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

一、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及策略;

(二)建议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措施,提交上级核准,并跟进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规划文化局辖下文化资源的管理和再利用,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四)协调相关的公共部门推动、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五)宣传、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

(六)就摄制许可的申请发表意见,并监察相关活动。

二、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下设文创规划及发展处。

 

文化局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
地址: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28366866
网址:www.icm.gov.mo
电邮:info.dpicc@icm.gov.mo

 

文创规划及发展处

文创规划及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根据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及策略,制定执行措施;

(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孵化;

(三)跟进文化局辖下的场地及空间的管理和再利用工作;

(四)组织、跟进文化创意产业专项研究计划;

(五)开展、跟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区域及国际合作项目;

(六)编制摄制许可的申请卷宗,并针对有关违法行为组成卷宗,以及建议应采取的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