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藝發展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表演藝術發展政策;
(二)促進本地表演藝術的可持續發展;
(三)建議本地藝術管理人才的培育政策;
(四)規劃並拓展多元化的表演藝術場地及藝術空間,以推動民間藝術發展;
(五)為本地表演藝術團體創設交流平台;
(六)協助公共部門及其他公共、私人實體籌備和舉辦文化表演活動。
二、演藝發展廳下設文娛活動處、演藝活動處及澳門文化中心。
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電話:(853) 8399 6699
傳真:(853) 2836 6808
Email: webmaster@icm.gov.mo
文娛活動處
文娛活動處具下列職權:
(一)舉辦有助保存本土文化及民俗風情的活動;
(二)就城市節日、為市民生活增添文化色彩的慶典,推動和協助舉辦城市節慶、藝術文化活動;
(三)與其他公共部門合辦和推動表演藝術活動。
演藝活動處
演藝活動處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創建、活化表演藝術活動的場地及空間;
(二)鼓勵藝文創作,開拓社區藝術空間;
(三)協助豐富展藝平台,推動社區藝術發展;
(四)致力推動藝文普及,發揚本地文化特色;
(五)促進本地藝文團體提升藝術管理人才水平的計劃及活動;
(六)促進及輔助大型藝文活動的舉辦。
澳門文化中心
一、澳門文化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規劃、管理文化局轄下的演藝場地;
(二)負責舉辦戲劇、電影、舞蹈、音樂、歌劇及其他藝術文化表演;
(三)協調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於澳門文化中心舉行的表演藝術活動。
二、上款(一)項所指場地的使用和經營,由經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專有規章規範。
三、澳門文化中心由一名相當於處長級的主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