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澳門行政機構槪要

薛尼路* Jorge Bruxo

本文和以後將陸續撰寫的文章的主要目的是系統並槪括介紹和論述澳門法律中被認爲最重要的幾個方面,同時闡述現時生效的法律,並根據最近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簽署的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對將出現的前景作一些探討和展望。

本着這個願望,文章力求簡潔易懂,以便大多數人能接受,引言部份縮至最短,避免使人感到冗長拖沓,同時還盡可能使用一些縮寫以減少文章的篇幅。

爲了使讀者更好地理解文章所闡述的內容,我們覺得以澳門的行政機構着手談論澳門的法律似乎更合適,澳門的這些機構的特點是些永久性的組織,並通過公權加以調整,對澳門地區的其它機構或團體,主要是社會、經濟和文化領域的機構或團體具有影響。

在本文中,簡短地勾勒澳門政治機構之後,我們將談論澳門地區最主要的行政機構的特徵。這就是總督以及在他行使權力的過程中直接協助他的下屬辦事機構。

澳門的「憲法」

首先,有必要論述現行的「憲法」,接下來再分析並淺論「澳門組織章程」槪要及其特徵和法律效力。

現行的「澳門組織章程」獲葡國二月十七日1/76號憲法批准,通過九月十四日53/79號法進行了修改。它是一部根據澳門地區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憲法」,是澳門地理、歷史和政治特殊性的產物。

葡萄牙憲法第5條第4款確定澳門爲葡萄牙行政管理的一個地區,其章程應該適合當地的特殊情况。

澳門組織章程具有憲法的性質,是一部實實在在的澳門憲法。(1)唯澳門立法會具有提出審訂修改或用其它法律條例來取代澳門組織章程的權力。

澳門地區的「憲法」是基於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葡國組織章程而制定的,澳門立法會是主要的立憲機構。實際上,批准一部新的組織章程或者對澳門組織章程的修改,還是共和國國會的不可轉讓的唯一權力。(2)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葡國國會只是根據立法會的原提議而作出決斷,它在未獲得立法會同意之前不能有效地修改立法會的提議。

因此,關於澳門特有的憲法,立法會不但具有立法主動權而且還有眞正的否決權。(3)這否決權是對共和國國會要對立法會遞交的原提議進行可能的修改而言。這樣,澳門的法律取決於兩家立法機構(國家和地區的)的一致同意。

但是,由於强調地區權力的重要性,事實上,在「澳門地區獨家執行的法律的制訂中,澳門地區擁有決定性的權力」。(4)不過,這是對所謂「政治中心」(里斯本)或者說是葡萄牙國家機構中的政治和行政權力而言的自治權力佔主導地位的原則的淺顯的論述。

澳門組織章程作爲澳門地區的根本法,依此制定澳門政治和行政法律的條文,確定政府的機構(一般指總督和立法會),確定它們的行政和政治職權,制定各組織運轉的基本原則。澳門組織章程爲澳門劃定了明確的自治範圍,它有效地協調澳門當地機構與葡萄牙共和國的國家機構的關係,並授於後者某些權力,主要是指對外關係和澳門地區安全方面的權力。

據喬治·米蘭達(Jorge Mi randa)敎授說,澳門組織章程是「根據澳門的情况而制定的,更接近於葡國過去『海外省』的法律,而不同於『自治地區』的法律」。(5)儘管澳門政府的組織機構源於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前生效的法律--當時的澳門是「海外省」的一個簡單政府,總督由里斯本政府任命,但是,我們認爲現在總督的權力和澳門地區其它機構的權力不同於以前的「海外行政機構」曾擁有的權力,而且,權力範圍更廣泛,更地區化,權力的行使也一直在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着。

與葡國憲法的關係

在澳門,地區憲法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同時發揮效力。一方面,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是澳門組織章程正式合法性及其立法自主權的來源;另一方面澳門地區的憲法條例以及在澳門制定的普通法律都不能與葡國憲法的法律根本原則和規定相抵觸。這是通過對憲法的監督來加以保證的(見澳門組織章程第40條第三款和第41條第三款)。

因此,同時存在着兩部對澳門法律具有直接影響力的憲法。澳門的憲法依屬於葡萄牙共和國憲法,這正如米蘭達敎授所說: 「澳門與葡萄牙的關係,是一部法律依屬於另一部法律的關係。」(6)

正如我們前面所述,作爲兩部憲法產物的澳門在一定程度上受轄於國家機構,尤其在制定法律方面。雖然發展趨勢是加强立法的自主權,(7)但是,共和國權力機構仍可以並應該爲澳門立法。不過,葡國權力機構爲澳門制定法律並不存在着憲法上的限制,它們完全可以爲澳門立法,可以爲葡萄牙和澳門或者專門爲澳門地區制定普通法律。

對葡國法律和澳門地區法律之間可能出現的衝突,在澳門組織章程第41條中已有所規定。該條款根據實際情况對此加以解決。根據該條的規定,對不屬於澳門地區立法機構專一權力的立法事項,葡國法律佔主導地位;但是,對屬於澳門地區立法機構固有權力的立法事項,澳門地區的法律佔主導地位。

澳門地區行政曁政治機構

澳門地區行政暨政治架構的形式是一個長期而複雜過程的產物。瞭解其歷史將大大地有助於人們對現時情况的理解。

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澳門地區的根本法是「澳門組織章程」,它與葡萄牙憲法的原則相結合,闡述澳門地區政治組織、有關機構及其權力。此外,還規定有關負責人及其總的權力和義務。

澳門現在的行政和政治組織從屬於葡國主權,然而,它不同於在這個地理區域內大部份存在或者曾經存在過的殖民地(主要是指香港)的情况。

事實上,澳門的情况非常特殊,這是四個多世紀漫長的歷史進程的結果。澳門主要是一個重要的商埠或文化和貿易的滙集點。在漫長的歲月裏,葡國的政治有時被接受,有時被容忍,有時訴諸武力,有時是要靠政治力量或經濟利益的平衡,而有時是通過遵守國際法而被接受。

澳門地方行政暨政治機構,作爲一葡國行政的機構,不但在它們依屬的主權機構中,而且在承認這種地位的國際協議和條約中具有最重要的合法性。與此同時,也存在着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選擧而產生的合法化的地方機構。

組成澳門地區政府的澳門現行政治機構,如同我們已經提到的那樣,是總督和立法會。此外,還存在着其它輔助總督的機構,如諮詢委員會和保安高級委員會。

法院是行使審判權和執法權的機構。澳門地區法院是一個擁有普通司法權的法院,它由兩個法院和一個刑事訴訟法庭組成;平政院是一個專門審查政府機構的行爲是否合法的司法部門;澳門軍事法院是一個審判軍事性質案件的獨立法院;「債稅法院」的職責是用强制手段追回逃稅或所欠政府款項,相當於經濟法庭。以上提到的這些法院都屬於初級法院,它們依屬於葡國的司法組織。

葡國機構的職能

這裏,我們槪括地闡述一下葡國行政機構對澳門行政機構的權力。

無可置疑,共和國總統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因爲他任命總督和政務司,關注他們的行政活動,總統對澳門地區外交事務、安全和社會秩序行使執行權。

共和國國會爲澳門立法不僅涉及澳門組織章程,而且包括其立法權之範圍,主要是憲法所授予的權力所及範圍。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的對外政策,在其立法權的範圍內爲澳門立法,協調應該存在於葡國中央政府和澳門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至於葡國法院,即里斯本地區法院、里斯本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高級平政院和高級軍事法院,它們對於「澳門司法」在某些案件中作爲上訴法院,在另一些案件中則作爲初級法院。

儘管一直使用「國家法院」這個詞,但是,應該注意到里斯本中級法院和里斯本地區法院的司法權並不延伸到葡國本土的全部地區或延伸到葡國所管轄的地區。這個詞一直被用來區别它們和澳門地區的地方法院。

賬目審核法院的職能是充當仲裁,處理在澳門與行政活動的合法性的特殊問題有關的衝突。因而,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66條約的規定,賬目審核法院有權裁決澳門政府和澳門地區平政院之間就審查或批准事宜存在的分歧。

在這裏還要提到的是「立憲法院」,它在違反憲法和一些非法的問題中可能對澳門地區法律生活的發展採取重要的行動,(8),但是,從沒有這樣的先例。

澳門-城邦

就法律上講,澳門是被確定爲葡國管轄的地區。在這方面,它是葡萄牙法律內部公權的集體法人。

因爲,在國際上澳門也可以加入國際合約、條約或協議,參加國際會議,參加國際或地區性組織。由於我們似乎可以下結論說澳門也是一個在一定範圍內或者說是受到監護的國際法人。(9)

澳門是一個地區性「國家」其特徵類似「半主權的城邦」。(10)它擁有自己的立法、執行和司法的權力,在行使這些權力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自主和獨立性。澳門有自己的市徽,(11)自己的貨幣和一個完整的經濟、海關和稅收的體系,獨立於對澳門地區政府機構負有最高責任的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澳門的領土法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在澳門的大部份居民擁有中國國籍。

居民

國籍是澳門人的重要問題。

「作爲一國公民意味着隸屬於某個政治社會或國家,並享受有關的權力和利益」。(12)而且,「加入一個國家即參與它提供的政治和法律生活,並在國內和與其它國家的關係中受到國家所給予的保護和帮助」(13)

大致說來,澳門的居民是葡國公民或中國公民。不論是在澳門組織章程以內或是組織章程之外,都沒有關於澳門居民國籍問題的特殊規定。

七月二十七日7/74號法對澳門無效,若出現疑問,37/81號法將消除疑問,該法談到了在葡國管理的地區獲取葡國公民權的問題(見該法的第1條第1款a項和第2款);關於國籍問題(見該法第6條第1款b項);關於証明依據,(見第21條1款);關於登記,(見第38條第1款)037/81號法授予政府的權力應認爲是給予在澳門的總督。但是,在國籍問題上,並不是完全平等一致的: (14)父、母有一方是葡人又在澳門出生的即爲葡人;父母無國籍的,子女即使在澳門出生,不算葡人;其它國籍的外人,子女在澳門出生的也不是葡人。參見該法第1條第1款a項;第1條第1款c項和D項)。(15)

無葡國國籍的單身須獲特殊許可才能在澳門居住。關於這個問題,主要遵照一月二十八日澳門3/84號法令。

但是,爲了保護本地的勞動力,對於批准外國人或失去國籍的人在澳門爲私人工作和定居,法律要求極爲嚴格。

領土

在結束這引言部份時,我們簡要地提一下領土問題。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1條規定澳門的領土包括位於澳門半島的天主聖名之城以及兩個島嶼--氹仔和路環島。澳門位於中國南海岸珠江和西江滙成的三角洲之中。

對於澳門地區精確界限的瞭解是非常的重要,因爲,澳門現行的法律條例是在此範圍之內實施並發生效力。(16)

基於領土之上而建立居民的槪念和法律所包括的權力。

另外,領土的法律槪念包括領土、領空面積以及領海範圍。(17)

澳門盡管在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5條中被指爲葡國地區,但是,它不是葡萄牙共和國的領土。根據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革命前生效的一九三三年憲法規定,澳門是葡萄牙國家完整領土的一部分,再者,依據一八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葡萄牙王國和大淸帝國在北京簽署的友好通商條約第2條規定,「中國首肯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但是,今天葡萄牙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確認澳門屬於中國領土,澳門由葡國政府管理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到那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承担負責對澳門地區的管理。

一九九九年後澳門門法律

一九九九年後澳門法律的前景將會是怎樣的呢? 遵照聯合聲明第12款,現行澳門社會的經濟和政治制度以及現行法律將保持實質性不變。但是,很明顯這是指模式和原則不變。如果一切都原封不動,包括相應的細則和面對將來新的問題而應採取的新的法律規定都不動的話,那麼澳門將固步自封,甚至將倒退,這不但從思想上難於使人接受,而且也將不符合現實,因爲不可避免的變化力量將會冲破一切阻力,因循的「鐵衣」決不可能束縛澳門的發展進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澳門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别行政區,該憲法第31條規定: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特别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澳門將保持它獨特的憲法,即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將有自己的具有很大程度自主權的立法和執法機構以及獨立的司法權。不僅是在具體的執行當中而且在組織方面也將保持獨立。

依照「一國兩制」的原則,澳門法律將繼續接近葡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的法律。並繼續保障已給予的權力和自由。

澳門將保持財政、經濟和海關的獨立,將制定自己的敎育、文化、科技政策。即使在對外政策問題中,在國際經濟和文化的關係中也將持有一定的自主權。

總督

總督是澳門地區的最高權力代表。葡萄牙共和國總統通過向澳門立法會和代表當地利益的機構的諮詢,並在聽取澳門居民的意見後任命或罷免總督。

共和國總統的這一權力將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和澳門地區政府機構緊密地聯接在一起。總督任期是不定期的,一般地來講,最長的任期相當於共和國總統的任期年限。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的行政管理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建立澳門特别行政區,其執行權將授於地區政府,執行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通過在澳門進行的諮詢和選擧結果任命。

澳門總督具有立法和執法的代表性權力。按照葡萄牙國家的政治等級的級别,澳督相當於共和國政府的部長。當他不在澳門或者無法履行其職權時,將由被總統任命的護督暫代。(18)在總統未能作出任命時,由保安部隊司令執行總督的職務。

如果澳門總督離開澳門時,必須事先獲得共和國總統的同意(除赴大不列顚殖民地香港外,只須稟告總統即可)。

在政治上,總督對共和國總統負責,但是,他的行政活動也可以經立法會審議,所以,立法會可以投不信任票。

總督的代表性權力

總督在澳門代表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國會和共和國政府。這就是說,除法院外,總督代表葡萄牙國家全部主權機構。另一方面,總督代表澳門,包括對內和對外關係。應指出的是,在後一種情况下,當他履行在國際事務上的代表權時,須獲得共和國總統的委任。(19)

他可以頒佈當地制定的法律。除此以外,他可以頒佈法令,承認立法程序的形式、組織的合法性;他有權命令上述法律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實施這些法律。以上兩項權力都包括在總督簽發上述法律的權力之中。

總督的立法權

儘管立法機構主要是立法會,澳門總督也擁有重要的立法權力。總督的立法權包括所有涉及澳門利益的事宜,(20)而不是那些根據憲法或者法律規定的屬於葡國主權機構範圍內的事項,如司法組織等。但是,即使在立法會權限範圍的事項,當事先獲得立法會給予他的立法許可或者立法會被解散時,總督可以行使立法權。

如果總督頒佈的法令超過了他的立法權許可之範圍,而屬立法會之權限,則這些法令須交立法會追認。如果法令在憲報刊出之後,立法會在前五次會議上沒有至少六名議員要求審議法令,則認爲此法令已被立法會所默認。

如果立法會拒絕予以追認,該法令則被認爲違背了組織條例,拒絕追認的通知在憲報刊出的那天起,該法令停止生效。如果分歧是基於違背了憲法的理由(與共和國憲法原則或規定相抵觸),或者基於其它非法的理由(觸犯共和國一般法律),那麼該問題須交有關法院審查。

還應該指出的是: 追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局部,若屬後者,這種追認應帶有修正條例。

總督的執行權

從某種意義上講,總督掌握的更重要的權力是執行權,首先是實施法律的權力,通過頒佈訓令和批示,而具體實施法律條例。

總督在專門涉及澳門地區行政管理的各個事項中,執行其施政權。這不包括憲法或法律授予共和國主權機構立法範圍的事項,例如任命政務司或者法官,以及從屬於其它的法人範圍內的事項(指地方自治機構、公共學會、基金會,甚至包括公共企業或者政府授權的獨立公共服務企業)。

總督的執行職權在澳門組織章程中並沒有全部表明,但大體可以分爲四組: 總政、制訂規章、公共行政(21)及治安。

第一組指總督負責領導澳門地區的總體施政,包括適時地批准最正確的選擇,必須處理機構之間的關係;瞭解澳門社團的利益和願望的全部問題;對地區政府捍衞和發揚道德和文明的重大原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澳門社團之間「和睦相處」、社會「鴻溝」的消除,建立各方面的信任,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投資,爲政府樹立起一個有威望的形象等,這一切以及其它更多方面都屬於總政之列。(22)

總督通過訓令和批示行使其制定規章的職權,根本目的在於一是解釋法律,即明確其眞正的意思並强令各行政機構遵守法律;二是使法律具體落實,包括從各司的運轉到他們與公衆的關係以及每個人所應履行的義務。

頒佈規章權是一項權力的行使。從法律中派生出來的規章條例必須履行,儘管它們是由輔助性的條文所組成,但他們有理由和依據在法律以及其它生效的法律中存在。由於它們受法律原則的制約,所以不能違背現行的法律。

總督在「施政」中的職能數不勝數,他們將指出其中或許是最重要的一些。首先,總督領導地區的整個行政機構,指導那些直接隶屬於他的機構,即沒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的各司並監護法人機構。

澳門組織章程特别强調總督領導地區財政,確立組織機構和監督金融貨幣市塲的職權。原因十分淸楚: 收入和公共開支確是任何政府的一個「關鍵問題」。只有對財政的正確管理,才能採取合理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政策。至於貨幣政策,也是重要的一環,每時每刻都必須對它進行公道的審核,這不但是澳門地區有權發行自己的貨幣,而且是由於其對外有很大的依賴性。在這個地區非常明顯的是依賴於國際貨幣和金融市塲,同時也由於它在地區的發展中尤其是對於地區經濟的直接影響。

從組織的角度講,澳門行政是指澳門全部公共事業機構,其職責在於有組織、有系統地滿足公共需求,創造物質條件和制定法律條例,以保證財富的創造和提供社會服務。對此,總督必須長期地、密切地加以關注。

至於內部社會的秩序和安全,總督的職責在於採取必要的防犯或鎮壓措施,避免社會秩序遭到擾亂,一旦社會秩序受到擾亂,總督必須負責恢復社會秩序,爲此,有權全部或部份地中止和限制個人自由和保障。但是,他必須事先聽取保安最高委員會和立法會的意見,還必須馬上將所採取的措施稟告共和國總統。

當本國人和外國人在本澳的居住和停留嚴重影響內部和國際秩序時,總督可以拒絕他們入境,或者命令他們離開澳門。

政務司

總督在行使其職權時,由五位以上的政務司協助,澳門政府的政務司不得超過相當於葡國政府的副部長級,由總督提名,總統任命和罷免。政務司本身不握有權力,而是總督通過訓令委授給他們施政權力。

在前屆政府,這種權力可以由個人獨當或者通過政府諮詢委員會的加入而集體施政,鑒於該機構之取諦,目前的情况有所不同。有的時候,法律提及政府,指總督和政務司之和,在這種情况下,政府的意願不能歸爲總督一人。

通過訓令和批示,總督和政務司可以公佈條例或具體施政。

總督和政務司的創設權行爲和無創設權行爲皆可隨時加以取消、修正或中止。但是,必須在法定期限向有關法院投訴。

法定期限爲一般爲四十五天,從政令公佈的那一天算起。

我們前面已經談到,總督在政治上對總統負責,政務司也同樣如此,祇是通過總督,間接地對總統負責。

如果總督和政務司違法,直接向法庭負責,在其任職期間,由澳門地區法院處理。

十月二十六日所公佈的67/87/M法令建立了政務司辦公廳,直接協助政務司的工作並受其領導。

最高保安委員會

由總督主持的最高保安委員會包括政務司、保安部隊正副司令、參謀長和立法會選擧的三位議員。

總督邀請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參加最高保安委員會會議,無表決權。但是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有益的貢獻可能有助於解決所審議的問題。

最高保安委員會負責分析硏究澳門地區安全問題,制定並協調這方面的方針。

因而最高保安委員會是一個討論安全問題的機構。會議在總督的倡議和某個成員要求之下由總督召集。實際上該委員會始終名存實亡。因此,最高保安委員會的保留,重建或者取消的問題可能在下次澳門組織章程修改審議時予以考慮。

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也是一個輔助總督的機構。顧名思義,該委員會是爲總督出謀獻策。諮詢委員會由五名經選擧產生的委員、三名與其職業相關聯的「官守委員」和兩名總督任命的人選,共十名委員組成。

五名經選擧產生的委員,其中兩名來自地方自主機構;一名代表來自道德、文化和福利事業的機構;其餘兩名來自經濟機構。

三名「官守委員」是行政暨司法政務司、助理總檢查長和財政司司長。兩名由總督任命的委員,其任期是四年,都是從居住在澳門並對本地區的發展有卓越功績、德高望重的人中選拔出來的。諮詢委員會委員享受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和特權。

諮詢委員會屬總督領導,總督可以委任一個委員來主持,一般這種委任都落在行政暨司法政務司身上。

諮詢委員會具有永久的性質,它提出的意見或看法並一定要被接受,總督可以完全自由決定采納與否。所以該機構的價値在於可能導致該委員會發揮其正常作用的固有的技術、道德和政治素質,以及各個委員的名望和正直的品質。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是對政府和行政的一般事務或者具體事項表示看法,因而,總督一般在關於處理政治性或行政問題時所聽取他們的意見。

在某些問題上,爲了促成事情的發展和作爲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是必不可少的。事實上諮詢委員會對下列事宜必須提出看法:

1. 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法律議案;

2. 政府頒行的法令草案;

3. 實施法律的條例;

4. 發展經濟總綱的草案以及發展經濟、社會及金融的政治行動的總方針的確定;

5. 由於要維護內外秩序的理由,拒絕或者驅逐那些因其在澳門地區停留導致嚴重麻煩的人。

諮詢委員會還必須制定自己的章程。審議委員因疾病,請假以及其它原因未能履行其職責的合法性;審議決定其委員任期的喪失。至於在某些特殊的事故障碍情况下,法律規定與之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委員不能行使他的諮詢職權,也不允許他留在正在召開的聽取意見的會議廳內。(這是指當諮詢委員本人即爲要審議問題的當事人,或是作爲被審議問題直接涉及的人的代表;或者審議對象爲該委員的配偶或直系和支系親屬時,該委員必須「迴避」)。

諮詢委員會委員不能同時兼任立法會議員。根據諮詢委員會章程第46條的規定,委員有必須履行關心澳門地區繁榮昌盛的義務。

諮詢委員會的會議不公開,除本會委員參加會議外,政務司,保安司令以及總督指定的公務員或者特邀人士可以列席會議,但是他們無表決權,他們列席會議的理由是由於對所討論的問題具有專業知識。

綜上所述,諮詢委員會是一個反省、硏究以及向總督對有關澳門政府和行政部門的重大問題提出看法或獻策出謀的機構。

諮詢委員會作爲行政系統的「過濾器」而存在並開展工作。它帶來很大益處,因爲它能提醒對沒有及時發現的問題的注意或者儘管發現了某些問題却沒有進行必要的和全面有效的分析。

負責諮詢委員會常規(如收發文件等)工作得到一專門秘書室的支持。(24)

其它支持輔助總督的機構

澳門總督在行使其職權中,還擁有其它機構的直接支持。這些機構都具有諮詢性質,它們的意見或決定祇提供給總督參考。輔助總督的機構主要處理常規事務、法律技術和管理工作,其中最突出的是澳門總督辦公室。十月二十六日澳門67/87號法令第1條第1款規定總督辦公室是直接輔助總督行使其職權的機構,它直屬總督領導。

輔助澳門總督的機構還有澳門辦公室和澳門辦事處,其總部均設在里斯本。澳門辦公室職能等級已納入葡萄牙政府相應級别,而還沒有一個章程能嚴格地確定澳門辦事處的特性。

這些輔助機構將在談及公共機構時作更詳細的介紹。輔助性機構與公共機構的關係相當密切。主要像澳門文化學會總委員會,(25)和敎育委員會(26)。這兩個機構將在分析文化敎育事務時給予介紹。

下面將對社會協調委員會、社會福利委員會和博彩協調委員會的一般職能作一蜻蜓點水式的介紹。

最近組建的社會協調委員會(27)由三方代表組成,它代表澳門地區政府部門領導、工人和僱員,其宗旨是協調他們的利益,因而主要職能如下:

a 對澳門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及更新政策的實施提出意見,建議或出謀獻策。

b 對澳門地區經濟合理正規地運行提出解決辦法。

c 對與社會經濟有關的法律草案提出諮詢。

社會福利委員會的職能是在總督確定關注的社會福利政策中做他的顧問,旨在保護貧困的人。

博彩協調委員會的職能是在總督行使關於博彩這一方面職權時,作爲參謀、顧問,協調上級確定博彩政策的實施。(28)

南翔 譯

注釋

(1)見路易亞豐素(Rui Afonso)和法蘭西斯科剛沙雷斯貝雷拉(Francisco Gonçalves Pereira)著《澳門-文化貿易之城》,186頁,一九八七年,香港。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164款C項和第296款。

(2)通過澳門立法會的提議,聽取國務委員的意見,共和國國會可以批准對澳門組織章程的修改或代替。

(3)若提議附加修改被批准,那麼葡共和國總統在未經澳門立法會同意前將不頒佈共和國國會的法令。

(4)見《澳門經濟之特徵》第七頁,澳門政府新聞署辦公室出刊。

(5)喬治·米蘭達《憲法手册》第3卷202頁。

(6)見注解(5)引著,201頁。

(7)關於此項事宜,注解(1)引著第188頁中這樣寫: 「一九七六年,葡萄牙和澳門機構在參與立法方面大致平等;如今,澳門地方機構幾乎獨享此權。」

(8)見十月十五日28/82號法第1和第2款。

(9)喬治·米蘭達敎授提出相反的意見,他在引著202頁寫到: 「章程聲明澳門地區是內部公權之法人(第2款),它實質上想放棄任何類型的國際權力。」如同我們在本文後面將看到的那樣,總督在行使國際關係中的權力時需受葡共和國總統的委任或者該權由這個共和國主權機構來實施。

(10)從理論上講,確立一個「地區國家」的定義是指除了它具有制定條例或行政自主權外,還需要有立法自主權;立法權被地方機構分享。但是,衆多的立法部門具有相同的依據和相同的法律效力。見佛爾南多亞馬西奧佛雷拉(Fernando Amâncio Ferreira)著《葡憲法中的自治地區》13頁至20頁,一九八○年,科英布拉。

(11)例如: 三月十六日澳門59/85號訓令規定澳門地區行政的徽章。

(12)見甘布拉爾蒙卡達(Cabral Moncada)《民法課程》第二版第一册,303頁。

(13)見注解(5)之引著第86頁。

(14)引著同上,第10頁。

(15)在注釋(10)中所提及的著作中寫到: 「領土,作爲地區的自然物質,要確立它的機構運行的範圍,在那兒開展關係和活動並受地區法律支配」。

(16)依然七月二十六日澳門6/86號法令的第1款的規定: 「河床、與地區相連的可航行的水域岸邊,海灘、碼頭、船塢、造船和修船的滑坡屬地區海域範圍。」

(17)例如葡國總統五月二十八日11/86號法令。

(18)例如刊在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共和國日報》上的八七年八月十三日葡共和國總統批示,其大意如下:

a. 根據二月十七日1/76號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憲法第138款b項的規定,我授於澳門總督處理與外國關係,簽訂關於澳門專一利益的國際的協議的權力。不包括協議的追認權。

b. 每當總督根據前條規定必須執行其被委任的職權時,必須事先會知葡國總統。

(19)總督在下列三種情况下具有立法權: 本身固有的立法權;立法會給予他的立法許可;立法會解散。

(20)不是指組織系統,而是指行政權之總括。

(21)在此必須考慮與非正式的權力機構和具有影響的圑體的關係問題。

(22)通過頒佈一九八六年六月九日1/GM號批示而建立,現已取消。

(23)見關於諮詢會的下列解釋:

十一月十三日澳門50/76號法令(諮詢會的章程)

十一月十九日澳門44/77號法令。

二月九日澳門45/85號法令(附加在諮詢會章程第13款A)

十月二十六日澳門93/85號法令(修改了諮詢會章程第5款第1條和第53款。)

(24)見由九月四日澳門43/82號法令批准的澳門文化協會章程第8和第10款。

(25)見由二月一日澳門10/86號法令批准的敎育司章程8、9、10款。

(26)七月一日澳門31/87號法令。

(27)見十一月十七日澳門52/86號法令。

(28)見十一月二十六日澳門45/83號法令。

*畢業於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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