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謝清高與居澳葡人
有關《海錄》口述者謝清高幾則檔案資料研究

劉迎勝

明末清初,因西方傳教士入華,海外地理知識大量傳入,其中最重要者有艾儒略的《職方外記》等。但這一時期尚無中國人撰寫有關世界地理新知的書籍。葡萄牙人處據澳門使一些澳門的中國人對世界有了新的認識,有機會遠航許多過去中國人從未涉足之地。自清中葉起,開始出現中國人撰寫的介紹海外地理新知的著作。《海錄》就是其中最重要者之一。(1)

《海錄》由寓居澳門的謝清高於19世紀初葉口述,他人筆錄而成。是書一出,即廣為海內外所知。林則徐在鴉片戰爭前留心收集西方各國資料時,曾仔細閱讀過此書。魏源在編寫《海國圖志》時,亦曾參考它。故清呂調陽在重刻《海錄》序中說“中國人著書談國事,遠及大西洋外……自謝清高始”。《海錄》很早就引起西方人的興趣。1840年5月澳門出版的《中國寶藏》已有專文詳細介紹《海錄》的內容。(2)

有關作者的生平,目前所知者主要依據《海錄》現行刻本的序言。其中最詳者為李兆洛的《養一齋文集》卷二所載<《海國紀聞》序>。序文中稱,謝清高為廣東嘉應州之金盤堡人。生於乾隆乙酉年(1765),十八歲時附番舶出海,以操舟為業(即任水手),曾周歷諸國,無所不到。所到必目驗心稽,為時十四年。三十一歲(1795)時失明。晚年業賈自活。大約是因為他雖然見多識廣,但卻雙目失明的緣故,“常自言恨不得一人紀其所見,傳之於後”。謝清高逝於道光元年(1821)。

《海錄》的記錄者楊炳南的<序>對謝清高隨番舶出洋的由來及經過補充道:謝清高年輕時曾隨賈人出洋,遇風船毀,為過往番舶搭救,遂開始隨番船遠航,每年都出洋。每至一處,均習其語言。對他出海歸來後的經歷,此序亦有補充:謝清高因失明而不能再出海後,流寓澳門,“為通譯以自給”。馮承鈞作《海錄注》時,曾對上述資料作過概括。“文革”結束後,潘君祥先生撰寫的<我國近世介紹世界各國概況的最早著作--《海錄》>一文,在敘述謝清高生平時,其所言均不出上述馮承鈞所述者。(3)近年來葡萄牙出版的著述,如本傑明·維戴拉·佩雷斯的《極端的調和(澳門的文化過渡)》亦同此。(4)可見迄今所見有關謝清高的資料是十分有限的。

1999年上半年,筆者利用在里斯本居留之機,在葡萄牙國立東坡塔檔案館(Instituto dos Arquivos Nacionais Torre do Tombo)尋訪資料。該館收藏有大量來自澳門的中文檔案,稱為“漢文檔”(Chapas Sinicas)。多數為清代廣東香山地方政府、粵海關等機構致澳葡當局的公文,此外也有一些澳葡當局致清地方當局的文獻的底本及其他一些文獻。其中以漢文檔案為主,亦包括一些葡文檔案。漢文檔案總數達1,567件,其中最早者為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最晚者為光緒十二年(1886),時間跨度約二百年。多數集中於乾隆四十一年(1776)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的約七十年間,是研究中葡關係與澳門歷史的寶貴資料。1997年澳門文化司署以葡文出版了伊薩澳·山度士與劉芳女士合作編寫的這些漢文檔的編目及提要《漢文檔,國立東坡塔檔案館中的有關澳門及東方(中文檔案)》。(5)

筆者在查閱東坡塔所藏漢文檔案時,發現五份與《海錄》作者謝清高有關的文件。由此可知,謝清高在乾隆末年至嘉慶十三年(1808)間,捲進了一場與定居澳門葡人的借款糾紛與官司。其葡方當事人是謝清高的房東叔侄。官司先打到澳葡當局,繼而又訴之於清地方官府。根據檔案可知,當時謝清高又被稱為盲清。這個稱呼顯然與他雙目失明有關,可能是他街坊鄰居對他的稱呼。在檔案中有時又寫作謝親高。

本文擬先按時間順序,對上述檔案略作介紹。所引檔案編號均據上述編目提要,以便研究者查核。檔案中提到的幾位葡人名字的復原,據上述伊薩澳·山度士與劉芳女士之東坡檔案編目。在此基礎上,將研究謝清高的身世,並進一步探討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居澳葡人社會與當地華人官民的關係的一些側面。文後將此五份檔案錄出,供參閱。

第一份檔案編號441,為縮微膠卷第9卷第75份檔,為清廣州澳門軍民府長官致澳門葡方“理事官”唩嚟哆的公文。

唩嚟哆乃葡文ouvidor的清代音譯,意譯為“理事官”,或“西洋理事官”,其義為“法官”。印光任、張汝霖在《澳門記略》中提到,澳門葡萄牙人“其小事則由判事官量予鞭責。判事官掌刑名。有批驗所、掛號所。朔望、禮拜日放告。赴告者先於掛號所登記,然後向批驗所投入。既受詞,集兩造聽之。曲者予鞭,鞭不過五下。亦自小西洋來”(6)。這裡的“判事官”即西洋理事官。謝清高在述葡萄牙時說,“其鎮守所屬外洋埔頭各官,即取移居彼處之富戶為之。亦分四等。一等威伊哆,掌理民間雜事”(7)。此威伊哆即上述之唩嚟哆(西洋理事官)。馮承鈞在其注釋中將“威伊哆”誤釋為prefeito(州長)。(8)

此份檔案之前有受僱於澳葡當局通事(9)書寫的漢文題款:“十一年五月,安多尼·哥沙欠盲清布艮”(10)。檔案的內容為:澳葡當局唩嚟哆,向軍民府(11)報告,稱一位在澳的華人“盲清”欠葡人“罷德肋·咹嚟哆呢”(12)一處位於“桔仔圍”(13)房子的租金。軍民府即命香山縣追欠。香山縣丞命遣傳喚,發現盲清原名為謝親高。盲清答訊時稱自己是嘉應州人,在澳門租葡人哆呢·(14)一間位於桔子圍的鋪面開店,出售水果為生。每年房租為銀圓7枚有奇。不幸雙目失明。過去房東之侄哆呢·(15)在交易布匹生意中,曾欠盲清銀圓一百五十枚,日久屢討未還。

嗣後哆呢·提出,願對欠銀每年支付利息二分。利息交至嘉慶四年(1799),此後又不復交納。積欠兩年後,嘉慶六年(1801),經雙方協商後哆呢·同意將自己位於“紅窗門”(16)的一間鋪面交出,由謝清高每年收取租銀二十四圓充抵利息。此次雙方的協議立有“番紙”字據二張,並經“夷目”唩嚟哆花押為據。但哆呢·之叔,即盲清的房東哆呢·(17),卻強行阻止盲清收取“紅窗門”鋪面的租金。盲清曾邀通事及地保劉關紹向吵論理,官司打到唩嚟哆處。唩嚟哆卻要盲清向“總夷官”投告。盲清請一位葡人為之寫狀,但這位葡人索價銀圓十枚,盲清無力籌措此款。當盲清準備向中國官府稟告時,其房東吵婉言表示,願意免除謝清高所租鋪屋租金,以抵欠款。於是盲清兩年未繳房租。但未料房東吵卻教夷目隱瞞其侄欠款,及其本人強行阻止謝清高收取已經押出的房產租金的實情,要求葡方理事官請清官府協助向謝清高追欠租銀。謝清高要求軍民府官員對雙方一視同仁,協助他向葡人追回血本。

軍民府審核後,認為葡人先欠謝清高銀一百五十圓,繼而自願以位於“紅窗門”的鋪房一間作為借款抵押,以租抵息,而其叔吵不許盲清收租,但允許他免繳所租鋪屋租銀,逐年抵扣,而事後吵卻反過來要求追還“桔仔圍”鋪租,事實清楚,不容混淆。要求夷目立即轉令哆呢·吵之侄哆呢·將欠款照數抵兑,指責澳葡當局“混稟”,即不如實稟報,並要求葡方將履行歸還欠款的過程稟報。此份檔案署明時間為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二日(1806年6月28日)。

第二份檔案編號442,為縮微膠卷第9卷第76份檔,乃香山縣左堂通知澳葡當局領取謝清高所交房租的公文。檔案之前有葡方漢文通事寫的題署:“十一年七月,安多尼欠盲清艮。”該公文稱:軍民府發出的追查“民人盲清欠夷人罷德肋·咹哆呢呢屋租銀一案”公文到達後,左堂即派差人傳訊調查,瞭解到“謝清高即盲清”,並追收謝清高所欠租銀十五圓半,通知澳葡當局轉交給謝清高的房東罷德肋·咹哆呢,並要求出具領狀,以便察銷。文後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二日(1806年8月25日)。

第三份檔案編號440,為縮微膠卷第9卷第74份檔,亦為香山縣左堂致澳門葡方“理事官”唩嚟哆的公文。公文先簡述了謝清高向香山縣所稟租用葡人鋪屋的經過。謝清高接着稱,他“曾與吵侄哆呢·交易”,對方“前後共欠番銀一百五十員,屢取延搪”。從上下文看,謝清高雙目失明在此之後。謝清高在稟詞中重複介紹了雙方屢次協議的經過:先提出願每年交付二分利息,此後利息又不能交清,繼而提出將自己的“紅窗門鋪屋”每年租銀二十四員的收租權轉給謝清高以充抵利息,此議有“夷目番紙可據”。但其叔,即謝清高的房東“吵將鋪屋把抗”,不讓謝清高收取。謝清高遂“投夷目及通字地保理處”。在這種情況下,吵聲稱允許謝清高免交自己租用房屋的租銀以“扣抵”。謝清高“無奈允從”,於是兩年未交租銀。不料“吵復串夷目”,報告清地方官府稱謝欠租不付。謝清高在稟文中,強調自己欠租已經交清,但“夷人欠蟻血本岜無償”?

查檔案二原文,其中隻字未提第一份公文中要求澳葡商當局協助追回謝清高本銀的要求。此次在謝清高再次請求之下,左堂又一次發文,要求澳葡方面“即便遵照,立即查明哆呢·如果與民人謝清高交易,少欠番銀一百五十員,刻日照數清還”,不得推搪敷衍,並告誡葡方西洋理事官“不得偏徇干咎”。此公文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一年八月初二日(1806年9月14日)。

第四份公文編號313,為微縮膠卷第10卷第54份檔案,乃軍民府發給澳葡當局的公函。此份檔案左下部有部份朽損,但絕大部份內容可以看清。函中通知澳葡方面,謝清高再次稟告,要求追還所借本銀。此份公文所記謝清高稟報的內容較前有所增加。

其一,謝清高租用桔仔圍“鋪屋一間,居住擺賣”,每年納租,“二十載無異”。

其二,葡人房東之侄哆呢·以自己位於“紅窗門”的鋪屋為抵押,與謝清高訂立協議的時間為乾隆五十八年(1793)。所借“本銀一百五十元計重一百零八兩”。其番字借係親筆所書,寫明“揭後無銀償還,任蟻收伊紅窗門鋪租,每年該銀二十四元抵息等語”。

其三,借方欺謝清高失明,自揭之後,“本利毫不償還”。而“所按紅窗門鋪租竟被該夷叔哆呢·哥沙恃強騎牆收去”,並且謝清高所租鋪屋租銀,“遲納一刻,即被控追”,以致“絕蟻扣收之路”。

其四,葡商十餘年來,累欠本息已逾三百餘兩。

其五,謝清高曾“屢同通事投告夷目唩嚟哆押追,奈其徇庇,推卻不理,反遭辱罵”。

其六,謝清高失明,生理窘迫,正賴收還此銀以度殘年。

軍民府新官上任後,查明舊文在案,再次要求葡方西洋理事官“立將謝清高具控夷人所欠本利銀三百餘兩作速查明,勒限照數追清稟繳”。此公文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二年正月十日(1807年3月8日)。其後有葡文押簽1807 lua 1,即“1807年陰曆一月”,與原公文漢文署明日期一致,當為澳葡當局書記人員在收到此公文加署的葡文日期。

第五份公文編號213,為微縮膠卷第11卷第39份檔案,乃香山縣左堂發給澳葡當局的公函。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三年五月廿二日(1808年6月5日)。此公文下部有部份破損,有個別字無法認讀,但基本不影響理解全文。在此公函中,香山縣官府再次向葡方通報了謝清高所稟與葡商糾紛的經過。透過所引稟文,可進一步瞭解謝清高的情況:

其一,謝清高租用葡商“桔仔圍”鋪屋用以“擺賣雜貨生理”。租銀每年七元零五錢。他曾連續交納二十餘年,在葡方房東強行阻止他依合約收取“紅窗門”鋪屋租金之前,雙方從未有過糾紛。

其二,與上述第四份檔案相同,本檔案再次指出房東之侄向謝清高借銀一百五十員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

其三,葡商寫下借據,以自己位於“紅窗門”鋪屋為貸款抵押事在嘉慶六年(1801)。

其四,因之叔(即謝清高所租“桔仔圍”鋪屋的房東)強行阻止他收取“紅窗門”鋪房的租銀,謝清高不得不於嘉慶九年(1804)和十年(1805)兩年中停交自己所租“桔仔圍”鋪屋的租銀。

其五,嘉慶十一年在夷目(即西洋理事官)向軍民府提出謝清高欠繳租銀後,香山左堂在協助澳葡當局追還謝清高所欠嘉慶九年(1804)和十年(1805)兩年租銀之時,已經瞭解到葡商積欠謝清高本銀之事(見上述第一、第三份檔案)。於是上報軍民府要求通知澳葡當局協助追欠。嘉慶十二年正月,清地方官府集訊,謝清高出示番文借約,經“傳夷目認明番紙欠銀屬實”。於是一面令謝清高交納屋租,一面傳知澳葡當局通知葡人向謝清高交還欠銀。謝清高喜出望外,備好嘉慶十一年(1807)和十二年(1807)年兩年租銀,準備繳納。但當他瞭解到,澳葡當局並不積極追還他的銀兩,遂拒交嘉慶十一年(1806)及十二年(1807)兩年租銀。之叔再次請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官府提出謝清高欠租之事。清地方官府居然又着差人傳謝清高繳清屋租。謝清高不得已再遞狀訴。香山縣左堂按謝清高所求,從軍民府調閲全部有關謝清高與葡商之間互控欠銀的案卷,認為葡人欠謝清高本利之事已經訊明,中國官府一再追欠查有憑據,據此要求澳葡當局令繳清欠銀,扣除謝清高所欠屋租後交給香山縣官府。

上述資料對我們大致勾畫謝清高與其澳人房東叔侄的關係,及瞭解這一時期居澳葡人狀況提供了重要依據:

一、謝清高開始租居澳葡人房屋的時間。

明嘉靖進士龐尚鵬在其<區劃濠鏡保安海隅疏>中曾描述,16世紀中葉葡人初入澳門時,明守澳官權令搭蓬棲息,殆舶出洋即撤去。後葡人在澳大量建屋,很快達到數百所,進而至千所以上。為控制葡人勢力日熾,萬曆間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與澳葡約法五章,其中第五款規定禁止澳門葡人稟自興建屋宇。葡人已有房屋朽爛時,可照舊樣翻修,但不許添造一石一木。(18)此項規定一直延續至鴉片戰爭以後。

儘管如此,澳門葡人仍然擁有大量不動產。許多葡人出租房屋謀利。《澳門記略》提到,葡人房產“賃於唐人者,皆臨街列肆”(19)。這種臨街房屋可用作店鋪,故在當時被稱為“鋪”或“鋪房”。東坡塔檔案中有不少華葡雙方有關租賃房屋糾紛的文件,可見至18世紀末、19世紀初,出租房屋仍是在澳葡人謀生的一種重要方式。謝清高本人租居“桔仔圍”的房屋即屬於葡人哆呢·吵。上述檔案四稱其二十年納夷租銀無異,檔案五說謝清高連續付租時間為二十餘年,可見他在此居住了相當長的時間。

據此,我們可以對謝清高開始租居桔仔圍鋪屋的時間作一推測:上述第一份檔案中提到,嘉慶十一年(1806)軍民府向謝清高追索謝所欠葡方房東兩年屋租。檔案五明確指出,謝清高所欠兩年屋租的時間為嘉慶九年(1804)和十年(1805)。據此謝清高自述的每年納租,二十餘載無異一句應釋為,從嘉慶八年(1803)起上溯的二十年中,雙方從未有過租賃糾紛。可見謝清高起租桔仔圍的時間當為乾隆四十九年(1884)以前。

前已經提及,謝清高生於乾隆乙酉年(1765)。十八歲(1882)時附番舶出海。楊炳南<序>中提到,謝清高每年出海。換而言之,可理解為他每年歸回澳門。謝清高至少從乾隆四十九年以前就在桔仔圍租居葡人房屋這一事實,證明了這一點。他並非十餘年中一直在海外漂泊,而是自初次,或最初二三次出海歸來後,便開始在澳門租居葡人房屋。在他漂洋過海的十餘年間,一直支付着租銀,每當出海歸來,便居住於“桔仔圍”。

二、謝清高向葡商貸款糾紛的由來。

從上述檔案四,檔桉五所記可知,謝清高最初貸出本銀一百五十元,計重一百零八兩給葡商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借銀是為從事布匹生意。其時應為謝清高最後一次出海之前。雙方起初達成的協議的內容今已無從得知。

謝清高貸出本銀後多次討還,但不能歸還。當時謝清高還是一位在番舶上出苦力、年年出海的水手,估計當時祇能利用出海歸來在澳稍住、等待下海出航之際向葡商討還本息。

謝清高於三十一歲時,即乾隆六十年(1795)雙目失明,不能再出海。據上述檔案三記載,謝清高雙目失明以後,在借方經年不能還本,貸方屢討無效的情況下,雙方重新商定葡商每年納息二分,即全年收息三十圓。這個新協議對於借方來説,意味着祇要每年支付二分利息,就可永久佔有使用其原貸資本一百五十元銀元。而對於貸方來説,在對方還貸無望的情況之,以對方承認債務為前提,每年坐收二分高利也不失為一種有利的安排。

從現存資料看,葡商在起初向謝清高借貸時,以及後來許諾每年付息二分時,可能並未提交實質財產作為抵押,而且當時雙方很可能未簽署書面借約。這種借貸方式常見於民間,用於雙方熟知底細的熟人親朋之間。可見貸方謝清高與欠方葡商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貸方葡商在借款時未提交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並不等於無抵押。在這種情況下,葡商抵押的實際上是自己的信用。

據上述檔案一,嘉慶四年(1799)葡商停止向謝清高納息。如果我們推定葡商在謝清高失明那年開始納息二分,至嘉慶三年共納息四年。借方不復納息之後,其信用也隨之破滅。謝清高採取行動保護自己的利益。經過兩年追討,於嘉慶六年(1801)貸欠雙方協議,欠方親筆以葡文寫下兩張借據,將自己位於“紅窗門”鋪面作為向謝清高借款的抵押。借據規定如到期不能付還本息,其“紅窗門”鋪面任由謝清高收租抵息。該鋪面每年租銀二十四圓,較原議的二分息少了六圓。但鋪面出租,租銀收入可靠。此次協議的“番紙”契約,即葡文欠單二張,曾經“夷目”畫押。

但這二份番紙契議並未能保障謝清高作為貸方索本取利的權力。協議簽訂後,欠方葡商之叔,即謝清高的葡人房東哆呢·吵恃強不許謝清高按協議收租抵息。謝清高曾邀地保和通事向吵論理,吵雖然無言以對,但謝清高收取“紅窗門”屋租的事並未解決。

謝清高遂將此事諸於“夷目”唩嚟哆處。前已提及,《澳門記略》中提到,澳門葡萄牙人“其小事則由判事官量予鞭責”。謝清高口述的《海錄》在記葡萄牙海外殖民地時亦提到,“威伊哆,掌理民間雜事”。澳葡執掌刑名諸事的夷目每數年一更。借方親筆寫下借據在嘉慶六年,澳葡理事官見證“番約”,在約書上簽押的時間應相距不遠,而吵阻止謝清高收取“紅窗門”鋪租亦應在此年,故糾紛發生時在任的理事官應當就是親自在上述“番紙”協議上畫“花押”的那位葡官。但他卻不受理此事,反要盲清向“總夷官”即“兵頭”(今稱澳督)投訴。(20)

吵強行阻止謝清高收取已被抵押的鋪屋租銀的原因,不外抵押簽約人其侄不具有該鋪屋的全部處置權,或吵不願其家族不動產落入中國人手中。但此鋪屋抵押合約業經葡方專理司法之官唩嚟哆畫押,已具法律效力。唩嚟哆按責須秉公受理,不能推卸責任。鋪屋抵押人葡商即便祇擁有部份處置權,唩嚟哆亦應保證其履行部份產權的處置權。

謝清高貸出的是他畢生積蓄。本利無收使他在經濟上陷入窘迫,以至於無力支付請人書寫向“總夷官”起訴的葡文狀紙所需的十枚銀元的費用。他在清地方官府公堂自述同唩嚟哆交涉此事的情況時說,“屢同通事投告夷目,奈其徇庇,推卻不理,反遭辱罵”。在這種情況下,謝清高考慮向清地方官府起訴。

三、謝清高欠租始末。

據上述檔案一及檔案三記裁,謝清高自述當其葡人房東,即其借款人之叔吵得知他將向清地方官府起訴時,又提出了一個解決債務的方案,即以自己租出的“桔仔圍”鋪租扣抵欠銀。

謝清高所租的“桔仔圍”鋪屋每年租銀僅七圓有奇,可見鋪子很小。即使免交租金,與原先雙方議定的每年二分利息,和嘉慶四年協議中規定的作為抵押的“紅窗門”鋪屋每年二十四圓的租金均相差很遠。其新建議中的“扣抵”,究竟意為房東吵以免除其每年房租七圓零五錢,作為其侄應交付給謝清高的利息,在償債務前謝清高有權永遠無償使用所租“桔仔圍”鋪屋;還是謝清高放棄利息,其房東以免收的房租遂年抵還其侄原欠一百五十圓布銀,至扣清欠款為止,因資料缺乏,目前尚無法斷言。但這種“扣抵”無論是上述兩種意義中的哪一種,都意味着謝清高承受鉅大經濟損失。

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規定,“遇有華人拖欠夷債”,“該夷即將華人稟官究治”,“違者按律治罪”(21),可見,在澳葡官無權處置謝清高欠租事,祇能移交給清地方官。故西洋理事官在吵的要求之下,向軍民府提出此事。

據上述檔案四記載,謝清高在清地方官府回答欠租訊問時提到:其“所住桔仔圍鋪每年鋪租遲納一刻,即被控追,絕蟻扣收之路。致蟻本銀一百零八兩,十餘年來本利計銀三百餘兩不獲”,似表明謝清高有意拒交屋租,以期扣還本銀。上述檔案五亦提到,在房東哆呢·吵強行阻止謝清高收取“紅窗門”鋪屋租金後,謝清高陷入“口食無靠”的境地,“不已將蟻與該夷賃鋪租口口(22)員零五錢,九、十兩年扣銀十五員零”。可見謝清高很可能是出於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主動拒交屋租的。

謝清高原貸出本銀一百五十元,計重一百零八兩。則每枚番銀兑銀七錢二分。其所租鋪屋租銀為每年七元零五錢,可折算為7.694元。兩年當欠租15.39元。據上述檔案二記載,謝清高在清地方官府的追索下,被迫交出嘉慶九、十兩年租銀十五元半,略高於上述數字。

上面已經提到,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規定,在澳華人拖欠葡人債務,祇能將華人稟官究治,“違者按律治罪”。故西洋理事官向軍民府提出,要求協助葡方追欠。謝清高在被迫付出嘉慶九、十兩年租金後,見葡方並不協助追還他貸出的本息,於是拒交嘉慶十二年和十三年的房租。

四、謝清高與葡人的關係。

謝清高居於澳門,年輕時出海遇難,為番舶所救。此後連續出海十四年,楊炳南在《海錄》序言中所言他年輕時每至一國,均習其語言:出海歸來定居澳門後,“以通譯以自活”。謝雲龍<重刻《海錄》序>亦記謝清高晚年“僑寓澳門,為人通譯”。(23)從上述檔案看,謝清高長期租居葡人鋪屋,向葡商貸款,且執有番文借貸合約,這些都證明他懂葡語,與居澳葡人往來密切,與楊炳南所記相符。在當時的中國人中,難有人對西方的瞭解出於其右,這正是《海錄》一書的價值所在。

但從他與澳葡西洋理事官唩嚟哆打交道時要借助通事,且不能書寫葡文狀紙來看,他的葡語程度並不高,不足以單獨處理此次與葡商的債務糾紛。楊炳南所謂謝清高在澳門“以通譯自活”,及上述謝雲龍稱他“為人通譯”不過是説他在澳門有時擔任溝通華葡兩族之間民間交往的角色而已。

五、清地方官府與澳葡當局對此案的態度。

謝清高租用葡人吵的鋪屋雖數十年,雖未簽有合約,但一直按年付銀,過去從未有誤,可見其為人誠信可靠。他之所以拒付嘉慶九、十兩年屋租,並非僅因欠方葡商係其房東吵之侄,而是因為吵以強行阻止他收取已經抵押給他的“紅窗門”屋租介入此案,成為當事者一方。

按上述檔案記載,謝清高曾指出,為避免他向清地方官府告狀,房東吵主動提出免除謝清高所租鋪屋的租銀以抵扣欠銀。即便謝清高所訴不實,他拒付吵鋪租也祇不過是一種對等行為。從雙方利益損失角度看,在這場雙方互扣對方鋪租的糾紛中,吵家族的損失遠小於謝清高。但吵並不這樣看問題,也不以此為滿足。

借方葡商擁有不動產,並非無力還貸。謝清高在對方理屈的情況下,不訴之於清地方官府,既表明了中國百姓善良的本性,也顯現出其性格中軟弱的一面。他的一再忍讓使吵有恃無恐,反通過澳葡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當局稟訴謝清高倒欠房租。謝清高與葡人吵叔侄雙方對處理這場借貸糾紛的態度,反映出處居澳門的葡萄牙殖民者與當地中國百姓關係一個重要側面。

從上述檔案的記載中可看出,清廣東地方當局與澳葡當局在對待澳門華葡民間糾紛的態度有明顯差別。澳葡當局司法長官唩嚟哆雖曾親自在番紙借據上劃過押,但當謝清高舉告葡商積欠其本銀利息時,他不秉公按職受理,托辭要謝清高向“總夷官”稟告。在謝清高反覆交涉時,他出口辱罵,其態度明顯偏袒理屈一方的葡人。這就不難理解理事官為甚麼在向清地方官府稟告謝清高欠吵屋租案時,隻字不提拖欠謝清高貸款之事的態度。

軍民府在按到澳葡當局稟告後,對此案作了調查,發現了事實真象。在首先應葡方要求,遣差向謝清高追欠的同時,據理向澳葡當局交涉,要求葡方協助追還葡商積欠謝清高的債款本息。由此可見中國官府在處理澳門華葡民間糾紛時,除基本上持公允立場、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外,略顯遷就葡方利益。

清地方官府的干預使謝清高的房東吵得到了“桔仔圍”鋪屋嘉慶九、十兩年的租銀。但澳葡當局卻並不相應着手協助追回葡商的欠款,使謝清高有失去全部本息的危險。葡商積欠謝清高債務儘管有借方本人親筆所寫番書契約,並經澳葡官方見證,西洋理事官卻推托不理;而謝清高與房東哆呢·吵之間的欠租糾紛並無書約證據,清地方官府卻應澳葡西洋理事官的要求協助向謝清高追欠。謝清高對上述處理非常不滿,曾為之痛哭。他在稟文中表示“泣思民欠夷債,並無數約弟據,夷目一稟,本父母憲台即便追給。今夷欠民銀,約數確據,夷目推卻不理,國法奚存?”(24)

清地方官府與澳葡當局對這個並不複雜的案件的態度差異,究其原因是因為雙方所代表的主體完全不同。澳葡當局是居澳葡人的統治機關,而清有關地方當局卻是澳門華葡全體居民的“父母官”。

謝清高與葡商之間的借貸關係,自乾隆五十八年(1793)謝清高貸出本銀,至檔案五所記嘉慶十三年(1808)清地方當局要求澳葡當局協助追欠,為時達十五年。除去其中四年曾支付過二分息之外,葡商欠付本息已達十一年,故謝清高稱累欠本利三百餘兩。因資料限制,目前尚不清楚最終謝清高是否討回其貸出的本銀。清李兆洛在其<《海國紀聞》序>中所言謝清高雙目失明後,“不復能操舟,業賈自活”(25),是他晚年租居“桔仔圍”鋪屋擺賣水果、雜貨為生的寫照。

六、鴉片戰爭前澳門的司法管轄問題。

葡萄牙人並非歷史上最早移居中國的外國人。在依靠自然動力航海的時代,來自南海的蕃舶每年乘春夏的東南季風航達我國,而出航則必須等待秋冬的西北季風。故異域人在華南沿海港口城市居住有悠久的歷史。這種外國人的聚居區,唐宋時代被稱為“蕃坊”。在歷史上,居於“蕃坊”的移民長久保持着他們自己的風俗與文化,甚至有“蕃長”管理蕃坊事務。但在歷史上,“蕃坊”一直處於歷代中國政府的管理之下。

自16世紀中葉澳門成為葡人居留地以後,澳門逐漸發展出一種與既往“蕃坊”不同的管理模式,即雙重管轄權現象:中國廣東地方官府管理澳門全境,兼理華葡詞訟;而葡人首領則管理葡人社會。

廣東地方官府兼理澳門華葡兩族由來已久。萬曆四十一年至四十二年(1613-1614),明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與澳葡當局相約五事,勒石永禁。天啟元年(1621)明在前山寨(26)設立官佐。清入廣東後,繼續在前山寨駐軍如故。雍正三年(1725)為制御澳葡,除沿襲前明澳葡房屋不許增蓋的規定以外,清政府又下令闔澳所有商船均編列字號,計二十五艘,可減免丈抽。今後祇許維修頂補,不許增添。

清廣東當局認為,“外夷內附,雖不必與編氓一例約束,失之繁苛,亦宜明示繩尺,使之遵守”。雍正八年(1730),兩廣總督郝玉麟提出,澳門民蕃日眾,而距縣遼遠,遂倣明代設置澳官體例,設香山縣丞一職,駐於前山寨。次年香山縣丞進駐前山寨,乾隆九年(1744)廣東當局又認為縣丞職位過低,不足以制澳,提出設府佐一員,“專理澳夷事務”,“宣佈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吏部根據乾隆帝的指示,將肇慶府同知移駐前山寨,“兼理民蕃”。但考慮其職責過重,於是令原駐前山寨的香山縣丞移駐澳門,“專司稽查”,而民蕃一切詞訟則須詳據同知處理。(27)

鴉片戰爭之前,在澳葡人享受相當程度的自治權,明清政府允許他們與葡萄牙保持政治上的聯繫。雍正三年(1725),按兩廣總督所請,清政府規定,澳門“其西洋人頭目遇有事故,由該國發來更換者,應聽其更換”(28)。乾隆初,兩廣總督策楞向朝廷奏報云:“澳門地方,係民蕃雜處之地”,“據夷目稟稱,蕃人附居澳境,凡有干犯法紀,俱在澳地處置,百年以來,從不交犯收禁”,“一經交出收禁,闔澳夷目均干重辟”。又云“臣等伏查,澳門一區,夷人寄居市易,起自前明中葉,迄今垂二百年,中間聚集蕃男婦女不下三四千人,均係夷王分派夷目管束。番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處治。重則懸於高竿之上,用大炮打入海中;輕則提入三巴寺內,罰跪神前,懺悔完結。惟民夷交涉事件,罪在蕃人者,地方官每因其係屬教門,不肯交人出澳,事難題達”(29)。澳門在這種統治模式之下,其葡人社會的管理當局,即夷目不僅由葡人擔任,而且接受葡王委任。

這種管治實際上是一種雙重統治交叉的模式。廣東地方當局雖然兼理澳門華葡兩族間的詞訟,但案件凡有涉及在澳葡人之處,則須知會澳葡當局處理。因此祇要澳葡當局推諉消極,則詞訟便不能順利解決。上述五份檔案反映出的謝清高向葡商貸款一案不能公正處理的根子即在於此。

因此,保護澳門中、外居民雙方的合法權利,使居澳葡人遵守中國法律,公正解決雙方民間爭端的唯一解決辦法,應是改變這種雙重治權交叉的統治模式。

【附錄】

 

檔案一:十一年五月 安多尼·哥沙欠盲清布艮

 

縮微膠卷第9卷/文件75/眉批:1806 lua5

軍民府王 札夷目唩嚟哆知悉。案據該夷目稟稱,民人(30)盲清少欠夷人罷德肋·咹哆呢桔仔圍租銀等情到本分府。據此,當經轉飭香山縣丞查追去後,茲據申稱:案奉發追民人盲清少欠夷人罷德肋·咹哆呢桔仔圍屋租銀一案,當經飭差喚訊。據謝親高即盲清訴稱:

切蟻嘉應州人。到澳門與澳夷哆呢·吵租賃桔仔圍鋪(31)一間,賣果生理,遞年納租銀七員零。不幸雙目遂瞽。

前因蟻與哆呢·吵嫡侄哆呢·交易布疋等欠,共欠蟻銀一百五十員,甜約日久,屢向無討。後伊願遞年納利二分。上年利清至嘉慶四年,以後無息交納。嘉慶六年,伊願將紅窗門鋪一間寫與蟻收租作利,每年租銀二十四員。現有番紙二張,內有夷目花押為據。岜伊叔吵將鋪把持,不與蟻收。蟻即挽通事、地保劉關紹向吵理論,吵默無一言。後復經投夷目唩嚟哆等,囑蟻往總夷官處稟告。蟻即挽夷人作紙投稟。夷人索銀十大員,蟻無力措辦。斯時即欲稟告。語挽留,願將蟻所居吵之鋪租每年七員零扣抵。遞至兩年之租未交。岜吵復教夷目將欠租等情瞞稟。勢得歷情匍叩,乞伏諭飭夷目轉令該夷遵照扣兑。惟忻一視同仁,追回血本……等情,轉口口本分府。

據此查,該夷哆呢·吵嫡口(32)哆呢·欠到謝親高即盲清布銀共一百五拾員,願將紅窗門鋪一間寫交盲清收租抵息。而吵又將鋪把持,不與盲清收納。後又情願將盲清所居鋪租遞年扣兑。今又稟追租銀,殊屬含混,合就札飭。札到,該夷目立即轉飭該夷哆呢·吵嫡侄哆呢·所欠盲清布銀照數兑清楚,毋得混稟,致干未便。仍將抵兑情由稟覆,特札。

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札。

尾批:1806 lua5

十一年

 

檔案二:十一年七月 安多尼欠盲清布艮

 

縮微膠卷第9卷/文件76/眉批:1806 lua7

香山縣左堂吳為發給收領事。軍民府憲發追民人盲清欠夷人罷德肋·咹哆尼桔仔圍屋租銀一案,當經飭差喚訊追。茲據謝清高即盲清稟繳前項屋租銀一十五員半前來,合發給領,為此諭。仰該夷目立即遵照,將發來租銀轉給夷人罷德勒·咹哆呢收領,取具領狀繳本分縣,以便申履軍民府憲察核銷案。毋違,特諭。計發番銀一十五員半。

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論

 

檔案三:香山縣左堂吳諭澳門夷目唩嚟哆知悉

 

縮微膠卷第9卷/文件74/眉批:1806 lua8

現據嘉應州民謝清高稟□:

切蟻來澳租賃澳夷哆呢·吵鋪一間,土名桔仔圍,遞年納租銀七員餘,向納無異。

曾與吵侄哆呢·交易,前後共欠番銀一百五十員,屢取延搪。不幸雙目遂瞽。伊願遞年供息二分。殆後息又不清,即將伊自己紅窗門鋪一間,□蟻收租作息,遞年租銀二十四員。現有夷目番紙可據,誰料伊叔吵將鋪租把抗,不與蟻收。遂投夷目即通字地保理處。吵說將蟻住租伊鋪租銀扣抵,蟻無奈允從,遂將兩載鋪租抵扣番銀十五元半。詎吵復串夷目,以欠租等事稟,奉差追。蟻經如清,夷人欠蟻血本岜無賞?勢得稟叩爺階,乞飭催還歸本。

等情到廳。據此,合諭查追。諭到,該夷目即便遵照,立即查明哆呢·菓如果與民人謝清高交易,少欠番銀一百五十員,該日照數清還,毋得餙詞推搪。該夷目亦不得偏徇干咎。毋違,特諭。

嘉慶十一年八月初二日諭

 

檔案四:署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兼管順德、香山二

縣捕務、水利候補分府加五級紀錄五次嵩為奸夷欺

跳等事。

 

縮微膠卷第10卷/文件54

現據瞽目民人謝清高稟前事稱:

切蟻與澳夷哆呢·唦租賃土名桔仔圍鋪一間,居住擺買雜貨□□。每年納夷租銀七員零,二十載無異。乾隆五十八年,該夷哆呢·吵有嫡侄,將自□□□□□□(33)鋪一間與蟻,揭去本銀一百五十元,計重一百零八兩。每月每兩行息二分,算有的筆(34)番字揭□□據,寫明揭後無銀償還,任蟻收伊紅窗門鋪租,每年該租銀二十四元抵息等語。誰料自揭之後,欺蟻目瞽,本利毫不償還。所按紅窗門鋪租,竟被該夷叔哆呢·唦持強騎收去。甚致蟻住桔仔圍鋪,每年鋪租遲納一刻,即被控追,絕蟻扣收之路。致蟻本銀一百零八兩十餘年來本利計銀三百餘兩不獲。□□屢同通事投告夷目唩嚟哆押追。奈其徇庇,推卻不理,反遭辱罵。泣思民欠夷債,並無數約弟據(35)。夷目一稟,本父母憲臺即便追給。今夷欠民債,約數確據(36),夷目推卻不理,國法奚容?況蟻目瞽貧窮,正賴收還此項,以甦殘命。乃遭欺跳,何以資生?幸際仁憲恩威,廉明新政,立雪盤冤。祇得稟乞嚴追,給還本利,萬代沾恩。

等情到本分府。

據此,當批候夷目查明,勒限追楚在案,合行飭追,為此牌。仰該夷目即便遵照,立將謝清高具控夷人所欠本利銀三百餘兩,作速查明,勒限照數追清,稟繳本分府,以憑給領。毋得徇延干咎。速速須牌。

左牌仰夷目唩嚟哆准此

嘉慶十二年正月十日

府行 日繳

眉批1807 lua1

 

檔案五:正堂彭諭夷目唩嚟哆□(37)

 

縮微膠卷第11卷/文件39/眉批:lua5

案據該夷目稟,據哆呢·吵揣稱,伊有鋪屋租與華人盲清,被伊拖欠租銀等情。當經飭差查追去後,嗣據瞽目謝清高稟為奸夷串吞等事,稱:

蟻原籍嘉應州,來治澳門,與夷人哆呢·吵租賃桔仔圍鋪一間,擺賣雜貨生理。每蟻□□銀七員零五錢,歷二十餘年,無□□□。該夷的侄(38)乾隆五十八年向蟻揭銀一百五十員,每兩行息二分。後蟻目瞽,不能營生,向討前欠。該夷無銀清還。嘉慶六年將紅窗門鋪一間,每年租銀二十四員,寫與蟻作按收租抵息,番紙可據。詎奸夷狼蠻,斯蟻瞽目,串叔哆呢·吵將鋪租踞收,陷蟻口食無靠,不己將蟻與該夷賃鋪租口口(39)員零五錢九、十兩年扣銀十五員零。

不料奸夷無良,於十一年籍蟻所扣祖銀赴軍民府憲稟控。奉委戎臺訊追。蒙訊明該夷欠蟻本銀一百五十圓,備文申請府憲諭追。上年正月內,嵩憲集訊,蟻將番紙呈核,蒙傳夷目認明番紙欠銀屬實,着蟻繳租,札夷目口押令繳銀給蟻收領,喜瞻天日。遵將租口備繳。

奈夷目徇庇,並不押追,以致候給無期。蟻情不甘,將十一、二兩年租銀十五員零扣抵不交。該夷見府憲、戎臺均有札諭押追欠項,不能再控,詭計百出,膽聳夷目代向仁憲稟追。蒙差繆泰著繳。泣思瞽目易噬,而府憲、戎臺案據難瞞。勢着歷情匍叩憲天,伏乞府念瞽目颠連無依,迅賜分移提齊各卷察核。諭飭夷目押令追出本利銀兩給蟻收領,俾得抵還租項,以活殘生。

等情。業經申請軍民府將夷人與民人盲清即謝清高互控卷宗飭發到縣查核。夷人所欠民人謝清高銀一百五十員既經訊明,飭追有案,未便置之無著,合諭飭遵。論到,該夷目立即轉飭該夷,將所欠盲清即謝清高銀兩勒限照數追出,並令將哆呢·唦屋租扣兑清楚。毋任刁狡混稟,致干未便。仍將追還扣抵情由稟復,本分縣以憑察奪,均毋遲違。特諭。

嘉慶十三年五月廿二日諭

【1999年4月寫於葡京里斯本/1999年7月改於德國巴伐利亞班貝格大學客舍】

【註】

(1)《海錄》又名為《海國紀聞錄》。

(2)hae luh,or Notices of the Seas,by Yang Pingnan of Kaeying in the provice of Kuangtung(《海錄,或關於海洋的筆記》,廣東省嘉應楊炳南撰),in Chinese Repository,IX,1840,Macau,pp.22-25。此文承葡萄牙里斯本金國平先生提供,謹此誌謝。

(3)《社會科學戰線》1982年第二期,頁344-346;見頁344。

(4)Benjiamim Videira Pires,S. J. ,Os Extremos Conciliam-se (transculturaçao em Macau),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澳門文化司署),1998,頁158。

(5)Isaú Santos,Lau Fong,Chapas Sinicas,Macau e o Oriente nos Arquivos Nacionais Torre do Tombo(documentos em Chinese),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1997;此編目最近已有漢文版刊出,惜尚未能見。

(6)趙春晨校注本,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頁152。小西洋,即葡屬印度殖民地果阿。

(7)(8)謝清高口述,楊炳南筆受,馮承鈞注釋《海錄注》,中華書局,1955年頁64;頁68。

(9)據《澳門記略》記載,澳葡當局僱有“蕃書”二名,皆唐人。見上引趙春晨校注本,頁152。“蕃書”即通事。

(10)按,“艮”即銀。

(11)軍民府的全稱即上述之“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駐前山寨。駐澳葡人稱此為Casa Branca白房子。

(12)此名可還原為葡文Pedro António,今通常音譯為“彼德羅·安東尼奧”。

(13)其地位於今新馬路(Avnida Almeida Ribeiro)西端。

(14)此人名稱可還原為葡文António Rosa,今通常音譯為安東尼·羅沙。

(15)此人葡名稱可還原為葡文António Fonseca,今通常音譯為安東尼奧·方塞卡。

(16)其地位於今市政廳(Leal Senado)附近。

(17)即上文提到之罷德肋·咹哆呢。

(18)(19)(21)以上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校注,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頁66-67;頁147;頁93。

(20)是時在位之“兵頭”為Caetano de Sousa Pereira。

(22)按,原檔案此處朽爛,當為“銀柒”兩字。

(23)(25)見錄於馮承鈞《海錄注》,中華書局,1955年,見頁1。

(24)見上述檔案四。

(26)前已提及,澳門葡人習慣上稱之為Casa Branca“白房子”。

(27)(28)(29)以上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校注本,頁73-76;頁73;頁89。

(30)“民人”指處居澳門的華人。

(31)鋪,即店鋪,指沿街底層房屋可作商舖用者。

(32)按,應為“侄”字。

(33)此處似應為“己土名紅窗門”數字。

(34)“的筆”即親筆。

(35)“數約”即合約,“弟據”即真實憑據。由此可見謝清高租居桔仔圍鋪屋時並未簽署合約。

(36)即有確切憑據。

(37)按,此處所缺當為“知”字。

(38)“的侄”即嫡侄。

(39)此處所缺可能為“銀柒”兩字。

*劉迎勝,歷史學博士,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此文為作者1999年春赴葡萄牙考察時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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