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按以下标准对申请进行甄选:
(一)研究计划的学术价值和意义,以及计划的内容是否充实合理;
(二)申请者履历所反映出的学术水平及研究的经验和能力。
第十二条
甄选结果的通知与公布
一、甄选结果不迟於当年十月最後一个工作日以专函通知申请者。
二、甄选结果及相关资讯透过文化局网页以及媒体广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确认书
一、获选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向文化局声明接受奖学金。
二、获选者在签署由文化局提供的确认书後,奖学金方予以发放。
三、确认书内应载有提交研究进度报告及论文的时间表。
第十四条
论文的学术评审
一、文化局组织对研究论文初稿和终稿的学术评审。
二、文化局可邀请本澳高等教育机构参与论文的学术评审。
三、根据学术评审的意见,文化局决定是否接纳论文。
第十五条
支付
文化局按以下阶段分三期支付奖学金:
(一)文化局收到确认书後一个月内,支付奖学金全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论文初稿获文化局接纳後,支付奖学金全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论文终稿获文化局接纳後,支付奖学金全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六条
学术研究的延期
一、获选者可以书面适当说明理由申请学术研究的延期,为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延期申请获文化局书面批准後方为有效。
三、在奖学金发放期间,只可申请延期一次。
四、研究工作超过文化局批准的新期限,奖学金自动被取消。
第十七条
义务
一、获选者有义务:
(一)按照确认书内所定的时间表,提交一份由其本人以论文形式撰写的最终原创研究结果;
(二)论文终稿於初稿获文化局接纳後五个月内提交;
(三)论文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字数不少於十五万字,注释、书目、附录、插图、图片说明、地图及表格不计算在内;
(四)递交一篇一万五千字以内的论文摘要或章节,供《文化杂志》刊登之用;
(五)根据第十四条所指的学术评审意见,对各阶段递交的论文作出调整及修改。
二、上款(一)项所指的期限可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延期。
第十八条
禁止
一、获选者所提交的论文必须为其本人的研究成果,在未对第三人身份作出识别或未获其同意前不得引用第三人的想法或文字,且不得作出剽窃、抄袭及其他侵犯著作权行为。
二、未经文化局事先书面同意,获选者不得更改原定的研究计划。
三、在奖学金发放期间及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内,文化局拥有论文的处分权,未经文化局事先书面同意,获选者不得擅自行使该权利。
四、在奖学金发放期间,获选者不得同时以获选的研究计划或类似的版本接受其他学术研究资助。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终止
一、基於重大及不可预知的原因,获选者无法继续开展或完成研究计划,文化局可决定终止奖学金。
二、获选者亦可基於上款所指原因,以书面适当说明理由申请终止奖学金。
三、申请经审议确认具有充分理据後,文化局可决定终止奖学金。
四、奖学金终止後,文化局不得再向获选者发放尚未发放的各期奖学金金额。
五、终止奖学金不导致要求退还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奖学金金额。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取消与退还
一、取消奖学金导致丧失作为获选者的资格和权利。
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文化局可取消奖学金:
(一)获选者未能遵守确认书所定的时间表,或发生第十六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况;
(二)获选者违反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任一规定;
(三)获选者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文件。
三、文化局就取消奖学金的决定应适当说明理由。
四、一旦取消奖学金,文化局不再发放尚未发放的各期奖学金。
五、倘取消奖学金,获选者须立即向文化局退还之前所收取的全部奖学金金额。
六、取消奖学金不妨碍文化局依法对获选者作出其他处罚,及保留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
一、获选者确认接受奖学金,即等於承诺将论文的所有著作权授予文化局,但根据本澳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所应予保留的人身权除外。
二、上款所指的著作权的授予期为三年,由正式接纳论文终稿之日起计算;正式接纳日期以专函通知获选者。
三、上款所指限期届满後,获选者可自行处分论文的著作权。
四、获选者出版论文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本论文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学术研究奖学金资助”。
五、本条所指著作权包括:
(一)以纸本或电子形式出版论文的原文和译文的全部或部分;
(二)将论文文本的全部或部分以防复制格式上载到文化局网页。
六、如文化局出版论文的单行本专著,获选者获发放澳门币三万五千元的款项。
七、文化局有权在第二款所指期间内与第三方合作出版论文的原文和译文版本,或将著作权转授。
八、第二款所指著作权期限,经文化局和获选者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後可延长,而文化局无须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给获选者。
九、有待出版的论文如涉及第三方版权,有关事宜均由获选者以论文作者身份专责解决。
十、文化局保留不出版或不发表论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