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文化界法人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刊登日期: 16/0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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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九/二○○八號法律修改及第三九○/二○○八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一二/二○○○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的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相關負責實體。

為此,文化諮詢委員會特通知已獲確認屬於文化界別的法人,應在法定期限前(即不遲於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五),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委員會辦事處(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諮詢委員會)。

另外,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在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選民,並在隨後的五個曆年內再次欠交年度總結報告,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將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日起被中止。

年度總結報告的格式,可瀏覽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 )文化界別法人確認辦法專欄。如有垂詢,請致電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與委員會秘書處羅小姐或林小姐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