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公開諮詢十月十日啟動

刊登日期: 08/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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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以完善制度建設,確保透過特定的措施,對“澳門歷史城區”持續發揮保護及管理的作用,《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公開諮詢由十月十日起正式開始,諮詢為期六十日,設有多種發表意見之渠道,歡迎巿民各界踴躍發表意見。《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十月七日於文化局舉行,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文化財產廳廳長張鵲橋、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廳長劉榕以及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道路處處長戴漢平出席。

“澳門歷史城區” 於二零零五年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保存了澳門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流的歷史精髓,是中西文化交流互補、多元共存的重要見證,它不僅是澳門文化和市民生活重要的組成部份,亦是人類文化的一份珍貴遺產,同時具責任與義務遵守國際公約及相關要求,規範其保護及管理工作,履行國際承諾,實現其有效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故此,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完善制度建設,規範及優化“澳門歷史城區”現有的日常管理工作,宣揚“澳門歷史城區”的文化內涵,增強公眾文物保護意識。

現階段先開展其框架的公開諮詢,目的是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集思廣益,明確計劃的路向,為日後計劃的編製打下堅實的民意基礎,讓未來計劃能更貼合城區的保護及管理需要。《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內容的制定,以體現遺產資源價值為優先考慮,並符合聯合國有關的公約的要求,以及《文遺法》內提及的平衡原則、機構協調原則、預防原則及參與原則。框架內容主要以《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為基準,相應就以下四方面提出:一、景觀管理監督,尤其是街道風貌、景觀視廊等方面的規定。管理並限制廣告招牌,尊重建築的設計,避免破壞或遮擋建築的特色元素,以構建整體和諧協調的街道景觀。二、建築限制條件,一方面對已評定的不動產進行原真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另一方面,對緩衝區內建築的高度、體量、樣式等方面作出適當規定。確保對文物建築的尊重,以及城區整體風貌的協調,延續其歷史空間特徵及氛圍。三、城市肌理的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致力維持具城區肌理特徵的道路之走向及寬度,保護開放空間節點(特別是前地)的形態及其與街巷的連接關係,尊重城區的空間形態和特徵。四、建築修復準則。確保能盡量保留文物建築的材料、技藝、設計的真實性,重現或保持原有之建築特質及空間特色,滿足使用的安全性及可持續發展。上述框架內容的主要四個方面,務求透過特定的措施,致力保護及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真實性及完整性,强調歷史城區空間形態和景觀的整體性,保護其海港城市及中外文化交融的空間要素之體現。同時,在管理層面上,對歷史城區內的變化保持高敏感度,並且及時做出反應,完善日常管理,以有效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特色、傳承文化,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公開諮詢的詳情可參閱諮詢文本或網上瀏覽(www.macauheritage.net/survey/manage2014),如有查詢或疑問,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文化局二八三六六八六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