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框架公开谘询十月十日启动

刊登日期: 08/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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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编制《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以完善制度建设,确保透过特定的措施,对“澳门历史城区”持续发挥保护及管理的作用,《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框架公开谘询由十月十日起正式开始,谘询为期六十日,设有多种发表意见之渠道,欢迎巿民各界踊跃发表意见。《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框架公开谘询新闻发布会十月七日於文化局举行,文化局局长吴卫鸣、文化财产厅厅长张鹊桥、土地工务运输局城市规划厅厅长刘榕以及民政总署道路渠务部道路处处长戴汉平出席。

“澳门历史城区” 於二零零五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保存了澳门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流的历史精髓,是中西文化交流互补、多元共存的重要见证,它不仅是澳门文化和市民生活重要的组成部份,亦是人类文化的一份珍贵遗产,同时具责任与义务遵守国际公约及相关要求,规范其保护及管理工作,履行国际承诺,实现其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故此,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编制《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及优化“澳门历史城区”现有的日常管理工作,宣扬“澳门历史城区”的文化内涵,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现阶段先开展其框架的公开谘询,目的是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集思广益,明确计划的路向,为日後计划的编制打下坚实的民意基础,让未来计划能更贴合城区的保护及管理需要。《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框架内容的制定,以体现遗产资源价值为优先考虑,并符合联合国有关的公约的要求,以及《文遗法》内提及的平衡原则、机构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及参与原则。框架内容主要以《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为基准,相应就以下四方面提出:一、景观管理监督,尤其是街道风貌、景观视廊等方面的规定。管理并限制广告招牌,尊重建筑的设计,避免破坏或遮挡建筑的特色元素,以构建整体和谐协调的街道景观。二、建筑限制条件,一方面对已评定的不动产进行原真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另一方面,对缓冲区内建筑的高度、体量、样式等方面作出适当规定。确保对文物建筑的尊重,以及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延续其历史空间特徵及氛围。三、城市肌理的维护措施及改造限制。致力维持具城区肌理特徵的道路之走向及宽度,保护开放空间节点(特别是前地)的形态及其与街巷的连接关系,尊重城区的空间形态和特徵。四、建筑修复准则。确保能尽量保留文物建筑的材料、技艺、设计的真实性,重现或保持原有之建筑特质及空间特色,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及可持续发展。上述框架内容的主要四个方面,务求透过特定的措施,致力保护及延续“澳门历史城区”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强调历史城区空间形态和景观的整体性,保护其海港城市及中外文化交融的空间要素之体现。同时,在管理层面上,对历史城区内的变化保持高敏感度,并且及时做出反应,完善日常管理,以有效延续“澳门历史城区”的特色、传承文化,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框架公开谘询的详情可参阅谘询文本或网上浏览(www.macauheritage.net/survey/manage2014),如有查询或疑问,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文化局二八三六六八六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