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關於澳門歷史上“守澳官” “海道副使”等問題

楊仁飛

澳門早期發展歷史中有許多謎,尚未被解開,有不少歷史現象沒有被澄清或證實,這給欲瞭解及研究澳門歷史的人帶來許多迷惑。歷史學界這幾年多在作宏觀性方面的研究,而對比較微觀性的問題關注比較少,對葡萄牙人東來澳門後澳門初期發展的歷史,因眾多的原因不能深入。作者經過近十年來對澳門歷史的研究,對此感觸頗深,因此每有時間便去查閲資料,力求稍能解釋那些謎團。關於明朝中葉管理澳門的基層官員的情況,過去一直比較籠統,為此我收集了一些資料,對這一問題作了一些解釋。以下一些看法或非獨到之見,但希望引起學術界的重視。

關於明中葉在澳門設置的“守澳官”

明朝政府對澳門的重視起因於葡萄牙人的到來。但在1553-1557年,葡萄牙人通過賄賂的手法,獲得廣東地方政府一些官員的同意在澳門臨時居住及貿易之前,明朝政府已在澳門設有守澳官。在1573-1580年間,明中央政府認同葡人在澳門居住和貿易,并設官以治之,建立正式管理的澳門系統機制,即上至布政使、巡撫、按察使、海道副使、市舶提舉司,下有巡檢司、備倭、提調。一般稱後三位官為守澳官。清朝在澳門任過澳門同知的印光任在他與張汝霖合寫的《澳門紀略》中提到“前明故有提調、備倭、巡緝行署三。”由於史料的散落消失,到清代時,人們已對澳門守澳官的情況知之不多了。

據明代歷史資料,在正式公文中最早使用守澳官這個名字的為當時任御史的廣東南海人龐尚鵬,他在1565年<區劃濠鏡保安海隅疏>中提到,“廣東南有香山縣,地當瀕海,由雍陌至濠鏡澳,計一日之程,外環大海,乃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餘蕃商私賚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他還提到,過去葡人在浪白澳難於長久居住,是由守澳官暫時命令葡人在澳門搭篷棲息,提到由於守澳官地位比較低,葡人經常并不尊重他們。

1565年到澳傳敎的耶穌會士Francisco Perez在澳門的議事亭謁見了明朝守澳官,提出進入內地傳敎的請求。當時守澳官明智地告訴他,即下面這一段對話:

守澳官問他:

“你會説中國話嗎? ”

“不。”

“那麼,你最好先去作學生,學習我們中國的話,以後你再作我們的老師,給我們講解你們的敎理。(1)

龐尚鵬在他的疏本中并沒有提到守澳官是由怎樣的官員組成的,也沒有談到這些官員是甚麼時間才出現的,提得比較籠統。比龐稍後的幾位明朝官員提到在澳門設立的提調等基層官員。

關於提調司。嘉靖四十一年(1613),郭尚賓在他的一份疏稿中提到明政府在澳門設守澳官而葡人并不聽命的事,“我設澳官,經濟彼饕餮,彼設小艇於澳門海口護我私濟之船以入澳,其不容官兵盤詰若此。我設提調司以稍示臨馭,彼縱夷醜於提調衙門,明為玩弄之態以自恣,其不服職官約束如此”(2)

同一時期的巡視海道僉事俞安性曾於嘉靖四十一年與香山知縣但啟元一起到澳門巡視,驅逐倭人,并警告葡人不准再帶日本人到澳門為奴。第二年,他制定了澳門歷史上很有名的<海道禁約>,其中第四款規定: “禁接買私貨。凡夷趁貿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如有姦徒潛運到澳夷,執送提調報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并究治。”(3)這裡也提到提調一職。由此來看,提調主要負責緝私,掌管查驗外國商船進出口貿易,調劑給葡人的糧食與生活必需品。

關於巡檢。值得指出的是,明代地方武官中沒有巡緝,而是巡檢與副巡檢。“巡檢、副巡檢,俱從九品,主緝捕盜賊,盤詰姦偽。凡在外各府州縣關津要害處俱設,俾率徭役兵警備不虞。”(4)

關於備倭。《明史》卷七十六稱“總兵、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無品級,無定員。(……)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備倭等名。”明朝時一些重要的邊鎮與城市在把總之下有設提調一職。澳門設有提調與備倭的時間可能在葡人來澳以後。尤其是備倭一職,是針對明中葉的倭寇而設立的。而葡人自1553年起在澳門落腳後,一直以來將對外貿易的中心航線定在澳門與日本之間。這是一條十分有利可圖的貿易航線,而傳敎士往日本傳敎的同時,也將一批批日本信徒帶到澳門,後來也有一些葡人將他們收為奴僕。一些日本商人與浪人也因而到澳門。這對於實行海禁的明政府來説是不能容忍的事,因而針對澳門與海外接觸比較多的情況,設立備倭勢所必然。

從以上的材料來看,澳門守澳官三職并不是一起出現的,最早設立的是巡檢司,後來是備倭與提調司,但這三個官職,確實地位比較低,在九品或九品以下,如備倭與提調祗是無品級的地方小吏。

目前知道的第一位有較詳細材料的守澳官是王綽。他是1555-1558年因兩科武舉而任澳門守澳官的,是備倭還是巡檢司未明。史料記載“綽以蕃俗驕悍,乃就其所居地申設軍營一所,朝夕講武以控制之,自是番人受束。”(5)

雖然守澳官職位比較低,但他們是管理澳門葡人與中外貿易事務最基層的官員,是最早接觸葡人的中國官員。在他們之上有知縣、市舶司、海道副使、巡撫、布政司。明天啟元年,在前山還設有參將府,從而形成對澳門的系統管理。

關於海道副使官職的幾點思考

在澳門早期歷史之中不能不重視“海道副使”的重要性。因為葡人得以在澳門居留貿易,主要靠海道副使的作用,而且在較長的時期內,海道副使作為明政府的重要地方官員,也參與外貿税制等方面的管理,因此研究澳門早期葡人歷史不能不提及海道副使的作用。作者這裡更為關心的是海道副使這一官名與職權的問題,因為在《明史》職官中沒有提到過有海道副使這一官職的設置,而一些地方史料與官員奏疏中卻屢見提到海道副使。這是怎麼一回事? 歷史的真相又是如何呢?

1)目前對海道副使的認識

在目前研究者的文章或著作中,有一些人認為,所提到的海道副使,即西方文獻中的“Haitao”或“Haito”,詳稱為巡視廣東海道按察司副使或僉事。明代地方官制,每省設有按察使一人,下設副使、僉事若干人,分司兵備、提學、巡海防、清軍、驛傳、屯田諸巡道。以副使分司巡道者其秩為正四品,以僉事分司者,為正五品,他是管理一省海政的重要官員。如廣東海道副使一職,其守衛之責類似清代的水師提督,兼管海外貿易之權則類似清代的粵海關監督。

2)海道副使乃廣東獨有的海防官員

根據《明史》職官志四、志第五十一的記載,明政府在廣東省設有提刑按察司,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戢姦案,平冤訟,雪冤抑,以振風紀。”職官志又提到按察使副使分巡道有幾個: 嶺南道駐惠州,嶺西道駐肇慶,海北道駐雷州、海南道駐瓊州。(6)但沒有提到有設海道副使這樣一個官職。再從明史的官職中看到,當時明廷所設的按察司副使或僉事所分巡的道沒有一個有帶海字的道。

既然海道副使這一官職沒有寫入吏志,但并不能表明它的不存在。我認為廣東海道副使乃是對海南道、海北道按察司副使的一種統稱,就如當時有許多官員將一些官名縮寫一樣,1565年御史龐尚鵬在他的疏中提到“其餘番商私帶之貨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7)這裡海道、撫按衙門都是縮寫了,撫指巡撫、按指按察司,因此很有可能,是將海南或海北道縮成海道。

3)海道副使當時是直接能管理澳門海防與對外貿易的重要官員

明代中後期,直接參與管理澳門對外貿易與外國人事務的官員有守澳官、香山縣知縣、市舶提舉司及海道副使。而從官秩而論,以守澳官的職位最低,在九品以下,香山知縣為六-七品;而海道副使為正四品,海道僉事為正五品,因此是這些負責澳門事務官員中職秩最高的,因而在許多事務中海道副使發揮很大的作用,從允許葡人入澳貿易,到參與徵收關税、制定規範葡人行為的法例,都能説明這一點。

本來市舶提舉司在管理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很重要,但在明中葉以後,特別是在澳門對外貿易的一些權利落到了海道副使手中。明嘉靖中“革去市舶內臣,舶至澳,遣知縣有廉幹者往舶抽盤;提舉司亦無所預。”(8)龐尚鵬稱“往年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餘番商私賚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9)

明中葉以來中國沿海倭寇猖獗,禁倭是明朝政府的一項重要國策。澳門的天主敎勢力在日本發展很快,而且澳門與日本的經貿往來還一度是澳門對外貿易史上最重要的貿易航線,不少日本信徒在後來日本政府排斥天主敎徒的過程中紛紛來到澳門避難,在澳門工作,一些浪人也混入澳門。作為管理澳門防務與安全的海道副使自然對澳門的日本人問題要作出處理。明萬曆四十一年(1613),兩廣總督張鳴岡奏: “粵海旦夕以濠鏡澳夷為兢兢,多蓄倭奴,以為羽翼。臣令道臣喻安性、香山縣令但啟元,躬視澳中,宣上威德。”第二年張的另一奏折中,談到澳門倭人之勢力情況: “萬曆三十三年(1605)私築牆垣,官兵詰問,輒被倭抗殺,竟莫誰何。今此倭不下百餘名,兼之畜有年深,業有妻子廬舍,一旦搜逐,倘有反戈相向,豈無他虞? ”(10)在這種情況下,張嗚岡命喻〔俞〕安性等人巡視澳門,處理倭人在澳門的問題,并因此加強對澳門葡人的管束。喻安性,浙江嵊縣人,進士出身,萬曆三十六年以按察司僉事巡視海道,為官十年。其在任期間,適逢總督張鳴岡對澳門葡人採取容忍居留但加強約束的政策。喻安性很好地執行了這一政策,較好地處理了倭人在澳門居住的問題,并促使澳葡上層遵守一些禁令,這就是歷史上極為有名的<海道禁約>。喻安性後來曾介紹這次驅倭之成效: “倭性狡鷙,澳夷畜之為奴,養虎遺患,害將滋蔓。本道奉敕受事,憑藉兩臺制馭,巡澳突察彝,追散倭奴凡九十八人還國。除此蟊賊,爾等遂得相安樂土。此後市舶不許夾帶一倭,在澳諸夷亦不得再畜幼倭,違者倭與彝俱擒兩院,軍法究處。”(11)俞安性提議在進入澳門的中路雍陌營中設立參將,調千人守衛,奏請在澳門最主要的商業中心大街“中貫四維,各樹高柵,榜以‘畏威懷德’,分左右,定其門籍。以<旅獒>‘明王慎德,四譯咸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分東西各十號,使互相維率譏察,毋得容姦,一聽約束。”這表明了從俞安性時代起,明朝政府對澳門戶籍、軍事等方面的規範管理,而俞安性與當時澳門葡人約法禁令,乃是體現明政府對澳門的政策,開始走向理性法制化。禁約共五條,勒石於澳門議事亭內:

一、禁畜養倭奴。凡新舊夷商敢有仍前畜養倭奴,順搭洋船貿易者,許當年歷事之人前報嚴拿,處以軍法。若不舉,一並重治。

一、禁買人口。凡新舊夷商不許收買唐人子女,倘有故違、舉覺而佔吝不法才〔財〕,按名追究,仍治以罪。

一、禁兵船編餉。凡蕃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拋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外洋,即係姦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

一、禁接買私貨。主夷趁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如有姦徒潛運到澳與夷,執送提調司報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并究治。

一、禁擅自興作。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壞爛,准照舊式修葺。此後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興一土一木,定行拆毀焚燒,仍加治罪。(12)

由此看來,作為主管澳門海防事務的海道副使在澳門早期發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枉柏: 澳門早期開埠歷史中的重要人物

關於澳門早期歷史,尤其是葡萄牙人如何進入澳門的歷史,中外史學界對此有許多看法。目前國內比較普遍的看法是,當時的廣東海道副使汪柏受收葡人的賄賂,私自允許葡人在澳門臨時居留并進行貿易。確實,在澳門這一段歷史中,汪柏所起的作用是相當大的。但值得指出的是,汪柏所作所為代表的是當時廣東地方勢力,代表主張開放海禁、允許海外貿易的地方勢力。從1557年至1571年,汪柏任海道副使時間長達十多年,那一段日子中有一些重要的事件影響澳門的歷史,所以我們需要研究汪柏與澳門的有關問題。

1)關於汪柏受賄允許葡人進入澳門的史料記載

萬曆《廣東通史》記載: “嘉靖三十二年,蕃舶托言舟觸風濤,願借濠鏡地暴曬諸水漬貢物,海道副使汪柏許之。(……)蕃人之入居澳,自汪柏始。”(13)平托(André Pinto)在他的16世紀《中國旅行記》中寫道: “葡萄牙人在1555年至1556在浪白澳與華人貿易,并至1557年還是這樣。在這個時候,廣州官吏應本地商人的請求將澳門給予葡人。”(14)這裡平托沒有明確提到是汪柏,但有一點必須明確的是,汪柏沒有將澳門給予葡人。據當時史料記載,是汪柏及其他官吏同意讓葡人在澳門貿易的。當時廣東按察使,即海道副使的上司,廣東省主要的軍事長官--丁以忠,曾力勸汪柏勾消葡人賄賂,不許葡人入居澳門,但汪柏為了獲得龍涎香上供世宗皇帝,“柏竟不從”,而徇葡人之賄,許其入澳。

從這一些史料來看,汪柏受賄讓葡人入澳不但是其個人的行為,作為上司的按察使丁以忠儘管對汪柏此舉有不同意見,但是丁以忠并沒有因此撤銷汪柏的職,也沒有揭露過汪柏受賄的事實。這説明丁以忠以知情者的身份,默許了汪柏的做法。

2)汪柏此舉乃是代表廣東一部份主張開放海上貿易的力量

汪柏為了向嘉靖皇帝上貢龍誕香而允許葡人入澳的理由有一定的根據。在封建時代的官吏,他們的前途莫過於能得到皇帝的賞識,既然皇帝熱衷於收購龍涎香,地方官吏豈有不戮力為之之理? 汪柏自然也難免這一功名利祿之心。嘉靖三十四年,也就是在葡人謀入澳門之時,“司禮監傳諭戶部取龍涎香百斤,檄下諸番,懸價每斤償一千二百兩,往香山澳訪買,僅得十一兩。”(15)在當時龍涎香十分難得的情況下,再加上葡萄牙人已經控制了東南亞的香料貿易之路,絕大多數運入中國的香料均要經葡人之手,所以廣東地方官吏若要得到龍涎香是必須與葡人交易的。通過獲取龍涎香來放開朝貢貿易的體制,這是有可能的。

但是從總的背景而言,除上供龍涎香的客觀條件外,明中葉以來廣東地方官吏都已經有開放海上貿易的主觀準備,而且形成較大的勢力。就在嘉靖初年,廣東文武官員官俸多以番貨,為此代請放開海禁,允許商民貿易。巡撫林富關於互市四利的論點一直為人所重視,他説開放海外貿易有四利: “祖宗朝諸番朝貢外,原有抽分法,稍取其餘,足供御用,利一;兩粵比年用兵,庫藏耗竭,借以充兵餉、備不虞,利二;粵西素仰給粵東,小有征發即措辦不前。若蕃舶流通,由上下交濟,利三;小民以懋遷為生,持一錢之貨得輾轉貿易,衣食其中,利四。”(16)通過對外貿易徵收關税已成為廣東一大財政收入,所以當時廣東地方官員與葡人協商時,就是以葡人交納關税為條件的。據克魯斯在《Tractado da China》一書中提到,葡船船長蘇薩(Souza)在1556年1月15日由印度西部的柯欽致書給葡王約翰三世之兄弟路易斯親王,談到了與當時海道副使談判的情況: “我在1552年,曾隨商船往中國,在業務上沒有多大進展。因為葡人被列為佛郎機之列,禁止利用中國港口。我命令在中國海上的葡人不要登陸,并且不要做任何對抗中國的事情。然後我進行和平談判。葡人答應交納各種税,所有葡人都同意這種協定。”“和平協定以及交納各種税之事是由廣州城海道副使命令決定的。他是國家的高級官吏和海軍長官,負責海防兼理市舶一切事宜。有必要時,往往受任大權,親自出馬。”這裡的海道副使就是汪柏,他當時出任的就是海道副使。汪柏與蘇薩的協定祇是口頭協定,並設有法律的效力。無論是汪柏還是蘇薩,兩國政府都沒有給予他們正式的命令,因此汪柏允許葡人到澳門貿易祇是地方官吏的私自行為。蘇薩自己也承認“因為我過去沒有特許狀,所以和他們訂立這樣的協定沒有見諸文字,也沒有正式公文,但要依照向例,承擔百分之二十的關税。”(17)汪柏通知他,協定是要經明朝皇帝批准的,需要到第二年才能得到批准的消息。然而眾所週知,在1557年以後的很長時間內,明朝政府并沒有批准這一協定。而且由於這一協定是由汪柏等私下制定,根本沒有向明朝廷報告過有這一件事,所以明中央政府并不知道這回事,因而也就不可能批准這一協定。也正由於這種臨時性的承諾,使得葡人在很長的時間內得靠賄賂的手段來維持他們在澳門的貿易與居住。

3)明政府向葡人收取地租在汪柏調任海道副使之職後

目前史學界一般都承認葡人向明朝政府繳納地租是在1573年期間。當時之所以將一直以來賄賂海道副使等官員的賄賂金交作為地租收歸國庫,是因為在1571年左右汪柏受賄讓葡人在澳門居住及貿易之事被揭發,繼任汪柏的官員不敢將賄賂金再收為己有,而是公開上交國庫,以示他與其上任不同,表明他的清廉。史料有記載。1554年左右葡人以海道副使汪柏之許可,既得居住澳門,最初并不納租於中國政府,僅廣東海道副使每年所收取葡人繳納的五百金賄賂。及至1573年,海道副使受賄之事被其他官吏所揭發,乃改為地租,收歸國庫,直至1849年。

Montalto de Jesus在《歷史上的澳門》一書中指出: 萬曆元年(1573)葡人來澳門貿易,海關收税官直出衙門陳列接受葡人繳納的租金。税官回送葡商一罎酒及一些糕點,然後由翻譯Perdre Goncalves對海道副使説,葡人帶來五百兩銀子作為繳納澳門的地租。海道副使當着其他官員的面表示同意,并連忙説道,這些銀子將送入鐵櫃,因為那是供御用的財物。此後每年五百兩租金之例相沿下來。

由此看來,汪柏受賄案發之後,明朝政府對澳門事務進行了整頓,并加強了對澳門葡人的管理。

4)汪柏與1564年葡人幫助驅逐海盜之事的關係

西方史學界一直以來認為是葡人幫助明朝政府鎮壓海盜從而獲得明政府賞澳門給予葡人的説法。這種説法的依據并不充份。1564年葡人確實有發兵助明廣東政府平亂,而獲得免抽分一年及獎勵帶兵的將官。而在這場平亂中,汪柏是否起了作用,他的影響如何,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從史料來看,汪柏當時也參與其中,起的作用不小。

1564年,潮州府柘林水兵缺餉、缺糧,徐永泰於是率水兵聯絡其他武裝力量,進攻省城廣州。當時葡人首領佩雷拉派人到廣州,向明軍將領俞大猷表示願意幫助鎮壓兵亂。當時俞大猷決定用“夷商以制叛兵”。

在這裡葡人是如何得到消息,俞大猷為甚麼能作出這樣一個決定? 葡人能見到俞大猷,首先得先疏通負責海防的海道副使,香山縣知縣及市舶提舉司。汪柏與葡人已很熟,葡人自然與汪柏會有聯繫。葡人這一見識得自何人的意見,我們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當時以海道副使為首的地方勢力為了經濟上的利益幫助葡人不是沒有可能,因為當佩雷拉提出“派使臣去見皇帝和在中國傳敎”的條件時,俞大猷答應“功成重賞其夷目”“和免抽分一年”。(18)必須指出的是,我們應知道俞大猷祇是一個武官而已,他的職務是總兵官,這是一個無品級、無定員編制的武官,在一省的官職并不重要。按職責分工,而能免去抽分一年的權利不在總兵官手上,而是在按察使、布政使、巡撫、海道副使、市舶提舉司等負責澳門對外貿易的主要官員手上,因此最後能允許免去一年抽分的決定來自海道副使汪柏等人的建議。

葡人後來對得到的好處并不滿意而拒交關税。後來這事件也是由海道副使等人去解決的。時任提督侍朗兼任右都御史的吳桂芳(後陞任兩廣總督)在平亂後給葡人首領佩雷拉與德美魯(Luís de Mello)發給金字獎章。但是葡人并不滿意,認為離自己所提出的要求相差太遠,於是“不服抽分”,企圖不再向明政府交納税餉。最後是“海道副使抑因而舍之,下令嚴緝官兵把持,路不得達,夷遂困服,自願輸税倍於往昔。”(19)汪柏雖然允許葡人到澳門貿易,但他也深知如果葡人無法無天,他的前途自然也受到影響,他不願看到葡人起來抵抗徵稅。而向葡人徵税,這正是當年允許葡人在澳門貿易的初衷。

正是由於葡人擁兵自重,在要求不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竟然發兵準備入廣州城,這給當時的廣東地方官員以很大的震驚。為此許多大臣提出治理澳門、防範葡人的建議。如吳桂芳在事隔幾年之後,在總督位上,上疏<議築廣東省會外城疏>,疏中稱: “香山縣濠鏡澳互市番夷,近年聚落日繁,鰲横日甚,切近羊城,奸尻叵測,尤為廣人久蓄腹心深痼之疾。馴至近年,各國夷人據霸香山濠鏡恭常都地方,私創茅屋營房,擅立禮拜番寺,或去或住,至長子孫。當其互市之初,番舶數少,法令維新,各夷遵守抽盤,中國頗資其利。此至事久人玩,抽盤抗拒,年甚一年,而所以資之利者日已薄矣。況非我族類,不下萬人,據澳為家,已逾二十載。雖有互市之羈縻,而識者憂其為廣州城肘腋之隱禍久矣。”(20)吳桂芳由於經歷了葡人人居澳門,到參與平亂及葡人抗税,對澳門的來籠去脈比較清楚,因而最終下定決心,要強化對澳門的管理。

在1573年以後,明朝政府開始正式確立對澳門的統治方式,設官治理,澳門開始進入另一個新時期。

【註】

(1)Cruz《São Francisco Xavier》, Vo1.2, p.103.

(2)《郭給諫疏稿》

(3)《澳門記略》

(4)(6)《明史》卷七十五<職官>。

(5)乾隆香山縣誌,卷一<王綽傳>。

(7)印光任、張汝霖: 《澳門紀略》上卷<形勢篇>。

(8)嚴從簡: 《殊域周咨錄》卷九。

(9)(12)(16)《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

(10)《明神宗實錄》,江蘇鈔本影印本,卷五二七。

(11)《香山縣誌》,卷十<外誌>“澳彝”條。

(13)《萬曆廣東通誌》,卷六十九,“澳門”條。

(14)引黃啟臣《澳門歷史》古代部份的資料。

(15)張燮《東西洋考》卷十二“逸事考”。

(17)Gaspar da Cruz: 《Tractado da China》,第二十三章。

(18)俞大猷《正氣堂集》卷十五。

(19)陳梧德《謝山存稿》卷一<條陳粵東疏>。

(20)吳桂芳<議築廣東省會外城疏>,引《皇明經世文編》卷三百五十七。

*楊仁飛,女青年學者,原為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所港澳室副研究員,現於廈門市海外交流協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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