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遺產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並執行保護文化遺產政策;
(二)行使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賦予文化局的職權;
(三)策劃並實施對具重要文化價值的財產進行研究、記錄、擬訂清單和評定等保護工作;
(四)確保保護動產、不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並促進有關評定和擬訂清單的工作;
(五)建議評定不動產和設定其緩衝區;
(六)建議評定動產,並有系統、適時地擬定動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
(七)就地方的命名發表意見;
(八)就設置前往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的指示牌提出建議。
二、文化遺產廳下設文化遺產保護處和研究及計劃處。
澳門美珊枝街5-7號
電話:(853) 2836 6866
傳真:(853) 2836 6836
Email: webmaster@icm.gov.mo
文化遺產保護處
文化遺產保護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修葺、保養和活化事宜,制定計劃並實施工程;
(二)出現可能危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情況時,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或提出相關建議;
(三)巡視和查驗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安全狀況;
(四)實施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外觀保養工程;
(五)實施、監督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修復工程;
(六)負責文化局所管理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對外開放工作;
(七)依法負責被評定的不動產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保護被評定的動產。
研究及計劃處
研究及計劃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具文化價值的財產的價值;
(二)建議評定具文化價值的動產及不動產;
(三)擬訂和更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考古遺產清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四)就被評定、待評定或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的建築工程及工作,發表意見;
(五)就發出涉及“澳門歷史城區”、被評定的不動產和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的正式街道準線圖及規劃條件圖,發表意見;
(六)就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及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發表意見;
(七)就於紀念物上裝置資訊性物品,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發表意見;
(八)就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的計劃,發表意見;
(九)制定“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以及局部計劃;
(十)制定文化遺產的保護計劃以及被評定的不動產的修復和活化計劃;
(十一)實施、促進、許可進行考古工作;
(十二)制定有關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指引,並確保相關文化遺產的維護和管理;
(十三)宣傳、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