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輯

澳門與巴西的直接關係                              一個不可實現的夢想?(1717-1810)

雷戈*

引言

迪約戈·洛佩斯·德·塞蓋拉(Diogo Lopes de Sequeira)在航行中於1509年到達馬六甲時,葡萄牙人和中國人在該地互相認識。雙方都是能幹的商人,所以態度友好,交往融洽。從阿豐索·德·阿爾布克爾克(Afonso de Albuquerque)在1511年佔領馬六甲開始,葡萄牙人和中國人在一定程度上無視中國關於與外國人接觸的嚴格法律,可以在中國漫長的沿岸事先約定的地點定期相會。

1552年,相會的地點是上川島,在葡萄牙語中稱為Sanchoāo甚至“聖若奧”島,此島因聖方濟各·沙勿略等待秘密進入遼闊的中華王國時於該年十二月在那裡逝世而聞名。兩年以後,即1554年,萊昂內爾·德·索薩(Leonel de Sousa)得以在廣州簽署一項貿易協定。這樣,葡萄牙人與中國人之間的關係更加緊密。當時,一個叫張四老的膽大包天的海盜攪得葡萄牙和中國商人航行的海岸線總是不得安寧,於是雙方同意一起打擊這個共同敵人,並且終於把他打敗了。由於這次合作,葡萄牙人信心倍增。從1555年開始,他們已到了澳門。這就是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的大致情況。

所以,澳門是在遼闊的中華王國脊背上建立的純商業性殖民地,其建立是中國當局瞭解並經過其必要之批准的。如果説曾使用武力,那也是為了打擊共同的敵人,而不是反對當地當局。

作為商業殖民地,澳門從一開始便依靠其船隻、航運及其居民的進取精神。起初,日本、果阿和馬六甲是主要的經濟支持性港口。後來隨著年代的變遷,這個小小的殖民地把觸角伸進亞洲各主要地區: 馬尼拉、交趾支那、爪哇、帝汶、暹羅、馬德拉斯、蘇拉特、孟買、錫蘭……澳門人提供中國產品: 絲綢、工藝品、茶葉、瓷器等等,而購買的是中國商人感興趣的一切貨物,尤其是白銀。

在當地治理方面,祇能根據當地情勢行事。一方面,中國的現實必須遵從。另一方面,也不能忘記愛國和感情因素。所以首先要選舉一個首領。由於澳門以對日貿易為根本,靠對日貿易生存,所以每年前往日本的大黑船船隊長從一開始便佔有顯著地位,這就毫不奇怪了。與船隊長或者叫港務長並列的是陸上兵頭,他也是由居民選出的。頭一位似乎是迪約戈·佩雷拉(Diogo Pereira),他是聖方濟各·沙勿略的好朋友,擔任該職至1587年。除了這兩個人之外,還有一些這個小小的共和國必不可少的人物,例如法官、王家大法官和顧問。

1582年5月西班牙殖民地菲律賓總督唐·彼得羅·隆吉略的特使亞隆索·桑切斯神父到達澳門,帶來了葡王室與卡斯蒂利亞王室合併的消息。這一外交性使命獲得圓滿成功,因為澳門正式承認菲力浦二世,條件是在中國人面前仍然代表共同利益,以免因為政權更迭引起中國人的不信任。顯然這種做法並未能阻止中國人瞭解所發生的變化。

1585年舉行一次居民大會之後出現了“中國之以上帝名字命名的城市”,其創立具有顯著的民主性質。當地行政管理所需的所有職務都通過選舉產生: 法官、市議員、總務長和議會書記官。印度總督梅內澤斯批准了這種做法,葡萄牙的菲力浦一世賜予這座新城市以與埃武拉相同的特權。在此之前已把這種特權賜予印度的科欽(1)

根據1607年的國王敕令,印度總督被受權為澳門任命兵頭-總督。但是,過了好多年之後,即1623年7月17日,派出的第一任兵頭-總督唐·弗朗西斯科·德·馬斯卡雷尼亞斯(D. Francisco de Mascarenhas,馬士加路也)才來就任。他的職權非常清楚。以現代語言説,兵頭-總督或船隊長是本殖民地的“軍事指揮官”(2),民事行政權仍然由澳門人掌握。

就這樣進入了十七世紀。儘管如此,澳門在十七世紀自然遭受了葡萄牙與西班牙合併(1580-1640)的後果。但是,直到1639年喪失了對日貿易時澳門一直維持的其繁榮局面。所以説,澳門歷史的第階段在這一年結束。喪失了對日貿易,隨後又不能向忠於其祖國的西班牙殖民地馬尼拉航行,澳門人迫於當時的環境,不得不擴展其經濟活動範圍,不得不令其船隻向更遠更廣闊的地區航行(3)

本論文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十八世紀初澳門人的一個夢想,即在澳門和巴西各港口之間建立直接的自由關係。在這個世紀裡必須遵守殖民地公約原則。商業航行必須嚴格按照規則進行,不得違反。各殖民地必須面向宗主國。而澳門首先要聽命於果阿,其次顯然必須聽命於里斯本。果阿和里斯本的利益理所當然地居於這個小小殖民地的利益之上。

澳門能指望甚麼呢? 僅此而已,獲准派出船隻直接到巴西各港口,運去東方的商品,無須向里斯本交納税賦。然而,這一夢想直到1810年王室遷往巴西之後才得以實現。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研究一下澳門在中國面前的處境--不可避免的唯命是從。確實,必須一直重視這種極為微妙的局限。隨後,還要提綱挈領地研究一下在整個十八世紀澳門生活中的某些方面。澳門-巴西夢想必須納入這一發展進程來加以考慮。接著再研究這篇論文論述的根本問題,這一問題始於該世紀之初,到1810年結束。最後才能得出結論。

澳門面對中國: 不可避免的唯命是從

葡萄牙人在澳門立足無論如何不能頂撞中國官方和有任何反對的表示。依靠任何征服行動使葡萄牙人得以在澳門存在下去是愚蠢的想法。

對於自己所處的景況,澳門人完全清楚。這不僅指對稍遠的廣州當局而言,而且對鄰近地區當局也是如此。距離北京當局太遙遠了,不能循正常途徑向北京上訴,必須遵照等級制度行事。

初期,似乎澳門人曾試圖在香山縣的島嶼上從事一些農業活動,但這一企圖未能繼續下去。如果説從事農業對葡萄牙人有利,那麼中國人卻不願意。中國人樂於保持這塊微不足道的商業場所處於完全而直接的從屬地位。澳門所需的糧食來自中國,澳門人可以使用海洋,通過海洋為共同的福利進行競爭-所謂共同福利,指的是葡萄牙人和中國人的福利。

所以,毫不奇怪,葡萄牙人很快便嚐到了與其鄰居和保護者過於密切的共同生活帶來的不可避免的不方便之處。根據切身經驗,他們在印度和亞洲其它地方賺錢,懂得了在使用金錢方面必須慷慨。這倒不是歐洲人所謂的“行賄”,而是贈送禮品以使對方的意願有利於他們實現所有目標。

從澳門完全而絕對地依賴中國這一顯而易見的現實出發,為了生活,不難理解澳門不得不逐步對中國唯命是從。而同意了這一點之後,這種態度就對本市的生活造成了壓力。在這個意義上,兩種壓力最為突出: 為所佔土地交納租銀,後來是確立中國的刑法典。

a)地租銀

根據澳門的一個古老傳説,中國皇帝本人曾下聖旨把澳門賜予葡萄牙人,讓他們在這裡與其臣民做買賣,但後來這個聖旨被丢失了。

澳門人每年都到廣州去參加商市,當然也要交納地方賦税並向當局贈送一定數量的白銀。當然當局也樂於接受這些贈品或者“賄賂”。在1517或者1572年,澳門翻譯員彼得羅·貢薩爾維斯無意或者也許故意地在海道-即主要統治者-面前使用了“地租銀”這個詞,海道接受了,説是這筆錢將上交朝廷金庫。

確實,一開始並沒有強制交納地租銀,這似乎也順理成章。葡萄牙商人的存在無疑有益於中國人,他們毫不費力便可以得到喜愛的外國貨,所以甚至想方設法讓葡萄牙人在這塊小小的租借地上感到舒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葡萄牙人在經濟上不要趾高氣揚,“濫用”(如果可以在這裡使用這個詞的話!)他們的慷慨好客。

收藏在阿茹達圖書館的以下手稿敍述了當時發生的事情:

如果有人想知道這種地租銀已存在多久和交納的儀式,那麼可以説是這樣的: 從本港口和本半島給了葡萄牙人的時候起,除了賦税或者叫停泊費之外,還要以地租的名義交納一定數量的白銀;但是,在一些年裡,並不上交國王金庫,因為葡萄牙人把這筆錢交給作為主要官員和本地保護者的海道,於是海道本人便自行花費了,所以人們稱之為對海道的賄賂。這種情況持續了十年或者十二年。71年或者72年,葡萄牙人前去參加商市,中國官員照例身穿大紅袍出門接受葡萄牙人帶去的税款,隨後按習慣遞給他們一壺酒和一個蛋糕表示尊重。這時,擔任翻譯員的混血兒彼得羅. 貢薩爾維斯對海道説: 我們還帶來了五百銀元交納城市地租;由於這話是當著其它中國官員説的,海道意識到可能危及他的地位,馬上説,把銀子交給林塞吧,因為那是城市地租銀,要上交國王金庫。從此一連十年,所交銀兩均交國王金庫。因為此錢既非捐税也非田地草場税。而是佔用城市地皮應交之款,當然就是地租銀,祇能按照中國人的習慣算作地租。如果有誰懷疑這種説法,請去詢問安東尼奧. 加爾塞斯,他當時在場,現在仍然健在(4)

從此以後,幾乎每年交納500兩白銀,即所謂“地租”。後來增至1,000兩。應當説明一下,這裡説的兩是重量單位,而不是錢,或者説是計算貨幣單位,價值因地而異,大概相當於37.5克。

有的資料説,在1650、1652、1658、1686和1687年,中國當局曾免除這項地租銀(5)

無疑,交納地租銀不能不大大影響本殖民地的獨立性,而且也大大影響當地預算。這一問題曾多次提交議事會會議討論。

b)澳門的中國刑法

在某個中國人因暴力而死的情況下在澳門強行實施中國刑法一直令當地居民反感,但這種做法極少得以避免。當一個中國人被殺,不論是被其同胞所殺還是被澳門人或外國人所殺,罪犯應交給中國司法當局處以極刑或在澳門當地審判。在後一種情況下中國官員就來澳門就地瞭解情況,要是在本市處死,他們還要監斬。他們的解釋千篇一律: 罪犯必須處死,一般來説不允許減刑。祇要草草讀一下1964年開始整理的澳門檔案第三組就可以看到這種對澳門葡萄牙內政污辱性干涉的重要例證。

c)澳門的“特權”

澳門歷史文獻幾乎總是提及澳門人小心翼翼設法保持其“特權”。中國官員常常向他們作出許諾,尤其是在遭到海盜騷擾的時候。不過這些許諾一般都要落空。澳門人不斷堤及“特權”清楚表明,本殖民地屈服於其鄰居的專橫態度。他們並非想獲得對其“特權”的承認,而是得到“特權”。

這種依賴性的一個著名證據見之於本殖民地主教(1772-1789)並在1777年6月25日至1778年8月1日擔任總督的吉馬良埃斯(D. Alexandre da Silva Pedrosa Guimarães,基馬拉)寫給議事會的一封信中。1777年8月5日,議事會曾正式徵求他對“外國人在本市存在”的意見(6)

這是個極端重要的問題,因為歷任印度總督往往都堅持主張驅逐外國人,認為他們有害無益。主教-總督在三天之後即1777年8月8日作了回答。

根據當時由唐·若澤·彼得羅·達·卡馬拉任總督(1774-1779)的果阿所主張的觀點,驅趕外國人有三個理由: a)外國人毀壞了本市的商業,因為他們的存在為糧食和其它食品的物價上漲火上加油;b)居民從外國人在本市居留中無利可圖;c)他們的習俗腐化當地人。

主教-總督承認所提出的這些理由是對的,可以適用於一般外國人,但應把“公司人員”即來往於廣州的船員作為例外。他以經院式的作風分列八點加以論述:

1)“十幾年來,根據中國皇帝的命令,澳門市必須接受外國人。所以,沒有理由現在更改當時採取的態度。”

2)“第二點是,我們處在二百二十二年前出讓的一塊貧瘠的土地上,生活得相當和諧,出現犯罪行為時要交由皇帝審判,有的被告在中國被處死……”

3)“第三點是,如果拒不執行命令,我們不能以武力抵禦,因為本市現有中國人近二萬二千人,而所有基督教徒,不分老幼、男女和黑皮膚白皮膚不到六千人,不堪一擊: 如果皇帝出其不意地讓許多中國人闖進本市,那麼,正如他談到澳門居民時所説,祇要他們想挑起事端,每人把一隻鞋扔進河裡便能堵塞航道……”

這就是説,本市祇能任憑中國人為所欲為。

4)通過廣州與中國進行貿易的國家在中國駐有其代理人或商務官是有利可圖的。在船隻來往期間,他們可以從容地準備下一次裝運的貨物。這些人不得在廣州居住,自然就來澳門。

5)廣州的中國商人手中已經有大量與之貿易的國家的錢,所以他們也願意讓歐洲商務官員在澳門居住。

6)中國人和皇帝本人也願意保持對歐洲的貿易,“他們希望外國人的存在甚於使澳門擺脱任何壓迫,而我們代表他,以我們的法律和司法應付一切,並且可以保存自己……”。

7)中國人非常明白,澳門人不能取代到廣州去的其它歐洲商人,所以不應得罪他們。

8)最後,不應當忽視這祥一個事實: 各公司的商務官的交易額為40,000兩。一旦他們離去,澳門不會不感到缺憾。

在論述這一問題時,主教-總督還提到中國皇帝“是澳門的直接主人,澳門向他交納租銀,我們僅有實際控制權。這塊土地不是奪取來的,所以我們在這裡的居住權並不穩定,如此而已……”

他繼續憂傷地論述: “沒有實力便喪失權利,這就是我們喪失葡萄牙的原因所在。我們沒有實力,最好忍氣吞聲,求助於能提供保護者……”(7)

十八世紀的澳門

在澳門,十七世紀確實是個動蕩的年代。1622年6月荷蘭人發動入侵遭到重大損失之後,一切都似乎表明即將出現一個繁榮的時代。然而,荷蘭人在日本的競爭給地平線上出現的希望抹上了新的色彩。1614年頒佈的大迫害的受害者僅僅是基督教。隨著年代的推移,荷蘭人的對日貿易也加強了。1639年,凶兆變成了現實: 日本決定拒絕與葡萄牙通商,不需要葡萄牙人的貿易。

1640年派往日本的澳門使臣遇害表明了這場危機的真正規模。澳門與日本的貿易徹底結束了(8)

1640年9月10日,即該年的國家革命之前,澳門人決定派一艘船前往里斯本,提醒宗主國注意局勢的嚴重性。馬六甲與澳門的關係正遭受嚴重的威脅,荷蘭人已經成了新加坡海峽無可爭議的主人。從對這一總體形勢的分析估計,如不進行航行,從中國人手中購買布疋之後無港口可運送,那麼本市不可能保住。要是不在廣州購買該等布疋,則當地商人肯定會將其賣給歐洲對手,即所謂反叛者(係指荷蘭人),他們已經闖入了對中國和日本的貿易……”。這樣一來,澳門就會完蛋(9)

確實,澳門處於逆境之中。1641年,荷蘭人佔領馬六甲,果阿與澳門之間聯絡遇到極大困難。由於發生1640年的革命,原來十分友好的馬尼拉港變成了敵人。1668年,中國人收緊了對這塊已貧窮不堪的殖民地的經濟包圍圈,在澳門建立起臭名昭著的中國海關,即所謂税館。

由曼努埃爾·薩爾達尼亞率領的赴中國使團(1667-1670)對葡中關係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廣州的中國官員們或許驚異地看到,北京給予葡萄牙使臣以極好的接待,把他當作友好國家的代表,而不是像各外國普遍認為的那樣當作“進貢者”。

現在開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十八世紀進行粗略的分析: 宗教、外交、政治--行政、經濟和最後的問題。

a)宗教方面

澳門從一開始便是在中國傳播福音的主要傳教基地。在十七世紀,基督教得以深入中國的民眾階層,這一事實應歸功於傳教士們的做法。他們主動實行大膽的適應性傳教政策。葡萄牙耶穌會士們在根據中國的基礎使基督教中國化的努力中堪稱名副其實的楷模。法國耶穌會士們也仿效其教友們行事,當然其規模較小。該世紀結束時,由於來了新傳教士,這些人對沿著這條路走下去準備不足,於是產生了導致一系列悲劇性爭執的問題。

這裡所説的是中國禮儀問題。在歐洲人看來這個問題幾乎無足輕重,但在中國人頭腦中卻極端重要。其主要表現有三個: 如何看待中國人對孔子的崇拜? 如何評價他們對祖宗的崇拜? 最後一個,如何以中文表達上帝這一名稱?

教廷認為應當派代表前去就地研究這一問題,指望以此解決各傳教士之間的在方法上的分歧。被選中的代表是鐸羅大主教,此人是嚴格遵循教義主義者,一般非葡萄牙的傳教士們擁護這種主張。他譴責中國禮儀,所以不能取悦於中國人,最後以被逐出中國告終。他在澳門也不受歡迎,因為澳門對中國禮儀非常理解。這位教廷代表後來與卡薩爾主教本人和民事當局發生了激烈爭執。教皇克萊門特十一世於1710年批准譴責中國禮儀。鐸羅大主教在晉升為紅衣主教後於1710年在澳門逝世。

這一問題導致的後果是傳教士們被驅逐出中國。但是,克萊門特十一世(1700-1721)在1715年3月19日Ex illa die訓諭中態度變得更加強硬。儘管如此,禮儀問題的爭論仍然相當激烈,傳教士們仍然分為兩派: 葡萄牙傳教團主張修改,而忠誠傳教團則仍然忠於其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克萊門特十一世本人對過去的事件重新加以考慮,於1720年又派嘉樂大主教作為代表前往中國。此人比已故的鐸羅更懂外交手腕,想方設法引起中國當局的興趣。但康熙皇帝(1661-1722)並沒有對他多麼重視。因此,嘉樂大主教在第二年即1721年離開了北京。同年11月,他在澳門就這一熱點問題發佈了一些訓示: 傳教士遵從教廷的訓示。為了安撫由於其古老習俗而感到嚴重不安的中國基督教徒,嘉樂做出八項讓步或者特許來掃清未來道路上的障礙。在離開澳門時,他帶走了鐸羅紅衣主教的遺骨。

這一努力沒有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幾年之後即1742,本托十四世(1740-1758)發佈Ex singulari訓諭,完全恢復了已故德·托爾努紅衣主教對這一問題的立場。於是中國禮儀問題一直持續到1939年12月8日,羅馬重新審查了這個案件,就這一非常微妙的問題發佈了一項解脱性的指示(10)

不難想象這些事件的發展在澳門產生了多麼大的反響。在這些年代裡,人們痛心疾首,有時遠遠望見希望之光,但馬上又大失所望。

康熙於1722年逝世。其繼承人雍正發現許多傳教士仍然留在中國,於1723年重新下旨驅逐。僅有法國和葡萄牙的耶穌會士因其科學上的學識成為例外,繼續留在北京。乾隆皇帝於1735年即位後保持了對基督教的迫害。

克萊門特十四世(1796-1774)把事情推到了極點,他在各列強的壓力下於1773年取締了耶穌會。在葡萄牙,耶穌會於1759年已被驅逐,而在澳門,這一命令於1762年執行。

所以,必須重新開始。葡萄牙聖拉撒路教派的成員們接受了取代在中國的耶穌會士這一困難使命。應當公正地承認,他們意氣風發地努力執行任務。但是……毫無疑問,中國同情基督教的時刻已一去不復返了(11)

b)外交方面

前面已經提到曼努埃爾·薩爾達尼亞的使團。由於雍正即位(1722)之後的年代對基督教的迫害日益加劇,動蕩不堪,澳門議事會認為應當設法派遣一個新使團去消除皇帝對基督教徒及一般外國人的反感。唐·若奧五世批准了這一想法。

使團由亞歷山大·麥特洛·德·索薩·麥內澤斯率領。耶穌會士安東尼奧·馬加良埃斯此次擔任了湯若望在曼努埃爾·薩爾達尼亞使團中擔當的角色。索薩·麥內澤斯於1726年5月28日受到隆重接見,嚴格履行了繁雜的禮節。在接見中沒有具體談及任何問題,整個過程都按照矯揉造作的中國禮儀進行。

但是,迫害仍然進行。

幾年過去了。1763年,中國人硬要派一位官員常駐澳門,擁有實權。議事會當然作出反應,安排談判,此事一直拖到1797年才徹底解決。

然而,鑒於中國加強控制,中國刑法典於1749年公開在本市實行。葡萄牙當局無能為力,祇得逆來順受。如果説在此之前司法仍是混合式的,中國人祇審理有中國人直接捲入的案件,那麼現在他們已完全掌握了司法權。但是有一點特殊的: 不是以皇帝的名義,而是以廣州總督的名義在澳門強行實施中國法典。

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再次組織赴北京使團的。使臣弗朗西斯科·德·阿西斯、帕切科·德·桑巴約於1752年1月23日抵澳門。

經過勞力費神的準備,並且北京宮廷多次聲明葡萄牙不是中國的“進貢國”之後,龐大的使團才啟程前往北京。這一次,又是一位耶穌會士劉松齡神父負責幕後工作,以便保證使團可能取得成功。使團於1752年5月4日受到接見。

乍看起來,由澳門派出並負擔經費的這次外交努力似乎毫無效果。但是,深知中國人心理的澳門人不這樣認為。廣州總督無法阻止這些使團前往北京,而使團勢必在北京巧妙地維護殖民地的利益。澳門的不滿並非針對北京和中央當局而發,而是針對鄰近地區的中國官員和廣州當局。表面看來各使團赴北京是為了問候皇帝,但實際上卻懷著別的目的: 説明在澳門有一個小小的外國人居住區,他們都友好而不具有侵略性,但每走一步都受到脆弱而又腐敗的當局不應有的迫害(12)

c)政治-行政方面

如前所述,澳門的政治-行政管理權掌握在議事會手中,而軍事權由兵頭-總督掌管。但是,隨著歲月流轉,出現了一種不難解釋的傾向,即兵頭-總督擁有越來越大的管理當地的責任。而議事會無實力可依靠,祇能強調其權利和特權。

翻閲一下路易斯. G. 戈麥斯·(Luís G. Gomes,高美士)的《澳門歷史年鑒》(澳門,1954)就可以知道,從這方面來看,十八世紀開始得不吉利。1700年,總督兼兵頭迪約戈·德·麥洛·德·桑巴約(Diogo de Melo de Sampaio,申狄高)便宣佈議事會的選舉無效(見頁6)。1710年,發生了總督迪約戈·德·皮羅·特依謝拉(Diogo de Pinho Teixeira,戴冰玉)惹出丑聞,其執政期從1706年開始,到1710年結束(見頁34、38、93、103、107、153、119、123、128)。他的繼位人是弗朗西斯科·德·麥洛·卡斯特羅(Francisco de Melo e Castro,賈士度)。唐·羅德里格勤賈士度不要干預議事會的職權。議事會對他的做法表示感謝(見頁34)。

與這些令人煩惱的事件適成對照的是,安東尼奧·德·阿爾布克爾克·科埃略(António de Albuquerque Coelho,古爾露)的政府(1718-1719)令澳門人皆大歡喜。

不幸的是,還發生了一些其它事件,但它們都不能和上述1710年以及1709年發生的事件相提並論。1709年,王家大法官下令逮捕了議事會的總務長,這在澳門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見頁224)。

在該世紀的其餘年代,議事會與總督-兵頭及王家大法官之間的磨擦仍有發生。前者是民眾選出的代表,維護長遠利益,而後者來自果阿,難以理解當地生活的特殊環境。

但不要以此得出結論,認為議事會沒有過失。澳門很小,非常小,極易出現陰謀、誹謗和個別人壓制他人的事情。在這方面有一個不容置疑的證據: 印度總督弗朗西斯科·若澤·德·桑巴約·卡斯特羅(1720-1723)在1721年5月18日的信中對議事會做出的禁止當地居民用小船航行的決議感到奇怪,“這不僅不公平,而且有損該市共同利益……因為應允許大船和小船同樣進行貿易……”(13)

不管怎麼説,對議事會產生的積怨後來不僅在果阿,而且在里斯本也產生了反響。這種積怨不僅針對在某些情況下擔任議員職務的個人,而且針對該機構本身。

在種種不滿當中,最突出的一個指責幾乎總是能擊中目標: 對中國官員卑躬曲膝。對於那些沒有親身感受到議事會所負責任的人來説,提出這種指責並非難事。

時間轉到1783年。對澳門議事會的種種指責不折不扣地傳到了里斯本。當時,唐·若澤(1750-1777)及其幾乎握有全權的重臣馬爾克斯·龐巴爾的統治已經結束。擔任海軍和海外部長的馬爾蒂尼奧·德·麥洛·卡斯特羅仔細研究了澳門問題。他查閱了所能得到的文件,徵求經常為他出謀劃策者的意見。在<關於治理澳門方面果阿應向北京主教下達的訓示之記事和資料>中,可以讀到這樣的話: “葡萄牙王室對澳門這一重要場所的統治權並非來自中國皇帝對本王室的恩賜或割讓,而是來自葡萄牙武裝部隊奪取的權利。”(14)<記事>開宗明義就是這樣寫的……

有了這樣的思維方式,澳門議會遭到雷厲風行的部長迎頭痛擊就毫不奇怪了。在另一份題為<對印度總督兼兵頭唐·費德里科·吉列爾梅·德·索薩的訓示>的文件中,他提出了對澳門議事會的看法:

那塊重要領地的議事會大部份由遭到貶黜前去避難及其類似的人組成。他們既對統治一竅不通,又缺少通過航海和貿易獲取財富的遠見卓識,祇知道奴顏媚骨、卑躬屈膝,不斷用從王室金庫中截取的財物貢獻給中國官吏以減少他們的專橫;他們既無視任何與葡萄牙民族尊嚴有關的利益,也不願葡萄牙王室在那塊土地上不容置疑的主權,祇是對中國官吏一味順從……(15)

這是對若奧四世以及後來在1810年稱之為澳門“忠貞議會”的行為所作的最激烈、最有力的抨擊之一。毫無疑問,這是措詞最嚴厲和最權威的見證,然而也祇能以馬爾蒂尼奧·德·麥洛·卡斯特羅的極其無知來解釋。

就這樣把這塊殖民地所發生的一切壞事情都歸咎於議事會! 根據這種看法必須把議事會的管轄權限於單純的地方管理,而總督不僅負責軍事謀略,也要負責處理與中國人的關係和財政管理。

根據馬爾蒂尼奧·德·麥洛·卡斯特羅的看法,另一個錯誤是沒有王室大法官,而由一個外行人擔任此職。因此,失去歷代皇帝賜予的所有“特權、豁免和自由”是議事會的過錯(16)。在財政方面,該部長出於對議事會的敵意,將財政所處之狀況不佳歸咎於議事會管理不善。應當採取的重大拯救措施是按照其它各殖民地遵守的各專門化的和技術性規章在澳門建立一個海關。

總之有關澳門事務可採取六項“措施”:

1. 精心挑選總督,並在其不履行義務時可將其廢黜: 三年任期滿後,如果行政管理有需要,可連任三年。

2. 授予總督更多的權限,給予更大的兵力,使其令人敬畏。

3. 由總督而不是議事會與中國人聯繫。

4. 在澳門建立王家海關。

5. 任命派往中國的葡萄牙主教。

6. 市政廳應精確作出王室金庫收入賬目(17)

作為一位精明能幹的歐洲王權至上論者,馬爾蒂尼奧·德·麥洛·卡斯特羅認為,一旦其不正當行為被上司查出,所以説,他不明白澳門的真實狀況。那些違背朝廷旨意行事造成澳門如今受壓的中國官吏就會被要求改邪歸正。

鑒於這些原因,他下令最秘密和最有效地縮減議事會的權限,而相應地增加總督-兵頭之職能。一般在運送北京主教到澳門的戰艦上,也會派上一連的土著騎兵和一支砲兵、兩位負責詳細檢查議事會賬目的中級法院法官或兩位國庫官員。議事會必須呈交其賬簿。同時,也要想盡辦法獲取“官文”或關於中國給予的特權之函件。儘管會遇到議事會方面設置的種種障礙,總督和其它官員也要著手設立海關。那些反對這些措施的人會被關押起來並用同一艘戰艦連同相應資料押送到果阿(18)

所有這一切嚴厲作法祇能以無知或者由信息不靈來解釋。

d)經濟方面:

正如已經説過的,澳門依賴的是海上貿易。其商人購買中國的商品,然後運往一般能出售這些貨物的港口。

直至1639年,主要的海上航行是同日本的貿易。由於荷蘭人的競爭,澳門失去了這一幾乎壟斷了的市場,於是也結束了它無疑受益的繁榮時代(19)

儘管遭到上述一系列打擊,澳門人還是盡其所能地作出反應。城市的生存總維繫於經濟利益。“這座地處中國的以上帝名字命名的城市”的議事會會議記錄上幾乎總是充斥著同一問題: 與中國人的關係、鄰近區域的中國官員的強加於人、困難、海上貿易、馬尼拉、暹羅、馬德拉斯、交趾支那、爪哇、孟買、蘇拉特、果阿、等等。

作為船主的商人們並不享有商業活動的充份自由權,因為有一個由澳門提出、必須提前幾年由果阿批准的“海上貿易申報表”。顯而易見,這一類申報表由於一些重大事件會有所改變。如果某一艘船隻無法完成表上確定的航行,當然要由其他船隻代替。如果時間允許,可向果阿建議更換。

喪失對日本的貿易後,獲利最大的海上貿易之一是與帝汶的檀香木貿易。然而,這一貿易取決於蘇祿群島和帝汶的安全條件。但是,應當知道,直到1665年葡萄牙人在利富(Lifau)站穩腳跟之後才任命了中央政權的代表。這座葡萄牙人的首府於1769年遷至帝力。還可以説,在整個十八世紀中,該群島的局勢一直不夠穩定,這無助於與澳門的正常貿易往來(20)

未經果阿同意,對印度的海上貿易就無法進行。澳門祇能按規定的數目派出船隻,不得超過這一數目。與交趾支那和其它地方的海上貿易往來也受到同樣的限制。總之,澳門的海上貿易遵循的是既對印度有利也對澳門有利的原則。

十八世紀的特點是繼續衰落。傳教士離開中國和別的船隻雲集廣州嚴重影響了澳門的繁榮。

1726年,若昂·馬奎思·巴卡略博士(João Marques Bacalhau)和彼得羅·維森特·維略(Pedro Vicente Velho)被任命為澳門駐里斯本代表。從他們與議事會在1736和1737年間的來往信函中可看出,巴達維亞港被荷蘭人封鎖,蘇拉特港也不允許澳門船隻進出。這種狀況對澳門來説非常令人痛心,因為這一來自果阿的禁令,祇有利於英國人和摩爾人(21)

1741年,里斯本成立了王家絲綢公司。為了促進其貿易,該公司建議在澳門設立一家分公司,或者更確切地説,建立一家聯營公司。該公司營業期限規定為十六年,由各董事和經理經營,並可接納所有對其感興趣者作為股東。里斯本公司每年可向中國派出所要派出的船隻,但其數目必須與前往印度船隻數相等。但是,該公司不得與巴西通商。最得重大的特許之一是: “該公司可以其船隻載運通商所需之白銀,但不得載運本國的貨幣(22)。”

在唐·若澤在位期間(1750-1777),情況仍然如此。1753年,里斯本成立了“東方貿易公司”。兩年以後,則成立了大帕拉及馬拉尼昂公司。1759年,成立了伯南布哥及帕拉伊巴公司(23)。這就是説,澳門始終要遇到其它公司的競爭。請注意,“東方貿易公司”的大黑船獲准同印度進行貿易。這樣,澳門人失去了馬拉巴爾、果阿和蘇拉特等港口。印度的大黑船載重噸位大,其載貨量相當於兩艘小船。

1755年11月5日,議事會説,1726年,即亞歷山大·麥特洛·德·索薩·麥內澤斯(Alexandre Metelo de Sousae Menezes)使團時代,澳門有二十多艘輪船。而到了1755年,“祇有七艘輪船和單桅輕船,其中三艘輕船後來在季風中被毀。”還有: 王室金庫不為澳門花費一分一毫: 僅依靠貿易為生的市民們承擔著主教、法院、軍人和總督等人的費用。衰落的情形嚴重到祇有六名元老生活較為寬裕的程度。不少婦女沿街乞討。城堡中沒有彈藥,修道院毫無進益,城市沒有足夠的士兵。負債累累的城市在失調的財政預算中掙扎。

面對這種嚴峻的局勢,依拉利奧(D. Frei Hilário de Santa Rosa)主教到里斯本向宮廷面述澳門的真實現狀。議事會建議減免一些開支,取消一些職務,包括取消外科醫生的職務(24)。另一方面也看到,1755年6月10日的一項王家許可令對所有亞洲葡萄牙的市民,當然也包括澳門的市民,打開了與莫桑比克通商的大門(25)

e)最後的幾個問題:

在這篇簡短的綜述中,還要提及的是,該世紀末中國沿海猖獗的海盜活動把澳門直接捲入了這一名副其實的漩渦。由鄭一領導的這次暴動與以前的歷次起義不同的是他們並不滿足於財富,或者説搶掠。這些海盜們,當然不祇是中國的海盜,還有交趾支那和福摩薩的海盜,企圖推翻當時的朝廷本身。後因鄭一去世,其妻子繼承領導地位。由於她卓越的個人才幹,在她身邊聚集了已故丈夫所有的追隨者。於是形成了由張保指揮的紅旗幫和由郭婆帶指揮的黑旗幫兩大派。

他們發出威脅,訴諸行動。1792年,香山縣知府要求葡萄牙方面配合。議事會利用這一機會以承認“過去的特權”為這次合作談判的條件。果然,1792年12月29日,議事會致函果阿,通報中國當局請求他們武裝兩艘船參與同海盜的戰鬥。總督同意了,但議事會提出了另一種合作方式: 中國官方可以出錢租用船隻,而澳門市提供武器和人力(26)

海盜不祇滿足於僅僅襲擊朝廷船隻。澳門自然成為他們垂涎目標。於是本市必須準備應付任何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説過去澳門的城堡工事引起了鄰區中國官員們疑心,那麼現在正好相反。這正是實現在城堡中部署兵力的良機。當然,也確實害怕海盜們在一次大膽的襲擊中妄圖趕走葡萄牙人。若果真如此,那就徹底完了。

1805年12月31日,議事會致函攝政王子,焦急地指出,儘管果阿給予了一些救濟,但不足以滿足需要。他們甚至必須賣掉一些不用於參戰的船隻,以其收入購置了一艘柚木大船,取名為“烏利塞斯(Ulisses)號”,並已開始準備安裝武器裝備(27)

彷佛海盜的威脅還不夠似的,澳門的局勢進一步複雜了。英國人以法國人可能佔領本市為藉口企圖佔領澳門。實際上絲毫沒有法國人威脅的任何跡象。唯一的威脅來自海盜。1808年9月11日,澳門近海區出現了一支由德魯里(Drury)海軍上將指揮的英國船隊。他不是來與鄰近的海盜作戰保衛澳門,卻來要同遠方的法國人相拚。根據上司命令,他要讓其人員登陸並佔領戰略要地。花利亞(Bernardo Aleixo de Lemos Faria)總督和議事會盡力阻止他們登陸,為此舉行了艱難而漫長的談判,參加交涉的還有王家大法官米格爾·德·利亞加·布侖·達·西爾維依拉(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英國海軍上將堅持必須執行上司命令。在同月21日,簽署了一項和約。根據該和約,允許英國人登陸,但他們必須遵守某些條件。

登陸以後,英國船員立即捲進與中國人的關係問題之中。鄰近的前山和香山縣的中國官員以及廣州總督公開表示反對英國人留駐澳門,廣州府還揚言向澳門派駐軍隊。面對這種意外的局面,英人決定撒退。但是,從來都奉行實用主義的英國人利用機會讓阿利亞加(Arriaga)為他們與中國當局斡旋,爭取撤銷禁止英國人在廣州貿易的中國公告。

一切都順利結束了: 英國人於12月18日重新上船。幾天以後,即1809年1月1日,廣州重新宣佈給予英國人貿易自由。

英國人的威脅就這樣排除了。還剩下海盜的威脅。當然,澳門還是度日如年。1810年1月21日,海盜終於被徹底擊敗,澳門又一次鬆了一口氣。幾個月以後,即1810年5月26日,議事會在致果阿旳信函中高與地寫説: 僅由六艘船組成的葡萄牙艦隊擊敗了二百七十多艘“擁有大炮、分別為一萬七千和八千人的兩支海盜船隊……”(28)

這就是澳門在該世紀實現其夢想的歷史背景: 同巴西保持直接的自由經濟關係。

澳門那個世紀的理想: 與巴西直接自由通商

a)當時的局限:

如上所述,澳門的海上貿易起初祇局限在亞洲的港口城市。直到十七世紀末經過了艱難歷程他們才明白擴展範圍的需要。於是他們期望與巴西的港口城市建立起定期航線。但採取海上自由航行制,不必經過里斯本,在澳門繳納應須交税收。

向唐·若奧五世(1706-1750)呈報此項請求時,議事會建議把尊敬的澳門教區主教卡薩爾(João do Casal 1690-1735)作為其代表派往里斯本陳述理由。1707年3月15日,國王在回覆中,排除了這一設想,理由是他不宜前往。對於與巴西自由通航貿易,國王同樣採取否定態度,指出該海上航行會給王家海關造成損失,“會剝奪其從中國收取的財政税收……”另外,根據國王的看法,與巴西的貿易贏利微薄(29)

然而,這樣的回答沒有讓澳門議事會信服。它仍然不時派其代表或代理人前往里斯本和果阿。1709年,在里斯本的安德烈·洛佩斯·德·拉夫雷(André Lopes de Lavre)曾提到,澳門派出的卡斯巴爾·弗蘭科·達·席爾瓦(Gaspar Franco da Silva)向國王提出了一個讓其左右為難的問題: 要麼保住澳門,要麼不得不凄涼地説: 澳門和蒙巴薩及錫蘭一樣喪失了……。洛佩斯·德·拉夫雷還提到王室不准巴西與澳門直航的決定。這就是説,澳門-巴西之通商繼續和從前一樣(30)

卡斯巴爾·弗蘭科如實地介紹了澳門的形勢。該市衰敗的原因之一是果阿強行讓澳門船隻納税,祇因為這些船隻僅僅在“其海域”航行,“即便不進果阿”也要交納。因此,澳門人希望豁免這項義務。國王在1709年12月30日的信中表示:

我認為應當告訴你們,關於你們的船祇可以前往本王國的巴西各港口和亞洲一事,我已授予該項自由……

國王還建議組建一家由宗主國和澳門商人組成的公司。他還談到澳門船隻因經過印度洋而必須向果阿納税一事。鑒於澳門因為當地的變化喪失了同馬尼拉的海上貿易,同蘇祿和帝汶的海上貿易也處於困難境地,國王寫道:

我將為此命令該省總督不要強制經過果阿海域的該港船隻繳納那些税收,但要申明,在尚未與卡斯蒂利亞王室達成和約、尚未恢復當地居民原有利益、上述各島嶼尚未平定、與其貿易尚未順利進行之前,這是可以理解的。在現在的情況下,你們應像以前一樣繳納該税。稍後我將通知你們就此事做出的決定……”(31)

這就是説,這些船隻儘管不進入果阿港口,但為了財政利益,必須因在果阿認為屬於它的海域航行而向果阿納税。這是當時的經濟政策的要求! 王室在這方面的恩准僅是一個例外,一直延續到後來,即1715年與西班牙達成和約。但是,請注意,已授予澳門船隻與亞洲和巴西港口通商的權利,不過這祇是允許這些船隻按照當時的常規進行一般的海上貿易,而不是“海上自由貿易”。

澳門-巴西的通商有所不同。事實上1707年3月15日的王室信函意在説服澳門人放棄該項貿易,而1709年12月30日的王室信函公開給予同意了。儘管如此,無論在管理方面(顯而易見必須服從):還是在經濟方面(這難以理解),澳門仍直接從屬於果阿。

關於國王在上述信中建議成立的貿易公司,人們知道,澳門代理人卡斯巴爾·弗蘭科·達·席爾瓦參與了成立的準備工作。他建議該公司應向所有期望加入的人士敞開大門。聖埃斯皮里圖(Espírito Santo da Pedreira)的供應長和議員們,以及商人們都同意了該項建議。事實上,有些外國人既希望同印度也希望同澳門通商,因此提出這一點是應當的。經1710年1月31日王室許可令確認成立的公司將可以根據當時的條件與各巴西港口城市通商。人們期望在第一次季風到來時-即1710年3月,該公司的大黑船即可啟航開赴東方。

第七個條件規定得很清楚:

條件是,該公司之經營者可派人把從澳門到來的上述大黑船所載經營者認為適宜的任何商品在任何巴西港口出售,祇需在陛下海關向關長和官員申報,由他們向印度公司發出證書,以便按已經提及的百分之十在該公司向陛下納税和交納其它一些因為習慣而在該公司繳納的小額費用。根據這一條件,澳門祇需繳納這些款項(33)

此公司的業務活動似乎很少。1715年,有兩位名叫若昂和保羅·馬丁斯的加泰羅尼亞人曾申請新公司特許在五年的期限內同從科摩林角至馬魯古群島和日本之間各東方港口進行海上貿易。他們提出申請的原因之一是交由貿易共同財產委員會負責十年的澳門公司可以被視為已名存實亡。

這一請求於1715年5月23日由貿易共同財產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的意見是否定的,認為尤其應當注意澳門公司沒有消亡這一事實。

1715年8月17日,印度公司被問及此事時也發表了否定的意見,認為在巴西發現金礦後,許多外國人都在請求准許前往巴西的港口城市。

所以,澳門-巴西的海上貿易仍然按照一般法例繼續進行(32)

b)1719年,澳門在請求。

幾年過去了,多明我會會士安東尼奧·多斯·布拉塞雷斯(Antonio dos Prazeres)神父作為澳門議事會的代理人於1719年到達里斯本,向國王稟報澳門市糟糕的局勢,請求以最適當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主要的災難就是無生意可做。澳門人請求允許他們運載中國商品的船隻駛往“非洲、美洲和葡萄牙各港口城市和陸地”的權力。當然,他們會向王室交納應交的税款。

安東尼奧·多斯·布拉塞雷斯神父離開果阿前往巴西,於1717年11月20日抵達巴伊亞。在該港稍事停留後繼續前往里斯本,於1718年底抵達,並立即把報告書呈交給陛下。

這裡有一個情況不可忽略。有跡象表明老皇帝康熙在世的日子不會太長了。在1717年12月26日的信函中,議事會陳述了朝廷裡覬覦王位者之間可能發生爭鬥的嚴峻局勢。為此,應該讓澳門市作好應付任何突發事件的準備,所以要求支援50名士兵、100支火槍和500桶火藥。

海外委員會詳細審議了這個問題,但意見不一致。“許多人主張,如果給予澳門要求的一切,就會失去果阿市。”

關於軍事援助的申請,海外委員會同意士兵和槍支的數目,但把火藥數量減為300桶。這一決定是1719年1月25日作出的(34)

面對嚴峻的局勢,國王下令設立由三位原印度總督組成的委員會,其中曾在1710至1712年任印度總督的唐·羅德里格·達·科斯達(D. Rodrigo da Costa)當然偏向果阿而不傾向於澳門。1719年4月4日,他致信議事會,表示對“處境悲慘的澳門市人民所作的呈文感到傷心,我一直想方設法為其福祉竭盡全力……”他還以宮廷重臣的口氣寫道: “國王以其慣有的慷慨批准可賜予的一切”。最後,他還以讚許的口氣提到了安東尼奧·多斯·布拉塞雷斯神父(35)

在進行了一系列諮詢後,國王在1719年5月11日回覆澳門。根據這一重要的資料來源,澳門提出的請求有以下各項:

1)派遣運載中國商品的船隻駛往“非洲、美洲和葡萄牙各港口城市和陸地”的權力,繳納王家税收。在覆函中,國王批准在五年期限內“每年可像公司那樣經巴西駛抵本王國……”,但是禁止運貨物去安哥拉,禁止運載王國或巴西的黃金和白銀,禁止在果阿出售貨物。除此以外,議事會必須每年向果阿派出兩艘船隻,以便使該市税收不至於流失,而這些船隻甚至應在前往巴西王國的船隻之前離開澳門。

2)再次派遣使團。國王表示同意,甚至任命了唐·弗朗西斯科·阿拉爾貢·索托·馬若爾(D. Francisco Alarcão Sotto Mayor)率領該使團,但條件是“該使團之費用由澳門市負擔……”。

3)議事會請求王室關心克服荷蘭人造成的困難,他們向駛抵馬六甲港的船隻徵收沉重的停泊税。國王答應在這方面盡力而為。

4)議事會請求取消澳門市主教的薪俸,並將就此事可能致函印度總督。

5)有關為澳門各城堡申請的火藥和彈藥,將訓示果阿財政總管,讓其“從本國王的庫存中以通常價格售予澳門……”。

6)議事會請求有權提出澳門城堡兵頭的三人名單,由王室從其中任命一位。關於這一點,國王命令“應按以往做法辦理……”。

7)議事會希望可以“任命澳門人士擔任蘇祿島和帝汶總督……”。國王宣佈“不能批准你們的建議……”(36)

另一方面,安東尼奧·多斯·布拉塞雷斯神父從里斯本向議事會發出兩封信,一封為1719年5月11日,另一封為1720年3月5日,介紹了他在王室的活動情況。第一封信講述了他的旅途情況和為實現議事會的希望所作的努力。在里斯本,他又接到澳門市一封急需軍事救援的信,於是立即寫了一份新的呈文。在這方面,徵兵的形式不能不引起人們的好奇心: 張貼告示聘用志願者,同時下令“捉拿一些流浪漢……”,因為自願者太少。

談到向中國派遣使團,他説無須議事會花一分錢,因為被指定的唐·弗朗西斯科·德·阿拉爾貢(D. Francisco de Alarcão)自願承擔所有費用。

關於禁止進口白銀,這算不上是甚麼障礙,因為王國沒有白銀,需要從卡斯蒂利亞運進,然後再運往澳門,而這是允許的。再説,王國的法律禁止貨幣外流。

關於澳門主教的薪俸,國王已命令印度總督和果阿財政委員會減輕議事會這方面的負擔。

關於被扣押的澳門船隻,他通報説:

嚴令歸還在法國和莫格爾(Mogor)扣押的船隻,同時下達文書與荷蘭公司處理停泊事宜;這事已達作協議,納入和約,祇是由於奧拉托利會神父之過錯才尚未簽署。

1720年3月15日的第二封信談的仍是同樣的問題(37)

有關組建使團,應指出,在使節人選上發生了變化,最後決定由唐·亞歷山大·麥特洛·德·索薩·麥內澤斯擔任該職,他此行目的是祝賀康熙皇帝逝世之後的新皇帝登基。

結論: 安東尼奧·多斯·布拉塞雷斯神父所取得的結果毫無實際價值。“澳門的夢想”仍然是夢想。

c)1732年,澳門鍥而不舍。

1732年12月14日,澳門市政廳舉行會議,應邀參加的除總督-兵頭(António Moniz Barreto巴雷度)外,還有各教會的神職人員、各位元老及主要社會人士。事關本殖民地的未來,必須這樣做。

形勢嚴峻,衰退明顯,赤字驚人。不時能從市民那裡徵得的“税收”或攤派不足以應付日常開支。情況表明,同亞洲各港口的貿易一年不如一年。帝汶的檀香木的贏利也比以前減少。澳門船隻來往的其它各港口情形也大致如此。

面對這種不妙的前景,當務之急是採取新措施。基本想法是設法實現原來的夢想: 請求唐·若奧(D. João 1706-1750)國王授權澳門每年派遣一艘大船前往巴西,並無須途經里斯本納税,還可以在回程中帶回白銀,這是最大的希望。他們期待著批准這一請求,為此甘願支付赴中國使團的費用而使本市處於極度貧困的地步(38)

這一倡議獲得通過。可以想象,當時人們懷著多麼大的熱情和期望。然而,里斯本的回答卻是不贊成,像以前一樣持否定態度。看到滿懷希望的計劃落了空,澳門人怎能不痛心疾首呢?

在1733年10月14日的會議上又以極大的興趣議論了這個問題。參加這次會議的有民事當局、神職人員及特邀人士,但唐·若奧·卡薩爾(D. João Casal 1690-1735)主教因病缺席。

在此極其重要的會議上決定堅持原來的請求:

……應該盡力促使對巴西的海上貿易,因為那裡除了有一些港口與我們有了重大合同之外,畢竟是我們的土地,我們也確信那裡的人民熱切希望我們這塊土地上的船隻駛往那裡,他們不僅希望帶去財富,並且也對駛去的船隻頗有興趣……(39)

這一段記載似乎説明在澳門人和巴西人之間已有合同。在談到兩地的聯繫時使用在空間上相距如此遙遠而情感上聯繫如此緊密的説法-“畢竟是我們的土地”-不能不使人感到親切。巴西人也可能會這樣説: “澳門是我們的土地。”

對巴西的最大希望是白銀: “……祇要能帶回它的白銀就行……”毫無疑問,這裡的船隻將運去東方的產品,帶回白銀。這就足夠了。但沒有提到要進口的任何商品。

關於這一項海上貿易的實施,不能不面對這樣一個事實: 澳門哪位市民能獨自冒此舉的風險? 然而,幾個人聯起來組成公司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需要做的是“再次懇求陛下,讓上帝保佑我們的一艘船自由地來往於那些港口,運回白銀,這已是今天眾人皆知的發財之道……”。

另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國王對澳門的艱難形勢一無所知。在1732年3月24日致澳門市政廳的信件中提到讓該市政廳向署理主教唐·埃烏熱尼奧·特里格依羅斯支付4000克魯札多的命令,竟説“……因為該市財富充裕”。這種説法的根據肯定是早年的資料。但現在的事實卻完全不同了: 市政廳已捉襟見肘到了無法履行這道命令的地步(40)

不僅如此。印度總督、桑多梅爾伯爵唐·彼得羅·馬斯卡雷尼亞斯(D. Pedro Mascarenhas,1732-1741)在此前不久已禁止從印度向澳門運送檀香木,因為他得知這樣可能損害帝汶的檀香木貿易。儘管意圖甚佳,但由於外國船隻太多,唯一因該措施受害的是澳門人。再説,由於這項命令,禁止澳門駛往帝汶的船隻在巴達維亞港靠岸。這種直接航行祇對澳門有損。所以,必須設法在里斯本維護澳門的真正利益。

這就是那次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關於帝汶的決議是: “請求陛下恩准本市派船隻前往上述港口,無須經過里斯本朝廷繳納王室税收,而在上述停留港口繳納,並恩准我們運回用商品換回的白銀,因為那里沒有可供利用的貨物……”(41)

國王對澳門的看法--“該市財富充裕”在澳門人當中產生了強烈的反響。原來這是澳門市提出的各項請求在里斯本得不到贊同的原因。在王室內沒有人為本地利益説話。

在1733年10月27日議事會會議上,議員若奧·巴蒂斯達·蒙特羅(João Baptista Monteiro)提及此事,並建議派人前往里斯本乞求陛下採取最有效的辦法,使這座如此明確地以葡萄牙語命名的、又如此受其它各國垂涎的城市得以保存下去……”(42)確實,必需向國王通報中國的真實形勢。皇帝敵視基督教。從1644至1722年,即清朝初年,前兩個皇帝在位,對基督教尚有某些好感,而現在的態度很明顯,即對基督教進行迫害。

為此,迫切需要“以我主國王准證的方式派一艘本市議事會的船隻前往巴西,因為在上次建議中提出的另一種辦法未能實現……”。

對這一建議進行了辯論,考慮了這一建議的有利之處: 第一,有上帝的保佑: 第二,有國王的關懷;第三,“該城市更需要保存下去”。

然而,議事會獨自承擔不了該項開支,還須聽取有關的中國商人、耶穌會神父及其它人士的意見。

為此,必須再舉行一次重要的會議。該會議於1733年11月5日舉行。果然,上面提到的若奧·巴蒂斯塔·蒙特羅提出了一項具體建議。不過,他也提出了一些條件;a)鑒於他身為貴族紳士,授於他大使或使節之級別: b)考慮到他也許在執行該使命時死亡,可以由他選擇一名替代人;c)他還必須帶上相應合適的必不可少的行裝;d)三名傭人聽他及替代人使喚。他將乘英國船從廣州啟程。

這一份重要的紀要結尾如下:

這就是我作出最後決定所需的條件,一旦諸位滿足這些條件,我將盡快準備登船啟程,因為時間緊迫,該不容緩。請諸位對這一問題加以考慮並作最後決定,我本人方面決不會有辱於議事會給我的訓示。我請求諸位尊敬的議員先生把我的這一決定寫入文書,以使我隨時想到本人是我主國王的臣民,精神抖擻地去進行這項工作,不遺漏我在這裡陳述的任何事情。至於有關我這一決定的其它工作,則應由諸位安排解決。-若奧. 巴蒂斯塔·蒙特羅。尚未生效-莫烏拉。屬實-若澤·若阿金·巴羅斯,書記官。(43)

對這份紀要以出乎意料的方式結尾有多種解釋。大概對蒙特羅議員的建議有爭議。這一建議最後可能被放棄了,因為後來的會議紀要又提到他的名字,似乎他還在澳門。夢想仍然無法實現。

正如許多年後讀這篇紀要時可以看出的那樣,若奧·巴蒂斯達·蒙特羅其人似乎是有自我炫耀之嫌。儘管他毛遂自薦,非常慷慨,但卻未能獲得議事會通過,也沒有解釋沒有通過的原因(44)。難道這樣一位曾短期擔任孤兒法官而又被認為不稱職的“貴族紳士”擔任朝見唐·若奧五世王室的“大使”或“使節”會稱職嗎?

澳門人沒有氣餒。1735年,前面提過的若奧·馬爾克斯·巴卡略博士和彼得羅·維森特作為議事會的代理人到葡萄牙首都。1735年12月18日,議事會寫信給他們,讓他們向王室提出幾項建議。簡單地説有下列幾個方面: 控告從果阿派來的王室大法官,准許澳門船隻前往蘇拉特,該項航行應果阿的請求已遭禁止,這祇能使摩爾人和英國人受益。

本議事會至今未找到實現對巴西海上航行的解決辦法,為允許我們航行附加的條件是無法接受的。祇有允許我們不繞道王國、免於因此而耽擱時間才易於進行這種航行……。(45)

這一段記載説得清楚明白,議事會態度誠懇: 去巴西的澳門船隻必須前往里斯本,在那裡向王室繳納税收,這是令人“無法接受的”。

d)法國革命及其影響

時間一年一年過去了,完全從屬於果阿利益的情況仍然如故。這是殖民二元論的運作方式。根據利益的制約情況,各殖民地幾乎能安排每兩個為一組。從這個角度來看,安哥拉從屬於巴西: 幾內亞從屬於佛得角: 莫桑比克從屬於果阿;澳門也從屬於果阿: 帝汶從屬於澳門。

澳門逐漸適應其所處環境的艱難生活。就在這個時候,法國革命爆發了。這一事件大大影響了唐·瑪利西女王的健康。1791年底,不幸的消息在全國不脛而走。巴西親王唐·若奧以女王的名義擔負起國王的職能,直到1799年7月15日才同意使用攝政王的名義。隨後爆發了歐洲戰爭。國家對此毫無準備,立即陷入一片混亂之中。1801年6月6日,在壓力之下同西班牙和法國在巴達霍斯簽署的條約使可憐的葡萄牙更加茫然不知所措。與西班牙簽署的協議祇能使我們更加懷念奥利翁沙時代。

漩渦轉個不停: 大陸封鎖:1807年10月27日英國和西班牙瓜分可憐的(又一次這樣形容)葡萄牙的楓丹白露條約表現出國際條約的無能為力和對國際條約的嘲弄。接著又是法國入侵。王室成員1807年11月29日得以乘船前往巴西。

葡萄牙在巴西統治其海外領地,巴西成了宗主國。外國軍隊踐踏和蹂躝我國國土。人民當然奮起反抗。英國人想起了他們的舊盟友,來到半島。歲月就這樣沉重和痛苦地折磨著葡萄牙人的自尊心和耐心。在宗主國、巴西,尤其是在海外領地,人們就在這種環境中苟延殘喘。

e)葡萄牙王朝在巴西和澳門舊夢的實現

但是,王室於1808年1月22日抵達巴伊亞之後,便開始考慮以新的方法治理古老的葡萄牙王朝。幾天以後,即1808年1月27日,王室敕書規定所有巴西港口向一切友好的海上貿易開放,並且税額也相當誘人。

同年9月,利尼亞雷斯伯爵唐·羅德里格·德·索薩·科蒂尼奧被任命為王室全權大使與喬治三世執政的大不列顛談判貿易條約。該條約經過長時間的磋商後終於在1810年2月19日簽署。祇要不帶任何感情地看一看這個條約或許就能發現,從該條約中得利的是英國(46)

正是在這樣的總形勢下頒佈了使澳門的舊夢得以實現的法令: 同巴西直接自由貿易。所以,這不是甚麼王室對澳門的恩賜,而是王室到達巴西之後立即採取的措施、宣佈巴西各港口對本國及友好國家開放貿易的理所當然的結果。

1810年5月13日之法令如下:

鑒於地處中國的澳門市議事會諸官員和其它市民們的功績,不僅派一艘船來本港(里約熱內盧)慶賀我順利抵達該州所表現出的忠貞,更由於他們努力挫敗了企圖進犯那塊殖民地的海盜,以及對我的印度各州首府給予的金錢援助,為促進該市之繁榮起見,我決定豁免所有屬於我的葡萄牙臣民或由其支付費用的本國船隻從中國直接出口到本州各港口的商品和物品到達巴西的進口關税;同樣,准其海上貿易獨立於果阿,但必須每年向那裡派去交通船以便與宗主國聯繫。財政委員會應照此辦理,並發出所需之批示著令執行。

里約熱內盧王宮 1810年5月13日

(攝政親王簽字)(47)

這樣一來,澳門就實現了多年的老夢: 與巴西直接自由通商。也是在1810年5月13日這一天,攝政親王把“忠貞”之稱號賜予澳門(48)

然而,……還不到一個月,1810年6月2日頒佈的王室敕令又對上述法令的範圍施加了限制:

……為避免對本恩賜作任何延伸性的理解,我命令你們宣佈: 它僅限於屬於居住在那塊殖民地的我的臣民的、用他們在我的亞洲各領地船廠製造的船隻運載的有關商品,因而本恩准不包括任何其它船隻或財產,而祇包括以上規定的船隻;現就此通告你們,並告知諸位抵達那裡的葡萄牙船主使其明悉對他們之恩賜不得超越該恩賜之限制,並根據所帶來的效益繳納相應海關確定的税額。(49)

在這份王室文件中有一條規定,祇有“在我的亞洲各領地船廠製造的船隻”可享受這一特許。此項措施旨在支持葡屬印度的造船事業,尤其是當時的達曼造船廠。但是,當時澳門市民們擁有的船隻大部份不符合這些條件。

儘管如此,總的來説此法令受到熱烈歡迎。作為首次航行,選擇了前面提到的“烏利塞斯”號船。這艘船是買來的,所以不能享受王室敕書規定的恩賜。由於來不及在達曼訂造船隻,議事會於1810年12月30日通過載有絲綢、茶葉等各種商品前往里斯本的“卡洛利娜”號船通知外交國務秘書處,請求以特批之名義恩准一次性使用“烏利塞斯”號船(50)。為了同一目的,也發文件給阿爾科斯伯爵、巴伊亞的總督-兵頭,陳述同樣的理由。這艘船是由曼努埃爾·佩雷拉(Manuel Pereira)指揮的。這一份官方文件的日期為181 1年3月16日,即該船出發之前(51)

議事會也沒有忘掉將發生的一切通報薩爾塞達斯伯爵、印度總督唐·貝爾納多·若澤·瑪利亞·德·羅雷納(D. Bemardo José Mariade Lorena 1807/1816)。從這份公文中可以看到,起初曾打算讓所有願意加入的人參加此次航行。然而,考慮到一些不適宜之處,決定由議事會負擔全部費用,祇同意居民曼努爾·佩雷拉加入,因為議事會相信他能勝任這次行動的領導工作。“烏利塞斯”號船將從巴伊亞駛往加爾各答,“在那裡用所獲之資金換取適於到中國出售的商品……”(52)

“烏利塞斯”號船正是帶著這樣的期望出航的,它將開闢澳門歷史的新時代,最終實現十八世紀初就向澳門人招手的巴西之夢。

然而,還有另一些王室恩寵的跡象,其中明顯的是於1810年5月18日恩准在澳門成立“商業保險公司”: “……按照各貿易國採取的原則,尤其是成立里斯本、巴伊亞和里約熱內盧的各保險公司所依據的原則……。”(53)

這份王室官文之內容對議事會和澳門人極其有利。所有居民都被邀請用其積蓄購買該公司或“商業保險公司”的股份。議事會將制定規章呈交王室批准。

另一項明顯跡象是,兩天後,即1810年5月20日,澳門出生的葡萄牙人和歐洲葡萄牙人在擔任政府和公共行政職務上具有同等地位(54)。王室的這項決定不僅有利於實現這些人和另一些人之間平等的正當願望,更主要的是推翻了在此之前澳門土生葡人不得擔任政府和行政職務的理由。

然而,十天以後,即5月30日,另一封王室公文提及了唐·瑪利婭女王一世在1783年4月4日對澳門市採取的措施。1783和1810年相隔的年代並不長。這些“措施”似乎並未嚴格執行,起碼有一部份沒有嚴格執行,這或許表明“議事會對這些措施的引伸意思至此尚未完全瞭解……”。

正如前述,那些措施或作法對議事會來説是極不公正的。不過也有例外,因為這封王室公文有這樣的話: “命令你們所有商品必須立即完全照此辦理,但在那些我另作決定的地點除外……”(55)

既然如此,還是不提起那份文件為好!

結論

與巴西直接通商-澳門人從十八世紀初就編織的夢想在一個多世紀後才得以實現。這意味著古老的澳門市擴展了他的商業視野。不過,總的形勢對這一願望並不有利。官僚的羈絆阻礙著自然發展的飛躍。

需要讓法國革命震撼歐洲的古老秩序。也祇有流亡到巴西的王室面對新的現實和新的要求,在接受了南北兩個美洲發生的一系列獨立的教訓之後才決定採取新的計劃和涉及當時一切葡屬區域的“貿易總制度”。儘管1811年2月4日冗長的特許書超出本研究的範圍,但祇要閲讀一下這篇敕文,對此便一目了然了:

我決定予以廣泛的特許及本項准許令給於我忠誠的臣民們在本國的印度和中國的海域、各海灣、河流、島嶼及港口,外國的好望角或葡萄牙、巴西、亞速爾群島、馬德拉、佛得角各島、非洲西海岸各港口和所有屬本王室管轄的島嶼之間,以直接貿易和航行的方便,取消所有多年來妨礙繁榮途徑的種種限制。(56)

在一個世紀裡澳門的建立經歷了各種波折。可以看出,澳門土生與來自果阿或宗主國的人等之間有著明顯的分歧。後者無法理解澳門土生被迫低三下四地生活繼續屈從於中國官員或中國本身的要求。足智多謀的中國官員以停止食品供應相威脅足以使議事會全體成員對此持理解的態度,而在外來人士看來,這一切過錯都是議事會的成員造成的。正是因為聽信了從果阿來的人士的報告,馬爾蒂尼奧·德·麥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才對澳門如此粗暴和不公正。

議事會認為必須在果阿和里斯本沒有代理人以便維護他們的利益。儘管如此,也未能使對方相信澳門葡萄牙人的生活祇得如此。

儘管存在各種各樣的不理解,儘管幾位兵頭和王室大法官掀起反對議事會的運動,但議事會仍然善於在本身職能範圍內行事。他們為其生存而奮鬥,相信所走的道路是正確的,也相信澳門土生葡人所理解的葡萄牙在澳門的主權不符合果阿和里斯本的主導思想。

對於中國來説,態度似乎很明確。葡萄牙人在澳門受到尊重。當英國人企圖佔領澳門時,中國理直氣壯地説: 他們承認葡萄牙人,但不容許英國人,甚至準備動用武力將後者趕走。

這樣的態度是自私嗎? 誰敢否定它呢? 可是從這塊殖民地建立時起就一向如此。

關於“特權”,應當回顧1783年給予澳門的五項特權。即:

1. “沒有議會總務長的准許,任何中國人不得來澳門定居,也不得擁有房屋”。

2. “我們尚擁有的第二項特權是船隻停泊税: 例如一艘二百噸的葡萄牙大船第一次須向皇帝繳納1,800兩白銀,約合葡萄牙幣兩康托: 以後每次該船返回澳門祇需繳納三份之一。而任何同樣載重量的其它國家船隻必須在廣州繳納5,400兩白銀,即幾乎合葡萄牙幣六康托;而且在每次返回時,都必須繳納同樣的金額。”

3. “第三項特權是,如果某艘葡萄牙船隻遇難,而其海員在中國帝國某海港獲救,該海員應得到幫助並由中國朝廷負責送返澳門”。

最後一次這類事件發生在1722年,這一特權得到嚴格實行。對外國船隻不會執行這種做法。

4. “第四項特權是: 葡萄牙人在廣州購買運往澳門的任何布疋和商品比外國人少繳納三份之二的税收。例如,一位葡國人在廣州購置一張牌桌,繳納二兩白銀的税收,而如果是任何外國人購買,則需繳六兩白銀;購買茶葉、絲綢等其它產品也都遵循同一原則。”

5. “第五項特權是: 葡萄牙戰艦無須向朝廷繳納停泊税,而外國船隻都要按照船隻大小繳納該項税款(57)”。

認真閲讀這些“優惠”後就可以明白,為甚麼葡萄牙人堅持不斷提到這些特權,為甚麼中國人以關切的態度不斷肯定這些特權。

綜上所述,不容否認,澳門在幾個世紀以來一直享受著明顯的優惠待遇。

摘要: 澳門與巴西之間的直接貿易(1717-1810)

澳門長期以來的美夢就是與巴西建立直接聯繫。在富庶的葡屬美洲殖民地發現了黃金和寶石之後更是如此。不幸的是,所有這些努力都徒勞無功。澳門從屬於果阿和里斯本。最主要的異議來自果阿,而里斯本也堅持往返於巴西和澳門的船隻必須經過里斯本。

本文論述了澳門從1717年起為達到其共同目標所做的努力。但這些努力都失敗了。直到由於法國人入侵王室逃往巴西以後這一願望才得以實現。准許這樣做的王室法令是1810年5月13日在里約熱內盧簽署的。但是,時間過了不到一個月,這種特許便改為祇限於在亞洲而不是其它地方建造的船隻,即在印度達曼造船廠建造的船隻,而在幾年以前澳門是從不同地點購置船隻的。儘管如此,關於澳門和巴西之間自由航行的王室法令還是受到真誠的熱情歡迎。

喻慧娟譯

【注】

(1)《澳門及其教區》,文德泉神父著,第一卷,頁50,澳門,1940。

(2)《澳門歷史年鑒》,高美士著,澳門,1954。但請注意,由於荷蘭人的威脅,澳門人選舉弗朗西斯科·洛佩斯·卡拉斯科(Francisco Lopes Carrasco,卡拉斯科)“管理本市軍事”。另見《澳門簡史》,埃烏多雷·德·哥倫班與雅辛托·德·莫拉合著,頁26,澳門,1927。還見《印度發出的文件或季風誌》第五卷,里斯本,1974。

(3)關於葡萄牙人在日本的情況,參見博克塞所著《日本的基督教世紀·1549 1650》,加里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51。

(4)葡萄牙在澳門的存在》,A·達·席爾瓦·雷戈著,頁37,里斯本,1946。根據這一文獻,似乎澳門葡萄牙人認為向海道繳納的500兩白銀就是“地租”,儘管該項金額被海道私自佔有。

(5)潘日明神父在<澳門地租銀>一文中對這一問題作了廣泛論述,該文刊登於賈梅士學會會刊第一卷第4-5號,頁319-334,澳門,1967。還可以參看《葡萄牙在澳門的存在》頁38-43。

(6)《澳門檔案》第三組,第十六卷。1971年10月,第4期,頁204-209。

(7)主教一總督使用這種語言毫不奇怪。這就是強加在居民頭上的現實。

(8)參閲《1640年前往日本的澳門使團》,博克塞改寫并注釋,里斯本,1933。四位殉職的使節是路易斯·帕依斯·帕切科·羅德里格·桑切斯·德·帕雷德斯、貢薩洛·蒙特羅·德·卡爾瓦略和西蒙·瓦斯·德·帕維亞。除了四位使節外,還有61人被殺頭。儘管日本人努力勸降,尤其是對奴隸們勸降,但沒有一個背叛。

(9)《澳門檔案》,第一組,第5號,1929年10月,頁251-252。

(10)關於中國禮儀問題,各種書籍中有豐富的資料。澳門深深捲入這一問題之中。

(11)實際上,不僅在中國,而且在歐洲,時代都發生了深刻變化。

(12)可參閲:1. 弗朗西斯科·畢門特爾神父著《葡萄牙國王派往中國和韃靼皇帝的特命使節曼努埃爾·薩爾達尼亞先生在北京宮廷活動簡述》和博舍爾與M·布拉加收集注釋的現代文獻,澳門,1942.2. <使節亞歷力大·麥特洛·德·索薩·麥內澤斯為葡萄牙國王、尊敬的唐·若奧五世陛下派往中國及韃靼皇帝雍正的使團所作的簡單報告>,由聖塔倫子爵刊登在其關於葡萄牙人在中國澳門立足的回憶錄之後·里斯本,1879.3. <1752年國王唐·若澤一世派往北京宮廷的弗朗西斯科·亞西斯·帕切科·德·桑巴約所在使團大事記>,里斯本,1936。這是使節本人作的報告。聖塔倫子爵在上述作品中刊登時所用題目是: <1752年受唐·若澤一世國王派遣前往北京宮廷的弗朗西斯科·德·亞西斯·帕切科·德·桑巴約就使團之成果所作的報告>。

(13)《澳門檔案》第三組,第九卷,1963,頁125。

(14)《對北京主教的訓示和澳門歷史的其它文獻》。曼努埃爾·穆里亞斯所作前言,頁19,里斯本,1943。

(15)<對印度總督兼兵頭唐·費德里科·吉列爾梅·德·索薩的訓示>,同上頁11,也刊於《澳門檔案》第三組第九卷(1969),頁269-280。

(16)同上,第7號頁2。

(17)同上,頁5及以下各頁。

(18)為了評價這一訓示的口氣,請閲讀其第35條的一部份: “為了執行上述措施,閣下應從此名單中任命一位最好的部長、一名或兩名財政官員或精於賬目和商業文書的人士: 該部長與閣下即將任命的澳門總督一起工作。如果僅總督到達後沒有進行此項任務的條件,則兩人都到達該領地之後應當毫不耽擱,不忙於歡迎、拜訪等形式和其它無益有害的禮儀,絕不接受澳門議事會或個人的大小禮品,而應當立即召開議事會,宣讀國王敕書和本訓示,命令議事會向其呈交登記和賬目表冊,并附上關於國王金庫的收益和資金的所有其它文件和説明,著令兩位財政官員對所有這一切進行審查……”見頁15。據説,在讀這些話時,人們擔心議事會可能憤怒地加以抵抗。這表明他們對澳門的情況一無所知。沒有出現任何異常。國王命令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貝納爾多·德·萊莫斯·德·法里亞(Bemardode Lemos de Faria,花利亞)是擁有這些新權力的第一位總督。當然,議事會向派來的人屈服了。中國官員看到了這一切,馬上提出抗議。最後,他們也無計可施,祇能求助於議事會努力工作。見《澳門簡史》,埃烏多雷·德·哥倫班著,頁91 95。

(19)關於這一問題,參閲博克塞教授的論文<前往日本的航行及其船隊長們-1550-1640。對其歷史的補充>。刊載於《澳門教區通報》第448期,頁85-89(1941年7月),在第449期(1941年8月)和第450-451期(1941年-10月)繼續刊登。

(20)參閲《葡屬帝汶,1515 1789》,阿圖爾·特奧多羅·德·馬托斯著,里斯本,1974。

(21)《澳門檔案》第3組(1971年5月),第283-289、311、314、頁323-326。

(22)科英布拉大學圖書館藏書第677號: <在以上帝聖名命名的城市澳門建立一個新絲綢公司的根據>,頁22。印制資料。

(23)1759年1月5日的一項命令中准許大帕拉及馬拉昂公司在該年把“亞塔拉伊亞聖母號”大黑船派往澳門。見《海外委員會公報。古代法例》第二卷,1755-1834,頁20,里斯本,1867。這種貿易的《日誌》現藏於財政部歷史檔案中,編號為138.1970年,海外總署以《澳門海上貿易日誌。1759 1761》為題加以公佈。第一次進入澳門是在1759年1月9日,最後一次是1761年8月7日,總共有408艘船來澳門。

(24)《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六卷(1971),頁84 85。

(25)《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七卷(1972),頁93-94。另一本為頁100-102

(26)《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七卷(1972),頁100 103。

(27)《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七卷(1972),頁274-276。

(28)《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七卷(1972),頁314及關於英國人在澳門登岸的以後各頁。關於戰勝海盜: 《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八卷(1972),頁2-3。

(29)刊於1892年5月31日《葡萄牙的東方》第一卷第6號。還抄錄在《澳門檔案》第3組第九卷(1968),頁8-9。以下是國王信函的一部份: “致澳門市議會諸官員。本國王向諸位問候。閲過你們給我的關於允許澳門與巴西州進行海上貿易有利於該市居民和本國王的財政的呈文·鑒於一直禁止他們的每年都前往中國的武裝大黑船前往果阿載貨,我認為應當告知你們,如果該等居民願意派其船隻前往果阿,那麼可以自由進行,但須有一艘武裝大黑船保護,以免遭到敵人破環。這裡需要申明,他們必須向武裝大黑船支付費用。如果他們沒有船隻在這條路航行,則我會命令果阿總督讓前去的武裝大黑船船長讓出該船的所有地方供該等居民裝載其貨物,因為我的這些臣民前往該市經商而不能獲利、祇對果阿居民有利是與理不合的。關於你們請求准許其港口與巴西各港口自由通航,我認為應當告知你們,絕不能允許對果阿海關造成損害,絕不能允許不繳納從中國運來的貨物的税項: 況且從巴西得不到甚麼,這條航路上生意極少……”這就是里斯本的鮮明立場。這種立場持續了一個多世紀。《澳門檔案》第3組,第九卷,1968,頁8-9。

(30)《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三卷,1970,頁288-299。安德烈·洛佩斯·德·拉夫雷的兩封信,一封寫於1709年5月24日,另一封為1710年2月24日。

(31)應當説明,當時,葡萄牙因為繼承權問題正與卡斯蒂利亞交戰,該次衝突以簽署烏特雷克條約(1713)宣告結束,西班牙歸菲力普所有。葡西和約是1715年2月6日簽署的。該國王信函刊載於《葡萄牙的東方》,澳門,第一卷·第4號,1892年5月17日,頁4。另見《澳門檔案》第3組,第九卷(1968),頁6-7。

(32)<陛下賜予澳門公司的為期十年的條件>,里斯本,瓦萊廷·達·科斯塔王家印書館,1710。

(33)《卡達帕爾宮檔案館關於巴西的手稿》,維爾尼亞·勞爾和馬利亞·費爾南達·戈麥斯·達·席爾瓦著,第二卷,頁135 136、149-150、361 362,科英布拉,1958。

(34)該決定是在1719年1 28日的國王命令中公佈的,刊登在澳門《葡萄牙的東方》,第一卷,第一期,1892年7月5日,頁4。另見《澳門檔案》第3組,第九卷(1968),頁11。

(35)唐·羅德里格·達·科斯達的這封信刊登在澳門《葡萄牙的東方》第一卷,第9期,1892年8月21日。另見《澳門檔案》第3組,第九卷(1963),頁8。

(36)該信刊登在澳門《葡萄牙的東方》第一卷,1892年7月5日,頁4。另見《澳門檔案》第3組,第九卷(1968),頁10-11。

(37)《澳門檔案》第1組(1929),頁347-352。

(38)至此葡萄牙派往中國的使團有三個: 第一個由皮來資(Tome Pires)率領,在十六世紀中葉: 第二個以曼努埃爾·薩爾達尼亞為首(1667-1670):第三個由亞歷山大·麥特洛·德·索薩·麥內澤斯率領(1726-1727)。

(39)《澳門檔案》第3組,第三卷(1965),頁147。

(40)《澳門檔案》第3組,第三卷(1965)·頁147-150,唐·埃烏熱尼奥·特里蓋依羅著,此人於1724 1735年任澳門署理主教,後於1735-1739年任主教。

(41)《澳門檔案》第3組,第三卷(1965)頁149。

(42)《澳門檔案》第3組,第三卷(1965),頁151-153。

(43)《澳門檔案》第3組,第三卷(1965),頁155 156。

(44)或許考慮到了這樣一個事實,即那位若奧·巴蒂斯塔·蒙特羅曾被曼努埃爾·德·馬塞多大法官博士指控違法并被免去孤兒法官的職務,不得不逃到耶穌會學院躲藏起來。在1733年3月3日議事會會議紀要中提到的這個事件大概在小小的澳門引起了相當大的震動。《澳門檔案》第3組,第三卷(1966),頁135-136。

(45)《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五卷(1971),頁287-289。

(46)在《1640年至今葡萄牙王室與各強國簽署的條約、公約、合同及公文集》,若澤·費雷拉·博爾熱斯·德·卡斯特羅著,第四卷,頁348-395(里斯本,1857)。同一天,這兩個強國簽署了另一個條約,即《聯盟友好條約》,見上著頁396-415。出於好奇,可以注意到也在同一天,即1810年2月19日,兩國為了就“葡萄牙各領地和英國之間”建立一條郵船航線簽署一項公約而進行了談判。見上著頁416-423。

(47)刊載於《海外委員會公報》上的命令。《古代法例》第二卷,1755-1834,頁300(里斯本,1867)。另見《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一卷(1969),頁285。

(48)《海外委員公報》,《古代法例》第二卷,1755-1834,頁300(里斯本,1867)。《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一卷(1969),頁285。

(49)《海外委員會公報》,《古代法例》第二卷,1755-1834,頁302-303(里斯本,1867)。另見《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一卷(1969),頁281。

(50)《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八卷(1972)·頁36。

(51)《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八卷(1972),頁37-38。

(52)《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八卷(1972),頁44。

(53)《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一卷(1969),頁263。

(54)《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一卷(1969),頁266。

(55)《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一卷(1969),頁268-269。頁269-280有1783年4月4日麥洛·卡斯特羅的著名“措施”的副本。

(56)《澳門檔案》第3組,第十一卷(1969),頁293-303。這一段見於頁294。這項准證確實標誌著葡萄牙貿易制度的轉折。

(57)<就有關澳門領地事宜應在果阿制訂的給北京主教訓示的要點與資料>刊於《對北京主教的訓示及澳門歷史的其它文獻》,頁31-32。

*António da Silva Rego,曾任大學教授,羅瓦伊那大學歷史學學士,研究葡萄牙在東方的活動,社會科學和海外政策學院教授,葡萄牙海外影視院院長,海外歷史研究中心主席,行業議會檢察員(作為海外議席代表、海外委員會理事、葡萄牙歷史科學院、里斯本科學院和葡萄牙文化國際科學院院士:VHBC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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