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文化界法人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刊登日期: 16/0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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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九/二○○八号法律修改及第三九○/二○○八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一二/二○○○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全文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已获确认属於某界别的法人,应最迟於每年九月最後一个工作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相关负责实体。

为此,文化谘询委员会特通知已获确认属於文化界别的法人,应在法定期限前(即不迟於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五),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委员会办事处(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谘询委员会)。

另外,根据同一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在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并在随後的五个历年内再次欠交年度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将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日起被中止。

年度总结报告的格式,可浏览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 )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专栏。如有垂询,请致电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与委员会秘书处罗小姐或林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