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明确提出城区内建筑限制

21/03/2018

  特区政府高度重视世界遗产“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并严格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及国际上对世遗保护的要求,编制《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管理计划》)。

  根据上述法律第52条第1项的规定,《管理计划》谘询文本内,明确提出了“景观视廊”及“街道风貌”的保护对象、价值及管理措施。在“景观视廊”部份,文本内明确提出了11条重要景观视廊,当中包括涉及现行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的由东望洋炮台及灯塔望向外港方向的景观视廊。

  由於这些视廊大部份均已超出历史城区的法定范围,并且其涉及城市规划层面上不同专业范畴的综合考量,因此文本提出视廊所涉及的景观范围,须由职权部门以城市规划手段,共同对其发展制定合适的建筑高度,并在日後的城市规划中体现。同时,《城市规划》法内亦明确规定了,日後在编制城市规划时,须确认和考虑《管理计划》的规定。在公开谘询完成後,在社会大众对相关保护对象、价值及管理措施之共识的基础上,文化局会与各公共部门紧密沟通,共同落实社会大众所认同的内容,并以此基础在参与相关部门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时,发表确保世界遗产得到严格保护的意见。

  在公开谘询期间,社会上有意见提出对景观视廊设置方面的建议。特别是提出应增加从西望洋山望向旧大桥方向的景观视廊,文化局认为意见对完善《管理计划》具有积极正面的帮助,因此亦将针对有关的意见,探讨该视廊的调整工作。

  另一方面,根据上述法律第52条第2项的规定,《管理计划》谘询文本内,亦有明确和具体地提出了城区内的建筑限制条件,当中具体提出城区内文物建筑地段的建筑限制条件均受严格限制,以确保其文物价值得以保存和延续;同时明确提出城区内与文物建筑地段相邻的地段的建筑限制条件,包括除了高度限制外,亦须在建筑设计、色彩、材质等方面与相邻的文物建筑相协调;另外,对於城区内一般区域的建筑限制条件,则要求整体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高度等级为A级或以上的高层楼宇(即20.5米或以下)。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1届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相关决议,本年12月1日前,特区政府将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澳门历史城区保护状况的更新报告”,其内容需包括《管理计划》的工作进度。尽管决议内容没有明确要求提交《管理计划》的行政法规草案,但为让世界遗产中心更好和更详尽地掌握和了解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工作的情况,文化局已於去年安排编制《管理计划》行政法规草案之工作,而相关工作正有序进行中,本局有信心可完成该行政法规草案并一并於本年12月1日前提交予世界遗产中心。

  对有团体将就《管理计划》的工作向国际组织提出意见,本局乐见社会大众对本澳世遗保护及《管理计划》相关工作的关注,亦欢迎社会大众继续支持、配合和监督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