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輯

作為世界遺產的“澳門歷史城區”與澳門文化遺產保護

呂舟

     2005年澳門歷史城區成功列入世界遺產。根據世界遺產大會決議,申遺項目的名稱從“澳門歷史建築群”更改為“澳門歷史城區”,促進了澳門從城市遺產角度對這一遺產項目的保護、管理和展示,促進了對作為整體的文化遺產的關注和保護。澳門社會各個方面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文化遺產促進了澳門社會文化的發展,世界遺產促進了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全面進步。

     2005年“澳門歷史建築群”成功列入世界遺產,並根據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建議更名為“澳門歷史城區”,使這一遺產的保護呈現出城市遺產保護的特徵,更為緊密地與澳門的城市生活結合在一起,在世界舞臺上展示了澳門文化的獨特魅力。在經過了十年之後,回顧“澳門歷史城區”申報世界遺產的過程,回顧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後“澳門歷史城區”項目的遺產構成要素在城市生活中發揮的作用,對於理解世界遺產保護觀念的發展,對於認識“澳門歷史城區”申報世界遺產的意義會有更為深刻的認識。

     2005年在南非德班召開的第二十九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 (ICOMOS) 作為世界遺產公約規定的專業諮詢機構,在提交給大會的評估報告中對這一項目做了一個有趣的定位:
     根據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款定義的文化遺產的目錄,這是一個建築群。而根據〈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這是一個仍然保持着居住功能的歷史城市中的一片區域。 (1)

     根據當時使用的2002版〈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所謂“仍保持居住功能的歷史城鎮”或區域具有這樣的特徵:
     評估仍保持居住功能的歷史城鎮存在許多困難,這些困難主要由於它們城市肌理的脆弱性(它們當中的大部分在工業時代的發展中被打亂),周邊地區以及失控的速度被城市化。作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城鎮不應僅僅考慮它們過去所具有的地位或世界遺產第六條標準 (參見本操作指南第24段) 所說的歷史象徵

             媽祖閣 謝舸作 (《謝舸澳門畫輯》,澳門紫凝軒畫院1992) 澳門歷史檔案館供稿 (AH.316-04)

價值,它們的建築學價值應當得到確認。被列入名錄的城鎮應當能夠在空間組織、結構、材料、形式,甚至建築群組的功能,能夠基本反映申報文件所表述的文明或文明發展的過程。

這樣的城鎮可以分為四類:
     (i) 某一特定時期或文化的典型城市,保存完整,城鎮的絕大部分沒有在持續的發展中被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整個城鎮及其環境都應當列為遺產,並必須得到保護;

     (ii) 在發展過程中形成獨特特徵並得到保持的城鎮,在特定的自然環境當中,空間組織和結構典型地反映了歷史的發展過程和階段性。在這樣的城鎮中歷史區域與當代環境相比是主要的部分;

    (iii)“歷史中心”位於古代城鎮的位置,周圍被現代城市包圍。這樣的對象需要清晰地確定它的歷史定位,處理好與周邊環境的關係;

     (iv) 保留下來的殘留狀態的片段、區域或孤立的單元,它們提供了已經消失的城鎮特徵的見證。在這種情況下保存下來的區域和建築應是整個城鎮完整形態的見證。(2)

    基於這樣的定義,在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眼中的“澳門歷史建築群”屬於仍保留着居住功能的歷史城區中的第四類,即“保留下來的殘留狀態的片段、區域或孤立的單元,它們提供了已經消失的城鎮特徵的見證。”(3) 對他們而言“澳門歷史建築群”不僅具有建築學的價值,而且具有城市文化和生活的價值。

     這一建議被世界遺產委員會接受,並成為第二十九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的決議。“澳門歷史建築群”改名為“澳門歷史城區”。這一名稱的調整影響了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觀念的發展。

     作為仍然保持着居住功能的城鎮,它的保護方法不同於紀念物或建築群組,它需要更多地考慮當代生活和城市建設對它的影響。世界遺產委員會意識到了這種複雜性:
     仍然保持居住功能的歷史城鎮,它們自然地在社會經濟和文化變遷的影響下發展變化,並將不斷發展,這種情況使得對它們真實性的評估變得更為困難,而任何保護政策也會遇到更多的問題。(4)

     作為“仍然保持着居住功能的歷史城市中的一片區域”,它的保護需要通過城市規劃的工具才能有效進行。在澳門這是一項十分嚴峻的挑戰。自南宋時期開始,澳門屬廣東香山縣管轄,16世紀逐步成為葡萄牙人進入中國大陸地區的據點,並成為歐洲與中國貿易的中轉站,發展形成了一個繁榮的商業城市。16世紀之後作為葡萄牙人的定居點,澳門成為大航海時期沿航海線路形成的一系列殖民城市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建築風格也反映出這類城市的特徵,歐洲殖民風格的建築、本地傳統的中國式建築以及混雜了二者風格的建築共處一地。它們構成了澳門富有特色的城市風貌,也成為澳門歷史的重要見證。在澳門的發展過程中,城市成長的形態更接近於歐洲那些自然生長的城鎮,城市根據人口、商業活動的發展以一種自然的方式生長,澳門在它數百年的發展過程中一直沒有一個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在澳門開始準備申報世界遺產的初期,也

                   媽祖閣的正門,又稱山門,莊嚴華美。(引自《文化雜誌》第93期,頁56)

 

                        媽祖閣牌坊正額的“南國波恬” (引自《文化雜誌》第93期,頁61)

是更多地考慮那些重要的歷史建築對澳門歷史的見證作用,並以系列遺產的方式對申遺項目和相關遺產構成進行組織。

     這種情況儘管在一些專家的建議基礎上將原本各自獨立的保護區劃通過緩衝區進行了連接、組合最終形成兩個大的片區,但從申報文件的表述上仍然得到了清晰的反映:“澳門歷史建築群”強調的是作為遺產構成要素的那些重要歷史建築對澳門歷史的見證價值和它們自身的藝術價值。

     在“澳門歷史建築群”申遺文本中列入遺產項目的包括了媽閣廟、港務局大樓、鄭家大屋、聖若瑟修院大樓及聖堂、崗頂劇院、市政廳大樓、仁慈堂大樓、大三巴牌坊、哪吒廟、舊城牆遺址、大砲臺、東望洋砲臺 (包括聖母雪地殿教堂及燈塔) 等十二處遺產構成要素。“媽閣廟之建築物建於不同時期,整座媽閣廟至清道光八年(1828) 才初具規模。弘仁殿創建於明弘治元年(1488),現存門楣石刻‘弘仁殿’三字,旁邊之題款則為清道光八年 (1828)。該殿是一座小型石殿,供奉天后。現廟內有實物可考,而歷史最長的是‘神山第一’殿。該殿供奉天后,由當時官方與商戶合資籌建於1605年 (明萬曆三十三年),至1629年 (明崇禎二年) 又再重修,其門口石橫樑至今仍存初建時的石刻;媽閣廟因而是澳門現存廟宇中有明確實物可考的最古老的廟宇,也是澳門文物中原建築物保存至今時間最長的。”(5)“正殿為供奉天后的其中一個神殿,有神山第一殿之稱,它和正門建築、牌坊以致在半山腰上之弘仁殿在空間上成一直線。建築主要由花崗石及磚頭砌築而成,其中花崗石作主導,無論柱、樑、部

             媽祖閣正殿前樑的“神山第一”(引自《文化雜誌》第93期,頁61)

 

      明信片中的澳門昔日風景:1874年颱風後的大三巴牌坊 新聞局出版 澳門歷史檔案館供稿 (AH.186-06)

分牆身以致屋頂均由此材料修築,兩邊牆體均開有大面積琉璃花磚方窗,而在較高位置的氣窗,則為圓形。在石造之屋頂上又鋪設琉璃瓦頂,並以誇張的飛簷裝飾正脊及垂脊,而其屋頂造型又分兩部分,在朝拜區之屋頂以歇山捲棚頂形式出現,而神龕區上方之琉璃屋頂則為重簷歇山式,飛簷純樸有力。”(6)“大三巴牌坊的建築由花崗石建成,寬23米,高25.5米,上下可分為五層,自第三層起往上逐步收分至頂部則是一底邊寬為8.5米之三角形山花,整個牆壁是巴羅克式,但一些設計或雕刻,卻具有明顯的東方色彩,如中文或象徵日本傳統的菊花圓形等圖案,這座中西合璧的石壁在全世界的天主教堂中是獨一無二的。”(7)“與聖保祿學院毗連的聖保祿教堂,創建於1580年,於1595和1601年先後兩次失火,教堂焚燬。1602年開始第三次重建,現存牌坊左側還存有當時的奠基石。整個建築工程直到1637-1640年間才完全竣工;目前所見的教堂前壁就是最後落成的部分。1835年,一場大火燒燬了聖保祿學院及其附屬的教堂,僅剩下教堂的正面前壁、大部分地基及教堂前的石階。自此之後,這裡便成為世界聞名的聖保祿教堂遺址。”(8)
     其它作為遺產構成要素的建築的描述也都採用了相同的方式。這種描述適合對於歷史建築特徵和價值的表達,但卻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了對這些遺產在當代城市生活中的價值的關注。
     在世界遺產保護中,人們從時間和空間兩個主要的維度認識遺產的價值。所謂時間,是指從歷史年代的角度縱向展現人類歷史發展的過程;所謂空間,則是從文化多樣性的角度展現人類不同文明和文化的豐富和多彩。國際古跡理事會提出了三個認識保護對象價值的基本的途徑:一是從類型的角度看遺產的代表性;二是從時間和空間的角度看遺產的見證價值;三則是從文化主題的角度看遺產對特定文化的表達。今天人們看待遺產所具有的作用時,更希望看到遺產所承載的文化能夠通過對遺產的保護而得到傳承和弘揚,並被重新注入活力。這也是今天評價和看待“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遺產給澳門社會帶來的積極意義的重要方面。

     從世界遺產發展來看,1972的〈世界遺產公約〉出於對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保護狀況的憂慮和對這些遺產在未來人類生活中意義的關注,強調了對那些偉大藝術品、人類歷史重要見證物的紀念物、建築群和遺址的保護。〈世界遺產公約〉所考慮的保護在當時的情況下顯然更多的是一種靜態的保護,一種把保護對象通過保護的手段控制在一個有限的變化範圍內的方法。這無疑符合當時對那些被認為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遺產的保護要求。但隨着人們對保護對象理解的擴展,特別是在歷史城鎮這樣的遺產對象出現之後,這種靜態保護的方法就受到了挑戰。在1978年世界遺產委員會第一次公佈世界遺產名錄時兩座分別位於歐洲和拉丁美洲的古城,即波蘭的克拉科夫和厄瓜多爾古城基多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世界遺產中心在這兩座古城的說明中做了這樣的表述:
     克拉科夫歷史名城,是波蘭的前首都,坐落於華威爾皇家城堡的山腳下。這個13世紀的商業城鎮擁有歐洲最大的露天市場和無數內部裝潢華麗的歷史建築、宮殿及教堂。克拉科夫歷史名城其他迷人的遺跡包括14世紀的要塞遺址,卡齊米日的中世紀遺址及其位於城南的古老猶太教堂、加傑勞尼大學和波蘭國王的安息之地——哥特式大教堂 (9)。

     厄瓜多爾的首都基多城海拔2,850米,是在16世紀一個印加城市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儘管歷經了1917年的地震,基多仍然是拉丁美洲保存最好、變化最小的歷史中心。聖法蘭西斯修道院和聖多明哥修道院,拉孔帕尼亞的教堂和耶酥會學院,連同這些建築華麗的內部裝飾都成為了“基多巴羅克風格”的純正典範,完美地融合了西班牙、意大利、摩爾人式、佛蘭德和當地藝術。(10)

     這樣的表述清楚地勾畫了這兩處遺產作為世界遺產的突出普遍價值,但卻沒有能夠表述它們作為活着的城市在保護生活延續方面更為複雜和豐富的內容,這種豐富和複雜也是所有與當代生活融合在一起的歷史遺產所面對的重要問題。作為歷史城市的保護顯然不能完全等同於紀念物或建築群的保護,波蘭和厄瓜多爾也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兩國在1979年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了一份〈關於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城市 (克拉科夫-基多) 權利與義務的憲章〉,但1979年的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並未對這一文件做進一步的討論。

     在此之前,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經通過了〈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其中提到當代生活與歷史地區保護之間的關係:
     保護和修復工作應與振興活動齊頭並進。因此,適當保持現有的適當作用,特別是貿易和手工藝,並增加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這些新的作用從長遠來看,如果具有生命力,應與其所在的城鎮、地區或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狀態相符合。[⋯⋯] 祇有參照了這兩方面的價值尺度,才能正確看待保護的社會問題。這些作用應滿足居民的社會、文化和經濟需要,而又不損害有關地區的具體特徵。文化振興政策應使歷史地區成為文化活動的中心並使其在周圍社區的文化發展中發揮中心作用。(11)

     1975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德國羅登堡通過的〈關於歷史性小城鎮保護的國際研討會的決議〉也注意到了作為歷史城鎮的當代生活與保護之間的複雜關係,這種關係意味着保護與經濟、社會生活必須平衡發展。

     在此之後,1987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憲章〉(華盛頓憲章) 同樣關注了歷史城鎮保護與城市生活的關係,包括住房的改善、居民參與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在世界遺產保護領域中。1987年版〈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第一次強調了歷史城市和城區保護的特殊性。

     隨着1990年代對文化多樣性關注度的不斷提高,特別是1992年文化景觀概念提出之後,包括歷史城鎮在內的與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具有“活態”的遺產,越來越得到世界遺產保護領域的關注。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建議將“澳門歷史建築群”劃入“仍然保持居住功能的歷史城鎮”也反映了這種關注。這表明了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對澳門歷史建築群性質、保護原則和方法的基本理解。在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關於澳門項目的評估結論中,它建議根據〈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規定的標準 ii、iii、iv、vi 把這一項目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同時希望“能夠盡一切努力完善管理體系,保護現存建築和視覺的完整性,保持維護申報區域在當代建成環境中的景觀”。(12)

     “澳門歷史城區”是中國的世界遺產名單上的第一個“歷史城區”類型的遺產,缺少現成的保護經驗。1997年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平遙和麗江,在保護上更多地採用了完整的城鎮保護方法。這種保護方法並不適用於“澳門歷史城區”。“澳門歷史城區”與新的當代城市發展混雜交織在一起,以至於遺產緩衝區的劃定都極為困難,對這樣一個由十二處建築構成的“城區”遺產項目,需要考慮這些遺產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需要考慮它們形成的城區特徵,這種相互關係,在澳門的情況中又需要通過視廊通道、地塊建築高度和密度控制等規劃手段來調整、控制和管理,這對於澳門這樣一個缺少城市總體規劃、幾百年來基本是自由生長的城市而言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

     對於澳門來說,“澳門歷史城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推動了廣大市民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促進了社會對於澳門城市發展方式的反思。2007年澳門市民反映新的城市建設對“澳門歷史城區”世界遺產項目產生的影響,並在澳門社會引發廣泛的討論。這一關於世界遺產保護和城市建設發展之間關係的討論,進一步促進了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覺醒,並推動了相關管理程式、法律的建設過程。2008年澳門特區政府公佈了東望洋燈塔周邊建築高度控制的法令,並加快了通過規劃和法規建設完善對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管理過程,並在〈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 中專門列出了“澳門歷史城區”的章節。

     〈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對“澳門歷史城區”的定義為:“是指被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並根據法律的規定,以特別制度加以保護的歷史建築群。”(13) 在第五章澳門歷史城區中規定:“列入‘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區應確保維護城區具有特色的外觀,尤應透過配合城區具有特色的生活方式的方法,維護其地貌及形態、自然物與環境景觀的結合、往昔港口城區的城市佈局,以及已評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在建築藝術上的完整性。”(14) 在這一章中還提出“應為‘澳門歷史城區’制定管理計劃”(15),這一管理計劃應當包括“城市與環境景觀的建設與重整方面的戰略性方針”(16)。“管理計劃”的具體內容則包括:
     (一) 因本身外部及內部的建築藝術特徵而應採用尚存的原用材料及技術或其他性質相同的材料及適當的技術進行重建或修復的建築物及不動產;

     (二) 可採用與原用材料相類似的材料修復或重建的建築物,並指出應採用的適當技術;

    (三)更改建築物外立面的開口處或門窗位的原有尺寸及更改瓦面、陽臺或平臺及屋頂水平度及傾斜度的應遵規範;

     (四) 經考慮使用上的合理性及效能,以及現有技術及材料而規定使用的建築物外立面及瓦面的裝飾材料、成分及種類;

     (五) 容許規劃內的各個獨立單元或不動

        明信片中的澳門昔日風景:大三巴牌坊 (1993) 澳門文化司署出版 澳門歷史檔案館供稿 (AH. 327-12)

產採用的外立面特徵、比例尺寸、門窗位的類型,以及顏色及材料;

     (六) 在‘澳門歷史城區’各個不同區域內的街道準線、佔用指數及容許的最大高度;

     (七) 指定每一建築物應發揮的歷史、文化及社會功能;

     (八) 非建築區域;

     (九) 如非遇有特殊情況不得拆卸的不動產;

     (十) 車行道及行人道的現有尺寸及未來採用的尺寸、車行道及行人道採用的材料,以及未來街道的設計圖;

     (十一) 交通及泊車的限制;

     (十二) 保留予公用工程,以及佈置及擺放植物的地段,並說明擬興建的不動產的體量及類型;

     (十三) 保護及完善公共地方、花園及花園環境,包括保護不同樹種的特定規範;

     (十四) 改善由空氣調節裝置、煙囪、排煙管道、天線及‘花籠’等造成的建築物外觀不和諧的問題的措施及工作;

     (十五) 關於城市設施的特定規則;

     (十六) 關於涉及已評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及其周邊和外延景觀的招牌、信號設備裝置等的特定規則;

     (十七) 劃定區內的配電網、電信網,又或其他業務用網絡或技術設備必須藏在地下的區域;

     (十八) 於出售或代物清償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擬行使優先權取得的不動產 (17)。

     這些措施涉及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包括從城市建設規劃的層面控制相關的建設,從建築保護的角度對建築具有特徵的部分進行管理,從環境整治的角度對影響景觀的要素進行管理;同時也考慮了由於使用要求而可能導致的對建築的改動,以及在財產處置時政府所具有的作用。

     澳門歷史建築群在申報世界遺產的過程中,通過緩衝區的劃定相互連接形成片區構成歷史城區,歷史城區又使原本強調歷史、藝術價值的建築成為富有生活氣息和文化價值的城市當代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澳門的社會環境中,這些深入到澳門人生活中的寺廟、教堂、公共建築、傳統大屋激勵了澳門的文化自信和自覺,遺產的價值從那些作為遺產構成要素的建築,滲入到連接成片的緩衝區裡的街道、商舖、住宅,再進一步影響到整個澳門社會。歷史城區的概念使那些作為遺產構成要素的建築沒有簡單地轉化成表達自己所具有的世界遺產的突出普遍價值的博物館,而仍然保持了它們作為澳門平常生活的空間,無論是教堂、寺廟、劇場都延續着它們原本的功能,延續着它們作為文化空間的價值和意義。無論是媽閣廟的香火,大三巴的宗教遊行,還是鄭家大屋的南音說唱,崗頂劇院的音樂節都在展示、延續、塑造着澳門的文化。這種文化在“澳門歷史城區”成功列入世界遺產之後,更是成為澳門最富有特色和魅力的方面。

     “澳門歷史城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推動了澳門文化保護事業,也深刻地影響了澳門對於文化遺產價值和意義的理解。在〈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 (草案)〉中特別強調了文化遺產所具有的文化價值,在關於文化遺產的定義中,確定文化遺產是指:
(一) 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不動產,尤其是紀念物、具有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建築群及場所,以及該等不動產的周邊組成部分;

(二) 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動產,尤其是在歷史、藝術、考古、人類學、檔案學、聲音資料、視像資料等方面具重要價值的動產;

(三) 與已評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相連結的動產類文化遺產;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尤其是無有形載體,且因屬澳門文化傳統的組成部分而應採取措施加以保護者。(18)

     突出文化價值,甚至將文化價值作為包容歷史、藝術、考古、人類學、檔案學等方面價值的總價值,整體考慮物質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這一法規重要的特點,而這些特點無疑是在澳門世界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實踐過程中發展形成的。

     “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遺產的保護,不僅提高了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整體水準,推動了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和與當代功能的密切結合,推動了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整體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澳門在文化遺產保護中關於文化價值的理解和認識反映了澳門文化遺產的特徵。“澳門歷史城區”世界遺產的保護除了政府所承擔的保護、管理責任之外,民眾廣泛、自覺地參與對保護的支持與監督更是成為推動澳門整體文化保護的重要力量。“澳門歷史城區”列入世界遺產之後的這十年,是澳門文化遺產保護迅速發展的十年,也是澳門城市轉型的十年。在這十年中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無疑是一個重要的亮點。

     顯然“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澳門社會對文化和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促進了地方文化的發展和繁榮。澳門的文化保護,在世界遺產保護的促進下,已經成為澳門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註】

(1) Macao (China), No 1110.

(2) (3) 2002版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第29條。

(4) 2002版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第27條。

(5) (6) (7) (8)〈澳門歷史建築群申報世界遺產文本〉,2005年,頁24;頁14;頁19-20;頁26-27。

(9) 世界遺產中心,http://whc.unesco.org/en/list/29

(10) 世界遺產中心,http://whc.unesco.org/en/list/2

(11) 中國國家文物局:《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文件選編》,文物出版社,2007年,頁98。

(12) ICOMOS〈關於澳門歷史建築群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建議〉,1985年。

(13) (14) (15) (16) (17) (18)〈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頁6;頁39;頁40;頁41-43;頁6。

* 呂舟,清華大學建築學院教授、清華大學國家遺產中心主任、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 (ICOMOS-CHINA) 副主席;一直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的教學、研究和實踐工作,主持大量全國重點文化保護單位保護規劃、保護設計工作;主要著作有《二王廟震後文物搶救、修復勘察研究報告》(文物出版社,2010)、《佛光寺東大殿建築勘察研究報告》(文物出版社,2011)、《文化遺產保護100》(清華大學出版社);先後獲2013年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獎 (ICCROM Award)、2006年獲得意大利仁惠之心騎士勳章、2003年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文化遺產保護獎、2010年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文化遺產保護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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