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学习资助计划

“文化艺术学习资助计划”已转移至教育基金,有关“文化艺术学习资助计划”的续期及後续事宜,请电邮至bia_eac@dsedj.gov.mo 查询。


通知

因应特区政府资助归口管理的原则,有关文化基金“文化艺术学习资助计划”已整合至学生福利基金的“大专助学金计划”内。

引言

为贯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培养优秀人才的施政方针,本局将向本澳有志於文化艺术事业,获澳门以外地区高等院校录取就读文化艺术范畴学士或硕士学位课程,并於当地就读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资助,藉以培育本地艺文人才,为澳门文化的持续发展注入更多动力。

最新消息

申请须知

《文化艺术学习资助计划》

申请须知

 

  1. 宗旨

    为了贯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培养优秀人才的施政方针,本局将向本澳有志投身於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并已获中国内地、台湾、亚洲及欧美等地区高等院校文化艺术科系学士或硕士学位课程录取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提供资助,以鼓励其进学深造,为参加澳门文化建设做好准备。



     
  2. 资助范畴

    资助范畴分以下四类:
     
    1. 表演艺术(如音乐、舞蹈、戏剧、传统戏曲等)
    2. 视觉艺术(如绘画、摄影、版画、雕塑、装置、公共艺术、插画、工艺美术、视觉艺术研究等)
    3. 文化创意产业(如艺术行政管理、电影、动漫、舞台设计、灯光设计、多媒体设计、音乐创作等)
    4. 文化遗产保护(如考古、文化遗产、建筑与古蹟保存、文物修复、古建筑修复等)



       
  3. 重点资助范围

    为了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未来文化艺术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人才需求,评审委员会将每年订定重点资助范围,凡修读此范围学科的合资格人士,可获优先考虑。



     
  4. 资助学额及金额

    每年资助50位新申请者修读上述资助范畴的学士或硕士学位课程。成功获文化局资助学习的50名申请者,将按其修读之学位及所就读地区发放定额资助,划分如下:


     

    区域

    学士

    硕士

    中国内地、台湾

     

    MOP 30,000/年

    MOP 40,000/年

    香港及其他亚洲地区

     

    MOP 40,000/年

    MOP 60,000/年

    美国、加拿大、欧洲、澳洲、纽西兰

     

    MOP 100,000/年

    MOP 120,000/年

    其他地区

     

    MOP 60,000/年

    MOP 80,000/年



     
  5. 申请日期
     

    首次申请 ── 2013年6月10日至7月12日

     

  6. 申请对象

    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 已获澳门以外之高等院校录取就读上述资助范畴内学士或硕士学位课程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
    2. 未获得任何本澳公共资源提供的奖/助学金。



       
  7. 申请文件

    首次申请须递交:


     
    1. 填妥的《文化艺术学习资助计划》申请表格 ( 首次申请专用 );
    2. 有效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证件正背面须印於A4纸同一面);
    3. 最高学历证书副本 ( 须携带正本监证 );
    4. 个人履历;
    5. 自荐信一封 ( 详述修读原因、个人文化见解,字数不限 );
    6. 推荐信两封(由申请者所属学校或在该范畴上有公认资历的两位人士出具);
    7. 拟就读学士/硕士学位课程之录取通知书;
    8. 由拟就读学校发出的课程简介;
    9. 最近期的成绩表副本;
    10. 有助评核申请者个人能力的相关证书、证明或其他资料,如与即将修读科目相关之过往表现、个人作品资料、曾获取之奖项、曾参与展览的图片、场刊、曾参与演出的录像、曾参与拍摄的电影/录像、曾撰写之文化艺术相关文章、有关导师评语或报章评论等。过去三年曾参与拟就读范畴相关的大型活动/比赛之证明,或曾修读之相关课程之证书副本等;
    11. 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澳门身份证副本(委托代理人收取支票);
    12. 如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资助者,须提供一份研究计划 (约2,000-5,000字);
    13. 在学证明(在获通知资助後补交)。



      注:除个别文件可於获通知资助後补充递交外,其余文件必须於递交申请表时附上;未能於指定期间补充文件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8. 评估审核

    由文化局成立之资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委员会可根据特殊情况将邀请局外专家及学者提供评估意见,并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议决批准。



    评审准则

    总评分以100分为满分,为有效对学习资助申请进行评估及评分,特设定以下参项,并根据该年度施政方针,订定优先资助项目。


     

    评审参项
     

    一般评审指引

    个人综合条件

     

    • 占总评分40%
    • 此评分参项将考虑个人在申请修读科系的过往表现、具体个人发展规划、获该范畴知名人士推荐等。
    年度施政方针
    • 占总评分20%
    • 此评分参项将考虑申请者所接受的专业学习/训练,能否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方针中偏重的文化艺术发展方向。
    就读学院及科系
    • 占总评分20%
    • 此评分参项将考虑该年度拟修读同一范畴的申请者所就读的学校,在世界公认排名上的次序。
    本澳人才需求
    • 占总评分20%
    • 此评分参项将考虑本澳文化艺术人才的多元化,对需求较大或较缺乏的文化艺术人才评以较高分数。




     
  9. 资助结果通知、签订协议书 及资助发放安排

    待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审批後,本局将发函通知申请者审批结果及接受资助的注意事项,然後安排获资助者签订由本局拟备的协议书,待双方签订协议书及补交在学证明後将安排资助支票的发放。



     
  10. 义务及责任

    获资助者须签订由本局拟备的协议书,在接受本局发放资助後,须履行以下义务及责任:


     
    1. 同一学年不能领取由本澳其他公共资源提供的奖/助学金;
    2. 每学年度完结後须递交学习总结报告(1,500至2,000字),就过去一年之就读情况作总结;
    3. 获得本学习资助计划资助的学生於毕业後必须回澳为社会服务,服务年期不少於资助年期,否则必须偿还已收取的款项;
    4. 未经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许可,不得擅自将资助金额用於修读与原申请不符的学士/硕士学位课程。
    5. 学习情况、个人或联络资料有变更时,须即时以书面通知本局。



       
  11. 资助撤销
     
    1. 未能履行《文化艺术学习资助计划》的义务或责任;
    2. 递交有关文件时提供虚假声明或故意遗留重要事项。



       
  12. 申请取消资助

    获资助者须递交正式信函说明原因,且需经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而已领取款项则需进行退还款项程序,以现金或支票退还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



     
  13. 资料退回

    不论获资助与否,申请人所递交之资料将不予退还。所有个人资料仅用於资助申请之评审及联络之用。



     
  14. 解释权

    本局拥有对本资助指引中任何内容的最终解释权。特殊情况,本局将作特别处理,最终结果由本局决定 。

     

 

资助申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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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查询电话:(853) 8399 6614 或 (853) 8399 6875

文化局网址:www.icm.gov.mo

电子邮箱:es_ac@ic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