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伊比利亞傳統的澳門紙牌遊戲

阿馬羅*

有人認為這是個阿拉伯字。西班牙語中Naipes的意思是遊戲用的紙牌;據知首次引用該名稱是基於其發明者的名字;該名字中有一個N,一個P,意為尼古勞·貝賓NicolauPepin(……)

我們語言中Naipe的意思是金屬,或紙牌的顏色(……)

--唐·拉法爾·布魯德奧(Don Raphael Bluteau):《葡語

-拉丁語詞典(Voccabulario Portuguez-Latino)》,MDCCXVI

伊比利亞傳統的澳門紙牌遊戲 澳門的康京、馬尼拉和梭羅

大多數歷史學家都承認7-8世紀時,撒拉遜人將紙牌從東方帶到歐洲,並迅速風靡歐洲,成為如今遍佈歐洲各國不同派別的文化體系的組成部份。因此,對於這些著述者而言,伊比利亞半島可能就是這種遊戲進入西方的門戶。

比萊(Bullet 1757)(1)和里韋斯(Rives,1780)(2)認為“歐洲紙牌遊戲源自西班牙,離開印度的摩爾人將其從東方帶到該國。”有些研究者在比較了伊比利亞半島最古老的一種名為“人”(hombre)的紙牌遊戲和印度的名為“甘濟瓦”(Ganjiva)(3)的遊戲後也同意這種假設。但另外一些研究者,例如斯特沃特·庫林(Stewart Cullin)(4),則認為紙牌的發源地在中國。印度打法源於歐洲,是中國紙牌再次出現後由西方傳到印度的。

這種假設因為缺乏證據而一直頗具爭議。事實上,祇有在某一階段因人們過於迷戀賭博而開始出現社會騷亂時,當局才可能關注此事並開始出現禁止形式和處罰規章的紀錄。

根據薩爾維尼(Salvini)(5)的看法,國際象棋和紙牌遊戲一樣,很可能是隨著摩爾人的侵略浪潮同時進入歐洲的。

公元710年,有一次在西班牙,撒拉遜人繼續向法國方向推進,深入到朗格多克地區,但在普瓦提埃遇襲受阻後停留於西班牙南部直至1492年。現在的許多著述者也許因此認定是這些摩爾人將某些方面與印度的“甘濟瓦”(ganjiva)(6)打法相似的古老的西班牙牌戲“人”式(homem)打法引入西班牙,並由此而延申出著名的法國“四人打法”(quadrilha)。依次類推,其它的打牌方法很可能是由阿拉伯人和柏柏爾人在侵略過程中引入的。哪些打法得以留傳? 又達到何種程度呢?

根據當時的文獻,在意大利,玩紙牌的習俗至少可上溯到13世紀末,而在歐洲其它地方,14世紀中期才有這方面的紀錄。因此,有些研究者認為紙牌遊戲的歐洲發源地應是意大利半島,而非伊比利亞半島。(7)

科維魯索(Covelluzo)在其《塞塔·維特伯的歷史》(Istoria della Citta di Viterbo)一書中就提到1379年意大利已流行無人物圖像的數字紙牌。

他寫道:“在這充滿了不幸的一年,一種被稱為Naib(紙牌)的紙牌遊戲由撒拉遜人帶到維特伯(Viterbo)。”(8)還應注意的一點是希伯來語中用於占卜、巫術的字是naibi,與伊比利亞半島上所用的naipes(紙牌)相似。據知歐洲的第一代紙牌上有人物圖像,類似於吉卜賽人用來占卜的“塔洛特”(tarot)。這些似乎已可以說明紙牌傳入的地點和不同時期。

卡洛斯六世(Carlos VI)會計會員會1392年的一項付款記錄表明畫家雅克曼·吉貢內爾(Jacquemin Guingonneur)曾為這位君主繪過三套“金色及其它顏色和符號”的紙牌遊戲圖,其中部份紙牌現存於巴黎國家圖書館。

這種據悉為歐洲最早的紙牌類似於“塔洛特”牌,而後者是吉卜賽人和其它占卜算命者通過波斯、阿拉伯或埃及從東方傳到意大利再傳遍歐洲的。但是,這一理論與1350年以前紙牌在法國、弗朗德勒(Flandres)、荷蘭、德國和意大利已廣為人知的事實不相符,因為現知的吉卜賽人最大規模向歐洲移民晚於此時,是在15世紀。

但也不能否認東方紙牌通過絲綢之路傳到近東,再在不同時期經不同途徑傳到歐洲。商人、十字軍士兵(9)或海員都可能是紙牌傳播的媒介。意大利仍然認為紙牌遊戲是由威尼斯港傳入歐洲的,因為在此以前很久,不少東方海員就停靠該港口。但是,傳入的紙牌是何種類? 又有何種玩法呢?

15世紀中葉的卡塔盧尼亞(Catalunha)流行兩種紙牌:摩爾式紙牌(naipes mouriscos)和平面紙牌(naipes planos)。是否這兩種紙牌分別是以點數(10)和以類似塔洛特牌的人物圖像作符號的呢? 究竟這兩種牌技何種首先征服歐洲仍是一個眾人之謎。

在西班牙,流傳著不少與發明紙牌遊戲有關的傳說,根據其中一個載於法朗西斯科·魯克·法加多(Francisco de Luque Fajardo)所著《對娛樂賭博的忠實感悟》(Fiel desengaño contra la ociosidade y los juegos)(塞維利亞,1603)的故事,紙牌的發明人叫維朗(Villán)或維拉(Vila),馬德里人,(11)是個偽幣鑄造者。這個多少帶有傳奇色彩的形象在17和18世紀廣為人知,甚至被伊比利亞半島的賭徒指天發誓地認作保護神。

可以相信紙牌在14世紀前就已由摩爾人傳入並流行於伊比利亞半島,但這一事實既未載於阿豐索·薩比奧(Alfonso el Sábio)著的《遊戲全書》(Libro de los juegos)亦未見於Ordenamiento primeiro que hizo el rey don Alfonso em razon de las tafurerias en la era de mil tresientos e quarenta annos(唐·阿豐索國王1340年<第一規章>),祇在阿豐索·德·卡斯特拉(Alfonso de Castela)1332年制定的<軍樂隊秩序規章>(Ordenanzas de la Ordende la Banda)中禁止騎士玩紙牌。

同樣,在收編前朝法律的葡萄牙《阿豐索法律匯編》(Ordenações Afonsinas)(15世紀)中規定禁止賭場、骰子和其它賭博,並未提及紙牌或紙牌遊戲。

稍後,在唐·若奧四世(D. João Ⅳ)於1643年1月29日批准的《曼努埃爾法律匯編》(Ordenações Manuelinas)(1521,卷五)和《菲力普法律匯編》(Ordenações Filipinas)(1595-1603,卷五)中才同時提及紙牌和骰子賭博。

唐·若奧四世認可的《菲力普法律匯編》中也開始禁止任何身份的任何人玩牌或擁有、攜帶、使人攜帶和出售紙牌。這條關於紙牌遊戲的禁令,與卡斯特拉(Castela)的情形相同,經1605年3月17日的許可令得以解除,玩牌獲得批准,紙牌遂傳到伊斯坦格·里阿爾(Estanque Real)。

但是,1656年3月24日和1696年10月28日的許可令規定仍然禁止玩骰子,違犯者除繳納40克魯扎多罰款外,還要被流放非洲一年。

在未有這些禁令前,garito(賭場)要向國王或地主支付高額款項,賭博也似乎僅是領主的權利,直至唐·阿豐索四世(D’ Afonso Ⅳ)禁止賭博,賭才成為災難性行為。其時最流行的賭博是玩骰子。

在葡萄牙,玩骰子和紙牌亦是極古老的行為。吉爾·維森特(Gil Vicente,1465-1537)在其《醫生筆錄》(Auto dos Físicos)提到“費爾南大師的研究”(Mestre Femão os cultivava),據知當時禁止醫生以紙牌、骰子或其它類似物的幸運遊戲作消遣。

因此,可以肯定在伊比利亞半島,即使將其傳入的摩爾侵略者已經撤走,而且市政和宗教當局亦因賭博之風過盛數度禁止和威嚇,人們對紙牌遊戲的熱情仍歷久不衰。

據一些旅行報告所載,擴張期間的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在他們不大的行囊裏都帶著骰子和紙牌,以打發海上旅行的漫長時日。賭博這種被教會一致認為“魔鬼的發明”雖然屢次被禁止和遭判罰,卻屢次頂住了判決,甚至挑戰“終生判決”(Condenação Eterna)。

因而,當在教士寫給上級的報告和信件中讀到描寫每當在海上遇到風暴發生海難時,祇見一副副罪孽深重的紙牌被拋出船舷外,牌的主人雙膝跪地乞求神的寬恕那樣的情景就不足為怪了。(13)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到哪裏,就把玩紙牌之風帶到那裏,也把伊比利亞人對賭博的傳統情結帶到那裏。(14)

基於這種傳播方式,我們似乎可以肯定源自美洲土著的conquien,在澳門60-70歲的年長被訪者的記憶裏被稱作康京(Conquim)的紙牌遊戲,與澳門另外兩種最古老的牌法馬尼拉(manilha)和梭羅(solo)都帶有舊時伊比利亞“人”(homem)式牌法的遺規。

還有一些文化交匯的意外成果可以證明該假設,譬如,葡萄牙人完全不清楚作為西式紙牌基礎的日本式紙牌的牌規,這種牌的四個花色畫得十分粗糙,純為急便之用。(15)

目前未發現1600年以前的伊比利亞式紙牌保存下來,但毫無疑問,在此之前是存在那種紙牌的。

法國紙牌遊戲權威M·阿勒瑪格内(M. d’Allemagne)的觀點可以證明上述假設,他認為這種遊戲是由跟隨1367年前後赴伊比利亞半島同彼得羅·克魯埃爾(Pedro o Cruel)作戰的迪·蓋塞林(du Guesclin)的隨從騎兵從西班牙帶回法國的。

不論紙牌通過什麼渠道傳入伊比利亞半島,總之,1540年前後旅行途經西班牙的佛拉芒作家帕加修·儒斯托斯(Pascasius Justus)在他寫的一本回憶小冊子内提到“伊比利亞人極之迷戀紙牌遊戲”。

從15世紀開始,圖盧茲(Toulouse)、西爾斯(Thiers),尤其是魯昂(Rouen)利用載貨量很大的商船向葡萄牙和西班牙出口紙牌。載運量大肯定是由於供不應求,因為這一時期在葡萄牙費雷拉(Inferrera)(16)的手工作坊裏亦在製造紙牌。這些與法國紙牌同時期的牌用木塊印上橙色和黑色,紙質則與利莫格斯(Limoges)牌(17)的紙相似。

現在的倫敦博物館和巴黎國家圖書館都保存著這種紙牌樣品,愛斯在牌的正中就印著一個大大的“A”,龍嘴裏含著每種花色的符號。值得注意的是由西班牙遍及整個歐洲的“人”式牌中,不像東方慣有的那樣有張“后”牌,而代之以“騎士”或“爵”(J)牌。這種牌戲須三人同玩,因而出現了三角形桌子並大行其道。莫非是擴張現象使紙牌遊戲之風橫掃各地?

半島紙牌每副共有48張,四種花色:(18)taças 或cups,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為copas(杯,紅桃),espadas(劍,黑桃),moedas(葡語為oiros,金,方塊)和西班牙語的mocas或bastões(19)(葡萄牙語的paus,棒,草花)。由於花樣繁多類型不同的歐洲紙牌流行,現在統一的方塊(ouro,金)、紅桃(copas,杯)、黑桃(espada,劍)和草花(paus,棒)完全失去了其圖形最初所代表的含義。

實際上,如果我們將現存的歐洲早期紙牌上的不同符號與流行於波斯甚至整個中東的中國和印度紙牌比較一下,就可斷定紙牌是經此途徑而非直接經遠東傳入的。

比較一下歐洲紙牌上的符號和印度紙牌上代表“毗瑟拏(Vishnu)神的十個化身”中的圖案,可看到百合花或櫟樹果(可能由此衍出草花),棒或杖,鈴鐺符號;還有拉瑪·桑德拉(Rama Chandra)的弓箭,使人想到taças或copas(杯,紅桃)(20)以及真正的刀或劍。以此可以推斷象徵生命活力的火焰可能就是後來代替“劍”(黑桃)並具有風格獨特的葉片符號的靈感來源,但其名稱卻保留了下來。

18世紀末,歐洲的符號實際上已經統一。最初的差異應該是對印度、波斯甚至中國早期紙牌不同詮釋的結果。

澳門古老的歐洲紙牌遊戲

現在的澳門與賭博這個概念緊密相連有其歷史必然性。開埠初期,澳門享有高度的政治和行政自治,晚些時候,葡萄牙人被驅逐出日本後,經過不同嘗試的貿易作為一種幸存的經濟方式已不能滿足這個城市的消費。

由於廣州禁賭,賭博熱潮或明或暗地移往澳門。上個世紀該城市就以“東方蒙地卡羅”,“賭博地獄”及其它類似的名稱聞名於世。

1877年10月27日的訓令宣佈領得許可證後可在澳門開設番攤(fantan)(21)、中彩(azar)和牌類(carteado)賭場,賭博就此成為政府收入的來源之一。

如今成為澳門旅遊招牌之一的這種娛樂早在其合法化之前就已是小城的特色之一,至少在17世紀讓·巴蒂斯特·塔韋尼埃(Jean Baptiste Tavernier)途經東方時就已如此。(22)

他在他的第三次旅遊報告裏向我們描繪了貴族迪·貝盧瓦先生對賭博的熱情和喜愛:

迪·貝盧氏(Du Belloy)希望能留在澳門,他如願以償,他也知道有部份貴族因為在買賣上贏了不少,所以也在此退休。此地也非常歡迎外國人,而這些人也醏嗜賭博,特別是Du Belloy最為之著迷。

這位頗有社會地位的法國人的願望得到了滿足,儘管他為葡人的服務出類拔萃,但還是被捕並要被送往果阿,在那裏受宗教裁判法庭的裁決,因為他在某天運氣不佳賭輸時詛咒宗教聖象。然而最終他的運氣又好轉,在押送途中成功逃脫了。

為了進一步證明澳門是賭博和娛樂之城以及瞭解當時澳門使用的牌類,我們在里斯本科學院圖書館找到一份18世紀的手稿,上面規定禁止使用標有宗教符號的紙牌,而當時澳門使用的正是這種紙牌。(23)

這一時期澳門流行的是什麼樣的紙牌遊戲呢? 迄今未見關於這些遊戲的規則或名稱的文字資料。

但是,根據澳門葡萄牙人的共同記憶,在分析了60-70年代澳門流行的、或一些老人依然記得的紙牌遊戲的規則後總結出了三種牌戲,將之與前邊描述的伊比利亞半島最古老的牌戲比較一下,就不難肯定紙牌遊戲進入澳門已有相當長的時間。

這三種20世紀初就被撲克、橋牌和加納斯塔替代的牌戲就是馬尼拉、康京和梭羅。

在概述這三種澳門的伊比利亞式牌戲的規則之前,先瞭解一下,四種花色的當地說法:

杯(copas)-紅心 劍(espadas)-黑心

棒(paus)-草花 金(ouros)-方塊

澳門口語流傳下來的四種花色名稱與其以前的名稱之間存在著很大差別,這就表明,即使在歐洲紙牌花色名稱尚未統一時,不同民族的牌戲愛好者早已在這個東方城市迷上了賭博。

下面將介紹我們在澳門收集到的三種最古老的紙牌遊戲規則,並與伊比利亞牌戲規則作一比較。

馬尼拉

澳門饒有趣味的“拍台”(patois)中玩的西式紙牌從古至今均稱為馬尼拉牌(cartas manila或cartas manilha),以區別於更普遍更廣為人知的中國牌(cartas-chinas)。

部份被訪者相信冠以馬尼拉牌這個名字可能是因為這種牌是經菲律賓傳入的,對此假設我們不敢苟同,因為早在15、16世紀我們的海員就已經知道並使用這種牌。

即使我們同意紙牌遊戲普及的速度較慢,仍有可能是經葡國-果阿-澳門這條路線而非經菲律賓的西班牙線路傳入的,儘管前者要間接地經過日本,但當時這條路線已用於商業航行。

我們相信馬尼拉是當時最流行一種玩牌方式,後來傳入澳門並冠以中國紙牌名稱,普及於澳門。基於這個設想,我們在土生葡人中間尋訪一種可能稱作馬尼拉、馬六甲的基督徒們也曾經玩過的紙牌遊戲。我們找到了。雖然很多被訪者均已記得不甚清楚,但最後還是被描述了出來。他們告訴我們這是很久以前當地葡萄牙人最普遍的一種玩法。

正如前文所言,澳門的馬尼拉牌是很久前征服伊比利亞半島的普通西方紙牌,現在的這種牌是按照19世紀的法國樣本複製的。

紙牌遊戲之中的西班牙語詞Naipes(紙牌),葡萄牙人用得也很普遍,澳門的馬尼拉牌中當然也用這個詞。此事可能又會使人重新想到紙牌經菲律賓傳入的可能性。但實際上,這是一個非常古老的概念,以前的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都普遍使用這個詞,紙牌傳到澳門時,葡國國内可能正使用這個詞。再者,這個名稱後來已被Cartas(牌)代替。

馬尼拉其實是一種十分古老的牌技,可能由西班牙傳入葡萄牙。當然不能否認經菲律賓傳入澳門的可能性,否則不會產生manila或manilha這種混淆,然後再沿進入途徑傳播開來。

到60-70年代澳門就很少有人玩“馬尼拉”了,儘管不少40-50年代家庭中的很多人還記得它的規則。馬六甲的馬尼拉牌戲亦作為一種葡萄牙傳統在基督徒中保留了下來,像在澳門一樣,他們將所有的西方紙牌稱作馬尼拉牌。(25)

我們看一下澳門馬尼拉牌技的規則,可將其與本世紀初葡萄牙尚流行的名為“布林卡”(brinca)的玩法作一比較:

參加人數--四個,分成結對的兩組。

遊戲目標--吃愛斯並獲得最高分數。

規則--首先,從整副牌中抽出所有的十,九字牌,亦即馬尼拉,就成為最大數的牌。然後,四人中的一人洗牌,坐其左邊的人倒牌。

洗牌者開始自右邊起牌四張四張地派給每一位,直至每位十二張。洗牌和派牌者首先出牌。一般來說,勝負在二對二的伙伴之間分出。每對伙伴均相對而坐,以便通過眼神或面部表情交換關於牌局的準確信息,當然這是被認為不太合牌規的行為。

最大的一張牌是九,人們稱之為馬尼拉,然後依次為愛斯,王,爵(J)和后。

整副牌的最後一張翻開,作為主牌,屬第一出牌者並由其打出第一張牌。

每個參加者都要跟一張同花色的牌,該牌要比其上手出的牌大,如果沒有,可出一張小牌或用主牌“斃”了上手的牌。

如果運氣不錯,碰巧派到很多主牌,就可用其“吊”其它對手的主牌,迫使他們大於或跟隨已打出的花色(當然是由大至小),這種打法當地叫作“拔掉對手的牙齒”。

每個人打出的牌並不一定非比上手的牌大不可,但是必須打同花色的牌。因為每一輪的勝負都到最後計分時才算出,所以,如果是同對的伙伴在吃牌,打一張愛斯或最大的牌出去,雖然不會換出牌,但也無必要,因為坐對面的伙伴吃進的牌是共同計分的。

根據被訪者的回憶(26),馬尼拉牌戲和當地“皮斯卡”(bisca)牌戲間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皮斯卡牌戲中,下手無論是大小還是花色均不必非跟上手不可,而這實際上是馬尼拉牌戲的唯一規則,另外的不同之處是派給每個人的牌數(27),皮斯卡牌戲中可以三張或五張一派,還有,皮斯卡牌戲中最大的牌是七,而不是馬尼拉中的九。

所有牌出完後就進行計分。分數以每一輪打出後吃進的四張牌的總數計算。有幾種情況:

1)滿進:由四張高分的牌組成,譬如:三張人像牌和一張愛斯,或兩張人像牌、一張愛斯和一張馬尼拉,等等。

這組進牌除計完牌面本身分數外,還可加獎1分。

牌的分數如下:九(馬尼拉)-5分;愛斯4分;王-3分;爵(J)-2分;后-1分。

其餘的小牌無分,但只要是在一次吃進的四張牌內,這些小牌叫作“底牌”。

2)每四張無分小牌計1分。

3)有底牌的情況下,一張、二張或三張無分的小牌計1分,另外的大牌計牌面分。譬如:爵、后、四、二成一組,則計4分。

兩對中的任何一對打滿36分,這一局就結束,每局牌可打數圈。

如果連續打完兩局,其中的一組尚未勝過,則兩組互換伙伴。

遊戲的目標是贏取最多分數,所以要設法用大牌吃進牌。

玩牌者的手法之一是逃掉愛斯,不讓馬尼拉吃進,這就需要十分認真地計算對手的牌,並按照計算結果出牌。

我們還在澳門收集到這種馬尼拉牌戲的變化打法(28)

開始之前,將整副牌中二至五的牌全部抽出,這樣,每個人只有七張牌,最後一張牌翻開做主牌(與皮斯卡一樣)。

每出一輪牌就吃進一次,必須跟花色。

分兩對(兩人對兩人)進行,以各人打出的牌分組。

最後計分時牌的分數如下:九(馬尼拉)-5分;愛斯-4分;王-3分;爵-2分;后-1分;八和十-1分打滿36分的一方贏得該局比賽。再玩須另起一局。

康京玩法

澳門六十來歲的老人中間已極少有人還記得康京(conquim或conquem)的規則,儘管他們肯定他們兒時這種玩法在土生葡萄牙人子女中間十分流行。我們找到的最好知情者(29)之一,也是唯一能比較符合邏輯地回憶出這種牌法的人,推測這種牌法可能源自英國,因為其名稱在當地誤傳為king(王)。

我們郤不這樣認為,按照前文的分析,我們認為它是一種由海員和以前的殖民者傳往世界各地的十分古老的伊比利亞牌法。否則,怎麼解釋康京(conquim)這個既非中國辭源(中國人既不認識這個詞也不知道這種牌法)卻又與紙牌遊戲傳入伊比利亞的無可否認的其它遺象緊密相連,至今尚存於北美土著居民中的詞兒呢?

假設這種牌法的澳門名稱衍生於conquien--一種美國人採納並轉化於拉米(râmi)牌法的牌技,那這種牌法當然可能經菲律賓傳入澳門,但也可能由葡萄牙人直接帶入澳門。

庫林(S. Cullin)認為conquien(康京)這種流行於北美土著中的紙牌遊戲的引入及形成當地傳統應歸功於克里斯托弗·哥倫布的海員。(30)

參加人數:四個

牌數:一副52張的普通牌,從中一張一張派七張給每個人。(31)

目標:形成某些特定的組合。

規則:派牌者從放在台上的剩餘牌中任意亮出一張,如果認為這張牌是好牌,亮牌者就將其留在自己手上,同時從手上抽出一張牌放下。

湊成下列組合之一種即為贏家:

1)四張同樣的牌(同一類別)和三張另一類別的牌。例如:四張王和三張愛斯。

2)三張同樣的牌(一樣大小)和一個四連同花順。例如:三張王和一組同花的愛斯、二、三和四。(32)

3)兩組順數牌:一組一至四的四張牌,同一花色,另一組三張牌為五至七,可以是同花,也可以不是同花。

4)整組同花順。例如:1,2,3,4,5,6,7,8和9等,或7,8,9,10,4,5,6。(33)因為湊成這種牌的可能性很小,一旦湊成,贏分加一倍。

在每一局過程中,像大多數這類牌的打法一樣,每位參加者都要在從桌上合著的牌中抽出一張牌後打出一張。一旦有人湊成前邊規定的順數牌,其餘參加者均要翻開各自的牌,然後計分。

未成組合的牌要與已形成組合的牌分開。未成組合的牌全部按牌面點數(數字按牌面點數,王·后和爵按每張牌10分)計分,(34)計出的分數就是罰款的根據。因此,在這種牌戲裡,計出的分數越少,每一位未能連成牌的參加者損失就越小。每一輸的人要按照預先商定的數目向贏者支付數倍於其散牌牌點所加分數的銅錢或豆粒。

例如:假設輸了的參加者最手持著三張一樣的牌,看得出想連成一個四連順,因為已有1,3,5和8四張牌。這些尚未成任何系列的散牌為十七分(1+3+5+8),如果該局牌大家預先商定每分為一毫錢(這在以前已是很大的數目)(35),那麼這人須付給贏家一元七毫錢。

這種牌戲的目標是將牌組成一定的組合(法國人稱之為阿扎茲hasards),類似於麻將(má chéok)、拉米(râmi)(在澳門也有人玩)、皮克特(picquet)和撲克(pocker),但是,只有康京、拉米和麻將的牌戲須形成固定的組合,也許正因為如此,這幾種牌戲才在澳門流傳。

如果一開始玩,其中一位已打滿三十分,先商定每一分計一仙,就須向贏家支付三毫錢。

據另外的被訪者回憶,拉米是一種和康京十分相似的牌戲,但拉米是通過派給每個人的十張牌以明牌或暗牌方式完成十個組合。如果是後者,因風險較大,一旦獲勝,贏數翻倍。

康京的參加人數只限四人,而拉米不限制參加人數,使用兩副牌,以免參加人數較多時一副牌不夠用。

拉米的計分方法也與康京不同,因為贏牌分明暗方式。

康京牌戲的獲勝者,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其對手只要付給與所得分數相等的錢數。

拉米牌戲中,還計算暗牌的分數,亦即說,計算所有已成組合的牌的分數。因此,當見到某一個參加者收走了台面的很多牌且可能會獲勝時,其它參加者就應開始亮出自己已排成的組合,以減少損失。拉米的分數以局計,每一輪每個參加者的分數累積計算。每一局開始前,可以確定一個分數限度,例如1000分。

累計分數滿1000分者即出局,當其它人都已達到或超過1000分並出局後,最後一個,亦即積分最少,尚未達到1000分的參加者為該局贏家。

梭羅(Solo)

這種牌法在澳門曾經十分普遍,直至本世紀初還有人玩。

參加人數:四個。但發牌者不玩,其餘三位中的兩位結對與第三位爭奪,這種打法的名稱因此而來。

牌的大小與馬尼拉牌法一樣,但是,這種打法象橋牌一樣還要考慮花色的大小,花色的順序大小依次為:1. 黑桃、2. 紅桃、3. 方塊、4. 草花。

打法:每人持十二張,按圖像和花色的大小順序排列。如果有人覺得所持的牌不錯,就是說失牌不會超過五張,可以說:“我叫……”,然後報出持有的牌數最多和最好的花色名稱;如果另一個人覺得他的牌也很強,也可以“叫牌”,假如後者叫出的牌的花色比前者的大,那麼他就是“梭羅”,他叫的花色就是主牌。

另外的兩位就聯合與他對玩。假如誰都認為無能力“挑戰”其它對手,這一盤就作廢,重新洗牌,然後由前一盤派牌者右手邊的人發牌。

這種牌法的規則與馬尼拉牌法相似,最後的計分方法也完全一樣。

澳門這種簡單化打法與著名的西班牙“人”式打法類似,皮埃爾·比洛京(Pierre Berloquin)稱這種西班牙牌法為“吃牌遊戲中限制出牌牌法之一種”。這是封建君主的一種標誌,紅色和黑色,主牌和副牌間的等級分明。拿破侖熱衷於這種四人參與的“人”或“人式遊戲”,遂形成了上個世紀幾乎可與英國的惠斯特牌法一競高低的著名的歐洲“四人打法”(quadrilha)。(36)

我們來比較一下梭羅和伊比利亞半島的“人”式牌法。

“人”式牌法以西班牙的最完美,就像英國的惠斯特最著名、葡萄牙“蒙特”(monte)具代表性一樣。等級和方法十分複雜,所有的大牌都比小牌有力量。這種遊戲是被自傲、專制的貴族階層控制的社會之縮影。

從遊戲的角度看,“人”式牌法是一種限制出牌的牌法。

這種牌法最初規則簡單,因而直到如今,這些規則仍不十分複雜。這種牌戲的參加人數為三個,但在法國,拿破侖將其演變成四人打法,以和英國人(他的敵人)的惠斯特牌法相抗衡。

規則:目標為力爭打出最多張數的牌。用牌48張,亦即是從一副52張的牌中抽出:四張十,四張九和四張八。

顏色、大小排列的順序依次為:

黑桃和草花:王,后,爵,七,六,五,四,三,一。

方塊和紅桃:王,后,爵,二,三,四,五,六,七。

各自的主牌對各自的系列起作用。

最大的主牌是黑桃愛斯。

排第三的主牌是草花愛斯。

排第二的主牌--馬尼拉--是那張被選作主牌之顏色系列内最小的牌,這張牌或者是七或者是二,視作主牌的顏色是黑是紅而定。如果主牌是紅色,愛斯就要移到王的前面,稱為“橋”。這三張牌是“殺手牌”。輸贏用籌碼表示,每一局開始前,每一位參加者均有一百個籌碼,一個小罐。

開始發牌前,每一位參加者都往罐裏扔九個籌碼。然後,派牌者將牌三張三張地派給另外三人,每人派九張牌。

這三人中的一位--一個人(um homen)--此時即聲明將比另外兩位對手吃到更多張數的牌,而另外兩人則聯合對付聲明者。挑戰發出後,另外兩位中的每一位,自派牌者左邊的那位開始都要說明是否接受其為“人”。如果是“過”(不接受),每人再放六個籌碼到罐裏。如果接受,就宣佈主牌的顏色並在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不跟。其它對手可以墊牌時取五張牌,不墊牌。

--跟。有權取比對手所取牌數更多的牌,保留墊牌的權利。

始果三個人都“過”,就繼續派牌,大家再往罐裏放籌碼。

假如選擇的是第二種方式,首先墊牌者就將成為“人”。如果選擇的是第一種方式,則從其左邊的參加者開始依次墊牌。每人想從牌堆(monte)中拿回幾張,就要墊出幾張。

打法--派牌者左邊的人首先出牌,“吃牌”由此開始。牌應按照叫定的顏色打出。比“殺手牌”小的主牌不能將其吊出,只有大(superior)牌才能迫使小(inferior)牌被打出來。

兩位聯手與“人”對抗的伙伴可以通過以gano (我贏)開始的短句,例如“我用王贏”或另外一句明白的句子避免自己出一張后,同伴出一張王的情況。在澳門,gano字面本身的意思已沒人注意了。

如果“人”這一位吃到的牌比另外兩位的為多,就算獲勝。如果選擇的是第二種方式,則可以贏得罐中的籌碼。如果選擇的是第一種方式,除了贏得罐中的籌碼外,還可多得十二個籌碼以及每個對手為“殺手牌”多付的籌碼。

假如“人”獲得“清台”(吃進所有的牌),除贏得罐中籌碼外,還可得到由每個對手付出的罐中已有數目的一半籌碼。

如果“人”因沒有吃到大多數牌而輸了,就要放入罐中與罐中已有籌碼數目相同數的籌碼(選擇第一種方式情況下如此),假如選擇的是第二種方式,除付第一種方式應付的籌碼外,還要付給每一個對手一旦“人”達到“最初協議”(contrato inicial),亦即完成向對手提出挑戰後應得籌碼數的雙倍。

我們認為這種牌法完全是古代伊比利亞“人”(d'el hombré)式牌法的變化或遺留形式。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紙牌在時間的長河裏流經的旅程是雙向的:一條是從東往西,一條是從西往東。

在這第二條路上,實在不能否定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在其對外擴張的黃金時期在紙牌傳遍世界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澳門這個東西方紙牌並存之地收集到的人種史資料常互相矛盾,有時連規則也互相混雜,這些應是上述結論的最好證明。

此外,中國人接受歐洲紙牌是十分近期的事。後來引進的這種牌的名稱叫“撲克牌”,一個衍生於“pocker”的名字,與此同時,與東方打法十分相似的湊組合的打法也隨之傳入。

因而,60-70年代當我還在那塊土地上勞作的時候,對從葡裔土生記憶中收集古代西方牌遊戲的興趣促使一種瀕臨失傳的文化特徵的部份證據得以保留下來。

不知名稱的、被禁止、被視作罪孽的紙牌,古老的伊比利亞紙牌,曾將遊戲者送上宗教裁判法庭,也是在遙遠的過去從不大的歐洲移民到這塊土地的夢想家們消磨時間的工具及其互相間社會聯繫的紐帶。

(1993年10月於里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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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威爾歇W. H. Willshire:《大英博物館館藏紙牌及其玩法的說明目錄》(A descriptive Catalogue of playing and other cards in the British Museum),倫敦,1876。

吳新娟譯

【註】

(1)比萊(Bullet):《紙牌遊戲的歷史研究》(Recherches Historiques surles Cartes à Jouer),里昂,1757。

(2)阿比·里韋(Abbé Rive):《關於紙牌遊戲發明的歷史及評論闡述》(Eclaircissements Historiques et Critiques sur I’Invention des Cartes à Jouer),巴黎,1780。

(3)凱瑟琳·佩里·哈格雷夫(Catherine Perry Hargrave):《紙牌遊戲的歷史》(A History of Play Cards),頁247。

(4)S·庫林斯(S. Culline):《麻將遊戲》(The Game of Majong),頁10。

(5)薩爾維尼(Salvini):《佛羅倫薩》(Florença),18世紀),C·哈格雷夫C. Hargrave,頁247。

(6)這種類似上個世紀末“四人牌法”(quadrilha)的遊戲是一種由西班牙向歐洲其它地方傳播的紙牌遊戲,在18世紀的英國宮廷十分流行,玩牌的桌子為三角形。

(7)J·布律内和比萊(J. Brunet y Bullet)於1886年和1898年承認紙牌遊戲可能源自加泰羅尼亞,並將這種紙牌與印度和中國的紙牌作了比較,還分析了東方紙牌和歐洲紙牌間可能存在聯繫。另有研究者認為紙牌可能經歐洲的熱那亞或伊比利亞半島的某個港口進入歐洲。

(8)科維魯索Covelluzo,1480。

(9)根據大英博物內一份古老手稿,里卡多·科拉桑·德·萊昂Ricardo Coração de Leão將一種國際象棋遊戲從巴勒斯坦帶入英國。

(10)在存於魯昂圖書館的一幅15世紀的微縮畫中,可以看到幾個人在玩帶數字和國王圖案的紙牌。

(11)根據科埃瓦(Juan de La Cueva)《事物的發明者》(De los inventores de las cosas),維朗(Villan)是巴塞羅那人,一個普通人家的兒子。

桑·貝那多·德·塞納(São Bernardo de Sena)在1423年於博倫亞(Bolonha)進行的一次佈道中斷定“紙牌遊戲是魔鬼的發明”。也許紙牌因此而快速地傳播並流行各地。15世紀,幾次新的更加激烈的宗教衝擊反而刺激了偷嚐“禁果”--玩紙牌--的慾望。

(13)達米昂·佩雷斯(Damião Peres):《16、17和18世紀著名的旅行和海難》(Viagens e naufràgios célebres dos séculos)XVI,XⅦ e XⅧ,四卷,波爾圖,1937-1938年。

(14)15世紀,圖盧茲(Toulouse),西爾斯(Thiers)和魯昂(Rouen)生產大量紙牌供應葡萄牙人、西班牙人和佛朗德人的船隻〔凱瑟琳·佩里·哈格雷夫(Catherine Perry Hargrave),頁248。〕

(15)凱瑟琳·佩里·哈格雷夫(Catherine Perry Hargrave):《紙牌遊戲的歷史》(A History of Playing Cards),頁17。

(16)費雷拉(Ferreira):《凱瑟琳·佩里哈格雷夫》(Catherine Perry Hargrave),頁248。

(17)比利時一所16世紀房子內有一個圖恩赫特博物館(Museu de Turnhot),在那裡展覽不同類型的紙牌及製造紙牌所需的用具。選擇這個地方是因為其生產銷往東西方各國的紙牌有百多年傳統。

(18)至少自18世紀起,葡萄牙語和西班牙語關於紙牌的詞義不再混淆。

(19)帕洛斯(palos)曾是四種花色或系列的西班牙語名稱。

(20)米色符號是一個水罐,毗瑟拏(Vishnu)神的顏色為藍色,早期的歐洲紙牌顏色並非黑色,而是藍色,與紅色或橙色一起使用。

(21)《自發現時期至1882年的海外立法字母索引和目錄或參閱索引》,若奧·若譯·達·席爾瓦(João José da Silva),澳門,1886,頁164。

(22)塔埃(J. B. Tavernier):《讓·巴蒂斯特·塔韋尼埃和巴隆·多伯內到土耳其、波斯和印度的六次旅行》(Les six voyages de Jean Baptiste Tavernier,Ecuyer Baron d’Aubone,Qu’ila fait en Turquie,en Perse et aux Indes……),巴黎印刷,MDCCXII,頁143-144。

(23)《紅色手稿》,223,里斯本科學院圖書館。

西班牙“人”Hombre式牌中的馬尼拉Manille的牌值較小,但被視作主牌。R·布魯特奧R. Bluteau(18世紀)也認為馬尼拉是較小的牌。

(25)馬六甲基督徒稱馬尼拉(manila)為基督迪奧哥(djogo cristã)。參加人數四個,用52張一副的牌,玩前將十抽出,剩48張牌。每人派十二張,最後一張翻開作為主牌。每人均須跟上手的花色或用主牌“壓”或“斃”上手打的牌,最後計分:九,亦即馬尼拉5分;王,3分;馬(爵),2分;后,1分;愛斯,4分。每次吃進的不同的牌每組計一分。

(26)唐·塞萊斯特·阿拉烏若(D. Celeste Araújo);唐·阿爾塞拉·羅薩(D. Alzira Rocha);唐·阿利塞·古提埃雷斯(D. Alice Gutierres);法朗西斯科·達·席爾瓦·保拉先生(Sr. Francisco da Silva Paula)。

(27)我們兒時在葡萄牙家中玩的皮斯卡(bisca)的規則與澳門的馬尼拉(manila)相似,但每人手中只持三張牌,最大的牌是愛斯,其次是馬尼拉,後者用的也是這個名稱。

(28)兩位被訪的老年女士唐·巴巴拉·德·澤蘇斯(D. Bárbara Jesus)和唐·儒莉婭·雷美迪奧斯(D. Júlia Remédios)現住仁慈堂庇護所,另一位在家裡接受訪問的女士要求不公開其姓名。

(29)康斯坦西奧·若譯·加西亞斯先生(Sr. Constâncio José Gracias)。

(30)根據庫林(S. Cullin)的記載,北美土著從西班牙人處學會了打紙牌,這不僅基於他們所使用的紙牌符號,也通過賦予不同花色的名稱:copas (杯,紅桃),escudos(幣,方塊),espadas(劍,黑桃)和bastões或paus (杖或棒,草花)以及稱有圖像的牌為爵、王、后這個事實中得到了證實。

(31)在西方的巫術和迷信中佔特別地位的數字七,這裡似乎是這種牌戲中的另一種選擇。

(32)有些被訪者認為這種連順必須同花,有些則認為不必同花。這些被訪者中的部份人認為這種連順必須是1-2-3-4,而另外部份則認為也可以是其它,例如:5-6-7-8。

(33)並非所有被訪者都同意湊成這種連順就可贏取雙倍分。

(34)我們認為圖像牌的分數統一也是證明這種打法十分古老的根據之一。

(35)以前打牌時用錢幣或豆粒,中間有或者沒有方孔的中國銅錢(作籌碼)。

(36)皮埃·比洛京(Pierre Berloquin):《遊戲全書》(Le Livre des jeux),斯托克(Stock)出版,1970。

*Ana Maria Amaro,里斯本新大學社會人文科學系博士,社會政治學院教授(人類學系),各種國際組織成員,國際人類學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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