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档案法》公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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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真实记录,是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重要见证,也是社会的宝贵文化财富,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都有重要的作用。

档案管理工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极具参考价值。

档案的有效地利用,有助人们了解过去、指导现在、规划未来。

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档案制度是由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号法令所规范。该法订定了政府机构、公共行政当局机关,包括自治机构、市政署、公共企业及行政公益集体的档案的甄选、保存、销毁、移送和收藏等方面的规定;规范了私人档案的分类和管理的构成要件、公共档案的开放期限和转录程序,以及违法的处罚制度。

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後,无论在政治体制、政府组织、经济环境和社会状况皆与上述法令制订时有所不同,现行档案制度中相当的内容已不合时宜。因此,有需要废止第73/89/M号法令,并以适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况及发展的新档案法律制度取代之。

为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及部门、立法会、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和公共事业机构能对其档案作出有效的管理、保存及利用,以及对具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作妥善保存及利用。我们邀请各界人士在谘询期内透过指定方式,就本谘询文本的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

谘询重点

《档案法》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在理顺现行制度和机制的基础上,调整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及部门(包括行政长官办公室、主要官员的办公室及行政辅助部门、自治基金和公务法人)、立法会、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公共事业机构与澳门档案馆在管理档案过程中的关系,确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档案管理工作的恒常运作机制,使公共档案的管理有法可依。

而在私人档案方面,将重新规范私人档案的评定程序,加强对被评定私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积累档案财产。

《档案法》新订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六方面:加强公共档案的管理;澳门档案馆在档案制度中担任的角色;加强私人档案的保护及利用;违法处罚制度;公共档案的查阅;公共档案的转录。此外,由第73/89/M号法令第19条规范的总档案委员会的职权及组成,委员会经过多年的运作,亦累积了不少经验,是时候对委员会的结构作出优化,建议以行政法规重新订定总档案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及运作。

谘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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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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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询专场

谘询专场

对象

日期

时间

语言

地点

备注

第一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及实体、立法会、司法机关

2019年11月28日(星期四)

10:00 - 12:00

中文
(设葡传译)

澳门宋玉生广场 336至 342号
诚丰商业中心 7楼
公务人员培训中心演讲厅

 

第二场

行政公益法人、公共事业机构及市民大众

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

15:00 - 17:00

中文
(设葡传译)

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演讲厅

(1)

(1) 会场座位有限,公众如有兴趣参加第二场公开谘询会,请於2019年11月27日或之前致电:2859 2919登记留座,额满即止。

发表意见

市民可於2019年11月15日起到文化局大楼和政府资源中心索取《档案法》的公开谘询文件。

递交意见及建议的方式:

  1. 信函方式:邮寄或直接送交至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2. 电邮方式:LArquivos@icm.gov.mo 
  3. 传真方式:28561495

书面意见或建议的封面要求:有关文件的封面或开首处,请注明“关於《档案法》的意见和建议”。
保密声明:拟将意见或建议保密,请加以说明或选取谘询文本附件“收集《档案法》的意见和建议栏”内的保密声明。
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可於本谘询文本附表内填写或另行以纸张书写。如属後者,敬请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标明所涉及的谘询文本内容,以便能更准确地对意见和建议进行适当的分析和整理。

如有查询请於辧公时间内致电:2859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