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澳門譯務署譯學館建置考

張廷茂

     本文依據葡語原始文本,考察了澳葡當局官方翻譯人員培訓機構的設立,就學術界存有爭議的問題做出了澄清。本文的結論是:在澳葡政府翻譯機構建立初期,並無設立人材培養機構的制度安排,採用的是由本署資助、署外培養、競聘錄用的培養模式;1905年王室預算令中關於建立翻譯學校的規定並未付諸實施;1911年11月譯務署署長若熱呈稟澳督,重提建校動議並初步加以規劃;1914年第1118號敕令核准譯務署新章程,建校之議再度成為法定事項;1915年第1786號敕令核准學校章程,學校開始運作。與其主管部門譯務署一樣,這所學校也有一個華語名稱 —— 譯學館。

     引 語

     因應管治澳門華人社會以及中葡交涉等對翻譯工作的需求,澳葡當局於1865年設立翻譯官公所,繼而改設華政衙門譯務科,至1885年設立專門的翻譯機構譯務署,1914年依法進行重要改革,賦予其澳葡政府公文翻譯、向葡國駐華使領館派遣翻譯員、培訓翻譯人材等三項職能。為了更好的培養翻譯人材,澳葡當局在譯務署內附設了一間翻譯培訓學校。這所學校雖然規模不大,但對翻譯人員的培養發揮了重要作用,構成了葡治時期澳門中葡翻譯事業發展史上的重要階段。

     隨着澳門近現代史研究的發展,這所學校的歷史也逐步進入了中外研究者的學術視野。據目前所知,最早關注這所官方翻譯培訓機構的是葡萄牙學者文德泉神父 (Padre Manuel Teixeira)。他在《澳門的教育》一書中,敍述了澳門華語學校的一些內容:華語學校的設立,1915年7月22日第1786號敕令所准華務專理局附設譯學館規則,1968年6月5日第48420號敕令頒佈時期譯學館的翻譯生人數和教師人數等。(1)

     1994年,另一位葡萄牙學者何思靈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發表〈中葡關係背景下的華語學校〉一文。作者推測1865年翻譯官公所建立時已有設立翻譯員學校的雛形,提到了1905年敕令,概述了1914年敕令的一些內容。(2) 由於該文太過簡短,且沒有文獻註釋,故對該翻譯培訓機構的建立和沿革所提供的歷史資訊十分有限。

     對澳葡政府翻譯機構較為詳細的論述,見於前澳門華語學校校長高曼娜 (Maria Manuela Gomes Paiva) 所著《共處的和諧與衝突:翻譯員在澳門社會中的角色》一書。該書全面研究華語學校的創建、課程設置和歷史沿革。關於該校的早期階段,文章提到了1905年7月22日的海外省預算令,徵引了1915年第1786號敕令中關於建校目的、課程設置等內容。(3)

     中國學者較早涉及澳葡當局翻譯機構的是吳志良博士 (4);而論述較多的是李長森博士。他先後發表系列文章,對澳門中葡翻譯課程的百年滄桑歷史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研究,在學術界產生了積極的影響。文章內容涉及澳葡當局華語學校的建校時間、課程設置、辦學宗旨、1946年新法令的改革、70年代的演變、學校的性質等。(5)

     澳葡翻譯學校雖然已經受到中葡學者的關注,但在一些問題上頗存異議,尚待進一步澄清。例如:究竟何時提出建立政府翻譯人員培訓教育機構的要求,1905年預算令中的規定是否得到實施,這所學校究竟何時設立,它的官方漢語名稱是甚麼等等。作者希望通過本文的考論,有助於相關問題的解決。

     澳葡官方翻譯機構早期的人材培養模式

     1847年4月12日,澳門總督亞馬留發佈第10號訓令,對政府部門職員的薪俸標準作出規定,其中在理事官署項下列有三名翻譯官:一名負責教授華語的翻譯官貢薩維斯 (Intérprete da Língua Sínica João Rodriguez Gonçalves)、兩名普通翻譯官羅薩里奧 (Jozé João do Rozário) 和雷梅迪奧斯 (Florentino António dos Remédios)。(6) 可見,在澳葡當局正式設立官方翻譯機構之前,已設有兩名學習翻譯官,並由一等翻譯官負責向他們教授華語。

     1865年7月12日,葡萄牙政府透過海事海外部頒佈敕令,決定在澳門設立一個華語翻譯機構 (um Corpo de intérpretes da línguo sínica),稍後澳葡當局寫作“Repartição dos intérpretessinologos”,並漢譯為“翻譯官公所”。在敕令第二條所確定的翻譯官公所的人員編制中有兩名學習翻譯官。敕令的第四條及其附款專門對他們作出了規定:
     兩名學習翻譯官根據各自的進步和表現,每人每月可得不低於20,000釐士、不高於30,000釐士的津貼。二名學習翻譯官要獲得這些資助,必須在華政衙門 (procuratura) 或輔政司署 (secretaria do governo) 實習;倘若他們提供了有效的服務,亦應在所屬等級的酬金分配 (distribuição dos emolumentos) 中獲得同等的份額。(7)

可見,在澳葡當局官方翻譯機構建立之初,並無專門的人員培訓規劃,而是由一等翻譯官對學習翻譯官進行師徒傳授、邊學邊幹。[圖1]

     此外,敕令在闡述設立此一機構的必要性時曾有“考慮到培訓人員以補充該機構人員編制的必要性”一語。所以,敕令第五條規定:“倘若二等翻譯官和學習翻譯官的職位出現空缺,可將相應的薪水和津貼用於資助學習華語的青少年。”(8) 然而,這裡祇是規定將空缺職位的薪水和津貼用於資助青少年學習華語,並非設立專項資金。可見,從青少年中培養後備翻譯人員的安排還帶有隨機性,尚未成為制度化的規定。

     1877年6月11日訓令所頒佈的〈華政衙門章程〉第二條規定,華政衙門編制內設兩名一等學習翻譯官和兩名二等學習翻譯官。從第五條的規定來看,這四名學習翻譯官屬於譯務科。而第五條附款五則規定:正翻譯官負責學習翻譯官的教育和成長;他必須特別關注學員的教育和使用。”(9) [圖2]

     1881年敕令新核准的〈華政衙門章程〉,完全延續了1877年章程的相應規定。(10) 也就是說,譯務科延續了翻譯官公所的人材培養模式,繼續由一等翻譯官負責向學習翻譯官教授華語、讓他們邊學邊幹。

     華政衙門按照敕令核准的新章程運行了幾年之後,海事海外部部長 (Ministro e Secretariod’estado dos Negocios da Marinha e Ultramar) 於1885年11月2日提出報告,要求對華政衙門進行改組,組建一個獨立的翻譯部門。報告在闡述改革的必要性時對學習翻譯官的表現提出了批評:
     這些文件翻譯的遲緩,會帶來無可挽回的損失;由缺乏修養和責任心的人進行翻譯會導致譯文缺乏可靠性,學習翻譯官協助譯務科僅有的兩名翻譯官進行翻譯時就出現這類情況。

     由於學習翻譯官缺乏對公職的信心,他們的一切工作都需要經受翻譯官認真仔細的檢查與核實,然而,由於文件量過大,這一點往往做不到。

     (圖1) 1865年7月12日敕令 (《澳門憲報》1865年10月9日)

 

(圖2) 1877年6月11日訓令核准的〈華政衙門章程〉(《澳門憲報》1877年6月16日)

     根據觀察到的情況,那些學習翻譯官的協作是不持久的,他們在接受培訓之後往往放棄工作,到政府以外尋找待遇更優厚的職位,卻並不賠償政府曾對他們所提供的資助。

     鑒於上述情況,報告建議“將譯務科從華政衙門內分離出來、建立一個單獨的翻譯部門”,同時要求“裁撤學習翻譯官職級”。(11) [圖3]同日,葡萄牙民國政府通過海事海外部發佈敕令,批准了海事海外部部長所提交的法令草案。新法令對翻譯機構的骨幹人員做了較大調整。鑒於學習翻譯官翻譯技能欠佳、責任心不強、譯文缺乏可靠性、工作不聯貫等問題,法令撤銷了四位學習翻譯官的編制,增設了一名一等翻譯官和三名二等翻譯官。(12) 這樣的安排強化了翻譯隊伍的專業性,有助於提高譯文的品質。

     鑒於由學習翻譯官在署內邊學邊幹的模式運行效果不佳,法令在取消學習翻譯官職位的同時,也改變了譯務署後備人材的培養模式。在法令第二條所規定的譯務署的七項職責中,並無培養人材一項。而法令第十二條則規定:
     為了培養人材充實本署的人員編制,本省政府將資助兩位少年,令他們在公立或私立學校學習華文書面語。資助金額為每人每月10,000釐士,此項資助的發放須滿足下列條件:

     1、年齡不低於十二歲;2、初中教育成績優異;3、須參加由翻譯官主持的年度考試,若考試被判不及格,則停止發放資助金;4、須學習英語和法語;5、五年內掌握華語書面書,資助金的發放以五年為限,五年屆滿或在此前,須接受三名翻譯官的考試,若考試合格,則被視為具備競聘本部門職位的能力;6、獲得資格後為葡萄牙政府服務五年,盡其所能履行其義務,在譯務署、葡萄牙駐華領事館或澳門政府的其他任何部門均可,其年薪不低於300,000釐士;7、若工作不足五年而離職,須向政府賠償其所得到的全部資助金;但在獲得資格後六個月仍未被按照前條之規定錄用者除外。(13)

 顯然,譯務科陞格為譯務署後,並沒有“要求設立一個政府翻譯人員的培訓教育機構”,而是採用了由本署資助、署外培養、公開競聘、擇優錄用的方式。這一人材培養模式運行了近三十年,直到1914年才被第1118號敕令所核准的〈譯務署章程〉所改變。

     王室預算令中的規定會被擱置嗎?

     譯務署遵照1885年敕令所確立的章程運行了近二十年後,1905年7月22日葡萄牙國王頒佈的海外省預算令中對譯務署作出了四條規定,其中兩條的內容是:

     第十二條,在澳門譯務署附設一間培養華語翻譯和供本省公務員學習華語書面語與粵方言的培訓學校。

     第十五條,澳門政府將頒佈有關澳門譯務署組織和運作的必要規章。(14)

從預算令中提出要建立一所華語培訓學校的要求來看,葡萄牙政府似乎看到了設立官方專業培訓機構的必要性[圖4]。然而,由於至今仍有待探究的原因,這項王室預算令中的規定,卻長時間被擱置起來,所提到的學校遲遲未能建立起來,譯務署的新章程也沒有出臺。於是,關於這項王室令有無實施和所提到的學校何時建立,便在學者中間產生了觀點分歧。

     文德泉神父指出:
     1905年7月22日敕令第12條作出決定:“在澳門譯務署 (Repartição do Expediente Sinico de Macau) 附設一間培養華文翻譯人員和供本省公務員學習華文書面和粵方言的培訓學校。[⋯⋯] 這所譯學館創建於1905年,至今(即1982年 ——引者) 仍然存在。(15)

顯然,文神父完全相信預算令中的規定很快就被付諸行動,學校在頒佈此令的當年就建立起來了。

             (圖3) 1885年11月2日敕令 (《澳門憲報》1886年3月22日)

 

                  (圖4) 1905年預算令 (局部) (《澳門憲報》1905年9月6日)

     何思靈則懷疑這所學校建於王室令的發佈之年。他認為:
     直到1905年7月22日敕令才正式決定建立一所旨在培養華語翻譯人員和供本省公務員學習華語官話和粵方言的培訓學校,儘管不能肯定該敕令產生了顯見的效果。事實上,在葡萄牙第一共和國完全建立起來的1914年,屬地部當時的一道敕令重新談起要建立這所學校,再次用將來時的語氣說“為了培養年輕的翻譯員”,“將在譯務署附設一間華語學校,並在該署的一間大廳運作”(第十九條)。可以肯定地說,從那時起,這間學校實際上已經存在了。(16)

顯然,何思靈對1905年敕令的實際效果持懷疑態度,並且注意到1914年敕令中的“將來時”用語,從而認為華語學校在1914年真正建立起來。

     高曼娜在指出了1905年的王室敕令建立這所學校的決定並徵引了文德泉神父的觀點後認為:
     然而,不能肯定這道敕令產生了效果,因為,現在所能找到的關於該所學校的文獻所標註的日期是1909年,而〈譯務署章程〉第十九條則用將來時的語氣說“將在譯務署附設一間華語學校”。(17)

可見,高曼娜懷疑學校建立於1905年的說法,並且也注意到了1914年敕令中的“將來時”,但他並未肯定學校建於何年。

     吳志良博士認為這所學校真正創立於1914年:
     1905年政府預算法令中,曾提及建立一所翻譯學校,但翻譯學校的真正創立還要等到1914年,並且因為華洋共處分治的局面沒有根本性改變而缺乏翻譯的實際需求,長期慘澹經營。

作者還在註釋中提醒道:“[⋯⋯] 許多法例祇是名義上的,未必被真正執行。”(18)

     李長森博士在評說各家之說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筆者認為上述學者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依然認為澳門官方正式培訓翻譯機構的學校設置始於1905年。這是因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一個過程,更何況是設立一所前所未有的學校。至於高曼娜提到的動詞將來時問題,這也沒有甚麼奇怪的。哪怕學校於法令公佈次日建成,法令中的動詞也應是將來時。吳志良博士提到的“翻譯學校的真正創立還要等到1914年”,是指分別於1914年11月30日在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公報及1915年2月6日在澳門政府公報第6期上公佈的第1118號法令。但該法令的主要內容是對學校的模式進行改造及規範,以便該校能夠更好地發揮為其規定的職能。說明該學校在1914年之前就存在了,更何況高曼娜通過對該校史料的研究,已經發現“第一批涉及該校的文件所標示的日期是1909年”。

     當然,由於沒有發現建校的具體資料,很難說明學校是哪一天開始正式運作的。但通過以上分析,至少可以確定學校的建立是在1904至1909年之間。五年內建一所學校在今天也是正常的,更何況是在當年。凡事都有個法律依據。既然確實存在1905年1月22日的王室法令,就應該把該日做為翻譯學校創建之始。這就如同兩人結婚,無論如何都要把結婚登記的日子作為結婚的法定日期,至於婚前是否已經同居或者婚後何時才同居已變得沒有意義。(19)

總之,李長森博士認為該所學校1914年之前就存在,且確信建於1904-1909年之間。

     縱上所述,關於這所學校創立的時間各家論者出現了分歧。從涉及的問題來看,有論者對1905年預算令中建校規定的實效產生懷疑,特別是注意到了1914年第1118號法令中的“將來時”用語。由於1905年王室預算令之前的有關法令和章程從未提出要設立一所翻譯學校,1905年之後也未見頒佈有關該所學校的章程,所以,第1118號法令中的“將來時”用語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歷史資訊;它說明,至少在該法令頒佈之日的1914年11月30日,這所學校尚未存在。換句話說,這所學校的建立一定是在1914年法令頒佈之後。而是否就在法令頒佈的當年,依然是個未知數。

     顯然,要解決這所學校究竟建於何時的問題,我們需要在基於常理所作的推測和判斷之外,尋求更多的原始文獻,揭示相關的歷史事實。

     譯學館的開辦時間

     多少有些出人意料的是,1905年王室預算令中關於設立一間華語翻譯學校的規定,的確是被擱置了。1911年9月16日,譯務署代理署長若熱 (José Vicente Jorge) 向澳門總督提交一份關於譯務署現狀的報告,反映該署存在的問題,同時提交一份譯務署新章程草案。若熱在報告中談及1905年敕令時指出:
     前引1905年7月22日敕令,除了增加譯務署的人員編制外,還決定在譯務署附設一間培養華語翻譯和供本省公務員學習華語書面語和粵方言的培訓學校 (第十二條),並要求澳門總督頒佈關於譯務署工作的必要章程(第十五條)。然而,這些決定變成了空頭支票,因為從未設立過任何一間學校,也從未頒佈過任何一份章程。(20)

顯然,1905年預算敕令中有關譯務署的這兩條規定都被擱置了,所提到的學校沒有建立起來,要求頒佈的章程也未曾出臺。[圖5]

     不僅如此,正是若熱根據譯務署的現狀再次提起設立翻譯學校的動議。他在報告中首先對譯務署現有人材培養模式的缺陷提出了批評:
     根據1885年敕令,具備小學知識的人就可以成為學習翻譯員,祇要華語書面語和粵語考試合格就能晉陞二等翻譯官;而要想晉陞一等翻譯官,僅須學會華語官話、英語和法語即可。然而,在中學裡教授的普遍知識對於培養一位稱職的漢學翻譯人員是絕對不可缺少的。因為,漢學不僅包括華語書面語和口語,還包括其他各類專業知識;這些知識非常複雜,必須經過足夠的準備和長期而耐心的學習才能獲得。

     此外,目前的章程雖然規定學習翻譯員必須在五年內掌握華語,卻沒有制定課程計劃。學習翻譯員一般為12-14歲的少年,他們自行其事,不知道如何學習,甚至放棄學習,結果便是,很多人被辭退,甚至在第三年和第四年的時候,政府損失了花在他們身上的錢,現在澳門缺乏合格的人材充實翻譯員的空缺職位。(21)

     為了改變這樣的現狀,若熱在〈譯務署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二條和第三條中,將“培養年輕的翻譯員”確立為譯務署的三大目標之一,規定為該署的一項重要職責。接着在草案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對學校的目的和名稱,學員的錄取、責任及其任用,學校的班級、課程、註冊、考試、評分等作出規定。還在草案中安排了兩個附表,提出了二等翻譯班和一等翻譯班的課程計劃。(22)[圖6]

     三年之後的1914年11月30日,葡萄牙政府頒佈第1118號敕令,核准了新的〈澳門譯務署章程〉。經過詳細的比對發現,新章程所採納的文本正是若熱在三年前所提交的草案。

     關於該項敕令,首先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它的主體內容究竟是甚麼?敕令開篇闡述頒佈此令緣起稱:“澳門總督曾陳請必須重組和規範譯務署,使其更好地履行其職責。”敕令首條指出:“批准下列由屬地部部長簽署、構成該敕令必要組成部分的〈澳門譯務署章程〉。”敕令所准章程第一條亦明確規定:“對根據1885年11月2日敕令建立起來的澳門譯務署進行改組,未來它將遵循本敕令的規範。”(23)

     可見,不論敕令本身,還是敕令所准之章程,均明確說明,此令主要是對譯務署進行改組和規範,而不是“對學校的模式進行改造及

                        (圖5) 若熱提交澳督的報告 (局部) (《1911年澳門省政府報告》)

 

                      (圖6) 若熱提交的〈澳門譯務署新章程草案〉(首頁) (《1911年澳門省政府報告》)

規範”;章程第三、四兩章所論各項內容,祇是對這所將要成立的學校首次進行的初步規劃。

     值得注意的是,新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
     該省總督在聽取譯務署署長和公共教育監督委員會的建議後,將制定一份關於該所學校的章程,並可修改本章程兩個附表中的課程計劃,替換其中所指明的教材。

第五十一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所指的章程(即關於華語學校章程)一經獲得上級批准,該機構即可開始運作。(24)

顯然,按照第1118號法令的規定,學校章程尚“有待制定”,根本談不上對學校的模式進行“改造”和“規範”;而且,章程明確規定,學校須在其章程獲得中央政府批准之後開始運作。[圖7]

     1915年7月22日,葡萄牙政府頒佈第1786號敕令,核准了〈澳門譯務署譯學館章程〉(Regulamento da Escola da Lingua Sinica Anexa á Repartição do Expediente Sinico da Provincia de Macau) (25)。這部章程是澳門譯務署史上全新的內容,是對這個官方翻譯培訓學校的首次規範。[圖8] [圖9]

     鑒於學校章程已經獲得葡萄牙中央政府的批准,同年10月14日,譯務署署長、一等翻譯員若澤·文森特·若熱 (José Vincente Jorge) 發佈告示:
     按照1915年10月9日《澳門憲報》第41期所載1915年7月22日第1786號敕令所核准的章程,自本月(10月)18日至28日,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本署受理二等翻譯員課程班一至五年級和一等翻譯員課程班一至三年級入學註冊申請。

     及至該期限屆滿,任何人不得進行註冊,但因確鑿的不可抗因素而獲本省總督特准者除外。

     1914年11月30日敕令所准章程第十五條所指的學習翻譯員以及符合下列條件的任何人均可註冊進入二等翻譯班:1、已修完中學全部課程或任何一間官辦中學的類似課程;2、品行端正;3、身體健壯,未患任何嚴重或傳染性疾病。

     二等翻譯班二、三、四、五各年級的註冊,必須提供上一年級考試合格的證明。

     譯務署的二等翻譯員和任何已經通過二等翻譯班課程考試的人均可註冊進入一等翻譯班。

     註冊申請書須連同必須的證明材料一起遞交譯務署署長。

     所有註冊的學員,不論二等翻譯班,還是一等翻譯班,課程均於11月1日開始。

     教學採用1914年11月30日第1118號敕令所准章程附表I和附表II所指定的教材。(26) [圖10]

     從若熱提交的章程草案,到第1118號敕令,第1786號敕令,再到若熱署長的招生公告,較為清晰地揭示了辦學的具體進程。由此我們可以確信,這間政府翻譯學校正式建立於1915年。

     學校的官方華語名稱

     關於這所學校的名稱,從若熱提交的〈譯務署章程草案〉,到1914年第1118號法令核准的〈譯務署章程〉,再到1915年7月22日法令所核准的學校章程,均寫作“Escola da Língua Sínica Anexa á Repartição do Expediente Sínico da Provincia de Macau”,字面意思是“澳門譯務署附屬華語學校”。從它的葡語名稱看,這是一間華語學校,而不是培養翻譯人員的教育機構。不過,有個現象應該引起人們注意,那就是,對於政府翻譯人員的職銜和翻譯機構,澳葡當局使用的葡語名稱和華語名稱並不對應。

     澳葡當局的翻譯工作均由葡人承擔。雖然具體工作是葡中互譯,但從葡語人士的角度來看,似乎都是在進行華語翻譯。所以,他們將翻譯人員叫做“intérprete da língua sínica”。例如,1847年3月17日,澳門總督亞馬留 (João Maria Ferreirado Amaral) 發佈第7號總督訓令,委任翻譯官貢薩維斯 (João Rodriguez Gonçalves) 率人對三街商業

       (圖7) 第1118号敕令核准的〈澳門譯务署章程〉(首頁) (《澳門憲報》1915年2月6日)

區 (Bazar) 的街道和胡同進行登記並對那裡的房屋進行編號。當時他的頭銜為“Intérprete da Língua Sínica”,意為華語翻譯官。(27)

     1865年7月12日敕令決定在澳門成立一個翻譯機構 (um corpo de interpretes da lingua cynica),澳葡當局稍後寫作“Repartição dos intérpretes-sinologos”,字面意思分別是“華語翻譯機構”和“漢學翻譯部門”(中國翻譯部門),而澳葡當局正式公佈的政府機構葡漢對照表,則稱之為“翻譯官公所”,葡中兩個名稱並不對應。

     同理,1877年頒佈的〈華政衙門章程〉將該機構中專責葡漢文件互譯的部門命名為“secção do expediente sínico”,字面意思是“華語文書科”。但是從章程所確定的該科的人員構成和主要職責來看,它實質上是一個翻譯部門,直接來源於1865年設立的翻譯官公所。因此,根據華政衙門兩科的職能分工,這個從事翻譯的部門恰當的漢譯名應該是“譯務科”。

     1885年11月2日,葡萄牙政府決定將譯務科從華政衙門獨立出來,升格為“Repartição do  Expediente Sínico”,字面意思為“華語文書部門”。其實,它有一個官方使用的漢語名稱:“譯務署”(28)。葡語名稱強調了工作重點,而華語名稱則反映了它的基本職能。

     對於由譯務署主管的這所學校,章程明確規定它是培養翻譯人材的機構。但是,基於同上述情況類似的理由,官方的葡語名稱則是“華語學

                                             (圖8) 第1786號敕令(澳門官印局,1905年版)

 

               (圖9)《澳門譯务署譯學館章程》(澳門官印局1905年版)

 

                      (圖10) 若熱發佈的譯學館開學公告 (《澳門憲報》1915年10月16日)

校”。葡萄牙政府在決定將譯務科陞格為譯務署的法令中規定,譯務署的職責是“在與華人的聯繫溝通方面對本省各部門提供協助”。可見,在葡萄牙官方看來,所有的翻譯工作均因管理華人社會而起,屬於澳門地區華政的一部分。從華政衙門譯務科到陞格後的譯務署,翻譯官和學習翻譯官均由葡人擔任,華人僅僅充當抄寫工或輔助教授華語。這就決定了這所學校的培養對像是操葡語的葡萄牙人 (特別是土生葡人)。而對於母語為葡語的人而言,要完成葡中互譯的任務,學習掌握漢語及其相關知識便可。所以,學校的教學內容主要是漢語及其相關知識。就這個意義上講,澳葡當局將該校命名為“華語學校”,突出了它的教學特色。

     事實上,與它的主管部門一樣,這所學校也有一個官方使用的華語名稱,祇不過是在學校開辦多年之後才出現而已。如前所述,翻譯機構及其培訓事宜基本上是葡人圈子裡的事情,相關的章程沒有刊佈中譯本。加之學校附屬於譯務署,相關的招生公告等文件均以譯務署名義發佈,常常不提學校的名字(前引若熱所發佈的招生公告即是一例),即使提到,也不譯出漢語。因此,雖然《澳門憲報》的目錄頁有當期所刊佈的主要文獻的漢譯篇名,但有關這所學校的華語名稱卻遲遲未見出現。

     值得注意的是,這所學校建立後,其主管部門雖幾經演變,但學校的名稱卻一直沿用至1976年的47/76/M法令將其改為“專科學校”為止。1926年〈澳門組織章程〉實施後,譯務署演變為“華務專理局”,這所學校仍歸其主管。[圖11] 1936年7月25日,澳督在《澳門憲報》發佈第2142號訓令,任命華務專理局局長等三人組成二等翻譯班五年級考試委員會 (Portaria n.o 2142 de 25 de Julho de 1936, nomeando juri para o exame do5.o ano do curso de interprete-tradutor de 2.a classe da Escolar da Lingua Sinica),該期目錄頁的漢語標題為:“第二壹四二號札委任主試委員會以便於華務局譯學館舉行二等翻譯班第五年試驗”(29)。這是我們首次在澳葡官方文件中見到這所學校的漢語名稱。[圖12]

     結束語

     本文依據葡語原始文本,考察了澳葡當局官方翻譯人員培訓機構的設立,就學術界存有爭議的問題做出了澄清。本文的結論是:在澳葡政府翻譯機構建立初期,並無設立人材培養機構的制度安排,採用的是由本署資助、署外培養、競聘錄用的培養模式;1905年王室預算令中關於建立翻譯學校的規定並未付諸實施;1911年11月譯務署署長若熱呈稟澳督,重提建校動議並初步加以規劃;1914年第1118號敕令核准譯務署新章程,建校之議再度成為法定事項;1915年第1786號敕令核准學校章程,學校開始運作。與其主管部門譯務署一樣,這所學校也有一個官方使用的華語名稱 —— 譯學館,祇因其自身特點而出現較晚、使用較少而已。

     對澳葡當局譯學館建置的研究,揭示了近代葡人治澳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現象:法令的某些規定可以被擱置數年、甚至十數年。例如:1865年7月5日敕令要求澳葡當局制定華政衙門章程,但這樣的章程卻在十二年後才出現;1865年7月12日敕令要求澳門政府提交有關政府翻譯機構運作的章程,但遲至十二年後,有關規範才出現在華政衙門章程中;1905年7月22日預算敕令決定在譯務署附設一間培養翻譯員的學校,並要求澳葡當局制定譯務署章程,但六年以後才提出有關草案,又過了三年才得到核准。這個特殊現象要求我們,在研究近代澳門歷史的有關問題時,不能祇看法令文本,而是要在法令文本之外挖掘更多的史料,從而揭示相關的歷史事實。

     中葡語言的互譯原本是一種技術工作,然而在澳葡當局管治澳門的進程中,官方翻譯機構的設立及其翻譯人材的培養等,均打上了鮮明的殖民管治的烙印。作為管治華人社會之所謂“華政”的一部分,翻譯機構的骨幹和主體必然由作為管理者的葡人組成,而翻譯隊伍的後備人材也是從葡人中間培養。因此,澳葡當局對澳門華人進行殖民管制的性質所決定了這所官方培訓機構的辦學宗旨和培養對象,而特殊的培養對象又決

       (圖11) 第12499C号敕令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 (《澳門憲報》1927年1月8日)

 

                              (圖12)《澳門憲報》1936年7月25日第30期中文目錄

 

定了學校的課程結構和教學重點。葡語名稱“華語學校”反映了學校教學內容上的特色,而華語名稱“譯學館”則揭示了該所學校的根本屬性。

【註】

(1) Padre Manuel Teixeira, A Educação em Macau, Macau: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1982, p.136.

(2)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A Escola de Língua Sínica no Contexto das Relações Luso-Chinesas”, in Revista de Cultura,Edição em Português, N.o 18, II Série, 1994, p.218.

(3) Maria Manuela Gomes Paiva, Encontros e Desencontros da Coexistência – O Papel do Intérprete-Tradutor na Sociedade de Macau. Macau: Livros do Oriente, 2004,pp.29-36 .

(4) 吳志良:〈翻譯的神話與語言的政治〉,《〈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序》,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VII。

(5) 李長森:《百年搖籃,樹老花香 ——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翻譯課程百年滄桑》,《澳門理工學報》,2005年第3期,頁47-56;〈澳葡政府華語學校早期的課程設置—— 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百年史研究之二〉,《澳門理工學報》2009年第2期,頁48-60。

(6) Boletim Official, Vol.II, № 15, 17 de Abril de 1847, p.59.

(7) “Decreto de 12 de Julho de 1865, Creando um Corpo de Intérpretes da Lingua Cynica na Cidade de Macau”, in Boletim Official, Vol.XI, N.o 41, 9 de Outubro de 1865, p.163.

(8) “Decreto de 12 de Julho de 1865, Creando um Corpo de Intérpretes da Lingua Cynica na Cidade de Macau”, in Boletim Official, Vol.XI, N.o 41, 9 de Outubro de 1865, p.163.

(9) “Codigo e Regimento da Procuratura dos Negócios Sínicos de Macau”, in Boletim Official, Vol.XXIII, N.o 24, 16 de Junho de 1877, pp. 97-98.

(10) “Regimento da Procuratura dos Negocios Sinicos de Macau,aprovado pelo Decreto de 22 de Dezembro de 1881”, in Boletim Official, Vol.XXVIII, Supplemento ao NO 10,13 de Março de 1882, pp.84-85.

(11) “Relatorio do Ministro e Secretario d’estado dos Negocios da Marinha e Ultramar”, in Boletim Official, Supplemento ao N.o 11, 22 de Março de 1886, p.85.

(12) “Decreto de 2 de Novembro de 1885”, in Boletim Official,Vol. XXXII, Suplemento ao NO 11, 22 de Março de 1886,pp.85-86.

(13) “Decreto de 2 de Novembro de 1885”, in Boletim Official,Vol. XXXII, Suplemento ao NO 11, 22 de Março de 1886,pp.85-86.

(14) “Decreto de 22 de Julho de 1905, Calculando as Receitas das Provincias Ultramarinas e do Districto Autonomo de Timor no Exercicio de 1905-1906, Regulando a sua Cobrança e Fixando as Respectivas Despezas”, in Boletim Official, Vol.V, N.o 36, 9 de Setembro de 1905, p.732.其餘兩條內容分別是給工齡二十五年以上的職員增加津貼;改變譯務署的編制。

(15) Padre Manuel Teixeira, A Educação em Macau, Macau: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1982, p.136.

(16)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A Escola de Língua Sínica no Contexto das Relações Luso-Chinesas”, in Revista de Cultura,Edição em Português, N.o 18, II Série, 1994, p.218.

(17) Maria Manuela Gomes Paiva, Encontros e Desencontros da Coexistência – O Papel do Intérprete-Tradutor na Sociedade de Macau. Macau: Livros do Oriente, 2004, p.29.

(18) 吳志良:〈翻譯的神話與語言的政治〉,《〈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序》,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VII。

(19) 李長森:〈百年搖籃,樹老花香 ——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翻譯課程百年滄桑〉,《澳門理工學報》,2005年第3期,頁48。

(20) Provincia de Macau, Relatorio do Governo, 1911, Macau:Imprensa Nacional, 1912, Annexo n.o 12, p.3.

(21) Provincia de Macau, Relatorio do Governo, 1911, Annexon.o 12, pp.3-4.

(22) “Projecto do Novo Regulamento da Repartição do Expediente Sinico”, in Provincia de Macau, Relatorio do Governo, 1911,Annexo n.o 12, pp.6, 7, 9-11, 17-19.

(23) “Decreto N.o 1:118 de 30 de Novembro de 1914, Aprovando o Regulamento da Repartição do Expediente Sínico”, in Boletim Official, Vol. XV, N.o 6, 6 de Fevereiro de 1915, p. 80.

(24) “Decreto N.o1:118 de 30 de Novembro de 1914, Aprovando o Regulamento da Repartição do Expediente Sínico”, in Boletim Official, Vol.XV, N.o 6, 6 de Fevereiro de 1915,pp. 81, 82.

(25) Regulamento da Escola da Lingua Sinica Anexa á Repartição do Expediente Sínico da Provincia de Macau Aprovado pelo Decreto N.o 1:786 de 22 de Julho de 1915,Macau: Imprensa Nacional, 1915, pp.1-7 .

(26) “Anuncio para se Recebem na Repartição Requerimemtos para a Admissão dos Alunos a Matricula nas 5 Classes do Curso de Intérprete-Tradutor de 1.a Classe, 14 de Outubro de 1915”, in Boletim Official, Vol. XV, N.o 42, 16 de Outubro de 1915, p.647.

(27) Boletim Official, Vol.II, No11, 20 de Março de 1847, p.42.

(28) 參見張廷茂:〈從翻譯官公所到譯務署——澳葡政府翻譯機構沿革考論〉(待刊稿)。

(29) “Portaria n.o 2142 de 25 de Julho de 1936, Nomeando Juri para o Exame do 5.o Ano do Curso de Intérprete-Tradutor de 2.a Classe da Escola da Lingua Sinica)”, in Boletim Official,N.o 30, 25 de Julho de 1936, pp. 599, 600, 613-614.

* 張廷茂,歷史學博士,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本文為暨南大學2013年度世界史學科建設經費資助項目“十九世紀葡萄牙海外省研究”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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