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澳門行政機構槪要(之二)

薛尼路*
Jorge Bruxo

澳門的行政架構,同其它各州(或邦)(1)相似,也有一個地區議會。

所有的地區議會或者州議會都擁有龐大的地區立法權。但是它們受國家主權機構以及主權機構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性的提議所約束。除此以外,那些地區政治立法機構還具有監督制約各地區執行機構的活動以及執行地方政策的作用甚至有執行國家政策的權力。

在澳門,地區議會是一個唯一的立法機構,它就是澳門立法會。對這個澳門地區的政治機構,我們將在本文中進行分析闡述。

本文是《文化雜誌》第四期刊登的《澳門行政機構槪要》的續篇。爲了對前文作些補充,我們必須對澳門駐里斯本辦事處以及博彩諮詢委員會作一簡明扼要的說明,這不但因爲前文對此已有所論述。也因爲此事已通過了導致重大修改的法律。

澳門駐里斯本辦事處

實際上,澳門駐里斯本辦事處從一九八五年起就已存在。不過,它組建的法律手續以及組織架構直到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21/88號法令才得以通過。

澳門駐里斯本辦事處直屬澳門總督領導,相當於澳門政府的一個行政機構。它的職能是在葡萄牙代表澳門財經、文化和旅遊方面的利益,培養幹部,並向澳門政府提供資料和意見。

在財經方面,澳門駐里斯本辦事處的主要工作是促進澳門地區經濟利益的發展,向葡萄牙的或者總部設在葡萄牙的公共和私人經濟團體介紹澳門的經濟情况。爲此,它應協助簽訂協議,宣傳並支持澳門產品投放市塲,提供貿易機會,促使葡國資本來澳投資以及促使澳門所在的地理區域的資本向葡萄牙投資。

至於文化和旅遊方面,澳門駐里斯本辦事處積極宣傳並努力推動澳門的文化和歷史的發展,增强葡澳、澳葡之間的文化、藝術及旅遊的交往。

關於培養幹部,它會協助在葡萄牙培養澳門的幹部,同時它應促進並協助葡萄牙的公衆和私人團體參與在澳門進行的培養幹部的活動。

因此,這個辦事處實質上是一個在葡萄牙代表其澳門利益的機構,其性質相當於一個“領事舘”。

可能有人要問,在目前行政權轉移的進程中,是否有必要在北京設立一個澳門駐京辦事處?

博彩諮詢委員會

在前文中曾提到十一月二十六日澳門4.5/.83號法令規定設立博彩協調委員會。但是,由於四月五日澳門28/88號法令,以及六月二十日澳門52/88號法令對此又做了修改,博彩委員會被解散,取而代之的是博彩諮詢委員會。

顧名思義,博彩諮詢委員會的職權性質純粹是屬於諮詢性的。它要對博彩協調監察司權力範圍內的事物提出諮詢。它可以對那些公司的活動的監察方法提出建議,也可以對整頓博彩的立法提出意見。

立法會的組成

廣義上說,立法會是澳門政府的機構。在政治上它代表澳門居民以及澳門的利益,它具有地區立法權中心的特點。這個立法機構由十七位議員組成;其中六位由直接選擧產生;六位由間接選擧產生;五位由澳門總督任命。總督可以自由地挑選在當地社會上享有公衆威望的澳門居民爲議員。

澳門總督掌握任命議員的權力,這是因爲他是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在澳門的地方代表。這也是實施中庸職能的一個方式,旨在爭取政治上的平衡。因爲在一個政治複雜的、長期處於急遞變化中的社會,不能沒有具有影響力的社會人士的支持。(2)

直接選擧體現了澳門公衆的民主權利。在一九八四年的選擧中,三個不同的候選人委員會提交了三份名單,最後從中選出議員。“這表明直接選擧的方法從社會學角度來說是代表民衆利益的最佳方法。”(3)

間接選擧是將“某一主導角色加給代表經濟利益的團體。如今,他們擁有五個席位。這樣,在實施政權的架構中他們成了直接代表商界的媒介之一。”(4)

選擧

立法機構的組成,澳門立法會的議員中有百分之七十是由選擧產生的,包括直接和間接選擧。

讓我們來看看現在選民是誰,如何確定選民的資格。選民資格是指獲得選民身份的人所必需具備的條件:

在澳門至少連續居住三年,(5)十八歲以上。不論是葡國籍還是中國國籍,或者是其他國籍(6)的個人都可以成爲立法會直選議員的選民。

總督、政務司和保安部隊司令都有選擧權,且不受在澳居住時間的限制。

屬於下列情况的個人無選擧權:被判罪者,即不能向別的法院上訴取消、中止或者修改判決的犯人;住院治療精神病者;因犯罪最終被宣判入獄又未滿刑也未獲大赦的犯人;此外,還有被法院宣判剝奪政治權利者。

具有資格代表道德、文化、慈善以及經濟利益並享有一年以上法人地位及在澳門身份證明司註册的團體有間接選擧權。

儘管具備上述條件,但是由公共機構的倡議或者在經濟上依賴於它們的團體不享有間接選擧權。

選民登記

七月六日澳門10/88號法規定了立法會以及諮詢委員會和市政機構選擧的選民登記方式。該項法令取代了二月二十七日澳門9/88號法令以及三月三十一日澳門4/76號法令的部份條例。(7)

選民登記從字義上解釋有兩重意思:第一可以理解爲具備做選民條件的個人在選民登記簿上登記;第二可以解釋爲選民登記的結果。但要理解其準確含義必須根據上下文而定。

具有選擧權的個人或者團體在選民調查中一槪有宣傳選民登記及查核登記是否有誤的義務,如果有遺漏和錯誤也有要求修正的權利。

法律明文規定選民登記的單一原則,即每一個選民祇能在選民簿上登記一次。

選民登記永久有效。但是,根據現行和過去的法律,選民登記每年應作補充,然而這不是經常如此。例如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頒布了法律條例,允許在這兩年中不作有關補充(8)

選民在他們常住的地址所屬的選民登記站或選擧委員會登記。依照法律規定,任何公共樓宇、工廠、作坊、慈善機構或者其它集體用途的及用作不同於住宅的樓宇都不能看作選民登記的常住地址,除非選民永久在那居住或者這一事實已被公認或能被文件所證實。

如果選民從一個地區遷居至另一個地區,他們在每年選擧活動中應在新居住區的選民登記委員會或登記站登記。

選民登記委員會負責組織參加直接選擧的個人的登記工作。每區設一個選民登記委員會,它的組建以及運行方式與時間由澳門總督在《憲報》上頒佈的批示來決定。總督這個批示也可以組建選民登記站,屬選民登記委員會領導,這樣分擔了它的工作。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二十四號《憲報》上頒佈的62/GM/88號批示使這項活動法律化。它規定了選民登記委員會和選民登記站的組建、領導、範圍以及工作方式和時間。

行政暨公職司在公文及技術上給予選民登記委員會以支技;保安部隊在安全和社會秩序方面協助他們。同時,在宣傳市民登記以及開展有關工作中,選民登記委員會還可以得到民間團體的合作和協助。

在《憲報》上頒佈的澳門總督的批示確定每年選民登記的時間,最少將持續三十天。

爲了證明選民已登記,將發給每個登記的選民一張編號並經過鑒定的選民證。六月二十九日澳門111/88號訓令已批准了選民證的樣本。

法律較詳細地規定了選民登記的方法。選民登記簿須作補充。選民按登記編號順序在登記簿上註册。

每年登記期結束後,選民登記簿在各登記處公佈於衆,以便供人查閱和投訴,爲期十天。

選擧或民間社團查出錯誤或遺漏,可以向選擧委員會或者選民登記者提出書面投訴。若不滿選民委員會或者登記站的決定,可以向澳門地區法院提出訴訟。

依照爲直選登記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一個將與行政暨公司職一起運轉的登記委員會將按照由澳門總督頒佈的批示中所規定的法律條例組織參加間接選擧的集體法人的登記工作,登記簿由行政暨公職司保存。

前面提及的六月六日澳門10/88號法令在其35款以及後面的幾款中列出了與選民登記有關的罪行。例如:非法登記,阻止登記,偽造選民證,偽造選民登記簿,阻碍查核登記以及不履行參加選民登記的義務。

直接選擧的議員名單可以通過候選人委員會或者某些民間組織提交。二十一歲以上並長住澳門的選民有被選擧權。

在澳門七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佈4/76號法令第六十款第二條以後八四年二月廿七日又公佈了8/84號法令,規定:“每個候選人委員會至少有一百人,並在選擧開始之前訂前一個宣傳的政治綱領。它的合化存在取決於給行政暨公職司的書面通知。這一通知須由候選委員會全體人員簽名。要寫明每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並任命其中三人爲領導人,負責領導和紀律,按任命的順序,居第一位的職能相當於主席。”

因此,候選人委員會,相當於候選人在選擧期間協助競選議員時的臨時組織。

上面提及的民間團體(9)却相反,它們是永久性組織,其職能相當於“地區政黨”。它是代表各種政治上已明確的公衆意見的部門。它相當於有政治影響的地區機構,它與葡國政黨訂定協定或協議書,就如同對地區問題硏究、反省的機構以及可以協助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織。(10)

直接選擧結束後,地區法院審核選擧結果,在召開第一次立法會的八天前通過《憲報》上公佈的名單宣佈被選上的議員,或者在選擧後十五天內進行補充選擧,修改名單。

關於間接選擧或團體指派,通過一個獨立的選擧團,選出五名議員,代表經濟利益;一名議員代表道德、文化及慈善機構方面利益。

從上面的說明中可以看到立法會由三部分組成,其選擧產生議員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核實各自的權力後,立法會的每個議員開始其議員任期。

現在、議員的任期爲四年,從第一次立法會議召開時間算起。如果在任的四年內出現空缺,則應塡補。選擧的方式與前面選擧議員一樣,可以由總督任命或通過補充選擧產生。但是,這必須在證實空缺後六十天的期限結束前進行。除非議員的任期在該期限內終止。如果屬於上述情况,空缺則將保持。補充選擧或任命的補充空缺的議員的任期是繼續前議員的任期。

爲期四年的立法會在其最後一次會議後將維持到新的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核准後解散。

立法會在其任期四年期滿前可以被解散。但是,必須要有總督的提議,提議的理由必須建立在公衆利益之上。總督將提議呈交給共和國總統。共和國總統根據總督的提議以法律的形式解散立法會。在這種情况下,共和國總統應立即下令擧行新的選擧。(11)

立法會議員章程

立法會議員章程使我們看到,隨着議員的身份的被承認,立法會也就自動地授予他們權力也要求他們負擔義務。

立法會議員的章程,除了澳門組織章程中規定的內容之外,現在由一組八七年八月十七日澳門11/87號法與八月十日澳門9/87號法以及八八年二月一日澳門1/88號法的條例組成。根據法律規定,每個議員,不管其被任命的形式如何,均具有同樣的代表性和職權。因爲根據第十款規定,每個議員都代表澳門居民,儘管他們的國籍不同,但擁有同樣的權力和義務。

議員的任期一般從立法會組成後所召開的第一次立法會議的日期算起。若在補充選擧或任命中產生的議員,其任期根據立法會章程,從他們的權力被確定時算起。

在議員任期內,他們的權力可以被臨時中止,極限期爲連續四十五天或間歇累積六十天。在某些情况下,立法會本身可以決定中止議員的任期。例如:議員對他人誹謗、詆毀、侮辱、違反公共道德或開公開引誘他人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議員的任期隨着立法會新議員的權力被證實而終止。但是也有例外。如死亡、放棄或喪失任期。放棄任期指議員自願的行爲。爲此,議員必須提交書面聲明。根據立法會議員章程第七款第一條規定,即是在選擧或任命前的事實,當議員觸犯了選擧法內列明的“無能力”或者與議員身份“不配”的條例時,(這裏應指出,立法會不能重新審議法院的判決或立法會以前的決議。),或者當議員無故連續五次不出席全體會議或間歇累積十五次不出席全體會議時,將喪失其任期。

議員享受一些特權。因此,在其任期內,他們可以不對自己表達的意見和意願負責任,除非這些意見和意願構成犯罪。可是,即使犯了罪,對他們實行拘留或者入獄也要受某些條件的限制。

同時是公職人員的議員在其任期時對其表達的意願和意見不承擔紀律責任。

由於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決定他們可享受法律所賦予的義務、權力、待遇及保障。

値得指出的是澳門地區的公共團體必須履行與議員合作的義務。

依據議員章程第十七款第一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具有下列權力:

·提出法律或者決議的草案;

·提出修改方案;

·要求追認法令;

·要求立即起草任何草案或者法律草案及決議草案;要求立即審議立法會常務委員會建議審議的法令;

·向政府提交不信任案及其它提案;

·參加討論和表決;

·索取他們認爲對其履行職責必不可少的資料以及官方刊物;

·書面提出諮詢,向輿論界說明關於總督或者澳門政府的任何行爲;

·提議組建臨時委員會;

·獨立於立法會實際運作,聽取、諮詢或要求澳們政府各司或者任何機構提供有關公共行政事務的材料。

立法會的職權

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款確定了立法會的權力,範圍涉及下列四個大的方面:即立法,政治及政治監督,監督法律和一般行政工作的實施。(12)

第一個方面是立法。立法是立法會的權力核心。首先,由於其組織的重要性,有權向共和國議會提出修改澳門組織章程的提議,但立法會不經共和國議會同意不能修改組織章程。因此,共和國議會在創設澳門立法權方面祇限於追認立法會的提議,視立法會爲澳門地區的利益及居民的代表機構。這强調了“在創設立法權上澳門的自主權和地位”。(13)

在方法方面,立法會還擁有下列權力:

對專一關於澳門地區而不屬於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權力範圍的各個事項進行立法,並對已制定的法律進行說明、中止和取消;

·根據澳門地區的社會政治狀况制訂刑法,確定罪行等級並制訂不超過重刑坐監八年的刑罰;

·確定澳門行政區的劃分,批准地方行政的法律基礎,包括總督解散行政團體的條件;

·建立澳門地區中央行政(指澳門政府一譯者註)和地方行政(指離島市政廳等機構一譯者註)之間的法律;

·審批有關建立新的公職等級、公職名稱以及修改以前條例規定的公職名稱和訂立幹部的報酬標準。

·稅務法方面:制訂澳門地區的稅務法,定出納稅對象,每項稅項的稅收率,制定出免稅項目以及其它優惠條件。

·審批年預算規定及原則,在每個預算年度內批准收取收入和支付費用。

在政治範圍和政治監督方面,立法會有權參與任命總督之事。對共和國總統挑選總督時的諮詢有義務提出看法。

在立法方面,前面提及的全部權力是立法會的專一權力。但是,在實質上屬於政治性的行動中,立法會可以授於總督在這方面的立法權,但明文規定這些立法權不能連續使用,不能超過一次,然而可以部份使用。

立法會還有權評定澳門總督和政府的行爲。依照澳門地區最高的利益,這種評定主要是政治性的。若評定結果良好,可以對人對事進行贊許;若相反,可能導致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這些不信任案應詳細列出有關理由和證據。

現在的問題是要知道那些批評政府的提案會產生甚麼結果。澳門總督和政務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依賴立法會公開表明或默認的信任。唯一有效力的乃是共和國總統將採取的措施。如果不信任案被通過,總統的措施可能導致撤銷總督或政務司的職務。但是,立法會有義務馬上將已獲得通過的不信任案會知共和國總統和澳門總督。

立法會在行施其立法權的同時,在其參與的事務中,如行政、公職、經濟以及財政方面行施政治權力。

在這方面,立法會還有權自行或應共和國政府,或應澳門總督的要求對澳門地區有關的事務提意見。

在公共財政方面,立法會有權審核澳門地區的年度帳目,因此,這些帳目應隨同澳門平政院有權作出的決定和報告送交立法會。

立法會有權准許澳門總督貸款,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信貸活動。祇要款項用在對澳門經濟有益的工程或項目上,或有理由給予擔保,那麼總督可以通過總部設在澳門的公共或私人機構進行內外信貸活動。

在共和國總統直接代表澳門的國際關係活動中,他不授權於澳門總督,而是總統親自簽訂國際協議和條約。但是,在實施這些國際文件之前,他須聽取澳門總督和立法會的意見。立法會有權對有關的文件提出看法和意見。

當社會出現騷亂導致社會秩序受到干擾或發生嚴重威脅事件時,必須要限制個人的保障和自由。當全部或部分中止憲法給予的保障時,也可以要求立法會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在監督法律的實施方面,立法會有權在澳門地區監督法律條例是否被遵守,並與有關法院一起檢查任何性質的由澳門地區機構制定的法律條文是否被遵守。因而,我們把此稱爲間接監督憲法的實施。

在上述範圍內,除了政治上的反動性外,對法律的不合法和對法律的違背方面,立法會還可以中止或者取消它認爲不合法的規定,或者建立引導正確地實施那些沒有得到應有的遵守或被違背的法律方法。

最後,在被認爲次要的一般行政方面,立法會有權通過其章程中規定的並須執行的條例,使它的運作和紀律法律化。它還須承認其議員的資格,向最高安全委員會推派代表。

立法會的組織

立法會的組織相當複雜,可分爲若干個部門:主席、“主席團”、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它行政和技術上協助展開工作的部門。

立法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當主席缺席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行使職權時,則由副主席代替他的職務,行使主席委托的某些權力。

主席和副主席由組成立法會的議員秘密投票產生。

立法會主席的職權範圍很廣(14),他主持、指導、調節立法會的工作,代表立法會與共和國總統,有關法院以及澳門總督建立關係,審議澳門地區的法令和法律問題。

“主席團”除了設立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外,還設一名第一秘書和一名第二秘書,組成所謂的“主席團”。

這“主席團”的權力一般屬行政事務性質,管理財產、財務以及爲立法會服務的工作人員。至於議員本身,他的一般職能是協助主席實施其職權。

“主席團”還有權組織有關議員的投訴和倡議,以及組織好依照立法會章程召開的全體會議。

委員會由三至九個議員組成。它的設立旨在進行硏究,書寫報告,提出意見,進行調查,搜集證據。在不擧行立法會議期間展開特殊工作,審議總督和政府的行爲,監督法律和決議的執行情况,瞭解行政問題及立法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委員會可以是常設或者臨時的,這要根據它的職能以及持久性。

遵照立法會章程第37款規定,常設委員會有:

·任期及章程委員會,它的職能是核實議員的任期和權力,實施和修改立法會章程。

·立法會常務委員會,它的職能是在立法會會議中止或者間歇期間關注總督和政府的行爲,實施有關議員的任期權力;討論召集全體會議,籌備召開立法會議;提議審議在立法會實際運作之外頒佈的法令。它還可以裁決對法律最後草本的不精確性提出的投訴,指派代表,對全體會議或者主席交其審議的問題發表看法。

除上述幾個委員會外,還有保障自由權利及憲法事務委員會和地方自治機構和公共行政委員會。

根據立法會章程第43款規定,這兩個委員會在各自權力範圍內具有下列職能:

·審議法律的國際協議和條約;

·審批提交立法會的請願;

·瞭解在其權力範圍內的政治和行政問題,向立法會提供它認爲審議總督和政府行爲所必須的材料。

·監查政府和總督是否遵守立法會制定的決議和法律,向立法會建議採取它認爲適宜的措施。

·對所有提交立法會和立法會主席審議的問題提出看法。

立法會全體會議爲了某些目的決定設立臨時委員會,它的職權是審議決定導致它成立的事項,在它組建的文件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有關報告。

立法會的運作

下一篇文章將展開這個題目的討論,談論全體會議以及委員會的運作和立法會的形式,審議政府和總督行爲的方法以及其它程序。此外還將談到助理機構的工作以及法律架構。現在,我們祇限於槪要地談論立法會是如何展開工作的。

選擧結果核實後,立法會應在三十天之內開始召開議員會議。立法會議一般組織安排四次會議,每一次持續八個月,也可以分成兩個或三個工作階段。但是立法會可以決定是否例外地延長會議時間。

立法會可以擧行一般的和特別的會議。在立法會議上,在主席或者他的合法代理人提出或至少有六個議員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召開一般性全體會議。

在例外會議之外,立法會如要召開特别會議,應在主席或他的合法代理人,或者大多數議員的要求下才能擧行,討論開會通知書上指定的事項,而這個事項的審核必需經大多數議員通過。

根據立法會章程第61至65款之規定,並考慮到討論事項的先後,立法會的工作需安排在前次會議上決定的議事日程內,或者至少要提前48小時安排妥當。

全體會議分成兩個明顯的階段:“議事日程前”的階段和“議事日程”階段。第一個階段不能超過一個半小時(15),在這個時間內,“主席團”宣讀日程安排,議員可對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或者行政事項發表意見。以及對祝賀、致意、抗議的提議或討論及進行表決。

立法會祇能在有半數以上議員參加的全體會議上行使權力。

立法會的決議一般由“簡單多數”票贊同才獲通過,“簡單多數”即指參加會議的議員人數的一半多一票。這意味着贊同立法會的一項決議所必須的票數目前至少應爲五票。但是,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某些情况下,至少要有有實際行使權的議員的三分之二贊同才行。

立法會可以中斷立法會議。但是,不得超過三次,每次不能超過20天,不用受這些限制的第一次立法會議除外。在立法會議中斷或休會期間,儘管沒有召開全體會議,但任何委員會可以照常工作。

委員會的工作不那麼受公衆注目,但是它起着很大的作用。這是因爲重大決策的確定都基於他們的工作之上,在委員會中種種事項可以更深入地分析硏究,有爭議的問題可以在思考反省的氣氛中更嚴肅地探討硏究。這在全體會議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因爲全體會議是公開的,而委員會會議却是不公開的。但是祇要委員會認爲有需要可以批准局外人參與他們的工作。

立法會和過渡期

自立法會於1976年成立以來,現在將進入其第三立法期的最後階段。在這十二年內,在當地報刊上不難讀到對它的工作有爭議的文章。一些文章對它贊許,另一些文章却對它進行嚴肅的批評。

議員在立法上兼職,同時他們在公共或者私人機構正常上班。立法會也沒有一個顧問團爲其立法工作提供協助和意見。再者,它的設施也不足。由於這種種原因,許多人認爲立法會儘管作了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是還不能達到人們所期望的效果。

如果我們試圖對立法會的組織作一個快捷的社會學的分析,我們就會看到立法會的議員都是葡萄牙人和中國人,後者多於前者;最有特權的社會階層(企業家、醫生、律師以及高級公務員)的代表佔多數,而具有與他們所擔任的工作相適應的法律知識並能用中葡兩種語言工作的議員却相當少。

由於上述種種原因,立法工作未能達到要求,大多數法律是由政府的立法提議而不是按照議員本身提出的方案而制定的。

但是,在這十二年內,通過了對澳門地區至關重要的法律,也授權於總督對與澳門地區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立法。

爲了實現過渡時期的政治目的,有人認爲立法會應進行改革,這已是下一個立法期的工作內容。除了其它方面外,主要考慮改革下列三個要點:

一、增加專一有關立法權。涉及澳門事務的幾乎所有立法權以及還被共和國議會掌握的立法權應歸於立法會的立法權限內。例如,共和國議會還掌握着司法組織和刑法的立法權。

二、通過增加議員人數,更改議員的工作條件,提高他們的代表性和效力,以便使他們能全日制地爲立法會工作。

三、給立法會配備必需的技術和法律顧問團,提高其工作效力。

一九九九年的立法會

遵照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具有獨立的立法權。從法律的觀點看,這是允許澳門未來的行政架構將要成爲我們稱之爲“城邦”的模式的基礎。

未來立法機構將保持現有名稱或者更換另一個名稱,或許將會換成“地區議會”或者“邦議會”。“邦議會”將由當地居民和被選出的議員所組成,(其中民選議員佔大多數)。這樣看來基本上將保留現在的選擧形式。“當地居民”的槪念在聯合聲明附件中已具體說明:考慮國籍(中國、葡萄牙或其他國籍),出生地點(澳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後在澳門至少連續居住七年者。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澳門已生效的法令,行政條例及其它規定將繼續有效,除非是與基本法相抵觸的部分。基本法將是澳門眞正的行政憲法,那些與基本法抵觸的部分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加以修改。

未來的立法會將獨立立法,祇僅僅受基本法條款的制約,不損害現行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爲此,每項立法將知會有關常設委員會。

根據將在基本法內定的規定,澳門立法機構將監督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機構的活動。

依照聯合聲明第五款規定,在未來的立法會內,將使用中葡兩種語言。這僅僅是一種非法定的假設,一切將取決於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的政治意願,是否有這個必要,將取決於它在立法會的工作狀况是否良好,或事實證明必不可少。

現在看來,未來的立法會將在二十一世紀上半世紀在澳門運轉的行政機器中佔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因爲除了重大的立法任務外,它還可能會影響和帶決定性地制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執行機構,因而也影響和制約澳門社團的政治性活動。

良友譯

註釋

(1)非主權洲或聯邦州相當於美國的聯邦州,巴西的聯邦州,瑞士的聯邦,印度的地區邦(如果阿)。

(2)見路易亞豐素(Rui Afonso)和法蘭西斯科剛沙雷斯貝雷拉(Francisço Gonçalves Pereira)著《澳門-文化貿易之城》189、191頁。

(3)見《澳門-文化貿易之城》192頁。

(4)《澳門公共行政》第十五頁,1986年澳門政府出版。

(5)關於在選民登記中,選民的選擧權和居住的證明,1988年6月28日69/GM/85號批示規定如下:

1、或者葡萄牙公民身份證,或者外國公民身份證,或者治安警察廳發出的認別證,或者在澳門連續居住至少三年的證明文件,都可以證明選民的選擧權。

2、下列任何一種形式即可證明居住:

a、所在工作單位發出的聲明。若在政府機關供職,所在司發出的聲明。

b、若不是葡萄牙籍公民,需有治安警察廳發出的聲明。

c、以名譽擔保的有關人員的聲明。

(6)根據1988年6月10日截止有效的法律,澳門出生居住在香港並在葡萄牙駐香港總領事舘登記的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有選擧權。

(7)二月二十七日澳門9/84號法令根據其緒言旨在於使選民登記更具效力,鼓勵選民參加直接選擧的登記(這確實做到了),確定參加間接選擧的團體和機構的選擧資格。

(8)見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58/88號法令和一月十四日澳門1/88號法令。

(9)目前在澳門有三個民間協會:澳門利益保障協會,澳門民主中心和澳門友人聯合會。

(10)見三月二十三日澳門3/76號法令。

(11)見頒佈在1984年二月二十八日《憲報》第2號副刊上的共和國總統的法令。這一天他解散了立法會。

(12)見《澳門--文化貿易之城》192、193頁,澳門立法會的權力分成三類:

(1)專一立法權;

(2)對總督和政務司的活動進行政治監督;

(3)對法律的實施進行間接監督。

(13)見《澳門--文化貿易之城》186、187頁。

(14)見立法會章程第23和24款,請注意立法會於1977年通過了這個章程,但沒有在澳門《憲報》上公佈過。

(15)議事日程前的階段可以延長,但不應超過一小時,在每個立法會實際運作週中也不能超過一次。

*畢業於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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