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组织架构

 

澳门文化学会(现文化局)於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由第43/82/M号法令设立,性质为公务法人,其目的在於藉展开中葡文化间的交流活动及在该区推广葡国语言文化以协助制定和执行本地区文化及学术研究政策。

 

一九八九年,澳门文化学会改组,其中文名称改为“澳门文化司署”(葡文名称未变),其组织章程由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号法令作出修改,以适应新的环境和发展。

 

经重组的澳门文化司署(现文化局)继续担负三重职能,即在所属领域进行规范、文艺培训及文化推广活动。

 

除历史档案馆和中央图书馆(原名澳门国立图书馆)外,又增设两个从属机构﹕演艺学院和视觉艺术学校(该校於一九九三年归入澳门理工学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号法令再次调整澳门文化司署(现文化局)之组织和行政架构,赋予该司署得以在文化领域发挥更大能量及运作能力的条件,并符合行政现代化和逐步公务员本地化的目标,从而更确切地适应过渡期的需求。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经第31/98/M号法令,将澳门博物馆纳入澳门文化司署(现文化局)组织架构内。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第5/2010号行政法规,文化局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辅助及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为配合澳门特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理顺公共行政架构职能的工作,据第20/2015号行政法规,将原属民政总署文化职能、相关人员及设施并入文化局,并制订了《文化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文化局将由七厅五处五组三科改组成八厅十六处,合共二十四个部门。改组後,文化财产厅会改为文化遗产厅,下设文化遗产保护处和研究及计划处,其中文化遗产保护处会负责修葺、活化建筑文物;研究及计划处则会负责建议启动文物评定等。文化创意产业厅则新设文创规划及发展处,负责协助制定扶持文创产业发展的政策。本身属厅级的中央图书馆则改为公共图书馆管理厅,原有的两个组则整合成两个处级部门。此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文化局

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 2836 6866
传真:(853) 2836 6899
Email: postoffice@icm.gov.mo

 

组织架构图

 

 

宗旨

(一)协助制定并执行文化政策,以及推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发展规划;

 

(二)提供具质素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领域及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规有效贯彻、落实和执行;

 

(四)就文化财产及具文化价值的财产开展研究,提出建议和执行保护措施,并促进弘扬该等财产;

 

(五)鼓励尊重多元文化;

 

(六)鼓励市民,尤其儿童及青少年发挥创意思维,以及推行文化普及、艺术教育和创作;

 

(七)致力扶持、培养、教育和奖励在文化艺术范畴有杰出表现的市民,并促进其互相交流;

 

(八)发展公共图书馆网络、博物馆网络及档案馆,并制定适当政策,进行相关组织、管理,以推广阅读和扶持研究;

 

(九)推动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及生活美学的发展,并促进文化领域的研究、评论、出版、普及和教育;

 

(十)推动及协助举办文艺、城市节庆活动,增添市民生活的文化艺术色彩;

 

(十一)促进举办节庆活动和具文化及研究性质的会议、论坛、讲座以及其他活动;

 

(十二)规划、建议设置文化设施,并负责管理有关设施;

 

(十三)鼓励市民参与文化艺术事务,促进民间文化艺术力量不断发展;

 

(十四)扶助并推动发展本土文化创意产业;

 

(十五)收集、整理文化艺术的相关资料,开展调查研究,并藉出版书刊确保和扶持发表文学作品,尤其着重题材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作品;

 

(十六)依法发出摄制许可,并进行相关监察工作;

 

(十七)促进并发展区域性及国际性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八)协助实施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属文化艺术范畴的公约、条约、协议及议定书;

 

(十九)藉签订合作议定书或协议等方法,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及其他公共、私人实体在文化遗产、文化及艺术的范畴的交流和合作;

 

(二十)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文化局提供

 

文艺节目

音乐会

展览会

电影周

研讨会

文化杂志

舞蹈课程

戏剧课程

音乐课程及比赛

青年音乐比赛

澳门国际音乐节

澳门艺术节

澳门城市艺穗节

澳门拉丁城区幻彩大巡游

澳门视觉艺术年展

澳门版画三年展

图书及文件查阅

津贴

研究奖学金

出版物

支持研究及艺术进修

摄制行政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