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康熙初年的澳門遷界及兩廣總督盧興祖澳門詐賄案
清檔《刑部殘題本》研究

湯開建

順治十八年(1661),清廷接納鄭成功叛將黃梧建議,頒令於江、浙、閩、粵沿海諸省展開全面遷界,“盡遷其民入內地斥為空壤,劃地為界,仍厲其禁,犯者坐死”(1)。康熙元年(1662)二月,廣東地區的遷界工作正式展開,“歲壬寅二月,忽有遷民之令,滿洲科爾坤、介山二大人者,親行邊徼,令濱海民悉徙內地五十里,以絕接濟台灣之患”(2)。香山地區的遷界也是康熙元年開始實行。康熙《香山縣志》載:“康熙元年奉遷,除去口贰百壹拾捌。”“康熙元年奉遷,去田壹千壹百捌拾頃零壹拾畝零壹分伍釐壹毫叁絲贰忽五微。”(3)澳門屬於香山縣轄,香山沿海“黃梁都沙尾、北山、奇獨澳、黃旗角、潭洲諸鄉皆遷”,就連路環島居人亦遷(4),澳門內遷,亦屬當然之事。

然而,澳門卻奇跡般地保存下來,這一塊自明中葉以來即成為葡萄牙紳士們居留地的小半島卻安然無恙免罹遷界之禍。這裡面究竟是甚麼原因? 具有甚麼樣的特殊背景? 在清朝國史和所有正史中均無一字交待,西文資料對此事亦無確鑿證明的記錄,故導致研究者們的種種推測。近日細讀清檔《刑部殘題本》,發現了兩廣總督盧興祖就澳門遷界之事向澳葡詐賄鉅額銀兩一案。清檔關於此案的詳細記載不僅可以披露一直未被國人知曉的清初澳門特大詐賄案及兩廣總督盧興祖死亡之謎,而且有助於我們認識在清王朝屢次厲令全面遷界的運動中澳門得以免遷的真正原因。

清檔《刑部殘題本》原文

清檔《刑部殘題本》共有三件,原檔均為殘件,全部收錄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已編下冊第六本中。現將原文全部移錄如下,標點為作者所加。

 

第一件

〔上缺〕如何隱瞞等語。查〔缺十一個字〕詐銀物之處并無確據,而〔缺八個字〕,干證及過付之人俱供沒有。揆此,盧興祖此柒款貪詐要銀之處是虛,據此無容議。

據知縣姚啟聖口供:總督盧興祖差我追要入官伍船貨物去來,我同詹其禎等到澳去,叫鬼子唩嚟哆等,説將伍船入官貨物收了給我。唩嚟哆等向我們説,伍船貨物所到之年,我們就送總督銀壹萬叁千兩,將貨物退給我們賣訖。若要賠補入官貨物,商人所買舊貨物因禁截住在此,你們拾分之內抽取肆分,給予商人陸分,及告訴總督,將我們仍著在澳住著,并叫海上貿易,若如此,我們給銀贰拾萬。説時,我將澳人給總督壹萬叁千兩銀子之處未敢告訴,其餘情俱告訴總督。時總督説,我將此事啟奏,若准行,要銀貳拾萬,准行不准行,為啟奏情由,必要銀伍萬兩。其先買貨物拾分內抽取肆分,也好即行。因此,我告訴總督,商人程之復、李之鳳等,你們澳裡若有所買舊貨物取去,拾分之內抽取肆分入官。如此告訴李之鳳等,先往澳去,我後去了,將商人所買物件俱抽取肆分,奉有不叫澳人遷移之旨。總督差伊家人師泰、陳得功并商人李之鳳,叫我同到澳去,向澳人要貳拾萬銀子。如此説了,我帶此叁人到澳去,向澳人説,不叫你們遷移住了,拿貳拾萬銀子來。澳人説,若叫海上貿易,得給貳拾萬銀子,不叫貿易,那裡得貳拾萬銀子給,説定,共給銀拾萬兩。先給師泰銀壹千肆百兩,給陳得功銀貳千陸百兩,買了珍珠珊瑚、佛頭珊瑚樹,大小珊瑚素珠送與總督,其壹千兩銀子交與劉益進,再有贰千陸百兩銀子叫給總督,曾交與王慶呂。我帶領眾商人出所禁之界,非係我私到澳貿易等語,官貨物,明知總督推與澳人賣了得銀,而又借稱運取官貨物,帶領眾商人出所禁之界,到澳去將商人買的貨物拾分內抽取肆分,不入官貨物反將賣得之價送與總督。同師泰等到澳去向彝人説過,不叫你們遷移住了,要貳拾萬兩銀子,將柒千陸百兩要了給與師泰、陳得功、劉益進、王慶呂,送與總督。揆此,總督盧興祖詐取澳人銀貨等物,俱係姚啟聖伊身承當,做與心腹之人而行。

其據姚啟聖口供,因入官之貨物不足,與詹其禎商量,帶了磁器賣與鬼子,所得之物,賠補入官貨物,差家人同程啟文叫裝了磁器帶來,因此將伍百伍拾兩銀子買的磁器未曾裝完船上,總督差人拿住等語。你係現任職官總督,借稱官貨物買了磁器,出所禁之界,私到澳去要賣,希圖得利而行。知縣姚啟聖雖未與彭襄等盟誓焚表結拜兄弟,但要拜了兄弟,互相看管,扶助貧窮,曾寫過書。姚啟聖係職官,反帶領總督家人并商人出入嚴禁之界,將商人所買貨物拾分內抽取肆分,俱係伊身承當而行,又將澳彝人所給銀物帶來送與總督。據此,姚啟聖照依出界律斬,事在康熙陸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赦前免罪,仍行革職,永不敘用。

據姚啟聖家人李成蛟、盧應鳳、張翼春、劉忠、張進忠、徐珍、施國寶、賈良材、張鳳口供,我們同主姚啟聖到澳去運取官貨是實,非係私出貿易而行等語。李成蛟等雖未私出到澳貿易,跟隨伊主姚啟聖出所禁之界而行。據此,李成蛟等照出界例斬。據照磨詹其禎口供,我同姚啟聖到澳去,將商人所買貨物拾分內抽取肆分,并要賠補官貨物,同姚啟聖商量是實,我不曾管,賒了磁器拿來要賣,將官貨物賠完之日,將磁器之價同還,如此説來等語。

據姚啟聖口供,我同詹其禎商量,帶了磁器賣與鬼子,所得之物要賠補官貨物等語,詹其禎雖稱姚啟聖告訴總督,將商人去澳貿易拾分內抽取肆分,賠補官物之處我不知道等語。帶領眾商人出所禁之界到澳去,拾分內抽取肆分,又同姚啟聖賒了磁器帶到澳要賣俱是真。據此,詹其禎照出界例斬。

據商人程萬里、吳培宇、黃拔華、方玉、李啟、程之復、程啟文、胡六口供,我們怎敢私出所禁之界貿易去,知縣姚啟聖告訴總督之言,今往澳裡裝彝人入官之貨物去,商人乘此便去貿易,拾分內抽取肆分。如此傳了,以致我們帶了銀子去時,查口之人搜查時將銀藏了出去,到澳買了檀香、胡椒等物帶來等語。你既信姚啟聖説總督之言傳了去,又揆出口時將所帶之銀藏了出去。明知禁止,與姚啟聖夥了同謀,違法貿易而行。據李之鳳口供,因姚啟聖傳了帶銀去時查口之人搜查時將銀藏了出去,到澳買了檀香、胡椒等物帶來等語。既信姚啟聖所傳之言而去,又揆出口時將銀藏了出去。明知禁止,與姚啟聖同謀,違法貿易而行。其總督差去時,同徐忠、潘鼎臣到澳去,向鬼子等將哆囉絨、伽楠香、珊瑚樹等物折銀柒千兩,要了交與潘鼎臣,送與總督。又同姚啟聖到澳去要銀貳拾萬。據沈獻明口供,李之鳳説你識貨物,我往澳去,你與我同去帶去,此去來并無貨物帶去帶來等語,同李之鳳出所禁之界,到澳貿易而行。程萬里等雖稱因官船去了等語,明知永行嚴禁之界,就信姚啟聖之言,雖貪利同謀出界到澳貿易而行。據此,程萬里、吳培宇、黃拔華、方玉、李啟、程之復、程啟文、胡六、李之鳳、沈獻明俱照出界例斬。查事俱在康熙陸年拾壹月贰拾陸日赦前,均應免罪。唐鳳鳴、譚守仁、吳宴官已經物,故無容議,伊等現在新舊私貨物所賣之價并抽取肆分之貨物一并俱照追入官,詹其禎仍革職。

據守備丘如嵩口供,我奉總督差行,查伍隻船到澳去,將澳人所給壹萬叁千兩銀子,我拿來送與總督。又給我降香、毯子、銀盃、緞子等物,我收了。其我向譚守仁、王位中説,審你們時,我必取口供,如此説了,伊等給我貳百肆拾兩銀子,我收了是實,俱自行招認。據師泰口供,我奉我主子盧興祖到澳裡要貳拾萬銀子去,將壹千叁百銀子買了珍珠、珊瑚、佛頭帶來給與主子,我收了壹百銀子是實,自行招認。據部內給守備劄付陳得功口供,我奉總督差,同師泰到澳要贰拾萬銀子去,將珊瑚樹伍株、大小珊瑚素珠拾捌掛折算銀贰千陸百兩,帶來交給總督時,叫我暫且收著。其奉總督差查鹽戶去,李大義等説,我勞苦給銀壹千貳百兩,我收了是實,自行招認。據潘鼎臣口供,我奉總督差,同李之鳳等到澳裡去,將彝人折算柒千兩銀子的貨物帶來交與江大受,送與總督是實,其拿譚守仁去時要壹百兩銀子是實,俱自行招認。據此,丘如嵩、師泰、陳得功、潘鼎臣因出所禁之界,俱照出界例斬。事亦在赦前,相應免罪,所得銀物照追入官,將丘如嵩、陳得功等守備劄付追出,永不敘用。

據商人黃〔王〕慶呂口供,知縣姚啟聖給我贰千陸百兩銀子交給總督,時我將銀交與江廷謨送與總督是實等語。據劉益進口供,姚啟聖送與我壹千兩銀子,我接了收著來,江大受家人從我陸續將壹千兩銀子拿去買了緞子、鐵絲等物,説送與總督拿去是實等語。據胡宗學口供,我同潘鼎臣等去拿譚守仁時,譚守仁之弟譚守禮給我銀壹百兩,我收了是實,自行招認。據馬成龍口供,我同潘鼎臣等同拿譚守仁去時,譚守禮給我贰拾肆兩銀子,我收了是實,自行招認。據總督書手陳日生口供,江大受將壹千兩銀子説係商人李啟、鄭先德給的,如此説了給我,我收了是實,自行招認。據此,王慶呂、劉益進、胡宗學、馬成龍、陳日生俱合依過付之人,與受財人同罪例,俱分別擬罪。事在赦前,應免罪,所得之銀,俱追照入官。將鹽商給陳日生之壹千兩銀子,將江大受獲日查議。

據何方虎家人李進伯口供,我拿我主何方虎銀贰千兩,買了緞子,要帶到肇慶、新會、順德等處貿易來。我伙計唐鳳鳴向我説,緞子在此處賣不得價,聞知往澳取官貨物去,緞子暫收在我家,候趁取官物時,我們同去到澳貿易。如此説來,我放在我伙計唐鳳鳴家來,不知何人之言查界章京將緞子查看,無有情由,給還與我後,總督又差人將拾柒櫃子收去。此內有我的緞子捌櫃,計叁百有餘,其餘玖櫃,俱係我伙計唐鳳嗚之〔下缺〕

 

第二件

〔上缺〕變賣等語到臣。臣雖原奉有安插澳彝係口撫職掌之旨,但海禁森嚴,不敢不行攔阻,批令該縣再詳,總督必當請旨而行。後督臣柒月終自潮回省,見有臣批捌月初柒日方行,具題不蒙俞允,從此官民理當遵守。忽於本年捌月初捌日,據督臣移札內云,拿獲違禁船隻李啟祥等,報有臣下人譚守仁,程萬里、王位中叁人,行府拿審。臣查譚守仁、王位中現在省城,程萬里未曾拿住。臣以情事重大,不便久待,隨將譚守仁、王位中先發總督收審,俟拏到程萬里再送去。後該臣竊思,邊禁森嚴之時,何忽有此蔑法妄行之事,驚悚之極,反復以思。續於拾捌日將程萬里鎖拿回省,臣細加審問。

據程萬里供:小的一向守法,因南海縣縣丞張元台是姑表親戚,他管市舶司,奉差下澳,叫小的跟隨他去。香山姚知縣説,奉總督明示,趁今往澳裝入官的彝貨,准商人跟去買貨,祇要肆陸抽分。小的因順便往澳門,故此,各處湊了些本錢向姚知縣説明買些貨,姚知縣給我壹張印信硃標的票子。往澳裡去的客商也多,小的多不認得,祇認得吳培宇、黃拔華、程啟文、方玉、李啟這幾個人,還有總督大老爺的管家師泰,渾名師破頭,旗鼓陳勳宇,官商程之復、李之鳳,這肆個人小的都認得,他們買的都是細貨,有好幾個大皮箱裝著,另外還有檀香、胡椒、魚翅、荳蔻、木香、兒茶,不知道多少。姚知縣、詹照磨、張縣丞、谷吏目當時同去,後又同回來,口子上并不攔阻,都是知道來歷的。把客貨抽分明白了才許裝來上店等情。到臣當經問明住址,分差捕拿吳培宇、黃拔華、程啟文去,後據拿到吳培宇前來。

據吳培宇供,小的係福建人,住在香山烏石村,耕種糊口,本年潤四月貳拾伍日,有香山縣姚爺往澳追取入官貨物。姚爺出示招商,各商有舊貨在澳的肆陸抽分,現買新貨的加叁抽分,代裝來省。彼時,各商思疑,姚爺當眾人分付回明總督大老爺,眾商人才肯承領。小的裝貨壹船,係檀香、胡椒等物。送單姚爺,除抽分外,秤驗下船,現有抽點印票存據。詹照磨押船到省,分與各人領回,路上守口官兵盤詰,俱係姚爺説明等情。又供,小的船壹隻是香山一六渡,別的船隻係姚爺分撥與眾人,小的不在跟前。其餘外江人多都是李伯明帶領,小的認不得,祇認得李伯明是總督老爺官商。各船貨物都是姚知縣、李伯明執掌,小的不敢問他等情。

又據拿到方玉、李啟前來。據方玉供,小的原領主子譚守仁本錢,先年在澳買了些檳榔、黑鉛、胡椒、檀香,因禁了海,不曾裝進來,小的也不指望了。今年肆月裡,香山姚知縣説,奉總督老爺明示,但凡客商,不論換新貨裝舊貨,都許人去,祇要肆陸抽分。小的是個小人,不知就裡,因此就跟了去。又見肆個官押了船同我們去,姚知縣壹個,詹照磨壹個,張縣丞壹個,谷吏目壹個,還是他肆個官押船回來。回來的時候,詹照磨先把貨抽分明白了,才許裝貨到省城,搬上房子。現有姚知縣印信硃票抽點單子為證,不是小的私自去的,還有總督的大管家師泰、旗鼓陳勳宇、官商程之復、李之鳳,都是往澳裏去的。這肆個人裝的都是檀香、胡椒、珍珠、珊瑚珠、牛黃、冰片、翠毛、多羅絨,這些好貨那個不知道。他們後來柒月初頭還同姚知縣坐了好幾個船,又去了一遭等情。隨審李啟口供相同。

又據拿到程炳即船啟文前來。據程啟文供,本年肆月裡,因姚知縣説奉總督面論招商,各商人搬回舊貨的,每拾石抽肆石,買新貨的每拾石抽壹石,賣貨鬼子每拾石抽叁石也,湊成肆陸之數。都是姚知縣擔承,詹照磨設立公案,照數抽分,才許上船等情。

據吳培宇遞出黏單抽點印票伍張,方玉、李啟遞出吳宴黏單抽點印票壹張,程萬里遞出程方玉印票壹張。問票子共有多少。據供,商人也多,給的票子也多,有壹個人壹張票的,有幾個號頭合壹張票的。臣念各犯所供有總督管家旗鼓等語,總督大人豈有遣人出界之理。事屬駭聞,恐係謊供。據程萬里、方玉等堅稱,總督差人往澳是實。隨經差官前詣水師提督密行查問,現有把總阮玉報稱,柒月初柒日,香山姚知縣坐船壹隻、撫目蘇昌拾櫓船壹隻、槳船壹隻,梁敬義漿船壹隻,又兩廣部院差官陳得功、師泰等坐船貳隻,俱經過橫石磯口子往香山去等情。

又據拿到黃拔華前來。據黃拔華供,小的係福建人,本年潤肆月拾捌日香山縣姚爺分付各商説,奉總督〔下缺〕

 

第三件

〔上缺〕哆囉羢蟲蛀不是好的,給〔缺八字〕問姚啟聖。據陳得功口供,給我〔缺六字〕我給回姚啟聖,給姚啟聖回鬼子等語。

□□□稱,陳得功壹百兩銀子説是師泰給的,給我時我給回鬼子是實等情。

審問總督盧興祖。據知縣姚啟聖口供,叫澳人不遷移住著,要銀貳拾萬兩,住與不住,啟奏要銀伍萬兩,如此説定。奉旨不叫遷移,仍住在此,差你標下陳得功、家人師泰去要所説之銀。同姚啟聖到澳去,將珊瑚樹伍株,有琥珀佛頭的大珊瑚素珠壹掛,小珊瑚素珠拾柒掛交與陳得功送去,銀子壹千叁百兩,交與師泰送去等語。此事是何情由? 供稱,奉有叫澳內地遷移之旨,壹日,王差伊標下佐領劉炳到我跟前來説,澳人向遷移去的人説,不叫遷移,并叫海上貿易,給銀貳拾萬。告訴時我説聽見了,且慢慢定奪。後我具題請〔下缺〕(5)

盧興祖澳門詐賄案之背景

上述三件清刑部殘檔均未具明時間,但據內中文字,可斷此檔應在康熙六年(1667)十一月之後。刑部檔中涉及的主要兩名案犯,一是兩廣總督盧興祖,一是香山知縣姚啟聖。據上引檔文透漏,澳門葡人為了免遷界之苦并獲海上貿易權,於康熙遷海令執行最嚴厲之時,向兩廣總督盧興祖許賄白銀20萬兩,并查實為確實受賄。這應是清朝初年發生的一極為罕見的大案。但是,關於此案,目前保存的漢文文獻中,除上述三件檔案外,在其他國史、會典及方志中竟不著一字,實為咄咄怪事。

先看盧興祖的有關背景資料,《清史稿》、《清史列傳》、《清代七百名人傳》均無盧興祖傳,《碑傳集》及《續編》、《三編》亦無其傳,清以後的幾部《廣東通志》亦無其傳,清以後的幾部《廣東通志》亦不設盧興祖傳,其事蹟唯《清國史》有載。《清國史》卷二七<盧興祖列傳>載:

盧興祖,漢軍鑲白旗人。(順治)十八年,擢廣東巡撫。〔……〕康熙四年二月遷廣東總督。〔……〕尋裁廣西總督,命興祖兼制。〔……〕六年九月,因盗劫案日多,興祖自陳乞罷,斥疏下部議,尋議興祖不能屏息盗賊,應革任。從之。十一月卒。(6)

從唯一的盧興祖傳看,盧氏是因為不能屏息盜賊而被革職,并且在革職後兩個月去世,如何去世,傳中并無交待。

查《清實錄》,盧興祖是康熙四年二月癸未陞任廣東總督,康熙六年革職。《清聖祖康熙實錄》卷二四載:

〔康熙六年〕十一月戊午,廣東廣西總督盧興祖、廣東巡撫王來任,自陳不職,并革任。(7)

《實錄》所載則更含混,根本不提因何事被革職,更不提盧興祖之死。盧興祖九月上疏請辭,到十一月十八日才批覆革職,而前引《清國史》稱盧興祖死於十一月,那就是説接到被革職的消息後不久即死去。

關於盧興祖之死,西文有些資料可為補充。Montalto de Jesus:《Macau Histórico》這樣記述:

皇帝得知廣東總督為一己私利默許對外貿易後,意味深長地賜給他一條絲帶,總督自殺,其一百多名屬下均被處死。(8)

參閲了當時多種原始文件(包括路易斯·德·伽馬神父及當時議事會文件)的美國學者J. E. Jr. Wills則稱:

1668年1月9日,盧興祖在獄中自殺,極可能他已獲悉自己被判處死刑。姚啟聖去職,和商人們被科以重罰,損失慘重。盧自殺那天,他們的重罪皆被赦免。(9)

盧被革職是康熙六年十一月戊午(即十四日),也就是陽曆1668年1月1日,Wills所稱1668年1月9日自殺,則在農曆康熙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與《清國史》盧傳中“十一月卒”相合。

澳門詐賄案之另一主角姚啟聖則更複雜,姚氏為康熙時襄助平定台灣的著名功臣,故諸書均列其傳。《清國史》卷六二<姚啟聖列傳>:

姚啟聖。〔……〕康熙二年舉人,授廣東香山知縣,八〔當為六之誤〕年,以擅開海禁故罷任。(10)

《清史稿》卷二六○<姚啟聖傳>載:

姚啟聖,字熙止。〔……〕舉康熙二年八旗鄉試第一,授廣東香山知縣。前政負課數萬,繫獄。啟聖牒大府,悉為代償。尋以擅開海禁,被劾奪官。(11)

《居業堂文集》卷五<姚少保傳>記載此事則比較詳細:

姚少保啟聖,〔……〕康熙二年癸卯,旗下開科,公舉第一,授廣東香山縣知縣。〔……〕公初至香山,澳門賊霍侶成弄兵,太吏不能制。公以計擒之。復叛,又率奇兵縛以歸,海始靖。而督撫忌公才,顧以通海劾公,將置公死。公夜見平南王,以危語動之,王上疏白其枉。督撫皆自殺,而公罷官。(12)

全祖望所撰<姚公神道第二碑銘>所載亦大致相同:

康熙二年,〔……〕遂知香山縣。甫下車,澳門賊霍侶成披倡甚,督撫不能制,公以計擒之。俄而逃去,公又以兵縛之,澳門始平。論功應得上賞,督撫惡之,反以通海誣之,且將置之死。公夜見平南王尚可喜而訴之。可喜上疏言其枉,督撫皆以是自殺,而公亦罷官客粤中。(13)

袁枚<福建總督太子少保姚公傳>載:

公姓姚,〔……〕舉康熙二年鄉誠,宰廣東香山縣。明末,廣東寇災,民税不登,知縣坐負課繫獄者七人。公嘆曰:明年,增吾為八矣。乃張樂置酒,出七人於獄,痛飲之,為辦裝遣歸,而牒大府云:七令名下應追金十七萬,已於某月日收庫訖。督撫驚,疑公鉅富,代償帑行善;而不知公故寒士,實未辦作何償也。居亡何,三藩反,天子命康親王南征。公謂其友吳興詐曰:我賈禍大,非佐王立奇功不得脱,欲説王,非子不可。(14)

這裡又透漏一個背景,即香山知縣姚啟聖與廣東督撫(督為盧興祖,撫為王來任)之關係。

康熙二年(1663),姚啟聖出任香山縣令,當時,澳門附近出現了一股以霍侶成為首的反清勢力,即上引文所稱之“澳門賊”。這股“澳門賊”究竟是一支甚麼性質的隊伍,上引傳文均無交待。據《清聖祖康熙實錄》卷十五載:

(康熙四年)四月丙子,廣東總督盧崇峻疏報,香山縣知縣姚啟聖招撫蜑寇黃起德等共四千餘人。(15)

可知,霍侶成這股“澳門賊”實際上是居住於澳門水域(包括氹仔、路環、十字門及澳門內港)的蜑民。這次招撫的澳門蜑民達四千餘人,當即是在抓捕其首領霍侶成後,而招撫其部屬。也就是説,大約至康熙四年四月之時,這股以霍侶成為首的“澳門賊”即已被姚啟聖平息。這股“澳門賊”其勢力一度是很大的,當時連廣東督撫都“不能制”。而姚啟聖上任兩年,就將其消滅,“督撫忌公才”(16),姚氏的才幹遭到了盧興祖及王來任的妒忌,遂導致雙方構怨。這是盧興祖澳門詐賄案的第一個背景。

第二個背景是清初以來香山縣對清廷賦税的拖欠。明末以來,廣東連年構兵,戰爭不斷,嚴重影響了當地農業生產,農民交不起國家賦税已成不爭的事實,香山地區“民税不登”,姚啟聖之前已有七任知縣“坐負課繫獄”(17)。<清國史·盧崇峻傳>對廣東欠税情況有詳細記載:

崇峻以廣東連歲用兵,請蠲康熙四年以前逋賦。奉旨,順治十八年以前拖欠錢糧已須赦盡行蠲免,今盧崇峻復將康熙四年以前積欠請蠲。徇情於下,殊為不合,著嚴飭行。(18)

香山縣的欠税情況就更為嚴重,香山縣歸屬清王朝當不會早於順治七年(1650)(19),而至康熙二年(1663)時,香山就有七位知縣“坐負課繫獄”,所負課税額達17萬。姚啟聖上任後,香山地區正雷厲風行地執行中央的遷界令,很顯然,要完成國家對香山地區所徵課税依然是一個極嚴峻的問題。有甚麼辦法來完成清廷對香山所徵收的課税呢? 唯一的辦法就是下澳通商,下澳通商不僅能完成他本人任內國家徵税任務,而且還可以解救前面七位“繫獄”的香山縣令。然而,“下澳通商”是直接違犯清廷之大禁的。康熙四年四月,清廷還頒令:

如借端在海貿易,通賊妄行,地方保甲隱匿不首者,照例處絞。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謀論,處斬。(20)

姚啟聖乃一頗具俠肝義膽之士,性情豪蕩,為了解救七位已經“繫獄”的縣令,他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將七位縣令全部釋放,并聲稱“七令名下應追金十七萬”已經交納入庫。(21)為了填補這十七萬兩負課税,姚氏決定“擅開為禁”下澳通商,并且提高抽分比例,將過去徵收商税“十分抽二”改為“四六抽分”:

姚知縣説,奉總督面諭招商,各商人搬回舊貨的,每拾石抽肆石,買新貨的,每拾石抽壹石,賣貨鬼子,每拾石抽三石也,湊成肆陸之數。(22)

姚氏企圖以這種辦法來解決香山地區的欠税問題。這應是盧興祖澳門詐賄案的第二個背景。

第三個背景是康熙元年遷界禁海令下達後澳門葡人已陷入極度的困境之中。關於澳門遷界問題十分複雜,很多學者都認為康熙初年的遷界令,是包括澳門在內的,之所以免遷,主要是由於當時的耶穌會士湯若望在京城的斡旋,使澳門葡人免去了這一遷徏的災難。Anders Ljungstedt稱:

康熙帝於1662年下令,所有沿海臣民必須棄室內徏30華里,禁止一切船隻下海,違者處極刑。(……)因湯若望的活動,康熙允許澳民免於內遷,但禁海仍舊。(23)

Montalto de Jesus更言:

1662年,朝廷頒佈遷海令,沿海居民盡數內遷30里,暫停所有貿易和航海,違者處死。此刻,澳門地位岌岌可危。根據該法令,中國居民悉已內遷,但仍不能滿足清朝迫切的防範需要。他們提出,葡萄牙人亦應守此禁令,澳門的防禦工事須夷為平地,以免落入鄭成功之手。要不是當時在北京頗得賞識的耶穌會士湯若望從中斡旋,該殖民地很可能亦不復存在。(24)

Ljungstadt與Jesus關於澳門免遷是湯若望從中斡旋的結果甚令人懷疑。遷界令康熙元年正式頒佈,而從順治十七年開始,湯若望在宮中已失勢。順治十四年(1567)監官吳明煊首先劾若望,順治十七年(1660)楊光先再劾若望;康熙元年(1662)楊光先又撰<闢邪論>,向耶穌會士大舉進攻;康熙三年(1644)七月,楊光先上疏參若望,八月受審,十月再審,并被判處死刑。後雖然沒處死,但一直繫獄,至康熙五年出獄,然在當年八月即病逝。(25)在這種情況下,湯若望當時能否在宮中活動為澳門葡人免遷求情,這是很難想象的一件事。此其一。

其二,事實上強迫澳門葡人遷入內地真正執行是在1666-1667年間,而湯若望於1666年8月即已逝世。我們看看施白蒂的記載:

1666年,一支中國艦隊出現在澳門,共60艘軍艦,載6,000名士兵,強迫葡方船撤離,或將其焚燬。(……)1667年2月15日,香山知縣敦促澳門市執行北京下達的遷海旨令,但承諾如果澳門交納25萬兩白銀,他將設法重開通商。(……)1667年3月31日,廣東來函説,鑒於與清軍為敵的海盜鄭成功的襲擊,皇帝下令沿海居民遷往內地,廣東總督已下令派遣小船來澳,把市民及其財物遷至內地。(……)1667年4月7日,前山寨官吏通告澳門居民,命令他們準備行李,準備遷往廣東,已經在那裡為他們選好住地。但是必須先往香山鎮集中,在那裡等候船隻運送。(26)

美國學者J. E. Jr. Wills在他的著作中公佈了大量葡文檔案,其中稱:

(1666年)11月初,一支60至70艘戰艦的船隊抵達澳門周圍水域,載水兵5、6千人,澳人十分恐慌,澳門政府派人送去禮物,遭到謝絕,并下令葡船或馬上離澳,或全部焚燬。(……)11月14-15日夜行動,焚燬帆船4艘,舢板3艘,另外還將一艘沉於海中。清朝官員要求將全部船隻焚燬,船東們以1,500兩白銀疏通,遂獲免。(……)(1667年)3月21日,清政府開始在廣州張貼告示并送往澳門,澳門居民即刻遷往內地,勿得拖延,已於內地準備一地俾予他們居住。(27)

很清楚,施白蒂及Wills利用的葡文檔案已告訴我們,澳門居民遷往內地的命令正式執行是在1666年底之時,而這時湯若望已經死去,這就可以證明,澳門之最後免遷并不是由於湯若望的努力,而是另有原因。

清政府的禁海令下達後,不僅在海上對澳門進行封鎖,禁止中國居民出海貿易,“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口”(28);陸上則“於橫石磯立一口子,食糧米計口而授,每幾日放一關,其一切用物,皆藉奉禁稽查,留難勒擾,不許出”(29)。澳門葡人在清政府這樣海陸兩方面的嚴厲查禁之下,“斷絕往來生業,坐食致困,愁苦難言”(30)。特別是1666年11月份以來,清廷戰艦六七十艘載水兵五六千對澳門進行全面包圍,同時還徹底關閉了關閘,禁止糧食運進澳門。這樣,整個澳門完全處於極度的貧困與饑餓之中。拿佛雷特(P. F Navenete)甚至寫道:“近年來許多女人以自己的肉體換取異敎徒的麵包。”由於貧困與饑餓,澳門葡人甚至建議果阿總督“永遠放棄澳門”(31)。這就是盧興祖澳門詐賄案的第三個背景。

盧興祖澳門詐賄案的全過程

表明上述三個背景之後,我們再來看兩廣總督盧興祖澳門詐賄案就比較容易瞭解其本末原委了。

為了解決順治以來香山縣拖欠國家賦税問題,縣令姚啟聖決定違禁下澳貿易通商,因為這是當時唯一能解決香山“負課數萬”的問題,不然,也祇能像前幾任縣令一樣入獄。這是香山縣方面的想法與考慮。

澳門方面,由於清王朝的不斷禁海,而且從順治以來到康熙以降,越來越嚴厲,導致澳門葡人無法展開對外貿易。馬士(H. B Morse)稱:

從1662年起,有整整兩年時間,在澳葡萄牙人不能進行任何貿易。到1664年夏,有15艘裝備精良的葡萄牙船和4艘暹羅國王的船被迫停泊於澳門的港湾之內,任憑狂風濁浪的摧折、腐蝕。它們的主人不敢將它們稍稍移動,以免受到清朝官吏的嚴懲。(32)

澳門葡人本以出海貿易維生,數年時間不能展開任何貿易,無疑給他們的生存帶來了極大的威脅,以致出現“眾多的居民還忍饑挨餓”,“許多女人以自己的肉體換取異敎徒的麵包”(33)的極度貧困局面。在這種情況下,澳葡方面強烈希望清廷開放海禁,啟開關閘,并向香山方面暗示,願意付出一定的報酬來獲得上述一切。

香山與澳門方面的思路是完全一拍即合的,而這時的兩廣總督盧興祖則想趁機敲榨澳門一筆。這一點在明代檔案和Wills等人的著作中均有記載。

Wills書稱:

1665年11月底,姚啟聖及李將軍給澳門帶來總督的一個極為大膽的提議,如澳門出10萬兩銀子的酬勞,他願為澳門取得重開海禁的朝廷允諾。葡人認為,包括他們已付出的款項(每艘船2,000兩及已在身邊每隻船的丈抽之費),為獲得恢復海上貿易的允諾,他們約須付出15萬兩白銀。姚、李稱,10萬兩中的7萬兩可在開海貿易時支付,其它3萬兩則需先付(類似的情形,清朝官員曾向荷蘭人解釋,為進行一系列直至北京的必要行賄,他們必須先有現金)。葡人手頭無這筆鉅款,但他們送值12,000-15,000兩銀子的物品作為抵押,保證會支付那3萬兩。(34)

Jesus書稱:

1665年11月4日,議事會、兵頭、全體敎士和當地名流聚商支付一筆鉅款,使澳門免於清朝官員令人棘手的制約貿易的措施實行。(……)香山縣令入澳後的一席話使他們醒悟,除了已經答應付出的登陸費和售物的所得税,縣令還要澳門再付12萬兩銀子,其中4萬兩上交朝廷,餘下由廣東地方大吏留用。(……)議事會決定請求減少該款數目,在另一次大會上,同一議員宣稱,已盡了各種努力,結果數目減至128,400兩,包括已答應付出的卸貨費。(35)

施白蒂書稱:

早在1665年,中國官吏已經要求交納5千兩白銀才准我們通航,而到1666年,該金額提高到15萬兩,其中3萬兩必須立即繳付。因為澳門沒有資金,就以禮品支付。(36)

前引《刑部殘題本》是這樣記載:

據知縣姚啟聖口供:總督盧興祖差我追要伍船貨物去來,我同詹其禎等到澳去,叫鬼子唩嚟哆等,説將伍船入官貨物收了給我。唩嚟哆等向我們説,伍船貨物所到之年,我們就送了總督銀壹萬叁千兩,將貨物退給我們賣訖。若要賠補入官貨物,商人所買舊貨物因禁截住在此,你們拾分之內抽取肆分,給予商人陸分。及告訴總督,將我們仍著在澳住著,并叫海上貿易,若如此,我們給銀贰拾萬。(……)時總督説,我將此事啟奏,若准行,要銀贰拾萬。准行不准行,為啟奏情由,必要銀伍萬兩。(37)

中文檔案與西文材料所記事大致相同(除數目有差異外),完全可以説明兩廣總督盧興祖向澳門葡人索賄這一事實。

為了達到讓澳門葡人乖乖交銀子的目的,盧興祖還佈置了一系列緊鑼密鼓的行動迫使澳門葡人就範。1666年11月初,廣東水師5-6千士兵分乘60-70艘戰艦將澳門全部包圍,逼令葡船立即離澳,或全部焚燬,結果有六艘船被焚燬。(38)1667年2月,以12艘船開到灣仔和氹仔沿岸,包圍澳門,禁止船隻出海捕魚和運木柴,同時還關閉關閘,禁止運進大米。(39)1667年3月,在廣州張貼告示并送往澳門,清廷命令澳門居民即刻遷往內地,勿得拖延,已於內地準備一地俾予他們居住。(40)在這層層壓力之下,澳門葡人十分恐慌,迫切希望盡快開啟關閘,撤去包圍澳門的戰艦。1667年4月21-22日,姚啟聖赴澳代表兩廣總督盧興祖與澳門葡人進行談判,并取得一致協議,即葡人以250,000兩白銀之數換取澳門免遷和開海貿易。(41)姚啟聖并提出:

已購進葡人進口物品的華商可到澳門取回貨物,但須將貨物的十分之四上交官府,這些商人和其他人亦可運貨到澳門出售,購買葡人貨物亦可在廣州出售。(42)

很明顯,香山縣令姚啟聖是想通過上述辦法解決香山縣的“負課”問題,而兩廣總督盧興祖則是利用為澳門求情免遷及開海禁之事,從中勒索一大筆財富。

盧興祖在這一問題上也是經過幾次反覆才最後下決心的。據Wills介紹,“盧興祖是努力勸説朝廷使澳門免於遷海的主要動議者,25萬兩銀子將付給他作為賄賂及官場上下活動的經費,同時亦帶有極大的麻煩與冒險”。據1667年2月盧興祖的報告,盧對葡人以25萬兩白銀換取開海之事十分高興,并準備代表澳門上禀朝廷。但以鱉拜為首的四輔政大臣堅決反對任何開放海禁的建議,1666年12月,既否定荷蘭人至廈門貿易之建議,又否定粤商下澳門購置葡人進口物的建議。盧興祖特別是看到“抗議鰲拜土地政策的北方官員之歸宿”,再加上1667年2月之後清廷又下令“1663-1664年抵澳的貨物應作為違禁品上繳”,因此,盧興祖開始打退堂鼓,“不願就澳門免於遷海的要求提出更積極的建議”(43)

但是,為甚麼後來盧興祖又派姚啟聖赴澳門去商談免遷索賄之事呢?4月22日,香山與澳門雙方達成協議後,盧為甚麼敢於表示同意,同時還提出:

若要他啟關閘,撤去包圍澳門的戰艦,并向朝廷作有利於澳門的報告即滿足澳門免於遷海的願望,則要求馬上得到3萬兩銀子。市政府堅持僅出2萬兩,盧最終接受。澳門政府遂通過一全面徵收籌集這一資金的決議。(44)

據《刑部殘題本》,當時澳門送給盧興祖的財物是:

先給師泰銀壹千肆百兩,給陳得功銀贰千陸百兩,買了珍珠、珊瑚、佛頭珊瑚樹、大小珊瑚素珠送與總督,其壹千兩銀子交與劉益進,再有贰千陸百兩銀子叫給總督,曾交與王慶呂。(45)

總共是“將柒千陸百兩要了給與師泰、陳得功、劉益進、王慶呂,送與總督”(46)。如再加上前引《刑部殘題本》伍船入官貨物所到之年送給盧興祖的“壹萬叁千兩”,則在1667年4月之前,盧興祖已收妥澳門葡人賄金達20,600兩白銀。

盧興祖之所以敢於冒此風險,據Wills分析,除了貪婪之外,盧興祖還擁有一個“合法”的理由,即要取回禁海時被截停在澳門的伍船貨物,故必須遣船、商下澳。他還分析,盧興祖與清廷關係十分過硬,甚至同鱉拜集團有密切關係,足以應付由此而引發的軒然大波。(47)我以為,除上述原因外,盧興祖這次澳門索賄之所以敢冒如此大的風險同平南王尚可喜的支持亦有關。據《刑部殘題本》:

(盧興祖)供稱,奉有叫澳內地遷移之旨,壹日,王差伊標下佐領劉炳到我跟前來説,澳人向遷移去的人説,不叫遷移,并叫海上貿易,給銀贰拾萬。告訴時,我説聽見了,且慢慢定奪。後我具題請(下缺)(48)

上言之“王”,當即平南王尚可喜。尚可喜同澳門關係向來密切。屈大均《廣東新語》:

向者海禁甚嚴,人民不得通澳,而藩王左右陰與為市。(49)

尚可喜不僅與澳門“陰與為市”,而且在清廷下令澳門遷界時亦曾為澳門求過情:

(康熙元年)王勘界至香山濠鏡澳,公議以前山界閘口為邊,置嶴彝於界外。王以為既奉泛海之禁,則嶴彝之船不許出海貿易,界內之米,不敢私運出邊。內地既不便安插,彼不知耕種,又別無營運,是坐而待斃也。恐非朝廷柔遠至意,乃與將軍督撫會題請命。(50)

可見,平南王尚可喜是不希望澳門葡人遷移內地,故他得知葡人願出20萬兩白銀以保澳門免遷的消息後,特派標下佐領劉炳向盧興祖透漏。很明顯,是希望盧興祖出面再次向清廷請命,使澳門免遷。因為康熙元年他與廣東督撫的請命并未獲得成功。

盧興祖確實向清廷請命。Wills稱:

(1667年)6月,盧興祖這個守信的索賄者,向北京寫信,為澳門求情,使其免於遷海。(51)

他們一面向朝廷請命,一面下令下澳通商:

(1667年)6月16日,商人們乘七艘大帆船來澳門貿易。這是五年來首次公開性的貿易。從此,關閘再次定期開啟,可得到足夠的糧食供應。(52)

施白蒂書中則稱:

1667年,澳門與北方(香山和廣州)大規模通商,他們向北方運去了從東非海岸運來的珊瑚、琥珀、魚肚、燕窩、魚翅和其它高級貨物。原來不定期開放的關閘在這一年8月宣佈每日開放,人們敲鑼打鼓,放炮鳴槍,歡迎這一決定。(53)

據《刑部殘題本》:

據吳培宇供,小的係福建人,住在香山烏石村,耕種糊口,本年潤四月贰拾伍日,有香山縣姚爺往澳追取入官貨物,姚爺出示招商,各商有舊貨在澳的肆陸抽分,現買新貨的加三抽分,代裝來省。(……)小的裝貨壹船,係檀香、胡椒等物。(54)

“本年潤四月贰拾伍日”即公曆1667年6月16日,可見,中西文獻記載康熙六年(1667)下澳貿易的時間完全吻合。據《刑部殘題本》,這次下澳的官員有香山縣令姚啟聖、照磨詹其禎,南海縣丞張元台、吏目谷某,盧興祖之管家師泰、旗鼓陳得功(勳宇),隨之下澳的官商有程之復、李之鳳(伯明)、徐忠、潘鼎臣、沈獻明,私商則有吴培宇、黃拔華、程啟文(炳)、方玉、李啟、程萬里、胡六、王慶呂等。商人帶下澳的貨物沒有交代,姚啟聖則是帶的一船磁器赴澳門去賣,商人在澳門買回的貨物主要有檀香、胡椒、珍珠、珊瑚珠、牛黃、冰片、翠毛、多羅絨、檳榔、黑鉛、魚翅、荳蔻、木香、兒茶、鐵絲、伽南香及緞子,其中緞子裝有17櫃。(55)可以反映,這一次下澳貿易規模不小。Wills稱是“七艘大帆船”,守備丘如嵩説是“伍隻船”。之後,香山與澳門之貿易常開。在農曆七月七日姚啟聖再率蘇昌、梁敬義、陳得功、師泰等人乘船六艘下澳貿易。(56)

為了償清香山縣的負課及解決香山的財政危機,姚啟聖在這一事件中自始至終都表現得十分賣力。他不僅充當盧興祖的談判代表,還積極地替澳門葡人建議,并代表澳門上書清廷。Wills還載:

在這些談判及其他談判,姚不太像召集人民聽從他命令的高高在上的縣令,更似一個頗具説服能力,游刃有餘的調停者。4月21日,他決定向耶穌會士理事官路易斯·德·伽馬神父求助,得知神父臥病在床,便在耶穌會士住宅、神父的病榻旁渡過幾個時辰,得出一個解決方案。(57)

康熙六年七月,康熙親政,整個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廣東違禁開海下澳貿易通商的消息亦傳到了京城,康熙帝決定要處理這一嚴重事件。盧興祖亦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決定將一切罪責全推諉於姚啟聖。《居業堂文集》卷五:

督撫忌公〔姚啟聖〕才,顧以通海劾公,將置公死。(58)

Wills亦稱:

盧興祖顯然已將姚下獄,欲將一切歸咎於姚啟聖。(59)

姚啟聖為了清洗自己的責任,不得不投訴於平南王尚可喜:

公〔姚啟聖〕夜見平南王,以危語動之,王上疏白其枉。(60)

尚可喜為了清洗自己在這一事件中的干繫,也決定向盧興祖開刀。“10月12日夜,四位低級官員秘密抵澳,攜帶尚可喜的手令,要澳門寫出反對盧興祖的冤情,議事會不想捲入中國人的官司之中,婉拒之。”盧興祖亦展開行動,“10月22日,香山縣丞抵澳,收集證據,控姚啟聖”(61)。但在澳門,香山縣丞聽到的全是講姚的好話,盧興祖的陰謀未能得逞。(62)緊接着清廷派出大員直接審理此案,案中所涉人等均供出了盧興祖勒賄澳門之事。至康熙六年十一月六日審結此案,將兩廣總督盧興祖、廣東巡撫王來任、香山縣令姚啟聖、香山照磨詹其禎、守備丘如嵩等一律革職,其它下澳商人一律免罪。(63)《清實錄》是這樣記載的:

(康熙六年十一月戊年午)廣東廣西總督盧興祖、廣東巡撫王來任,自陳不職,并革任。(64)

盧興祖被革職的同時亦打入大獄,據Wills的記載:“1668年1月9日,盧興祖在獄中自殺。”(65)1668年1月9日即康熙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亦即被革職後的八天就自殺身亡,與《清國史·盧興祖列傳》“十一月卒”相合。祇不過傳中是以“不能屏息盗賊”而撤職,實際上是因為索賄澳門事敗而撤職,可見,修史者有意識在為盧興祖掩飾。

徐薩斯與施白蒂關於姚啟聖的結局記載是錯誤的。徐薩斯稱:

直至1667年,他(姚啟聖)因得罪其上司而自殺。(66)

施白蒂則稱:

廣東省督或總督證實了他(香山縣令)的罪行,他被迫懸樑自盡。(67)

其實,姚啟聖在這一案件中因為并沒有貪贓受賄,僅以“擅開海禁,被劾奪官”(68),并沒有自殺。後來,姚啟聖再建功於征討台灣之役,出任福建總督,至康熙二十二年十一月才發背疽而死。(69)可證,徐薩斯及施白蒂在這一事上記載有誤。

盧興祖案發後不久,康熙亦可能意識到將澳門葡人遷入內地是一件不切實際的做法,再加上1667年8月6日抵達澳門的葡萄牙馬努埃爾(Manuel de Saldanha)使團給北京的信懇請清廷保存澳門。(70)康熙皇帝大約即在康熙六年十一月底下達赦免姚啟聖死罪的同時宣佈了澳門免遷。據康熙七年六月廣東巡撫王來任臨終前的奏章:

香山外原有澳彝,以其語言難曉,不可耕種。內地既無聚扎之地,況駐香山數百年,遷之更難。昨已奉命免遷矣。是縣與澳,皆為內地。(71)

“昨”當指康熙七年前一年康熙六年,故推免遷令下達當與赦姚啟聖死罪令大約同時,即康熙六年十一月底,也即是1668年1月澳門正式獲令免於遷徏。

結論

康熙六年發生的兩廣總督盧興祖澳門詐賄案是清初發生的一件影響甚大的重要經濟案件,該案不僅事牽兩廣總督盧興祖、廣東巡撫王來任(并導致二人自殺)、香山縣令姚啟聖、兵備丘如嵩等一批官員,而且還有一大批官商、私商亦捲入案中,甚至連平南王尚可喜亦與此案有關。然而,這麼一椿經濟大案卻在各種實錄、國史中湮沒無聞,沒有半個字的透漏,可以反映修史者對這一醜聞諱莫如深。今通過中西檔案材料,已將此案基本還原并昭示於眾。通過此案的揭示,我們還可得出幾點與前人不同看法:

1)清王朝康熙元年下令將澳門葡人遷往內地并禁止其下海貿易,但始終沒有執行這一命令,究竟為何? 應該説,康熙元年時北京城內以湯若望為首傳敎士多方斡旋活動,延宕了澳門遷界命令的執行,同時,平南王尚可喜及當時的廣東地方政府極力向清廷請命也使清廷對澳門遷界之事遲遲沒有執行。然而,清廷始終沒有同意他們的請求,并沒有下令澳門免遷。所以,直至康熙五年,清廷仍下令敦促澳門遷界。直至盧興祖索賄案發後,葡國馬努埃爾使團致信康熙求情,澳門才正式獲令免遷。這一點是與過去的説法有很大的不同。

2)通過盧興祖案,我們可以看出,康熙元年禁海令頒佈後,雖然對澳門的貿易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對外貿易明顯出現了很多困難。但澳門的貿易并沒有中止,澳門葡人通過各種方法同東南亞及中國內地仍然展開着較大規模的貿易。從粤商下澳大批在澳門採購緞子這一事實,可以説明,澳門不僅僅是外國貨物來華的聚散地,亦是中國本土商品對外貿易甚至轉埠貿易的中轉站。

3)通過盧興祖案,可以進一步説明,在對待澳門問題上,中央與地方始終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中央往往從全局的政治形勢着眼,對澳門的政策多以限制及禁止其內外交通;而廣東地方則往往從本位的經濟利益着眼,希望擴大與發展同澳門的貿易往來,滿足本地區的各種需求。這樣就導致中央與廣東地方的衝突,盧興祖20萬兩的索賄不一定完全是個人的貪婪,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準備作廣東地方政府的財政開支,姚啟聖的冒險下澳通商,則更是為了解決香山縣多年以來的財政“負課”。

(四)從盧興祖案更暴露了中國官場的腐敗。從明至清,在澳門問題上,貪污受賄就是一個頻頻曝光的醜聞,從開埠之初的海道副使汪柏(72)到萬曆初兩廣總督陳瑞(73),再至天啟中兩廣總督何士晉(74),無一不是著名的貪污犯。入清以後,澳門附清不過十餘年,又暴發更具規模的兩廣總督盧興祖索賄案。完全可以説明,對中國各級官員的賄賂是葡萄牙能長期安穩地佔據澳門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手段。

澳門大三巴街(水彩畫45×60cm)

【註】

(1)(清)王澐《漫遊紀略》卷四遷海條。

(2)(清)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遷界條。

(3)(清)申良翰《香山縣志》卷三<食貨志>。

(4)(清)申良翰《香山縣志》卷一<輿地志>。

(5)(22)(37)(45)(46)(48)(54)(55)(56)(63)《明清史料》已編下冊第六本<刑部殘題本>。

(6)《清國史》滿漢文武大臣畫一列傳正編簡稱《清國史》卷二七<盧興祖列傳>。

(7)(64)《清聖祖康熙實錄》卷二四康熙六年十一月戊午條。

(8)Montalto de Jesus《Macau Histórico》p.118,香港,1902。

(9)(27)(31)(33)(34)(38)(40)(41)(42)(43)(44)(47)(51)(52)(57)(59)(61)(62)(65)(70)J. E. Jr Wills《Embassies and Illusion:Dutch and Portuguese Envoy to k’ang-hsi 1666-1678》p.82-114,Harvard,1984.

(10)《清國史》卷六二<姚啟聖列傳>。

(11)(68)《清史稿》卷二六○<姚啟聖傳>。

(12)(16)(58)(60)(清)王源《居業堂文集》卷五<姚少保傳>。

(13)(69)(清)錢儀吉《碑傳集》卷十五全祖望<姚公神道第二碑銘>。

(14)(17)(21)(清)袁枚《小倉山房文集》卷六<福建總督太子少保姚公傳>。

(15)《清聖祖康熙實錄》卷十五康熙四年四月丙子條。

(18)《清國史》卷六三<盧崇峻列傳>。

(19)《明清史料》兩編第四本<廣東巡撫李棲鳳揭帖>。

(20)《清聖祖康熙實錄》卷十五康熙四年四月戊寅條。

(23)Anders Ljungstedt:《葡萄牙人在華居留地史網》頁68,香港維京出版社,1992年。

(24)(66)上引Montalto de Jesus書,頁116-117;頁119。

(25)方豪《中國天主敎人物傳》中冊<湯若望>。

(26)(39)(53)Beatriz Basto de Silva(施白蒂)《澳門編年史》(中文版)之<17世紀澳門>,頁56,澳門基金會,1995年。

(28)《清世祖順治實錄》卷一○二順治十三年六月條。

(29)(30)(71)(清)江日昇《台湾外紀》卷六康熙七年六月王來任疏。

(32)H. B Morse(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35-1834)>第1卷p.33,轉引自費成康《澳門四百年》p.133。

(35)上引Montalto de Jesus書,頁1 17-1 18。

(36)(67)上引施白蒂書,頁55;頁57。

(49)(清)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澳門條。

(50)(清)尹元進《平南王元功垂範》卷下康熙元年冬十一月請定澳彝去留條。

(66)上引Montalto de Jesus書,頁119。

(67)上引施白蒂書,頁57。

(72)(明)鄭舜功《日本一鑑窮河話海》卷六<海市>。

(73)利瑪竇、金尼閣《利瑪竇中國札記》(中文版)第2卷第3章,頁146。

(74)《明熹宗實錄》卷七七天啟六年十月庚申條。

*湯開建,廣州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所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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