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序

甚麼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

遺產和奇跡

廟宇和古堡、舊石器時代狩獵者的洞穴、草原、冰川、巴羅克式官殿、鹽礦、中世紀壁畫、亞洲沙漠和美洲森林中神秘的廢墟、巨石和大敎堂、莫亨朱達羅和羅馬、雕像和火山……

在這些相隔千萬里或數十世紀的原始建築物和區域之間,在這些遺產和奇蹟之間,在如此眾多各異的物體之間,有甚麼共性呢?

有兩點共性——

首先,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都被認為是唯一、無價和不可替代的。它們都是組成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一部份。六十多個國家的政府要求聯合國敎科文組織承認這些財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其次,它們都處於危殆之中。

世界遺產:一種新觀念

世界遺產的觀念是一種嶄新的觀念,并將需要很長的時間才可能被人們所瞭解。我們的祖先也許已經知道,拉合爾花園、開羅清真寺、亞眠大敎堂和馬爾他地下宮殿都是龐大、罕見而奇異的文物。它們常常體現了人們對一座高山、一條大河、甚至一片野生動物棲息的叢林所具有的壯觀的感知,它們甚至被認為這些都是可以讓一個民族引以為驕傲的內容及其寶貴歷史的見證物。或者,地貌的高低起伏也可以象徵一個民族及其勇於冒險和發現的精神。但是,他們卻從來沒有想到,這一切竟然具有一種“普遍價值”。

直到幾十年前,還沒有哪一種文明承認這種不論其來源和形式都與國家領土和可觸及的工程等同的價值。現在,人們認識到,某一地區的最令人贊嘆的文物和遺址應當是所有地方和所有民族的共同遺產。

當論及自然財產時,人們容易理解這一點。生態保護關繫到我們同類的所有生命。龐大的生態系統超越了國界,而自然現象的“國家”屬性顯得有些可笑。顯然,自然界的種種美麗正是由於它們並不是由任何人創造的才被全人類所共同分享和共同尊崇。

對於人所創造的那些物品,其共性便不能一目了然了。因為,人們會問:它們難道不是在一方土地上、由那個地方的人按照某種意志和他們自己的標準、在特定的環境和時代裡建造的建築物嗎?換句話説,難道它們不是除了被賦予某種精神之外而毫無意義的事物嗎?

我們遺產的菁華

事實上,我們越來越多的同時代人認識并感覺到了這些財產(不論它們地處何方)對於大家來説,都是那麼珍貴,就好像真正是屬於他們的。歷史開始變得關乎全人類。於是,就開始進行交流,從中發現了相互間的平等地位,這又導致了民族優越感,而最終受到影響的是對“我們大家”的文物(“我們大家”之價值的不可摹倣的代表)足夠的關注。

文化的演進清皙無誤地表明了這樣的態度:民族主義的隔絕過時了。除此之外,再沒有哪個文明可以允許整個歷史見證物消失,其他文明的歷史也是他們自己的過去。公民們被動員起來保護雕塑、遺蹟和樹林。這種變化的原因是眾所周知的:它的產生,是由於對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枯竭、在全球不同地域同樣令人擔憂的情況重複出現應給予的更多的關注。在不止一座古老城市中,一些人曾經贊頌過歷史數代奇蹟般留存下來的文物和街衢的價值。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的做法都是徒勞無功的。突然,這種價值變成了千百萬人的共識。這些建築物、建築群作為真正的成就而不僅僅是令人感動的遺蹟呈現在我們面前。真正的成就,卻極其脆弱。

受到威脅的遺產

脆弱,因為文化和自然財產越是古老、越是巧奪天工、越是罕見或令人愛不釋手,受到的威脅就越大。除了自然災害和自身的損壞之外,它們還面臨我們這個時代造成的大量的物質和化學污染:城市的擴展、房地產和旅遊業的影響、人為的破壞行為和所有這一切同時帶來的危害。總之,在對整個環境的破壞中,它們是首要的受害者。到目前為止,它們極少被關注。它們需要關注,它們已經沒有多長時間再能承受屢遭忽視。連最偏僻的自然公園也在劫難逃:要摧毀它們,祇須對那些“經濟實惠”論的無條件的捍衛者們言聽計從;對於那伙人來説,大型工程和旅遊業增長的實现凌駕於所有其他考慮之上。

一個沒有(法律、科學、行政、甚至治安)保護的動植物保護區將在若干年內消失殆盡。如果我們由於缺乏立法和規章、手段、專業保護人員、看守人員等等而對其放任自流的話,一種歷史文物、一座露天博物館、一處考古遺址注定是不能持久的。保護要求技術人員、地方當局、政府和國際社會不間斷的關注。

受到保護的遺產

一份國際法律文件規定了賦予這種關注的義務。這就是1972年聯合國敎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於1975年生效。1982年10日5日獲得了67個國家簽署或批准。1992年6月30日,共有126個成員國批准或簽署。

原因:“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變化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公約>前言)。

目的:建立一種機制以便國際社會參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財產(文物、建築群和遺址)的保護。

哪些遺產應當受到保護?

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着眼、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或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着眼,在建築式樣、均勻分佈或環境與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位或連接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着眼,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類的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等地方。

自然遺產:

——從審美和科學角度着眼,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和保護角度着眼,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態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着眼,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公約>第1條和第2條)。

誰對保護負責?

首先,責任人是建築物、歷史城市、自然成份等所在國的政府,該政府認為它們具有特殊的價值。實際上,<公約>的每一個締約國都承認“保證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給後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公約>第4條)

但是,另一方面,<公約>的另一些締約國政府認為自己也是這些財產的責任人。既然人們認為當一個遺產具有突出價值時,該遺產就成為世界的遺產,那麼,其所面臨的危險的規模就要求有可能對人類遺產提出擁有權的社會和人類群體負起共同的責任。因此,所有國家應當“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來參與保護。這種援助儘管不能代替有關國家採取的行動,但將成為它的有效補充。”(<公約>前言)

國際計劃中的保護

其運作及手段

<公約>的規定得以實施是因為一個政府間的委員會的工作。該委員會公佈了一份《世界遺產目錄》,并由於一個世界遺產基金的資助而組織了集體性援助工作。

1)世界遺產委員會

<公約>的實施取決於一個名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政府間機構。該委員會由21個締約國代表組成,專門負責以下工作:

——確認需要保護的自然和文化遺址;

——讓全世界都瞭解它們,并使公眾認識到自己對它們以及在保護世界遺產方面的責任;

——在必要時提供保護所需的技術合作。

委員會的成員國由<公約>的締約國每六年一次通過選舉產生,并由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專家們組成。委員會的工作得到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設在羅馬的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和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的支持。

2)《世界遺產目錄》

經過對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物和遺址的確認,委員會將它們記錄在《世界遺產目錄》之中。各國提出記錄申請,但要由委員會根據唯一性和真實性的嚴格規定作出決定,并在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這樣,被記錄在《目錄》上的財產便成為國際社會認為特別值得為後代留存的遺產。

1992年,該《目錄》中記錄了358處遺址或者文物。到本世紀末,有可能達到數百個。但是,委員會同時還建立了一個《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在這份《目錄》中可以記錄處於嚴重而具體的威脅中的遺址,其保護工作要求特別的努力。這兩份《目錄》每兩年更新并公佈一次。

在任何情況下,保護工作都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一項永無止境的工程。可以這樣認為,文物、歷史城市、國家公園,當它們的名字被記錄在這些《目錄》中時,就將成為每個國家最為關注的對象,每個國家就將為此“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的可用資源”(<公約>第4條第1款)而努力。然而,一切又都沒有保障:無動於衷可能凌駕於莊嚴許下的諾言之上。這就是為甚麼《世界遺產目錄》的記錄可以被撤銷的原因:關於“財產出現惡化并失去其被記錄的決定性特點”的情況,委員會建立了一項有關除名的規定。(1980年10月聯合國敎科文組織<規範公約實施的指導方針>)

3)集體性援助

拒絕保護將是可恥的,并且意味著被執行有關除名的規定。不幸的是,單是沒有保護能力同樣造成令人擔憂、甚至由於其屢見不鮮而可能發生更加嚴重局面的出現。“國家一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的手段和缺乏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

(《公約》前言)

面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帶來的變化甚至破壞的不斷威脅,保護工作的責任人經常面臨資源匱乏的情況。正是由於這個原因,遺產委員會負責管理的集體性援助對於許多國家來説,絕對是必不可少的。

保護建築遺產(即越來越脆弱的建築結構和材料)和文化遺產(即完整性和平衡常常受到威脅的龐大的生態系統)要求自工程科學到微生物科學的整套規範,不僅涉及考古學、藝術史、建築藝術和最精細的修復技術、植物學、動物學、森林管理,還包含了經濟、城市規劃、法學和管理學。在大多數領域中,專家少而且經驗的宣傳不足。由委員會保障的援助建立在交流與合作的基礎上,援助提供給明確規定的項目:研究的實施、專家和技術人員的服務、專門人員的培訓、資料的提供。除此之外,國際可以獲得長期貸款,在一些情況下,還可以獲得免償還性的補貼。當財產由於天災造成嚴重惡化或者面臨破壞的直接威脅的時候,還可以獲得緊急援助。

4)世界遺產基金

任何援助都需要財政資源。為了籌集資金,委員會建立了遺產基金。除了獲得<公約>締約國義務和自願捐款外,基金還可以接受其他國家、國際機構、公共或私人團體和個人的捐款,以及資金募捐和可以為此組織之活動的收入。

到目前為止,基金使世界遺產委員會對各國政府提出的二百多項申請作出回應,為各種不同規模的工程提供了所需的考證和設備:研究和建立清單、管理規劃、保護和修復及展示工作。在援助範圍內,各級專業人員的培訓佔有突出的位置。到現在為止,巳經在從歷史文物的修復到自然公園的管理的各個領域內為各國的年輕專家們組織了許多期培訓班,敎授石料的保護技術、測光學、靈長目動物學和熱帶植物學。

未來

在任何情況下,遺產的保護將總是需要越來越經常和費用可能越來越高昂的常規的和緊急的關注。在確認新遺址、新文物和新景觀的普遍價值的同時,國際社會的責任也日益增加。它是否做好了面對它們的準備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需要記住<公約>是自1975年開始生效的。我們所處的僅僅是其實施的初級階段。在締約國當中,已經有一些國家為集體性援助和國際機構的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祇要環顧周圍就可以發現,歐洲和亞洲擁有眾所周知的物質和文化資源的其他國家卻還沒有加入<公約>。當他們決定締結<公約>的時候,委員會和世界遺產基金的工作必將在範圍和效率上成倍甚至幾倍地增加。

這樣,在幾十年之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目錄》將會變的更加龐大。希望對此進行研究的青年人將有理由在《目錄》中看到希望,這不但是因為本世紀末的人們在經過深刻的反思之後,將已經認識到那些仍處於原始狀態的地方、那些尚未開墾的原始森林、千年古城、遠古祖先們的勞動和崇拜的遺蹟、萬世經典和新奇的建築奇蹟的普遍價值,更是因為他們將已經懂得使它們擺脱死亡并為了將來而拯救它們。

蔚玲 譯

*本文摘自《甚麼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一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葡萄牙〕全國委員會,里斯本,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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