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晚明澳門——日本貿易中的中國黃金
以教會文獻為主的若干分析

戚印平

1549年11月5日,到日本傳教不足三個月的沙勿略 (Francisco Xavier) 神父在於鹿兒島寫給果阿戈麥斯神父 (António Gomes) 的信中興奮地說:“堺是一個非常大的港口,是有許多商人與財主的城鎮,有比其它地方更多的銀子和金子,所以我想在堺設立葡萄牙的商館。[⋯⋯]如果帶神父來日本的人帶來這張目錄上的商品,肯定可以得到大量的銀子與金子。”他還特別叮囑道:“[⋯⋯]載來神父的船不要裝過多的胡椒,最多80帕賴爾(相當於976克魯札多)。因為如前所述,在到達堺港時,帶得少就會賣得好,可以得到許多金子。”(1)

在此前討論耶穌會士商業活動的文章中,此信曾被用來證明傳教士的多重身份與複雜使命,但從本文的角度看,我們當然會注意到耶穌會士在傳教東亞的最初時期就表現出對於黃金白銀的特殊興趣。(2)

眾所周知,《馬可波羅遊記》中有關日本盛產黃金的記述曾在西方世界產生過廣泛影響,(3)但有證據表明,早在希臘羅馬時代,傳說中遙遠東方的金銀島就一直是西方人夢寐以求的追尋目標。直到大航海時代末期的17世紀中期,仍有人前赴後繼、孜孜不倦地尋找這個神秘島嶼。(4)

關於沙勿略的上述記述是否別有深意,這裡不再詳論 (5),但可以確定的是,在聖神父寫下此信抑或更早的年代裡,黃金白銀不僅作為貨幣在日本的商業交易中被普遍採用,而且其本身也是可供出口交易的重要商品。(6)

學界普遍認為,在世界金銀貿易史上,16世紀中期是一個重要節點。由於美洲新大陸豐富礦藏的開發、尤其是秘魯玻多西 (Potosi) 銀礦的開掘和汞劑精練法的採用,全球白銀產量急劇增加。(7) 隨着新航路的開闢和世界市場的逐漸形成,蓬勃興盛的全球貿易不僅使得各種中國商品開始輸往全球各地,同時亦導致大量白銀經各種途徑湧向中國。(8)

頗為巧合的是,日本的金銀礦在幾乎相同時期也得到迅速開發,從16世紀中期到17世紀前半期的近一個世紀中,是日本明治以前金銀產量、尤其是白銀產量最多的時期。據加拿大學者弗蘭克 (G.Frank) 統計,從1560年至1600年,日本每年生產和供應50噸白銀,從1600年至1640年間,每年生產和供應150噸到190噸,最高峰的1603年為200噸。在1560年至1640年的八十年間,日本成為一個主要的世界白銀生產國和出口國。(9)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日本在此期間的主要白銀出口地是可以提供生絲等眾多商品的中國。有學者認為,從1560年到1640年間,由日本運往中國的白銀數量要比遠道而來的美洲白銀多三至十倍,平均為六至七倍,在中國進口白銀的總額中,其比例約佔30%-40%。總的供應量達到8000-9000噸。(10)

鑒於本文的主題,這裡無法對於日本白銀的出口及其影響作過多論述,但我們亦不難想見,白銀產量的激增和大量出口會對黃金交易產生重要影響。

根據日本學者小葉田淳的考證,作為一個傳統的黃金出口國,日本的黃金產量在16世紀中期之後亦有一定的昇幅,但由於白銀產量突如其來的爆炸性增長,黃金對白銀的比價一路上揚。在16世紀中後期的天文、元龜和天正(1553-1591)年間,金銀比價從此前的1:5-6迅速攀昇至1:10的高位(11),直到17世紀中期,日本金貴銀賤的趨勢才趨於緩和 (12)。

很顯然,在16世紀後半期至17世紀前半期的近百年間,日本黃金市場的這一變化與外部世界、尤其是與中國市場的黃金價格形成了明顯落差,在這種情況下,由中國等地輸入黃金變得有利可圖了。這一變化不僅改變了中日金銀貿易的傳統格局,同時也給了恰巧在此時進入東亞、從事中日轉口貿易的西方人從中漁利的大好機會。

關於該時期日本的金銀貿易以及進出口的情況,當時的西方文獻中有不少記載。

1575年,西班牙人瑪律多納多 (Juan Pacheco Maldonado) 在寫給國王菲律浦二世 (Felipe Ⅱ) 的信中說:“富裕的日本距離呂宋島大約300里格,(日本人)從那裡帶來大量的白銀。每年,日本船隻載貨來到菲律賓群島,他們主要是以白銀交換黃金,每2-2.5馬克白銀交換1馬克黃金。”(13)

1580年,英國商人菲奇 (Raiph Fitch) 在〈東印度航海記〉一文中記述道:“葡萄牙人從澳門去往日本時,帶去大量的白絲、金子、麝香、陶瓷器,除了銀子,甚麼也不從日本帶出。他們擁有每年到達日本的大船,每年從日本輸出超過60萬克魯札多。所有這些日本銀和他們每年從印度運出的銀子超過20萬克魯札多,它們在中國被有利地運用,從中國輸出金子、麝香、絹、陶瓷器。”(14)

1590年,耶穌會神父孟三德 (Eduardus de Sande) 在出版於澳門的《天正遣歐使節記》一書中聲稱:“中國土地上值得一提的是有大量金屬出產,其中品位極高且產量豐盛者當數黃金為最,其中極大數量由中國運往印度和我國日本。現在,我聽說像今年那樣的一艘船為了貿易將2000個金塊 (pão de ouro) 運往我國 (日本),它們被鑄成我們葡萄牙人所說的金麵包 (panes aurei),每塊大體相當於100個金幣。”(15)

1592年,最早訪問中國的荷蘭人龐波 (Dirck Gerritsz Pomp) 在其《航海記》中記曰:“果阿每年僅有一艘船為航行日本而如前裝備。該船裝載着里亞爾幣、油、葡萄酒前往中國,交換黃金、生絲及其它高價商品,再將它們帶往日本。該地的白銀數量眾多,它們被用以交易上述中國商品。該船就這樣裝載日本白銀前往中國,再用它們交換金子、生絲和其它商價商品,然後才返回果阿。”(16)

或因逗留時間較長,對相關行情有更多的瞭解,曾在1600年前後長期逗留澳門的意大利商人卡萊蒂 (Francesco Carletti) 在其《遊記》中有更多的細節描述。他說:“葡萄牙人還將其它大量物品送往日本,[⋯⋯] 還常常運送黃金。黃金(的買賣) 可以獲得70%-80%的利益,發生戰爭時還可以更多。這樣說是因為日本的領主 (signori) 和統治者將他們的財產改換成更便於處理的形態,以便根據戰爭的情況轉移或運送它們,所以他們喜歡購買它們。支付黃金是用品質上乘的銀棒,因為日本有許多銀礦。”(17)

卡萊蒂還頗為坦白地告訴讀者說:“我也同樣購買了黃金。在該國,黃金也是一種商品,與其說作為貨幣,還不如說更多地用以將金色塗抹在傢俱和其它物品(鍍金)上。因此,黃金並不像在我們中間那樣流通且價值不菲,而是因時因地價格波動的商品。我用70両或74両一片的價格購買了我想要的黃金。由於購買22.5克拉需要10両,所以也可以說用70斯格特 (scudo) 購買了相當於上述10両的12.5盎司黃金。”他還聲稱: “中國人每年從這兩個國家的國民 (按: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 那裡獲得的白銀超過了150萬斯格特。這也是由於出售本國的商品,除了銀子,他們甚麼也不買。銀子一旦到了中國人手中,就再也不會出來。如果要購買某些物品,他們就用黃金或其它商品來交換,黃金和其它商品豐富得足以供應全世界。”(18)

出於商業競爭的明確目的,菲律賓地方長官席爾瓦 (Don Juan de Silva) 在1610年9月9日於菲律賓寫給菲律浦二世的信中提到了他獲得的最新情報。其曰:“我還要向陛下報告的是,日本皇帝允許荷蘭人在國內的兩個港口建立商館,荷蘭人也為在中國有同樣收穫而竭盡全力。如果荷蘭人獲得成功,那麼對他們來說,將絲綢、黃金、水銀以及其它財富從中國貿易至日本和歐洲,每年的價值都超過香料貿易。”(19)

無獨有偶, 西班牙商人阿維拉• 吉龍 (Bernardino de Avila Giron) 則在作於1615年的報告《日本王國誌》中談到了葡萄牙人因為澳-日貿易而在黃金交易中獲得巨大收益。他說:“該王國(日本)與澳門進行貿易,有裝載生絲、絲織物、黃金和其它商品的船隻從那裡駛來。葡萄牙人由此獲得莫大的利益。”(20)

1622年9月6日,東印度總督及參事會員在於巴達維亞送給東印度公司的信件中說:“託本船送來中國金條的一個樣本,它在澳門的價值是 (金1) 銀8,在日本和整個(東)印度其它所有地方,可按(金1) 銀13的比例賺取利益。在中國可按此價獲得數十萬,然後再在日本及其它地方交易銀子。”(21)

1635年, 安冬尼奧• 博加洛 (António Bocarro) 在其《關於東印度領國所有要塞、都市、城鎮地圖的記錄》中記錄道:“(中國)不開發礦山,而僅僅是在河流中淘金,從那裡收穫的黃金就足以達到所希望的輸出數量。它的輸出量比其它任何商品都大得多。因為考慮到新加坡海峽的敵人,印度採購的全部都是黃金。(黃金)還被大量地帶到日本,並輸出到其它許多地域。我不知道國王陛下從黃金獲得的收入,但它肯定是所有 (商品) 中首屈一指的。”他還說:眾所周知,在這個聖名之城 (澳門) 所進行的航海中,主要且最為重要的就是日本 (航海)。該處 (日本),航行着裝載各種生絲的四艘帕塔西奧船 (Pataxo Patacho) (22)。去程的航海為10-12日,歸路為8-10日。在日本停泊約一個月,除前述生絲之外,這一切商品該市都有。它們是數額鉅大的金子,大量的土茯苓(pão da China)。這一切都用以交換在日本大量存在並出產的銀子。”(23)

關於上述不同年代的記錄,可深究之處頗多,例如日本白銀在不同時期的實際輸出數量和交易價格,但它們足以證明以下幾點:

如前所述,從16世紀下半期開始,雖然日本的白銀輸出至包括菲律賓、摩洛加群島等不同地區,但其最主要的輸出目的地,仍是與其有着傳統貿易關係並對白銀有着鉅大需求的中國市場;但除了交易引人注目的生絲等大宗商品之外,日本白銀的另一個重要交易對象,正是蘊藏豐富、且價格相對低廉的中國黃金。(24)

與此同時,由於日本倭寇的不斷襲擾以及明朝政府的海禁政策等各種因素,中日兩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在16世紀後半期雖不至於完全斷絕,但其主要方式已另闢蹊徑,改換成葡萄牙商人及其主導下的澳-日航線的轉口貿易。事實上,在16世紀中期至17世紀前半期日本大量出口白銀並輸入中國黃金的時段,亦正是澳-日貿易蓬勃興盛的黃金時期。雖然覬覦並試圖從中漁利者為數基多,但其中最大的利益既得者應當是因租住澳門而獲得地利之便的葡萄牙人。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果沒有葡萄牙人在1557年入租澳門並迅速構建起以此為樞紐的遠東國際貿易網路,中日之間的商品交換和金銀貿易不可能發展到如此程度。而也正是因為這一點,遠東耶穌會士的黃金投資才成為可能。

仔細閱讀前引沙勿略神父的信件,一些不太引人注目的細節或許會引起我們的興趣,即儘管聖神父沒有明言他是否也參與了金銀交易,但從他非同尋常的商業敏感與細細叮囑的注意事項推測,他至少不是單純的觀察者或事不關己的局外人。

作為福音的傳播者,將他們與世俗利益的象徵 —— 黃金聯繫在一起,或許會讓某些人感到難堪,但許多證據表明,隨着傳教事業的開展,因傳教經費不足而苦惱無奈的耶穌會士們早就開始尋找有利可圖的任何機會。在視察員神父范禮安 (Alessandro Vlignano) 首次巡視澳門時期,他就通過與“阿爾瑪薩”(Armação) 訂立的商務契約,於總量1600擔生絲的限額中獲得50擔生絲的固定份額和另外40擔生絲的附加份額,從而公開參與澳-日貿易航線上的生絲交易;不僅如此,范禮安還下令建立起分別駐守日本、澳門以及里斯本等地的管區代表 (Procurador) 制度,專事相關業務。(25)

基於現實的利益需求,范禮安當然不會忽略正方興未艾的黃金交易。按照其一貫的行事風格,這位東印度教區的最高上長對管區代表的相關工作作了極詳細的規定。在1580年為日本教會駐澳門管區代表製作的工作手則,即所謂〈駐中國 (澳門) 日本管區代表規則〉第八條中,視察員神父一方面要求“由市政廳或阿爾瑪薩 (armação) 的代表載裝貨物時,需嚴格遵守視察員與市政廳締結的契約,不可更變”。但同時又明確規定:“除日本為住院與教堂所定購的棉織品與其它紡織品之外,其餘款項均應投資於黃金。作為商品與貿易的結算,除上述50擔生絲和購買黃金的資金之外,不可追加投資。每年的黃金投資應不少於4000両 (白銀)。如果尚有可用資金,則多多益善。”(26)

為使上述措施配套成龍,更有成效,范禮安在澳-日航線另一端也作了相應安排。他在同時期為耶穌會駐日本管區代制定的〈日本管區代表規則〉第三十一條中,亦有如下明確規定:“為避免該投資成為無序的行為,除了修院和教堂用以作為禮物而必須購買的棉織物、反物和其它物品、根據契約每年由我們承擔並帶來的50擔生絲之外,在未達到上述金額時的餘錢、為貧者和教堂而從資產中送來的錢,均可投資黃金。因為它體積不大,又不引人注目,悄無聲息地便可進行交易。”(27)

或許是修會內部對此有不同意見,范禮安在1590年第二次視察日本教區時舊話重提,將名為“關於完全保持日本的資產,且不再產生冗費之必要補給的應對之策”的議題提交全體耶穌會士參與的協議會討論,並在最後裁決中頗為技巧地宣稱道:“除了教皇陛上賜予的捐贈和耶穌會在印度帕薩英地區的少量固定收入之外,日本沒有可供維持的固定收入。除此之外,除了相對於龐大經費的有限數額之外,它還經常是不確定並且不能全額到款的。也就是說,固定收入除了不能支付之外,還有在艱難航海中在海上喪失的情形,因此,日本耶穌會必須通過航行於日本航線上的船隻送來一定數額的資產。它們已不得不上昇到10,000克魯札多到12,000克魯札多的數額。這其中的3,000克魯札多被消費於日本現有教堂、我們的修院以及其它所有傳教設施必需使用的絲織物、棉織物和毛織物,剩餘的錢正如我們在寫給總會長書簡中所報告的那樣,用於購買50擔生絲和若干黃金。因為來自它們的利益可充作經費。這些交易得到了總會長和教皇陛下的認可,正如在該書簡中所報告的那樣,其實施是借助於外人,不會帶來任何麻煩。”(28)

關於范禮安在上述文獻中的規定與表白,有以下幾點或可作進一步分析: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在范禮安制定〈管區代表規則〉的16世紀80年代,耶穌會教士已經將黃金交易視為一項有利可圖的投資行為,並積極參與其中。這一商業活動的目的在於從蠃利差價中賺取利潤,用以彌補固定資產和傳教經費的不足,從而維持在日本的眾多修院與教堂。

再者,上述二份管區代表規定分別制定並應用於澳門與日本兩地,換言之,管區代表的黃金交易實際上涵括了澳-日貿易的兩端,並以此構成一個完整的商業流程。雖然黃金交易尚不足與大名鼎鼎的生絲交易相提並論,其資金來源亦被明確規定為支付生絲和其它紡織品之後的剩餘款項,但其重要性顯然已超越其它貨物,或者說,黃金交易已成為僅次於生絲的主要投資對象。(29)

還需留意的是,范禮安在這兩種文件中都沒有明確黃金投資與交易的具體數額。在制定於日本的二份文獻中,范禮安祇是含混提及修會在澳﹣日貿易中的年度總投資額,其中1580年〈日本管區代表規則〉中聲稱“通常還可以通過該航海作最高13,000両銀子數額的投資”,十年後的協定會議題裁決中,這一數額略有下降,但仍有“10,000克魯札多到12,000克魯札多的數額”。與之相比,在屬於前者的〈駐中國 (澳門) 日本管區代表規則〉中,黃金的投資數額較為明確,即“每年的黃金投資應不少於4,000両(白銀)”,但視察員同時也給出了自由發揮的空間,即“如果尚有可用資金,則多多益善”。

由於缺乏更多的細節材料,我們還無法確定教會每年黃金買賣的投資數額、實際價格和具體數量,也不清楚范禮安如此含糊其辭是緣於商品交易的市場變化,還是擔心修會內外的不同意見而三緘其口(30),但無論如何,在“不少於4,000両(白銀)”甚至“多多益善”的投資要求下,黃金交易的實際數量一定頗為可觀。

因事涉敏感,我們很少在教會文獻中找到有關黃金投資的具體資訊(31),但同時期另外一些商業記錄或許可使我們的推斷有一個相對可靠的基礎。例如,在1600年用西班牙語寫成的一份貿易清單中,“從中國駛往日本的船上貨物”一節明確記錄說:“可運送3,000-4,000両黃金。在廣州一般的黃金每両價值5.4両,但在日本可以賣到7.8両。在廣州,上等黃金每両價值6.6-6.7両,但在日本可以賣到8.3両”。在該清單名為“廣州價格的詳細記錄”的另外一節中,作者提供的資料與此相似,即“上等黃金每両價值銀子7両”。(32)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雖然作者在清單中給出的資料已相當具體,但細究之下,仍有不少模糊之處:例如,作者既沒有註明在1600年倒底有多少黃金被送往日本,也沒有註明不同黃金的比例資料以及購買上等黃金的最終價格。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此寬泛而浮動的資料或許是在暗示我們,清單所記寫的內容並非1600年一年的實際商品交易資訊,而是在1600年記錄的此前較長時期的交易概況。而如果這一推斷尚屬合理,那麼儘管該清單是在范禮安制定〈管區代表規則〉二十年之後,距耶穌會日本協議會裁決也有十年差距,但據此做出的推測,仍有相當的可信度。

根據該清單所提供的資料,如果管區代表將4000両銀子全部用於購買價格較低的一般黃金,那麼他至少可以購入740両;而在日本出售,則可以獲得至少1700両白銀的收入;而如果全部購入上等黃金,即便是7両的最高價,也至少可以購入571両,並在日本獲得742両的蠃利。

如果我們的上述推測尚屬合理,那麼在清單所言的每年“可運送3,000-4,000両黃金”的交易總量中,教會所佔的份額不會少於六分之一,就此而言,已遠遠超越教會在生絲交易中所佔的比例。考慮到價格波動、貨幣換算以及某些突發事件等不確定因素,上述估計難言嚴謹 (33),但無論如何,教會對黃金交易的倚重已毋庸置疑了。

有意思的是,在該清單制定的十餘年後,我們從駐澳門管區代表曼努埃爾‧博吉斯 (Manoel Borges) 神父所寫的年度會計報告中,找到了一些黃金交易的相關細節。

博吉斯的報告記錄了1616年8月1日至1617年8月31日的所有支出和收入,全部二十七項收入中與黃金交易相關的條目共二項:其中收入第一項記錄道:“曼努埃爾.帕萊特 (Manoel Barreto) 神父向我轉讓管區代表之職時交給我的1764.6両銀子和2小塊黃金,它(2小塊黃金)價值21.37両(銀子),合計17(8)5.970両。”又收入第十四項曰:“作為今年送往日本的三個金塊的錢,在核算了安冬尼 • 卡瓦略 (António Carvalho) 帶回給我們的銀子後,由於出現了剩餘部分,我們的收入還有他交給我的里亞爾幣10個帕爾塔諾。共7.33 (両)”。(34)

在全部六十一項支出中,與黃金有直接關係的條目亦有五項,其中支出第九項記錄:“還有一筆支出,是送給索洛爾 (Solor) 的金鎖。按一個金塊相當於75両計算,換算成銀子,約為14.25両。以此作為代價,讓二名被捕的僕人回到我們身邊。共14.25(両)。”又支出第十四項記錄:“今年還有一筆支出,是我送到日本的半個金塊的代價40両。由於米蓋爾•蒙泰諾 (Miguel Monteiro) 留給我們的遺產的剩餘部分,我獲得了捐贈,我用這一價格(將半個金塊送到日本)。接受這一捐贈時,我將它列為全額收入。為此,這裡將給予我的半個金塊代價的40両列為支出。我把這塊金子和我用33.83両從院長神父那裡購買的另外半個金塊一起送往日本。這筆費用在此也列為支出。上述全部金額是73.83 (両)。”又支出第十五項補充說明:“關於三個金塊的不足成色,我增補了一定數額的銀子,在此還有33両的支出。這是視察員神父在先前為印度 (舉行) 的集市(35) 上購買,再讓(他們)從廣東送來的,共33(両)。”又支出第六十一項記錄:“還消費了(被稱為戈麥斯 (Rui Gomes) 神父的) 灰吹銀565.51両,一部分被支付給孤兒院,一部分被用於在印度季風季節從廣東送來的貨物運費,還有一部分被用於購買在日本的季風季節送往日本的黃金和計劃用以捐贈的零星雜物。”(36)

作為一位管區代表,博吉斯神父一絲不苟的記錄詳盡得近乎於瑣碎,但由於報告的屬性,他沒有對所記條目加以必要的說明,從而又使得我們的理解頗為困難。從收入第四十一項看,當年送往日本的黃金總數似乎共為三塊,但我們不清楚它們是否包括其前任轉交的2小塊黃金,也很難確定支出第十四項中他用蒙泰諾遺產的40両銀子以及另外33.83両銀子從院長神父那裡購買的兩個半塊黃金同屬此列;此外,在支出第六十一項中,博吉斯也未詳細說明“(被稱為戈麥斯神父的)灰吹銀565.51両”中,有多少“被用於購買在日本的季風季節送往日本的黃金”,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在1616年8月1日至1617年8月31日的一年期間中,耶穌會管區購買並送出的黃金數量有限,即便加上作為贖買僕人金鎖的14.25両,並按最大限額統計相關費用,其投資總額至多亦不過區區686.59両。

關於黃金購買數量如此之少,我們還不確定是緣於何種原因,(37) 但有意思的是,我們可以在緊隨其後的另一份耶穌會士的貿易清單中,找到黃金投資的具體資訊。

在這份記錄1618年6月由耶穌會士從澳門發往日本的貨物清單中,與黃金相關的內容集中在位於生絲交易之後的第二項之中,其曰:“19塊半黃金,其中6塊成色在95%以上,每塊價格白銀69両;4塊成色94%,1塊成色94.5%,這5塊黃金在此次日本交易會(38) 上的價格為每塊白銀76両2錢;另有6塊半,其中4塊成色為95%,2塊半成色在94%以上,這6塊半平均價格為每塊白銀76兩;剩餘2塊價格為每塊77両白銀。耶穌會此次運送的所有黃金總價為1,405両白銀。”(39)

就清單提供的資訊推測,我們首先注意到在1617年8月1日之後的一年中,管區代表隨行就市的工作頗為盡責,購買黃金的行為曾發生多次,除了在日本交易會上購買五塊黃金之外,他還進行了至少三次商業買賣,所以類似成色的黃金才會有不同的價格;再者,雖然與前一年度即1616-1617年度相比,黃金購買的數量有所增加,其投資額是前者的1.5倍,但整體規模仍相當有限,與范禮安要求的至少4,000両白銀相去甚遠。(40)

由於缺乏足夠豐富而具體的史料,我們還不知道管區代表大幅縮減黃金投資的具體原因,但如果換一個角度,將澳-日貿易以及教會的黃金投資放在區域性的宏大背景中加以考察,那麼黃金貿易的衰退則是可以理解的。許多證據表明,由於葡萄牙人持續多年的黃金投機和中國黃金流通量的減少,中日兩國之間的黃金差價不斷縮小,在17世紀的20、30年代,黃金貿易的盛況已不復以往。(41)

關於黃金交易的這一變化,我們可以從荷蘭商館長尼古拉斯·庫克巴克爾 (Nicolaes Couckebacker) 日記中的另外三份貿易清單中清楚地看到這一趨勢。其中記錄於1636年11月的“1636年葡萄牙人運至長崎的商品目錄”中,相關條目祇有二條,即“黑色特級黃金 (swaertte extraordinarij hooch gout) 83両4錢6分,1,219両2錢1分 (每兩以銀14両6錢8分售出)”,以及“金鎖 (goude kettingh) 一把,賣價22両”。(42) 而在記錄於1637年11月14日的“1637年葡萄牙人運至長崎的官方商品清單”中,相關條目僅剩一條,即“重磅金鎖 (swaertegenaeckt gout bestaende in kettings) 60両,996両(每個金鎖價值銀子16両6錢)”。(43) 無獨有偶,記錄於1638年11月初的“1638年葡萄牙人帶到日本的官方貿易清單”中,黃金交易有記錄也同樣如此,即最後一項的“黃金 (gout) 重約54両5錢8分,775両7分 (每錢黃金以銀1両4錢2分售出”。(44)

關於荷蘭商館長提供的情報,我們還可做進一步分析,但作為商品目錄,它所提供的資訊無疑是準確可信的。(45) 換言之,儘管這三份清單距前述文獻記錄的時間有十餘年的間隔,但它還是印證了黃金買賣的變化趨勢,即在澳-日貿易的後期,中國黃金依然在向日本輸出,但它的數量、價值以及在整個貿易總量中的比重,均已不及以往了。而在此情形下,教會大幅減少黃金投資亦在情理之中了。

對於前引商品清單,人們或許並不留意但卻意味深長的重要細節,即這些清單編制者大多不是交易當事者的葡萄牙人,而是與之有着競爭關係的西班牙人和荷蘭人。尤其是出現在《荷蘭商館長日誌》中的連續三年的貿易清單,顯然是荷蘭人用不正當手段從長崎地方官員那裡竊取的,說得更明白一些,它們都是商業間諜獲取的情報。(46)

關於葡萄牙人、西班牙人以及荷蘭人在勢力範圍以及宗教情感上的複雜關係,這裡無暇細說,但可以想像,在大國利益競爭的洶湧漩渦中,勢單力薄的耶穌會士會陷入怎樣的尷尬境地。他們一方面因經費短缺而不得不投身於包括黃金投資在內的商業活動,但同時又必須維護福音宣講者的道德形象。傳教士的特殊身份使得他們在投資黃金交易時總不那麼正大光明、理直氣壯,而當他們面對來自各方的指責時,也祇能含糊其辭,以各種藉口為並不光彩的黃金交易尋求正當性的合法理由。或許正如正因為如此,范禮安才會一再宣稱“(黃金交易) 體積不大,又不引人注目”,並再三申明此事“不會帶來任何麻煩”。

1589年9月22日范禮安在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聲稱耶穌會士的此種行為是出於換取當地領主好意的傳教策略。其曰:“為了在當地購買黃金,今年又有基督徒和幾位異教徒日本領主通過神父將若干錢財送來本地,這事做得太過分了。在日本的神父給我寫信說,祇要自己還在 (日本),這種事就無論如何也無法避免,自己別無選譯,必須羸得他們的好意。即便自己置身度外,也必須假手某些葡萄牙人投資黃金。也就是說,應該在神的幫助下,講究策略,把握良機,儘可能地讓我們避免捲入此事。但我們身處異鄉,獲得領主們的好意極為必要,所以為了他們,祇能委託某些葡萄牙商人購買他們所要的黃金,以取悅上述領主中的某個人。”(47)

按照范禮安的辯白,神父們參與黃金貿易並委託葡萄牙商人代行此事是緣於日本領主的外來壓力,但令人回味的是,曾但任日本教區最高上長的卡布拉爾神父 (Francisco Cabral) 在重返印度、出任東印度教區上長之後,卻在1596年12月10日於果阿寫給耶穌會總會長助理阿爾瓦雷斯 (João Álvares) 的信中另執一辭道:“黃金可以按照我們的意願進行交易。它們可以不動聲色,較為隱蔽地帶來。其利益至少是30%-40%。就像曾經進行的那樣,這種交易當然是假借某些朋友之手,在他們自己家中進行,因為這樣就不能說我們門下存在交易所。如果耶穌會神父成為公開的商人,會帶來很大麻煩,招致對於我們的非議。因為不行此事,日本 (教會) 就會缺少必要的維持經費。由於採用了非常邪惡的手段,所以我害怕神不會對此給予幫助。”(48)

考慮到卡布拉爾與范禮安個人的恩恩怨怨,我們或許會對他巧言令飾、自撇清白的真實意圖有所懷疑。作為對此猜測的佐證,我們在現藏羅馬耶穌會檔案館一份17世紀初的文件 (編號 Fondo Gesuitico, 721-Ⅱ-7) 中,看到佚名作者較為坦誠的說明。其曰:“(爭取經費的)第一種策略,是將我們在澳門以銀子形式擁有的現金在中國換成黃金,將它們送往黃金價值高於中國的日本。因為將銀子送往日本是欠考慮的。在我看來,這事是切實可行的,因為我不覺得這是商業行為,[⋯⋯]因為黃金在中國遠比在日本便宜,而日本則是銀子相對低廉,因此,如果我一定要把自己的銀子帶往日本,就會遭受損失。為避免這樣,在中國將銀子換成黃金。此時即便有利可圖,也是偶然的。我當然不熱衷於商業行為,這不過是謀求從中國帶往日本的便利,而且是輕而易舉的方便。”(49)

在介紹了日本市場上金銀互易的情況,並以此為教會的黃金投資進行開脫後(50),這位佚名作者還提及卡布拉爾曾說過的“不動聲色,較為隱蔽”的運送方式。其曰:“除此之外,金銀的交易並不起眼,不易被察覺,所以有些賢者甚至稱之為精神交換。在中國交易30,000、40,000、100,000克魯札多或者更多金額的黃金,祇要我不想讓人知道,就無人能夠察覺。如果數額不大,常常連運送都是機密。將其搭載上船、在日本卸貨或交易時也同樣如此。因為很小的空間就可以隱藏大量黃金。如此運作既可以保守秘密,又無需擔心因商業活動而帶來難以避免的反感。”(51)

基於可以想像的原因,佚名作者並未在此明言教會的黃金交易招致了哪些人的反感,但據方濟各會士塞巴斯蒂安 (Sebastián San Pedro) 作於1617年的證言,這些來自馬尼拉的托缽修士曾毫不留情地揭露說:“除了(販賣生絲)之外,他們(耶穌會士) 還運去了許多黃金。它們在日本通常有100%的利潤。所有這些交易和他們意欲的其它事項,不僅今後會在那裡被實施,而且目前就在進行。因為不對他們表示好意的人就難以生存。澳門市的人們不能將體積很大的貨物裝運上船,所以祇能用小塊黃金的形式送去大量純金。它們在澳門的價格每年是80比索 (52) 或者更高,但在日本昇值二倍。”(53)

面對上述指控,卡瓦略 (Valentim Carvalho) 神父的辯駁顯得底氣不足,他祇是引用《聖經》中似是而非的經文,強詞奪理地辯解道:“有人說我們不遵守基督演示的傳教方法。回答是,這是若干方濟各會士根據《馬太福音》第十章‘不得帶入金銀和銅幣’(10-9)的句子面責我們的依據之一,但修道士和說教者們擁有共同財產肯定是正當的,它也適用於聖福音教誨和主基督本人的如下言論:‘在錫安聖山上,我立了王。我要宣告主的決定(《詩篇》2-6)’。主讓這些聖眾擁有了共同財產,這對福音傳教毫無損害。眾多修道士和說教者的固定收入也與其傳教活動的成果不相矛盾。”(54)

相對於卡瓦略神父東拉西扯的強詞奪理不同,時任日本及中國教區視察員之職的駱入祿 (Jerónimo Rodrigues) 等人則顯得直言不諱。在這份由八名耶穌會士聯合署名的報告 (關於我們會員進行的中國與日本之間貿易的報告(1620年2月10日於澳門)中,他們對教會的黃金投資與交易細節毫無顧忌地作了詳細說明。其曰:“正如閣下所希望的那樣,管區會議希望這一投資將有助於教化,所以提議投資祇限於生絲、黃金、龍涎香和麝香。[⋯⋯] 因為這些貿易還不為外人所知,它有助於教化,起碼不會授人以柄,招致種種非議,但利潤卻很可觀。這種貿易弊端極少,正如富有教養的某些人所說,如果天使在凡間從事貿易或商業行為,也會考慮黃金與生絲。”(55)

又曰:“黃金貿易不僅更無弊端,而且還有其它各種巨大好處。按照我們使用的重量,當地所說的金塊之物有12.5盎司,一個在中國價值70克魯札多、有時是80-85克魯札多。也就是說,其價格在60-90克魯札多之間。因為它也與其它商品也一樣,價格有上有下。在日本出售這些黃金大約可獲得50%-60%的利潤。也就是說,黃金的利潤可與生絲相匹敵。除此之外,還有其它優點,(黃金)體積很小,很少數量的黃金就可以投資大量銀子,5,000克魯札多可以購入60個金塊,有時還可以更多。它可以放入很小的辦公桌裡。與生絲與紡織品相比,用100克魯札多購入的生絲或紡織品所佔的場所,能夠方便地放入投資20,000克魯札多的黃金。”

他們還說:“這些黃金所佔空間很小,所以很容易買賣、裝船或卸貨,且幾乎不為人察覺。在必要場合,任何人都可以將黃金放入口袋、胸襟或袖子裡,掩人耳目地輕易裝船或卸貨。當船隻遇難時,不用說生絲與紡織品,就連銀子也無可挽回地損失貽盡,但黃金通常卻可以毫髮無損地避免損失。因此,可以無人知曉、無人能說、無人能見地將大量銀子投資黃金。知情者極少,體積也不大,故風險較低。而另一方面,其收益卻與紡織品或生絲不相上下。即使偶然獲利較其稍少,其它的便利之處也足以彌補。任何人祇要擁有相當於神父的才智,就不會對其說三道四,或是對其流短飛長,我們可以將20,000、30,000或50,000克魯札多投資黃金 ── 如果我們有這麼多的錢 ── 就可以進行非常有利的交易。它的利潤可以將我們從現在的貧困中解救出來。因為這些黃金貿易毫無弊害,也不會授人以柄。因為它可以解脫我們的困窘,消除不滿。管區會議希望閣下命令上長們,除了50擔生絲,所有貿易祇限於黃金貿易。它絕無弊害,一位修士就能將擁有的黃金放入袖中裝船卸貨。在面臨任何危險時,也可以拿在手中以防不測,它遠比銀子更容易藏在袖中。除此之外,它的搬運、稅金、船隻、(所需)人員與房屋,也比其它紡織品或生絲時必需的眾多雜物花費少得多。紡織品和生絲會被蟲蝕,受潮,損失,而黃金卻不會這樣。”(56)

在照例進行了一番解釋之後(57),駱入祿等人又一再強調說:“關於此事,最後還必須記述的問題點是,假定我們擁有10,000、12,000或者15,000克魯札多,是應該進行投資再送往日本,還是將銀子原封不動地送去。主張送銀子的,就像從葡萄牙將胡椒與肉桂送往印度,將陶器送往中國,將銀子送往新西班牙。因為銀子可以從日本帶到中國,而不能從中國送往日本。因此投資就是必須的。[⋯⋯] 因此祇能投資於黃金與麝香。在這裡不會產生麻煩,不會給教化帶來任何損害。無論是交易還是交易契約,在當地都是以金易銀,因為黃金有價值,銀子無價值,黃金不過帶往更有用的地方而已。因此,每年用黃金投資一定數額的銀子 —— 不!更確實地說,是換成黃金送往日本,或者是為此而投資若干資產,如果閣下允許,它將大有益處,並且是恰當的,它不僅有助於日本,而且有助於救濟該管區其他傳教團,並使閣下與本地的上長們感到放心。這是為在當地確立該傳教事業之基礎所能採用的最簡易方法。這種做法不僅有效、確定、而且弊端最少。[⋯⋯] 因為敵人的海盜船已使得定期商船無法航行,即便是使用帕塔西奧船 (Pataxo Patacho) 或者小型船進行航海的現在也同樣如此,搭載體積很大的物品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我們祇能利用黃金,以免陷入束手無策的狀態。(58)

或許是因為事涉敏感,意猶未盡的駱入祿神父還在同一天 (1620年2月10日) 於澳門寫給總會長助理馬什卡雷尼亞什 (Nuno Mascarenhas) 的信件中,透露出在官方正式文獻中不便明言的其它細節。其曰:“給總會長送來在此署名的幾位神父的書信。該書信提到了除生絲之外,為補充它而向日本投資黃金的問題。[⋯⋯] 我祇想說,如果總會長剝奪我們對這些黃金的投資,那我們顯然無法支撐我們此前在日本擁有的傳教團和修院(所需經費)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一。[⋯⋯] 正如署名於該書信的神父們的意見所言,黃金是作為我們獲得許可的生絲的替代物,沒有它將一事無成,其實施也沒有弊害。在總會長對這次送來的更為完整的報告作出回答之前,我不會對這一黃金投資加以變更。而且不僅如此,如果總會長判斷本地列舉的諸理由還不夠充分,不能認同我們的主張,我們也將堅守己見,盡我們所能一如既往。因為人(耶穌會士)雖然總想着別人的救濟,但卻不能將如此重大之事完全委託於自己的良心。[⋯⋯]有人說三道四,是因為我們預存了眾多委託者的大量銀子投資於此,我們自己的銀子出投資於眾多雜貨,此年,還有為數不少的神父,因入不敷出,在未得到上長許可的情況下,進行了自己的私人投資。但現在這一切都被廢止了。正如我們向總會長申訴的那樣,祇剩下了生絲與黃金。這是極為正當的,所以我們期待總會長對這一點不要加以變更。”(59)

需要說明的是,駱入祿等人的報告和書信篇幅很長,雖然我們做了大量刪節,但上述引文仍然顯得過於冗長。但另一方面,或許正因為神父們喋喋不休地反覆申訴與自白,我們才得以窺見耶穌會士們從事黃金投資的諸多細節。

首先,儘管駱入祿等人也像范禮安那樣再次宣稱“這些黃金所佔空間很小,所以很容易買賣、裝船或卸貨,且幾乎不為人察覺”,“可以無人知曉、無人能說、無人能見地將大量銀子投資黃金”,但如此千篇一律、幾乎鸚鵡學舌般的反覆重申,或許亦從另一側面表明,教會投資黃金並不那麼光明正大。

再者,儘管傳教士一再宣稱投資黃金“是最少弊端的方法”,而且“不會產生麻煩,不會給教化帶來任何的損害”,但事實恐非如此。正如駱入祿神父透露的那樣,他們不僅將“眾多委託者的大量銀子投資於此”,而且“還有為數不少的神父,因入不敷出,在未得到上長許可的情況下,進行了自己的私人投資”,但他們甘冒眾矢之的,堅持黃金交易的正當性,甚至於不顧清貧、貞潔和順從的入會誓言,宣稱道:“如果總會長判斷在當地列舉的諸理由不夠充分,不能認同我們的主張,我們也將堅守己見,盡我們的所能一如既往”,都是基於獲得傳教經費的生存需要。也正因為如此,他們才敢於毫無顧忌地宣稱:“如果天使在凡間從事貿易或商業行為,也會考慮黃金與生絲”。(60)

正如我們在考察歷史問題時常所見到的那樣,爭議的實質和引發爭議的真正目的常常並不在於爭議本身,而是祇緣於爭議雙方都不便明言的利益考慮。事實上,無論是本文重點考察的澳-日貿易、抑或涉及範圍更為宏大的大航海時代;也不管從事黃金投資的耶穌會士,還是道貌岸然、冠冕堂皇的指控人,利益一直是他們矢志不渝的真正追求。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不僅是我們所能獲得的最終答案,也是我們剖析相關內幕時的關鍵線索。

【註】

(1) 沙勿略: 《沙勿略全書簡》, 河野純德譯, 平凡社、1985年,頁510-512。

(2) 相較於其它熱點問題,關於明代黃金交易、尤其是中國黃金輸日交易的文章頗為少見。在中文著述中,除了臺灣學者全漢昇的〈明中葉後中國黃金的輸出交易〉(《中國近代經濟史論叢》,中華書局,2011年,頁105-119)一文之外,祇有張蘭星〈16-17世紀歐洲人向日本運進黃金分析〉(《日本研究》,2014年,第一期,頁75- 81) 對中日之間的黃金貿易略有分析,而將其與耶穌會士經濟活動加以綜合考察者,似乎還是一個空白。

(3) 《馬可波羅遊記》中說:“日本是東洋的一個海島,位於大陸或蠻子海岸一千五百英里的海上。[⋯⋯] 他們的黃金產量極其豐富,不過君王從不讓黃金任意輸出。很少有蠻子省的商人來到這個國家,其它地方與該國的航海往來也不是很多。”又曰:“曾經到過這個國家的人告訴我們,該國皇帝的宮殿極其富麗堂皇,簡直是一個奇景。這些宮殿的屋頂全是用金箔覆蓋的,和我們用鐵皮蓋屋頂、更恰當地說,蓋教堂一樣。宮殿的天花板也同樣是用黃金做成的,許多房間內都擺有很厚的純金小桌,窗戶也用黃金裝飾,這個皇宮的豪華程度簡直無法用筆墨形容。”馬可‧波羅:《馬可‧波羅遊記》,梁生智譯,中國文史出版社,1998年, 頁225-226。

(4) 早在西元1世紀未,羅馬地理學家梅拉 (Pomponius Mela) 就在其三卷本的《地理書》(De situ orbis) 中註有金島 (Chryse) 和銀島 (Argyre) 的名稱,同時期佚名作者的《厄立特里亞海航海記》(Periplus Maris Erythraei) 則進一步註明黃金島位於東方盡頭的太陽初昇之地。另2世紀中期,托勒密 (Ptolemaeus Claudios) 亦在其《世界誌》中詳細記載了黃金半島的位置。在16世紀之後的大航海時代,接踵而至的西方探險家們便開始在東方尋找傳說中的神秘寶藏。據考證,首先抵達東方的葡萄牙人曾將爪哇、蘇門答臘等地視為銀島,並認為金島在更靠北方的位置。在佔領麻六甲並開始與中國人交易後,他們又將目光投向琉球,直到在1541年發現盛產金銀的日本之後,曾一度喧囂塵上的狂熱才宣告結束。然而,在17世紀之後,接棒探險的主角成了西班牙人。1608年,西班牙政府命令墨西哥總督貝拉斯科 (Don Louis Velasco) 尋找此島。1610年,當聽說德川家康希望西班牙人去日本進行貿易後,殖民地當局立即派出老練的探險家塞瓦斯蒂安 (Sebastián Vizcaino) 前往日本,並伺機尋找傳說中的金銀島。大約在17世紀中期,新的尋寶者又換成稍晚抵達東方的荷蘭人。1635年,荷蘭駐日本商館職員威廉 (Willem Verstegen) 再次向荷蘭東印度公司總督建議探險金銀島,並在1639年由熟悉該海域的誇斯特 (Mathys Quast) 船長率領由二艘船組成的船隊,穿過小笠原群島前往探險,但最終以失敗告終。直到1643年,還有二艘船在弗里斯 (Maarten Gerritszde Vries) 船長的指揮下進行了毫無收穫的探險。詳見小葉田淳《日本與金銀島》(創元社,1943年) 中相關描述。但隨着國際航線與全球貿易的不斷發展,一些最早抵達東方並熟悉情況的傳教士和商人便不再寄情於那個子虛烏有的海市蜃樓。1552年4月8日,沙勿略神父在寫給西蒙斯神父的信中說:“西班牙人將這個 (日本) 島稱為銀島。據在日本的葡萄牙人說,從墨西哥去摩洛加群島的西班牙人航行到離這一 (日本) 島很近的地方。[⋯⋯] 我的兄弟西蒙斯神父啊!請將我給你的報告奏明葡萄牙國王與王妃,為了減輕(陛下)良心上的負擔,可警告西班牙皇帝卡洛斯五世或菲律浦國王不要再派遣經墨西哥探查銀島的艦隊。”(《沙勿略全書簡》、頁617)。半個多世紀後,曾在長崎經商多年的西班牙人阿維拉􀁯吉龍 (Bernardino de Avila Giron) 更是在《日本王國記》(1615年之前) 中對這一流播甚廣的誘人傳言加以明確否定。他清楚地告訴讀者說:“說到這地裡的財富,那麼祇要說這塊土地就是金塊和銀塊就可以理解了,因為它們就是塞瓦斯蒂安 (Sebastián Vizcaino) 探尋的金銀島。如果說還有其它的島,那就是謊話,是無稽之談。就是日本島,沒有其它。在遙遠的過去,就有人將日本稱為銀島,那是說這個島是富裕的島,它是在這世界盡頭發現的,不可能在此之外發現其它的島了。”他還說:“該王國的金銀礦山很豐富,但現在國王不允許其它人開採,這裡到處都是礦山,金屬的品位很高,金礦非常優秀,幾乎每一鶴嘴都能挖出10taes/tael(両,十匁為一両)的金塊。”《日本王國記》,佐久間正等譯,《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Ⅺ,岩波書店,1979年,頁53-54。

(5) 關於沙勿略此舉的言外之意以及相關分析,參見拙作〈關於遠東耶穌會士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遠東耶穌會史研究》(中華書局,2007年),頁301-334。

(6) 該時期有關日本黃金出口的最驚人記錄來自肯佩弗(Engelbert Käempfer) 的《日本史》(Geschichte und Beschreibung von Japan)。或因為宗教信仰的對立,這位在1690至1692年間供職於荷蘭駐日本商館的德國醫生對葡萄牙人的巧取豪奪痛加斥責。其曰:“就像與傳教順利進行的那樣,葡萄牙人商業上的各種計劃也運轉順暢。這些葡萄牙商人與日本大財主市民的女兒結婚,獲得住居與財產,而且其商業也如願以償。(他們)欺騙日本人,出售很不起眼的歐洲珍奇之物和外國藥品,儘可能地攫取暴利。由於當時完全沒有限制,可以自由地輸出,所以他們每年從日本運出三百噸黃金。在他們的黃金年代,他們乘坐大型船,後來乘坐中型船來到日本。其居住地最初是豐後的諸港以及平戶,但後來祇剩下長崎。他們的輸入品大抵在二倍以上的利潤,輸出品的一部分售往諸外國,一部分用以交易,所以也可以獲得相當的利潤。如果葡萄人的貿易再持續二十年,葡萄牙人可以像從黃金國俄斐(Ophir)賺取黃金並運走。據說就像所羅門時代的耶路撒冷,澳門聚集了大量金銀。肯佩弗:《日本史》,下卷,今井正譯,霞關出版社,1973年,第67頁。需要說明的是,肯佩弗的《日本史》在歐洲引發巨大反響,在德文原作出版(1777年)之前,其手稿先後被譯為英文、拉丁文、法文與荷蘭文,並廣為流傳。但有學者認為,肯佩弗的記錄頗多誇張之詞,他聲稱葡萄牙人每年從日本運出三百噸黃金令人難以置信。還有人認為,他可能將由日本輸出的商品總價誤解為實際的黃金輸出,或者是計算方式和史料引證有問題。詳見小葉田淳《金銀貿易史的研究》,頁15-17。

(7) 據學者考證,從1521年到1544年間,世界白銀(不包括日本及東方各國)的平均產量為90,200公斤,而之後60年代,達到311,600公斤,又此後二十年間,為299,500公斤,再此後的1581-1600年,世界白銀產量達到頂峰,即驚人的420,000公斤。直到進入17世紀後,總產量才逐步減少。參見小葉田淳《金銀貿易史的研究》,頁7-8。關於當時美洲生產的黃金白銀,西班牙人阿科斯塔 (Jose [Joseph] de Acosta) 在作於1590年的著作中有如下描述:“正如賢者所說,所有的人都服從黃金。[⋯⋯] 在金屬中,由於用作貨幣的發明而被賦於首要重要性的、最為堅固且不易腐蝕的,就是黃金與白銀。這兩者不僅在希伯萊人、亞述人、希臘人、羅馬人以及歐洲、亞洲其他各國民眾之間被視為貴重物品,而且亦為居住在世界最蠻荒之地的野蠻人所珍視。例如在東西兩方的印度之間,黃金和白銀都被視為高貴的重要之物,被用於神殿、宮廷以及君王與貴族的裝飾品。”又曰:“西印度有非常多的礦山,有各種金屬—— 銅、鐵、鉛、錫、水銀、黃金和白銀。在整個新大陸,秘魯王國的金屬最為豐富,尤其豐富的是黃金、白銀和水銀。其豐饒於每天都能發現的新礦山面可見一斑。就這塊土地而言,迄今未發現的遠勝於已發現的,其問題眾多是不用置疑的。而且其金屬的豐富蘊藏量,足以運送到目前世界的任何地方,以及歷史上傳說的任何地方。”(阿科斯塔(José [Joseph] de Acosta):《新大陸自然文化史》,上,增田義郎等譯註,《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Ⅲ,岩波書店,1978年,頁315、317、318)。

(8) 美洲白銀輸入中國的重要途徑之一,是西班牙人佔據下的馬尼拉。雖然到17世紀中期為止流入中國的墨西哥白銀數量仍不外乎推測範疇,但據佩德羅 (Pedro de Rojas) 在1585年寫給菲律浦二世的信件,菲律賓每年輸往中國的銀子達到三十萬比索,且當年超過了五十萬比索。無獨有偶,1598年 Don Franeisco Tello 在於馬尼拉寫給菲律浦二世的信中說,中國人每年帶來八十萬比索,有時甚至是超過一百萬比索的商品。因每船離港時繳納停泊費五百比索,國庫徵稅亦不超過3%,故要求允許再增加3%。而西班牙人羅耀拉 (Fray Martin Ignacio de Loyola) 則在1602年關於貿易的意見書中宣稱:墨西哥和秘魯每年將二百萬比索的銀子送往菲律賓,而且全部歸中國人所有。《金銀貿易史的研究》,第8頁。葡萄牙人博加洛也提到從馬尼拉輸往日本的黃金。其曰:“從馬尼拉帶來的商品還有與中國產的同樣優質的當地出產的砂糖,蘇芳——這也是當地出產的、用作染料的樹木,丁香,鱉甲以及少量黃金。它們也是這塊土地出產的”(高瀨弘一郎譯註:《季風文獻與日本 —— 十七世紀葡萄牙公文檔案集》,八木書店,2006年,第67頁)。又據臺灣學者全漢昇《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一文的“表一:16、17、18世紀美洲白銀每年運菲數額”,在澳﹣日貿易進行期間輸入的美洲白銀數額鉅大,其中1598年為一百萬比索(peso),1602年及以前為二百萬,1604年為二百五十萬,約1620年為三百萬,1633年為二百萬。又表二“明清間美洲白銀每年經菲輸華數額”稱:1586年以前為三十萬。1586年為五十萬,1598年及以前為八十至一百萬,1602及以前為二百萬能膠1604年為二百五十萬,1633年及以前為二百萬。參見全漢昇:〈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中國經濟史論叢》,頁502、509-510。

(9) 弗蘭克:《白銀資本——重視經濟全球化中的東方》,頁205。關於日本當時的白銀生產,耶穌會士羅德里格斯(João Rodrigues, Tçuzu,陸若漢) 在其《日本教會史》(1624年之前) 中有如下描述:“日本國有許多的礦山,出產所有種類的金屬。例如大量的鐵、銅,此外還出產數量不大、與銀、鉛、錫、和水銀的混和物。主要的礦藏是遍佈全國的銀山,中國 (Chugocu [Chûgocu]) 的石見 (Yuami) 國,北海的佐渡 (Soda) 島,此外還有許多有金礦 (Canayama)。從礦山開採銀子的方法不太古老,據說最初的開採是始於高田 (Tacata) 的城市,年數不長,延續至今。現在,日本人已經達到極為精巧的境界,銀子的用途在王國全境都很大。據說以前通用一種銅幣,而買賣時,像大米那樣物物交換。我們在印度獲得的物品大都採取這種方法。這種物物交換在一開始是全世界共通的。”羅德里格斯:《日本教會史》,上、土井忠生等譯,《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Ⅸ,岩波書店,1979年,頁267。

(10) 弗蘭克:《白銀資本——重視經濟全球化中的東方》,頁206。

(11) 《金銀貿易史的研究》,第1頁。關於日本金價的上昇趨勢,全漢昇〈明中葉後中國黃金的輸出貿易〉表二“日本以銀表示的金一両的價格”亦有詳細記載。參見《中國近代經濟史論叢》,頁114。

(12) 日本學者小葉田淳說,日本在16世紀後期的金銀比價約為1:10,但這裡所說比價不是指準確的純分比價。作為當時通用的金銀,大多是礦山精煉的金銀,亦即純分度較高的金銀。在17世紀,慶長後期到寬永年間的金銀純分比價大約為1:12、13。慶長年間的金銀公價在1609年 (慶長十四年) 定為金一両價值銀50匁,純分比價為1 : 11.96,但不多久便由於金價高漲而定為57-58匁,不久又達到60匁以及元祿改鑄前的66匁。按1620、1630年代的實例,輸入日本的金銀比價1:13上下。在1620年代,輸入中國黃金有60%的利潤,但大約十年後的30年代,利潤不過30%。到1640年代,與銀交換的有利價格關係已不復存在了。《金銀貿易史的研究》,第4頁。他還考證說:在16世紀初,菲律賓的金銀比價比中國更低,中國很早就從該島帶出金子,但沒有將銀子作為交換物帶出的事實。但隨着西班牙人佔領馬尼拉之後來自墨西哥的銀幣輸入量增加,中國人從同時帶出黃金白銀,逐漸地將銀子作為主要輸出物。根據萊卡斯皮 (Miguel Lopez de Legazpi) 作於1567年的書信,日本人曾來到呂宋民都洛島,帶出黃金和蜂蜜。再據瑪律多納多 (Juan Pacheco Maldonado) 寫給西班牙國王的信件菲律浦二世的信件,“日本船每年載來商品,其主要貿易是以銀易金,比例為金1馬克比銀2至2.5馬克”。在16世紀未,中國人帶來的生絲成為日本船在呂宋貿易的主要輸出物,但黃金也是重要的採購者,與之相對的是,銀子是作為首選的代價物而輸出的。17世紀初,廣南、蘇門答臘、暹羅等地的黃金經荷蘭、英國人之手輸入日本。根據基林 (William Keeling) 的報告,1608年暹羅的比價為金1銀3。而蘭尼洛特 (Cornelis van Neijenroode) 1617年於大府城(泰國)寫給阿姆斯特丹東印度公司的信件中則聲稱,當地商館官員哈德曼購買了送往日本的黃金若干,它們在日本的利潤率約為35%-40%。在1633年前,廣南比價金1銀10之下,但由於向包括日本的外國輸出,金價飛漲。以前金價低廉,但在1633年,金價因同樣原因上昇了20%。1610年前後,在蘇門答臘的德科,1錢黃金約為6里亞爾,而6里亞爾通常可換算為丁銀6匁。在16至17世紀之交以前,東南亞各地的金銀比價較中國更低,所以向日本輸出。但隨着金價的上漲,交易情況與中國大致相同。可以推斷,在1640年前後,包括日本在內的東南亞各地的金銀比價大致平均化了。正是在此時,幕府開始禁止從日本輸出黃金。《金銀貿易史的研究》,頁4-5。

(13) Emma Helen Blaira, James Alexander Robertson, ed., The Philippine Islands, 1493-1898, Vol. 3, Cleveland, Ohio:The Arthur H. Clark Company, 1904, p. 298。關於文中提到的計量單位“Marco”,編著者在同頁有批註曰:“Marco”是諸多拉丁系國家的金銀重量單位,在西班牙大致相當於0.507041磅。

(14) Ralph Fitch, “The Voyage of Mr. Ralph Fitch, Merchant of London, to Ormus, and so to Goa in the East India;to Cambaia, Ganges, Bengala; to Bacola and Chonderi,to Pegu, to Jamahay in the Kingdom of Siam, and Back to Pegu, and from then to Malacca Zeilan, Cochin, and all the Parts of the East India, Begun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1583, and Ended 1591”. In A General Collection of the Best and Most Interesting Voyages and Travels in All Parts of the World, Vol. 9, London, 1811, p. 422

(15) 孟三德:〈天正遣歐使節記〉,泉井久之助等譯,雄松堂,《新異國叢書》5,1984年,頁648-649。關於孟三德在此所言之金塊,至少有兩個問題需要作進一步的澄清:首先是關於金塊的形狀。由於孟三德對其有所謂金麵包的附加說明,我們猜測其形制應為某種固定規格的圓形金餅。對此,中國文獻中的某些記載或可做為展開遐想的依據。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一〈黃金〉援引古書記錄稱:“《梁書􀁯武陵王紀傳》中‘黃金一斤為餅,百餅為簉,至有百簉,銀五倍之’”(顧炎武:《顧炎武全集》,18,嚴文儒點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66頁)。第二個問題是金塊的重量與價值。由於孟三德既沒有註明“100金幣”的種類,也沒有說明它是相當於金麵包的重最抑或價值,所以我們無法進行有效的換算。但有證據表明,孟三德信中的“金麵包”重量或許與顧氏證引的“黃金一斤為餅”相差不太。一份由博加洛 (António Bocarro) 作於1635年的文獻記述道:“如果將前往 (葡萄牙) 王國的航海另當別論,那麼由果阿前往中國的航海就是該領國(東印度) 最為豐厚,資金流動最大的航海。例如被稱為銀船的定期船 (Não da Prata) 的第一艘定期船 (按:旗艦),當荷蘭人在印度從葡萄牙人那裡捕獲它們時,請求他們 (荷蘭人) 釋放它自然有付出一部分(代價)的約定,而第一艘 (關於定期船的) 的約定是金塊1000個 (mil pães d’ouro),每個重約四分之三阿拉特爾(arrátel)”。《季風文獻與日本 —— 十七世紀葡萄牙公文檔案集》,第65頁。對於博卡羅文中提及的金塊,日本學者高瀨弘一郎又有說明,綜合如下:arrátel是重量單位,其複數形式為 arráteis。耶穌會士卡瓦略在作於1615-1616年的《辯駁書》中聲稱道:“一擔 (pico) 相當於100斤 (cates),一斤比一阿拉特爾 (arrátel) 稍重 (《耶穌會與日本》,二,第456頁)。又羅德里格斯 (陸若漢) 在《日本大文典》中道:“一斤等於1cate、等於20 arrátel。100斤等於1pico、等於120arrátel”(土井忠生譯註《日本大文典》,三省堂,1955年,第780頁)。又博克塞援引 Peter Mundy 的記錄,即“1arrátel 較 16 ounces 稍重”之語,認為葡萄牙人所說 1quinta,等於 128 arrátel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0-1640, Lisboa: Centro de Estudos Históricos Ultramainos, 1959. p. 339)。又 José Pedro Machado 的工具書亦說:1 arrátel 相當於459克 (José Pedro Machado,Dicionário da Língua Portuguesa, 7 vols., 1958-1971. p.631)。據此算來,1pico等於120 arrátel。由於上文中一個金塊被記述為四分之三個阿拉特爾,所以根據上述換算值,一個金塊即為375克。1000個金塊就相當於黃金375公斤(《季風文獻與日本——十七世紀葡萄牙公文檔案集》,第80-81頁註釋2)。如果不考慮博加洛此文與孟三德著述的時差,那麼後者所說的2000個金塊,也許可以換算為750公斤。

(16) J.W.T.Jzerman; Direk Gerritsz Pomp (1544-1604)De eerste neederlander die China en Japan bezocht, á-Gravenhage, 1915, p. 21。《金銀貿易史的研究》,頁66。

(17) 榎一雄:《東西交流史Ⅱ·榎一雄著作集》,5,汲古書院,1993年,頁186-187。

(18) 《東西交流史Ⅱ·榎一雄著作集》,5,頁192、199。

(19) Blair and Robertson, ibid, Vol ⅩVII, p. 146。轉引自《金銀貿易史的研究》,頁46。

(20) 《日本王國記》,佐久間正等譯,《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岩波書店,1979年,頁97-98。阿維拉􀁯吉龍還說:“雖然該王國 (日本) 中一般的流通貨幣不是嚴格規整的鑄造貨幣,但通常都是鑄造過的銀子。或切、或扭,稱重使用。雖然有通行全國、被稱為錢 (Xeni) 的銅幣,但其價值在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在首府、都 (Menco) 及其上方,通用這種銀幣的錢 (Xenis),還流通相當於六個杜卡多的小粒黃金。關於它的匯率,一般是按貫 (Caja) 或者錢 (Xenis) 來計算。一錢有百枚,十錢相當於白銀一分,十分相當於一錢,十錢相當於一両。重量在七錢又四分tipuz,相當於在中國流通的優質流通銀的八錢二分。”《日本王國記》,頁95-96。

(21) Calenbrander, H. T. Jan Pietersz Coen, bescheiden omtrent zijn bedrijf in Indie, ś-Gravenhage, 1919,Vol. I, p. 752。轉引自小葉田淳:《金銀貿易史的研究》,頁47-48。

(22) 有二根桅杆,船首桅杆處的二根頂桅 (mastaréus) 上張有圓形帆,船尾桅杆處的一根頂桅上備有三角帆。老式的patacho,至少是戰用 patacho. 船,備有三根桅,帆的種類不詳,推測與定期船相仿。備有船首樓 (castelo de proa),複式甲板 (tolda),第一甲板 (primeira coberta) 上安裝有排炮 (bateria),約為大炮18-26門。Humberto Leitão & J. Vicente Lopes, p. 398。轉引自高瀨弘一郎譯註:《季風文書 —— 十七世紀葡萄牙公文檔案集》,八木書店,2006年,第398-399頁注4。

(23) 高瀨弘一郎譯註:《季風文書 —— 十七世紀葡萄牙公文檔案集》,第68-69頁。在文份檔的其它部分,博加洛還提到中國黃金的其它流向及其被作為船隻贖金的特別用途。其曰:“為了不讓裝載在這些 (我們船隻)上的貨物被他們奪走並便於逃跑,他們(葡萄牙人)或是讓(本國的)帕塔西奧船和卡萊翁船觸礁,或者焚燒它們,以便拯救黃金——它是全部貨物中最主要的貨物,紅寶石等寶石,珍珠和麝香。由於這一原因,購入貨物的大部分或全部由這二部分所組成(黃金與寶石,麝香),壓艙物以及其它貨物幾乎都是不重要的貨物。”《季風文獻與日本 —— 十七世紀葡萄牙公文檔案集》,第65、66頁。

(24) 關於當時中國黃金的產量及其價格,從未抵達過中國的西班牙籍修士門多薩 (Juan González de Mendoza) 曾在1585年向其歐洲同胞介紹道聽途說的奇聞逸事:“該國(中國)全境有許多金銀礦山,埋藏量無不極為豐富,但國王認為,被這些礦山所埋藏就如同存放在家中,所以下令從其它各國運來,對開採加以嚴格限制。雖然有這些措施,但金銀仍極為豐富,使用也很普遍,即使是勞動者,也幾乎人人擁有金銀飾物,此外家中還有大量非常珍貴的寶石。它們比金銀更受人們的重視。其理由與意大利人相同,但雖然黃金的的價格多有變動,但銀子總是很穩定,其價格是不變的。”門多薩著《中華大帝國誌》,長南實、矢澤利彥譯,《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一輯,Ⅵ,岩波書店,1978年,第544頁。或因類似消息的廣泛流傳,荷蘭人林斯霍騰 (Jan Huygen van Linschoten) 十年後的記錄亦大同小異。其曰:“該國有許多金銀礦山,但國王不允許開採。因為可以作為本國的寶庫控制它們。雖他們全部從國外獲取它們,但幾乎任何家庭儲存有許多金銀寶石以及其它財寶。他們對銀子的評價高過黃金,因為黃金有不同的品位和價格,而銀子保持着一定的價格。”林斯霍騰:《東方案內記》,岩生成一等譯,《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Ⅷ,岩波書店,1979年,頁223。

(25) 關於傳教士的商業活動以及范禮安與阿爾瑪薩訂立的生絲貿易契約,見拙作〈耶穌會駐澳門管區代表及其商業活動的相關問題〉和〈關於范禮安與澳門當局簽訂的生絲貿易協定及其相關問題〉,載《遠東耶穌會史研究》,中華書局,2007年,頁404-390、405-433。

(26) 高瀨弘一郎譯註:《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2期,Ⅵ,岩波書店,1981年,第608頁。作為與上述規定的配套措施,范禮安在〈規則〉第九條中亦有相關的表述,其曰:“應參照日本方面的指令,[⋯⋯] 儘可能地購入生絲與黃金。[⋯⋯] 為適時圓滿地完成以上所有任務,除每年為日本所投資的資金之外,應儘可能地在住院中預留4,000或5,000両(白銀)。這些錢由日本逐步送往當地,在定期航船從日本歸來之前,用這些錢購買生絲、黃金和其它必需品,此舉一方面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並可在日本的定期船發生不測事件時,用作翌年的投資資金。”在〈規則〉第十二條中,范禮安還特別囑咐道:“日本的全部資金與黃金必須與一冊賬本一起放在封閉的箱子中。該賬本應簡要記錄出入箱中的所有物品。箱子的鑰匙祇有他可擁有。他還應擁有其它賬本,詳細記錄收入與支出,遵守 (日本) 神學管區代表規則第五、六條所記事項。由於為日本購物時需要相當數量的金錢,他應擁有其它桌子,用它預留從金庫提出的若干日消費所必須的適量資金,不必每次開啟箱子。”《耶穌會與日本》,1,頁608-609、610。

(27)《耶穌會與日本》,1,第602頁。關於黃金買賣因體積不太而不會引人注目的觀點,1610年巴範濟 (Francesco Pasio) 神父在於長崎寫給總會長助理的信中亦有類似表示。其曰:“為此,日本如果在當地擁有大量的固定收入,它就可以不再需要商品交易。這種交易就是從中國帶來黃金,在那裡交換銀子。雖然這樣做讓人目瞪口呆,但它不會引起人們的關注,並會帶來妥當的利益。這種銀子是可以在當地使用的貨幣。”高瀨弘一郎、岸野久譯註:《耶穌會與日本》,2,《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Ⅶ,岩波書店,1988年,頁13-14。

(28) 無獨有偶,在第六項議題“關於經費與贈送禮物的限制”的裁決中,范禮安亦明言道:“由於資產通常採用貨幣的形式,有可能因各種事故而喪失或減少,所以我們無法找到協議會和我們全體會員所希望的安全而可靠的手段。但是,關於這一點,我們最終決定採取以下手段,即計算教皇陛下賜予我們的固定收入、我們在印度所擁有的固定收入、我們從舶載生絲和黃金獲得的利益,以及向教皇陛下支付的大致恰當的手續費,如果來自中國的船平安無事,傳教長又沒有因建築、禮物和旅行消費臨時費用,這筆資產是可以維持的。”〈日本耶穌會第二次總協定會議事記錄及裁決〉(1590),《基督教研究》,第16輯,吉川弘文館,1976年,頁221、279。

(29) 有證據表明,教會的黃金投資並不限於澳﹣日貿易這一條航線,對此,1596年12月10日卡布拉爾在於果阿寫給耶穌會總會長助理阿爾瓦雷斯 (João Álvares) 的信件中寫道:“從三年前到現在,大量的商品被投資而從中國送到柯欽與果阿來了,它們雖然以他人的名字與標誌被包裝送來,但結果並不是秘密,一切都真相大白。因為他們(名義人)自己就在暴露它們。馬泰神父為前往羅馬而從中國來時,同時攜來大批的生絲、真珠、黃金之類的商品。[⋯⋯]據說售價超過了20,000-25,000帕爾塔諾以上。”《耶穌會與日本》,1,頁184。

(30) 從某種角度而言,范禮安在〈日本管區代表規則〉中所謂“因為它體積不大,又不引人注目,悄無聲息地便可進行交易”等語,已足以從另一側面證實了我們的推測。對此,他還在協議會裁決中再次聲明:“這些交易得到了總會長和教皇陛下的認可,正如在該書簡中所報告的那樣,其實施是借助於外人,不會帶來任何麻煩。”無獨有偶,卡布拉爾神父在前引1596年12月10日於果阿寫給會長助理阿爾瓦雷斯的信也直言不諱道:“[⋯⋯] (在澳-日貿易中)黃金可協商至我們希望的數額。它們體積不大,可較為秘密地帶來。其利益至少在30-40%。這些交易就像曾經進行的那樣,是通過某個朋友之手,在他們自己家中進行。”《耶穌會與日本》,1,頁191。

(31) 作為難得一見的例外,我們在1593年9月25日日本教區管區長神父戈麥斯 (Pedro Gomes) 於日本寫給總會長的信中看到如下記述:“(日本耶穌會的) 貿易構成有二種商品,即定期商船帶來的50擔生絲和20-30個左右的金塊。黃金不會帶來太多問題,因為它可能是被秘密帶來的。帶來的數量亦或多或少,而且利潤並不多。”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研究》,岩波書店,1977年,頁591。

(32) 岡美穗子:《商人與傳教士 —— 南蠻貿易的世界》,東京大學出版會,2010年,頁342、347。值得一提的是,關於中國黃金輸往它地的情況,該清單亦有不少記錄,其中“從中國返回印度的船隻的貨物”一節曰:“(向印度)運送3-4擔各色黃金,可獲利八分或九分。它們也為當地人所消費。”又其中“葡萄牙人的交易品及其產地”一節中,作者亦記述道:“西班牙人從菲律賓群島運來大量特優的白色或其它顏色的棉織品、大量的各色緞子,一定量的琥珀織的反物,各色撚絲、搓絲和大量食器。其中生絲和絹織物全部是由中國人帶到馬尼拉的物品。還有大量精煉的黃金,含量不同、用於精煉黃金。以下是存在於菲律賓群島的各種黃金名稱,它們的差異在於品位的不同。第一種 ariseis 金為23克拉,在這些島嶼上1両8里亞爾(幣)合為1比索(peso),所以三粒 (granos、格令) 相當於9比索;guinogulan金有20克拉,相當於7比索;orejeras金有18或19克拉,每両相當於5.5比索;linguin金有14或14.5克拉,相當於4比索或4.5比索;bislin金有9或9.5克拉,相當於3比索;malubay金有6或6.5克拉,相當於1.5比索或2比索。”岡美穗子:《商人與傳教士 —— 南蠻貿易的世界》,第344、351頁。關於菲律賓的黃金交易,1600年11月進入馬尼拉灣的荷蘭人諾登 (Oliver van Noordt) 在其航海記中聲稱:西班牙人每年從菲律賓運出150萬銀幣和銀塊,以1比4的比例交換金子,但金子在秘魯和智利也很充裕,所以他們在返航時喜歡與中國人交易,因為中國商品的利潤達到了1000%,故黃金貿易規模並不大。又西班牙人蒙斯特萊 (Conde de Monsterrey) 也在1602年的信中聲稱:“與其它商品超過500%的利潤相比,黃金難以獲得50%的利潤而(商人)不喜歡帶出。”Blair and Robertson,The Philippine lslands, Vo1. VII. p. 65, 302。轉引自小葉田淳:《金銀貿易史的研究》,頁20。

(33) 關於黃金交易的價格波動,英國東印度公司艦隊首領薩里斯 (John Saris) 在1613年所作的觀察中有如下記錄:“通常中國人在與諸位交換銀子時,對於15-20盎司的銀子,會給予23克拉 (Carrakes) 的黃金。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時給的較此更多,而有時則較此稍少。”The Voyage of Captain John Saris to Japan, 1613. edited by Sir Ernest M. Satow. London, Printed for Hakluyt Society, 1900。《薩里斯日本渡航記》,村川堅固譯,岩生成一校訂,《新異國叢書》,雄松堂書店,1970年,頁280。

(34) 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吉川弘文館,1994年,頁431、433。

(35)關於此處所說的印度集市以及下文中提到的日本集市,是指在廣州為葡萄牙商船舉行的外貿商品交易會。對此,意大利商人卡萊蒂 (Francesco Carletti) 則在前引《遊記》中聲稱:“在廣東的城市,每年9月及10月舉行送往東印度的商品,送往日本的商品 (集市) 是在4月及5月。(轉引自榎一雄:《明末澳門》,《榎一雄著作集》,5,第186頁)。又金尼閣在1615年修訂利瑪竇原稿時亦說:“葡萄牙商人已經奠定了一年舉行兩次集市的習慣。一次是在1月,展銷從印度來的船隻所攜來的貨物,另一次是在6月末,銷售從日本運來的商品。這些集市不再像從前那樣在澳門港或在島上舉行,而是在省城本身之內舉行。”(利瑪竇、金尼閣:《利瑪竇中國劄記》,第144頁)。

(36) 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頁436、437、444。其中支出第20項亦可勉強視為與黃金買賣相關的條目,其曰:“還有一筆支出,是為各種金箔製品支付的9.8両。這是我為了送往日本而下令使用金箔的。9.8 (両)。”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頁438。

(37) 該年度黃金購買量的急劇下跌可能與當時東亞傳教形勢的變化有關。1614年1月,幕府將軍德川家康頒佈禁教令和傳教士驅逐令。雖然在教區上長們於10月舉行的管區會議上決定不惜犧牲,在日本潛伏下來,但仍有大批傳教士被逐往澳門。據考證,在1615年間,在澳門聖保祿神學院中避難的耶穌會人數急劇增加,從平常的四十餘人猛增到一百一十人(參見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八木書店,2002年,第39頁;Josephus Franciscus Schutte, Introductio ad Historiam Societatis in Japonia 1549-1650, Romae,1968, p. 345. Josef Franz Schutte, Monumenta Historica Japoniae, I, Romae, 1975, p. 559)。可以想像,如此突如其來的人數急增,會使得原本就不寬裕的經費更加捉襟見肘,從而導致黃金買賣的資金短缺。

(38) 參見前註的相關說明。

(39)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0-1640, p. 185.

(40) 或可視為一個有趣的插曲,我們注意到參與黃金貿易的不僅有日本的耶穌會士,而且還包括中國境內的耶穌會士。據622年11月1日馬托斯 (Gabriel de Matos) 神父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龍華民和金尼閣神父曾在楊廷筠的資助下嘗試投身於此項業務。其曰:“今年中國的神父進行了新的商業活動。在我們看來,這顯然是危險而被禁止的。但他們由於在物質方面非常缺乏而窘迫,所以不僅不能禁止,而且還認為它是非常好的。米蓋爾博士 (楊廷筠) ── 他是富裕的高官,在他的城市中,有六位至八位耶穌會非常快樂地生活着 ── 借給他們不要利息的1,300克魯札多,而且還用極低的利息向他們借貨了更多的、自己兒子們的銀子。此外,管區代表神父也還有作為翌年經費的餘錢300克魯札多。他們決定將這些銀子一起投資於生絲。[⋯⋯] 他們前往擁有生絲的廣東,但米蓋爾博士的代理商人也與他們同行。他們還帶來三個金塊和其它雜品用以出售。這些物品也是我們的會員定購的。[⋯⋯] 曾經厭惡此事的金尼閣神父也認為這樣可以救濟中國教界,希望這一貿易永遠持續下去。[⋯⋯] 該神父(金尼閣)自己就在附近,所以提出自己關於交易的方案,他說他找到了不依賴國王陛下支付的年金,不給日本增添麻煩,支持中國傳教的好方法。[⋯⋯] 這一方法是每年將從他們借來的2000、2000克魯札多投資於生絲與黃金。而且這筆錢由一、二名修士帶到廣東,日本的管區代表在那裡接受它,但今年在該地用相當價格生絲與黃金的形式接受它,翌年之後,將向該管區代表支付以通常給中國商人們的銀子,讓他們訂購所希望的的生絲與黃金並帶來自己處。[⋯⋯] 總之,以上便是金尼閣神父的方案,而且他還聲稱它得到了龍華民神父以及幾位顧問的認可。”《耶穌會與日本》,1,頁549、550-551。

(41) 日本16世紀後的金銀比價為1比10,但這裡所說的金銀是礦山精煉的金銀,是純度較高的金銀。17世紀後,慶長後期到寬永年間的金銀的純分比價約為1比12、13。慶長 (1601-1615) 的金銀公價,1609年定為金一両價值銀50匁,純分比價為1比11.96,但很快由於金價高漲而定為57-58匁,不久後為60匁,元祿改鑄前還達到66匁。輸入日本的金價在1620、30年代的實例為金1比銀13上下,1620年代從中國輸入的金價有60%的利潤,但約十年後的30年代,即不過30%。到40年代,與銀交換的有利價格關係已不復存在了。同樣,16世紀後半期到17世紀,中國的金銀比價為1比7、8,前引清單中,高品位的金與銀的比價為1比8,1635年,金銀比價為1比10,1637至40年代,比價為1比13。《金銀貿易史的研究》,第4頁。關於明代金價的變化,顧炎武在《日知錄》一書中亦有記錄,但將金價上漲的原因歸於官民間共同的侈靡之風。其書卷十一〈黃金〉曰:“《會典》〈鈔法卷〉內云:洪武八年造大明寶鈔,每鈔一貫,折銀一両,每鈔四貫,易赤金一両。是金一両當銀四両也。”〈徵收卷〉內云:“洪武十八年令:凡折收稅銀,金每両准米十石,銀每両准米二石。是金一両當銀五両也。三十年,上曰:‘折收速賦,欲以蘇民困也,今如此其重,將愈困民。’更令金每両准米二十石。然亦是金一両銀五両也。永樂十一年令:金每両准米三十石。則當銀七両五錢矣。又令:交趾召商中鹽,金一両給鹽二十引,則當銀十両矣。豈非承平以後,日事侈靡,上自宮掖,下逮勳貴,用過乎物之故歟,幼時見萬曆中赤金祇七、八換,崇禎中十換,江左至十三矣。”顧炎武:《顧炎武全集》,18,嚴文儒點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66頁。 對於顧炎武此言,清人屈大均亦有佐證,但他將金價比價的變化歸屬於商業交易的實際需求。其著《廣東新語》卷十五〈貨語·金〉記曰:“蓋嶺南雖有銀而無金,其金皆自吳門買歸。□□者以銀易之,以便致遠。故賈人以金為貨,利常數倍。民謠有云,黃金自吳來,精者十三倒;□□爭買時,白銀不言好。”屈大均:《廣東新語》(下)中華書局,1997年,第403頁。與此相比,《明神宗實錄》卷493頁三萬曆四十年 (1612年) 三月辛丑條中右給事中彭惟成之言,更是將金價暴漲與輸出日本聯繫起來。其曰:“倭夷 [⋯⋯] 得我 [⋯⋯] 砸硝、鐵、金,皆二十倍於土價,而他錦綺器物,不過數倍。”《中國近代經濟史論叢》,中華書局,2011年,第117頁註5。另據學者彭信威對《明會典》、《明實錄》等文獻的考證,明代金貴銀賤的變化趨勢是明確的。洪武、永樂年間,金銀比價多為1:5,最低為1:4,宣德元年曾一度昇至1:7.5,但很快回落。成化之後,金價漸高,到隆慶、萬曆的17世紀後,已增至1:8,而崇禎年間更是達到1:10以及1:13的高位。參見彭信威〈明代金銀比價變動表〉,載《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503頁。另臺灣學者全漢昇在〈明中葉後中國黃金的輸出貿易〉中有更為詳細的資料表格,但從整體上看,金價的這一變化趨勢與彭信威之言並無差異。參見《中國近代經濟史論叢》,頁108-111。

(42) 東京大學史料編篡所編《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二(上),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年,頁175。

(43) 東京大學史料編篡所編《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三(上),東京大學出版會,1977年,頁102。

(44) 東京大學史料編篡所編《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三(下),東京大學出版會,1977年,頁209。

(45)作為一個傍證,我們注意到上述荷蘭商館長日記中記錄的三份清單中的貿易總價,分毫不差地見載於肯佩弗《日本志》(下卷,第67頁) 中。

(46) 商館長日記1637年8月26日條記曰:“本日,從日本人那裡獲得如下情況,來自澳門的傳教士的將克船將在11月抵達當地,會帶來銀子24箱,各色十両的黃金80枚 (指十両的大判) 及若干各種織物 [⋯⋯]”。《日本關係海外史料‧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二(下),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年,第105-106頁。在日記10月28日條,商館長還記錄道:“他們 (荷蘭商館官員) 對殿下說,希望獲得今年在長崎將要出發的四艘卡萊翁船 (caravella)上的、葡萄牙人帶來市場的商品及貨物清單,並讓他寫給我們。由於我們打算今夕出發前往平戶,所以約定在近日中送給我們。”東京大學史料編篡所編《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二(上),頁167-176。

(47) 《耶穌會與日本》,1,頁70。

(48) 《耶穌會與日本》,1,頁191。

(49)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基督教文化研究會編:《基督教研究》第13輯,吉川弘文館,1970年,頁178-179。

(50) 作者聲稱:“或有人曰,它與在葡萄牙交換多普蘭幣,再將它帶來羅馬不同,因為它是貨幣與貨幣的交換,而在中國與日本是黃金與銀子的交換。對此,我的回答如下:雖然在不同場合交換金銀或交換鑄幣,但它們本質相同,因為銀子和金子在中國和日本都鑄造成某一種類的條狀物,金子和銀子都依重量使用,何況市場上的購買量也談不上是交易。正因為如此,不得不說一定重量的銀子,換言之銀子的重量就是貨幣,這就是日本和中國的實情。再附帶說一句,在京都 (Miaco) 以及由京都至奧州 (Vosú) 之間的各個王國,即日本的大部分地區,就流通着被鑄造成大小不一的某種金條作為貨幣,或者用銀子購買這些金條再送往上述地區。我曾經數次為向駐守該地的神父們輸送資金而購買這種金條。正因為如此,可以斷言黃金在日本就是貨幣。此外,按重量使用的銀子也必須稱為貨幣。因為用黃金白銀可以購買其它各種商品。它們有些打上印記,或者擁有一定的價值,但那不過事出偶然。正因為它們是貨幣,所以其價值才因時因地而異。不能因為金銀在中國和日本具有相同性質就說它們不是貨幣,這就像葡萄牙的多普蘭金幣在法國和意大利有更高價值但卻不能說它們不是貨幣一樣。綜上所述,我在中國非商業性地購買黃金,再將它們帶到日本,於當地購物或消費是可能的。可以得出的結論是,這就像在羅馬出售多普蘭金幣,換購朱里奧銀幣,然後再用它購入必需品一樣。”《基督教研究》,第十三輯,頁179-180。

(51) 《基督教研究》,第十三輯,第180頁。在這份報告書的最後,作者再次強調,傳教士投資黃金是基於情非得已的無奈之舉。其曰:“我認為我們在向從事傳教事業的神父們提供經費時,必須運送在傳教地價值更高、且便於流通的物品。例如我們為維持駐交趾支那的神父們必須從澳門向當地運送300-400克魯札多,如果在這種場合送銀子去就會給我們帶來損失,並導致貧窮神父們的損失,為此,我將這400克魯札多投資於當於流通的生絲、黃金或其它物品,再由澳門送運就萬無一失。因為我們無論如何也不會運送沒有必要的多餘之物。”《基督教研究》,第十三輯,第181頁。無獨有偶,1617年1月5日,熱羅尼莫‧羅德里格斯 (Jerónimo Rodrigues,小) 神父在自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抱怨歐洲及印度方面對耶穌會士的誤解。他頗為氣憤地抱怨道:“由於來自中國的誇大其辭的信件,聽到傳言的人以為在中國已經有人無法無天了。但事實與之完全相反。[⋯⋯] 澳門本市有大量的生絲和黃金,但生活必需品極為缺乏,世俗之人從帶來印度的大量黃金進行判斷,也許感受不到這一點,但傳教士們正處於貧困之中。”《耶穌會與日本》,1,頁457。

(52) 關於比索與其它貨幣的比值,塞巴斯蒂安的證言中也有說明:“這讓他們花費了2000比索,它在當地價值250杜卡多”(《耶穌會與日本》,2,頁334)。

(53) 《耶穌會與日本》,2,頁333。塞巴斯蒂安在文中還說,為了避免日本當局的黃金買賣禁令,澳門商人將偷偷帶來的黃金交給耶穌會的管區代表,要求他另尋機會,悄悄出售,但管區代表利用翌年定期商船失事的機會,將換購的白銀佔為己有。“在日本,個人出資的全部黃金祇經過一人之手。當這艘卡萊翁船抵達日本時,已是左兵衛統治這一個港口了。關於此人,我們聽到很多傳說,但他與神父之間尚無敵意。他聲稱知道有如此數量的黃金被帶到日本後,並說皇帝想要全部獲得它。[⋯⋯] 神父們將自己的衣服和黃金藏入修院。因為皇帝不會支付自由出售這些黃金所能預想的通常價格,所以葡萄牙人不想向他出售黃金。作為大商人的皇帝見此情形,發佈了以下佈告,任何人不得在日本購買黃金,並附上如若違反將處以重罰的條款。另一方面,他打開寶庫,出售長年收集並保存的黃金。那些葡萄牙人偷偷出售了黃金的五分之一,因為他們沒有帶來銀子。剩下的交給耶穌會的管區代表,請他在一定時期內按黃金所有者們的估價出售它們。該神父這樣做了,用黃金交換了銀子。為了運送(到澳門)而藏匿了這些銀子。[⋯⋯]介紹此事始末,是為了闡明耶穌會神父用怎樣的方法出售自己手中的澳門葡萄牙人的黃金,並將換來的銀子居為己有。此事經過如下:這些葡萄牙人沒有想到定期商船會有如此下場,一直還認為它還會返航,於是致信神父說,如果自己的黃金已經出售,希望將其所得用歸航的定期商船送回來。定期商船如上所述失事了,但他們也沒有用定期商船送回葡萄牙人的銀子。當他們知道定期商船失事後,耶穌會的視察員神父還給他們送去了以下信件。管區代表神父按照您們的命令,準備將您們的銀子裝上定期商船,但聖靈給了我靈感,讓我們不要送出這些銀子。所以我們獲得了這些捐贈。[⋯⋯] 神希望我們獲得比生絲價值更大的這些銀子。”《耶穌會與日本》,2,頁333-334,336。

(54)《耶穌會與日本》,2,頁475。值得特別關注的是,卡瓦略神父還委婉地承認說:“對於定期商船帶來的絲織物、黃金和其它雜貨,由於不是通過阿爾瑪薩帶來,所以商人們各自將商品帶回自己家中,在那裡了隨意販賣。因此,留在定期船上的祇有阿爾瑪薩的生絲。”《耶穌會與日本》,2,頁484。在有關中國絲織品的論文中,我們曾引用這條史料,證明絲織品銷售是採用更為市場化的零售方式,但它也同時可以證明,黃金的售賣方式也與此相同。

(55) 《耶穌會與日本》,1,頁510、517-518。

(56) 《耶穌會與日本》,1,頁509、517-519。

(57) 與此前許多人一樣,神父們再一次強調金銀在東方的貨幣屬性,並以此為他們趨利避害的商業行為進行辯護。 “我們不知道歐洲是否瞭解或如何判斷,但在日本與中國兩大王國中,與東方眾多王國一樣,與我們歐洲的情況不同,沒有打上印記的貨幣,而且這些國家也沒有通用貨幣的金幣與銀幣。支付銀子時一切按重量為基準,甚至葡萄牙的里亞爾幣 (real) 在中國本地也按重量使用,中國人亦按重量收取它們。他們測定里亞爾幣的重量,而它們也祇具有重量的價值。這一點與按重量使用的其它銀子並無差異。日本也同樣如此,所有的銀子都按重量使用,即使數量極微。因此,有一種秤甚至可以計算出比一個朱里奧或者帕約克更少的重量。黃金也按重量使用。在這些王國中,黃金與白銀都可稱為一種貨物化的貨幣,或貨幣化的貨物。在當地和印度,里亞爾幣作為貨幣化的貨物而流通,與其它貨物一樣,價格上下浮動。由當地送往日本的黃金以及從日本送來當地的白銀,都是一種貨物化的貨幣。因為除了白銀與黃金,這些王國沒有其它通用貨幣。貨幣的本質不在於是否打上印記,而貨物的本質就不能不打上印記,這在當地很容易理解。因為打上印記、被帶到當地的里亞爾幣不是用作貨幣,而是被當成貨物。而無印記的銀子與黃金則按照其重量作為貨幣來使用,並按此進行一切買賣。眾所周知,在歐洲也使用同樣的交易契約,並被視為正當的,祇要白銀與黃金打上十字徽記,該契約在歐洲就是正當的,但當地並非如此,它就是白銀與黃金,兩者的區別就在於此。”《耶穌會與日本》,1,頁524-525。

(58) 《耶穌會與日本》,1,頁525-526。

(59) 《耶穌會與日本》,1,頁530-531。

(60) 駱入祿等人如此大膽的辯解並非耶穌會士的首創,稍早前的卡瓦略神父就使用過相同的辯解方式,他在《辯駁書》(1617年)中曾直言不諱地宣稱道:“如果天使出手經商,也祇能考慮生絲貿易。”(《耶穌會與日本》,2、第464頁)。但令人回味的是,駱入祿等人在此進一步拓展了天使的業務範圍,即在生絲交易之外又加上了黃金。對此,我們還不清楚駱入祿是否讀過卡瓦略的《辯駁書》,並從中習的如此的辯解方式,但它至少證明,在耶穌會士心目中,黃金買賣的重要性並不亞於大名鼎鼎的生絲交易。

*戚印平,哲學博士,浙江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浙江大學中外關係史研究中心主任,香港中文大學、城市大學、臺灣清華大學客座教授;著有《日本早期耶穌會史研究》(商務印書館,2003)、《遠東耶穌會史研究》(中華書局,2007)、《澳門聖保祿學院研究 —— 兼談耶穌會在遠東的教育機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及相關論文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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