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清代前期澳門在對外貿易中的地位與作用

李金明

潘鶴作品: <孫逸仙醫生> 銅 高300cm 澳門鏡湖醫院

清政府入主中原之初,對澳門葡萄牙人的政策仍是沿襲明代的做法,即防範與約束相結合。1664年2月,一位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代理商寫信回國,談到當時澳門的情況説:

韃靼人禁止任何船隻進出港口,葡萄牙人的15艘商船和西班牙國王的4艘船均被禁在那裡,稍微移動就會受到嚴厲懲罰。(1)

順治四年(1647),兩廣總督佟養甲曾上疏指出:

佛郎西國人,寓居濠鏡澳,以其携來番島貨物,與粵商互市,蓋已有年。後深入省會,至於激變,遂行禁止。今督臣以通商裕國為請,然前事可鑒,應仍照故明崇禎十三年禁其入省之例,止令商人載貨下澳貿易。(2)

此疏言經戶部議後,即下令禁止葡萄牙人進入廣州貿易。其防範措施是在澳門設香山協把總一員,帶兵50名防守;在澳門與內地陸路交界的前山寨設城池關閘,配有都司守備,率領兵丁駐防,四面設置砲臺以控制,不容葡萄牙人擅自進入內地。(3)

順治十八年(1661),清政府為了切斷鄭成功反清勢力與內地的聯繫,使之供應逐漸枯竭,真心做到“片板不許下水,粒貨不許越疆”(4),則在東南沿海一帶實行殘酷的遷海政策。當時在廣東,康熙元年(1662)二月,內大人科爾坤、介山受命移民立界,令濱海居民悉徙內地五十里,限三日盡夷其地、空其人;二年(1663)五月,內大人華某又來巡海界,再遷其民;三年(1664)三月,內大人特某又來巡界。大凡被遷徙之地,毀屋廬以作長城,掘墳墓而為深塹,五里設一墩,十里立一臺,東起大虎門,西迄防城,地方三千餘里,作為大界,“民有闌出咫尺者,執而誅戮。”(5)澳門時屬香山縣治,香山縣第一次遷徙在康熙元年(1662)春天,其地段是:黃梁都、沙尾、北山、奇獨澳、黃旗角、潭洲;第二次遷徙在康熙三年(1664),其地段包括龍眼都、小欖、古鎮、黃圍等地。(6)澳門顯然不在遷徙之列,僥倖逃脱了遷海的厄運。

有關澳門免於遷徙的原因,西方學者普遍將之歸功於湯若望的功勞。説是澳門在1662年曾被列入遷界的範圍,住在澳門的華人被遷至內地,葡萄牙人的居留地亦擬遷至廣東河岸,但葡萄牙人為避免澳門遭破壞和遷徙至廣東,竟費九牛二虎之力與犧牲許多物資,依靠當時在北京朝廷享有聲望的德國耶穌會士湯若望(Joann Adam Schall Von Bell)之努力,終於免受遷徙。(7)湯若望當時在朝廷的聲望確實很高,任欽天監,通正使,官至正一品,頗得康熙皇帝的信賴。在這種情況下,澳門葡萄牙人很有可能通過教會人士請他幫忙在皇帝面前説情,使澳門免受遷徙。但類似此等重大事件,為甚麼在當時的中國史書中未見記載呢? 因此人們難免對這種説法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

在當時的中國史書中有不少談到澳門免於遷徙問題,如由吏部考功司郎中東官尹源進撰寫、由兩廣總督李棲鳳校訂的《元功垂範》就這樣寫道:

王(按:指平南敬親王尚可喜)勘界至香山濠鏡澳,公議以前山界閘口為邊,置澳夷於界外。王以為既奉泛海之禁,則澳夷之船不許出海貿易,界內之米不敢私運出邊。內地既不便安插,彼不知耕種,又別無營運,是坐而待斃也,恐非朝廷柔遠之意。乃與將軍、督撫會題請命。(8)

尹源進和李棲鳳都是與平南王尚可喜同時代的人,特別是李棲鳳,親自參與過遷界的勘測工作,故他們留下來的文字,應該說是第一手資料,也是相當可靠的。況且我們還可從當時廣東巡撫王來任的遺疏中得到證實,他寫道:

香山之外,原有澳夷。以其言語難曉,不可耕種,內地既無駐紥之地,況駐香山數百年,遷之更難,昨已奉命免遷矣。(9)

從上述兩則當時人寫的文字中可以看出,澳門免於遷徙是源自於平南王尚可喜與將軍、督撫等人的奏請。他們在勘界時,以前山界閘口為邊,把澳門置於界外。其理由是澳門葡萄牙人既言語不通,又不懂耕種,無營生手段,倘若遷入內地,無處安插,是坐以待斃。然而,依我之見,這裡面可能還包含有維持海外貿易的因素。因在遷海期間,清政府在東南沿海一帶實行堅壁清野,把一切正常的海外貿易給切斷了,唯一得以存在的僅是由藩王控制的官商貿易和私人走私貿易。這些貿易必須要有出海口,而澳門的特殊地位最為適合,故平南王尚可喜極力上奏保留澳門免於遷徙。

眾所周知,平南王尚可喜父子自順治七年(1650)至康熙十九年(1680)雄據廣東三十年,名為恪遵清政府禁海之諭,實則以武力掩護從事大規模的走私貿易。懸掛尚藩旗號的商船橫行粵海,壟斷了鉅大利益。(10)他們不僅壟斷當時的對日貿易,而且把持著澳門的貿易。據《廣東新語》記載:

向者海禁甚嚴,人民不得通澳,而藩王左右,陰與互市,利盡歸之,小民無分毫滋潤。(11)

有人曾説過,當時尚之信父子從事日本和東南亞貿易,有部份貨物就是從澳門轉運得來的。(12)尚之信手下的大藩商沈上達也是利用澳門的特殊地位,大肆進行海上走私活動,牟取鉅大暴利。廣東巡撫李士禎在奏疏中曾指出:

自康熙元年奉文禁海,外番船隻不至,即有沈上達等勾結黨棍,打造海船,私通外洋,一次可得利銀四、五萬兩。一年之中,千船往回,可得利銀四、五十萬兩,其獲利甚大也。(13)

遷海時期澳門在對外貿易中的重要地位,很快就為清政府所發現。他們於削平藩王尚之信的勢力并下令撤藩的那一年,即康熙十九年(1680),則下令開放對澳門的陸路貿易。至於開放對澳門陸路貿易的起固,據李士禎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的奏疏中稱:

自康熙元年禁海,澳門遷至界外,船餉停徵。續因而洋國〔按:指葡萄牙〕進貢正使本多白勒拉〔Pinto Pereira〕見澳夷禁海困苦,赴部呈控。康熙十八年(1679)十二月內(……)奉旨(……)旱路准其貿易,其水路貿易,俟滅海賊之日,著該督撫題請。(14)

從此段奏疏的內容看,開放對澳門的陸路貿易,似乎是葡萄牙正使本多白勒拉赴部呈控的結果,其實不然。早在康熙七年(1668),廣東巡撫王來任在遺疏中就提議撤除香山之橫石磯口子。他寫道:

當年遷立邊界之時,以香山不可棄,議設官兵防守此土。(……)是縣與澳皆為內地,所宜防者,防其通外海耳。當時奉行者,乃於橫石磯立一口子。食糧米計口而授,每幾日放一關,其一切用物,皆藉奉禁稽查,留難勒掯不令出。計縣與澳,共口數萬,繼絕往來生業,坐食致困,愁苦難言。若論其地未遷,則為界內之人。其橫石口子,似宜免設,使其人得貿易於內,以通有無。唯於澳內設兵,防其通海接濟,庶民夷可以長活。若仍立口子,即有糧米出糶,彼地之人,既絕生業,何處有銀買米? 臣謂不過數年,則其人皆枯槁矣。(15)

據説康熙皇帝閱王來任遺疏後深受感動,即差都統特等往廣東巡視會勘。由此不難想象,王來任的提議對後來開放澳門陸路貿易必然有所影響。陸路貿易開放後,澳門在對外貿易中的特殊地位則顯得更加突出,不管是澳門葡人,或者是內地商人,都將貨物由陸路挑至關閘界口,互相貿易。“令番舶駐前山寨,陸運貨物至,香山令藩幕一員監之。”(16)不過,如此貿易僅是遷海時期的臨時措施,待清政府收復臺灣開放海禁後,隨即予以停止。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開放海禁後,則分別於廣東、福建、浙江、江南四省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和江海關,目的是管理海上貿易與徵收進出口關税,這就是中國歷史上正式設立海關的開始。

海禁開放後,各國商船蜂擁而至,帆檣鱗集,瞻星戴鬥,咸望虎門而來。而澳門為各國商人聚居之處,進出口貨物在此集散,故虎門、澳門成為當時廣東最重要的兩個口岸。(17)澳門此時在對外貿易中的重要地位,我們從粵海關的總口設置中亦可看出。當時的粵海關,位於廣州城外五仙門內,下設有總口七處,以省城大關為總匯。澳門因是“夷人聚集重地,稽查進澳夷船往回貿易,盤詰奸宄出沒,均關緊要”,故與省城大關并列為最重要的總口,專門管理對外貿易。大關總口負責稽查城外十三洋行及進入黃埔的外國商船的進出口貨物;澳門總口負責稽查進入澳門的外國商船的往返貿易。兩總口設有旗員、防御兩員,一員駐大關總口,一員駐澳門總口,每年請將軍衙門派員前往彈壓。(18)粵海關監督在澳門亦設有行署,以便到澳門稽查時居住。澳門總口下面設有四小口,即:大馬頭口,距離澳門總口約一里;南灣口,距離澳門總口約二里;關閘口,距離澳門總口約五里;娘媽閣口,距離澳門總口約一里。這些小口均屬香山縣管轄,為粵海關的稽查口(19)

來廣州貿易的各國商船,原先是停泊在香山縣澳門河下,上至沙窩頭,下至娘媽閣一帶,此處地闊浪平,各國船隻停泊安穩無虞。康熙二十五年(1686),因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聽信葡萄牙頭目嘍囉哆等人的讒言,奏稱“澳門原為設與西洋人居住,從無別類外國洋船入內混泊”等因,經禮部覆准後,則令外國商船改泊於虎門口外。至康熙五十年(1711)間又移泊於番禺縣的黃埔,距省城僅40里。雍正十年(1732),廣東右翼鎮總兵李維揚奏稱,停泊在黃埔的外國商船早晚演習大砲,使廣州居民倍受驚恐,且省會要地,不宜讓外船逼近,要求仍令外國商船在虎門海口灣泊。後經廣東總督鄂彌達與廣東巡撫楊永斌核查,認為虎門地處外洋,風濤甚險,其口外口內皆不宜長久泊船。而澳門原屬內地,葡萄牙人祇是租賃留居而已,豈能視為己物? 如果説澳門為葡萄牙居留地,不便容別國商船停泊,那末黃埔屬內地,豈能任外國商船久留嗎? 於是,自雍正十一年(1733)開始,命令各國商船仍照舊例在澳門海口拉青角地方,與葡萄牙船同泊一處,所有往來貨物則用澳門小船搬運,由沿途營汛統一撥船,來回護送至廣州。(20)這樣一來,澳門實際已成為廣州的外港,對廣州港的對外貿易起到了保護與中轉作用。

澳門在對外貿易中所特有的地位與作用,亦為留居那裡的葡萄牙人帶來好處。他們以澳門的“東道主”自居,接納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商船,逕與香山縣牙行交易,而不必經由廣東十三行。(21)在繳納關税方面亦受優待,僅照廣東商船例徵收船鈔,而不徵貨税。如《澳門紀略》所載:

加恩澳夷尤渥,凡船回澳,祇徵船税,文其貨物而籍記之。貨入於夷室,俟華商懋遷出澳,始納税。(22)

曾任香山知縣的張甄陶亦談到,按海關規定,各國商船均由東莞虎門進口,至時即赴海關上税,每艘税金達二、三萬兩不等,唯有澳門葡船例外,由十字門進口,泊於澳門,且不必到海關上税。先將船貨搬上岸,自行抽税以充葡萄牙官兵的俸餉,剩餘的則解送回國。待十三行商人赴澳門承買貨物後,再赴海關上税,其實徵收的是十三行商人的税,而不是葡人的税。另者,規定的收税比例亦很低,每船僅收三、四千兩不等,故澳門葡人經常以在澳門的受惠向各國誇耀,把澳門地盤當作寶貝。(23)

在清朝官員方面,卻因對澳門地位的重視,而時時不忘嚴加防範留居那裡的葡萄牙人。如雍正二年(1724),通政司右通政臣梁文科奏曰:

查香山縣澳門地方,明季嘉靖年間租與紅毛居住。屢年以來,户口日增,居心未必善良,不可不嚴加防範,以杜隱憂。今宜設一弁員在澳門彈壓,凡外洋之人祇許往來貿易,不許久留此地。(24)

雍正八年(1730),署理廣東巡撫印務傅泰亦奏曰:

(香山縣)城南一百二十餘里為澳門,現係西洋人居住。其交界處建設一閘,以分內外關。閘之北有前山寨,有香山協都司守備駐劄防守。臣看前山寨係西洋人及內地之人往來隘口,關係緊要,距縣甚遙,似應於此處添設同知通判一員,與武職協同稽察,遇有爭毆、偷竊、漏税、賭博等事,便可就近發落。(25)

因此,澳門葡人儘管可利用澳門的特殊地位獲得減免關税等優惠,但是其一切行動仍在清政府的控制之下。1699年8月26日,英國東印度公司船隻“麥克爾斯菲爾德”(Macclesfield)號到達澳門,船上的商務員羅伯特·道格拉斯(Robert Donglas)上岸走了一圈。他描述澳門當時的情況説:

這個城市目前極端貧困,葡萄牙人雖有名義上的政府,但實際是中國人擁有主要權力,在港口關税的徵收上,葡萄牙船僅享到一些小小的優惠。(26)

海禁開放後,出洋貿易的中國商船及搭船出洋謀生的中國人數均不斷增多。據雍正五年(1727)浙閩總督高其倬奏報:

從前商船出洋之時,每船所報人數,連舵水、客商總計,多者不過七、八十人,少者六、七十人,其實每船皆私載二、三百人,到彼之後,照外多出之人俱存留不歸;更有一種嗜利船户,略載些須貨物,竟將游手之人偷載至四、五百之多,每人索銀八兩或十餘兩,載往彼處即行留住,此等人大約閩省居十之六、七,粵省與江浙等省居十之三、四。(27)

靖海將軍施琅亦曾奏報過類似情況:

船户劉仕明趕繒船一隻,給關票出口往呂宋,經紀其船甚少,所載貨無多,附搭人數共一百三十三名。(28)

大量百姓移居海外,當然引起清政府的恐懼,他們擔心如當年鄭成功那樣,在海外建立抗清基地,聚集反清隊伍。施琅在<論開海禁疏>中就道出了這種憂慮之心:

數省內地,積年貧窮,游手奸宄,實繁有徒,乘此開海,公行出入,恐至海外,誘結黨類,蓄毒釀禍。(……)如今販洋貿易船隻,無分大小,絡繹而發,隻數繁多,貲本有限,餉税無幾,且藉公行私,多載人民,深有可慮。(29)

這種恐懼心理對於康熙皇帝來説,更有過之而無不及,他擔心“海外有呂宋、噶喇吧等處,常留漢人,自明代以來有之,此即海賊之藪”,認為“留在彼處之人,不可不預為措置”。甚至對在福建、廣東沿海以及台灣一帶從事海運活動的人們亦深懷疑慮。他告諭大學士等:

往年由福建運米廣東,所僱民船三、四百隻,每隻約用三、四十人,通計即數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範;臺灣之人,時與呂宋地方人互相往來,亦須預為措置。(30)

當這種恐懼心理發展到高峰時,康熙則以“朕南巡過蘇州時,見船廠問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其餘悉賣在海外,帶銀而歸”,“張伯行曾奏,江浙之米多出海販賣,斯言未可盡信,然不可不為預防”為藉口,於康熙五十六年(1717)宣佈禁止南洋貿易:

凡商船照舊令往東洋貿易外,其南洋呂宋、噶喇吧等處,不許前往貿易。(31)

其實,康熙禁止南洋貿易的目的是不准那些到海外謀生的漢人回國,擔心他們返回故土有可能搞顛覆,與國內的反清勢力串通一氣,而不是真心要切斷與南洋的貿易聯繫。因此,他必須尋找一個特殊的出海口,既能對進出口船隻嚴加控制,又能多少維持與南洋的貿易。這個特殊的出海口當然非澳門莫屬,因為葡萄牙船隻及西洋各國船隻與中國商船不同,他們不好隨便夾帶漢人到海外各國貿易。於是,經兩廣總督楊琳的提議,清政府於康熙五十七年(1718)宣佈:

澳門夷船往南洋及內地商船往安南不在禁例,如有澳門夷人夾帶中國之人并內地商人偷往別國貿易者,查出仍照例治罪。(32)

這樣一來,澳門在對外貿易中的特殊地位與作用就顯得更加突出,尤其是規定:“入洋貿易人民,三年之內,准其回籍,其五十六年以後私去者,不得徇縱入口。”(33)那些懾於海禁威力不得不回國的漢人唯有搭乘葡萄牙船隻從澳門入口,如兩廣總督楊琳奏稱:康熙五十七年(1718),“香山澳門回棹夷船在柔佛國、噶喇吧陸續搭回漢人共三十九名,內廣東人十一名,福建人二十八名”;康熙五十八年(1719),“外國貿易住居漢人搭載澳門夷船回籍及合伙買船回籍者,本年共到十四起,男婦大小計五百九名口”;康熙五十九年(1720),“從澳門夷船搭回福建人四十一名,亦經咨回安插訖。”(34)可見此時澳門在對外貿易中,還起到了接受與安插從南洋回國漢人的特殊作用。

澳門不列於禁止南洋貿易之例,給澳門葡人提供了獨佔南洋貿易之利的大好時機。就拿與巴達維亞的貿易來説,大多數廣州商人因自己的船隻不准出海貿易,祇好租用葡船的貨艙到巴達維亞(35)。而葡人則乘機大量建造船隻,僅1718年在澳門注冊往巴達維亞的葡船就從9艘增加到23艘(36)。他們幾乎壟斷了當時廣州對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茶葉貿易。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中國商船沒有到來的情況下,祇好購買葡船載運來的茶葉,結果不僅數量遠遠達不到要求,而且價格猛增,如1718年購到的茶葉僅達董事會要求量的一半,每擔武夷茶須花費115-125荷元,比往年平均增價75%。據記載,自1717年海禁開始實施後,因中國商船不能駛往巴達維亞,當地茶葉的輸入量遽減,茶葉價格隨即上昇,到1721年達到每擔100.5兩白銀的高峰,相當於廣州價格的兩倍多。但至1722年康熙皇帝去世後,海禁有所放鬆,中國帆船又重新在巴達維亞露臉。據巴達維亞當局在3月31日報道,有兩艘中國船來自上海,兩艘來自東京,預計還有另外二至三艘將到來。於是,輸進巴達維亞的茶葉數量重新增多,價格隨即暴跌,1722年每擔僅值37.4兩,幾乎接近於廣州的價格。(37)由此可見,在禁止南洋貿易期間,清政府有意識地放開澳門這個出海口,以便能多少維持與南洋的貿易,并達到嚴格控制漢人進出國的目的,但從中漁利者卻是澳門葡人,連他們自己也不得不承認:

自1718年康熙下令禁止南洋貿易後,由澳門至馬尼拉和巴達維亞的船隻,出入頻繁,澳門關税達二萬兩。澳門市貿既盛,人口日增,自在意中。(38)

眼看葡人利用澳門不受禁止南洋貿易限制之機加速擴展自己的經濟實力,清政府擔心出現亂子,於雍正初年海禁有所放鬆之際抓緊制訂一些約束措施。如雍正二年(1724)兩廣總督孔毓珣奏日:

康熙五十六年定例,禁止南洋不許中國人貿易。澳門因係夷人,不禁,獨佔其利。近年每從外國買造船隻駕回,貿易船隻日多,恐致滋事。臣擬查其現有船隻仍聽貿易,定為額數,朽壞准修,此後不許添置,以杜其逐歲增多之勢。(39)

雍正三年(1725),兵部覆議後下令:

附居廣東澳門之西洋人所有出洋商船,每年出口時,將照赴沿海該管營汛掛號,守口官弁將船號、人數、姓名逐一驗明,申報督撫存案。如出口類帶違禁貨物,并將中國之人偷載出洋,守口官弁徇情踈縱者革職。至入口之時,亦將船號、人數、姓名逐一驗明,申報督撫存案。除頭目遇有事故,由該國發來更換者准其更換外,其無故前來者,不許夾帶人口及容留居住,若稽察不到,將守口及地方該管各官照失察例議處。(40)

上述情況説明,在禁止南洋貿易期間,澳門以其僻處海疆華夷雜處的特殊地位,被列於禁止範圍之外,成為內地通南洋的唯一口岸。留居那裡的葡人雖乘機壟斷了對南洋貿易,并藉以發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但為期不長。待海禁稍微放鬆後,清政府即又加緊對澳門進出口洋船的控制。故此時之澳門在對外貿易中,祇能是起到維持與南洋貿易,接納與安插在限期內從南洋回國漢人的作用而已。

清政府一向把對外貿易看作是對外國的一種“體恤”和“懷柔”,對來華貿易的外商採取限制政策。這種限制一般是通過澳門來實現,因澳門東西南三面瀕海,其北面陸路通香山縣城,其南面通萬山大洋,為各國商船進入廣州的必經之道。故清政府規定,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商人,每年春夏皆寓居澳門,至秋冬因進出口貨物須到省城與洋行交兑,始移住省城商館,其隨帶的家屬仍寄住澳門,不許攜帶進省。(41)為了加強對外商的管理,清政府於乾隆八年(1743)對澳門的行政機構作了較大的調整,即將肇慶府同知移駐前山寨,稽查進出口商船,兼管寓居澳門的外商,歸廣州府管轄;又將香山縣縣丞移駐澳門,專司百姓與洋人的訴訟,屬香山同知管轄,且配給把總二員、兵丁一百名,酌撥巡輯船隻,添建衙署、營房,鑄給印信。(42)

清政府這種種限制在外商看來,無疑是一種壓迫,一種人身侮辱。當時的英國東印度公司,正急於在廣州以外尋找一個新的通商口岸,以避開這些限制和粵海關各種附加税的橫徵暴斂。他們於乾隆二十年(1755)擅自派船到寧波貿易,得手之後,到廣州貿易的船隻則逐年減少。據記載乾隆十九年(1754)到廣州貿易的洋船27艘,乾隆二十年(1755)減為22艘,乾隆二十一年(1756)再減為15艘,乾隆二十二年(1757)僅有7艘而已。(43)貿易洋船的遞年減少意味著粵海關盈餘税銀亦遞年減收。因此,廣東官員對英商擅自到寧波貿易意見很大,要求朝廷出面進行干預。然而,對於乾隆皇帝來説,他首先考慮的不是貿易問題,而是自己的統治地位是否受到傷害,他擔心“將來赴浙之洋船日眾,則寧波又多一洋人市集之所,日久慮生他弊”(44),“浙民習俗易囂,洋商錯處必致滋事”(45)。於是,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諭令:

粵省地窄人稠,沿海居民大半藉洋船謀生,不獨洋行之二十六家而已,且虎門、黃埔在在設有官兵,較之寧波之可以揚帆直至者,形勢亦異,自以仍令赴粵貿易為正。本年來船雖已照上年則例辦理,而明歲赴浙之船,必當嚴行禁絕。

他要求兩廣總督楊應琚曉諭外商:

將來祇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准入浙江海口。(46)

并下令李侍堯,將此諭令行文遍諭英商。

自此之後,外商僅能限定在廣州一口貿易,原來的多口通商遂轉為獨口通商。

然而,英國東印度公司無視清政府的禁令,仍繼續派船到寧波,并指使洪任輝大使赴天津告狀,從而挑起了中英海外貿易史上著名的洪任輝事件。洪任輝事件經過審訊後,以將洪任輝押送澳門圈禁三年,期滿後驅逐回國,不准繼續在中國逗留而告終。通過此事件後,清政府更加強對外商的防範,把外商限制在澳門的做法被進一步強化。兩廣總督李侍堯於乾隆二十四年(1759)上奏的<防範外夷規條>中就寫道:

嗣後各夷商到粵,飭令行商將伊帶來貨物速行銷售,歸還原本,令其置貨,依期隨同原船回國。即間有因洋貨一時難於變賣,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粵東者,亦令諸夷商前往澳門居住,將貨交與行商,代為變售清楚,歸還價銀,下年務令順搭該國洋船歸棹。(47)

嘉慶十四年(1809),兩廣總督百齡認為該規條法久弊生,勢所不免,應根據當前形勢,相度機宜,因時立制,於是擬定了<民夷交易章程>。其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一、各國貨船到時,所帶護貨兵船,概不許擅入十字門及虎門各海口;二、各夷商銷貨歸本後,令其依期隨同原船歸國,不得在澳逗留,即有行久未清,止准酌留司事者一、二名,在澳住冬清理;三、將澳門西洋人現有房屋、户口查明造冊,不許再行添造;四、夷船到口,即令引水先報澳門同知,給予印照,注明引水船户姓名,由守口營弁驗照放行;五,夷商買辦,應令澳門同知就近選擇土著殷實之人,取具族長保鄰切結,始準承允,給予腰牌印照,在澳門者由該同知稽查。(48)

自此之後,澳門在清代前期對外貿易中作為廣州外港,起到安置外商,防止外商擾亂的作用遂被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在清政府監督之下,澳門遂成為各國商人與廣州貿易的基地,一切進口商船都必須在這裡僱傭引水和買辦,決定下一次的航行。外商在每個貿易季末,都從廣州商館回到澳門,在那裡等待下一個貿易季的到來,以便重新進入廣州。因此,居留澳門的外國人數,迅速增多,澳門藉此日漸繁盛起來。據葡萄牙史學家揚斯德特(A. Ljungstedt)在《葡萄牙人留居澳門史略》一書中的統計,1810年在澳門居住的外國僑民,除教士與軍人外,有4,049人(其中男1,172人,女1,846人;男奴僕425人,女奴僕606人);至1830年增至4,480人(其中男1,202人,女2,149人;男奴僕350人,女奴僕779人)。(49)不過,這種做法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外商悉回澳門住冬,轉向澳門葡萄牙人賃屋居住,葡萄牙人因之贏利甚多,加之享受免徵貨税諸優惠,“於是大西洋各國之過澳門者,眈眈而視,遂啟英吉利窺覬之端矣”(50)。另者,外商在澳門賃屋居住,外船至澳門時未經海關檢查,則將貨物運貯岸上,待出售時再行檢查與納税,因此,難免發生夾帶違禁貨物入口之事。據説鴉片最初就是通過葡萄牙人從果亞和達曼輸入澳門售賣的。(51)

綜上所述,清政府入主中原之後,因擔心移居國外的漢人與外國人互相勾結,共同反抗其統治,因生怕外商集結內地口岸,日久必致滋事,故急於尋找一個既能維持對外貿易,又能限制外商行動,使之不能隨便進入內地口岸的出海口。這個出海口當然是澳門最為理想,因澳門僻處海疆,為葡人留居之處,且東西南三面濱海,北面陸路通內地,南面通萬山大洋,扼各國商船進出廣州之要衝。故無論是清初的遷海,或者是康熙末年禁止南洋貿易,澳門都倖免於難,成為唯一免遷和准許通南洋的口岸。在當時的對外貿易中,澳門實際已成為廣州的外港,對廣州的對外貿易起到一種保護與中轉作用。清政府還將澳門作為限制外商活動的理想地點,規定外商須寓居澳門,等待貿易季開始後才移住省城商館,而其隨帶家屬仍須寄居澳門等等。至1757年限令廣州一口通商後,這種限制進一步被加強,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因此,澳門遂成為各國商人與廣州貿易的基地,起到了安置外商、限制外商活動的作用。這種做法,雖使澳門因居留外商人數迅速增多而日漸繁榮起來,但亦因此招致其他西方國家的窺覬,以及鴉片開臺在澳門販賣等弊端。

【註】

(1)J. B. Eames:The English in China,London,1974,pp.36-37.

(2)《清世祖實錄》卷三十三,順治四年八月丁丑。

(3)《硃批諭旨》第三冊,“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兩廣總督孔毓珣奏”。

(4)夏琳:《海紀輯要》。

(5)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地語·遷海>。

(6)陳澧:《香山縣志》卷二十二,<紀事>。

(7)浦廉一著,賴永祥譯:<清初遷界令考>,載《臺灣文獻》1995年第六卷第4期。

(8)尹源進:《元功垂範》卷下,引自鄭德華:<清初遷海時期澳門考略>,載《學術研究》1988年第4期。

(9)江日昇:《臺灣外紀》卷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頁241。

(10)韋慶遠:<論康熙時期從禁海到開海的政策演變>,載《中國人民大學報》1989年第3期。

(11)《廣東新語》卷二,<地語·澳門>。

(12)鄭德華:<清初遷海時期澳門考略>。

(13)李士禎:《撫粵政略》卷十,(議覆粵東增豁税餉疏>。

(14)《撫粵政略》卷三十二,<請除市舶澳門旱路税餉銀疏>。

(15)《臺灣外紀》卷十四,頁241。

(16)杜臻:《粵閩巡視紀略》卷中。

(17)梁廷枬:《粵海關志》卷五,<口岸一>。

(18)阮元:《廣東通志》卷一八○,<經政略二十三·市舶>。

(19)《粵海關志》卷六,<口岸二>。

(20)王之春:《國朝柔遠記》卷四。

(21)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頁368。

(22)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

(23)張甄陶:<制馭澳夷疏>,載《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九帙。

(24)王之春:《中外通商始末記》卷三。

(25)《硃批諭旨》第七冊,“雍正八年三月十七日署理廣東巡撫印務傅泰奏”。

(26)M. B. 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l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Clarendon,1926,Vol. I,pp.87-88.

(27)《硃批諭旨》第四十六冊,<雍正五年九月初九日浙閩總督高其倬等奏>。

(28)施琅:<海疆底定疏>,載《泉州府志》卷二十五<海防>。

(29)施琅:<論開海禁疏>,載《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十三,<兵政十四·海防上>。

(30)《清聖祖實錄》卷二七○,康熙五十五年十月辛亥、壬子。

(31)席裕福:《皇朝政典類纂》卷一一七<市易·藩部互市>。

(32)嵇璜:《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十三<市糴考二·市舶互市>。

(33)《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六月丁未。

(34)吕堅:<試述清康熙時期禁止與南洋貿易和華僑限期回國問題>,載《文獻》1986年第1期,。

(35) Leonard Blusse, Chinese Trade to Batavia in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ies, A Preliminary report.

(36) C. R. Boxer, Fidalgos in the Far East 1550-1770, The Hague, 1948, p. 211.

(37) Kristof Glamann, Dutch-Asiatic Trade 1620-1740, The Hague,1958, pp.217-218.

(38)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頁137。

(39)《硃批諭旨》第三冊,<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兩廣總督孔毓珣奏>。

(40)《粵海關志》卷十七,<禁令二>。

(41)故宮博物院:《史料旬刊》第九期,<道光朝外洋通商案·慶保等摺>。

(42)《清高宗實錄》卷二○四,乾隆八年十一月辛卯。

(43)《史料旬刊》第三期,<廣東巡撫託思多奏覆乾隆二十二年粵海關税收短少摺>。

(44)《清高宗實錄》卷五二二,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乙已。

(45)《清高宗實錄》卷五三○,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庚子。

(46)《清高宗實錄》卷五五○,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

(47)《史料旬刊》第九期,<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李侍堯摺三>。

(48)《史料旬刊》第三期,<軍機處奏片五>。

(49)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三聯書店1957年版,頁50-51。

(50)夏燮:《中西紀事》卷一,<通番之始>。

(51)馬士、宓亨利:《遠東國際關係史》上冊,商務印書館1975年版,頁92。

*李金明,廈門大學南洋研究院教授、歷史學博士,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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