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文化界法人應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刊登日期: 07/0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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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選民登記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文化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相關年度總結報告送交文化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諮詢委員會)。

按照該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法人選民如未能在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並在隨後的五年內再次欠交年度總結報告,其法人選民登記資格將在下一個選民登記冊結束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總結報告的表格及提交報告須知,可在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 )“文化界別法人確認辦法/年度總結報告”專欄下載。如有垂詢,請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三六六八六六與文化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