歴史(編纂學)

黃慶納賄有無其人其事

施存龍

四百年前,明代嘉靖朝,葡萄牙人是如何開始定居租佔澳門的? 三百餘年來,不絕於書的主流說法是: 有個關鍵性人物黃慶納賄造成的。這種主張又可分三種見解: 第一種認為是受葡人之賄,為葡人遷市舶司到澳門,開放澳門讓其經營海外貿易運輸。如筆者在<明代廣州市舶司是否遷設澳門考>中所舉的《中國古代史》、新編《明史》、《台港澳百科大辭典》等。第二種,在肯定受葡人之賄上與前一種同,但迴避了廣州市舶司是否遷澳門,而含糊地說通商市場移到澳門,如《明朝史話》: “嘉靖十四年,葡萄牙商人買通明朝指揮黃慶。將(……)通商市場移到壕鏡(澳門)。”(1)第三種認為受東南亞各國商人賄,為各國商人開放澳門。如《葡萄牙侵佔澳門史料·緒言》說: “指揮黃慶納賄,(……)不過行贿的是南海諸國商人,澳門亦係為這些國家開放,(……)均與葡人無涉。”(2)

對上述黃慶納賄有關問題,筆者在80年代發表的文章中已提出異議。以“受賄官員有無黃慶其人問題”、“歲輸貨稅和地租問題”、“定居經營的時間問題”等三點,對《中國歷史大事年表》所說“嘉靖十四年,開壕鏡(澳門)為葡萄牙通商地,年租銀二萬兩。”(3)以及<澳門港>一文所說: 葡人“賄賂前山都指揮黃慶,以歲輸貨稅二萬兩換得在澳門碼頭停泊商船”等說(4)予以駁論,明確指出: 既無黃慶其人,又非葡人年納稅金二萬兩。不過拙作發表在行業性期刊上,廣大史學者很少能看到,且文章對黃慶諭述不充份。(5)其後社會上出版書刊文章仍不斷傳播黄慶納賄葡人當作史實。鑒於此,筆者結合研究的進展,認識的深化,特撰本文以求進一步解決,以免再繼續誤傳。

黃慶納賄並無其人其事

1)黄慶和黃瓊當指同一人

1995年年底,北京大學一敎授下問筆者: “《明史》和《澳門記略》等書都説嘉靖十四年黃慶受賄,但有的書説是黃瓊。你的文章中也提到(6)。二者事情和時間相同,姓同名不同。到底是兩個人還是一個人? ”

按明代《熹宗實錄》按語寫作黃瓊,清代初編的《明史稿》、《明史》和清中期編的《澳門記略》均作黃慶。考慮到後三者所述人物的身份、時代、環境與前者完全相同,事件也基本相同。兩人姓同,名字雖有一字之差,字形不同而字音相近,在傳抄中可能抄訛,所以當指同一人。由於此人是否實有還存在問題,故而“慶”還是“瓊”時,失去追究意義。

2)明代省、縣地方志均無其人其事記載

近人戴裔煊在1984年出版的《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一書中已否認是黃慶。不過,也許限於當時可查史料,未見提到查過發生事件的當代嘉靖地方志。我這次查了“中國罕見,日本所藏”的刻於明嘉靖二十七年的《香山縣志》。當時濠鏡澳(澳門)屬於香山縣行政區劃內。而主要編著者鄧遷在嘉靖二十五年時還在該縣行政首長知縣任上。成書在所謂黃瓊納賄讓佛郎機人即葡萄牙商人僑居之後十多年。如縣內曾發生過這種大事: 一群陌生的外國人進居本縣并經營起中國與海外不少國家的貿易,他在編寫《縣志》時,不可能不知和不調查。如確有關鍵人物黃瓊其人其事,不可能不作為事件起因寫入。但該縣志內既不見記錄佛郎機人進居澳門,也未見黃瓊或黃慶人名。在卷一山川形勝中未提到澳門半島即濠鏡有佛郎機人或冒別的外國人居住的記載,祇提到澳門外海中島嶼上情況:

九澳山,其民皆島夷也。

九澳山(島)在珠江口內的內十字門附近。如葡人即佛郎機人在該版《香山縣志》出版時已進居澳門半島,不會不提到,但沒有。在該縣志人物表中查無黃瓊或黃慶,能查到的祇有一個音近的“黃經”。但此人是文人而非武官。(7)“指揮”是武官職稱,對不上號。

嘉靖四十年曾出版新編《廣東通誌》,它完全有充份時間收入距其編寫時已二十餘年發生的、事關國際關係的事。假設嘉靖版萬一疏忽,由於其後果影響更大,則其後又於萬曆年間新編《廣東通誌》版本,更不可能不收錄其事。

3)當朝和緊接的下一朝《明實錄》也無記載

事情據説發生在嘉靖十四年,自查閲記載嘉靖朝大事的《世宗實錄》,并無其人其事。我們退一步設想: 一種可能當時尚未發現黃瓊問題;一種可能雖發現但尚未反映到朝廷;一種可能雖反映,但當時不認識其嚴重性,不足以寫入《實錄》,因而《世宗實錄》中沒有記載的,不等於事實上不曾有過。但問題是,嘉靖朝以後緊接着是隆慶朝、萬曆朝,也都有《實錄》,卻同樣未見黃瓊或黃慶有關片言隻語。

4)當朝和下接朝官員奏章不見反映

從明朝文獻可知,嘉靖當朝不少官員對海道副使容納葡人佔用澳門的得失很有爭議。由於萬曆朝葡人在澳門勢力擴張,又引起官員強烈反應,必然又會激發查根究責,如起因於黃慶是瞞不住的,後人也不會忌言,但在嘉靖、萬曆兩朝反對派奏議中,找不出黃慶納賄事。

5)清代前中期地方誌未接受《明史》論點

寫作《明史稿·佛郎機傳》是在清康照時,康熙朝任香山知縣(縣長)的申良翰正好是康熙朝新編《香山縣志》的主編人。澳門半島,用現代話説,就是香山縣境內一處外國租界經濟特區,是該縣治安和財政重點區之一,任何執政者不可能不注意。他及其領導下的縣志編輯部也不會看不到明末出的《熹宗實錄》,更不會看不到清代康熙朝當時編的《明史稿·佛郎機傳》中有關黃慶的事。但是申所主持編纂并為之寫序言的康熙本《香山縣志》卻祇字未提嘉靖十四年黃慶或黃瓊納賄造成葡人進澳門事,而是説:

嘉靖三十二年,番舶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水漬濕貨物,願借濠鏡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許之。(8)

此處“番舶”指葡萄牙船。

清康熙時編《明史稿》經雍正時修訂,成為《明史》。其中<佛郎機傳>未改動。清乾隆時,由曾任澳門同知的印光任起草,於乾隆十六年(1751)與張汝霖合作定稿的《澳門記略》一書,承襲了雍正本《明史》關於黃慶其人其事的大體説法,在職務上加了一個很有份量的“都”字,成了“都指揮”。然而乾隆朝又編的《香山縣志》仍不見採納黃慶其人其事。這一態度決非偶然,表明信不過,有意拒之。祇是礙於《明史》是中央部長主持編寫的,小小縣裡的寫作班子,不便作評論。到了清後期,道光時編修的《香山縣志》才到了張甄陶在《澳門圖説》上稱“嘉靖十四年”的話(詳下節)。

因此,除非今後發現確實可信的史料作證,我認為嘉靖十四年都指揮黃慶或黃瓊納賄葡商人而開埠,讓其在澳門僑寓或經營,均不可信。

6)對辯護有黃慶者的回答

當代國內有一位為《熹宗實錄》和《明史》稱有黃慶其人其事而辯護的作者,在其澳門專著中寫道:

其實,當時尚文輕武,明政府在廣東省設駐的一員都指揮使,四十一員指揮使,四員署指揮使,以及八百多員指揮同知、署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千户、百户等等,祇有個別人在方志上留下姓名,絕大多數湮沒無聞,特別是駐在浪白等洋澳、部領海道哨兵的指揮使,沒有任何方志載錄過他們的姓名,因此,在方志上查不到這位指揮使的姓名是毫不足怪的。(9)

我們不知道明嘉靖時廣東是否真有冠“指揮”頭銜的這麼一大把人,因為找不到佐證其所引的《廣東通志初稿》這段話的可靠史實。假定真有其事,他所説的“毫不足怪”是有道理的。方志確實不能也沒有把一大把帶“指揮”頭銜的人一一留名,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就有黃慶其人。該書提到《澳門記略》稱黃慶為“都指揮”,按廣東全省在一定時期內僅有一名“都指揮”,豈能不留名於地方志? 且史書立傳是與一個人物的事績大小有關。官職雖高,平平而過者常不留名。而對歷史有重要影響的,即使小人物也會留名。再退一步説,這位全省唯一的都指揮由於某種原因而未被入載,那麼人可漏,事件不會漏。但香山縣和廣東省在明代的地方志都祇提嘉靖三十二年開始而不提十四年葡人開始登上澳門半島定居貿易。地方志對發生在澳門較次要的事都記述了,如有嘉靖十四年此等大事,焉有不記之理?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距1535年八十六年後,在記述天啟朝政事的《熹宗實錄》中忽然出現黃瓊納賄開澳門事,又未注明出處,且以按語形式出現。作為源頭的這一按語所説黃瓊其人其事,又得不到任何佐證。在短短的一段按語中,又充滿了前述指出的許多謬誤,因此不能當信史,不必為其辯護。

黃慶既不會是王綽之訛 也不應與汪柏混為一談

1)黃慶不可能是王綽之訛

前述《明史·佛郎機傳箋正》雖然批判了所謂黃慶納賄的記載,但并不全盤否認,而是認為祇是把人頭和時間錯了位,把黄慶定為“不過是王綽之訛”。作為通史的《中國史稿》,在明史部份接受了這一觀點,編入書中説:

萬曆五年(公元1577年)(……)葡萄牙殖民者賄買王綽,表示“願輸歲餉,求於近處泊船”,得到批准。

這就是《明史》上所説的“歲輸課二萬金,佛郎機遂得混入”,不過,《明史》弄錯了時間,把萬曆五年誤作嘉靖十四年,提前了四十二年,把王綽誤作黃慶,使得葡萄牙殖民者何時和怎樣混進中國領土澳門這個問題,變得撲朔迷離,難明真相,并以訛傳訛,遺害匪淺。(10)

這是以新不確代替老不確。

按清乾隆本《香山縣志》卷五“武舉”節有王綽,記事績:

嘉靖三十四年乙卯科第二名。戊午科再舉。

另在卷六中有<王綽傳>:

王綽,字梅吾。千户所智裔孫也。以諸生中嘉靖乙卯、戊午兩科武舉,襲祖職為宣武將軍。征討嶺西羅旁賊平,陞昭武將軍,移鎮澳門。初,番人之市中國也。願輸歲餉,求於近處泊船,綽乃代為申請。其後番以貯貨為名,漸結為舍宇。久之,成聚落。綽以番俗驕悍,乃就其所居地中設軍營一所,朝夕講武以控制之。自是番人受約束。綽卒,設位議事亭,番人春秋供祀事焉。

戴引此段傳文後,説:

把這段文字記載和《天啟實錄》按語以及《明史稿》、《明史·佛郎機傳》所説相比較,我們可以看出“黃瓊”、“黃慶”、“王度”等等,不過是王綽之訛。王訛為黃,由於這兩個字在廣州話裡讀音相同。綽訛為瓊、慶,也可能由於音形相近的關係。(11)

我以為此説不確。

第一、名字相差很大,不易成訛。我同意其中所説“黃”、“王”的廣州話同音易訛。我國寧波話中,此兩字也同音。但“綽”與“慶”或“瓊”,無論字形或字音相差很大,不易互訛。假定是由文字訛成,也同其重大情節不符,而不應輕易斷定王綽即黃慶。

第二、時間、年號相差甚遠。《明史》講黃慶納賄事是嘉靖十四年即1535年,而王綽到澳門任職,最早不過是萬曆五年即1577年,就算一上任就代葡商申請,時間差後四十二年。且換了皇帝,由嘉靖改成萬曆年號,後者怎能訛成前者呢? 《箋正》和《中國史稿》均避而不談成訛的原因。但《中國史稿》卻論定萬曆五年為葡萄牙人混進中國領土澳門的標誌時間,此説難能成立。我們認為,葡人進澳門的標誌性時間,既不應提早到1535年,也不應推遲到1577年。1553年才是葡人進居和葡船進泊澳門的時間。

第三、葡商沒有申請就近泊船的必要。關於葡商要求王綽代為申請內容,<王綽傳>明確寫著“求於近處泊船,綽乃代為申請”,提出條件是“願輸歲餉”。按在萬曆五或六年,王綽蒞任澳門前二十五、六年,即嘉靖三十二年起,不但就近泊船於澳門問題已經解決,連上岸在澳門半島上定居要求,實際上也已通過職位遠比王綽高的汪栢,獲得滿足。正如萬曆《廣東通志·澳門》説的“蕃人之入居澳,自汪栢始”。這裡所指的“蕃人”是葡人,至少是包括葡人在內的各國商人。也就是説,從三十二年始。葡船上人既定居澳門,不言而喻,船就停泊在澳門了。十年後,葡人在澳門已經建了一批固定房屋。因此,二十五或二十六年後,就不可能再發生付出“輸歲餉”的代價,去求得“就近泊船”的事。這是從傳文本身內容的不合理而論。

2)鋭王綽納賄造成私番地位變化無根據

《箋正》和《中國史稿》把事件掛在<王綽傳>上并推論出葡人行賄王綽後的得益是“由私番地位變為餉商”。此論不妥,理由是:

第一、“求近處泊船”與“變為餉商”是兩件不成因果關係的事。

第二、明代對外貿船貨實行歲餉制度,開始於隆慶五年(1571),所謂已經在澳門經營幾十年的葡人,為了自己在中國經商航海的利益,必然立即申請此項,怎麼可能拖遲到六、七年以後的萬曆五、六年(1 577年,中隔隆慶朝一年,萬曆朝五年)方提出申請呢? 太不合常理!

第三、沒有證據可定王綽納賄。《箋正》説“葡萄牙殖民者海盜商人以慣用的賄賂手段,借着他〔指王綽〕向上司申請”。《中國史稿》也説“萬曆五年(……)葡萄牙殖民者賄買王綽”。按當時葡商在華表現,我不排除他們有向他行賄送禮的可能,但傳文沒有説他納賄并私下為葡人打通關節,也沒有任何別的旁證,我們就不應隨便猜測并進而斷定王綽納了葡商的賄。況且,作為一名主管在澳門葡商的基層軍官,對葡商有所申請向上級轉遞,該是他職務內的事。准不准由你有關的上級定,他無批准權,也無權扣壓外商申報。從<王綽傳>的傳文傾向看,在褒不在貶。作者站在當時時代的立場上,共褒了三件事: 一是家世門第好,以諸生考中兩次武舉,取得當官資格;二是表揚他討“賊”有功(我們今天説他鎮壓起義有罪)獲得提拔;三是表揚他控制在澳葡人有方有成效,既維護國家海疆治安,又使葡人敬佩,是作為那個時代的“正面人物”來立傳的。若是納賄行私,則不會如此立傳。即使是那個時代的道德標準,也并不以納賄營私為光榮(在公開書面上)。

順便指出: 《王綽傳》傳文中有一句孤立的意思不完全的話: “初,番人之市中國也。”下面沒有接着的話。未説明任何問題就轉了話題,估計文字定有脱落。在脱落內容無考的情況下,我們後人更不宜作無根據猜測。

第四、兩者職務、職稱不符。《熹宗實錄》和《明史稿》或《明史》中的<佛郎機傳>都説黃瓊或黃慶職務是“指揮”,清乾隆時《澳門記略》則定“都指揮”。當代許多專著或文章也常作“都指揮”。<王綽傳>則寫他所襲祖職為“千戶所”“宣武將軍”。他本人有了討“賊”功績後才獲“昭武將軍”,并未説他具有“指揮”更沒有“都指揮”職稱。查明代職官表,未見有“千戶”與“指揮”“都指揮”兩者相等而異稱之説。又查明代海防制度的書如《籌海圖編》得知,在嘉靖初年,原來各省的“都指揮使”為各省的最高軍事長官,“指揮使”是“衛”一級的軍事長官,而“千戶”是“所”一級的軍事長官。在嘉靖時,明朝廷為加強沿海抵抗倭冠的嚴重侵犯,中央派出了總督、巡撫、總兵、參將等官到各省,代替了都指揮使的位置,成了當地的軍政最高長官,(……)過去的一省軍事最高長官,這時已在參將之下。(12)在這種新的軍事體制下,千戶所的千戶仍與都指揮隔了一層,為都指揮下第三層次官職。(13)最後查嘉靖《香山縣志》守禦千戶所條説:

(香山縣千户所於)洪武二十二年〔施按1389年〕始置。所隸廣東都指揮使司廣海衛指揮使司,正千户一員,秩正五品,世襲掌管印信、各門銅牌,統領官軍守禦城池,(……)凡所事皆總理之。(……)初授武德將軍,陞授武節將軍。(14)

可見王綽的“將軍”稱號并非高級軍銜,他是低於省級“都指揮”二個層次,即低於衛級“指揮”一個層次的縣級“千戶”。

總之,從多方面論證,王綽有其人,但不等於是黃慶、黃瓊的代身。

3)不能把黃慶與汪柏混為一談

清代後期作者張甄陶在其《澳門圖説》一書中寫道:

嘉靖十四年,番舶夷人言風濤潮濕貨物,請入澳曬晾,許入。令輸課二萬兩,澳有夷自是始。

此説是把明代地方志上屢載的嘉靖三十二年葡人託言晾貨求借澳門的事,安裝在嘉靖十四年裡。“歷史”經這麼一揑合,又避談納賄人,似乎矛盾由此解決。殊不知因有其它書已廣泛傳播嘉靖十四年和三十二年兩次兩名不同官員受賄,明眼的讀者是瞞不過的。此説實際上是以汪柏頂替黃慶。兩人都具主管澳門夷人身份職權,兩人的姓“黃”與“汪”音又近似,似乎有可能串訛。然而,年份、職務、名字、情節都不同,是無法調和的。硬揑合在一起,就成了不倫不類的東西。

 

從主敎山眺望澳門景色

 

(設色版畫 22.5×15cm) W. Heine 繪畫 P. S. Duval & Co. Phila 製版

【註】

(1)婁曾泉等: 《明朝史話》,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頁360,<明朝大事年表>。

(2)作者介子。轉引自鄭天挺: 《明清史資料》上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頁444-445。

(3)沈起煒: 《中國歷史大事年表》,上海辭書出版社1983年版頁443。

(4)<澳門港>,載《中國港口》1987年6月第3期,中國港口雜誌社。

(5)拙作: <葡萄牙入據澳門港始末>,載《中國港口》1989年第3期頁42-44。

(6)指發表在《中國水運史研究》1990年第四期上拙作。

(7)中國罕見地方誌: 《香山縣誌》嘉靖二十七年版本。北京圖書館影印。

(8)康熙十二年(1673年)本《香山縣誌》卷十。

(9)費成康: 《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9月版頁13。

(10)劉重日等: 《中國史稿》第六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頁608-609。

(11)《明史佛郎機傳箋正》頁63,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1月版。

(12)(13)范中義: 《籌海圖編淺説》,解放軍出版社1987年12月版頁216;頁215圖表。

(14)嘉靖《香山縣誌》卷五。

*施存龍,中國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港口史和中外海交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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