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苦力移民

安德拉德·科爾沃*
Andrade Corvo

剛才,我們提到了經澳門進行的華人移民,這件事値得我們注意。現在,我們來槪括地談一談被稱爲“苦力販運”的那段歷史。

僱佣華人移民到外國做苦工的行當在澳門僅短短幾年便獲得了極大發展。當時的殖民地政府旣容許這種做法,同時亦打算儘量避免他帶來的副作用。爲此,政府連續公佈了越來越嚴格的巡查及設立管理部門,同時還派官員監督等等。其目的是保障那些華人移民不受違法行爲的損害。

但是澳門幾任總督的這些努力却徒勞無功。移民活動的進一步發展一直伴隨着違法犯罪行爲的不斷加劇。這些行爲的對象是那受騙的移民,他們糊裏糊塗地被帶上擁擠的輪船運往南美作苦力。在船上,沒有吃的、沒有空氣、沒有光線,甚至沒有休息的地方。

大量出現的不幸事故,不間斷的復仇、暴力事件以及丑惡的違法行爲引起了歐洲對苦力販運的注意。本來容許並推行這種販運的各國政府轉而阻撓,甚至要取締它了。公正輿論最終發揮了它的作用。

對於華人移民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爲,葡萄牙政府並非不重視。可是,我們却受到輿論的不公平的指責。其實,通過澳門所進行的苦力販運剛開始不久,殖民地政府就頒佈了規定。而且伴隨着移民代理人違法行爲的加劇,規定也越來越嚴格。直至最後,當發現已無法制止這些犯罪行爲,更不可能制止那些發生在澳門以外的地方,幾乎無法避免的暴力事件的時候,葡萄牙政府便下令徹底取締了澳門的苦力販運。

中國的法律是不允許移民的,但是在那個帝國的歷史上曾有過移民。當局表面曾不同意,可實際上容許移民,至少,他們認爲這是解決人口過多所帶來的問題的一個方法。

中華民族本身具有擴張性。儘管有移民方面的有關法律限制,中國的移民仍然遍佈亞洲,美洲,也許在不遠的將來還會出現在非洲。

一八四五年,英國政府廢除了奴隸制之後感到其殖民地的勞動力短缺,於是開始進行苦力販運。一個投機商在一八四五年從厦門招募了一百八十名僱佣華工,然後運往布爾本(Bourbon)島。這便是最早的苦力販運。從那之後,這種販運便年年增長。到一八五一年,被販運走的苦力人數達到二千零六十九人。那時從科勞(Coulao)也向外販運苦力。僅一八五二年頭六個月裏,上述港口販運出的苦力達一萬五千人之多。

英國官員當時旣想發展苦力販運,又打算縮小它的不良影響。要達到這個目的,英國政府面臨兩個難題:第一,不可能將中國婦女移民。因爲在中國,婦女移居他國是受到正派女性唾棄的。這是與英格蘭民族的感情,習慣及觀點根本不同的。

另外一個阻碍正常和完全自願地進行移民的困難是“招工”離不開中間人(人販子)。是這些人前往中國內地去招募華工的。爲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英國政府便規定:作爲中間人,必須繳納五千個杜羅的銀幣才可獲得許可。如果違反規定,就會被課以罰金和坐牢。

爲了同樣目的的類似規定在澳門也曾實行過,不過這些措施並未奏效,違法事件仍屢有發生。

爲了招募到更多的華工,中間人(人販子)的違法犯罪行爲不斷加劇,運送華工的輪船上也常常有衝突事件發生。暴動和縱火企圖的出現,武力鎭壓的實施,更加上航行途中死人的不斷出現,都使得苦力販運愈加使人仇恨。

其實在澳門的華工移民開始之前幾年,在中國的其他港口就出現過移民潮。當時的移民被送往人手缺乏的熱帶國家作工。從澳門首先販運華工的是兩名法國人和一個澳門商人。他們在一八五一年利用葡萄牙輪船運送二百五十名華工由澳門出發前往利馬的卡亞俄。這些華工的合約爲期八年,每月的報酬僅爲四塊澳門元。

當時澳門總督,南灣子爵公佈了一項規定,要求政府瞭解“招工舘”的情况並進行例行的衞生檢查。爲了保證移民是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有必要對中間人的行爲做出限制。還有一項規定對運送華工的船隻作出了要求。

把英國政府做出對苦力販運的有關規定的日期同澳門政府規定的日期相比,可以看出澳門政府在制止迫害華工的違法行爲和改善華工待遇方面還是負責謹愼的。

當中國向英、法兩國展開攻擊的時候,這兩個大國曾派出一支遠征隊於一八五七年攻佔了廣州。那時,兩國即採取了一些有關移民的措施,避免以往曾出現過的嚴重問題,力圖使移民工作走上正軌。在廣州,當時發佈了如下的規定:開設華工招募的須經批准;移民的有關規定一定要淸淸楚楚地寫在招工館的門口;移民監察員有權檢查招工舘以瞭解每個勞工是否對招募的情况瞭解淸楚了,同時檢查移民們的衞生條件,身體情况。規定還指出:勞工合約的簽訂祇可以在每週中的兩天進行;必須提供每一艘船上運送華工的名單,招工者必須登記,等等。

一八六○年,澳門也公佈了一項有關移民事務的規定,委出一個負責這項事務的官員,同時配備一名漢語翻譯擔任其助手,根據規定,這位官員有權參加在檢察院進行的華工審查工作並同檢察官一起在勞工合約上簽字。這位官員掌握勞工的登記手册,負責把合約副本交給勞工本人過目並向他們進行必要的說明。勞工登記六天之後,合約才可正式簽定。合約一旦簽定,受僱勞工會收到一份預支工資,然後才被轉送到輪船上。如招收年齡不足二十五歲的靑年人,必須獲得父母的同意。規定中還確定了合約的條件。另外,根據這項規定,關於招工舘及華工運送船的規章制度必須得到政府的批准;葡萄牙人不可以去中國招募勞工;葡萄牙船也不得運送華工到澳門或到中國的其他地方。

隨着移民的不斷發展,它帶來的弊端也日益嚴重起來。

一八六二年初,美國頒佈了一項法律,禁止美國公民或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販賣苦力。違法的船隻會被充公,跟踪,直至在任何法庭受到審判。

一八六八年,澳門總督制訂了一項新的規定,加强了政府在管理移民事務方面的責任,設立了自己管轄的“招工舘”,並十分謹愼地注意考慮移民的利益。

當時,英國駐華公使曾向中國提出制止通過澳門移民的建議。根據這項建議,中國政府通知當時的廣東總督,不得再從澳門向外移民。這位總督隨即通告澳門總督,稱:“韋德(Wade)公使先生瞭解到澳門進行的移民活動‘未經中國及外國當局的同意,並未能保證勞工合約的實施’,因此,外國商人都不贊成這樣做。”在通報中他還說:“根據英國政府的考慮,淸政府提醒本總督移民是被中國法律禁止的。但是,由於不能禁止所有地區的移民活動,清政府已在一八六六年制訂了一項規定來保障移民的利益。”。根據淸政府的這份公函內容,這位廣東總督向澳督通報了下列情况:第一,從一八六三年至一八六五年,一些英法商人在廣州及蘇塔(Suata)設立了受到中外代表監督的移民機構。但是,中國並不允其他沒有同中國簽訂這方面條約的國家從事移民活動;第二,在一八六六年,根據英法政府的意見,中國與這兩個國家就移民條約的問題又制定一項規定,該規定亦獲得中國皇上的批准。規定做出之後,馬上通知了其他各國:從那之後,任何外國商人不得在廣州設立移民機構;第三,一八六七年,根據外交部的情報,由於澳門沒有中國的權力機構,有些外國商人轉入地下招工。因此,中國政府向各國駐華大使宣佈:任何未同中國簽有移民方面條約的國家的商人不得在澳門或廣州設立移民機構;第四,與中國與簽有條約的國家的船隻不得運送移民。祇允許與中國簽有條約的國家的商人從事移民活動以及在澳門設立相應的機構。”廣東總督最後說:“中國政府已經下達了嚴格的命令,對那些違犯中國政府禁令的人嚴加懲罰,並希望澳門總督指示其下級密切注視這方面的情况。一旦發現任何在澳門的商人設立移民設施或本地不法分子設立招工舘買賣華工的情况,請即嚴加懲處。”

澳門總督嚴正地反駁了廣東總督的這封含有侵犯澳門獨立地位的內容的信件。當然,這封信沒有馬上收到效果。但是它使人淸楚地看到北京政府對澳門移民活動的反感。幾個月之後,廣東總督再次致函澳督請他重視上一封信的內容,並提起了一八六六年的協議。其實那份協議由於未獲英法政府的批准而根本就沒生效。

雖然澳門政府從未停止過採取嚴厲措施打擊移民活動中的違法行爲,但是這些現象仍然在繼續。甚至出現了運送華工的船隻懸掛别國國旗的現象。因爲,根據澳督的規定,運送華工的船隻祇能來自那些與中國簽有移民方面條約的國家或者來自華工移民目的地國家。

當時的情况是:面對現實,華工們已不再抱有幻想。船上不斷發生的縱火及暴亂事件使人們懷疑是否有海盗及罪犯混入華工內企圖在公海奪取船隻。

一八七一年,澳門任命了一個委員會負責尋求管理移民事務的途徑和提出保障華工自由及海上良好待遇他措施。

根據這個委員會的工作成果,澳門總督採取了下列措施:第一,考察移民機構管理人員的品行;第二,避免中間人與招募來的華工接觸;第三,對乘中國船來澳門的華工進行登記;第四,視察船上華工的情况並要求船長聲明船上沒有海盗或僞裝的移民;第五,加强對移民設施的監察。

上述管理澳門移民事務的一連串措施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招工舘裏的移民的監督上,却沒有採取措施預防,制裁那些經紀人在中國招工中的行賄等違法行爲,也沒有改變移民合約上的基本條件。

這是因爲澳門政府不打算把帶給澳門繁榮的這項生意搞糟。

一八七二年,當時的澳門總督聖·賈拿里奧子爵又頒佈了新的規定。這項規定重申了原有幾項規定的內容,又在某些內容上做了修改或增加。規定中首先提出經澳門的華工移民應是自由的,那些不希望移居國外的人應該返回家鄉。

規定指出:被批准從事招工的代理人必須通報自己管轄的招工舘的數量以及那裏準備接收勞工的數量。同時還要通報招工館的管理人員的數目以及每間招工舘居住華工的數目。以便有關部門瞭解那裏的衞生環境及管理人員的能力。

這些代理人要交納一千澳門圓的保證金。他們必須非常負責,否則,當局有權剝奪他從事此項工作的權利。

招工館每天應開放四小時以接受檢查,以及向受僱華工做有關勞動合約的解釋。如果華工們不經醫生檢查身體,未看到合約文本,未聽過有關勞動合約的解釋,未經過有關官員的審查,他們就不會被有關部門接納。那些打算移民的人集中起來之後,官員同移民是無法相互交談的,經紀人同華工也是互相分開的。第二天才簽合約,簽字時應有一個政府委員會在塲。不打算移民的華工會被送回家。

上述規定基本保留了合約中條款,僅做了一些小小的改動。

規定發佈之後,經紀人的違法行爲依然如故。這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管理工作未獲得中國當局的明確同意及協助。由於我們與中國之間的公約未獲批准,更加上雙方沒有關於移民問題的協議,澳門也未駐有一名中方代表,所以不可能對招工經紀人的行爲進行有效嚴格的監查。

事實證明,那些經紀人的惡行已引起人們的極度仇恨,也使移民本身變成了令人討厭的事。這裏我們應該指出,在一八七二年的規定中尚未對招工經紀人的行爲做出限制。

聖·賈拿里奧子爵後來發現自己在一八七二年所做的規定存在缺陷,於是立即加以修改,力圖改善華工的待遇,同時面對强烈的不滿,希望挽回一點澳門的聲譽。

一八七三年,澳門總督又進一步規定在勞工合約中應包括合約結束後華工應得到回國旅費的條款。另一項法令又規定勞工合約期限縮短至六年。

澳門政府對付移民事務中的違法行爲的規定一再頒佈,增加內容,而却始終不見收效,這說明華工移民帶來的弊病是多麼根深蒂固。在那些華工抵達澳門並受到當局的監察之前,或即使他們住在招工舘的期間,他們並不淸楚事實眞相,也不瞭解自己的利益是甚麼,更不會反抗那些把他們當做商品買賣的人。他們當中有的對未來充滿憧憬,有的上當受騙,有的是被迫而來,有的堅信招工者的許諾或被其威脅所嚇倒,有的寄希望於自己將來會有好運氣,有的則害怕再次回到貧困之中。很多情况下,他們根本不知道招工到底是怎麼回事,也不擔心將來的前途如何。他們的頭腦中有的祇是虛無飄渺的黃金夢及平安夢。

除了招工者的胡作非爲之外,管理上的一些失誤也是使苦力販運變得被人們痛恨的原因。

本來澳門的規定中對於苦力船在海上的衞生條件,華工的活動空間,住處的通風,光線,淸潔及飲食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要求,一駛入公海,那些出於人道的考慮所做出的規定就無人去理睬它了。在船上,連最起碼的衞生條件都不具備,更談不上照顧華工的身體和生活了。以至於在那漫長的前往美洲的航行中,死亡數目達到了驚人的地步。

一八五五年在一份呈送給英國議會的材料中曾提到過一八四三年至一八五五年移民秘魯的情况。材料中的統計數字顯示:在那段時間內,曾經有七千三百五十六名移民出發前往秘魯,而最終抵達目的地的僅有四千七百五十四人。死於航行途中的有五百四十九人,死亡率接近百分之十。

另一份一八五八年的材料中關於古巴華工的統計數字顯示:從一八四七年一月一日到一八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從中國出發的移民共有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八人,但他們當中的三千三百四十二人死於途中,死亡比例高達百分之十四。

我們的領事們也證實了華工的死亡比例確是相當驚人的。它增加了人們對苦力販運的仇恨。在販運途中船上發生的暴力,縱火,搶劫及屠殺事件更使苦力販運蒙上罪惡的陰影。

一八七二年澳門最後一項有關華工移民的規定頒佈之前的一份報告指出:自一八五六年起,從澳門出發的華工船共計四百一十四艘,其中五艘由於受到華工搶掠而未能達到目的地。在四百多艘船中僅有五艘出了事,這個比例不能算大。但是如果更進一步考慮問題的話,就會發現這個數字應該說是不正常的,甚至是可怕的。因爲華工船的暴力事件及騷亂幾乎都是由於華工們無法忍受粗暴的待遇而引起的,或者是假冒華工的犯罪分子混上船滋事。透過每次船上事件,總是可以發現它掩蓋着的華工受到的虐待,苦難,壓迫,饑餓和苛刻。每次事件又預示着會發生更殘忍的暴行。

鑒於上述多種原因,身爲當時的海軍和海外部長於一八七三年決定禁止通過澳門的苦力貿易。當年十二月二十日,這個決定通過電報通知了澳門總督。二十三號,澳督聖·賈拿里奧子爵正式頒佈了一項法令,確定於一八七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徹底取締苦力販運。

維賢譯

香點街頭兩個抬轎子的苦力(其中一人正在吸鴉片煙)(該插圖原載於一八七三年二月八日的《繪畫》上,再版於《香港畫報》--視界與新聞,一八四○--一八九○)

澳門聖多明各敎堂

作者:喬治·錢納利

鋼筆畫·22×19.5

(賈梅士博物院收藏)

吸鴉片、聚賭的中國人,出售賭博用具,賣粥的商人趕牲口的農夫,趕去敎堂的修女後跟着打傘的侍童--“天主敎城”由於“華人區”的存在變得熱鬧起來,聖多明各敎堂是兩個區域之分界線。聖多明各敎堂正門外馬路一瞥(一八三六年)

*若昂·德·安德拉德·科爾沃(一八二四--一八九○),十九世紀葡萄牙政治活動家,文學家和科學家。曾攻讀數學,自然科學,醫學及工程學。擔任過國會議員並多次出任政府部長(公共工程部,貿易及工業部,外交部和海軍及海外部)。擅長詩歌,劇作及歷史小說的創作。本文係科爾沃的著作《關於葡萄牙各省的硏究》(皇家科學院一八八七年版)中澳門硏究部分中最直接談及“苦力販運”問題的段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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