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李士楨《撫粵政略》中四篇關於澳門的奏章

湯開建

在清代廣東大吏中,李士楨是政績較為突出的一位。阮元《廣東通誌》卷二五二<宦績錄>中,收錄了李氏治粵之功德,被列為“名宦”。

李士楨,字毅可,遼寧奉天人。歷任江西巡撫、廣東巡撫。康熙二十一年(1682)出任廣東巡撫時,正值“三藩之亂”平息,李士楨為了穩定廣東政局,恰當地使用了一些“寬大之政”安撫原藩屬兵民;又致力於海防建設,“周行海甸,相其要害扼塞之所分汍設戍”;再捕盜賊,興文敎,令廣東局面“氣象一新”。(1)康熙二十三年(1684)春,他陪同欽差大臣杜臻、石柱巡視澳門,對澳門進行了全面視察,并為廣東沿海全面展界做了大量的工作。杜臻稱其“公之留心民瘼,周祥懇至,迄今猶記其萬一於日記中”(2)。總之,李士楨撫粵六載,政績彪炳,為粵人稱頌。(3)其墓誌銘稱: “年六十九,致政歸,士民輟耕罷市,無不奔走哀號而不能捨。”(4)

康熙二十六年(1687)十一月李士楨退休,後將其在粵期間上奏朝廷之疏章輯為一冊,名《撫粵政略》。該書是反映清康熙時期廣東歷史的最重要文獻之一,其中有四篇關於澳門的專門奏章,均是表述清康熙時期澳門經濟及粵澳關係的原始資料,極為珍貴。澳門史研究者雖多次提及此書,但似乎并無人對其中保存的澳門史料進行細緻深入的研究,在多處資料的轉引過程中還出現一些問題,故有必要進行一次系統的料理。

李士楨關於澳門的奏章共四篇(5),依奏章的時間順序是:

    (一)  <嶴門關閘請設專官管轄疏>

    敬陳嶴門貿易收税事宜
    以專職掌以重海防事

案查康熙十八年二月初四日,准兵部諮為備述嶴門界外孤洲等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禮科正抄,該本部覆刑部郎中洪尼喀等題前事云云等因,到前撫臣准此,見今遵行在案。該臣看得香山粵〔嶴〕關閘界口陸路貿易,乃皇上柔遠通商之德,遐邇俱已感戴。今西洋國貨物運至嶴門,彝人至界口陸路貿易。此地至嶴門僅三里,必需專官把守,稽察盤驗,給票照運至省。舊例: 提舉司一税,至太平關一税,防其隱漏之弊。其內地商人貨物舊例,太平關一税至省,提舉司一税領票,前行關閘界口貿易,亦必須稽察官盤驗,防其夾帶之私。如此內外咽喉之地,唐彝交易之所,當設專官管理,今但隨時委用無以任責成而資彈壓也。

臣受事以來,事事整頓,不敢因循將就。今且税務漸增,必得添設部選同知一員,駐紮關內前山寨,稽查税務,兼理海防。凡界口唐洋貨物出入之數,與盤詰違禁之物,俱責成之。所需俸食有限,有濟於公者甚多。今廣州府雖有貼堂同知一員,管理十六州縣之捕盜、軍屯、防衛民社,駐扎省城,距嶴三百餘里,恐鞭長不及,難以兼攝也。

臣再查香山嶴陸路相通,原為內地,從為西洋人寓居。在昔彝人承佃,歲納租銀五百兩,設嶺南道香山副將海防官專管稽查。本朝初年,亦因舊制倣而行之,自康熙元年遷界而後,以嶴門為外地,遂置租税不收,并不專官管轄。但嶴門原是內地,今准互相貿易,通達往來,而管轄稽查更不容緩,似應遵循定制,仍舊責成道將防廳專管彈壓,并查沿途水口私通隱漏,不使容留匪人內外作姦,長其獷悍之習,庶為久安之策,其於海防税務未必無小補也。

臣謹會同督臣吳合疏具題,伏乞敕部議覆施行。

康熙二十二年正月□日。

    (二)  <請豁嶴門旱路徵收缺少銀兩疏>

    請杜官吏侵漁害民之弊等事

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初三日,據廣東布政司布政使郎廷樞呈稱云云等因,到臣據此。該臣看得康熙二十一年分抽收嶴門旱路貿易貨物税銀一萬八千七十六兩零,經臣題報充餉。部覆,嶴門界口旱路康熙二十年征收二萬二百兩零,何得止收一萬八千七十六兩零,應將缺少二千一百二十四兩零嚴查添足行。據布政使郎廷樞詳稱,税餉從貨抽收,貨多則餉多,貨少則餉少,實無定徵。

查康熙二十年分抽收税銀一萬二千二百兩零,并無二萬二百兩零之數。康熙二十一年分抽收税銀一萬八千七十六兩零,較之二十年抽收之數,尚有盈餘五千八百七十餘兩。實係微臣嚴剔從前私抽侵欺情弊致有此數,臣再三批駁嚴查,此外并無隱漏。今年月已過,無貨可抽,商客從散,無人可問。前項銀兩,實實萬難追補,相應題請蠲豁,俾經管下吏獲免賠累之苦矣。既據該司呈詳前來,臣謹會同兩廣總督臣吳合疏具題,伏乞敕下該部議覆施行。

康熙二十三年六月□日。

    (三)  <請除市舶嶴門旱路税銀疏>

    捐納之事例已停財賦之公私宜覆
    請設專官便商民以足國用事

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據廣東布政司署司事督糧道參議汪震元呈稱云云等因到臣據此。該臣看得香山濠鏡嶴門,孤懸海島,彝人不識耕種,以海船貿易為生。未禁海以前,舊例洋船到嶴,委官前去丈抽,船餉并收;內地商民至嶴貿易,唐洋貨税是為舶餉。自康熙元年禁海,嶴門遷置界外,船餉停徵。續因西洋國進貢正使本多·白勒拉,見嶴彝禁海困苦,赴部呈控。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內,准兵部諮為備述,嶴門界外孤洲等事,議覆刑部郎中洪尼喀等,到嶴踏勘,准在旱路界口貿易。奉旨依議旱路准其貿易,其水路貿易,俟滅海賊之日,著該督撫題請,欽此,遵行招商。

其時海禁未開,嶴門仍屬界外,內地商民禁止不許至嶴,其外來船隻到嶴洋貨,及商民貨船到香山縣,俱由旱路運至界口貿易,不許海路行走,令市舶司徵收,即旱税也。是以有新定二萬二百五十兩之額。自康熙十九年起,至二十三年止,所收税銀造冊報部充餉。

自奉皇恩,大開海禁,貿易船隻,皆由海運,利便商民欣躍。一切舶餉税務,奉有欽差吏部郎中臣宜、户部員外郎臣成,臨粵監督管理市舶司,旱路舶餉自康熙二十四年起已歸關部徵收。經臣等題請除額,今部議謂,市舶司所徵銀兩係落地旱税應照舊徵收,等因第廣州省城佛山落地旱税原額加增共銀五千餘兩,遞年係税課司大使徵收,而市舶司未開海之先徵收旱路貨物税餉,是為旱税。今開海之後,現在到粤洋船及內地商民貨物俱由海運直抵嶴門,不復仍由旱路貿易。今日關部所收之海税,即以前市舶司所收之旱税,關部業已移取檔案接管,照例徵收是市舶司額餉,不特不敢重復徵收,貨不由旱,實無從重復徵收也。(……)臣謹會同兩廣總督臣吳合疏具題,伏乞敕下該部議覆施行。

康熙二十五年二月□日。

    (四)  <請豁市舶旱路稅餉疏>

    捐納之事例已停財賦之公私宜覆
    請設專官使商民以足國用事

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初五日,據廣東布政司丁憂布政使郎廷樞呈稱云云,等因到臣據此。該臣看得粵省香山嶴市舶税餉新設監督徵收,提舉司官自應停止。經臣三次具疏題明,部覆以九卿會議,止令關部海上船隻出入,貨物徵收其橋津地方貿易貨物停其徵收税銀。市舶司所徵銀兩係落地旱税,該撫屢請歸關部徵收,殊屬不合,仍行照舊徵收。等因臣查此餉,原非落地旱税,歷年報部奏銷名為市舶税餉,今一地一時一貨兩税,勢處萬難。臣身在地方,目擊真切,不得不為再四籲陳,以仰冀我皇上之垂鑒也。

切查市舶税餉一項,舊例原徵之海上出入唐洋貨物并丈抽船隻,自康熙元年禁海遂邇停徵。迨至康熙十八年十二月間,兵部議覆,西洋彝船准其在旱路界口貿易。奉旨依議,旱路准其貿易,水路貿易俟滅海賊之日着該督撫題請,欽遵在案。於是澳門彝人與內地商人各將貨物俱由旱路挑至關前界口互相貿易,自康熙二十一年止,俱屬市舶提舉司照例抽收,是所征之税即係舊日海税,蓋因遵海禁奉旨暫借旱路往來,以資生計,原非橋津地方貿易之税明矣。若落地税向有廣州府額設税課司大使徵收,歷年奏銷報部,另是一項。今荷皇恩,地禁開洋,一切商民貨物俱由海上船運,自康熙二十四年起,商人俱赴監督納税。今日監督徵收海上出入洋船之貨税,即是市舶司昔日禁海時徵收在旱路界口貿易之貨税。原是一項在未開海以前則由陸路而不由海,既開海以後則由海而不由陸,此收則彼停,乃理之必然者也。即如粵東南雄府額徵太平橋税銀二萬二千七百八十兩,韶州府額徵遇仙橋浛光廠税銀九千八百四十八兩零,舊係南韶二府知府逕徵歲報考成,康熙八年間奉文設立太平關監督,收税二府,共割原額税銀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八兩零,連貨税則例歸關部徵收。又如江西贛關橋税銀三萬兩零,原屬贛州府逕徵,後始歸併部。差此二處,自部差監督徵收,該府即行停止不復並收,成例斑斑可考。

今粵東舶餉,事同一體。既設監督徵收,則提舉司餉額自應停止,萬萬不能重徵。臣思開海貿易乃皇上恤商裕民之德意,伏讀上諭,淳淳以裨益小民,惟恐重累為念,深仁厚澤,海內莫不感頌露濡。至於當日禁海之時,奉旨準令香山嶴旱路貿易,尤出皇上懷柔之特恩。況今貨物壅滯,商人稀少,關部二十五年所收之稅,不及二十四年初開洋之稅。前奉部駁復徵,隨據商人王元、李再籌等為一貨難以兩徵情由,嘵嘵哀控,公呈前來,已於前疏敘明。今若重徵,竟使一貨兩税,一地兩抽,不特商民困苦,無力完納,亦大非我皇上軫恤之初意矣。

為此不避冒瀆之罪,用敢再四激切報陳,伏乞皇上俯念市舶税餉已歸部差徵收,提舉司委無税可復,實屬彼收此停,并非請豁者,比恩賜敕部照例停止。從此,商旅聞風雲集,課餉無虧,百貨日見克盈,而民生永賴矣。即據該司呈詳前來,臣謹會同兩廣總督臣吳合疏具題,伏乞敕下該部議覆施行。

康熙二十六年四月□日。

李士楨上述四篇關於澳門的奏章比較集中地反映了三個問題:

(一)康熙元年禁海後清朝對澳門管理的變化。

(二)康熙十八年在澳門界口開闢的旱路貿易。

(三)康熙廿四年在澳門設粵海關分關情況。

 

(一)康熙元年禁海後清朝對澳門管理的變化

 

澳門同清政府的正式接觸應始於順治四年(1647)。順治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清軍在李成棟的率領下攻陷廣州,南明紹武政權宣告滅亡,時已近年末。第二年,清政府即已直接接觸澳門問題,“順治四年,設前山寨,官兵五百名,參將領之如故”(6)。清朝派駐前山寨的第一任參將是馬雄飛,很可能是明前山參將在廣州陷落後,率部投誠而又被清政府繼續留用(7),故稱“參將領之如故”。這時的清政權雖已名義上在前山設寨置軍,但實際上并無過多精力過問澳門事務,祇是委托降清的明前山參將率五百士兵暫管。與明天啟年間在前山水陸駐軍一千九百名相比(8),可知順治四年清政府在前山設寨僅為其名。

正因為如此,澳葡政府并沒有十分重視對這一新政權的關係,也許他們從當時的情報中已獲知攻佔廣東的清軍并非滿清王朝的效忠者,故仍與南明政權保持密切的關係,派遣傳敎士在南明君臣中積極傳敎,贈送火槍給桂王政府抗清。(9)順治五年(1648)四月十日,清廣東提督李成棟宣佈倒戈歸明,廣東又歸南明政權管轄,直至順治七年(1650)清廷命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進攻廣東,滿清政權與澳葡政權之間的關係才開始發生變化。據傑薩斯(Jesus)《歷史上的澳門》記載,1650年,清軍圍攻廣州,明軍於窮困之際,求與葡人同盟。此事為清帝知悉,亦派人與葡人修好。(10)澳葡政權權衡利弊後,遂改變過去援明抗清之立場,表示向清政府歸順。11月2日,廣州城再次攻陷,12月19日,澳葡政府正式向清第四任前山參將楊汝柏獻了<投誠狀>。(11)

澳葡政府的歸順獲得到了清朝政府的承認。順治八年(1651)清廣東巡撫李棲鳳派使者至澳門,頒佈了清政府對澳葡政權予以認可的公文。據葡萄牙學者施白蒂(Beatriz A.O.Basto da Silva)《澳門編年史》載:

1月3日,新總督來函,保證澳門及其市民安全,并送來總督的正式公文及他的一件官服和帽子,以示親臨。(12)

與此同時,兩廣總督李棲鳳亦加強了對澳門的軍事防範,由過去的五百名駐軍增加到一千名。(13)

康熙元年(1662)遷界後澳門得獲免遷,遂成為界外之地。此後一段時間內澳門同清政府的關係發生了一些變化。一方面,為了加強對海上反清勢力的軍事防範,在澳門臨海區域再次增兵駐守,“康熙元年柒月內,添撥撫標奉裁官兵伍百員名入在〔前山〕寨額,駐防縣城。”(14)到康熙三年(1664),澳門附近的駐軍再次昇級,由參將改設副將,并增設左右營都司,駐軍則達兩千人。(15)“時嚴洋禁”(16),更加緊在澳門近海執行清政府的禁海政策。

另一方面,在這一段時間裡,清政府則在經濟上放鬆了對澳門的管理,這個從馬上得天下的滿州貴族對政權還不具備足夠的經濟頭腦來從澳門獲取其應得的利益。

自明中葉以來,澳門一直向明政府承擔著兩項租税,一是地租銀,一是舶餉。但自康熙元年遷界以後,直至康熙十八年,這兩項租税再未交納,而清政府亦置之不問,等於主動放棄。上引李氏<嶴門關閘請設專官管轄疏>稱:

臣再查看香山嶴陸路相通,原為內地,從為西洋人寓居。在昔彝人承佃,歲納租銀五百兩,設嶺南道香山副將海防官專管稽查。本朝初年,亦因舊制倣而行之。自康熙元年遷界而後,以嶴門為外地,遂置租税不收,并不專官管轄。

其<請除市舶嶴門旱路税銀疏>再次言及:

未禁海以前,舊例洋船到嶴,委官前去丈抽,船餉并收;內地商民至嶴貿易,唐洋貨税是為舶餉。自康熙元年禁海,嶴門遷置界外,船餉停徵。

其<請豁市舶旱路税餉疏>第三次言及:

切查市舶税餉一項,舊例原徵之海上出入唐洋貨物并丈抽船隻,自康熙元年禁海遂邇停徵。

從李士楨的奏疏可以明確看出三點:

1)原澳門向中央政府交納的500兩地租銀自康熙元年後停止交納。《澳門記略》稱:

其澳地歲租銀五百兩,則自香山縣徵之。(……)澳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曆中者近是。(17)

順治七年(1650),清政府為了破壞南明政權同澳門的聯盟,派人前往澳門,與葡人修好,并應允葡人要求,蠲免每年的地租銀。此事不僅外文著作有載,杜臻《粵閩巡視紀略》亦載:

初至時,每歲納地税五百金,本朝弘柔遠人之德,謂國家富有四海,何較太倉一粟,特與蠲免,夷亦感慕。(18)

但中央政府對澳門的蠲免地租一項似乎并未獲地方政府的認真執行,施白蒂《澳門編年史》載:

1650年,廣東官員到澳門催徵1650年至1653年繳皇帝的地租。(19)

清中央政府對澳門的政策廣東地方官員往往并不執行的事例是很多的。如遷界一事,康熙元年遷界時,經中央批准給予澳門免遷。《澳門編年史》稱:

1667年(康熙六年)2月15日,香山縣知縣敦促澳門市執行北京下達的“遷海”旨令。4月7日,前山寨官吏通知澳門居民,命令他們準備行李遷往廣東,已經在那裡為他們選好居地。(20)

香山官員企圖以清政府旨令對澳門施加壓力而進行敲榨勒索,後因“廣東省督或總督證實了他的罪行,他被迫懸樑自盡”(21)。順治時答應蠲免的地租銀也是如此,香山官員仍照舊徵收,直至康熙元年遷界以後,地租銀才真正停徵。這從李氏疏章即可獲證明。據龍斯泰言,這次停徵後,直至1691年(康熙三十年)才恢復徵收。(22)

2)原徵收的內地商民入澳貿易的“舶餉”及外國商船進澳門貿易的“船餉”一律停徵。康熙元年遷界以後,同時亦實行禁海政策,禁止中國沿海商民出海貿易,對未遷界的澳門亦實行封鎖。“時嚴洋禁”,不僅中國居民不得片帆出海,外國商船亦很難通過中國沿海清朝水師的封鎖進入澳門進行貿易,這一時期可以説澳門無貿易可言。據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稱,從1662年至1664年,澳門在清王朝的封鎖下,“已有兩年多沒有甚麼貿易”。1666年,清朝水師60艘船駛進澳門水域,“強迫葡方船隻撤離或將其焚燬”,最後,“六艘船被焚燬”(23)。正因為這一時期澳門的對外貿易基本處於禁絕狀況,故清政府遂主動放棄對澳門“舶餉”與船餉的徵收。

3)康熙元年遷界以後,清政府取消了管理澳門租税的專官。明王朝對澳門的管理,除了在澳內設置提調、巡緝、備倭三機構外,還在前山雍陌之地對澳門設有軍事防禦和租税管理兩大系統。軍事防禦即在前山設寨置參將從水陸兩路對澳門進行防範;租税管理則是“委海防同知、市舶提舉及香山正官往同丈量估驗”(24),後海防同知又兼市舶事務(25),所以明王朝對澳門的租税管理主要由海防同知負責。清初“因舊制倣而行之(26)”。到康熙元年遷界以後,負責租税管理的官員被裁撤,僅保留對澳門的軍事防禦。

 

(二)康熙十八年在澳門界口開闢的旱路貿易

 

康熙元年遷界禁海後,澳門對外貿易無法展開,雖然其間仍有內地商人冒險與澳門進行走私貿易,“藩棍沈上達乘禁海之日番舶不至,遂勾結亡命,私造大船,擅出外洋為市。”(27)屈大均更直稱平南王尚可喜與澳門“陰與為市(28)”。李士楨在《撫粵政略》一書中還提到,“訪有不法姦徒,乘駕大船,潛往十字門海洋,與彝人私相貿易”。(29)可見在禁海期間,與澳門的走私貿易并末中止,但畢竟這些走私貿易是有限的,完全不能滿足“舍貿易又無以資其生計”(30)的澳門葡人的經濟需求,故居澳葡人日漸貧困。康熙十七年(1678)葡萄牙國王進貢使者本多·白勒拉至澳門時,“見嶴彝禁海困苦”(31),遂將此情況轉呈清政府,向清政府請求開闢澳門的通商貿易。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於康熙十八年(1679)十二月中正式批准了澳門葡人的請求,即如李士楨疏章所言:

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內,准兵部諮為備述,嶴門界外孤洲事,議覆刑部郎中洪尼喀等,到嶴踏勘,准其在旱路界口貿易。奉旨依議旱路准其貿易,其水路貿易,俟滅海賊之日,着該督撫題請。(32)

澳門旱路界口貿易場所即設在關閘處,離“澳門僅三里”(33),距前山寨亦十分近。內地商民從水路運貨至香山縣,然後從香山縣陸路運至關閘處進行貿易,外國船隻運到澳門的洋貨也由旱路運至界口貿易,“不許海上行走”(34),此事在杜臻《粵閩巡視紀略》中是這樣記載的:

復通後,令番舶駐前山寨。陸運貨物至香山,令番幕一員監。今遣部屬董其事。(35)

據杜文所記,是澳門船運貨停泊在前山,再從前山將貨物從陸路運至香山貿易。這一點顯然與李士楨疏文不同。杜臻為京官,康熙二十三年(1684)以欽差大臣的身份巡視澳門,對澳門與內地的貿易情況并不熟悉,其所記可能有誤。吳興祚康熙二十三年陪同杜臻巡視澳門時作了一首詩,其中有“嶺外雲深抹翠微,翠微村外落花飛。負販紛紛多估客,辛苦言從嶴里歸”(36)。這詩句正是澳門界口陸路貿易的寫照,祇不過這“嶴里”還僅僅是“澳界”,并未真正進入澳門。可證,康熙十八年開闢的陸路貿易點既不在前山,更不在香山,而是在澳門界口關閘處。這一點在李士楨的文章中是交待得十分清楚的: “今西洋國貨物運至嶴門,彝人至界口陸路貿易。”“香山嶴關閘界口陸路貿易乃皇上柔遠通商之德。”(37)

澳門陸路貿易的開闢,無疑使瀕臨絕境的居澳葡人重獲生機。被查禁了十幾年的內地商人亦抓緊這一時機,份份來澳門進行貿易。據道光《香山縣誌》載,到澳門界口來貿易者,起初“止許肩挑,後許小船運載”。(38)清政府亦在關閘處設立税關,委官徵收税銀,由“市舶司徵收”。據李士楨的報告,“康熙二十年分抽收税銀一萬二千二百兩零”,“康熙二十一年分抽收嶴門旱路貿易貨物税銀一萬八千七十六兩零”。從清政府丈抽的税銀量可以反映出,這一時期開闢的澳門陸路貿易已經達到相當的規模,故至旱路貿易將停止前,清政府已將“旱税”(即澳門界口貿易税)定額為“二萬二百五十兩”(39)。這就意味着,此一時期在澳門界口展開的陸路貿易已恢復到明萬曆時澳門對外貿易的水平,因明政府徵收澳門的“舶餉”亦是二萬兩白銀。

澳門界口陸路貿易的開闢從丈抽税銀達兩萬餘兩的數額看,可以反映這一貿易的繁榮。內地商人被允許至澳門貿易,但當時海禁并未撤銷,外國商船亦無法到達澳門,澳門又怎麼可能有這麼多貨物同內地商人展開貿易? 所以,從澳門界口“旱税”的數額,可以反映出,禁海之後有不少外國商船進入澳門。從施白蒂《澳門編年史》中公佈的材料看,清康熙元年禁海之後仍有不少從馬尼拉、巴達維亞、交趾、暹羅的船隻載貨物進入澳門,亦有不少的澳門船隻載貨物離澳赴巴達維亞、暹羅、柬埔寨、印度、帝汶、拉蘭屠卡(Larantuka)(40)。這些船隻的出入很可能都是通過冒着“干犯禁令”的危險及“運動賄賂”(41)的結果。也正因為澳門在禁海後一直仍然與海外各國保持着貿易聯繫,所以,康熙十八年澳門界口貿易一開放,內地商人和澳門的貿易就能達到相當的規模。

澳門界口陸路貿易正式開闢於康熙十八年十二月,正式停止於康熙二十三年。李士楨言: “旱路舶餉自康熙二十四年起已歸關部徵收”,證明旱路貿易止於康熙二十三年,前後共五年時間。

 

(三)康熙廿三年在澳門設立粵海關分關的情況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統一台灣。隨之解除禁海,開放同海外各國的貿易,并在全國設立四大海關,廣東的粵海關為其一。據《清實錄》: “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丁丑,戶部等衙門遵諭議覆: 福建、廣東新設關差,祇將海上出入船載貿易貨物徵税。”(42)可見,粵海關的正式設立應在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之前,而一般論著均將粵海關的設立定在康熙二十四年。(43)據《澳門編年史》稱: “1685年,中國海關(關部)在前一年已在澳門設立。”(44)1685年即康熙二十四年。這就是説,康熙二十三年,粵海關已在澳門設立分關,這亦完全可以證明,粵海關的正式設立應是康熙二十三年,而不是二十四年。

雖然粵海關的設立在康熙二十三年,但海關徵税則是從康熙二十四年開始。李疏言: “旱路舶餉自康熙二十四年起已歸關部徵收。”“自康熙二十四年起,商人俱赴監督納税。”由於清政府取消海禁,“一切商民貨物俱由海上船運。”海上貿易的恢復,隨之即關閉澳門界口的陸路貿易。李士楨疏章稱: “今開海之後,現在到粵洋船及內地商民貨物俱由海運至嶴門,不復仍由旱路貿易。”清政府為了保證海關在澳門貿易的徵税工作,不僅在澳門設立分關建“正税總口”一座,還在關閘、大碼頭、娘媽閣、南灣四處設立稽查口(45),表明清政府對澳門徵税工作的重視,由過去的“并無專官管轄”,到澳門一總口四分口的設置,可以證明清王朝開始以經濟手段展開對澳門的管理。李士楨康熙二十二年上疏清政府設專官管理澳門貿易的請求亦獲得兑現。

澳門中國海關的設立無疑有利於清王朝對澳門的管理,但在海關初設時,海税按額徵收,而先前的旱税又不撤除。就是説,康熙二十四年後,澳門界口的陸路貿易因海禁的取消而取消,但於此而徵的“旱税”仍舊保留,即清政府對澳門貿易實行了“一地一時一貨兩税”,造成貿易商人的沉重負擔,“商民困苦,無力完納”,甚至形成儘管已取消海禁而澳門貿易反而出現“貨物壅滯,商人稀少”的現象。海禁開放後的澳門貿易反而不如禁海時澳門陸路貿易的繁榮,這不能不歸咎於海關初設時税收政策不合理的結果,還引致像“王元、李再籌”之類的商人的控告。李士楨稱: “關部二十五年所收之税不及二十四年初開洋之税。”李士楨針對這“一貨兩税”的狀況多次向清政府上疏,“不避冒瀆之罪,用敢再四,激切報陳”(46),終於制止了粵海關初設時這種亂徵税現象,促使粵海關澳門分關迅速進入正常有序的運作,同時亦加強和穩定了清政府對澳門的管理。

 

澳門景色

 

(設色版畫23×11cm)(約1858年)

【註】

(1)阮元《廣東通誌》卷二五二<宦績錄>。

(2)(4)錢儀吉《碑傳集》卷六六<李士楨墓誌銘>。

(3)阮元《廣東通誌》杜臻<李士楨墓誌銘>均對李氏治粵持肯定態度。而《清實錄》卷一三一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壬午條稱: “吏部議覆: ‘左都御史王鴻緒疏參廣東巡撫李士楨貪污不法年老昏憒各款,除事在赦前及款無確據者無庸議外,李士楨年六十九昏憒是實,應照老年休致。’從之。”

(5)李士楨關於澳門四篇奏章前三篇<澳門關閘請設專官管轄疏>,<請豁嶴門旱路徵收缺少銀兩疏>,<請除市舶嶴門旱路稅銀疏>均見載於《撫粵政略》卷二,<請豁市舶旱路稅餉疏>則載於卷七。

(6)(8)(13)(15)(16)(17)(34)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官守篇>。

(7)申良翰《康熙香山縣誌》卷四<秩官誌>稱: “前山參將(……)國朝馬雄飛(……)順治二年任”。順治二年,清軍尚未入粵,廣東仍屬南明政權管轄,故清不可能在香山設前山參將。同書還載順治二年設香山知縣劉起鳳。合理的解釋可能是,馬雄飛、劉起鳳均為南明弘光政權任命的職務,時為清順治二年,降清後,故將其職稱之為“順治二年任”。

(9)沙不列(R. Chabrie)《明末奉使羅馬敎廷耶穌會士卜彌格傳》,商務印書館馮承鈞譯本。

(10)傑薩斯(Montealeo de Jesus)《歷史上的澳門》,p.34,1902年版。

(11)《明清史料》丙編第四冊<廣東巡撫李棲鳳揭帖>。

(12)(19)(20)(21)(40)(44)施白蒂(Beatriz A. O. Basco da Silva)《澳門編年史》之<17世紀澳門>,均見p.50.61,1995年版。

(14)申良翰《康熙香山縣誌》卷九<兵防誌>。

(18)(35)杜臻《粵閩巡視紀略》卷二,孔氏岳雪樓影鈔本。

(22)龍斯泰(A. Ljungstedt)《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p.75-116,1836版。

(23)(30)馬士(H. 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頁33,1991年區宗華譯本。

(24)郭棐《廣東通誌》卷六九<外夷·丈量>。

(25)田生金《按粵疏稿》卷三<條陳海防疏>。

(26)李士楨《撫粵政略》卷二<嶴門關閘請設專官管轄疏>。

(27)吳興祚<議除藩下苛政疏>載郝玉麟《廣東通誌》卷六二。

(28)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地語>。

(29)李士楨《撫粵政略》卷六<禁姦漏稅>。

(31)(32)(33)(37)李士楨《撫粵政略》卷二<請除市舶嶴門旱路稅銀疏>。

(36)吳興祚《留村詩鈔》,轉引自章文欽<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頁8-9。

(38)道光《香山縣誌》卷四。

(39)均見李士楨四篇奏章。

(41)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42)《清實錄》卷一一六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丁丑條。

(43)見《澳門四百年》及《簡明廣東史》等。

(45)梁廷楠《粵海關誌》卷七<設官>。

(46)未另注出處引文均見李士楨疏章。

*湯開建,廣州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所港澳室主任,歷史學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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