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澳門港正式對外開埠問題考辨

施存龍

中國廣東省境內的澳門港,是中國歷史上給歐洲殖民者第一塊租借商埠,在明清對外開放港口史和中外經濟文化交流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這方面,筆者80年代已有長篇專文論述(1),不再重複。其中關於該港的開埠問題,海內外學者見解迄今不一。在開埠決策背景上,多說因武官黃慶受賄造成,對此問題,筆者已寫有<黃慶納賄有無其人其事?>論證;在開埠標誌上,多說廣州市舶司遷至澳門,對該問題,筆者寫有<明代廣州市舶司是否遷設澳門考>專文,本文亦不展開,祇附帶提及。在開埠時間問題上,多說在嘉靖十四年(1535),個別說在葡人來廣東之前或在清代初。在開埠對象上,一說為葡人而開,一說為各國商人而開,使葡人得便。本文主要探討此兩個問題,尤其是對普通流行的1535年開埠說,我認為已訛傳三百多年,在中國收回澳門主權之前應予考正。

當代中國流行的論點

當代多數中國論著認為: 澳門開埠於明嘉靖十四年(1535)。其中結合開埠對象問題又可分為兩種見解。個別還有其它開埠説法。

1)一説1535年黃慶(瓊)為葡人而開埠

70年代出版中國大陸學者集體編寫的《中國古代史》説:

1535年(嘉靖十四年),他們買通明朝指揮黃慶,將原設於廣州後移於電白的市舶司移到壕鏡。(2)

壕鏡為明代澳門地名,“他們”指葡人。80年代出版的新編《明史》説:

嘉靖十四年(1535),葡萄牙侵略者買通都指揮,把市舶司移到壕鏡(澳門)。(3)

《明朝史話》説:

嘉靖十四年,葡萄牙商人買通明朝指揮黃慶,將(……)通商市場移到壕鏡(澳門)。(4)

《中國歷史大事年表》:

明嘉靖十四年,開壕鏡(澳門)為葡萄牙通商地。(5)

《澳門面面觀》説:

葡萄牙海盜商人(……)賄賂我國地方官員,使澳門在1535年開放為貿易港口。(6)

以上舉的是通史、明史等學術專著和通俗書代表作。報刊上這種説法更多。

90年代出的幾部工具書仍舊。《台港澳百科大辭典》中<澳門編年大事要錄>説。

1535年(明嘉靖十四年)廣東前山都指揮黃慶受葡人賄賂(……)市舶司移至澳門,葡人以每年交税(……)取得(……)(7)

《中外關係史辭典》説:

嘉靖十四年,葡商人賄賂(……)黃慶,獲准向朝廷歲納保金2萬兩後,在(……)蠔鏡(即澳門)停船貿易。(8)

雖未用“開埠”,實指開埠。

2)一説1535年黃慶為各國商人開埠

1987年在香港出版的專著《澳門史》明確説:

澳門的正式開埠是在1535年,其標誌是市舶提舉司在這一年遷至澳門徵税,使澳門成為廣東對外貿易的重要港口。(9)

同一作者在90年代初國內出版的同一性質的書《澳門史綱要》説法相同:

澳門的正式開埠是在1535年(嘉靖十四年)。(……)導致開放澳門貿易港的官員是都指揮黃慶(或黃瓊)。(10)

同一作者主編集多名作者執筆的《港澳大全》在“澳門開埠”條説得更為明確:

各國商人(……)他們賄賂廣東都指揮黃慶,促使澳門港開放。1535年,明政府市舶提舉司(專門負責管理對外貿易的機構)遷至澳門,成為澳門正式開埠的標誌。(11)

澳門人士編寫的《澳門總覽》説:

1535年將市舶司遷澳門,允許外國商船入泊濠鏡,(……)作為主要對東南亞國家對外開放的洋澳。所以澳門的開埠,應是始於1535年,由明政府頒行,而并非待葡人於1553年入澳門才開埠。(12)

《澳門四百年》説:

基本上可以推斷,蠔鏡於1535年被廣東官員闢為進行對外貿易的洋澳。(13)

在注中更加明確: “1576年至1577年,此時距濠鏡開埠已有40餘年。”(14)等於説澳門的開埠是在1535年。有的書轉彎抹角地論定。例如,《古廣州風雲》説:

1535年,指揮官黃慶接受“番人”贿賂(……)把外貿地點從電白遷到香山縣濠鏡澳(澳門),(……)於是佛郎機人取得了多年夢寐以求的停靠碼頭以及進行貿易的便利。(15)

3)一説1577年王綽為葡人開埠

80年代《明史·佛郎機傳箋正》認為納賄官員黃慶“是王綽之訛”,從而時間上定到萬曆年間。《中國史稿》接受這一觀點編入該書:

萬曆五年(公元1577年)(……)葡萄牙殖民者賄買王綽,表示“願輸歲餉,求於近處泊船”,得到批准。

《明史》弄錯了時間,把萬曆五年誤作嘉靖十四年,提前了四十二年,把王綽誤作黃慶。使得葡萄牙殖民者何時和怎樣混進中國領土澳門這個問題,變得撲朔迷離,難明真相,并以訛傳訛。(16)

我以為該《史稿》以自己新的不確切代替了舊的不確切。其實,以上這些説法都是不實或不合情理的,應予重訂。

4)其它不太流行的觀點

一種認為澳門早在葡人初來之前,意即1513年以前就為外國商船開埠。

近有一種認為清代初才算開埠。這兩種“早就”和“很晚”論,本文亦稍帶論及。

史實果真像以上史作所説的那樣嗎? 我看都不是,讓我們冷靜地作以下分析吧。

國際商埠和開埠的概念

為了對以上問題討論和考證提供前提,有必要先明確有關概念。

1)何謂商埠?

《辭海》説: “帝國主義國家脅迫他國開放的通商地區。一般有根據不平等條約開放的‘約開商埠’,經帝國主義國家示意開放的‘自開商埠’,和未經條約規定、由帝國主義國家強迫開放的‘特別商埠’(……)”。《辭海》對商埠如此下定義和列舉的三種商埠類型,都是很狹隘的,祇適用於資本帝國主義歷史時期和近代中國情形,缺乏普遍性科學性。難道近代以外就不存在對國際開商埠情況了嗎? 事實不然,中國遠在二千年之前就存在國際商埠。西漢《史記》提到的番禺就是。

國際商埠有水陸兩種。在鐵路、汽車未發明之前,由於船舶載運量大、價廉,不受海洋阻隔,海外貿易主要指水運商埠。除了邊境零星交易地雖具國際貿易性質,因係居民間小額交易,夠不上商埠規格以外,國際商埠是指經中央政府(封建社會為朝廷)正式核准向某個或某些或所有國家(或部落)開放,允許其商船運輸貨物、旅客進出并貿易的沿海沿江的港埠。中國至遲從唐代起就由朝廷派設專門職官和機構市舶司(使)或委托地方官管理。港埠所在地往往是市鎮所在。國際商埠可分地方級和國家級兩種。

開埠,就是國家主權機關向國際國內宣佈某個或某批港埠或港口城市向專指某國或所有國宣佈開始通商通航。開埠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在原已為國內商埠的基礎上發展成為國際商埠,也就是在原有商業活動的城市公佈實行對外開放經濟交往政策,第二種為未經開發的天然港灣及其岸帶,新闢為商埠。這又可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自行建設起碼頭、市鎮等基礎設施條件後,公佈開埠招商。另一種是尚未建設就宣佈開放,先行因陋就簡,讓外國商船錨地泊船,以吸引各方客商前來,邊使用邊建設。絕大多數是第一種情況。

開埠可分正式開埠和非正式開埠。正式開埠的標誌,主要是中央政府正式核准公佈,作為國家政策付諸實施,從唐代起設專門機構,明代繼承。非正式開埠是指未經中央批准由地方官狥私自作主張開放或發生外國船臨時進入,作個案特殊安排的核准。

結合明代的具體情況,還要澄清以下問題。

2)外國朝貢貿易與外國商船貿易有所不同

明代前中期(含嘉靖朝)中央政府(朝廷)對朝貢國(暹邏、占城、真臘、三佛齊等等)實行國家與國家間貢船方式交換貨物,并允許載送進貢使團和進貢物品的貢舶附載一些商品,供中國官方收購和公開交易。同時不允許外國私人或其集團的商船來中國貿易,更嚴禁中國私人或其集團去海外國家貿易。外國貢船由貢使率領,具有外交使團性質,由省級官署接待。在廣東,通常迎送於廣州府城賓館,市舶司派人送首都。附載來的商品,除了少數帶進京外,在港口城市就地被抽税後,被收購和出售,并交易回程貨。

儘管朝廷政策不歡迎外國商船來中國沿海貿易,但事實上存在。一方面外國商人看到來中國貿易有厚利可圖,就不顧中國朝廷允許與否,逕自駛來。另一方面,廣東地方當局則出於財政收入的需要(當時可抽十分之二實物稅)。史稱“廣東文武官月俸多以番貨代。”嘉靖初期廣東巡撫林富在奏章中也説到: “粵中公私諸貲,多資商税。”可見地方官對之依賴,所以也願意其來。而沿海依靠外貿運輸維持生計的人民,更樂意見到外國商船的進出。這類商船的到來,與對貢舶的待遇很不一樣,官府不是迎送,而是派人盤查,認為無妨治安後,抽税,指定停泊地點,讓與中國商人交易。對這些商船的盤查、抽税、監督、治安,一度由海防官員結合市舶司執行,後改由海防官、縣長辦理。儘管明代國家間的貢賜,被近現代史學者稱為“貢賜貿易”,但實際上與通常的通商貿易尤其是私商貿易有很大的不同。四百年前葡萄牙海商曾圖列入為前者,實得的是後者。

3)分清國家(朝廷)政策正式批准的商埠與地方政府變通而開放的臨時停船交易地點。分清政府行為與政府官員個人行為。

明代中國沿海進行“朝貢貿易”的正式港埠都是經朝廷批准的,就嘉靖年間禁而復開的而言,有廣東的廣州,福建的福州、浙江的寧波。前兩者都是省會,浙江省省會杭州因不能通航海船,就利用附近的寧波府城港口。這三個是具備前述諸條件的正式通商港埠。而廣東地方當局出於前述考慮而提供的停船小港(諸如上川島、雞棲、廣海、浪白、壕鏡等澳)當初稱之為“洋澳”的地方,都是非正式國際商埠。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嚴格説,這些洋澳是不合法的或權宜之計,就來華外國商船角度説,他們認為既經地方當局允准的,那就是合法或半合法的。

不過還要分清允准外國商船停船的,是官員履行政府行為,還是徇私受賄的個人行為,像嘉靖三十二年(1553),廣東海道副使汪柏允許葡人借口曬貨而上岸定居,在繳地租之前是非法的,繳地租之後是合法的。

4)分清是對諸國開放,還是給某國專營作開放港埠?

當時當局核定珠江口外一些小港,是供各國船停泊的,濠鏡澳亦在其內。這從明代許多文獻中均可證明。澳門在葡人駐居前和駐居後一段時間,即使到了<佛郎機傳>中所説:

自紈死,海禁復弛,佛郎機遂縱橫海上無所忌。而其市香山澳濠鏡者,至築室建城,(……)將吏不肖者,反視為外府矣。(……)久之,其來益眾,諸國人畏而避之,遂專為所據。

在法律地位上,仍屬給諸國開放港。直到廣東地方政府公開接納葡商地租,才開始從前一屬性向後一屬性轉化。

5)分清在港灣停泊、上陸居住與開埠不同

廣東官府為了讓外國商船有適當地方停泊,但又能防範船商和船員侵犯主權、保障居民不受劫掠(時有發生),除了個別時候曾許直駛廣州城前碼頭外,如上所述指定在珠江口外一些較偏僻小港灣停泊,如上川島、浪白澳等地。那些地方或是小漁村,或是季節性村落。外國商船船員就船住宿,船過船交易。後來雖也有上岸搭棚展銷商品和居住,但都是臨時性的,交易完畢,船離開拆掉或轉讓給另一批船商使用。有的即使有因未乘當年季風回國的外國船在港過冬,也不能輕易稱為商埠。明代中期的中國沿海,已是資本主萌芽的封建社會後期,開放的國際商埠都是在已形成城市的基礎上。港口要有碼頭、航標、救生設施,儲貨倉庫,城鎮有坐商、行商,包括郵傳機構、修船工場、旅店、飲食、日用品店、醫院藥店、娛樂場所、錢莊等,人材要有經紀人、理貨員、搬運工、船夫、翻譯,官方要有市舶、治安、公證、民事訴訟等人員。還有規章制度。決非戰國秦漢時天然港灣。

1535年為葡商正式開埠之説不能成立

1)澳門設立市舶司,無其事

被前述《港澳大全》視為澳門於嘉靖十四年正式開埠標誌的市舶司設立,實際上,不但該年未設,就是終明一代也未設過。根據是: 第一、今人書中所謂廣州市舶司從高州電白縣移來澳門,經查是據清康熙時編寫的《明史·佛郎機傳》中所謂“在廣州設市舶司領之。正德時移於高州之電白縣。嘉靖十四年,指揮黃慶納賄,請於上官,移之濠鏡。”而該傳文又是據明末崇禎時編寫的《熹宗實錄》中天啟元年六月條中一條按語來的。該按語稱:

諸國入貢者,附省會而進,與土著貿遷,設市舶提舉司税其貨。正德間,移泊高州之電白縣。至嘉靖十四年,指揮黄瓊納賄,請於上官,許夷(僑)寓壕鏡澳。

很明顯,原意是説諸國商船先是進省會廣州城港埠與當地人貿易,到正德年間,改為停泊到高州的電白縣。到嘉靖十四年,准許外國商人寓居澳門。但《明史》傳文作者并末忠實於原文,更未更正引文中錯誤,反而增加了錯誤,除了把人名“瓊”改為“慶”、地名“蠔”改為“濠”之外,把船的移泊地點説成是市舶司機構移設到電白縣,把允許外國人住澳門説成是市舶司移於澳門。某些人寫書的依據就是錯誤的東西。第二、<佛郎機傳>中所謂市舶司移電白縣和《熹宗實錄》所謂貢舶移泊電白縣,經查明,這個“電白”的地名,實際上是香山縣的浪白澳的“浪白”之訛。市舶司從廣州遷電白既無其事,也就不存在從電白縣遷設到澳門了。至於浪白澳,當時被看作“水土甚惡,難於久駐”(龐尚鵬奏章)“浪白遼遠”(《廣東新語》)連私來的外國商船都不願停泊,市舶司官衙也根本不可能設到那裡。第三、無論嘉靖朝的《香山縣志》、《廣東通志》或以後的明代地方志都找不出廣州市舶司遷設於濠鏡澳的記載。嘉靖、萬曆兩朝有關官員的奏文,如嘉靖四十三年的廣東御史龐尚鵬的<撫處濠鏡澳夷疏>、嘉靖四十四年的兩廣提督吳桂芳的<議阻澳夷進貢疏>、萬曆四十一年的給事中郭尚賓的<防黎防澳疏>也都沒有提到,他們都是第一線地方官。第四、嘉靖四十一年成書的《籌海圖編》卻明記“市舶提舉司提舉駐劄廣州”。《廣州府志》也説設在廣州,未説遷電白、遷澳門。

嘉靖本《廣東通志》卷廿八説:

明市舶提舉司署在府城外西南一里,即宋市舶亭海山樓故址。

如果市舶司已不存,編志時還會這樣無中生有地違背事實記載嗎?

2)與當時葡人在中國建立殖民地商埠實績不符

嘉靖五年(1526)葡商船已私自出入寧波府舟山群島中的雙嶼港(以六橫島、佛肚島形成的港灣)。十九年(1540)一部份葡人在該港六橫島定居,開始建殖民地,二十二年大力經營。據當時來華葡人品篤(亦譯作“平托”)《遠遊記》記述他們在島上建立自治殖民地,設市政府,葡人任市長、司法官、財務官等。島上居民3,000,葡人即佔1,200。二十六年(1547)才被浙江巡撫朱紈發兵搗毀。可見當時葡商注意力放在海防鬆弛的雙嶼港營建私自的商埠上,不會去正在防範他們的廣東進行開埠。祇有當浙江雙嶼、福建沿海站不住腳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他們才重返廣東,改換面目和手法,謀求在廣東立腳地。

3)如果澳門已於嘉靖十四年為葡商正式開埠,葡商在十六年還用得着偷偷住在苦地方上川島嗎? 三十三年還用得着移在另一苦地方浪白澳嗎?

《中葡外交史》引托利各爾脱(Triganlt)《中國基督敎傳敎史》資料説:

葡人之再至屯門(指珠江口)通商,始於1537年(嘉靖十六年)。惟當時僅於上川島上(西人名聖約翰島)為臨時貿易,(……)貿易終了則撤去。

資料又説:

葡人之出入浪白港(澳)則始於1549年(嘉靖二十八年),緣是年在漳州脱逃僅以身免之葡人三十名,有遷赴浪白港上陸之舉也。及至1560年(嘉靖三十九年),葡人之於浪白港者,已有五六百名之多。(17)

另據西人的記載,1555年(嘉靖三十四年)12月,仍見葡人在浪白澳編蓬居住,渡冬的約400人。(18)《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稱“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中國指定浪白澳為佛郎機商市易之地。”(19)這個説法是根據西人Ljungstedt: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一書第9頁所載:

1554年,中國官吏指定浪白澳為外商市易集中之地,而將上川島封禁。其所以封禁之者,據言其地有華人墓,深恐為外商所據,而其時適有東往日本之葡商,停泊於此,同來葡人,又有瞻拜聖方濟各墓之信士多人,往禱於墓下,中國官吏疑其有竊據此島之意,遂封禁之,而別指浪白為通商之地。

4)所謂1535年開埠官員黃慶,無其人

嘉靖十四年,武官黃慶受賄事,如上所引,始見於清代《明史稿·佛郎機傳》,可追溯到最早為《熹宗實錄》按語黃瓊受賄。但,第一,無論黃慶或黃瓊,在當朝的嘉靖和鄰後的萬曆朝的《實錄》、地方志、奏文均未提到有其人其事。假定其人不夠立傳資格或編者疏忽、成見等因而未立傳,然而由於事關重大,雖未從傳記方面記其人,也會因記其事而帶出人名,但也沒有。第二、清代前中期澳門所在縣的地方志不接受此説。説黃慶納賄開埠事件的《明史稿·佛郎機傳》是在清康熙時,而康熙朝新編《香山縣志》正在《明史稿》之後,縣志編輯部不可能看不到此説。縣志主持人香山知縣申良翰及採編人員也不可能不知道澳門這個治境內一處外國租界地經濟特區,治安和財政重點之一,但卻隻字不提嘉靖十四年黃慶或黃瓊納賄開埠之事,而祇説嘉靖三十二年由於汪柏始允葡人借用澳門事。第三、作為源頭的記載是在明天啟朝《熹宗實錄》按語中,本身謬誤甚多,不可信。

縱上所論,所謂嘉靖十四年澳門為葡人正式開埠,乃是訛傳基礎上的臆斷,應予推翻。至於有的書不説該年為葡人正式開埠,而説成該年葡人取得在澳門停船貿易之權利,也同樣是無稽之談。如果嘉靖十四年已取得此項權利,何苦直到嘉靖三十九年還不得不設法停船在浪白澳呢? 事實勝於雄辯。

5)1535年為東南亞商船開埠亦不在理

當代中國有的研究澳門史的學者,雖然并不認為嘉靖十四年即1535年澳門為葡商正式開埠,但仍認定該年乃澳門開商埠之年,祇是對象為東南亞諸國商船。這類觀點以《澳門四百年》一書最具代表性。它説: “蠔鏡於1535年被廣東官府闢為進行對外貿易的洋澳。用《澳門記略》中的話來説,就是‘澳之有番市自黃慶始’。”(20)“蠔鏡的開埠雖是東南亞商人賄賂明朝官員的結果”,“蠔鏡向暹邏等東南亞國家開放未久,明政府仍在盡力驅逐佛郎機人。”(21)這一提法比起説中國政府是接受葡商行賄,給葡人開埠的説法是改進多了。但它畢竟是在1535年黃慶受賄有其人其事的基礎上説的,因此仍不能成立。理由有五:

第一、“黃慶受賄”無其人其事如前述第三節第4點。

第二、如按該書把變通指定一些偏遠天然港灣供外商船停泊并允臨時交易就算是開國際商埠的觀念,則僅珠江口外就有十多個國際商埠了。如明代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等所列舉的: 新寧縣境(今台山縣)的廣海、望峒,新會縣境的奇潭,香山縣境(今珠海市和中山市)的浪白、蠔鏡、十字門,東莞縣境(今深圳市)的雞棲、屯門、虎頭門等等,都視作國際商埠,未免降低到無規格可言了。

第三、當時中國地方志查無嘉靖十四年為各國商人將澳門開埠的記載。

第四、明朝文獻未反映當時向澳門派出市舶機構,或於嘉靖十四年前後授權香山縣辦理。

第五、據前述西方人記載,嘉靖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香山縣開的洋澳重點在浪白澳,它不專為葡商開而是為各國開。如嘉靖十四年該縣已在澳門開,決不會熱鬧場面出現在浪白澳。

澳門非正式開埠時間探討

從明代國家法律地位而論,澳門從來沒有正式開埠,祇有非正式事實開埠,探討如下:

1)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或1554年葡商初登澳門時間,也不能視作開埠。

由嘉靖朝中進士而後任官的郭棐,於萬曆二十七年(1599)主編的《廣東通志》上説:

嘉靖三十二年,舶夷趨壕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初僅蓬纍數十間,後(……)始漸運磚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壕鏡為泊藪矣。

這條載於該通志六十九卷的史料比起《明史·佛郎機傳》所説黃慶於嘉靖十四年受賄事,言之可考和可靠。首先這個關鍵人物有傳可查。如魯曾, 《廣東通志·職官》説汪柏是江西省浮梁人,嘉靖三十二年任廣東按察使副使,分任巡海副使,三十六年陞任按察使。其它人傳記亦可佐證。郭棐《粵大記·丁以忠傳》説:

丁以忠,官至廣東按察使。時佛郎機夷人違禁,潛居南澳,海道副使汪柏慫恿之。以忠力爭,曰(……)柏意不從。

鄧元之的《廣東通志》亦有<丁以忠傳>,均涉汪柏慫恿澳葡的事。清乾隆時,由澳門知事官印光任等合著的《澳門記略》和張嗣衍主編的《廣州府志》卷七<海防>中也都有此段轉述。但這一日期祇能視作少數葡商開始借故上岸居住,他們是一些未獲葡國王特許來華貿易的葡人私商(當時葡國對外貿易由王家壟斷)。大批葡商還駐泊在浪白澳,他們可憐巴巴的隱瞞國籍,借口海難事故,向廣東地方官行賄,祇達到一個上岸居住而己,別的不明。明代出使過日本的鄭舜功在其著作中則進一步説明次年葡人獲准通商之事:

歲甲寅(嘉靖三十三年),佛郎機夷船來泊廣東海上。比有周鸞,號“客綱”,乃與番夷冒他國名,誑報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故許通市。(22)

這種情況是算不得給葡人開埠的。准其交易,不等於為其開埠。汪柏雖是主管該地進出外商船的官員,但他還不是全省最高長官,尚不能完全代表廣東當局批准權,更談不上代表中國政府。何況“舶夷”送禮錢屬他個人受賄而非收入公庫。所以即使對葡人而言,也祇是半合法。《明史·佛郎機傳箋正》説: 汪柏准許佛郎機人在改名稱後來貿易——

這件事要得到朝廷的批准。廣東到北京路途遙遠,要到第二年即嘉靖三十三年(1554)才得到批覆。克魯斯所説從1554年起,中國人讓他們繳納税課,在諸港貿易。這種説法大致上是與事實相符合的。(23)

《箋正》是指葡國多明我會士克魯斯的著作《中國概況》所説而得出這種見解的,含意此事是經北京朝廷批准的。《澳門總覽·歷史沿革》乾脆認為:

1553年下半年(……)獲得汪柏同意來粤貿易。幾個月後,明朝政府終於批准葡人於1554年開始在浪白、蠔鏡等洋澳,與中國商人市易。(24)

但《台港澳大辭典》如是説:

1553年,汪柏(……)獲許登陸澳門,但明廷未正式允許。據《嶺南文史》1983年1月號<關於澳門史考訂>一文分析,主持賄賂的是葡萄牙遠征日本提督沙薩瓦。沙與汪柏之間訂有密約(口頭而不是書面),內容大致包括葡商每年納賄銀一千兩予汪柏,汪准葡船以澳門為舶口,并駛入廣東省城貿易。允准平穩通商,葡萄牙人遵照中國税則納税——抽分。此外汪柏還允許一向沿用佛郎機之名而改為稱葡萄牙人。(25)

此資料和分析未盡可信,如1553年汪已允改稱葡萄牙,為何1565年啞喏利歸到廣東還要冒充滿剌加國人被查出破綻才被迫坦白承認是葡萄牙人呢? 朝廷未允不能算正式開埠。

2)1557年也非給葡商牙開埠時間

強克斯脱(Ljangstedt)著作説:

見逐於福建、浙江之葡商(……)爰與中國商人協力運動地方長官,盡請求餽贈之能事,卒得遂其夙願,於1557年,有名阿媽(Ama)一荒蕪小島,被指定為彼等之居住地,及彼等由浪白港乘船直駛其地,知其地即為澳門,乃將原有之假小屋拆去,改造堅固之家屋,設立禮拜堂,不久葡萄牙居住區之面目備具矣。(26)

從這段記載看,可見1557年澳門還是荒蕪小島,祇有用不上的假小屋。且強調是給居住而不言作為開商埠。

鮑克薩(C. R. Boxer)著作中也説:

1555年貿易移於浪白澳,1557年由此轉移於澳門。(27)

但着眼於秘密貿易地點轉移到澳門。

西人記載的這個1557年進居澳門的年份,其背景與前述中國郭棐《廣東通志》所記1553年由汪柏允准的背景基本符合;但年份推後四年,這大概是中外對起算着眼點不同所致。故同樣祇能看作是允其定居,而非為其開埠或讓他們開埠。《台港澳大辭典》説:

1557年(明嘉靖三十六年)葡萄牙人在澳門建立永久性樓房,築炮台,用賄賂手段獲得在澳門居住。葡萄牙人稱澳門正式開埠。

1563〔原文如此〕年寄居浪白澳的葡萄牙人已盡數遷入澳門。(28)

史學家韋慶遠也認為葡人“終於在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取得了明王朝准其定居的允諾。”(29)他雖未説開埠為説定居,但葡人定居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經營外貿,所以不言而喻,可謂指開埠。但這類論點,筆者是難以苟同的。第一、沒有中國文獻能證實朝廷批准,祇憑葡人單方面言,不可信。葡人著作總是片面宣傳其合法性。第二、汪柏作法遭到頂頭上司丁以忠反對,怎能發文奏報朝廷呢? 第三、若經朝廷批准,怎會到嘉靖後期還有高級官員如下述的廣東御史、兩廣總督指責并主張把葡人清除出澳門返回浪白澳呢? 可見那種説已經朝廷批准之説乃後人被西書宣傳合法性所惑的推斷。

3)嘉靖四十年左右,澳門既成事實商埠

明嘉靖後期任廣東御史的龐尚鵬於嘉靖四十三年(1564)在給朝廷奏文中,有這樣一段話:

往年俱泊浪白澳,(……)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築室居住。

“近數年”,往前推當在約嘉靖四十年或三十九年,葡人主流仍混跡在浪白澳。近人《中葡外交史》説: “至1560年(嘉靖三十九年)葡人之居於浪白澳者,已有五六百名之多。”(30)可能即以此奏文説法為據。該奏文還反映當時還有人主張為杜絕領土被佔燒掉葡人擅建的房屋,龐不表同意,建議撤回到浪白澳并恢復隨船往來。由此可見,直到嘉靖四十三年,葡人在澳雖在事實上形成商埠雛型,但仍為私佔性質,重視領土完整的地方官不承認其合法性開埠。又如:

1565年,葡國派出特許貿易商人啞喏利歸乘船載貨到廣東,先是冒充滿剌加國使者要求向中國進行貢賜貿易,被地方官查出破綻,承認是“蒲都麗家”國(當時對葡萄牙的音譯)。(31)為此,兩廣總督吳桂芳向朝廷提出<議阻澳夷進貢疏>。疏文中説:

馴至近年,各國夷人據宿香山(縣)濠鏡澳恭常都地方,私創茅屋營房,擅立禮拜番寺,(……)不下萬人,據澳為家,已逾二十載。(32)

這個時間説法雖不可靠,但從該疏文透露澳門外國人已“不下萬人”(可能誇大),也可推想已在事實上形成;但明顯未經朝廷批准,否則兩廣總督不會説葡人“據宿”“私創”“擅立”這類指責非法用措辭。

4)澳門成為地方性國際商埠當推萬曆元年

在明代及以前,如果一個港埠設有市舶司機構,該港埠無疑是開為商埠了。但在不進出貢船而祇有外國私人商船的港埠,雖無市舶司之設如有朝廷批准和其它依據,也不是不可視作開埠。明代隆慶朝和萬曆初有三點情況值得注意。一是海寇進犯廣東潮州(今潮州、汕頭一帶)。廣東當局於嘉靖三十八年(1559)禁止各番商和葡人進廣州城。中外貿易全趨向珠江口各洋澳,官、商、工匠多趨向澳門,促使該地流動人口大增,建築迭起,繁榮起來。二是隆慶五年(1571)開始,明朝廷繼元年開放海禁後,實行新税種“舶餉”,西洋船定之為九等。(33)三是向地方政府而不再是向地方官員個人送賄金。這一點我認為很重要。據吉什斯: 《歷史上的澳門》(《中葡外交史》第71頁譯作徐薩斯: 《史的澳門》,實均指Jesus: Historic Macao,香港,1902年版p.34):葡人於1554年得海道副使汪柏允許,入居澳門,開始并不繳地租,僅對海道官員年繳500兩銀子的賄賂。1572年(隆慶六年)或1573(萬曆元年)此時被其他官吏所知,才改為地租,收歸公庫。清乾隆時澳門官所著《澳門記略》據萬曆刊本的《賦役全書》作出論斷: “澳之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曆中者近是”。由地方政府收澳葡地租,表明至少地方政府公開認可澳門為葡人租借地的合法性。葡人租用澳門當然不是用來作住宅區,而是作為中外航海通商用港埠。這在無市舶司設立的標誌下,不妨視作合法的地方性國際港埠。儘管它祇是既成事實多年的繼續,從形式上看并無突變,但卻是一種事物性質的轉化即法律地位的轉變。年限可從萬曆元年(1573)算起。但“澳門成為葡萄牙人獨佔的商埠”,我同意《澳門四百年》所稱1578年即萬曆六年之後。(34)因為該年起,廣東當局宣佈允許外國海上商人可直接到廣州城前的港埠貿易,原來泊於澳門而怕葡人專橫的東南亞國家商人就直駛廣州城前,澳門就成為葡商獨家經營港埠了。

“早就”和“晚至清初”開埠論

1)在1535年以前已為諸番商開埠説無證據

本文開卷引述“在16世紀葡人東渡前,(澳門)業已開埠”説法,未見該説根據何在。如是指葡人到達東方時間論,1497-1498年,他們繞過好望角到印度馬拉巴爾,開通自西向東的東方航路。如不是指到達果阿(在今印度境內)、馬六甲,而是指到達中國,首次為1513年。無論指1497年或1513年以前,我們都無確切的史料能夠證明蠔鏡澳已經為諸番國商人開放為商埠。

《澳門史》認為澳門在正德年間已開放為西南亞海上貿易的港埠。它説“清初文學家尤侗在《外國竹枝詞》‘默德那’(Medina)一首(……)題記中説: ‘回回識寶附舶香山濠鏡澳貿易,正德中進女你兒干永獻房中秘方’。由此可見在明朝正德年間(1506-1521),阿拉伯人(回回)已在澳門進行貿易了。”(35)沒有明代文獻文物證實,僅憑幾百年後文藝作品説唱詞作為歷史論據,不可靠。退一步説,即使有此情況,亦不過是前述泊地或海灘臨時交易而已。

2)在1577年為葡人開埠論

《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一書認為《明史·佛郎機傳》中的因黃慶納賄而導致開埠的情況,有其事而搞錯人名和時間了,黃慶或黃瓊乃“不過是王綽之訛。”因而出現了1577年為葡人開埠論。《中國史稿》用其論點,編入明史部份説:

萬曆五年(1577)(……)葡萄牙殖民者賄買王綽,表示“願輸歲餉,求於近處泊船”,得到批准。

這就是《明史》上所説的“歲輸課二萬金,佛郎機遂得混入”,不過,《明史》弄錯了時間(……)提前了四十二年,把王綽誤作黃慶。(36)

此點筆者自己過去也曾經同《中國史稿》那樣接受并引用於文中。後經再研究,深感年代、人名、職務職稱,差異甚大。特別是與葡人在澳門經濟活動和殖民實績記錄根本不符。因為,早在嘉靖三十二或三十三年,葡商已行賄海道副使枉柏,獲得允准上澳門半島居住,後來又將賄金轉為公開繳納地租。到萬曆五、六年時,葡商已在澳門二十多年,哪裡還用得着化大錢求小官王綽在澳門停船呢? 《箋正》、《史稿》均無視已經非正式開埠多年的事實,也犯了批評《明史》的“變得撲朔迷離”話應到自己。(37)筆者在<黃慶納賄有無其人其事?>一文中有詳論,這裡祇涉及略提。

3)清初開埠之説,失實

80年代出版的《澳門地理》説:

溯其開埠。遠在三百年前。(38)

以80年代上推三百年,正處於康熙二十幾年時。按康熙在征服台灣鄭氏政權後,於二十三年(1684)宣佈局部解除海禁後在沿海四地設四處海關(相當明代市舶司)。在廣州設立的稱“粵海關”。粵海關在澳門設立了正税口,相當於今分海關。《澳門地理》所論,似指從設立粤海關分關起算商埠。我以為,以海關的設置作為正式開埠的標誌是對的,但這不是唯一標誌,應結合其它有關情況,尤其是澳門的特殊情況,不可忽視澳門非正式開埠和既成事實的國際商埠。

【註】

(1)拙作: <明清時期澳門港在我國港口史上特有地位及其獨佔經營後的演變>,載中國交通部屬《中國水運史研究》1991年第1期。

(2)劉澤華等: 《中國古代史》下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頁302。

(3)湯綱等: 《明史》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頁474。

(4)婁曾泉等: 《明朝史話》,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頁360,<明朝大事年表>。

(5)沈起煒: 《中國歷史大事年表》,上海辭書出版社1983年版頁443。

(6)魏秀堂: 《澳門面面觀》,中國建設出版社1989年版頁240。

(7)《台港澳百科大辭典》,華齡出版社1992年版頁1024。

(8)朱傑勤主編: 《中外關係史辭典》,湖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頁279。

(9)黃鴻釗: 《澳門史》,香港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頁26-27。

(10)黃鴻釗: 《澳門史綱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頁59。

(11)《港澳大全》,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頁396。

(12)《澳門總覽》頁11,<歷史沿革>。該書頁18<大事記>中所述略有不同。

(13)(14)費成康: 《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頁13及注(1)。

(15)何維鼎: 《古廣州風雲》,廣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頁107。

(16)劉重日等: 《中國史稿》第六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頁608-609。

(17)周景濂: 《中葡外交史》,商務印書館1991年重印本,頁56-57。

(18)(23)轉引自戴裔煊: 《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頁51;頁71、69。

(19)張維華: 《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頁197。

(20)(21)費成康: 《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頁13正文及注(1),頁14、16。

(22)《日本一鑒·海市》。

(24)《澳門總覽》,頁11。

(25)《台港澳大辭典》大事記,廣播電視出版社。

(26)《中國葡萄牙殖民略史》頁26,轉引自周景濂: 《中葡外交史》頁67。

(27)《Macau na Epoca da Restauração》p·27,1942,轉引自《澳門港史資料匯編》頁86。

(28)同前《台港澳大辭典》大事記。

(29)轉引《澳門港史資料匯編》,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頁2序文。

(30)同前《中葡外交史》頁57。

(31)嘉靖《世宗實錄》,卷545,四十四年四月。

(32)《明經世文編》卷342,<吳司召奏議>。

(33)清康熙二十六年,粵海關監督伊爾格圖奏文,轉引自梁廷枬: 《粵海關誌》卷22,<貢船二>。

(34)同前《澳門四百年》頁32。

(35)同前《澳門史》頁25。

(36)(37)劉重日等: 《中國史稿》第六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頁608-609。

(38)何大章: 《澳門地理》,頁27-28。

*施存龍,中國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港口史和中外海交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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