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張之洞與澳門問題交涉

黃鴻釗

  張之洞 (1837-1909) 是洋務派代表人物之一,與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並稱晚清“四大名臣”,曾提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著名口號,積極發展中國近代工業,一手創辦了規模宏大的漢陽鋼鐵廠、湖北織布局等近代企業。因此有人說:“提起中國民族工業,不能忘記張之洞。”此外,張之洞也是近代教育革命的宣導者,先後創辦了自強學堂 (武漢大學前身)、三江師範學堂 (南京大學前身) 等著名大學,為推廣新學做出了傑出的貢獻。
  然而鮮為人知的是,這位清朝最後一位封疆大吏,還與澳門有着深厚淵源,生前就被澳門人當作活菩薩供奉於望廈城隍廟中。
  1908年澳門望廈地方有人倡建城隍廟。該廟坐東朝西,廟貌簡樸。望廈鄉紳沈雄文撰寫的〈倡建城隍廟碑記〉說明了建廟的宗旨:

  前督粵使者張之洞入奏,盛稱我旺廈鄉民知守義團體獨固,深堪嘉尚。不謂時局變遷於戊戌之秋,竟至華洋雜處。余觸目時艱,狂瀾莫挽,不禁感慨繫之。夫既乏賢明大吏以為之主宰。蓋威靈顯赫,報應昭彰,自足以懾人心而正風俗。乃知聖人以神道設教,莫不有深意寓乎其間。於是聯集二三同志,倡建城隍廟於觀音古廟之右,其兩旁則恭立洪聖王、張王爺聖像焉。並於是歲重修觀音正殿,經理束偏客廳,歷四閱月而工始竣。從此神庥敬迓,綏幸福以無疆,瓊宇告成,奠金甌於永固矣。

  從這篇〈碑記〉中可以看出,當時澳葡肆意擴張界址,強佔澳門城隍廟中供奉張之洞神像澳門附近土地,勒收租稅,壓迫當地民眾。於是人民通過建造城隍神廟,依靠神靈“懾人心而正風俗”,使人民團結起來鬥爭,抵抗澳葡的擴張行動,“奠金甌於永固”。廟中奉祀着城隍、洪聖大王和張王爺三位大神。前二者均為民間傳說中的神祗,後者則是晚清名臣張之洞。當時張之洞依然活着,他是在城隍廟立廟的翌年,即1909年才因病辭世的。晚清官員奉祀於神廟的現象甚少,尤其是人尚未死就被供奉於廟中,更是非常罕見。這表明,張之洞深受澳門人民的敬重,被視為老百姓身家性命的保護神。
  考諸歷史,張之洞在其政治生涯中確實多次同澳葡進行過激烈的政治較量。他在1884-1889年任兩廣總督期間,曾參與過的澳門交涉事件主要有:反對澳葡向關閘外佔地勒租;反對撤去澳門附近釐卡;反對締約將澳門租界改為歸葡國永居地等。
  首先, 張之洞反對澳葡向關閘外佔地勒租。1849年亞馬勒赤膊上陣,率領葡兵襲擊澳門海關,“釘閉關門,驅逐丁役”(1),並命令士兵當眾砍倒了海關大樓前面的中國旗杆。不久,又採取武力迫使縣丞衙門遷離澳門,使澳門從此置於葡萄牙的殖民統治之下。之後亞馬勒又在澳門附近開闢通往關閘的馬路,強迫鄉民搬遷祖墳、繳納捐稅。澳葡的瘋狂擴張行徑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怒和不斷抗爭。進入80年代,澳葡的擴張活動愈益加劇,鄉民的反抗鬥爭也日趨激烈。附近望廈、龍田、沙崗、新橋、沙梨頭、龍環、塔石各村,以望廈鄉民團結性組織性更強, “村多舊族豪俠,尚節義”。“旺廈戶密丁多,首冠諸村,眾志成城,屢與葡抗。”(2) 他們站在這個鬥爭的最前列。張之洞時任兩廣總督,也積極投入了對澳葡的鬥爭中。
  澳葡官員頻頻入村勒收租鈔,望廈村民不堪其擾。1885年間,望廈鄉紳張耀昌即為澳葡佔地索租事稟告地方官要求禁止;而張之洞也向澳葡發去照會,要求“務即將此事查明禁止。所有澳門事宜,一律遵照舊章辦理,毋輒向民間勒收租鈔,免致徒生枝節,有礙睦誼”(3)。
  光緒十三年正月二七七日,張耀昌再次向地方官員呈送稟帖,陳述澳葡佔稅田,開馬路,霸民房為別墅,毀墳滅骸,多次挑釁事件,以及鄉民人號鬼哭,黯無天日,反覆鬥爭的經過,表示對澳葡勒收租鈔,誓不輸納,並將澳葡強行派發的收租鈔三十八張呈交地方官員。(4) 張之洞接到香山地方官員報告之後,對澳門附近地區頻發事件深感震撼,高度重視,他立即行文澳葡當局進行交涉,令其查明情況,禁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但是澳葡的回應含糊其辭,諸多狡辯。澳督致張之洞的照會中公然聲稱:旺廈村張耀昌等稟帖語多虛浮,殊無憑信,諒必該生員昏昧不識事體,致有此等語。同時聲稱關閘以外一帶地方並望廈等處之村鄉久已歸西洋管轄,歷有年所,在貴國亦經明認。(5)
  張之洞覺得無論如何不得對澳葡忍讓遷就,於是報告總理衙門,指出事態嚴重,隱患甚深,關係甚大,非嚴詰堅持,斷難杜遏後患。(6) 又明確指出,一向以來,所謂澳門者,是指葡人所居租界而言,東北枕山,西南濱海,高建圍牆,界限劃清。界以外稅田、民村都是香山縣屬,歷年完納賦稅,有案可稽。因此,所有葡人開闢的馬路、兵房皆屬界外侵佔,希望總理衙門察照實情,通過交涉,遏制澳葡的侵略擴張活動。
  在張之洞的堅決要求下,總理衙門也向葡方進行了交涉,阻止其進行侵略擴張活動。

  張之洞又反對撤去澳門附近釐卡。1885年7月18日,中英簽訂〈煙臺條約續增專條〉,將進口鴉片改為稅釐並徵,規定:鴉片每箱 (100斤)向海關繳納稅釐110両 (其中關稅30両,釐金80両)之後,即可在內地通行無阻,無需再繳納任何釐金。(7) 鴉片稅釐並徵專條使清政府可增加國庫收入。然而,要有效地實行鴉片稅釐並徵專條,必須厲行緝私,防止鴉片從香港私運大陸,偷漏稅釐。但要在香港緝私,必須得到港英當局的協助。而港英當局卻串同澳葡當局,故意提出如果澳門不實行緝私,香港也不實行行緝私。從6月19日至9月16日,清政府和港澳當局進行了談判。而談判中,葡方提出了撤卡的要求,並向總署施壓。由於牽涉廣東地方行政問題,為此,總署去電徵求張之洞的意見。張之洞站在維護地方稅收利益立場上,反對向葡人的無理要求屈服。他指出:

  澳外之卡,正為緝私。卡不止一處,所緝不獨藥私一端,所抽亦不僅赴澳之貨,關係各口稅釐大局,斷難裁撤。藥私,澳門最甚,稅加則私愈多。彼既代我籌加稅,何以又阻設卡?詭謀難測,望駁之。(8)

  張之洞堅持認為,釐卡每年可得釐金十多萬両,可以補地方財政之用。況且各卡均處內地而非洋界,也同鴉片徵稅之事無礙,因此對於港澳方面的干預,應予以據理批駁。
  可是總理衙門很重視稅釐並徵帶來的財務收益,認為“稅釐並徵,已遵旨通行開辦。此事籌議數月,赫 (德) 一力承擔,果能杜絕私漏,歲至增至七八百萬,海軍衙門專待增款應用”。但是目前緝私一節,必須得到香港和澳門當局的配合;而澳葡則堅持以撤卡為交換條件。總之,中國不允撤卡,葡即不允緝私,漏卮既不能除,鉅款終成畫餅。因此,不顧張之洞的反對,決定由赫德接管釐卡徵稅事宜。這無疑給張之洞當頭一棒。(9)張之洞立即致電予以反駁,指出此舉並非撤卡,而是撤銷中國地方官員的收稅權,由英國人稅務司取而代之,使得廣東地方財政收入大受損害。接着廣東巡撫、粵海關監督去電紛紛反對,可是總理衙門一概置之不理。抗議無效之下,張之洞無奈將六個釐卡移交稅務司接管。同時又一再指出其中弊端,提請總理衙門注意。
  張之洞堅決反對簽訂損害澳門主權的中葡條約。總理衙門屈服於當時的外交壓力,處理了釐卡問題之後,又指派赫德負責與葡人交涉,準備接受“將澳門永遠租與葡萄牙而不收租銀”(10)。這就是說,允許葡人永遠佔領澳門。
  1887年3月17日,清政府同葡國政府談判簽訂草約。主要有以下四條:
  一、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此約內亦有一體均沾之一條。
  二、定準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
  三、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
  四、定準由葡國堅允,洋藥稅徵事宜應如何會同各節,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11) 3月26日,金登幹和巴羅果美在里斯本草簽了中葡《會議草約》,接着又準備簽訂中葡條約。
  當張之洞接到總署來文, 知締約成局已定,“焦灼傍徨,不可言喻”。他力排眾議,多次上奏指出,允許葡人佔領澳門是外交上的重大失策。“挈權量力,我之可以逼葡,葡之不足病我,事理甚明。今若因一事之要求,曲徇其請,遷就立約,在葡人固始願不及,即他國亦相顧驚疑。”張之洞反對與葡萄牙締約,列舉了六點反對理由:
  其一、葡萄牙是個貧弱小國,“今若因一事之要求,曲徇其請,遷就立約”,在國際上將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
  其二、鴉片戰爭後,葡人在澳已越界向外擴張。條約的簽訂必將大大助長其擴張的趨勢。
  其三、澳門的情況原與租界相似,如今讓其“永駐管理”,佔有主權,將會引起其它國家“接踵效尤”,“拒之則有厚薄之嫌,應之則成滋蔓之勢”,局面難以收拾。
  其四、條約簽訂後,中國政府喪失了管理澳門居民的權力。倘若他們到內地犯法後逃匿澳門,中國官員無法緝捕歸案。這將成為廣東地方治安的一大禍根。
  其五、葡萄牙本來沒有治外法權,因此葡人不敢到澳門之外遊歷和傳教。簽訂條約後,他們將有恃無恐地四處流竄,必將導致教案的增加。
  其六、葡萄牙在訂約後,可能會因貧弱不堪而向其他國家轉讓澳門,我國則因主權喪失,無從制止。(12) 這些反對理由,有理有據,反映了民族的利益。同時,張之洞還向清政府提出了幾點補救措施:
  一是細訂詳約,申明主權。“其永駐澳門一條”,“可見澳門係中國讓與葡國居住,仍係中國疆土。應聲明澳門讓與葡國永遠居住,免其租銀,不准視為葡國屬地。其不讓與他國一條,應聲明澳門仍係中國疆土,葡國不能轉讓與他國”。
  二是劃清澳界。陸界堅持以原圍牆為界,水界仍是中國所有,防止逾越。
  三是核對洋文。條約的中文本與葡文本用詞不同,意思出入很大。應“詳細校對,以防狡混而免侵越”。
  四是暫緩批准。先觀察一段時間,如果澳葡協助緝私對稅釐並徵確有明效大驗,而無其它害處,再行批准條約。(13) 張之洞還認為,葡萄牙祇不過依恃其他大國的力量對中國進行訛詐,其實它國力貧弱,並沒有甚麼力量。“澳無田地,其米糧皆係由香山縣石岐等處接濟,並違禁私運出洋,澳販恃為大利,若米船數日不到,立形困窘。葡無商利,專恃勒抽華民以資用度,入不敷出,每年僅解繳該國銀二萬餘両,已形竭蹶。葡無駐澳兵船,僅有租來他國兵船一號,泊於海中,餘有小巡輪數隻而已。其陸路炮舊兵單,迥非他國洋兵之比。”(14) 因此葡人不可能對我國造成重大威脅。
  張之洞和廣東官民激烈反對簽訂中葡條約,使得“總理衙門有些洩氣”。7月2日,赫德在總理衙門看到張之洞的奏章,也感到事情棘手。但是他不甘心自己一手導演的外交騙局功虧一簣,便利用總理衙門害怕稅釐並徵辦法失敗的心理,進行恫嚇。他對總理衙門官員說,在談判中,“張之洞的意思千萬不可提”,否則“羅沙 (葡國談判代表) 一聽見就會轉身回去的”。(15) 總理衙門果然拒絕接受張之洞等廣東官員的意見,聲稱實行鴉片稅釐並徵事關大局。“海軍初設,籌餉萬難,有此辦法,冀可歲徵鉅款”,指責張之洞等人“於朝廷全域通籌之意毫無體察,輒拘持偏見,故作危詞”。(16) 張之洞等人的正確意見被否定,中葡條約遂得以簽訂。
  張之洞還指出,澳門人民堅決反對葡萄牙殖民侵略和壓迫。葡萄牙在澳門附近地區強設路燈,逼迫當地村民交路燈費,強編門牌,勒收地租。望廈、龍環、塔石等村都抗拒交納,“屢次紳民呈詞,深以入洋籍、輸洋賦為恥,情辭憤激”。9月3日,廣東官員前往澳門進行巡示。當時澳門“男婦老幼萬餘人相率環觀”,人人“歡呼感泣”,表現了不甘屈服於葡萄牙統治的強烈的民族情緒。“察此情形,若明歸葡屬,各村各島斷不甘心。”(17)
  但是張之洞等人這些明智的意見,沒有為總理衙門所採納。就在總理衙門這種一再忍讓之下,終於使葡萄牙人輕易地獲得了澳門的永居權。
  張之洞鑒於澳門局勢嚴峻,為了避免遭受更大損失,於是指示前山同知加強對澳葡的防範:“亟應責成該同知修明職守,撫綏巡查,並會同香山縣前山都司,將保甲、團練、水陸捕盜緝私,及一切應辦事宜認真整頓,務期鎮靜周密,以繫民情,而杜隱患。”(18)
  80年代以後,前山地區頻頻遭受澳葡擴張威脅,局勢十分危殆。張之洞多次與澳葡總督直接進行交涉,反對澳葡干涉前山地區事務,捍衛我國權益。
  一、舵尾山附近中國駐軍問題。80年代澳葡侵略氣勢日益囂張,公然對我國前山地區事務橫加干涉。1888年4月間,澳門署理總督致電張之洞,對前山官員在舵尾山海邊瘋人院附近駐紮軍隊提出質疑。聲稱:本署大臣聞之,殊堪詫異,心甚不安。因查此處所居瘋人,向係澳給食濟養,歷有年所,即該處非瘋人,亦有懇求願來歸向者,似此情形,顯有明徵,尚不足為本國管治之證據乎?
  同時澳官鄭重聲明:本署大臣不得不予為告知,縱今置此廠於不理,日後無論何時查勘,不得謂本國不理,遂執此語,以為本國經認該處為貴國管治之實據,並勿謂本署大臣將來無得置辦。
  同年8月間,新任澳門總督再次照會張之洞,重申其不滿,要求張之洞給予答覆,並威脅稱:如遷延不覆,或全置褡,在貴部堂亦屬無益。因前時經有預告不服之言,則於本國所有之權利毫無所損,屆時亦可援為理明也。(19) 其意思很明白,反正我把話說在前頭,將來這些地方仍是屬於澳門的。
  澳葡咄咄逼人的囂張氣焰,引起張之洞的無比憤慨。8月17日,張之洞照會澳督,嚴正指出:查舵尾山在小橫琴島之上,為香山縣屬地,何得謂中國未有在此處施管治之權。(20)
  在這裡,張之洞據理力爭,堅決把澳葡的胡攪蠻纏頂了回去。
  二、在關閘至北山嶺間設兵卡問題。1889年2月間,澳門總督突然致電張之洞,無理指責中國政府官員在關閘外設卡違約。照會說:本澳關閘至北山嶺中間一帶地方,向為局外之區,現聞在該處建有磚屋一間,以為巡捕兵丁棲止之所,如此辦理,顯有違該約第二款。必須兩國會商妥協,方可建造,斷非一國或一國之官員可能擅主。(21)
  張之洞接到照會後,十分惱怒,立即覆照予以駁斥。指出:所謂在北山嶺設卡“斷非一國或一國之官員可能擅主”的說法,“本部堂接閱之餘,殊深詫異”。“今接貴大臣來文,竟稱關閘至北山嶺中間一帶地玩向為局外之區等情,實屬聞所未聞。關閘以外應設廠卡,絕不與約內之界務相玩仍必次第舉辦,無煩過問。”
  隨後,張之洞將澳督來電交涉事報告總理衙門,指出葡人“意在朦佔我界”,希望引起注意,並立即向葡方辯駁清楚。總理衙門官員對張之洞的做法給與了充分肯定,並立即對澳葡當局展開交涉,明確關閘外地區非澳門屬地,澳門無權干涉中國政府在前山地區的各種活動。
  張之洞1889年調離廣東,先後出任湖廣總督、兩江總督、軍機大臣、體仁閣大學士等職。但他雖然遠離了廣東,卻仍然深切關注着澳門。
  1901年八國聯軍侵略中國戰爭結束,〈辛丑條約〉簽訂之後,帝國主義列強為了讓清政府提高償付賠款能力,履行所謂條約義務,決定修改稅則,提高關稅,而取消釐金,並趁機擴大各種權益。英美德日等國在上海簽訂新商約。其後1902年初,葡萄牙派上院議員白朗谷 (Joséd’ Azevedo Castello Branco) 為公使前來北京議約。1902年10月,中葡簽訂〈增補條款〉和〈廣澳鐵路合同〉。(22)
  中葡談判期間,白朗谷又提出每年向澳門免稅供應六百萬石大米的索求:

  因大西洋國既按照以上條款有益於大清國,[⋯⋯] 今大清國因澳門居住如許華民,認許每年由中國運米六百萬石入澳門,不收其稅,如或不敷,並可加增。(23)

  六百萬石是甚麼概念?按當時每一百觔一石,六百萬石即等於六億觔 (斛)。當張之洞從外務部來電中獲知葡方無理索求之後,十分憤怒。因為當時澳門人口不過十萬人左右,按每人每年食用三百斤計算,每年實際需要的大米不過三十萬觔左右,也就是相當於三千石而已。而葡人竟獅子大開口,索要六億觔 (斛) 之多!於是,張之洞立即回電外務部要求給以拒駁。他指出:澳門華民不過十萬人,何至歲需六百萬石之米,明係藉端出洋牟利,萬不可許。猶記洞在粵時,粵商請省運油粘米接濟澳門,情願認捐,米數無多,大約數十萬石而已。粵省人稠米少,年年仰給洋米,若本境之米多漏出洋,而反以重價買外洋進口之米,情理顛倒,民食益艱,民生益蹙,粵民必嘩,變亂必起。葡乃小國,乘間攪擾,盡可直言駁斥,甚則不理,不宜多立條款,無意中為諸大國開方便之門也。請察酌。(24)
  其後張之洞又告知外務部,澳門華人實際需求的大米數量約為三十萬石,千萬不可增加數量:能照粵督所查,祇准運二十四萬石最妥,萬不得已,亦止可以三十萬石為限,此係至多之數,萬萬不可再加。(25) 由於張之洞的據理力爭,使澳葡套購大米牟利的陰謀未能得逞。
  綜上所述,張之洞是清末朝廷中敢於同澳葡抗爭的極少數大臣之一。他在1884-1889年出任兩廣總督期間,積極參與澳門問題交涉,多次致電總署,力排眾議,提出自己的獨立見解,並直接與澳葡反覆進行政治較量,堅決拒駁葡人的各種歪理謬論。同時他還督促前山官員加強防範澳葡的措施。他堅決反對澳葡侵略擴張,捍衛澳門主權,保護民眾利益,立場堅定,大義凜然。可是由於當時以奕劻為首的總理衙門官員貪圖稅釐並徵的利益,頑固地堅持對葡人妥協退讓,簽訂了傷害澳門主權的中葡條約。張之洞的正確主張沒有得到重視和貫徹實施,最終未能阻遏澳葡的擴張活動。但張之洞的抗爭事蹟和愛國護澳精神已在澳門深入人心,從而得到澳門人民的敬重。他們懷着感恩的心情,將當時還活着的張之洞當做活菩薩,作為澳門保護神奉祀於城隍廟中。

【註】
(1) 《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末》卷八,〈徐廣縉等奏葡人釘閉澳門關門棧商稟稱另立馬頭現在黃埔開市摺〉。
(2) 〈兩廣總督張之洞為駐澳葡人界外侵佔應思預防並緩辦議約事致香山縣衙門劄文〉,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1887年9月9日)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306。
(3) 〈兩廣總督張之洞為澳門事宜一律遵照舊章辦理致葡國駐澳大臣照會〉光緒十二年四月(1886),《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196-197。
(4) 〈兩廣總督張之洞為葡人占地勒租事致總理衙門諮呈〉,光緒十三年四月十三日(1887年5月5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238-239。
(5) 〈澳門總督為辨明原有圍牆並非地界及並無勒索公鈔事覆兩廣總督張之洞照會〉,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七日(1886年5月10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244-245。
(6) 〈兩廣總督張之洞為葡人佔地勒租事致總理衙門諮呈〉,光緒十三年四月十三日(1887年5月5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239-240。
(7) 參見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頁471。
(8) 〈兩廣總督張之洞為澳外釐卡斷難裁撤並望駁之事致總理衙門電文〉,光緒十二年八月初九日(1886年9月6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219。
(9) 〈總理衙門為議定香澳各廠巡緝抽收統交稅司代辦事致兩廣總督張之洞電文〉光緒千三年二月初九日(1887年3月3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224。
(10) 《清季外交史料》卷六七,〈直督李鴻章致總署據赫德報擬訂洋藥稅辦法電〉。
(11)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頁505-506。
(12) 參見《清季外交史料》卷七一,〈粵督張之洞奏葡國永租廣東澳門請審慎立約摺〉。
(13) 參見《清季外交史科》卷七一,〈粵督張之洞奏葡國永租廣東澳門請審慎立約摺〉。
(14) 《清季外交史料》卷七三,〈粵督張之洞奏澳界钂頦太多澳約宜緩定摺〉。
(15) 《帝國主義與中國海關》第6編,頁90。
(16) 《光緒朝東華錄》,中華書局1958年版,頁2241。
(17) 《清季外交史料》卷七三,〈粵督張之洞奏澳界钂頦太多澳約宜緩定摺〉。
(18) 〈兩廣總督張之洞等為飭修明職守撫綏巡查事致前山同知蕭丙堃劄文〉,光緒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1887年10月8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330。
(19) 〈澳門總督為希答覆中國在鴕尾山附近搭廠原因事致兩廣總督張之洞照會〉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1888年8月2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385-386、392-394。
(20) 〈兩廣總督張之洞為辨明中國官員在鴕尾山附近搭廠事覆澳門總督照會〉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1888年8月5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393。
(21) 〈澳門總督為前山官員在關閘至北山嶺間設兵卡有違兩國和約事致兩廣總督張之洞照會〉,光緒十五年正月二十九日(1889年2月28日) ,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395-396。
(22) 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商務印書館,1964年,頁381。
(23)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為葡使送達條約六款事致外務部電文〉,光緒三十年三月初八日(1904年4月23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631-632。
(24) 〈湖廣總督張之洞為葡約歲運糧米六百萬石之條款萬不可許事致外務部電文〉,光緖三十年三月二十三日(1904年5月8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634-635。
(25) 〈湖廣總督張之洞為籌商運銷澳門洋藥及米石出洋辦法事致外務部電文〉,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日(1904年8月30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662。

* 黃鴻釗,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澳門史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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