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948年前後中澳緝私談判探微

馮翠、夏泉

     抗日戰爭勝利後,日本和越南在我國大規模走私漸告斂跡,澳門由於毗鄰粵省邊境,走私活動一如往昔。粵澳之間走私活動的猖獗,對兩地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1948年前後南京國民政府與澳葡政府進行了一系列緝私談判,以圖厲行緝私,杜絕走私,防止遊資外逃,增加關稅收入。

     抗日戰爭勝利後,香港與澳門成為華南地區走私的兩大中心。且隨着國共內戰形勢的演變,走私日漸猖獗,特別是鎢砂、糧食、黃金、桐油等的走私,對華南地區社會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鑑於此,南京國民政府與港英、澳葡政府積極展開談判,1948年間先後簽訂〈中港金融協定〉、〈中港關務協定〉、〈中澳緝私協定〉、〈中澳關務協定〉等一系列以緝私為重點的雙邊協議,以圖嚴行緝私,杜絕粵澳間走私,防止遊資外逃,增加關稅收入。目前學界關注的重點仍集中在中港談判方面(1),對中澳談判鮮有涉及。本文試圖通過對這一時期拱北海關資料及相關報章、史料所載情形的分析,探尋中澳緝私談判的背景、內容、實施的意義及成效。

     背景:戰後走私猖獗、影響粵澳經濟

     華南地區自近代以來一直都是各路私梟的冒險天堂。“每一小時,無論日夜,均在進行不流血的戰爭,[⋯⋯] 乃由走私者與官員在廣州、澳門與香港方面進行。”(2)香港、澳門扼守作為華南經濟大動脈的珠江口左右兩側,毗鄰粵省,粵港澳一體,聯繫緊密,且水路、陸路十分暢通。當時這兩處分別受治於英、葡政府且闢為自由港,不受中國政令所統轄,各地關卡稅率、政策各不相同,海關手續繁瑣,檢驗局檢驗及銀行結匯於一般商人十分為難,冒走私之風險卻可以免去很多繁瑣的程式及苛雜費用;且黑市交易價格遠遠高於正常交易價格;國內金融市場動盪,國幣價值不穩,相對而言,港幣穩健,澳幣攀昇;況且當時國內百業待興,海關秩序剛剛恢復,緝私力量十分薄弱;國民政府在當時實行相對無限制的外匯政策,對外貿易市場完全開放,堅持鼓勵出口以打擊物價的政策等等。因這一系列因素所致,香港、澳門成為華南地區走私的兩大中心。

     澳門,這個東方的蒙地卡羅,處於各路走私的集散點,不僅是華南地區走私的兩大中心之一,亦是另一走私中心香港走私及轉輸貨物的中轉站。例如,當時香港的桐油商即以澳門為桐油出口地點,詳情如下:

     港桐油商因鑒於港統制美匯,由港輸美之桐油貨價,須有百分之二十五外匯由港府當局以公價購買,並須在港結匯。倘由澳門輸出,一方面可逃避美匯統制,另方面在澳辦理出口手續較簡,故最近兩月來,輸澳桐油突增,港府當局為此,同時亦將澳門劃為桐油統制出口地點,輸澳桐油亦須在港結匯。(3)

一方面由於港英政府的統制美匯政策,另一方面由於在澳門辦理出口手續較之香港簡易,且澳葡政府對於貨物出入的管理向來比較混亂,顯然利於走私。鑒於澳門特殊的環境,走私者往往利用澳門作為跳板,由中國大陸走私到澳門然後轉道香港,或者由香港經澳門走私到中國大陸。根據官方貿易統計資料,1947年1-9月份香港經由澳門的輸出與輸入值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所列內容可知,澳門的走私不僅包括對中國的直接走私,還包括由香港輸入對中國的走私輸出及由中國輸入澳門輸出香港的走私。在整個澳門與中國的走私中,主要是粵澳之間的走私,無論是澳門輸往中國內地,還是由中國內地輸往澳門的貨物,絕大多數都是通過廣州轉運至內地,粵澳線走私可謂華南走私的大動脈之一。

     首先,從粵澳間走私貨物的類別來看,以黃金、糧食、鎢砂、桐油、棉紗為主。進口貨物以捲煙、顏料、麵粉、罐頭、食品、糖精、火油、西藥、化妝品、毛織品、人造絲織品、捲煙紙等為大宗;出口貨物以桐油、茶葉、米、大豆、食盬、銀類、水銀、鎢砂、水果、花生、油、紗布等為大宗。(5) 當時《申報》曾披露澳門為黃金走私集散地。(6) 依據理查‧艾德蒙滋 (Richard Louis Edmonds)《澳門》一書載:戰後的早期階段,澳門成為一個主要的黃金運轉中心,使得這樁生意成為澳門經濟的主要支撐。這宗生意部分是合法的,而部分又是非法的。澳門的黃金走私被“五福堂”壟斷和操縱,還有就是泰興娛樂公司的一家分號。(7) 又據1948年第30期《銀行通訊》所載〈中國的黃金走私〉一文所稱:
     葡屬澳門,這遠東的金城和國際金商注目之地,已成世界巨大的黃金進口市場。雖然實際上所有進口黃金是轉運中國,澳門儼然便成為遠東集散地。由於中國陷入通貨膨脹的困境,人人不信任政府的鈔票而尋找價值穩定的投資,因而黃金市場的胃納之暢,遠非他處所能及。黃金為華人最喜歡的儲蓄,雖擁資極少的人也在爭購。通貨的繼續膨脹和內戰的不斷擴大,引起強烈而普遍的黃金慾求。自中國政府禁止黃金市場 —— 去年 (1947年) 二月十七日開始 —— 以後,黃金走私空前旺盛,這是成交於和取道於澳門的貿易。(8)

由此可見,《申報》所披露澳門為黃金走私集散地的報導,所言非虛。

     除黃金走私外,有關粵澳之間其它貨物走私的報導亦充斥於各類報章,僅在1947年10月宋子文主政廣東以來至1948年3月〈中澳緝私協定〉簽訂這段時間內,《嶺南日報》所載有關粵澳走私的報導就多達十餘篇,如《嶺南日報》1947年10月25日報導:〈澳門三埠走私風盛,來往婦女聯群結隊〉。(9) 1947年12月11日報導:“近以金融動盪,影響糧價飛漲,一般私梟趁機活動。據查最近三兩天期內,由中山等縣私運澳門出口赴新加坡等處之米,竟達三萬餘包。”(10)

     其次,從走私的數量及規模來看,官方所統計的緝私資料,更深刻地說明了粵澳間走私活動的猖獗。根據南京國民政府財政當局統計,1947年1月1日至10月20日,拱北海關查獲走私案件1,224件,貨值2,546,723,800元(法幣)。(11)又據拱北關稅務司1947年6月5日的報告,是年4、5兩個月內,拱北關僅緝獲走私鎢砂出口案件就達數起,總價值5,151萬元(法幣)。(12) 其它各類走私案件亦不在少數,如:1946年7月26日,拱北關向九龍關借用的緝私艇“關寧” 號在大碌島附近海面緝獲走私民船一艘,船上載滿麵粉、煤油和洋煙,價值900萬元(法幣);1946年12月20日,拱北關緝私艇“海關114”號在前山河道緝獲走私民船一艘,船上裝有硫酸氨和洋煙一大批,價值500萬(法幣);1948年3月27日,拱北關關閘支關關員鄭國雄從進境客車司機座位內查獲走私黃金14條,重120.96両;1948年12月16日,拱北關關警在灣仔公路上和走私者發生槍戰,半小時後擊退走私者,查獲走私布匹400匹。(13) 依以上所舉之走私種類及海關緝獲之私貨價值,足見當時走私的頻繁及嚴重性。走私貨物的種類包羅萬象,形形色色,既有重要的國防物資,又有涉及百姓生活的各類生活物資,當中尤以黃金、鎢砂、糧食、棉紗、桐油等這些重要物資的走私,直接關係金融、國防、市場、工業、民生各項事業的穩定與發展。如此猖獗的走私,必然引得輿論譁然。

     再次,從粵澳間走私的路線及方式來看,走私路線有水路及陸路兩種。陸路以汽車走私為主,岐關公路以澳門前山為起點,廣州、順德為終點(14),來往澳門的旅客大部分都是走私客。水路走私是粵澳走私的主要方式,既有大規模的武裝集團走私,亦有往返粵澳間輪渡散客的走私,“其中以婦女輩更行擠擁,常在澳門帶瞞稅華洋什貨如牛奶、魚翅、冷絨、香煙入口,返三埠再轉運廣州,頗獲厚利”(15)。據當時的報刊披露:往來港澳粵間的走私電船盛時有一百多艘,其中有速度達每小時40浬的登陸艇,且裝備有猛烈火力的武器,海關的緝私艦遇上也覺得棘手,其它的電船速度亦達到每小時18浬以上,大都是入夜載貨出發,多以沙尾為分散地,貨物大多在那裡轉載。為了要避開海關艦艇,電船的走私線多由澳門經路環 — 雞頭轉出橫琴 — 三灶— 高瀾後入都斛和廣海等地。電船之外,渡船的走私路線主要有三條:江門(分在坦州、沙尾、三廠等地)—澳門線、廣州 — 三埠 — 澳門線、石岐 — 澳門線。(16) 另據王華賓所歸納,粵澳間水路走私的三條路線為:由澳門經九洲 — 橫門 — 虎門 — 廣州;澳門經中山 — 江門 — 廣州;澳門經厓門 — 三水或廣州。(17) 兩種走私線路的不同,或許是由於時間段的不同和路線調整所致,且走私者因應政策及緝私力度的變化而調整路線亦屬常情。可見當時粵澳兩地走私儼然成一體系,其對物價、關稅、匯率、商業貿易等各方面形成挑戰,必然造成兩地經濟社會生活的深刻變化。

     最後,從走私對粵澳兩地經濟的影響來看,一方面走私造就了某些行業的畸形發展和社會病態;另一方面由於黃金走私等所影響到的金融及匯率變動,給當地其它行業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粵澳間走私對兩地經濟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是中澳雙方展開緝私談判的根本前提。

     就澳門而言,其一,因為走私的活躍而造成某些部門的生意呈畸形發展。其二,因黃金輸入領證,葡幣飛漲而造成當地商場的悲喜劇。(18) 澳門商人專營走私之利者,紛紛在新馬路、四溢街及草堆街擇地,開辦洋什、洋煙、罐頭、呢絨、顏料等商號,(19) 其營業時間是從下午六時開始,一直持續到第二天天明,其門如市,當白天別家開門做生意,他們卻告休息。走私造成了畸形的晚間營業的特殊現象。據時人披露,這種畸形的商業活動,純是因為走私客的生意。他們所載一包一包的洋紙,一紮一紮的玻璃、洋雜,貨量拆銷雖是小件,合起來的數目就很大。這些商號之所以在晚上入貨,即為方便每天早上趕江門、石岐渡開澳門輪渡的走私客們,他們晚晚像上課一樣,去營運這些不能從輸管限制的正門輸入的貨物。(20)黃金輸入,而葡幣發行總額有限,致使求葡幣者多,葡幣對比港幣價值攀昇,洋雜行商、洋紙行商直接受益。就洋雜行而言,其零星售出之貨物收入為葡幣,而來貨的本錢是港幣,即以八毫五對一元而言,差額達25%,即每天做一萬元生意,淨賺“紙水”已為2,500元。然而這卻害苦了當地一部分工廠,因工廠工資以葡幣發放,而賺取的收入卻源自港幣。據報導,在澳門開設的一家爆竹廠,發給工資總額共300,000元,祇為了要葡幣,就白白賠出了75,000元。(21)葡幣高漲速度突破以往記錄,短期跌低無望,而各處貨物又源源輸入,銷售則有限,外處來澳居留者,感覺難以常駐,多轉往香港。(22) 加之,走私造成關稅收入減少,縮減了澳門政府的收入及各項政府開支,澳葡政府不得不加以重視。

     就粵省而言,各地走私成風,來往旅客,老少婦孺成群結隊營運走私,“廣州每一個人都明白,靠走私吃飯的人是相當龐大的”(23)。各地私梟群為了將貨物運回內地圖利,多以澳門為集中點,將私貨轉運中山屬的灣仔、前山、橫琴一帶以及臺山屬的都斛、三埠和江門等處,然後再輾轉到廣州,集中運回內地。走私貨物充斥市面,時人描述道:“行經太平南路時,那些攤位上全掛滿了呢絨、西服、羊毛織品、大、玻璃器[⋯⋯] 等等,價目總會比正式商店便宜些,那幾乎全部是沒有經過納稅手續的貨物。”(24) 粵省儼然成走私之大本營。有人甚至斷言當時整個廣州的經濟建立在走私活動之上。就粵省當局而言,走私所導致的關稅收入減少,遊資外逃,黃金外流,對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構成威脅。就當時走私進出口的物資種類來分析,走私出口貨物之大宗,如桐油、鎢礦、棉紗等乃國內本就缺少之物資,走私不僅會抬高國內生產成本,同時亦不利於工業成品的出口。糧食的大量走私出口,對於當時災荒盛行的廣東無疑是雪上加霜。就進口產品而言,以洋貨、奢侈品、化妝品等為主,這些不但一般民眾消費不了,在當時也不是適於市場環境的貨物,滯銷與浪費在所難免。粵澳走私的猖獗,既是粵省經濟及社會環境滋生的產物,同時亦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談及內戰時期粵澳兩地的局勢,在經濟失常的情況下,鑄就的是走私的溫床。“國內之消費品缺乏,物價高昂,致釀成私運之風,又兼奢侈物品禁止出口,因而船員及旅客,利用船隻或其他非法利便,加入走私者日多。”(25) 誠如馬寅初所述:“乃自國外貿易正式恢復以來,陸海空三路走私,已成為公聞之秘密:偷運之工具,非普通航海帆船,即飛機兵艦。私貨公然在市場陳列。[⋯⋯] 國庫損失,尚屬次要,而民族產業,為之摧殘,殊難補償。”(26) 想見粵澳間走私之盛已成為社會發展的病態,對兩地經濟生活的影響十分顯著。加之海關初期緝私力量薄弱,雖憲兵協助緝私,擾民更甚,收效甚微。當時國民政府已經與港英政府展開緝私談判,香港、澳門互為走私之漏厄,故中、澳政府間就杜絕走私而開展緝私方面的談判乃必然之勢。

     內容:粵澳談判與〈中澳緝私協定〉

     香港、澳門是華南走私的策源地,要杜絕走私,就得取得港、澳殖民政府的合作,不然單方面的緝私難見成效。歷屆海關總稅務司都曾建議當時政府與港、澳殖民政府進行談判,簽訂相關合作協定,共同緝私。澳葡政府在對中國關係上歷來唯港英政府馬首是瞻,在緝私問題上亦是如此。國民政府在緝私談判上亦採取先港英再澳葡的方略。

     1947年6月,國民政府開始與港英政府進行洽商,擬成立一項協定,一為控制外匯之財政協定,以協助中國遏制香港與華南的黑市交易;一為關稅協定,以防止物資通過香港方面大規模走私來華。(27) 1947年12月初,中、港政府進行談判的同時,中央銀行駐港代表余英傑赴澳,在駐澳外交專員郭則範的陪同下,面見澳督柯維納,表明代表國民政府財政部有關經濟方面與澳門政府合作的來意。其主旨大意為:澳門政府協助中國海關防止走私事宜,中國政府予以葡人應有之利便,滿足澳門地區糧食的供應。澳督原則上表示接納,不過仍需向葡京請示。隨即,余英傑前往上海覆命。1948年1月8日,余英傑由香港再次赴澳;9日余與郭則範拜會澳門經濟局局長羅保,進一步磋商。

     中澳間的談判以防止糧食走私為契機。澳門的糧食輸入向來仰給於粵省。1947年下半年,粵澳間糧食走私情形嚴重,每期走私之糧食乃以萬包計。廣東即時為缺糧省份,經當年夏季水災,缺糧更甚,本身正在向鄰省發購接濟。廣東行轅主任宋子文特約請葡領事麥嘉齡面晤,請其勸告澳門方面,防止此項米糧出口,望葡方諒解,協助政府嚴厲緝私,不致再有此項不友誼之放縱措施。(28) 因之,粵澳雙方首先就糧食互助問題開始進行談判。隨後,大西洋駐廣州領事麥嘉齡致書宋子文,提出關於糧食互助意見十二項,又有澳督派經濟局長羅保來穗與宋子文會晤洽商一切,結果粵省當局完全接受麥氏所提議之十二項意見。1948年1月中旬,粵澳糧食互助問題達成共識,澳門當局協助粵當局辦理糧食出口緝私,粵方則以財力和物力維持澳方居民之必需口糧。(29) 1月22日,宋子文與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麥嘉齡在穗簽訂協定,大意規定:

     一、粵當局願意發給澳門糧食資金若干億,俾澳轉向我購買全澳人口必需之米糧;

     二、粵方緝私武裝船艇,可自由來往粵澳之間,展開緝私工作,澳方必須全力協助粵方,杜絕穀米外運;

     三、運澳糧食須由中山縣政府發給證明書,始准通行;

     四、關於粵澳糧食互助問題事宜,由粵省糧食經濟委員會統籌。(30)

自此,澳門每月民食規定由粵省供應一萬市擔。此項米糧,大部分係由中山縣府奉令在歧關採購。(31)同時,粵省停止對澳門的經濟禁運威脅。

     1948年2月7日,葡京來電照准澳葡政府與粵省合作,粵澳談判進入實質性磋商階段。2月26日,余英傑陪同美籍經濟顧問蒲立德夫婦赴澳,下榻澳門國際酒店,與澳督柯維納及經濟局長羅保談判協定達一星期。3月3日,初步達成協議。4日上午,由郭則範、余英傑代表中國中央銀行金融代表團與澳督柯維納、經濟局長羅保簽訂一項金融協定,主要內容涉及相關出口貨物管理制度。當日下午,余英傑在拱北關稅務司寓所內設雞尾酒會以示慶賀。3月5日,國民政府與澳門政府簽署〈中澳緝私協定〉。(32)

     關於〈中澳緝私協定〉簽訂的時間、內容以及具體稱呼,目前所見記載存在諸多版本。第一種,即是上文所述1948年3月4日中澳簽訂一項金融協定,3月5日中澳簽訂〈中澳緝私協定〉。第二種,據劉曉明所述:“1948年3月4日,澳督柯維納代表澳門政府,國民政府則由外交專員郭則範、中央銀行的余英傑簽訂〈中澳緝私協定〉。其內容大致與中港協定相同,除此之外,限制金條自澳門輸入與輸出。” (33) 第三種,王鐵崖主編的《中外舊約章彙編》沒有〈中澳緝私協定〉的具體說法,祇有3月4日簽署之〈中葡金融協定〉,且附有當日澳督科維納與中央銀行代表團往來函件,時間亦在3月4日。若依據當時報章所載,則多以3月5日所簽署之〈中澳緝私協定〉見諸報章。

     從所見協定列出的具體內容來看,1948年3月4日所簽署的金融協定和3月5日簽訂的〈中澳緝私協定〉內容以及當時各報紙、雜誌所報導的〈中澳緝私協定〉的內容,都包含在王鐵崖所舉〈中葡金融協定〉內,屬於其中的一部分,祇是都不見 “限制金條自澳門輸入與輸出”的條文。在具體實施內容上,暫且以王鐵崖所編《中外舊約章彙編》所載詳細、全面,具體內容分為五大條:

     第一條

     一、由中國裝運“管理出口貨品”至澳門,或經澳門轉運出口,必須向澳門政府呈繳結售外匯證明書。該“管理出口貨品”所得之外匯,已經由中國境內之各指定銀行結售與中國政府。

     二、“管理出口貨品”為:(一)銻,(二)豬鬃,(三)棉紗,(四)茶葉,(五)錫,(六)鎢材,(七)植物油類,如桐油、菜油、肉桂油、茴香油、蓖麻油、棉籽油、大麻子油、亞麻仁油、柴蘇油、及茶油。

     三、以上第一項所述之結售外匯證明書,須有中國海關之關防及拱北關稅務司或其指定代表之簽證。該項關防及簽字樣本,應送澳門政府存查。澳門政府核對該結售外匯證明書之關防及簽字無誤後,即認為有效。

     四、澳門政府對於“管理出口貨物”由澳裝運出口或轉口所簽發之許可證或有關之文件,應將副本送請拱北稅務司存查。該項副本應註明原結售外匯證明書之號數,並應於裝運以前送達。

     五、“管理出口貨品”之種類,得視環境之需要,經雙方同意隨時修正之。

     第二條

     一、在第一條辦法實施以前,澳門政府將某經運存澳門之“管理出口貨物”於四十八小時以內一一登記竣事。

     二、澳門政府對於上項登記之“管理出口貨品”,可無須令商人呈繳結售外匯證明書。

     三、澳門政府將上項登記之“管理出口貨品”之詳細內容,提供拱北關稅務司查核。

    四、澳門政府對於由澳改裝或裝運出口該項登記之“管理出口貨品”所簽發之出口或轉口許可證或其它有關文件,應由澳門政府簽證,並由拱北關稅務司或其指定之代表加簽背書證明。該項貨物係在第一條辦法實施以前業已運存澳門者,則無須令商人呈繳“結售外匯證明書”。

     第三條

    一、澳門政府對於由澳裝運中國之“商運”貨品,如商人不將中國政府所簽發之進口許可證正本呈繳查驗,則禁止其裝出。

    二、所謂“商運”者,係指由任何個人、行號、或其它機構所運之貨品,其價值在葡幣兩百元(或其相等之幣值)以上者。

     三、澳門政府將中國政府所簽發之進口許可證正本驗訖並辦妥必要之手續後,發還澳門之出口商。

     第四條

     一、澳門政府禁止任何個人、行號、或其它機構攜帶某一限額之中國國幣進出,其限額應隨時依照中國政府頒佈之法定數量。

     二、澳門政府對於中國國幣之輸入其超出限額者,得予以沒收。該項沒收之國幣,得照澳門政府與中國政府商定之辦法處置之。

     第五條

     本賦與上列各條雙邊合作之精神,中國與澳門政府對於如有違反對方法律及規定,或違反本協定宗旨之行為或狀況時,應互相報告。(34)

     依據以上協定,1948年3月10日《金融日報》發出通訊:
     自3月12日起我國主要出口貨物如銻、豬鬃、棉紗、茶葉、錫、鎢及多種植物油,包括桐油、菜油在內運澳轉口須呈繳證明書,證明該貨由中國出口所得之外匯業經售結或訂明將售結與中國境內之指定銀行,否則澳門政府不准轉運出口。自同日起,貨物由澳運至中國如其價值超過葡幣兩百元或其等值者必須先呈驗我國輸出入管理委員會簽發之輸入許可證,否則澳門政府不准其出口。澳門政府並禁止攜帶國幣五百萬元以上之現鈔進口。(35)

1948年3月11日,輸管會亦發表公告:

     我國與澳門業經商定自民國三十七年3月13日起, (一) 銻 (二) 豬鬃 (三) 棉紗 (四) 茶葉 (五) 錫 (六) 鎢砂以及 (七) 各種植物油(即桐油、菜油、桂度油、八角油、蓖麻油、油棉籽油、蔴子油、胡蔴子油、蘇子油、茶油)等七類植物油經澳門復出口、轉口或轉運者,須向澳門當局呈繳 (O.B.C.ga 修正式) (36)證明書,證明該貨由我國裝運澳門所得之外匯已售結或訂明將售結與國內之指定銀行。出口商今後由國內裝運上列貨物至澳門或由澳門轉口均須填繳 (O.B.C.ga 修正式) 證明書一式五份,俟在國內之指定銀行簽證後,仍照向例手續呈送海關以一份,由海關蓋章退還原申請人存執隨貨裝運至澳門,呈由拱北關稅務司查核。(37)

     澳門政府方面則展開了系列立法活動,以確保談判的有效實施。1948年3月14日澳門政府公佈立法條例第1024號稱:

     (第一条) 澳門經濟總局,應在澳門境內嚴密稽查下列各關運來在中國境內生產物品之輸出,過境及超載:(一) 銻;(二) 豬鬃;(三) 棉紗;(四) 茶葉;(五) 錫鎢;(六) 植物油,包括木油、菜籽油、桂皮油、茴香油、軍蔴子油、桂子油、棉籽油、胡蔴子、茶油在內。

     (第二条) 關於前條所指生產物品之輸出過境或超載,其所有人如未能在經濟總局繳驗證明,數項物品經過中國海關辦妥所有手續,即經在中國海關認可之銀行,辦妥貨物出口之抵押外匯者,一律不准輸出過境或過關。該項外匯應自其貨物價值相等及不得以中國貨幣計算。附款:所繳驗已辦妥抵押外匯之證件,應有中國海關簽證。

     (第三条) 澳門經濟總局應將第一條領有輸出或過境證時應在該證上聲明該項物品得免於遵守本立法條例第二及第三條所規定之辦法者,茲經中國拱北關認可,方為有效。

     (第四条) 所有作為商業載運之輸出貨物,如未經經濟局檢驗中國海關發出之入口准證正本時,一律不准由本關輸入中國境內。附款:
凡貨物價值超過葡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所指物品輸出准證之副本,送中國拱北關存查,副本並應條命證件之字數及號碼,該件乃證明[⋯⋯] (38)

     以上《金融日報》通訊、輸管會公佈條例以及澳門政府所公佈之立法條例內容基本與〈中葡金融協定〉之內容脗合,可見若從內容看,當時各大報紙所報導的〈中澳緝私協定〉亦即指〈中葡金融協定〉,祇是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在簽訂的日期上有所出入罷了。由以上所列內容來看,其核心主題是要杜絕走私,粵澳合作加強緝私力度,具體體現在對七類“管理出口貨品”的進出口管制以及紙鈔的非法攜帶,防止資金外流、填補關稅漏厄方面,故以中澳緝私談判為主線。

     為確保緝私工作的有效實施,中國海關與澳門所訂立之中澳關務緝私協定,於1948年5月20日在澳門由雙方代表簽字,可視為〈中澳緝私協定〉的重要補充,其要點如下:

     澳門政府表示甚願採取必要之立法及行政措施以執行下列各條:
     (甲) 澳門政府禁止一切船舶於夜晚:(1)自澳門境內駛往中國,但經澳門政府與中國拱北關稅務司另行商訂者,不在此限;(2) 自中國境內駛往澳門,但遇險船舶及經澳門政府與中國拱北關稅務司另行商訂者,不在此限。

     (乙) 澳門政府為協助中國政府防止私運,屬於中國海關所規定之違禁及限制物品,或中國政府所頒進出口貿易辦法附表所列暫行停止及禁止輸入物品前往中國起見,對於該項物品,不得發給出口許可證或裝船准單。上項物品表,應由拱北關稅務司隨時送達澳門政府查照。

     (丙) 澳門政府應責令結關前往中國船舶之船主向澳門政府呈遞出口艙口單,澳門政府應將該項出口艙口單簽證屬實,於該項船舶結關前以副張送達拱北關稅務司查照。

     (丁) 澳門政府應責令由中國到達澳門,或由澳門結關前往中國之船舶或民船將行程簿或民船往來掛號簿呈送澳門政府簽證,並註明到達或結關日期。(39)

以上四項內容是對前面協定的進一步具體細化,根據實際提出的相關補充措施。綜上所述,粵澳之間為杜絕走私、完善關務與進出口貨品管理、加強緝私力度進行了長期的緝私談判,先後簽訂相關關務及緝私協定,並實施了相關措施。

     結果:曇花一現,走私依舊

     為防止華南走私,增裕國庫收入,粵省政府一方面對緝私機構予以擴大,調派艦艇人員南下,增強力量;另一方面積極與港澳政府就緝私問題進行談判,中港談判進展曲折,中澳談判進展卻比較順利。中澳雙方於1948年3月4-5日正式簽署相關協定,隨後,3月22日澳督柯維納夫婦前往廣州拜會宋子文,作官式訪問,就雙方合作表達其誠意。可見,粵澳雙方對於緝私合作態度比較積極。

     中澳緝私協定自1948年3月13日正式宣佈實施以來,各項緝私工作亦緊鑼密鼓地進行。同時聯合在澳門境內成立遊緝機構,派出大批人員,乘坐船隻,常穿梭於中澳間海面,展開嚴密的緝私工作。“開始由我方派出緝私艇隨時巡邏海面,有發現走私者當加窮追,並可能通過澳門地帶,實行緝獲,此種工作當較以前收效。”(40) 短時期內,粵澳間走私一度斂跡。“頃查中澳協定實施以來,數日間進行異常順利,所有貨物在澳門起運入口內地者,均須呈驗證件,無證結匯者,均一律不予放行,一般私梟假道澳門走私者,已告斂跡。”(41) 又據報導:“以走私為營業大本營之江門、澳門線各輪渡,因海關緝私嚴密,所有零星洋貨,不得瞞稅通過,尤其禁出口之糧食,不能攜帶出口,加以金融動盪影響,向來倚靠該線為生之水客,裹足不前,此行該線輪渡停運者已達四分之三。”(42) 由此可見,中澳緝私協定實施以來,短期內粵省當局防止走私,確已生效。

     粵海關1948年度報告亦宣稱下半年走私趨勢一度好轉:“上半年該關查獲走私案約四千餘起貨值約國幣四千餘億元,一般估計,此項被緝獲仍屬一小部分,苟以其約佔全部5%計,則本年上半年走私貨值應達八萬億元,依同樣比例推算,則本年一月至八月走私貨值可能在十一億元左右,如此項估計近於事實,則走私趨勢顯已較上年好轉。”(43) 當時粵海關緝私副稅務司呂少西亦稱:“中澳緝私協定實行後,由澳運貨來穗之船隻艙口頓均須經澳門船政局簽證,中途不得起卸轉運。抵市後如查驗與單所載貨物品量不符,即以走私處罰。旬日來私梟匿跡,獲私貨亦絕少。”(44)

     誠然,由於粵澳雙方實施嚴格的關檢以及緝私力度的加強,自緝私協定正式執行,短期內確實取得了預期的成效。各路私梟紛紛採取觀望態度,或者另闢蹊徑。但是走私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當時貿易政策、貨幣匯率、海關稅務以及社會物資流通情況、各地物價、人民生活水準等許多因素結合的產物。我們如果正本清源地加以分析,實在不難撥開它繁複錯綜的外衣,而揭示出它的經濟本質來。因為建立在下層的經濟基礎之上,作為上層建築的意識形態與組織,必然會對該社會經濟機構施以某種作用,走私問題當然也不例外。(45) 所以,要杜絕走私的根源在於調整自身經濟制度及政策,以適應國內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生活所需。而僅靠與澳葡政府簽訂緝私協定,加強緝私力度,以圖達到長期甚至永久杜絕走私祇可能是南柯一夢。

     當時的國民政府局限於實行以增加國稅收入、防止資金外流為目的,不顧長遠經濟利益的貿易及輸出入貨品管理政策,致使正常貿易無法滿足國內經濟發展及百姓生活所需。國民政府經濟政策的缺陷與偏執是引發走私的根源。

     首先,忽視人民的利益以及一般經濟規律,一味以促進輸出以爭取外匯、增加政府收入為務,對於輸入政策的實施前期失之過寬,後期又失之過緊,乃造成外貨充斥與走私猖獗。(46) 政府當局的貿易政策,祇一味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方法,來代替應有的一貫方針,即以人民大眾利益作為國家最高利益的治本方策。貿易政策變幻無常,朝令夕改,沒有長期遵循的一貫原則,使貿易商莫所適從。為避免本身預算以外的損失,貿易商往往寧願冒莫大的風險從事走私。等到包庇走私、保障走私的組織和陋規紛紛應運而生以後,走私竟成為對外貿易的“坦途”。

     其次,官價長期偏低,導致僑匯及出口結匯的逃避。官價(或以後的市價)與黑市匯價之間,常保持着巨大的差額,因之,華僑為保存其匯款的購買力,往往不願將匯款以官價(或市價)匯回,造成僑匯逃避的現象,而這逃避的僑匯往往成為進口走私的外匯供給;另一方面,出口商亦不願其出口外匯以官價(或市價)結匯,遂造成出口走私與出口外匯的逃避,而這逃避的出口外匯,又成為進口走私外匯供給的另一來源。

     再次,輸出入限額無法滿足社會生活及工業生產之必需,致使走私成為需要。當局的貿易政策並沒有把握住客觀需要及其演變跡象,輸入限額未能適應真正的客觀需要,遂使輸入限額以外的客觀必需品(如工業原料等),就不得不由走私來負供應的責任。(47) 國內物資的缺乏以及各項生產的艱難,致使市場供不應求。供應不足的各項必需品,受供求規律的支配,其價格從而上揚,益使該物品的走私有利可圖。

     這些政策上的缺陷,加上體制內的腐敗,如特權商人於輸入限額以外的特權輸入、達官貴人們強烈的享受慾、進出口手續的浩繁、行政效率的低緩、貿易管理機構的繁多,使貿易商不勝其擾等因素,致使走私之風無法消弭,而軍隊武裝走私,官員包庇走私的事情更是層出不窮。

     首先,包庇走私是致使走私不絕的主要原因。地方官員、政府要人成為包庇走私的背後主謀。資源委員會第三區特種礦產管理處廣東分處曾報:“地方政府對於鎢砂走私,甚有派出武裝人員庇護或將緝私暗中售予私梟事。”(48) 1948年3月代表國民政府赴澳談判的中央銀行代表余英傑在談判期間,曾代上海幫商人在澳購買黃金,余英傑代該商加入羅保集團購買,以何賢名義存貯大西洋銀行美鈔十萬元。(49)

     其次,緝私人員風紀廢弛,海員及軍警憲緝私人員中不乏貪污分子或從中勒索、敲詐、包庇、中飽私囊者。據海關密報稱:澳門海關與江門海關有串通包私事情,受保護的走私船隻由澳門海關派緝私艦一艘尾隨於安抵江門時,由海關按私貨50%收取包私費兩關平分,如中途遇憲警或防軍查緝時,該尾隨的海關緝私艦即刻趕上走私船將其扣回海關,偽稱緝獲私貨,實則以笨重廉劣之貨物報銷塞責,其貴重私貨發還貨主後按貨值收取30%為包私酬勞金。(50) 特別是隨着國共內戰形勢的演變,“蔣黨的緝私人員,和海關的檢查人員,從前一向異常認真的站在他們自己的崗位上服務的,現在也抱了放任走私的心理,他們覺得廣州不久就要解放,此時不撈,更待何時?否則,必定要失去這個最後貪污枉法的機會,因此上下其手的放任走私了,走私愈眾,收入愈多,無形中變成了不是緝私,反而是鼓勵走私”。(51)

     粵澳走私人物政治背景複雜,可謂上達官吏商賈,下至販夫走卒。這繁雜的私梟群,既有軍政大員和省縣官吏、海空軍人員、憲警及地方部隊,又有幫會分子與地方土霸、稅關人員、鐵路員工、海員。有人甚至認為粵澳走私的猖獗,主要是由豪門資本、商人資本和外洋資本結合而成龐大的走私資本。(52)體制內的腐敗極大地助長了走私之風,也是走私無法杜絕的關鍵所在。

     總而言之,走私雖然是貿易的病態,但也是整個社會病態的表現。它的起因是異常複雜的,在國內社會動盪的背景下,政府不合時宜的關稅、貿易、貨幣政策皆違背市場規律,正常的貿易無法實現滿足各項事業發展及人民生活所需,走私也就成為一種另類的途徑,而體制內的腐敗則使得走私之風長盛不衰。中澳緝私協定所採取之措施主要是在輸出入貨品的管理以及緝私工作上加強雙邊合作,並非經濟制度層面切實的調整,而且粵省當局加強緝私之目的僅限於防止資金外流、增加國庫收入以應付內戰。這樣的目的及政策制定的偏執,必是治標不治本,亦不可能達到有效地、長期地杜絕走私的目的。

【註】

(1)關於1948年中港談判的研究成果可重點參考:張俊義:〈近代中國海關的反走私努力與1948年中英關於香港〈關務協定〉的簽訂〉,《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學術論壇2001年卷》;劉曉明:〈戰後中港經濟協定談判之研究〉,暨南大學中國近現代史專業碩士學位論文,2000年;馮琳:〈中英關於香港關務協定及金融協定談判中幾個問題之考察〉,《廣東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孫揚:〈尷尬的外交成果:1948年香港關務協定實施之困境論析〉,《南京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

(2) 〈走私鏡頭〉,《嶺南日報》,1948年3月19日。

(3) 〈鎢礦偷運逃港多日,財部派員調查真相〉,《嶺南日報》,1947年10月2日。

(4) 〈我國經由香港和澳門輸出入走私的一個估計〉,《經濟評論》,1948年第19期,頁8。

(5) 〈華南走私.漸告斂跡〉,《嶺南日報》,1947年10月24日。

(6) 〈黃金走私,澳門為集散地〉,《申報》,1947年11月22日。

(7)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 :《澳門編年史》第五卷〈民國時期 (1912-1949)〉,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頁2733。

(8) 解樹民譯:<中國的黃金走私>,《銀行通訊》,1948年第30期,頁15。

(9) (15) 〈澳門三埠走私風盛,來往婦女聯群結隊〉,《嶺南日報》,1947年10月25日。

(10) (28)〈私運米糧赴澳,數達三萬餘包〉,《嶺南日報》,1947年12月11日。

(11) 〈十個月來全國走私共達一萬七千餘件〉,《銀行週報彙編》,1947年第48期,頁42。

(12)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拱北海關編:《拱北海關志》,拱北海關出版,1998年,頁280-283。

(14) (17) 王華賓:<華南走私縱橫談>,《遠風》,1947年第5期,頁12。

(16) 向剛:〈港澳走私猖獗內幕〉,《群言》,1948年第16期,頁12。

(18) (20) (21) 銀弓:〈澳門近貌〉,《嶺南日報》,1948年3月1日。

(19) (23) (24) 陳微子:〈廣東的走私〉,《觀察》,1947年第13期,頁16。

(22) 〈葡幣對比港紙價值扳昇〉,《嶺南日報》,1948年3月22日。

(25) 〈走私情形及緝私概況〉,《海關中外貿易統計年刊·各項比較圖表》,1946年第1期,頁91。

(26) (39) (44) 馬寅初:《財政學與中國財政:理論與現實》(上冊),商務印書館,1948年,頁178-179。

(27) (33) 劉曉明:〈戰後中港經濟協定談判之研究〉,暨南大學中國近現代史碩士學位論文,2000年,頁10;頁23-25。

(29) 〈粵澳糧食互助,已獲圓滿結果〉,《嶺南日報》,1948年1月18日;

(30) 〈廣東省主席宋子文致葡萄牙領事〉,澳門歷史檔案館藏民政廳檔案:AH/GGM125,1948年1月22日。

(31) 〈中山縣參議會請減配售澳門糧額〉,《嶺南日報》,1948年2月27日。

(32)趙國才、譚志強:〈國共內戰期間之中澳關係〉,《臺灣與澳門關係展望論集》,臺北1993年出版,頁121-122;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五卷〈民國時期(1912-1949)〉,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頁2738。

(34)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三聯書店,1957年,頁1584-1585。

(35) (37)〈中澳簽訂緝私協定〉,《銀行週報》,1948年第13期,頁46。

(36) O.B.C.ga 修正式證明書,即是前文條例所指結售外匯證明書。

(38) 〈澳門昨頒新例,管制貨物進出〉,《嶺南日報》,1948年3月15日。

(40) 〈粵省緝私嚴密,米糧漸少外流〉,《嶺南日報》,1948年1月29日。

(41) 〈中澳緝私協定,實施進行順利〉,《嶺南日報》,1948年3月22日。

(42) 〈緝私嚴密,半過航停線澳門〉,《嶺南日報》,1947年12月11日。

(43) 章友江:〈一九四八年我國貿易之鳥瞰〉,《經濟評論》,1949年第15-16期合刊,頁15-16。

(45) (46) 陳祖模:〈當前的走私問題〉,《工商天地》,1947年第5期,頁12。

(47) (51) (52) 〈嚴重的華南走私問題〉,《風雲》,1949年第4期,頁11。

(48) 〈粵省查禁鎢礦走私〉,《銀行週報彙編》,1949年第14期,頁40。

(49)〈中央銀行駐港代表余英傑委託澳門經濟局長羅保私購黃金案〉,澳門歷史檔案館藏縮微膠捲:全宗號35J-174/案卷號3(2)/盤號1341/影像號281、290。

(50) 〈各機關防止走私措施之檢討〉,廣東省檔案館藏粵海關檔案:全宗號94/案卷號1,頁1735。

* 馮 翠,廣州暨南大學文學院歷史系博士生,主要從事粵港澳近現代史研究。

* *夏 泉,廣州暨南大學歷史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中國近現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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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於本冊的 40-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