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


关於我们

根据42/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合并了原“文化谘询委员会”和“文化産业委员会”,设立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下称 “委员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制定文化领域相关政策、策略及措施的谘询组织。

委员会具职责对下列事宜发表意见、编制报告、开展研究及提出建议: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的整体政策及该等政策与相关公共政策的配合;
(二)有利於文化发展的措施,尤其是制定扶持文化产业和推动文化创意的机制以及相关的法规草案;
(三)有利於落实文化发展政策的本地文化活动;
(四)为加强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产业而进行的有关资助及人力资源培训的计划;
(五)在文化发展方面开展的区域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须听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宜。

根据42/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如下:社会文化司司长,由其担任主席;文化局局长,由其担任副主席;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文化发展基金行政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旅游局局长或其代表;文化、艺术、学术、商界领域的专业人士、学者及公认具功绩、声誉及能力的社会人士,人数最多二十人。主席可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对商讨事宜具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士列席委员会的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
 
成员名单        
主席        :社会文化司司长
副主席     :文化局局长
委员        :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
委员        :文化发展基金行政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
委员        :旅游局局长或其代表
委员        :陈浩星
委员        :马若龙
委员        :徐杰
委员        :邢荣发
委员        :飞文基
委员        :陆曦
委员        :许健华
委员        :蒋潇玲
委员        :李自松
委员        :林昶
委员        :冯文伟
委员        :李峻
委员        :徐欣羡
委员        :谭智泉
 

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 基本资料

1.1 界别确认申请表(表格编号IC/CCDC/A1);
1.2 身份证明局签发的法人登记证明书及载有法人机关据位人名单 (最近三个月发出 );
1.3 身份证明局签发的载有法人机关据位人名单中,倘有领导层成员同时是所属界别的其他法人领导层成员,须指出法人之名称及担任之职位;
1.4 法人代表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正反两面要清晰影在同一面A4纸上);
1.5 公布法人成立及历次修改章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副本(清晰影印本);
1.6 法人章程规定具权限的机关议决该法人作界别确认申请及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会议纪录副本。

 

2. 会务概述

2.1 如属首次确认,应包含申请前连续3年的会务概述;如属确认续期,应包含申请前连续5年的会务概述;
2.2 会务概述不多於2000字,并列印在A4纸上。

 

3. 活动报告 

3.1

如属首次确认,应包含申请前连续3年的活动报告;如属确认续期,应包含申请前连续5年的活动报告;

3.2 每项活动报告必须包含:日期、时间、地点、主/协办机构、参与人数、活动概述(若首次确认须不少於500字)等,并列印在A4纸上;可适量提交活动资料以供证明(如相片、剪报及其他影印资料),如非A4尺寸,请张贴於A4纸上。

4. 声明书(表格编号IC/CCDC_Modelo 002

 

5. 评审准则

符合第52/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的确认法人属於文化界别的评审准则

附注:

  1. 上述资料须直接送交至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塔石广场入口接待处)—— 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递交文件时须於信封面上注明【呈交: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文化界别申请确认】,不接受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
  2. 申请者须出示会议纪录簿册以核对副本;
  3. 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助证明上述会务概述及活动报告的其他资料;
  4. 法人代表须在文件每一页加上盖章及签名;
  5. 有关确认由收到申请及所需文件齐备之日起进入审批程序;
  6. 〝界别确认申请表〞及〝声明书〞的日期以收到文件齐备之日起计;如有涂改,必须由法人代表简签作实。
  7. 表格下载 https://www.icm.gov.mo/cn/CCDCindex#CCDC
  8. 请於办公时间致电2836 6866向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秘书处查询。

符合第52/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的确认法人属於文化界别的评审准则

 

 

第52/2013 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

权,并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以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

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二十九

条第四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确认法人属於文化界别的评审准则:

(一)法人的宗旨及性质须与文化具直接相关性;

(二)法人机关的在职领导成员的选举及向身份证明局登记的领导成员的数目,均应符合其章程的规定;

(三)每年法人须举办或参与最少三次符合其章程所载宗旨的文化活动;

(四)为首次确认界别,法人必须递交一份实际会务概述和一份关於申请前连续三年所举办活动的报告;而为确认续期,除递交有关概述外,还应递交一份在申请前连续五年内曾举办活动的报告。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文化界别法人确认续期 —— 申请须知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 基本资料
     
    • 1.1界别确认申请表(表格编号IC/CCDC/A1)填妥後须加盖会章;
       
    • 1.2身份证明局签发的法人登记证明书及载有法人机关据位人名单( 最近三个月发出 );
       
    • 1.3法人代表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正反两面要清晰影在同一面A4纸上);
       
    • 1.4公布法人成立及修改章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清晰影印本;
       
    • 1.5法人章程规定具权限的机关议决该法人作界别确认续期及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会议纪录副本。

       
  2. 界别确认续期 — 声明书(表格编号IC/CCDC/B1

     
  3. 法人认为对确认续期申请属必要的其他资料
     
    • 3.1“界别确认续期—活动摘要表”,确认续期应包含申请前连续5年的会务概述和活动报告,请审视上述5年期间的活动情况和数量 (表格编号IC/CCDC/B2);
       
    • 3.2倘需补充资料,请填写“界别确认续期—会务概述” (表格编号IC/CCDC/B3);
       
    • 3.3倘需补充资料,请填写“界别确认续期—活动报告”( 表格编号IC/CCDC/B4);

附注:

  1. 上述资料须直接送交至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塔石广场正门入口接待处)—— 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不接受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
  2. 申请者须出示会议纪录簿册以核对副本;
  3. 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助证明上述会务概述及活动报告的其他资料;
  4. 有关确认续期由收到申请及所需文件齐备之日起进入审批程序;
  5. “界别确认申请表”及“界别确认续期 — 声明书”的日期以收到文件齐备之日起计;如有涂改,必须由法人代表简签作实。
  6. 法人代表需每页盖章及签名;
  7. 表格下载: https://www.ccdc.gov.mo/legalentity/renewal
  8. 请於办公时间致电2836 6866向文化发展谘询委员会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