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創作自由

澳門文化學會主席彭慕治
Jorge Morbey

創作始終是自由實踐的最純形式。一個人即使身陷囹圄,不失自由思維和創造。因此,創作就其本性而言,是自由的。

當文藝家創作時,外來限制不能主宰創造性的思想。

然而,由於學者和藝術家處於特定的空間和時間——社會和文化,其創造活動和所生活的社會(包括道德、倫理、美學和思想系統等各方面)塑造的個性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一般地來講,學者和藝術家代表以下三種傾向:

一、符合本社會的價値觀念,作品不偏離傳統軌跡:

二、通過批評一些已經固定的,一般爲社會所接受的價値以抨擊時弊,由此招致保守勢力的反感和進步勢力的同情;

三、全盤否定傳統價値,從抗議到開戰,往往信奉激進的社會變革理論思想,和帶有革命性質的運動聯繫。

旣然思想和創造是自由的,是個人的權力和責任,第三者不應該阻止任何創作接近讀者。讀者是唯一的評判: 褒、貶或反應冷淡。

通常而言,一部學術或藝術作品同時受到以上這三種社會待遇,其成敗取決於大多數評判的向背。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作品能夠得到同時代人的公正評價。歷史上爲數有限的天才,由於超時代而爲同時代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祇是經過幾代人之後才重新被認識和正確評價。

然而,我們不能將庸才和天才混淆,總有這麼一些人藉口寫明天的作品而企圖魚目混珠。

以上所涉及的是政治體系爲民主形式的,單元文化的社會。

在非民主政體管轄之下的社會,諸如絕對君主制和一黨專制的社會,政權往往以“保護社會”爲名而壓制言論自由,所借助的是安置於國家機器之內的工具或依附於强大的機構,衆所週知,在絕對君主制的國家,敎會在長達幾個世紀扮演壓迫和扼制言論自由的角色。

在以上所提及的社會——從前以天主的名義,而今以革命或傳統的名義——大凡越雷池的學術和文藝創作往往受到兩種激進的處理: 沒收或銷毁。同時者受禁或消聲匿跡。

隨着社會以民主形式組織之後,這種壓制言論自由的機能在國家機器中被剷除,但是,却轉向以相同思想體系爲基礎的派别。

兩種社會政治派别是壓制和檢控言論的溫床: 一是傳統上稱之保守派或右派;二是進步派或左派。

當然,這裏不包括遵循民主社會主義和社會民主思潮的派别,他們不僅接受民主政制建之於上的法則,且尊重之。

總而言之,儘管社會以民主制度式組織,並不排斥檢控和壓制言論自由的存在的可能性,它存在於社會之內,而不是國家機器之中,不一定是以組織結構的形式進行,而是藉可組織的感情,以社會的一些特點爲基礎進行。

從保守派或右派方面來講,這種壓迫和檢控言論的心態源於過去幾個世紀的政權和統治,這是一種潛伏在具有倒退傾向的集體無意識內的感情,當一部學術或文藝作品和他們的道德、倫理、美學以及思想體系衝突時,或者,當一部符合他們的價値範疇的學術或文藝作品遭到冷落或拒絕時,這種感情隨即被喚起。

我們不妨將這種現象比之於受創傷的童年─無意識地、本能地尋找一種保護的力量。

除了具有倒退傾向的社會組成部份懷有壓迫和檢控言論心態之外,民主社會之內還存在另外一個淵源不同的核心,已不是受集體無意識右左,相反,具有高度的意識和自覺性,基於形成獨裁統治的思想體系,從政治的角度,而不是從道德、倫理或美學出發,反對違反其原則的社會和學術和文藝作品,自詡進步派,敵視具有倒退傾向的集體無意識,同時也遭到同樣的回報,兩派之間不作妥協,也很少照面,各方希望擊垮他們所不喜歡的,不專爲他們的利益服務的民主政權,但却用其自由而攻之。

由此可見,所謂“公衆意見”常常是由輿論界一手炮制,玩弄“公衆輿論”者並不尊重言論自由的原則,祇是採取實用主義的態度對待言論自由,爲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我們不難理解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同一輿論工具連篇累牘地抗議某機構拒絕(但並不阻止)出版一本書,同時却反對播映一部電影作品。

倘若當眞捍衞言論自由,何不保持一貫性,爲甚麼要求查禁行爲……?

在一黨專制的社會裏簡單的解決方式和在此民主體制的社會裏相對複雜的言論自由問題,在多元文化,同時民主政體的社會裏就變得更爲複雜得多。

筆者就其對澳門利益和現實之攸關重要,將在下一次機會試圖探討這個問題,並探討政府對學術和文藝創作的立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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