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因應特區政府資助歸口管理的原則,有關文化基金“文化藝術學習資助計劃”已整合至學生福利基金的“大專助學金計劃”內。
引言
為貫徹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培養優秀人才的施政方針,本局將向本澳有志於文化藝術事業,獲澳門以外地區高等院校錄取就讀文化藝術範疇學士或碩士學位課程,並於當地就讀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供資助,藉以培育本地藝文人才,為澳門文化的持續發展注入更多動力。
申請須知
《文化藝術學習資助計劃》
申請須知
- 宗旨
為了貫徹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培養優秀人才的施政方針,本局將向本澳有志投身於文化藝術事業發展,並已獲中國內地、台灣、亞洲及歐美等地區高等院校文化藝術科系學士或碩士學位課程錄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提供資助,以鼓勵其進學深造,為參加澳門文化建設做好準備。
- 資助範疇
資助範疇分以下四類:
- 表演藝術(如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等)
- 視覺藝術(如繪畫、攝影、版畫、雕塑、裝置、公共藝術、插畫、工藝美術、視覺藝術研究等)
- 文化創意產業(如藝術行政管理、電影、動漫、舞台設計、燈光設計、多媒體設計、音樂創作等)
- 文化遺產保護(如考古、文化遺產、建築與古蹟保存、文物修復、古建築修復等)
- 重點資助範圍
為了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未來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人才需求,評審委員會將每年訂定重點資助範圍,凡修讀此範圍學科的合資格人士,可獲優先考慮。
- 資助學額及金額
每年資助50位新申請者修讀上述資助範疇的學士或碩士學位課程。成功獲文化局資助學習的50名申請者,將按其修讀之學位及所就讀地區發放定額資助,劃分如下: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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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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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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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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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 30,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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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 40,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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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其他亞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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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 40,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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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 60,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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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拿大、歐洲、澳洲、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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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 100,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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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 120,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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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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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 60,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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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 80,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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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日期
首次申請 ── 2013年6月10日至7月12日
- 申請對象
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已獲澳門以外之高等院校錄取就讀上述資助範疇內學士或碩士學位課程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
- 未獲得任何本澳公共資源提供的獎/助學金。
- 申請文件
首次申請須遞交:
- 填妥的《文化藝術學習資助計劃》申請表格 ( 首次申請專用 );
- 有效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證件正背面須印於A4紙同一面);
- 最高學歷證書副本 ( 須攜帶正本鑑證 );
- 個人履歷;
- 自薦信一封 ( 詳述修讀原因、個人文化見解,字數不限 );
- 推薦信兩封(由申請者所屬學校或在該範疇上有公認資歷的兩位人士出具);
- 擬就讀學士/碩士學位課程之錄取通知書;
- 由擬就讀學校發出的課程簡介;
- 最近期的成績表副本;
- 有助評核申請者個人能力的相關證書、證明或其他資料,如與即將修讀科目相關之過往表現、個人作品資料、曾獲取之獎項、曾參與展覽的圖片、場刊、曾參與演出的錄像、曾參與拍攝的電影/錄像、曾撰寫之文化藝術相關文章、有關導師評語或報章評論等。過去三年曾參與擬就讀範疇相關的大型活動/比賽之證明,或曾修讀之相關課程之證書副本等;
- 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澳門身份證副本(委託代理人收取支票);
- 如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資助者,須提供一份研究計劃 (約2,000-5,000字);
- 在學證明(在獲通知資助後補交)。
註:除個別文件可於獲通知資助後補充遞交外,其餘文件必須於遞交申請表時附上;未能於指定期間補充文件者將視為自動放棄資助處理。
- 評估審核
由文化局成立之資助評審委員會進行評估,委員會可根據特殊情況將邀請局外專家及學者提供評估意見,並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批准。
評審準則
總評分以100分為滿分,為有效對學習資助申請進行評估及評分,特設定以下參項,並根據該年度施政方針,訂定優先資助項目。
評審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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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評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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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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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佔總評分40%
- 此評分參項將考慮個人在申請修讀科系的過往表現、具體個人發展規劃、獲該範疇知名人士推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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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施政方針 |
- 佔總評分20%
- 此評分參項將考慮申請者所接受的專業學習/訓練,能否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中偏重的文化藝術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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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學院及科系 |
- 佔總評分20%
- 此評分參項將考慮該年度擬修讀同一範疇的申請者所就讀的學校,在世界公認排名上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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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人才需求 |
- 佔總評分20%
- 此評分參項將考慮本澳文化藝術人才的多元化,對需求較大或較缺乏的文化藝術人才評以較高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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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助結果通知、簽訂協議書 及資助發放安排
待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批後,本局將發函通知申請者審批結果及接受資助的注意事項,然後安排獲資助者簽訂由本局擬備的協議書,待雙方簽訂協議書及補交在學證明後將安排資助支票的發放。
- 義務及責任
獲資助者須簽訂由本局擬備的協議書,在接受本局發放資助後,須履行以下義務及責任:
- 同一學年不能領取由本澳其他公共資源提供的獎/助學金;
- 每學年度完結後須遞交學習總結報告(1,500至2,000字),就過去一年之就讀情況作總結;
- 獲得本學習資助計劃資助的學生於畢業後必須回澳為社會服務,服務年期不少於資助年期,否則必須償還已收取的款項;
- 未經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擅自將資助金額用於修讀與原申請不符的學士/碩士學位課程。
- 學習情況、個人或聯絡資料有變更時,須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局。
- 資助撤銷
- 未能履行《文化藝術學習資助計劃》的義務或責任;
- 遞交有關文件時提供虛假聲明或故意遺留重要事項。
- 申請取消資助
獲資助者須遞交正式信函說明原因,且需經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審核,而已領取款項則需進行退還款項程序,以現金或支票退還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 資料退回
不論獲資助與否,申請人所遞交之資料將不予退還。所有個人資料僅用於資助申請之評審及聯絡之用。
- 解釋權
本局擁有對本資助指引中任何內容的最終解釋權。特殊情況,本局將作特別處理,最終結果由本局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