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8/2019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文化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文化局代表一名;尤其在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範疇的專家或學者,以及公認具能力的社會人士,人數最多十二名。主席可邀請其他部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對商討事宜有認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成員名單
主席 :社會文化司司長
副主席 :文化局局長
成員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成員 :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成員 :土地工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成員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成員 :文化局代表
成員 :胡祖杰
成員 :莫志偉
成員 :何嘉慈
成員 :林翊捷
成員 :蕭志泳
成員 :邢榮發
成員 :黃中原
成員 :楊開荊
成員 :Maria José do Carmo de Freitas
成員 :陸南德
成員 :黃婉妍
成員 :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