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档案馆

一、澳门档案馆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档案政策;

(二)研究、发展、完善档案制度及措施;

(三)促进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技术发展;

(四)制定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指引;

(五)促进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六)整理和着录馆藏的档案文献;

(七)完善用於档案监定的方法、准则,并建立相关的机制;

(八)收集公共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业机构所管有具历史价值的档案;

(九)徵集具历史价值的私有档案以及其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文献;

(十)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价值的档案及文献编制指南、清单、目录、索引;

(十一)应要求,就公共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业机构所管有的档案订定保管期限,并对档案销毁和处置的建议,发表意见;

(十二)就保护已监定或正在监定的档案,建议采取必要措施;

(十三)就具历史价值的档案文献的转让,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优先受让权;

(十四)就任何可能危及档案的行为,建议行政禁制;

(十五)推动口述历史档案的搜集和保存工作;

(十六)推动档案文献的研究、利用,促进文化传播;

(十七)推动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十八)行使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澳门档案馆由一名馆长领导,档案馆受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规范。


澳门荷兰园大马路91-93号
电话:(853) 2859 2919
传真:(853) 2856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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