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清初廣東珠江三角洲沿海村落的民生
試以澳門附近兩島氹仔、路環為例

鄭煒明*

小引

據知,中國内地的學術界,在中國近代史的硏究方面,其中一個重點是響應1986年的國家七五規劃,對中國近代農村的歷史展開深入的硏究;而其中在華南地區方面,即以珠江三角洲的農村爲主要的硏究對象。筆者淺陋,撰述本文的目的,僅是希望在珠江三角洲農村發展的歷史硏究方面,作一次嘗試,並藉此機會,以就正於方家。氹仔、路環兩島,現在照一般的說法,是附屬於澳門的。不過,該兩島至今仍保存了相當完整的淸代廣東珠江三角洲沿海村落的面貌,所以筆者決定選擇爲課題。氹仔島至今尚存的村落爲卓家村,但較諸81、82年前的樣貌,已有很大的改變了;路環島還有路環、黑沙和九澳三條村落,保持得比較好。本文討論的範圍,不出香山縣及上述路氹兩島的村落;而筆者過往的實地調查與觀察也是以該四條村落爲對象的。

氹仔、路環兩島與清初的遷界

淸初,東南沿海有遷界一事: 淸廷爲要堅壁淸野,以防禦台灣的鄭氏,所以嚴立海禁,禁止人民出入,以杜絕鄭氏與内地的交通(1),而香山縣亦受到嚴重的影響。祝<志>卷八·事略篇據紐玉琇的《觚賸·粵觚》載:

(康熙)三年(即公元1964年)甲辰春,續遷番禺、順德、新會、東莞、香山五縣沿海之民;先畫一界,以繩直之,其間多有一宅而半棄者,有一室而中斷者,濬以深溝,別為內外,稍踰跬步,死即隨之。(2)

氹仔、路環兩島,屬香山縣轄,以當時遷界執行的嚴厲程度看來,亦必在內遷五十之里之列。事實上,氹仔、路環兩島的居民,更可能早於淸康熙元年(公元一六六二年)已經內徙了;祝<志>卷八·事略篇載:

康熙元年賊鄭錦(案疑即鄭經)猖獗,命內大臣(案即閣臣)科爾坤、介山巡視濱海居民,令徙內地五十里,賑貧民之不能遷者。(郝<通志>)於是黃梁都、沙尾、北山、奇獨澳、黃旗角、潭洲諸鄉皆遷。折界期三日,貧無依者不能遽如令,五月夷其地。(<採訪冊>)(3)

氹仔、路環乃香山縣轄下的兩個海中小島,一如奇獨澳、潭洲和北山,尤其是北山,與氹仔、路環兩島一樣,屬恭常都,旣遷北山,則氹仔、路環兩島當亦在濱海地區而被內徙之列。又案淸杜臻《粵閩巡視紀略》卷二記有元年畫界,自古鎮歷觀音山、……三竃背村、北山、前山寨……關閘口……至小虎山爲香山邊,邊界以外黃梁都、沙尾村、北山嶺、旗纛澳、橫琴山等諸海島皆移並續遷……(4)三竈、北山、前山寨、關閘口、旗纛澳(即奇獨澳)、橫琴山等山皆近路、氹二島,“橫琴山等諸海島”應即包括路、氹二島,且路環島向屬橫琴(5),據上述幾點,我們可以相信兩島是在康熙元年遷界的。由此亦可知道,淸康熙初年的遷界,以香山縣來說,是先徙諸島和沿岸各鄉,然後才續遷縣內各處的。

但當時監督遷界的官吏和士兵,酷虐無度,至對香山縣造成很壞的影響。祝(志>卷八·事略篇有詳細的記載:

……於是……諸鄉皆徙,督遷兵士,恣俘掠,……初黃梁都民奉遷時,民多戀土,都地山深谷邃,藏匿者衆。平藩左翼總兵班際盛計誘之,日點閱報大府即許復業,愚民信其然,際盛乃勒兵長連埔,按名令民自營入後營出,入即殺,無一倖脫者。復界後枯骨遍地,土民叢葬一阜,樹碣曰木龍歲塚。木龍者,甲辰隱語也。(<採訪冊>)(6)

可見遷界一事的流毒,是多麼的慘烈了: 連甲辰二字都不敢提。要以甲屬木、辰肖龍的木龍來代替,當時民生之苦,可想而知。遷界遺害,終於導致香山縣多次的民變。祝<志>卷八·事略篇載:

(康熙)七年(1668年),遷民結黨為亂。

(康熙)七年三月,巡撫王來任上展界之議,其略曰: “……如謂棄之地小而防禦之事大,臣思設兵之意,以捍封疆而資戰守;今海寇侵掠,乃縮地遷民,棄門戶而守堂奧,臣未之前聞也。臣撫粵二年有餘,亦未聞海寇大擾,所有者仍被遷逃海之民,相聚為盜。今若展其邊界,即盜亦可弭矣。(<採訪冊>)(7)

是以知自1668年起,香山縣濱海各地,已有海寇騷擾,且成員多爲“被遷逃海之民”。有人甚至認爲淸嘉慶七年(1802年)的惠州會匪之亂,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的三合會石門甘秀、隆都高明遠、周配琚起事,都與遷界一事有關: 因爲嘉慶七年的惠州會匪之亂,響應最爲積極的是遷界時受害最深的黃梁都,而道光二十二年三合會起事各人,多係遷民之後,相信確有一定的淵源(8)。案上述兩次起事,田<志>卷二十二·紀事篇有載,可參考。由此可見,氹仔、路環兩島後來成爲海盜的淵藪,遷界一事實爲其遠因;再據淸道光二十三年甘秀派手下到氹仔拜會一事看來(9),這兩個小島,自淸康熙七年起,己漸漸形成爲一個農民、漁民、海寇、劇盜和三合會成員混居的社會,而居民的身份,估計頗爲複雜;即旣是當地的一個以務農爲生的人,同時又可能是一名三合會的黨徒等等。

直至淸康熙八年(1669年),香山縣始得復界。祝<志>卷八·事略篇記:

(康熙)八年己酉春三月,詔復遷海居民舊業。(郝<通志>)惟黃旗角、潭洲、黃梁都、沙尾、奇獨澳未復。……”(10)

案北山不見於此列,足證恭常都已復,氹仔、路環兩島的規復,或即在此年。否則,便要推至1684年了;祝<志>卷八·事略篇有載:

(康熙)二十三年,西南諸鄉遷民盡復業: ……(<採訪冊>)(11)

二島在香山縣城南面,所以說也有這個可能。但據路環島公元一九八一年辛酉年重修天后分古廟碑誌所記: “本廟創建於康熙十六年(即1677年),迄今三百○三年,……”(見同註五所引拙著論文之附錄一)則可推斷氹仔和路環兩島,在淸康熙八年已經復界。

乾嘉時期兩島的民生

自乾嘉以後,路、氹二島居民的生活面貌,由於所得的銘刻和文獻資料較多,就漸次顯得淸晰起來了。據在氹仔島卓家村得到的淸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二月廿五卓開挺、卓學宏送沙田契,同年同月同日卓燦溪、燦玖、燦瓊等送沙田契,同年四月一日卓開匯送沙田契和同年四月十四日卓悅宏送沙田契等都載有下列一事:

蒙皇上於乾隆年間將此場倒缺,不用需糧納稅,……(見同註五所引拙著論文之附錄二)

是以知氹仔島的田地在乾嘉年間是免稅的,可能是因爲田地貧瘠,加上遷界一事的影響,尚未復原,政府就給當地居民一個休養生息的機會吧。據上面援引的各契加上淸嘉慶二年(1797年)八月十二日卓開滿賣田契,可知嘉慶年間氹仔島的地價,約如下(依立契時序先後):

一、田一坵加魚塘一個,值六大元。

二、沙田一畝七分正,值三大元。

三、沙田一畝另加荒園一坵,值兩大元。

四、沙田一畝二分四另加荒園一坵,值銀三大元。

五、沙田二畝五分,值銀六大元。

是以知當時地價一畝沙田約銀兩大元左右,一般賣田的都會附加荒園以作招徠;當時習慣並不稱爲賣田,多叫做“送田”,因爲買賣雙方有叔侄族兄弟的關係,稱爲送是爲了互存顏面情誼。一般賣田所得的銀兩,都託辭爲“受到舊日築壆(或築基)銀若干”。亦因此知道氹仔島在嘉慶年間,已有魚塘的經營,且據卓燦溪等立的送田契,更是用沙田改裝而成的(其他嘉康年間所立的契約所記略同):

依願將此沙田送與福謙、昭義二人,使修築養魚或成耕種。”(見同註五所引拙著論文之附錄二)

氹仔島淸時漁民贈船甚盛,務農之餘兼營魚塘,也是很自然的事。當時氹仔、路環兩島的民生,約如上述,社會型態可說是頗爲特別的,旣有漁民聚居,也有稼穡的生活,是個漁農共存的地方。

在氹仔、路環,無論是耕種或經營魚塘,其實都與沙田有關。所謂沙田,據劉稚良《沙田志初稿》一說,沙田的釋義如下:

一、沙田係指沿海沿江沿河濱水之區,一切淤積漲生田坦--如圍田、潮田、桑基、葵基、魚塘、草坦、水坦、單造鹹田及荒田、洲圍、魚塌(潮洲)、蠔蜆塘坦(東莞、寶安、台山、陽江)等而言。(12)

而香山縣的沙田,則“僅有圍田、潮田、桑基、魚塘、草坦及水坦六項,略與別縣不同,而桑基、魚塘、原屬潮田”(13)。又據傅同欽《明淸時期的廣東沙田》一文硏究所得,沙田“是明淸時期廣東沿海土地的稅則名稱”,“一般是指沿海瀕江淤泥積成的田土”,“新積土地在短時期內不向政府交賦稅,故稱‘無稅業’”(14),但這種土地經過農民辛勤耕種管理後,大約三年即可成熟田(案卓燦溪等立的送田契亦有提到“成熟耕種”這點)。“按法律規定,熟田要向政府報稅額納賦”,“由於沙田‘廢復不常’,畝無常數,因此稅無定額”;不過,凡“‘沙田已報稅者可爲永業’(15),世襲耕種”,“並可以轉讓這種使用權”。由此可知,“沙田是要向政府報稅額交納賦稅的,故屬官田”。(16)

氹仔、路環兩島的田地,亦屬這種。祝<志>卷三·經政篇·田賦條亦有“(淸)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知縣勞可式淸丈(即測量應繳稅的田地的意思),丈熟(指熟田)不丈荒(指荒田)”的說法(17),可知道當時規定,沙田祇有熟田是要納賦的。

至於沙田的生產,可據拙大均《廣東新語》卷三·地語篇·沙田一條的記載,知其大槪:

廣州邊海諸縣,皆有沙田,順德新會香山尤多。農以二月下旬,偕出沙田上結墩;墩各有牆柵二重以為固。其田高者牛犁,低者以人秧蒔,至五月而畢,名曰田了,始相率還家。……七、八月時,耕者復往沙田塞水,或塞篊箔,腊其魚蝦鱔蛤螺蛭之屬以歸,蓋有不可勝食者矣。

自癸己(案即淸順治十年,公元一六五三年)遷海以來,沙田半荒,主者賤其值以與佃人。佃人耕至三年田熟矣,又復荒之。而別佃他田以耕;蓋以田荒至三年,其草大長,佃人刈草以售,每一日之功可充十日之食;又有魚蝦鱔蛤螺蛭之屬生育其中,潮長輒塞篊箔取之,其利甚饒。草之盡刈者,則燔以糞田,田得火氣,益長苗;而田荒之至三年又復肥沃,故佃人每耕之三年,必荒之三年……”(18)

氹仔、路環兩島沙田的生產情况,大致如屈大均所述。祇除了因魚鮮易得,有的人便將沙田築基或壆,改爲永久性的魚塘(案綜合上面所述,魚塘本就是沙田的一種,參考劉稚良《沙田志初稿》一),以便培殖魚苗,從事養魚生意。修築沙田爲永久性魚塘一事,氹仔島卓家村嘉慶年間的五張送田契可以爲證。契內都有提到“修築養魚或成熟耕種”這點。是以知兩島的居民,是以耕種、刈草售賣、經營魚塘爲生計的,以我過去六年在兩島的調查所得,屈大均所記非常詳細,例如刈草及燔草以糞田兩項,至今兩島村民仍然這樣做;至於魚塘,在1983年前仍有,當地居民更有兼營養豬、羊、雞、鴨和鵝等家禽的,相信是自淸朝以來已是這樣的了。

從屈大均的記載,我們知道沙田每有業主租田給佃人耕種的情形。事實上,氹仔、路環兩島,確曾有佃戶的存在。據淸光緒五年(1879年)九月初三的《氹仔、路灣田土憲縣葡具結抄白》載:

鄭位元等呈奉香山縣正堂許批,氹仔、路環等處田畝,均係縣屬……西洋人……竟向各佃收税,搶去租谷,……(見同註五所引拙著論文之附錄二)

同一<抄白>又附有光緒五年十一月香山縣官員的告示,記有:

為示諭……,據南屏等村鄭位元等呈控西洋人向伊等氹仔等處佃戶收税不遂,搶谷一案,……(見同上)

足證在公元1879年(甚或更前)的時候,氹仔、路環兩島有部份沙田是屬於一個居住在香山縣南屏村名叫鄭位元(還有一些其他人)的地主所有,他將那些田地租給了當地的佃戶耕種,規定每年是要納租穀的。案這份<抄白>得自氹仔島卓家村,筆者藏有原件影印本。

上面援引過的卓家村嘉慶二十三年各契,都提到乾隆年間政府免氹仔島沙田赋稅一事,應該是在淸乾隆十一年(1746年),祝<志>卷三經政篇·田賦條有載:

老荒田知縣張汝霖請免陞科。(……案……乾隆十一年也)。(19)

所謂陞科,即開始計稅解: “昔日此重田坦,始初必須開墾,滿一定年限後,按照普通田地赋則,科以糧銀,是謂升科。淸制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惟康熙九年(一六七○年)屯丁墾復之田,三年起科,十年始改,奉列六年起科。”(20)但相信氹仔、路環兩島的田地,因爲遷界的影響,久未恢復原狀,至乾隆年間,仍屬老荒田,所以就得以“免陞科”了。案氹仔、路環兩島沙田應是在淸道光二十七年(1874年)重新陞科的;據淸道光二十八年正月二十日廣東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發給業戶卓福東的執照(憲照,有官印,見同註五所引拙著論文之附錄二)裡提到“限於道光丁未年起征輸糧”,足可爲證。另有一點必須補充的是: 氹仔島的沙田,一直至乾隆年間仍屬老荒田,據張汝霖原奏,老荒田所出產的祇是薯芋雜糧而已(同),是以相信路、氹二島,自復界以來至乾嘉年間,沙田農作收成,絕非豐沃。

小結

綜合上述的初步探索,我們得出下列幾點看法:

一、珠江三角洲地區香山縣轄的邊界以外海中諸島都是在淸康熙元年(1662年)遷界的。氹仔、路環兩島亦在此列。以香山縣來說,是先徙諸島及沿海各鄉,然後才續遷界縣內各處的。當時民生極苦,逃海者甚夥。

二、遷界遺害,成爲香山縣以後民變頻生、海中諸島多有海寇的遠因。路氹二島向以多盜聚結聞,與此亦不無關係。

三、路氹二島自淸康熙七年起,社會結構漸趨複雜,已非單純的農村或漁村社會了。該兩島已漸漸形成爲一個農民、漁民、海寇、劇盜和三合會成員混居的社會。居民的身份,往往是多重的。

四、至康熙八年(1669年),香山縣恭常都各地,包括海上各島復界。氹仔、路環兩島屬恭常都,亦在此列。

五、淸乾隆十一年(1746年)至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氹仔島沙田是免賦稅的。大概是因爲受遷界的影響,加上田地貧瘠,復原不易,政府就給島民一個休養生息的機會。據此,我們可以推測當時珠江三角洲沿海的其他老荒田及荒田區,亦應得到免賦稅的待遇。至於乾隆十一年以前,康熙八年以後,兩島沙田須否賦稅,因資料不足,未敢妄斷;但據祝<志>卷三·經政篇·田賦條載“康熙二十八年知縣勞可式……丈熟不丈荒”,加上乾隆十一年的時候,知縣張汝霖稱香山縣的田地爲老荒田,請求免開始計稅一事看來,估計兩島以至珠江三角洲沿海各荒田區都會在不丈、免賦之列的。

六、從路氹二島的情形出發,我們可以推斷當時珠江三角洲各沿海村落,都是漁農並兼的,更多有將耕種的田地改爲永久性魚塘,從事養魚生意的。路、氹二島自復界以來至乾嘉年間,沙田應仍屬老荒,生產的不過是薯芋雜糧而已,農作收成,絕非富饒。相信正因爲這樣,才有把沙田改爲魚塘的情形普遍出現,而且魚塘的買賣價明顯地高過耕地,這樣看來,這大抵也是濱海村民爲了生計而另謀的一條出路吧。總之,珠江三角洲沿每沙田村民是以耕種、刈草出售、捕捉魚鮮及經營魚塘爲生計的。

七、當時的田地買賣,多在同一宗親間進行,故稱爲“送田”。一畝沙田地價約兩大元左右,一般賣田的都會附加荒園以招徠。案嘉慶、道光年間香山縣的銀價約在一元對零點六三至七二兩不等(21)

最後,筆者必須說明的一點是: 歷史的實際情况肯定比這篇短文的論述要錯綜複雜得多;本文的幾點不成熟的看法,未必完全適用於整個珠江三角洲地區,但若對認識該地區沿海,特別是海中諸島島上村落發展的歷史略有幫助的話,筆者便於願已足了。

1982年2月初稿

1988年1月修訂

【註】

(1)參考謝國楨《淸初東南沿海遷界考》一文,見收於謝著《明淸之際黨社運動考》一書附錄二,第237至269頁;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11月第一版。

(2)見吳相湘主編《中國史學叢書·中山文獻》第四冊第1314頁;台北學生書局,1985年8月初版。

(3)見同前註所引書第1313頁。

(4)第二冊第18頁,孔氏嶽雪樓影鈔本,上海古籍書店複印,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發行,不著複印出版、發行年份。

(5)可參考拙著《澳門附近島嶼氹仔、路環歷史初探》第35至40、72、389、401等頁;澳門東亞大學硏究院中文系未刊碩士論文,1987年。

(6)見同註。

(7)見同所引書第1315頁。

(8)參考方印朝《淸代廣東沿海大遷徙考》,見《廣東文獻季刊》第九卷第二期第10至14頁;台北廣東同鄉會發行,《廣東文獻季刊》編輯委員會編,1979年6月20日出版。

(9)可參考拙著《澳門附近島嶼氹仔、路環歷史初探》第121至123頁。

(10)見同所引書第1316頁至1317頁。

(11)見同所引書第1319頁。

(12)見《中山文獻》第二期第76頁;中山縣文獻委員會編,1948年出版。

(13)見同前註。

(14)原註見《明經世文編》卷一八八,霍韜書沙田事。見傅同欽文,載廣東歷史學會編的《明淸廣東社會經濟形態硏究》第66頁;廣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一版。

(15)原註見霍韜《渭厓文集》卷十。見同前註。

(16)見廣東歷史學會編,《明淸廣東社會經濟形態硏究》(論文集)第65至74頁;廣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一版。

(17)見吳相湘主編《中國史學羞赧書·中山文獻》第三冊第337頁。

(18)見第三十一頁,澳門萬有書店印行,不著出版日期。

(19)見同註十七所引書第342頁。

(20)劉稚良《沙田志初稿》一;見《中山文獻》第二期第79頁。

(21)參考陳春聲《淸代廣東的銀元流通》表一<嘉慶至宣統各地銀元價格>,見《明淸廣東社會經濟硏究》212至213頁;明淸廣東社會經濟硏究會編;廣東人民出版社,1987年六月第一版。

*鄭煒明,澳門大學中文系講師,文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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