些官員來説,允許葡人來華經商符合國內商業經濟需要,益國便民。明兵備海道林希元説:“以貨物與吾民交易,如甘秦之西寧之馬、廣東之藥材……佛朗機之來,皆以其地胡椒、蘇木、象牙、蘇油、沉香、檀乳諸香與民交易,其價尤平;其日用飲食之資於吾民者,如米、麵、豬、雞之屬,其價皆倍於常,故邊民樂與為市。……且有利於吾民也。”(15)兩廣總督林富説:“番舶通時,公私饒給,在庫番銀,旬月可得銀兩數萬”,“今許佛朗機互市有四利,祖宗時諸番常貢外,原有抽分之法,稍取其餘,足借御用,利一;兩粵比歲用兵,庫藏耗竭,籍以充餉,備不虞,利二;……”(16)以此説明與葡人的貿易重要性引起朝廷及地方政府之重視。

第二,維持中葡貿易,滿足達官貴人窮奢極慾的生活。明中葉以來,貨幣經濟發展,政治逐漸敗壞,金錢拜物的社會風氣甚囂塵上。社會各階層都在“錙銖共竟”,甚至發展到“金令司天錢神卓地”的地步。在朝廷中,不僅各級官吏視金為命,“攫金於市”,就連皇帝也以“金錢珠玉為命脈”。世宗皇帝更是深居大內,不視朝廷,窮奢極侈,追求享樂。他還迷信道敎,在陶仲文、顧可學等人的慫恿下,修齋建醮,差官四出,禂湈尋覓龍涎香來做萬壽餅,以祈長生不老。“嘉靖三十四年三月,司禮監傳論戶部取龍涎香百斤,檄下諸番,懸價每斤償一千二百兩,往香山澳訪買,僅得十一兩以歸。”(17)從葡萄牙來華殖民者及商人來説,葡人終被明廷允准進入中國貿易,原因之一,改變搶掠政策為和平經商。由於明廷對暴斂的葡人採取強硬的驅逐政策,使葡船不得不在提心吊膽中度日。最後,葡人主動要求停止敵對行為,化干戈為玉帛,開展正常貿易,願在遵守中國法律及管理條件下,開展對華貿易。如史稱“葡萄牙人在被逐三十年後重新回到廣東省時,他們完全拋棄了任何武力手段,而採取了謙卑和恭順的態度。”(18)葡船長索薩(Sousa)曾於1556年1月15日在印度Cochin致書給葡王之兄弟路易斯親王(Prince Luís):“我們在1552年(嘉靖三十一年)曾乘商船往中國。在業務上沒有多大進展,因為葡人被儕佛郎機之列,禁止利用中國港口。我命令在中國海上的葡人不要登陸,並且不要做任何對抗中國人的事情。然後,我進行和平談判。葡人答應繳納各種税,所有葡人都同意這種協定……因為我過去沒有特許狀,所以和他們訂立這種協定沒有見諸文字,也沒有寫成公文,但要依照向例,承擔百分之二十的關税,像從暹羅國來的,得到中國皇帝允許,經常在海上往來的暹羅人一樣。”(19)

第三,葡人採取賄賂與討好手段,獲得在華居留及優待。葡人在早年探索後,漸認識到明宮廷之腐敗,於是他們投其所好,乘機賄賂一些官員,大體説是通過賄賂廣東海道副使汪柏而獲得進入澳門搭棚暫住的。正如郭棐所記“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其實,受賄者何止汪柏一人,上至皇帝、兩廣總督,下至普通的守澳官,大都得到葡萄牙人的賄賂。平托(Pinto)和澳門葡人也承認“吾人需賄賂華人,始能立足於此”,“為了維護我們在此地(澳門)居住,我們必須向異敎中國人化費很多。”(20)

中葡雙方出於種種考慮,終於在1557年前後達成一種諒解,解決了初期嚴重對抗的局面,開始了新的歷史時期。

(3)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的法律方式

1)“割讓”不是明廷允許葡人居住澳門的法律方式。現任澳門歷史檔案室主任Tsau Santos曾在<16-17世紀圍繞澳門的葡中關係>一文中提出葡人居澳的一種假説。他是這樣推測的:“毫無疑問一份正式割讓澳門的文件應曾存在,無論甚麼內容,儘管迄今無人見過這份文件,否則葡人早已被視為入侵者或不速之客。倘若如此,隨時會遭到驅逐。……正基於這假説,我們不難相信,批准葡萄牙人在永久定居的文件確實存在,很可能已經遺失。”(21)

這不應是歷史研究的科學態度。根據不存在的歷史資料,就有假説;有假説再作虛無之推論,這一做法及提出之結論是不足為信的。

“割讓”説不符合國際法有關領土主權變更原則。國際法認為歷史上有五種合法與不合法的行為引起領土主權變更。一為先佔,即對無主地或所謂“無主地”實行有效佔領;二為時效,指佔有他國某塊土地後,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受干擾地佔有;三為割讓,指一國根據一條約把部份領土主權轉移到另一國家;四為征服,指戰爭結束後勝國把敗國滅亡兼併或取得其領土的行為;五為添附,指領土自然變化或人力填增的新部份。葡人入居澳門之情形套不上這五種原則。

明廷與葡政府在明朝並無簽定條約割讓之可能,首先是明政府直到明末才將葡國列為“海外國家”,允許覲見明皇帝,開始正式外交關係;二是1553年之前,葡人歷次在與明軍作戰中均遭敗績,明廷絕無訂立割地和約之可能;三是如果真有割讓,此乃是明朝堂堂天國的恥辱,此種歷史豈能不載於史籍? 所以説割讓澳門為葡人殖民地的説法是無稽之談。

2)“葡人協助中國驅逐海盗得澳門酬勞説”,不符合歷史實際。

第一:中國明代的文獻資料,均沒發現“酬勞説”資料的記載。明代史書汗牛充棟,像這樣一件涉及到中國領土的事件,又是所謂皇帝諭旨准允的歷史事件,不見於官書檔案也會見於私家著述的。

第二,葡國書檔案亦未有此記載。Santos先在他的文中曾提到葡國儒達宮圖書館藏有兩份澳門被割讓文件,但均無提到文件之出處、原作者及文件年代,因此亦不足為信。

第三,首提“酬勞説”的作者是曾德昭。他於1613年初到中國,1637年離澳門返回葡國,翌年編著《中國通史》一書,此時距葡人到澳門已有八十多年。對於葡人如何入澳,他既不是目擊者,也不是當時代人。其説法祇是根據傳聞而寫,因為他既未交待驅逐海盗的時間,更無提出為何種海盗,破綻百出,不足為信史。

第四,葡人確有協助明廷趕走海盗,但事成後得到的是“重償其目”及“許免抽分一年”(22)之好處。1564年,葡萄牙人主動請纓幫助明政府鎮壓因缺餉、缺糧而暴動的“潮州府柘林兵亂”,明將俞大猷決定“用夷商以制叛兵”,即派將領到澳門去和佩雷拉會商,佩氏提出“派使臣去見皇帝和在中國宣傳基督敎”的要求作為條件,俞大猷未予同意,但答應“功成重償其夷目”和“許免抽分一年”。佩雷拉不敢強求,接受了俞大猷的條件。平亂之後,俞大猷遵守諾言給予了葡人優待,提督侍郎兼右都御史--吴桂芳給葡人首領培果拉和德美廬贈以金字獎狀。這就是葡人所説的“金劄”(Chapa de Ouro golden Chop)。但葡人恃功不服抽分,企圖不再向中國政府交納税餉。結果“海道副莫抑因而舍之,下令嚴緝官兵把截,船不得返,路不得達,夷遂因服,自願輸税倍往昔”。(23)此事發生在葡人進入澳門七年之後,故協助鎮壓兵亂與葡人初次進澳門無關。而查閲有關兵亂的記載,更無甚麼“酬澳門以葡人”之説。

第五,至於利類思所杜撰的所謂驅逐張西老海盗而得澳門亦查無此人。(24)日本史學家藤田豐八又把張西老斷定為張璉,瑞典的龍思泰(Andrew Ljungstedt)又推測張西老是鄭之龍(25),更是指鹿為馬。張璉是廣東饒平縣烏石村人,他領導的農民起義是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被鎮壓在嘉靖四十一年(1562),而且根本沒有稱他為張西老,可見張西老與張璉無涉。(26)而鄭之龍為福建人,其活動在福建沿海地區,又是明末人,與葡人進入澳門相距近百年之久,無論如何不能與葡人進入澳門拉在一起。

第六,根據《明史·佛郎機傳》所説:嘉靖“四十四年為稱滿刺加入貢。已,改稱蒲都麗家(Portugal)。守臣以聞,下部議,言必佛郎機假托,卻之。”的記載,説明了明政府連葡人入貢都不允許,怎麼能憑空把本國領土澳門讓給葡萄牙人呢?

3)明廷給予葡人在澳門居留違背中國歷朝政府對外國人的政策。

葡人並非是中國政府允許在華居住的首批外國人。而是遵循了前朝對待外國人的政策並加以完善發展而已。中國唐宋元朝與世界的貿易興盛,各國來華商人不少,有些人乾脆在中國落戶。為加強管理,唐宋政府曾在廣州、泉州等地設番坊或懷遠驛,允許外國人在番坊中定居生活。這些外國商人遵循中國政府的管理,中國政府亦遵從他們的風俗習慣,有時派其中有名望的外國人管理番坊等事務。元朝出任重職的伊斯蘭人蒲壽庚及家族在華定居史就説明了歷朝中國政府是允許和平商人在華經商居住的。這一系列給予外國人的優待政策是符合“中國皇朝普天下皆臣民,四海之內莫非王土”的宗旨的。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實際上是歷朝對外國人政策的延伸和發展而已。

二、葡人在華歷史地位的確立

(1)葡人入澳是歷史漸進的過程

1553-1580年是葡人入澳的開始階段,也是明政府對居留政策尚未確定時期。

1553年以來,葡人大量入澳,人口增加,史稱“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築室以便交易。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與華人接濟,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27)對此情形,明朝不少官史憂心忡忡,許多人認為葡人入居澳門實是明國家安全的一大威脅與隱患。兩廣總督吳桂芳於1572年稱“葡人不下萬人,據澳為家,已逾二十載,雖有互市之羈糜,而識者憂其為廣城(省城)肘腋之隱患久矣。”(28)在此情形下,當時明廷應採取甚麼對策,朝野意見不一。分析一下,約有三種建議:

第一種建議以龐尚鵬、郭尚賓為代表提出,令葡人離開澳門,到浪白去貿易。龐尚鵬認為“明諭朝廷德威,厚加賞犒,使之撤屋而隨船往來……自後番舶入境,仍泊往年舊澳照常貿易,無失其關市歲利。”(29)郭尚賓則直接主張“許照泊浪白外洋,得貿易如初。”(30)

第二種建議以俞大猷為代表,提出驅逐葡人出澳。1565年俞大猷在<論商夷不得恃功恣橫書>中提出武力驅逐:“若用兵數千,攻之於水;陸兵數千,攻之於陸,水陸并進,彼可能逞?(……)往多詔安走馬溪夾板數隻,同日而亡,猷所親見。今與之大做一場,以造廣人之福。”(31)番禺舉人盧廷龍上疏説“請盡逐澳中諸番”“還我濠鏡故地”。(32)

第三種建議由廣東巡撫霍與瑕與兩廣總督張嗚岡提出,主張准許葡人居留貿易,且“建城設官而治之。”霍與瑕之論最為詳細,“建城縣官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謝絕其來,中策也;若握其喉,絕其食,激其變而剿之,斯下策矣。(……)倘其哀其存留願為編戶,乃請於朝,建設城池,張官置吏,以漢法約束之,此謂用夏變夷,故曰上策。”(33)張鳴岡也認為“似不如申明約束,內不許一姦闌出,外不許一倭闌入,無啟釁,無弛防,相安無患之愈也。”(34)

經過長期的爭論到1580年前後終於以霍與瑕等的意見佔上風,廣東地方政府開始實行此建議。1573年葡人開始向明廷納租,1574年明廷在澳門蓮花莖修築關閘,使葡人能“仰我濡沫”,於“懷柔之中駕馭,平時寓有坐而困之。”(35)1580年兩廣總督陳瑞認可葡人在澳門居留,但必須服從中國官員管轄(36),相繼在澳門設立保甲、軍營。直到1614年明中央朝廷才正式允准葡人租居澳門。從此澳門成為中國特殊區域。

(2)明清政府管理澳門的組織機構

明代在行政系統上澳門向由香山縣主管,並無自己獨立的行政機構系統。但因為澳門是澳口,所以它又受負責廣東海防管理的海道副使管轄。同其它澳口一樣,明代曾在澳門設有守澳官。《澳門紀略》記述:“南環灣規圓如鏡,故曰濠鏡,是稱澳焉。前明故有提調、備倭、巡緝行署三。”(37)在明代提調一職代表政府在澳門負責管理查驗外商船舶進出口業務,代為向海道申報手續及向廣東巡撫備案以及進出口等事務;巡緝掌管流動性的巡查緝捕姦宄之事務;備倭掌管海賊,防止海盗並負責緝捕之事務。而這些官員臨時辦公之處則是議事亭,現址今澳門市政廳。為了加強軍事上對澳門的控制,1614年兩廣總督張鳴岡建議,兵部批准“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天啟元年(1621)“改設參將於前山寨”。按明代武官制度,參將屬三品武官,可見比明嘉靖時的守澳官陞格了。

到清代,管理澳門的組織機構更加完善,並形成獨立的系統。軍事機構方面,仍沿明制設參將,1668年改設副將,增設左右營都司;在行政機構方面,清朝設立專管,到了雍正八年(1730)兩廣總督郝玉麟向清政府提出疏請在前山寨設立縣丞衙門,作為香山縣知縣的派出機構,專門管理澳門的民夷事務。十三年後,將縣丞駐望廈村(今仍有佐堂之地名)。縣丞之職責是“專理公民夷訟”,即澳門的行政和一般的司法都歸縣丞管理,但重大的司法案仍由香山縣知縣參處。1743年廣東按察使潘思榘,兩廣總督策楞根據澳是海疆要衝、洋舶襟喉和接近廣州省會的地理位置以及葡萄牙人凌斬居民、招民入敎、販買子女、冒禁觸法等情況,認為必須在縣丞一級機構之上再增設“澳門海防軍民同知”來加強對澳門的管理。其職責很大,即為:“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宣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洋船出入,盤驗以時,遇有姦匪竄匿、唆誘民夷、鬥爭盗竊及販買人口、私運禁物等事,悉歸查察辦理,通報查核,庶防微杜漸,住澳夷人不致蹈於匪夷,長享天朝樂利之體,而海疆亦永荷敉寧之福矣。”(38)此官集行政、司法、軍事、治安等職於一身,列為正五品,這反映了此官實際上是清廷派出管理澳門的地方小政府。

清代在海關方面,在澳門設粵海關監督行署,下設四個小税館,“澳有關税,一主抽税,曰小税館;一主稽查,曰南灣税館,專稽查民夷登峰及探望蕃舶出入;曰媽閣税館,專稽查廣東福建二省寄港商漁船隻,防透漏,杜姦匪。”(39)從行政機構設置看,明清兩代對澳門的管理日加重視。

(3)明清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管理。

明清政府對澳門一直擁有無可爭議的主權。在主權原則下行使各種管理。

1)土地管理。一是徵收地租。從1573年起,明清政府每年對居住澳門的葡萄牙人徵收500兩地租,不久又另加火耗銀15兩,共515兩,一直延續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長達276年,才被亞瑪勒宣佈拒絕繼續繳納。其二是掌握對土地房屋買賣使用及修造之權。明清政府對澳門土地嚴格管理,規定葡人不能買賣土地,不能建造房屋,也不能對房屋進行改建和擴張之。萬曆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對澳門葡萄牙人訂立五條禁約。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禁擅自興作。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壞爛,准照舊式脩葺,此後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興一土一木,實行拆毀焚燒,仍加重罪。”(40)以後清官員再三重申禁擅興工木之命令,1803年澳門主敎承認“葡萄牙在這裡並不擁有任何土地,也不能買得土地。沒有中國官吏之允許,他們不能建一堵牆,開一扇窗戶和修理他們房屋之屋頂。”(41)當然葡人違背此規定的事例很多,但重大的都經明清政府之反對而拆除,如城牆、青洲敎堂等。(42)

2)軍事管理。明清政府均設有參將、副將機構於前山,對澳實行軍事管理。為加強防範,不斷增加駐軍數量。1611年,“調千人戍之”。到了參將移駐前山寨時,除陸軍外還有海軍,而且組織嚴密。《澳門紀略》記載:“天啟元年改參將於前山寨,陸兵七百名,把總三員,哨官四名;水兵一千二百餘名,把總三員,哨管四員,船舶大小五十號,分戍石龜潭、秋風角、草灣口、掛定角、橫洲、深井、九洲洋、老萬山、狐狸洲、金星門,防制漸密,經明之世無虞。”(43)到了清初前山寨仍設參將府如明制,但兵力卻比前增加到二千名。還增加了二名千總、二名把總。1743年,因增設澳門同知,於是又“用理瑤南澳同知故事,增設左右哨,把總馬步兵凡一百名,槳櫓哨船四柁。馬十騎,於香虎二協改撥,別為海防營,直隸督標轄,首邑一,曰番禺;支邑三:曰東莞;曰順德;曰香山。一切香虎各營,春秋巡軍及輪防老前山管兵、沿海汛守機直,得關問辦理,其體貌崇而厥任綦巨焉。”(44)説明清朝前山寨駐軍的力量不僅是增加了,而且管理範圍更大了,實現了“濠鏡在香山內地官軍環海守”。因此,從明中葉到鴉片戰爭前,西班牙、荷蘭、英國等數十次侵奪澳門,葡人總是告於中國官府,駐澳門的中國水陸軍多次出擊,使得澳門的領土主權得以完整的保持。正如Morse所説:“中國人是不會錯過表示他們是這塊土地的主人的機會。他們在軍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衛本港以反對英國人。”(45)

3)行政管理。明清政府把澳門分為二個不同區域進行行政管理。對澳門城以北的華人村落之中國人管理辦法基本上與內地一致,即設立保甲制度,禁止中國人到葡人住宅區進行貿易及居住,嚴禁中國人信奉天主敎。對葡人區域的行政管理辦法,大體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宏觀控制,即葡人承認中國官府之權威,澳門之行政屬於廣東地方政府;二是屢頒行政命令,如1606年香山知縣蔡善繼制定<制澳十則>,1614年海道副使俞安性勒石<澳夷禁約五事>,1743年澳門同知印光任訂<管理澳夷章程七條>等,責成葡人遵守中國官府管理;三是用外國人管理外國人辦法,明於1583年授予澳門議事局民政長官職銜,稱之為夷目,後稱為“督理濠鏡澳事務西洋理事官”,代理明清政府直接管理澳門事務(46),同時明清官員經常召見民政長官,當中國官員到澳巡訪時,葡人頭目都以臣屬身份接待這些官員。(47)

4)司法管理。中國政府對澳門司法管理是十分嚴格的,不管華人還是葡人觸犯刑律,皆由中國政府按法律程序懲處,同時規定普通案件由澳門縣丞審決,重大案件由澳門同知審決,並報廣東督撫終審。倫斯特在他書中描述了葡人犯罪受懲的經過:

澳門如遇有殺人事件發生,葡人時有秘密以錢運動被害者之親屬,使歸於和平解決。惟被害者之親屬,恆不願和平解決,寧告於中國官憲,要求合法處置。如是澳門之葡官員,祇得逮捕凶手,審問其事件之經過,調查證人,檢視屍體,以待中國官憲之來澳門,然後將凶手由檢事受與中國官員,經中國官吏審問被害者親屬,訊得如行凶等經過情形後,乃具狀正式上訴於廣東高級法庭。如判決結果,執行死刑,則將犯罪者致送廣東處刑。(48)

儘管在數百年中,澳門犯法葡人力圖逃避中國法律之制裁,但明清政府始終堅持“化外人有犯,并依法問斷”的法律原則。

5)海關管理。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在澳門設關徵税進行外貿管理。在明代,對澳門葡船實行“抽分”的方式,税率為十分之二,税收指標為26,000兩。1571年改為按船額大小收舶税。1685年清朝建立粵海關,在澳門設有關部行台,下轄大碼頭、娘媽閣、南灣和關閘等負責徵收商船。(49)清初曾規定税額每年29,600兩,對葡船之徵税是按國內船徵收的,即祇納舶税,免其貨税。但葡人多利用此優惠待遇,把掛著葡國旗的商船租給別國運貨或親駕駛商船代別國運貨入口,偷漏税金。為此清政府於1775年將澳商船數額限定為25艘。(50)

(4)葡人在澳門享受自治管理的特權

1580年澳門葡人成立議事局開始進行自治管理。此事當時遭廣東政府反對,但經葡人納賄,兩廣總督默許了葡人自治。(51)議事局是澳門葡萄牙自治機構的最高統治機關,管理葡人的一切事務。

在行政司法方面,其主要職能是維持居住在澳門葡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凡葡人內部發生民事糾紛,均由議事局處理,重大事件由高級法庭處理,經果亞總督批准執行。

在軍事管理上,主要是維持內部治安外,但常有違反中國政府規定,如設置軍隊、建築城牆炮台等,這是超越明清政府規定的自治範圍。在財政税收上,明清廷允許葡人在澳門設關徵税,由議事局理事專職管理葡人自己的貿易,徵收葡船的進口税,和安排自治機構的財政支出。徵收税率一般為3-10%。康熙三十九年(1700)左右,甚收入為:20,000兩;雍正八年(1730)為7,825兩;道光十年(1830)為100,000兩左右。(52)這項收入的絕大部份作為自治機構辦公的經費開支,較少部份為修道院使用。

在宗敎事務方面,明末清初,耶穌會士隨貿易商船到澳門傳敎,使澳門逐漸成為東窋滌主敎的中心,萬曆三年(1575)羅馬敎皇格連哥利建立澳門主敎區,包括中國、日本和朝鮮三個國家的傳敎事務,由澳門敎區管理。於是議事局的法王主要負責敎區的傳敎事務的管理工作。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從葡人進入澳門到光緒十三年(1887)的三百多年來,明清政府一直是在澳門對土地、軍事、行政、司法、關税等全面行使主權的;對澳門的管理是得體的、周全的,也是很嚴格的。這一點,許多外國史學家也是承認的。英國歷史學家馬士(H. B Morse)在其巨著《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o China,1635-1834》中寫道:

葡人獲准定居澳門,他們是在中國的管轄下生活的。葡萄牙人在管轄他們自己國籍民人方面,通常是不受到干預的,但其他方面,如管轄權、領土權、司法權及財政權等,中國是保持絕對權力的。這種情況繼續有三個世紀之久,直到1849年為止。葡萄牙人遵守向中國貢禮的制度來保持他們在澳門的居住和貿易的地位。(53)

必須謹記,中國人在澳門實施全部的管轄權--領土的、司法的及財政的。”(54)

三、19世紀中期前葡人在華的歷史作用

(1)開通近代中西海上交通,帶動商貿的興盛。近代中國與西方大規模的接觸是從葡人開始的。在此之前中西方有著斷斷續續交往的歷史,在羅馬時代,東羅馬帝國曾派使節到中國漢朝;唐朝時基督敎曾傳入中國;宋元以來歐洲世界主要通過阿拉伯世界間接地與中國發生關係,當時羅馬天主敎皇亦曾派使節到北京。15世紀以來,葡人冒險闖入大西洋、太平洋,經過近一個世紀的探索,終於打開海上通道,於16世紀初抵中國,在海洋交通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不僅是人類航海技術的大檢驗,而且將世界兩大文明聯繫到一起。中華帝國在隨之而來的浪潮中,不知不覺地捲入了世界性潮流中。

隨之而來,歐洲渴望已久的中國貨物源源不斷地運往歐洲,開始了商貿的不斷興盛過程,中西海上貿易進入新的時期,這其中葡人起了帶動作用。

在貿易航線上,葡人開闢了曾一度控制了里斯本-果亞澳門-日本及澳門-馬尼拉-拉丁美洲的貿易航線,實現了國際性的海上絲路貿易大循環。在歐亞線上,每年有大量的毛織品、水晶、玻璃製品、佛朗機鐘、葡萄酒、印度光布、棉布、東南洋的香料、木料運到中國,然後葡萄牙商人買中國的生絲、瓷器等運往日本及果阿,據稱每一次航程可贏利15-20萬達卡,相當於5-6.5萬英磅。(55)葡人運到日本的中國貨物數量是驚人的,以1621年為例,從澳門出口到長崎的貨值25萬英磅。(56)1638年約為10萬英磅。有人曾這樣估計過,在16世紀最後的25年內,日本出產的白銀有一半輸出國外,而其中最大部份都由澳門葡人運走,每年約有50萬兩銀左右。(57)在17世紀葡人每年平均自日本運出的白銀有100萬兩,多時達200-300萬兩。(58)在澳門與馬尼拉貿易中,每年自馬尼拉輸入澳門-中國的白銀約為150萬比索。(59)

(2)對中國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中葡帶動的商貿興盛與貨幣流入中國,對明清中國社會產生不少影響:第一,促進了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如在長江三角洲地區,“隆萬以來,機杼之家相沿此業,巧變百出。”(60)蘇州城東居民,皆以絲機業為生,市面上有大量的綾機、絹機、羅機、紗機、綢機、布機等,所生產之絲緞,供大部份歐洲之需。(61)在江西景德鎮,瓷業因瓷器在歐美暢銷而得到大發展,技術上不斷革新,工藝水平不斷提高。第二,加速中國內地商業性農業的發展。由於中國絲貨、糖等物品不斷為世界所需,由外貿帶動商品性出口農業的發展。如在廣東地區,嘉靖萬曆年間,在南海、順德等地,養蠶種桑已成為農業中的重要選擇,明末甚至出現廢稻種桑的情況,形成以九江為中心的養蠶、新會為中心的蒲葵、東莞為中心的種香專業區域,加速了農業商品化的發展。第三,促進全國性商品流通。為著使絲、瓷等貨可以運到出口貿易港,於是有主要海陸通道上“商賈如雲,貨物如雨”(62)之局面,江浙商人“竊買絲棉、水銀、生銅、藥材一切通番之貨,抵廣州變賣。”(63)第四,促進貨幣經濟發展。外貿出超給中國帶來白銀的大量入口,從而解決了明中葉以來的銀荒問題,使白銀成為中國的基本貨幣,在城市與鄉村廣泛使用,白銀不僅用於商業交易,而且用於計算工資價格,萬曆以來明政府在全國順利推行一條鞭法,使中國的賦税與徭役順利進入貨幣徵收的階段,使賦税制度改革向前推進一大步。

(3)促進中西方科技文化的雙向交流。

其一,葡人起直接作用。在早期中西文化交流中,葡人起了先鋒者作用。其中有不少著名的人物:孟三德(Eduardo de Sande 1531-1600),1585年到中國,著有《漢文敎義綱領》、《主敎緣起》、《遠鏡説》、《渾天儀》等書;謝務錄(Álvares Semedo 1585-1685),1613年來華,著有《中國通史》、《字考》、《中國仇敎實錄》等書;陸若漢(Joannes Rodriguez?-1634),1634年來華,曾在澳門組織葡人火槍隊,應明廷之邀,到北京敎習大炮使用,及效力明邊防;傅汎際(François Furtado Henrtad 1587-1653),1620年來華,曾將亞里士多德著作中的《寰宇全》6卷、《名理探》10卷譯成中文;孟儒望(João Monteric 1603 1648),著有《天學略義》、《照迷鏡》、《天學辨敬錄》等書;徐日昇(Thomas Pereira 1645-1707),1672年抵華,曾入清廷做官,參與中俄談判,及康熙帝組織的全國地理大勘查,著有《南先生行述》、《律呂正義續編》等書;林安多(António de Silva?-1709),1674年來華,著有《崇修精蘊》等書。如此等等不一一枚舉,他們在華時對西窋滌文曆法、地理、機械、音樂在中國的傳播起了直接作用。

其二,通過澳門促進東西的文化科技交流。

1)澳門是西學與中學交流的橋樑。澳門是中西方雙向交流人材與文明知識的大本營。

澳門既是來華傳敎的耶穌會士進入中國的大門,同時也是這些飽學之士等候明清皇帝批准進入中國內地前熟習中國文化的大本營,應運而生的三巴寺(即聖保祿學院(1594-1835)擔負了培訓重任,設有神學、中文、葡文、拉丁文、敎學、天主、音樂及東方儀禮習俗等課程。最興盛時期曾擁有學生二百多人,駐院任職的耶穌會士亦有59名之多。其中,查之有據先後在澳門三巴寺寓居的“耶穌會士有88人,其中華籍12人,葡籍28人,意大利籍21人,法國籍14人,比利時籍3人,其它6人。(……)葡籍會士中有學者孟三德、蘇如望、費其規,哲學家安文思及曆法專家林安多、徐日昇等;意大利籍會士中的利瑪竇、郎世寧以及法學家范禮安、羅明堅、漢學家郭居靜、熊三拔等,法國籍會士中的金尼閣、地理學家雷孝思、陽瑪諾、漢學家宋君榮、錢德明及曆法家蔣友仁,德籍會士的湯若望及比利時籍會士中的南懷仁。據統計,1581-1740年六十年間,從澳門進入中國483個耶穌會傳敎士來看,葡萄牙人有174人,其它外國人共289人,其中至少有62名意大利人”(64)“許多著名的傳敎士,諸如羅明堅、利瑪竇、郭居靜、龐迪我、龍華民、金尼閣、湯若望、羅雅谷等紛紛來華,他們幾乎無例外地都分別在天文曆法、數學、醫藥、機械、物理、地理輿圖、美術、音樂、工藝等方面,各挾有一技之長,各掌有專門之學,而且還帶來大量的圖書資料和器物成品,以之奉獻給萬曆皇帝及其后妃,交結各級官僚人士,盡可能擴大影響,逐步地打開中國的大門,博得上至部分皇族、達官顯貴,下至庶民的信仰”。(65)

在澳門居留等候傳召的耶穌會士不僅把西洋著作原本引進中國,同時在三巴寺裡翻譯成中文、編纂詞典等。“學者們研究,認為西方的天文、地理、數學、物理、兵法、火器、生物、醫學、繪畫、音樂、建築藝術等,都是從澳門經三巴寺傳入中國。在這過程中,拉丁文傳入中國為漢字注音亦始於澳門。……至於漢字西播方面,除三巴寺通過每年年報廣泛報導中國外,主要是在寺內開展對漢學特別是儒家學説的深入研究,將中國典籍譯成西文,編輯中文字典以及將中國庭院園林建築藝術引入歐洲”。

除歐洲人到中國外,澳門也是早期華人出洋留學、學習西方文明的重要地方。第一批留歐的中國學生是在耶穌會士中帶攜的學生中出現的,比利士耶穌會士柏應理曾奉命招募中國敎士,1680年擬帶吳歷與陸希言赴歐留學,後未成。鄭瑪諾、藍方濟是最早出國留學的中國人。1645年香山人鄭瑪諾隨陸德神父赴羅馬學習,1653年入羅馬公學,學習修辭、邏輯、物理、化學、拉丁文章,1668年返澳,1673年奉命進京供職,惜英才早逝未能施展所學。河北人藍方濟1740年赴巴黎留學,1754年在澳門主修神學,後到湖廣一帶傳敎。1839年馬禮遜敎育協會在澳門創辦第一所西式學堂--馬禮遜學堂,招收中國學生,容閎、黃寬先後被送到美國耶魯大學,後來成為中國有成就的醫學家及改良派人物。

2)澳門是中西信使來往的中繼站。

首先,澳門成為羅馬敎廷與中國政府互派使者來往的中繼站。在“禮儀之爭”爆發前,來華傳敎士僅受某一派敎會派遺,從來沒有以羅馬敎皇使者身份進入中國與皇帝交涉的。及至1704年敎皇格勒門十一世頒發對中國敎徒的七條禁令,次年由多羅主敎帶到中國覲見康熙,要求中國政府轉飭敎徒服從禁令。這是西方敎會與東方皇權的首次正式交涉。康熙為此多次召見多羅,親筆對禁令逐條加以駁斥,不允許羅馬敎廷以宗敎權力干預和限制中國臣民的行為活動和生活方式。(66)由於雙方觀點勢如水火,故多羅此行毫無結果,怏怏出京,南返澳門,直至1710年客死澳門。羅馬敎廷的第二位使者嘉樂主敎於1720年來華,同樣未能説動康熙接受禁令,卻祇得到康熙御批:“今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敎。禁止可也,免得多事。”(67)嘉樂祇好在第二年返回澳門待命。圍繞“禮儀之爭”,康熙多次派遣在華敎士為信使經澳門專程往羅馬,向敎廷申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雍正登基後更加緊實行禁敎政策:“將各省(傳敎的)西洋人送京效力外,余俱安插澳門。天主敎堂改為公所。誤入其敎者,嚴行禁飭。”(68)羅馬敎廷於1725年再派使者來華要求弛敎禁,但絲毫未曾動搖雍正禁敎方針,僅再次覆函羅馬重申禁敎的必要。從此,清朝與羅馬敎廷的交涉便告中斷,禮儀之爭也不復再有,澳門成了被逐傳敎士的流放所。除在欽天監供職的戴進賢、徐懋德等二十人在不得傳敎的前提下仍留用外,其餘在華傳敎士近百名分別於1724年和1732年全部驅逐到澳門。

其次,澳門還是各國來華使節的中繼站。1792年英國使節馬戛爾尼及1814年阿美士德及葡、法、荷蘭等使者順利進北京及返回歐洲都必經澳門。(69)

3)澳門是基督敎在中國遠東的傳敎基地。

16世紀初中國和西方的文化交流是與基督敎的傳入同時發生的。值得注意的是,近代基督敎是通過澳門傳入中國的。澳門在近代中外關係史上具有特殊地位。它不僅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第一個貿易港口,也是基督敎在中國最早的傳敎基地。路德宗敎改革運動使基督敎分裂為兩個敎派。舊敎派是天主敎,新敎派是耶穌敎(路德派)。天主敎於16世紀初向中國傳播。新敎直到19世紀初才傳入中國。但是無論舊敎或新敎,早期均以澳門為傳敎中心。1553年或1554年間,天主敎亦來到澳門進行傳敎活動。1562年,澳門已建立了三座簡陋的敎堂,即望德聖母堂(華人稱瘋王堂)、聖安多尼堂(花王堂)和聖老楞佐堂(風順堂)。當時澳門天主敎會共有敎徒約600人,隸屬於馬六甲敎區。1566至1569年間,敎會在澳門創建麻風院、仁慈堂和白馬行醫院(俗稱醫人廟)。這是敎會為了吸引信徒而從事的最初的慈善行業。1576年1月23日,羅馬敎皇頒佈諭旨,成立澳門敎區,任命耶穌會士加內羅(D. Melchior Carneiro S. J)為第一任主敎,負責遠東地區的傳敎事務。此後,澳門敎堂愈建愈多,規模也愈造愈大,其中最宏偉的是聖保羅敎堂(中國人稱三巴寺)。事實上,三巴寺除了敎徒禮拜和培訓學員之外,它還是基督敎遠東敎區的大本營,因此明末清初大約100年間,基督敎以澳門為基地的傳敎活動有了一定的發展。葡人控制下的澳門敎區以利瑪竇為中國敎會會長,一切傳敎事宜均聽從這位成功的開拓者指揮。中國內地肇慶、韶州、南雄、南昌、南京、北京都分別設立敎堂。清初楊光先在<請誅邪敎狀>中説,有三十所大敎堂遍布於全國大中城市,全國基督徒達十五萬左右。作為基督敎基地的澳門有敎徒“盈萬人”。後清政府禁敎,敎士傳敎活動被禁止,但澳門敎士仍偷偷摸摸地秘密傳敎。據1810年統計,仍有歐籍人士在中國內地十六個省秘密活動,到1839年6月敎徒達三十萬人。

在新敎方面,澳門亦是傳入中國內地的前哨站。以馬禮遜為代表的新敎人士通過文化敎育等事業向中國內地傳播敎義。到鴉片戰爭以前,新敎的傳播有了一個開始。

(4)澳門國際都市地位的確立

17世紀中葉以前,經中葡人士的共同努力,澳門成為重要的國際商埠,而且亦是重要的國際文化及宗敎性都市。到了19世中葉,澳門國際商埠地位雖已下降,但不失為一個國際化的小型都市。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1)澳門曾是東西方重要的國際性貿易城市,從澳門出發的船隻到達世界四大洲,以絲和銀的貿易築起海上絲路貿易循環。

2)澳門是歐美各國向東方傳敎的中心,澳門作為東方敎區的核心,曾匯集了英、法、葡、德、意各國的傳敎士。在這小城裡接受了東方的初步敎育後,他們分赴日本、中國大陸及印度支那,一時間“東方的梵蒂岡”名聲遠播海內外。

3)創造發展出中西融合的城市文明。澳門在19世紀前是一座各國人種樂於生存的繁華小城,在這裡除華人葡人外,曾居住來自西班牙、意大利、德國、印度、瑞士、英國、荷蘭、日本、朝鮮、印度、馬來亞、柬埔寨及非洲的商人、藝術家、政客、僕役等,他們將不同的文明帶到這個小城,使這個小城充滿了中西融合的文化特徵,歐洲和中國的建築風格和藝術互為影響,又各放異彩。中式建築媽閣廟、關閘門,西式建築大三巴敎堂都雄偉莊嚴、各領風騷。中西不同的文化藝術,如音樂、繪畫等都在這裡得到發展。在共存、和諧相處的原則下,澳門創造出世界上頗有特色的城市文明。

澳門國際性都市地位的確立不僅是時代造就,也是中葡人士共同努力之結果。國際性都市地位的確位使澳門這個當時祇有六平方公里不到的小半島載入世界文明史冊。

18世紀末W. 亞歷山大在北京憑想象描繪的英使在熱河觀見乾隆皇帝的場面

【註】

(1)《明太宗實錄》卷39。

(2)《明史》卷7<成祖本紀贊>。

(3)《明史》卷325<佛朗機傳>。

(4)同上。

(5)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19<海外諸番>。

(6)Tien-tse Chang《Sino 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1644. A Sythesis of portuguese and Chinese Sources》,頁40。

(7)同上。

(8)《嘉慶新安縣志》卷14<宦績略>。

(9)《明熹宗實錄》卷6天啟元年六月丙子條按語。

(10)《萬曆廣東通志》卷69<澳門條説>。

(11)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條陳海防疏>。

(12)戴裔煊《明史·佛朗機箋正》頁67。

(13)方孔昭《全邊略記》卷9<海略>。

(14)《明世宗實錄》卷557,萬曆四十五年五月丁已。

(15)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5。

(16)《明史》卷325<佛朗機傳>。

(17)張燮《東西洋考》卷12<逸事考>。

(18)同(6)頁90。

(19)Gaspar da Cruz《Tractado da China,1829》第23章。

(20)H·B·Morse《中華帝國關係史》卷1頁47。

(21)《澳門文化雜誌》1989年第7-8期頁3-10。

(22)俞大猷《正氣堂集》卷15頁24。

(23)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

(24)利類思《不得已辨》頁43。

(25)Andrew Lj ungstedt:《A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頁12。

(26)《明史》卷212<俞大猷傳>。

(27)龐尚鵬<陳未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事>。

(28)吳桂芳<議築廣東省會外城疏>,引《皇明經世文編》卷357。

(29)《皇明經世文編》卷342。

(30)《嶺南叢書》卷1<郭給諫疏稿>。

(31)同(22)。

(32)同(3)。

(33)盧坤《廣東海防匯覽》卷3<險要>。

(34)同(3)。

(35)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

(36)何高濟等譯《利瑪竇中國札記》頁149。

(37)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形勢篇>。

(38)同上<官守篇>。

(39)張甄陶《澳門圖説》,引《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九帙。

(40)同(38)。

(41)A Marques Pereira《As Alfandegas Chinesas de Macau》,頁33。

(42)同(37)。

(43)同(38)。

(44)同(38)。

(45)H. B. 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34》卷3頁324。

(46)Montalto de Jesus《Historic Macao》頁52-53。

(47)楊仁飛<明清官吏巡視澳門>,《澳門日報》1989年11月7日。

(48)同(25)。

(49)明政府頒發給葡人允許貿易的部票“把水招笨准孫為柔遠惠商事據佛朗哪稱來,本處經紀隨稟,國王命下許准哈板往來,仍命工築屋居住,本照為此欽依遵外,合行給票,付哈嗶嘽許收執為照,須至票者。萬曆四十五年九月口日給。”張嗣行《廣州府志》卷8<關津>。

(50)楊仁飛<論清朝對澳門海關管理>,引廣東社會科學院《廣東社會科學》1993年第2期。

(51)同(36)。

(52)同(37)。

(53)同(45)卷3,頁237,頁15-16。

(54)同(45)卷1,頁8-9。

(55)《印度尼西亞貿易與社會》,頁161-162。

(56)同上,頁229。

(57)《燕·彼得遜·昆東印度商務文件集》第1卷頁628。

(58)全漢昇、李龍華<明中後葉太倉歲入銀兩研究>,載香港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報》第5號1期。

(59)王士鶴<明代後期中國-馬尼拉-墨西哥貿易的發展>,載《地理集刊》第7號頁56。

(60)《乾隆湖州府志》卷11<物產>。

(61)喬丹·詹尼斯《18世紀中國的出口工藝》頁62-63。

(62)《雍正江西通志》卷21頁22。

(63)胡宗憲《籌海圖編》。

(64)黃漢強<研究澳門,服務澳門>,澳門《文化雜誌》第2期。

(65)韋慶遠<澳門在清代康熙時期的特殊地位與作用>,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1期。

(66)故宮博物院編《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第14件。

(67)同上。

(68)《東華錄》卷12,頁14-22。

(69)鄧開頌<16至18世紀澳門東西方科技文化交流的特點>,載自《澳門東西方交流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選1994年版。

*鄧開頌、楊仁飛,二位同為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此論文為1993年作者參加美國“早期葡萄牙在太平洋地區之發現國際學術研討會”英文稿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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