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硏究

澳門開埠時期的歷史觀察

黃曉峰

澳門在葡人靠岸“借地曝曬貢物”之前多個世代就曾經是中外海貿與走私交易的一個泊口。(1)自1535-1553年是葡人“混入”蠔鏡嶴、十字門(包括上川島、浪白滘)在珠江口尋找“駐箚地”做走私貿易的時期。從1557-1572年(隆慶末年),也就是廣東海道副使汪柏提陞正職直至卸任期間,澳門成為葡人靠“賄賂”汪柏而獲允駐居並進而獨踞的商港。澳門成為葡人“租地”而有“法理依據”的“正式”開埠年代可推斷為萬曆元年(1573)(2)。萬曆改元正是首輔張居正風行雷厲實行考成法的起始年份,廣東地方政府官員首當其衝被嚴格審查,是年澳門葡人的“禮金”方作為“地租銀”上繳國庫,由此葡人“租賃”澳門港的使用權在《廣東賦役全書》上獲得追認。而其時,即1557年前後,正是嚴嵩當權的那個“金令司天,錢神卓地”的年頭。1553年任上的兩廣總督歐陽必進就是嚴嵩的表侄,而平江伯兩廣總兵陳圭也是嚴嵩的姻親。(3)

由此推想,所謂“汪柏受賄”的歷史真相亦當呼之欲出了。

自嘉靖二十八至三十四年(1549-1555),葡人從浙閩退回廣東沿海尋找走私貿易的據點。其時明廷北疆崩潰,1550年8月俺答大舉入寇,圍攻京師,旋大掠退去,史稱“庚戌之變”;直至1557年,俺答數次大舉侵擾,戰無虛日。而東南沿海的“倭患”雖經朱紈遏止,卻激起了朝野反禁海勢力的聯合反擊。其實,發生在嘉靖年間的“倭患”,恰恰是禁海政策的惡果。海盜王直就説,他自己祇不過是“覓利商海,賣貨浙福,與人同利,為國捍邊,絕無勾引黨賊侵擾事情。”他請求朝廷赦其走私貿易之罪,“得效犬馬微勞驅馳,浙江定海外長涂等港,仍如廣中事例,通關納税,又使不失貢期,宣諭諸島,其主各為禁制,倭奴不得復為跋扈,所謂不戰而屈人之兵者也。敢不捐軀報效,贖不死之罪? ”(4)——從以上引文中的“廣中事例通關納税”可知廣東地方政府是採取了比較寬鬆的對外海貿政策。

屈大均《廣東新語》引黃佐云: “往者番舶通時,公私饒給。〔……〕助國供軍既有賴,而在官在民又無不給,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者也。”他對葡萄牙人亦有自己的看法:

佛郎機來自西海,其小為肆侮,夫有所召之也。見今番舶之在漳閩者,亦未聞小有警動,則是決不敢為害,亦章章明矣。(5)

由於“貢舶乃往漳泉,廣城市貿蕭然,非舊制矣。”(黄佐: 《廣東通誌》)於是早在嘉靖八年(1529)兩廣巡撫都御史林富(莆田人)上<請通市舶疏>,抨擊“今以除害為名,並一切之利而禁絕之,使軍國無所資,忘祖宗成憲,且失遠人之心”的廣東市舶禁海舉措。“朝貢貿易盡絕之,則是因噎廢食也。”林富指出番舶貿易具有四利: 抽解大利,足供御用,一也;抽解之餘,即充軍餉,二也;兼顧廣西“征發”急需,公私饒給,三也;資民買賣,展轉交易,廣東舊稱富庶良以此耳,四也。林富的論述表現了一位主張對外開港貿易以利國利民的廣東地方官的果斷和勇氣。開海之為利大者,“助國給軍,既有賴焉,而在官在民,又無不給,是國民之所利而利之者也,非所謂開利亂為民罪梯也! ”可見其立場之堅定。而以林富為代表的廣東“開海”派亦自有一整套靈活的相機行事且行之有效的開港策略。“臣請於洋澳要害去處及東莞南頭等地面,遞年令海道副使及備倭都指揮,督率官軍,嚴加巡察,凡舶之來出於祖訓會典之所載者,密詢得真,許其照舊駐箚。”又揚言對“祖訓會典之所不載如佛郎機者”,即驅出境云云。(6)由此可知,珠江口之“洋澳要害去處及東莞南頭”等處早就成為商舶“駐箚”之地,也是葡人一早就熟悉的停舶交易地點。《明史·佛郎機傳》載林富上言則有“今許佛郎機互市有四利”的説法,接下去又有“從之,自是佛郎機得入香山澳為市,而其徒又越境商於福建,往來不絕。”這麼一段文字。《明史·佛郎機傳》這段文字與《明實錄》一脈相承,恐非有誤。戴璟初稿成書於嘉靖十四年(1535),前距林富上奏不足六年(7),其真實性當毋庸置疑。然是年又有“指揮黃慶納賄移廣東市舶於香山蠔鏡澳令番商歲輸課二萬兩”的傳言(《明史·佛郎機傳》),縱非屬實,亦必非空穴來風。距林富上疏僅僅三個月,經兵部議覆並由世宗御准: “廣東察番舶例許通市者,毋得禁絕。漳州則驅之,毋得停舶。”(8)林富上疏揚言要把佛郎機“即驅出境”,顯然是出於為了爭取廣東重開外貿的策略考慮,而所謂“四利”之所由得亦必須通過假手葡萄牙人遠洋轉口貿易方為上策。廣州市舶司的外貿商站不設於懷遠驛所在的廣州港,反而選擇珠江口外海“洋澳要害去處及東莞南頭”(甚至有早時遠至電白之説(9))開放為外商的“駐箚”地,可見林富是有深謀遠慮的。這就給葡萄牙人打開了方便之門,使之可以混入“駐箚”地大做“間接”貿易,實際上變成了“今許佛郎機互市有四利”,則由此可見當時廣東地方政府的靈活善變與敢想敢做。林富禁止佛郎機入境貿易的提法顯然祇是虛文而已,而在具體執行時就被務實地“修正”了。《殊域周咨錄》引林富奏疏原文於“奏下,從其言。於是番舶復至廣州”之後有云: “然雖禁佛郎機往來,其黨類更附諸番舶雜至為交易。”(10)

林富實行“寓禁於通”的有限度開放政策,為了達到“懷柔有方”和“公私兩便”的設定目標,在具體施行時是頗為謹慎的。自林富後,廣州市舶革去中官太監,舶至洋澳遣各府佐縣正之有廉幹者,往抽分貨物,提舉司吏更無所預。葡人始來珠江口找到上川島(St. John's Island)停泊,而不是在蠔鏡澳,大概是想避開香山縣衙遠一點兒的緣故。甚至一直到1552年沙勿略想往中國仍然是駐足於上川島,而不是蠔鏡嶴,可見當時的澳門還不是葡人隨便可以落腳的地方。1530年廣州市舶重開之後,番舶入泊的“洋澳要害”主要開放新寧的廣海、望峒,香山縣的浪白、蠔鏡、十字門,東莞縣的虎頭門、屯門、雞棲等八個海澳,而在開始的時候“廣百餘里”(屈大均《廣東新語》)的浪白澳就成為規模最大的外貿集散地。

“在1537年(嘉靖十六年)頃,葡人在廣州附近有居留地三處,一為上川島(St. John's),一為Lampacao(浪白滘),一為新近開港之蠔鏡(Macao)。至1542年(嘉靖二十一年)上川島之貿易已漸為Lampacao所奪。再越十年後〔沙勿略1552年末逝於此島〕,上川島已完全停止貿易,而凡百貿易已集中於Lampacao一嶼矣。然其後Lampacao貿易復為澳門所奪,至於今日,Lampacao之正確方位遂無人知。”(11)平托(F·M·Pinto)記載: “自葡人數經中國下令屠逐後,祇餘Lampocao一港尚得互市。直到1557年葡人用賄賂方法,藉詞借地曝曬水漬貨物,始遷入澳門建造茅舍以居。”(12)摩里遜(Morrison)則云: “葡人於1537年(嘉靖十六年)已得在澳門有‘暫時棲泊所’(Temporary Shelter)。”(13)由此可知,所謂“黃慶納賄請於上官移舶口於濠鏡”之説,縱使是訛傳亦當有其所據的特定歷史背景。

郭棐《廣東通誌》成書於萬曆三十年(1602),為現存記載澳門開埠最早的中文文獻:

嘉靖三十二年,夷舶趨蠔鏡者,託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狥賄許之。初僅蓬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蠔鏡為舶首矣。

張汝霖、印光任合撰的《澳門記略》也將葡人“混入”或“入居”澳門的年份定為嘉靖三十二年(1553):

三十二年,蕃舶託言舟觸風濤,願借濠鏡地暴諸水漬貢物。海道副使汪柏許之。初僅茇舍,商人牟奸利者,漸運瓴甓榱桷為屋,佛郎機遂得混入。高棟飛甍,櫛比相望,久之遂專為所據。蕃人之入居澳,自汪柏始。

鄭舜功《日本一鑑》兩處載葡人於1554年和1555年入廣州貿易——

歲甲寅(1554),佛郎機夷船來泊廣東海上。比有周鸞,號客綱,乃與番夷冒他國名,誑報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故許通市,而每以小舟誘引番夷,同裝番貨市於廣東城下,亦嘗入城貿易。

歲乙卯(1555),佛郎機國夷人誘引倭夷來市廣東海上。周鸞等使倭扮作佛郎機,同市廣東賣麻街,遲久乃去。自是,佛郎機夷頻年誘倭來市廣東矣。姦民犯罪深重者,移家受廛於島夷,深根固蒂乎其間,藉以買賣之名,用其賊寇之技,汛去汛來,東南多事。

(清)嚴如煜《洋防輯要》卷十五,<廣東防海略>有記:

洪武初,令番商集止舶所,不許入城。〔……〕正德中,始有夷人私築室於番澳者,以便交易,每房一間更替價至數百金。嘉靖三十五年(1556),汪柏乃立“客綱”、“客紀”,以廣人及徽泉等商為之。

可見汪柏“狥賄”而“故許通市”是照顧了“廣人及徽泉等商”的利益。汪柏,江西浮梁人,進士出身,嘉靖三十二年(1553)任按察司副使巡海副使,三十六年(1557)任按察司按察使,可見他在廣東的所作所為受到了上方的賞識。阮元《廣東通誌·丁以忠傳》載: “時佛郎機夷違禁,潛往南澳,海道副使汪柏慫恿之。以忠力爭日: ‘此必為粵他日憂,盍再思之? ’柏竟不從。”——丁以忠也是江西(南昌)人,進士出身,嘉靖三十二年(1553)任按察使。相形之下,益顯汪柏處事之堅決果斷。夏燮《明通鑑》卷六一嘉靖三十六年(1557)云: “秋七月丙子,福建撫臣進龍涎香十六兩,廣東撫臣進十九兩有奇。〔……〕初,遣主事王健等採取龍涎香於閩廣,久之無所得。至是健言: 宜於海舶入灣之時,酌定抽分事宜,凡有龍涎投進者,方許交商貨買,則價不費而香易獲,不必專官守取。部議以為便,請取回奉差各官,責廣東撫按設法收取,竝酌定海舶抽分事宜。從之。”原來由專官(太監)守取久無所得的龍涎香,到1557年則改由閩廣撫臣去“設法收取”即大見成效。“世宗初,內廚供應減。正德九年以後,營建齋醮,採木採香採珠玉寶石,吏民奔命不暇,用黃白蠟至三十餘萬斤。又有召買有折色視正數倍,沉香降香海漆諸香,至十餘萬斤,〔……〕使者因請海舶入澳,久乃得之。”(14)汪柏在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七至十月)曾受提督兩廣兵部侍郎鮑象賢之命,身為海道副使,與指揮王沛、黑孟陽督兵追剿沿海劫掠的千餘眾“番賊糾倭寇”團伙,先後擒何亞八於三州洋,方武和夷目吒過囉等一百多人於潮洲柘林海面,溺賊首徐碧溪。(15)如果沒有1554年的剿滅海盜為前提,1557年引海舶入灣收取龍涎香是不可能的。而就是在1554年,“當時葡人與廣東地方長官並訂有密約。主其事者為葡萄牙遠征日本艦隊提督沙薩氏Lionel de Souza〔即蘇沙〕。據彼1554年致友人函云: ‘從來中國人視葡人與歐洲人無別,一律稱之為佛郎機人。今始被認為葡人而注意及之。’又云: ‘1554年訂立和約後,中國人乃停止稱葡人為番鬼,而名之為蕃人云。’”(16)關於Souza的對華策略,裴化行《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裡提到與沙勿略有關係: “在沙勿略去世後之翌日,突然之間,從中國放出一線光明的希望,有幾處在廣州很有勢力的商家,深悔不該阻止與外人通商,同時官廳方面,亦急亟籌備款項,以清剿廣東及廣西之海賊,並對朝廷突然截斷各關税一事,極表不滿。此時索薩(Lionel de Souza)乘機以機警之手段,出面調停。以沙勿略由日本返回時所議定的草案為根據,成立正式和平。”此説實不宜輕易否定,而耶穌會在澳門開埠後的豐功偉績更是不可輕易加以否定的。(17)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對葡人於1553年入居澳門僅僅由“海道副使汪柏許之”(《澳門記略》)而實現,也認為“難以令人信服”——

〔……〕如果葡萄牙人覺得自己能在澳門居留完全取決於少數中國官員的一時興起,那麼他們就不會想在那邊建築永久性的住宅。葡萄牙人的大量湧入澳門與澳門港的迅速興起,都表明新的居民有一種安全感,這種安全感的基礎並不僅僅是某種優待。

第三種説法是耶穌會傳敎士阿爾瓦雷兹·塞梅多(Álvaro de Semedo)在其《大中華君主國敘事》(Relatione della Grande Monarchia della Cina)一書中的説法。該書於1643年在羅馬出版。塞梅多是一個具有調查研究精神的人,在他客居中國二十二年期間,搜集了大量有關中國的珍貴資料。總的來説,這些資料是很準確的。照我們的看法,他的著作是在馬可波羅時代之後歐洲人撰寫的有關中國的第一部好作品。他所記述的關於澳門葡萄牙人居住地的起因,即使不是他本人研究的結果,無疑也代表著當時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的普遍看法,現在把它翻譯如下:

距(上川)54英里處,也就在這個王國境內,另一個名叫Gau Xan〔嶴山? 或閩人稱“蠔山”之音譯? 〕的島嶼,葡萄牙人稱之為Macao〔Macau〕。這是一個礁石密佈的小島,非常易於防守,也非常容易成為盜寇的巢穴,事實上當時也確是如此;那時,眾多海盜麇集在那裡,騷擾鄰近的所有島嶼。中國人曾商量如何清除這一禍害。或是由於他們缺乏勇氣,或是因為他們本身不大願冒風險而想借刀殺人,所以在他們得知葡萄牙人驍勇善戰之後,便將這一冒險任務交給了葡萄牙人,答應祇要葡萄牙人能夠驅逐走這些海盜,就把這個島讓給他們居住。

葡萄牙人欣喜若狂地接受了這個條件。儘管他們人數很少,遠遠不及海寇多,可是由於他們更善於作戰,他們排列好陣勢後就向海寇發起猛攻。結果重創敵方,而自己卻無一人喪亡。他們很快就成了這個領域與該島的主人。他們隨即開始建屋,各人選擇自己認為滿意的地方或場所。

照我們看來,塞梅多關於澳門居留地的起源是最可信的: 即為了酬謝葡萄牙人的效勞而給予他們在澳門居住的權利。1554年,市舶司自澳門遷至浪白滘這一迄今尚未得到解釋的遷移,很有可能就是因為海盜威脅而困擾日增所致。不過,澳門被放棄之後,海盜一定曾把它用作劫掠的巢穴,直到他們被驅除為止。中國歷史學家或編年史家沒有提及葡萄牙人的功績是很自然的。當時,南中國海上海盜猖獗,他們與政府軍隊之間的交戰習以為常。在現存的載籍中,極少談到任何一次衝突,而關於其悲慘情景,卻寫得很多,其原因就在於此。誠然,把海盜從澳門驅走一事或許比政府的其他任何勝利都更具有深遠的重大意義,然而直到若干年後,在中國人已經忘記了葡萄牙人的英勇業績時,人們才認識到它的重要性。

廣東地方政府借葡人之力剿除海盜不僅是一種權宜之計,更重要的是為求海貿通商而挽救財政危機掃清障礙。其時當務之急首先是要廓清南中國海的妖氛,從而為珠江口創造一個良好的外貿港口顯得刻不容緩。因此,利用葡人協助剿寇平叛,在當時的條件下,誠為上策。葡人隨後幫助明政府清剿“海寇”和叛軍有史可稽的,至少有兩起是毋容置疑的: 一次是嘉靖四十年(1561),海寇張璉自東南沿海作亂,一度打到廣州城下,“至嘉靖年間,廣東海賊張西老(張璉)擾澳門,至圍困廣州,守臣招西客〔指‘大西洋國’的葡萄牙人〕協援解圍,趕賊至澳殲之。”(《不得已辨》);另一次就是嘉靖四十三年(1564)的“柘林兵變”: “潮有戍卒數百,脱巾以海漕叛,〔……〕卒逐焚掠郛鄙居民以去,後誅失利,勢甚張,羊城大恐。”(18)明將俞大猷又邀請葡人協助平叛。然而,後來俞大猷、龐尚鵬、盧廷龍等主張“禁海”的官員先後上疏揚言要將葡人趕出澳門,而朝廷反而採納了“開海派”幹將兩廣總督張鳴岡的主張:

〔……〕惟倭奴去矣,而澳夷尚留。議者有謂必盡驅逐,須大兵臨之以弭外憂;有謂濠境內地,不容盤踞,照舊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貿易,以消內患。據稱,濠境地在香山,官兵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給於我,一懷異志,我即斷其咽喉,無事血刃,自可制其死命。若臨以大兵,釁不易開? 即使移出浪白,而瀚海茫茫渺無涯涘,船無定處,番船往來何從盤詰? 姦徒接濟何從堵截? 勾倭釀釁莫能問矣,如何加意申飭明禁? 內不許一姦闌出,外不許一倭闌入,毋生事,毋弛防,亦可保無他虞。若以為非我族類,終為禍階,不貴夷入,不挺而去之,無使滋蔓,此在廟廊之上,斷而行之。(19)

《明史·佛郎機傳》轉引嘉靖四十二年(1563)張鳴岡的上疏辭句略有異,稱: “夷在澳鏡,易於詰察,若移浪白外洋,巨海茫茫,如懷異志,亦難究詰,仍以夷商留居內地為便。”

山東大學歷史系青年學者朱亞非對澳門問題的分析,就事論事,頗具慧識,能以大歷史的視角觀察澳門的歷史真相。他認為張鳴岡的建議被朝廷同意了,才使得葡人借住澳門得以固定化——

從中不難看出,明政府為對付倭亂及海盜而借用葡人力量,達到以夷制夷目的,既要控制住葡人,使之不與倭寇海盜相勾結,又要利用他們對付倭寇海盜。正如俞大猷所言,“用官兵以制商夷,用商夷以制叛兵”。葡人在澳門得以立足,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明政府的政策。利用葡人消滅海盜并對其加以約束,無論對明政府和地方官均有好處。而葡人協助明軍鎮壓海盜,既保證了自己的商路安全,又獲取了明政府信任,為下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嘉靖四十年和四十三年,葡人兩次派兵協助明軍對付海寇和叛軍,自然是對明政府租借澳門的一種報答。因此,可以説嘉靖年間葡人佔據澳門,并非是一個孤立事件,明政府也并非沒有力量將其驅逐出去。正是由於上述各種原因,可以認為葡萄牙人佔據澳門是得到了明政府及廣東地方高級官員的默認,如僅認為海道副使汪柏因受賄而做出此項決定,其理由很難成立。汪柏斷不敢置官職和身家性命於不顧而私下將國土劃為外人,即便發生此事,明政府也難以批准,并要採取果斷措施如同正德年間那樣,將葡人驅趕出去。(20)

張鳴岡的治澳策略是明廷對外商採取羈縻政策的體現,也是明廷和廣東地方政府官員中的“開海”派敢於對抗“禁海”派之靈活的鬥爭策略的勝利。從1535年葡人開始混跡於蠔鏡嶴到1557年葡人得以“駐箚”澳門及至嘉靖末年,葡人亦主動與廣東地方政府通融(“禮金”五百兩加上年輸課二萬兩)而獨佔了澳門的進出口貿易。隆慶改元(1567)明廷批准福建繼任巡撫涂澤民開放“海禁”的上疏,正式將福建漳州月港作為中國商民出海貿易的唯一開放港口,而澳門則被定為中國唯一由葡人營運特准外商進出貿易的開放港口。閩粵這兩個港口的開放,致使東南沿海得以“於通之之中,申禁之之法”,推行有限度的改革,結束了四十年以來朝廷對海外貿易政策的爭論,亦在某種程度上適應了東南沿海各省農業和手工業商品化生產尋求市場的急切需要。

萬曆元年(1573)首輔張居正興革,提出官吏考成法,嚴格立法,逐級考核,獎勵廉政,各級官吏一時“不敢飾非”。他於1568年曾切責兩廣督撫張元洲,函稱: “廣事不意披猖至此”(指曾一本海寇於隆慶元年犯廣州、廉州),“將不得人,軍令不振”,“乃見賊不一交鋒,輒望風奔北”。到了萬曆六年(1578)廣東仍多盜,張居正認為,此“非民之好亂,本於吏治不清貪官為害耳”(<答兩廣劉凝齋條經略海寇四事>)。翌年張居正又稱: “監司撫按取受不嚴,交際太多,費用太泛,皆嘉隆以來積習之弊。各省大抵皆然,而廣中為甚。自不穀戴罪政府以至於今,所卻兩廣諸公之餽,寧止萬金? 若祇照常領納亦可作富家翁矣。”(<答兩廣劉凝齋論嚴取與>,以上引文皆見《張居正集》(21))早在隆慶五年(1571)八月調殷正茂總督兩廣軍務時,張居正就曾指示説: “廣固亂國也,其用兵威以震盪之,姦宄不畏,良民不依。”(<答兩廣殷石汀計剿廣寇>)“又假以便宜兵食,期一二年當得蕩定。”(<答潘總憲笠翁>)張居正興革整頓,先向廣東吏治開刀,其中必然涉及澳門問題。隆慶五年(1571)汪柏去職,翌年澳門葡人循例按時向繼任的海道副使“送禮”五百金,其時恰值隆慶萬曆交替之際。隆慶六年五月穆宗薨,六月朱翊鈞即位。香山知縣張璟槃<查覆葡萄牙久繳澳門地租原委稟>云: “查澳門為西洋人所住,始自前明嘉靖年間,載在縣誌。每年僅納地租銀五百兩,向於十一月冬至前後,照會洋官,由縣派撥書差前往澳門徵收,附入地丁項內,批解藩庫投納,遞年列入地丁錢糧奏銷。道光二十八年以前,均已徵收完清楚。”(22)例定似以冬至前後上繳租銀的時間為準,隆慶六年(1572)的“冬至”應推算作改元之“萬曆元年”(1573)時候的事件。因此,《澳門記略》亦載:

其澳地歲輸租銀五百兩,則自香山縣徵之。考《明史》載濠鏡歲輸課二萬兩,共輸租五百,不知所緣起。國朝載入《賦役全書》。《全書》故以萬曆刊書為準。

Montalto de Jesus所著的《澳門歷史》資料來源亦大同小異:

1554年左右,葡人以海道副使汪柏之許可,既得居住澳門,最初並不納租於中國政府,僅對廣東海道副使每年繳納五百金之賄賂耳。及至1573年,海道受賄事為其他官吏所知,乃改為地租,收歸國庫,直至1849年。

然而,澳門葡人於此改元之際,竟然在對明廷政府改元之際興革嬗變瞢然無知的情況下仍循舊例去向新任海道副使“獻禮”,於是,中葡雙方的接觸就此搬演了一齣頗具戲劇性場面的歷史插曲。外文資料尚有如下精彩的細節描繪:

萬曆元年(1573),葡葡牙人來澳門貿易時,海關收税官走出衙門陳列接受葡人繳納的税金,税官回送葡商一罎酒和一些糕點,然後由翻譯員佩德羅·貢扎韋斯(Pedro Gonçalves)對海道副使説: 葡人帶來五百兩銀子作為繳納澳門的租金。海道副使當著其他官員的面表示同意,並連忙説道: 這些銀子將送入鐵櫃,因為那是供御用的財物。此後,每年五百兩租金之例就相沿下來。(23)

因此,筆者認為Macau(嚴格地説,它祇是澳門半島西南端約二平方華里的特定區域)“正式開埠”的時間應為明萬曆元年(1573)。正是從這一年起,居澳葡人才“正式”地向中國中央政府繳納租用澳門的地租銀,Macau作為在廣州市舶司和香山縣府管轄之下的葡人租賃商港遂被正式記錄於《廣東賦役全書》作為中國官方的法規條文備案,此亦可視為對葡人租居澳門的確認。而到萬曆六年(1578),廣東當局更加開放,竟允准外商逕抵廣州港做生意,葡萄牙人亦獲准參加由1578年起每年夏冬兩次在廣州港海珠島舉辦的“定期市”交易會。(24)

葡萄牙人經過了在中國沿岸的暢旺貿易時期之後,他們獲准定居澳門。他們是在中國的管轄權之下生活的。葡萄牙人在管轄他們自己國籍的人員方面,通常是不會受到干預的;至於其它方面,如管轄權、領土權、司法權及財政權等,中國是保持其絕對權力的,這種情況繼續達三個世紀之久,直至1849年時為止。(25)

直至當代仍有葡萄牙歷史學家老調重彈地説: “1557年,中國承認了我們對澳門的和平佔領。”(26)好個冠冕堂皇的“和平佔領”! 其實,任何通過“賄賂”的“佔有”,對於哪一方面來説都是極不光彩的。我們今天回首追究澳門開埠的歷史真相,祇能從當時的國際形勢和中葡雙方的互相“需要”入手,才能把歷史的胡塗賬一筆一筆地算清楚,然後才有可能真正地理解“中葡兩國人民的友誼”之獲得,是經歷了多麼艱難曲折的歷史考驗。就在1557年,曾經建立宗敎裁判所的葡王D·若奧三世去世,三歲的孫子D·塞巴斯蒂昂繼承王位,其間直至1570年,王室已經放棄了對東方貿易的壟斷。對東方的擴張,已使葡萄牙民族變得衰落,遂致1580年葡萄牙喪失了它的獨立。“他們的祖先在阿爾儒巴羅塔為爭取自由英勇戰鬥而贏得了勝利;兩個世紀之後,他們卻準備向曾被他們戰敗了的民族敵人馴服地屈膝了。”(27)早在葡人參與中國東南沿海“倭寇”的走私貿易被挫敗而返回珠江口尋找“和平通商”的可能性之時,葡萄牙已經滑入了一個“救亡圖存”的時代。澳門的開埠,以及晚明社會農業、手工業商品生產的市場開拓,使葡萄牙人的遠航貿易重新充滿了生機。由此,葡萄牙人的作用才得以成為“像提供產品的亞洲世界和消費產品的歐洲資本主義世界之間的橋樑”(28)

澳門開埠的根本原因是當時明政府被迫順應本國傳統體制內發生的新的生產關係萌芽,尤其是在沿海地區出現商業資本發展勢頭迅猛的形勢下而不得不實行有限度的開放政策所致。始於嘉靖初年至萬曆二十年通行於全國的“一條鞭法”的賦税貨幣化興革,就是為了挽救土地所有制佔有形式的變化而導致東方專制主義和傳統生產方式的危機而設計的,它又是國內商品貨幣經濟衝擊的結果,反過來則有力地誘發了國內外商品貨幣交換的強烈慾望。(29)因此,澳門開埠的歷史背景就顯得愈加複雜,它牽扯了遠東和遠西幾乎是整個世界的互動連鎖反應,不僅為預兆中國傳統的“亞細亞生產方式”之歷史終結敲響了警鐘,也在物質層面和精神層面直接或間接地加速了歐洲社會由商業資本主義向工業資本主義的飛躍質變進程。與此互相回應的是,多個世紀以來,東西方的啟蒙運動亦出現了彼此影響互相呼應而漸形浩大的聲勢。16世紀西方和東方的海上遇合,為真正的世界史揭開了近現代文明的序幕,而Macau(澳門港)的崛起,可以説是最先為東西方會通提供了一個牢固的不可替代的鍥合點。

【註】

(1)屈大均《廣東新語》卷15<貨語>:“諸番之直廣東者〔……〕其不可考者,有輦、羅蘭、頓田、離其、門毒、右笪、羅越、佛逝、河陵、箇羅、哥各羅、婆露、獅子、摩逸、佛朗機諸國,則未嘗入貢懋遷有無者也。……凡十二國,皆嘗來往廣東者,舊例貢舶三艘至粵,使者捧金葉表入京朝貢,其舶市物還國。次年三舶復至迎敕,又市物還國,三年三貢,或五年一貢,一貢則其舶來往三度,皆以澳門為津市。”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唐宋以來諸蕃貢市領之市舶提舉司,澳門無專官也。正德末懲佛郎機頻歲侵擾,絕不與通。”此説亦指唐宋以來澳門無“專官”,並非無“津市”,祇是到了正德末禁海才“絶不與通”。

(2)《澳門記略·官守篇》: “其澳地歲租銀五百兩,則自香山縣徵之。考《明史》載濠鏡歲輸課二萬,其輸租五百,不知所緣起,國朝載入《賦役全書》。《全書》故以萬曆刊書為準。然則澳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曆中者近是。”——引自趙春晨校注《澳門記略校注》,澳門文化司署出版,1992,頁106。

(3)尹守衡: 《皇明史竊》卷92<楊繼盛傳>。轉引自張顯清: 《嚴嵩傳》,黃山書社出版,1992,頁240。

(4)《倭變事略》,頁113、114。

(5)戴璟《廣東通誌初稿》(明刻本,北京圖書館藏)載林富奏折的原文略有不同,茲摘抄如下: “近時佛郎機國來自西海,其小為四侮,夫有所召之也。見今有番舶之漳閩者,亦未聞小有剽劫,則是決不敢為害,亦章章明矣。”

(6)戴璟《廣東通誌稿》。又載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三十三冊交阯西南夷條。

(7)參見黃文寬: 《澳門史鉤沉》,澳門星光出版社,1987,頁65。

(8)《明世宗實錄》卷106。

(9)《熹宗實錄》天啟元年六月中有條按語稱: “諸國入貢者附省會〔指廣州〕而進,與土著貿遷,設市舶提舉司,税其貨。正德間移泊高州之電白縣。至嘉靖十四年指揮黃瓊受賄,請於上官,許夷寓蠔鏡澳。”此中消息似指“電白”“蠔鏡澳”(還有二者之間的“浪白澳”)曾先後成為設在廣州的“市舶提舉司”為了税其貨而指定的“泊口”。而其作為“津市”之“泊口”的遷移,當與珠江口“倭患”的騷擾進退有關。

(10)嚴從簡: 《殊域周咨錄》,卷9,頁10-11。

(11)S. Wells Williams, The Middle Kingdom. Vol. Ⅱ. p.433.

(12)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1. p.42.

(13)Morrison: View of China。出處同上條。

(14)廣東考古輯要海防所引明會典,轉引自梁嘉彬: <明史稿佛郎機傳考證>,包遵彭主編: 《明史論叢》卷七《明代國際關係》,頁39,台灣學生書局出版,1968。

(15)《明實錄》嘉靖三十三年七月巳亥,八月、十月諸條。

(16)M. de Jesus, Historic Macao. 引文摘自周景濂: 《中葡外交史》。

(17)繼沙勿略1541年率第一支耶穌會遠征隊從里斯本前往印度和遠東,於1545-1555年共有十四批耶穌會傳敎士被派往東方工作。見施白蒂《澳門編年史》頁8-12。

(18)《東洋學報》8卷1號。轉引自朱亞非: 《明代中外關係史研究》,濟南出版社,1993,頁258。

(19)明《神宗實錄》卷527萬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條。

(20)朱亞非: 《明代中外關係史研究》,濟南出版社,1993,頁259。

(21)《張居正集》,張舜徽主編,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二冊書牘。

(22)厲式金: 《民國香山縣誌》卷6<海防>。

(23)Montalto de Jesus: Historic Macao, p.42.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24)黃啟臣: 《澳門歷史(自遠古-1840年)》,澳門歷史學會出版,1995,頁59-60。

(25)〔美〕馬士著、區宗華譯: 《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第一卷,頁9。

(26)J·H·薩拉依瓦著、李均報、王全禮譯: 《葡萄牙簡史》,澳門文化司署與花山文藝出版社合作出版,1994,頁155。

(27)〔美〕查·愛·諾埃爾著、南京師範學院敎育翻譯組譯: 《葡萄牙史》,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出版,1979,頁178。

(28)薩拉依瓦上揭書,頁169。

(29)參閲李洵: 《下學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蕭萐父、許蘇民: 《明清啟蒙學術流變》,遼寧敎育出版社,1995。葛榮晉主編: 《中國實學思想史》,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傅依凌主編,楊國楨、陳支平著: 《明史新編》,香港中國圖書刊行社,1994。

*黃曉峰,本刊中文版編審,澳門文化研究會創會成員,1994-1997年為廣州暨南大學歷史學專門史(中外關係史方向)研究生,獲博上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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