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關於我們

根據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合併了原“文化諮詢委員會”和“文化産業委員會”,設立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下稱 “委員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制定文化領域相關政策、策略及措施的諮詢組織。

委員會具職責對下列事宜發表意見、編製報告、開展研究及提出建議: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的整體政策及該等政策與相關公共政策的配合;
(二)有利於文化發展的措施,尤其是制定扶持文化產業和推動文化創意的機制以及相關的法規草案;
(三)有利於落實文化發展政策的本地文化活動;
(四)為加強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而進行的有關資助及人力資源培訓的計劃;
(五)在文化發展方面開展的區域及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依法須聽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宜。

根據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如下: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文化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旅遊局局長或其代表;文化、藝術、學術、商界領域的專業人士、學者及公認具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人數最多二十人。主席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對商討事宜具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成員名單        
主席        :社會文化司司長
副主席     :文化局局長
委員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委員        :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委員        :旅遊局局長或其代表
委員        :陳浩星
委員        :馬若龍
委員        :徐杰
委員        :邢榮發
委員        :飛文基
委員        :陸曦
委員        :許健華
委員        :蔣瀟玲
委員        :李自松
委員        :林昶
委員        :馮文偉
委員        :李峻
委員        :徐欣羨
委員        :譚智泉
 

文化界別法人確認辦法



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1. 基本資料

1.1 界別確認申請表(表格編號IC/CCDC/A1);
1.2 身份證明局簽發的法人登記證明書及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 (最近三個月發出 );
1.3 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中,倘有領導層成員同時是所屬界別的其他法人領導層成員,須指出法人之名稱及擔任之職位;
1.4 法人代表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正反兩面要清晰影在同一面A4紙上);
1.5 公佈法人成立及歷次修改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清晰影印本);
1.6 法人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作界別確認申請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

 

2. 會務概述

2.1 如屬首次確認,應包含申請前連續3年的會務概述;如屬確認續期,應包含申請前連續5年的會務概述;
2.2 會務概述不多於2000字,並列印在A4紙上。

 

3. 活動報告 

3.1

如屬首次確認,應包含申請前連續3年的活動報告;如屬確認續期,應包含申請前連續5年的活動報告;

3.2 每項活動報告必須包含:日期、時間、地點、主/協辦機構、參與人數、活動概述(若首次確認須不少於500字)等,並列印在A4紙上;可適量提交活動資料以供證明(如相片、剪報及其他影印資料),如非A4尺寸,請張貼於A4紙上。

4. 聲明書(表格編號IC/CCDC_Modelo 002

 

5. 評審準則

符合第5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的確認法人屬於文化界別的評審準則

附註:

  1. 上述資料須直接送交至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塔石廣場入口接待處)——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遞交文件時須於信封面上註明【呈交: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文化界別申請確認】,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2. 申請者須出示會議紀錄簿冊以核對副本;
  3.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有權隨時要求申請者提供有助證明上述會務概述及活動報告的其他資料;
  4. 法人代表須在文件每一頁加上蓋章及簽名;
  5. 有關確認由收到申請及所需文件齊備之日起進入審批程序;
  6. 〝界別確認申請表〞及〝聲明書〞的日期以收到文件齊備之日起計;如有塗改,必須由法人代表簡簽作實。
  7. 表格下載 https://www.icm.gov.mo/cn/CCDCindex#CCDC
  8. 請於辦公時間致電2836 6866向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查詢。

符合第5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的確認法人屬於文化界別的評審準則

 

 

第52/2013 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

權,並根據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以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

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二十九

條第四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確認法人屬於文化界別的評審準則:

(一)法人的宗旨及性質須與文化具直接相關性;

(二)法人機關的在職領導成員的選舉及向身份證明局登記的領導成員的數目,均應符合其章程的規定;

(三)每年法人須舉辦或參與最少三次符合其章程所載宗旨的文化活動;

(四)為首次確認界別,法人必須遞交一份實際會務概述和一份關於申請前連續三年所舉辦活動的報告;而為確認續期,除遞交有關概述外,還應遞交一份在申請前連續五年內曾舉辦活動的報告。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文化界別法人確認續期 —— 申請須知

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1. 基本資料
     
    • 1.1界別確認申請表(表格編號IC/CCDC/A1)填妥後須加蓋會章;
       
    • 1.2身份證明局簽發的法人登記證明書及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 最近三個月發出 );
       
    • 1.3法人代表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正反兩面要清晰影在同一面A4紙上);
       
    • 1.4公佈法人成立及修改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清晰影印本;
       
    • 1.5法人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作界別確認續期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

       
  2. 界別確認續期 — 聲明書(表格編號IC/CCDC/B1

     
  3. 法人認為對確認續期申請屬必要的其他資料
     
    • 3.1“界別確認續期—活動摘要表”,確認續期應包含申請前連續5年的會務概述和活動報告,請審視上述5年期間的活動情況和數量 (表格編號IC/CCDC/B2);
       
    • 3.2倘需補充資料,請填寫“界別確認續期—會務概述” (表格編號IC/CCDC/B3);
       
    • 3.3倘需補充資料,請填寫“界別確認續期—活動報告”( 表格編號IC/CCDC/B4);

附註:

  1. 上述資料須直接送交至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塔石廣場正門入口接待處)——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2. 申請者須出示會議紀錄簿冊以核對副本;
  3.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有權隨時要求申請者提供有助證明上述會務概述及活動報告的其他資料;
  4. 有關確認續期由收到申請及所需文件齊備之日起進入審批程序;
  5. “界別確認申請表”及“界別確認續期 — 聲明書”的日期以收到文件齊備之日起計;如有塗改,必須由法人代表簡簽作實。
  6. 法人代表需每頁蓋章及簽名;
  7. 表格下載: https://www.ccdc.gov.mo/legalentity/renewal
  8. 請於辦公時間致電2836 6866向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