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晚明海外生絲貿易
——以耶穌會士參與澳─日貿易為中心的若干考察

戚印平

     晚明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促成了中國海外生絲貿易的大幅增加。澳門至日本的定期商船與貿易航線,不僅是明末生絲貿易以及全球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亦成為耶穌會士獲取傳教經費的主要來源。

     澳—日航線上的中國生絲貿易,主要受制於澳門葡商為之專門設立的特殊商業組織阿爾瑪薩。但由於利益追求、商業競爭等因素,生絲貿易的實際規模起伏頗大。因相關文獻的不足,目前尚無法對澳—日貿易中的生絲交易全貌做出精確考證,但仍可依據大量教會文獻及若干份貿易清單的分析,對其大致規模、商品價格以及交易模式作一初步探討。

     就海上絲綢之路的整體研究而言,明晚期澳門—日本貿易 (以下簡稱澳日貿易) 因為其自身的特點一直受到中外學者的高度重視,(1) 但由於文獻及語言的多種局限,目前國內學術界的相關研究仍不夠充分。為此,本文將借鑒日本學者的研究、尤其是他們對教會文獻的發掘整理,重點討論在晚明近百年間,經澳門葡商之手送往日本並有耶穌會士參與交易的生絲數量、價格以及交易模式等內容。(2)

     應當承認,相較於同時代其它貿易航線,澳日貿易的規模及其對國際市場的影響仍相對有限,然而,這一貿易關係的勃興與衰微,不僅與澳門葡商以及耶穌會士的生存空間關係極大,而且亦可折射出全球市場的風雲變幻以及西方列強間的利益角逐。

     導論:澳日生絲貿易的大致背景

     關於西方人瞭解並介入絲綢貿易的初始時間和地點,目前尚無定論,但按常理推斷,當他們抵達東方後,應當會很快獲得相關資訊。(3)

     1515年之前,葡萄牙藥劑師托姆·皮雷斯 (Tomé Pires) 在《東方諸國記》(Suma Oriental que trata do Mar Roxo ate os Chins) 一書中描述道:

中國的主要商品,是大量白色生絲,大量雜色生絲,[⋯⋯] 他們將生絲置於商品首位。

隨後,皮雷斯又解釋說 ——

     從中國運來的這些商品,有些產自中國本土,也有些是外國生產的。[⋯⋯] 各商品的產地如下,白色生絲來自Chancheo (漳州或泉州),雜色生絲來自於 Cauchy (交趾) [⋯⋯](4)

     眾所周知,作為第一位抵達中國的葡萄牙官方使節,皮雷斯的外交使命並不成功,或因客死中國的不幸遭遇,他的這部著作亦長時期湮滅無聞。根據皮雷斯書中的另外一些記錄推測,在1511年佔領麻六甲後,繼續向東挺進的葡萄牙商人很快便抵達中國,開始在廣東近海的島嶼上與中國人進行季節性交易。(5) 雖然作者沒有提到這些交易是否包括生絲或其它絲織品,但可以想像,精明的葡萄牙商人不會忽略被中國人“置於商品首位”的這一重要物產,否則皮雷斯也不會知道它們的種類及其產地。

     由於皮雷斯外交使命的失敗以及西蒙·安德拉德 (Simão Andrade) 等人的魯莽行為,中葡交往的大門剛打開一條縫便重新關上了。(6) 然而,葡萄牙人並未放棄有利可圖的任何機會,他們不僅在中國沿海進行走私貿易,而且還在1542年抵達日本之後,將貿易範疇擴展到東方盡頭。(7)

     無論從哪個角度看,葡萄牙商人在1557年租居澳門都是東西方關係史或者中外貿易史上影響深遠的大事件,它不僅標誌着葡萄牙的遠東航線最終成形,而且亦使得中國成為迅猛發展的世界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本文討論的主題而言,葡萄牙入居澳門後有兩件事對大規模生絲貿易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廣州城舉辦的定期外貿集市以及澳門葡商為對日生絲貿易組建的特殊商業組織。

     關於前者, 耶穌會神父利瑪竇 (Matheus Ricci) 在其回憶錄中告訴我們說:

     澳門不僅對中國而言是出色的商業中心,而且位於日本與麻六甲之間,被摩鹿加、暹羅、交趾支那等許多國家所環繞,所以它也是印度全境最為出色的商業中心。[⋯⋯]該市 (澳門) 的葡萄牙商人和來自印度的別國商人,每年兩度由澳門前往廣東省的首府。經河口位於澳門半島的大河(珠江),到那裡的距離有一至兩日。去那裡的目的是購買商品,那也正好是一兩艘船張羅貨物,將要作前往印度和日本的兩度航海的時間。通常在這個城市過上兩個月,起居都在船上,有時候時間更長。(8)

     不知是何原因,利瑪竇的回憶錄沒有提及當時廣州集市的商品種類,但據常識判斷,大量生絲出現在這些定向明確的外貿集市上是合乎情理的。關於這一點,上述澳門葡商為生絲貿易而組建的商業組織或可引為佐證。對此,另一位耶穌會神父李瑪諾 (Manuel Dias) 在作於1610年4月18日的一份報告中記述道:
     當葡萄牙人開始攜帶中國商品前往日本時,葡萄牙國王就確保着沒有國王給予的許可證任何人都不得從事這一交易的規定許可權。由於這一敕令,許多貴族競相為國王服務,這成為國王在印度施行的恰當措施之一。從前就是這樣進行航海的。當時,從印度率領船隊來到當地的船長,經討價還價,與承擔船資的商人締結協議,裝運各商人希望發送的庫存物品。貨物中利益頗豐者總是生絲[⋯⋯]。後來,由於當地居民的增加,經卡內羅 (Melchior Carneiro) 任當地主教時的鼎力相助,向日本運送的生絲基於不論大小商人、旨在各人有限裝載的商務契約來處理。這一契約被稱為阿爾瑪薩 (Armação),分配給各人的生絲數量稱為 baque (配額),這一方法已實行多年。(9)

     關於廣州外貿集市和澳門葡商為生絲交易建立的商業組織,還有許多問題和相關細節需要作進一步澄清,(10) 但我們不難看出二者間的內在關聯:首先,廣州定期外貿集市的出現,意味着中外貿易的全新局面和葡萄牙遠東航線的基本成型,而這也使得澳門葡商建立商業機構具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其次,具有股份制色彩的專業性商業組織的成立,不僅使得澳門葡商獲得了豐厚而穩定的收入,而且亦進一步促進了中國生絲的大量出口,使之成為全球貿易中舉足輕重的大宗商品。(11)

     澳日生絲貿易的數量分析

     留意上述引文,我們很容易注意到一個有趣而重要的細節,即上述記錄大多出自耶穌會士之手;換一個角度看,或許正是由於這些福音傳播者很早就介入生絲貿易並因此引發廣泛爭議,我們才得以從中窺知不為人知的許多重要資訊。(12)

     基於對傳教經費的需求,耶穌會東印度教區的最高上長范禮安 (Alessandro Valignano) 神父在1579年首次視察澳門期間,與“阿爾瑪薩”訂立契約,從運往日本的中國生絲中獲取穩定份額,從而正式成為澳日貿易的大股東和合作者。(13)

     或許由於耶穌會士的遊說,葡萄牙東印度總督馬什卡雷尼亞什 (D. Francisco Mascarenhas) 在1584年4月18日發佈敕令,對范禮安與澳門葡商訂立的契約予以正式承認。其曰:

     又此前數年,澳門居民及該市政決定,阿爾瑪薩不得將超過1,600擔 (pico)(14) 的生絲送往日本,各人按其不同份額參與此事,其中亦包括神父自養所必需的生絲份額。[⋯⋯] 時任視察員、現任管區長范禮安神父與澳門商人、市政當局締結契約,以40擔代替以往送到日本的90乃至100擔,並按以下條件,加入到阿爾瑪薩總輸出量的1,600擔之中 [⋯⋯]。(15)

     有意思的是,同年 (1584年) 10月6日,時任耶穌會澳門住院上長的卡布拉爾 (Francisco Cabral) 神父在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中,對澳日貿易中輸往日本的生絲數量有不同的說法:
     [⋯⋯] 澳門全體市民為送往日本的1,500擔生絲而組織了阿爾瑪薩,按各人財力的不同分配生絲數量的不同份額,所以最富裕者頂多祇能獲得15至20擔的裝船份額,剩下的資產就留在自己家裡。(16)

     由於缺乏更多的材料,我們不清楚同一年的兩份文獻中何以出現一百擔的數量之差,這不是個小數字,但在作於稍晚時期、名為“日本的不動產目錄” (Títolo dos bens de raiz de jappão) 的另一份教會文件中,作者將交易數目納入到足以包容上述差異的浮動範疇。其曰:

     [⋯⋯] 在不同的時期,生絲數量及其擔數不盡相同,[⋯⋯] 其原因是該市居民的貧困,已經不能在定期船上搭載1,500或者1,600擔的生絲,其數量遠比此為少。(17)

     有意思的是,在范禮安神父作於1598年的另一份文件,即名為“Apologia”(《辯駁書》) 的第十六章中,這位耶穌會遠東教區的巡察員再次將貿易數額提昇到上述範疇的上限,其曰:

     葡萄牙人為從該地向日本輸出生絲,建立了名為‘阿爾瑪西奧’(Armacion,即阿爾瑪薩)的一種公司組織,並根據城市統治者的決定,統合送出全部生絲。他們決定,送往日本的生絲不得超過1,600擔,當局的官員們將這些生絲分配給各個商人,並授予各人按分配比例參加公司的許可權,而各個商人也按自己的比例購入生絲,再交給代理商人(Factor)。(18)

     令人回味的是,在1609年11月寫給馬德里當局的一封信件中,某位佚名神父頗為含蓄地暗示生絲貿易的數額已經突破原來的限額。其曰:

     每年有一艘來自澳門市的定期船裝載着超過1,600擔的生絲去往日本。在當地,澳門全體市民都參與其中,並按各自的能力加入其中,他們選出一人作為全體市民的代理商人,他在日本出售這些生絲,收取金錢,支付運費和關稅。回到澳門後,按照不同的出資份額,將利益分配給全體市民。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參與這些生絲的交易。(19)

     僅僅數月之後,李瑪諾神父的前引報告又將生絲貿易的數額提昇到一個新高度。他頗為肯定地告訴我們:

     治理市政的市參事會員按時召集大多數市民,其間,選舉作為市民代表與航海船長締結契約並處理相關契約其它事務的三名代表(Eleitos)。[⋯⋯] 代表要掌握在日本能以有利價格出售的生絲數量的相關情報,與運貨的定期船的船長締結例如2,000擔 (pico) 或公擔 (quintal) 的契約,在附加若干條件的情況下支付10%的運費。(20)

    可能牽扯到不便明言的商業秘密,李瑪諾神父沒有解釋為何在澳日貿易中“以有利價格出售的生絲數量”是以2,000擔為限,但令人費解的是,就在此前一月,日本主教塞爾凱拉 (Luis de Cerqueira) 在寫給羅馬教皇的信件 (1610年3月5日) 中透露了遠勝此數的生絲交易數量。他在報告定期商船因與日本人發生衝突而焚燬沈海的損失時,頗為痛心地透露說:


     定期船的損失相當於黃金一肯特 (hum conto douro) 的商業利益,因為除了已經裝載上船的放入銀子的大量箱子,還有即將另行銷售的約3,000擔生絲。(21)

     然而,在卡瓦略神父 (Valentim Carvalho) 在1615 (或1616年) 為反駁方濟各會修士指控所作的《辯駁書》中,生絲貿易的數量又突然回降,跌至難以想像的程度。他聲稱:


     [⋯⋯]由於貧困,本市居民在三次航海中祇運載了2,223擔並66斤(即阿拉特爾) 的生絲。1擔為100斤,1斤比1阿拉特爾稍多。而在幾年前,一年一度的航海曾裝載過1,600擔或者2,000(擔) , 有些年份還達到2,200擔。(22)

     由於缺乏更多佐證,我們還不清楚生絲貿易何以產生大起大落的混亂情形,但可作參照的是,在同時期另外一些商業文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類似的記錄。例如在1600年前後用西班牙語寫成的〈南蠻貿易商品清單〉 中,佚名作者在題為“從中國駛往日本的船上貨物”一節中,將輸往日本的生絲分為兩個部分,即“葡萄牙人的船隻運送了500到600擔白絲。[⋯⋯]全色撚絲運送了四百到五百擔”。(23)即使兩項相加,當年輸往日本的生絲總量也不過在900-1,100擔。

     很顯然,這份清單提供的生絲貿易數量要少許多,它甚至遠低於前引阿爾瑪薩規定的最低限度,但在阿維拉· 吉龍 (Bernardino de Avila Girón) 作於1615年之前的《日本王國記》(Relación del Reino de Nippón a que llaman corruptamente Jappon) 一書中,這位來自菲律賓的西班牙商人卻再次大幅提昇了交易數量,他聲稱:“在這個王國 (日本) 中,每年消費生絲3,000到3,500擔,有時還會更多。”(24)

     從單純數字上說,阿維拉·吉龍所言與塞爾凱拉主教提及的損失數目頗為接近,雖然他並未明言這一數目的生絲是否全部來自澳門,但我們卻在二十年後由安東尼奧·博加洛 (António Bocarro) 提供的證詞中,為此找到了新的佐證。這位身兼東印度編年史家及檔案館管理員的政務官在作於1635年的《東印度所有要塞、都市、城鎮圖冊》(Livro das Plantas de todas as fortalezas,cidades e povoaçoens do Estado da India oriental)中宣稱:


     如果蠶不生病,(中國) 每年出產生絲36,000-37,000擔。[⋯⋯] 其中24,000-25,000(擔) 在國內被消費。在前往印度 (按:東印度)的航海暢通無阻時,可以輸出1,2000 (擔)。但現在它 (航海暢通無阻) 難以為續,所以不能如過往那樣大量輸出,對日本和馬尼拉的輸出自然也各自為陣。我覺得它有6,000擔。(25)

需要說明的是,博加洛並非商人,他也從未到過澳門等地,但作為檔案管理員,他應當有機會接觸各種官方的商業文獻,因此,他所提供的資料基本可信。(26)此外,雖然博加洛並未在此說明日本和馬尼拉各自為陣的生絲輸出在6,000擔的總量各佔多少份額,但參照塞爾凱拉和阿維拉·吉龍提供的資料,並據此推斷向日本輸出3,000擔生絲,也是合乎情理的。

    然而對比同時期另外一些文獻,實際輸出的生絲數量又遠不及此數。在荷蘭商館長尼古拉斯·庫克巴克爾 (Nicolaes Couckebbacker) 留下的日記中,我們可以看到三份完整的貨物清單,分別記錄1636、1637和1638年澳日貿易的諸多商品及其交易價格。

     在1636年商品清單中,共記載有絲貨五種,分別是單股撚絲 (getweernde zijde) 16,974斤,粗生絲 (pool zijde) 22,763斤,東京絲 (bogij)53,343斤,紅色撚絲4,089斤,生絲25,026斤半,另外“為長崎頭人、即町年寄們和執政官員們帶來之物 (hooffden Burgem ende Regenten van Nangasacq) ”的生絲15,892斤,全部絲貨共為138,087斤,約合1,380.87擔。(27)

     1637年商品清單亦記載有絲貨五種,其中生絲 (rouwe sijde) 37,296斤,東京撚絲 (Toncquinsche sijde) 87,431斤,白色單股撚絲 (witte getweernde sijde) 14,932斤半,紅色生絲 (carmosijn roode sijde) 5,998斤,粗生絲 (poolsujde) 5,587斤和黃色單股撚絲 (rouwe getweernde gele sijde) 6,345斤半,總計152,002斤,約合1,520.02擔。(28)

     1638年商品清單記有絲貨七種,其中生絲10,632斤,同類物品14,270斤,白色單股撚絲2,546斤半,黃色同類物品 (geele dos) 522斤,着色同類物品 (gecoleurde dos) 711斤,黃絲 (geeleboghij) 5,130 斤,東京□□ [Toncquijnsche □□,原文模糊不可辯,參照前二份清單,應為某種東京絲,譯註] 15,908斤,粗生絲 (Pool sijde) 2,019斤和散絲 (flos sijde,未經撚紡的刺繡用絲) 619斤,總計52,357斤,約合523.57擔。(29)

     關於上述三份清單,有幾點需要說明:其一,參照抄錄清單的日記上下文,庫克巴克爾或聲稱原件得自於日本官員,或註明清單上按有長崎當局的官方印信,因此,它應當是實際貿易量的可靠記錄;其次,由於澳日貿易在1639年因日本幕府的鎖國政策而終結,所以這三份清單實際上記錄了澳日生絲貿易的最後資訊;其三,除1638年清單之外,其餘兩份清單中的絲貨交易數量與前引教會文獻中的多數記載頗為接近。(30)

     必須承認,相較於同時期中國史料的粗略描述,上述文獻所提供的資訊要豐富、翔實得多。(31) 但另一方面,由於消息來源的不同管道以及仍有大量年份的空白,原始資料仍然談不上全面而準確。因此,我們或可作以下分析。

     從總體上說,凡16世紀的史料、尤其是教會文獻提供的資料,雖略有差異,但仍大致保持在1,500至1,600擔的範圍之內(它可能也是有耶穌會士參與的阿爾瑪薩的“官方”限額);但17世紀後,情況發生很大變化,貿易量逐步上昇,雖然某些年份有劇烈波動,但從目前獲得的資料看,在相當時期內,生絲交易量的高峰值應當在2,000擔至3,000擔左右。

     關於貿易量波動的原因,前引文獻大多沒有說明,但不難推斷的是,除了某些商業性因素(32) ,最為突出而明顯的外部因素,應當是該時期荷蘭人和英國人的接踵而至及其與葡、西兩國為爭奪勢力範圍而展開的激烈角逐。(33)可以想像,在如此強大的外力衝擊下,原有的市場格局被打破並導致商品交易的波動也是合乎情理的。

     澳日生絲貿易的大致價格

     在討論了生絲貿易的大致數量之後,我們將面對的下一個問題就是它的交易價格。

     關於當時中國生絲的交易價格,相關文獻記載亦不盡相同。荷蘭人林斯霍騰 (Jan Huyghen van Linschoten) 告訴我們說:


     在中國有三種絲,即被稱為 Lankijn (南京) 的、品質最優的種類;被稱為 Fuscan (福建?)的、也是上等品的另一種類;以及被稱為 Lankam (鄱陽湖附近?) 的第三種劣質品。除此之外,還有另外的幾種絲。未紡的絲一般稱為生絲,紡撚後的絲葡萄牙人稱 Retres (葡萄牙語意為撚絲)。這種南京未紡白絲 (生絲)的價格,每擔 —— 所謂擔,容後詳述的一種重量單位 —— 換算成這裡的貨幣多少有些不同,但一般而言,相當於145-150里亞爾 (34)或雷伊斯。Fuscan未紡白絲的價格,每擔約為140到145里亞爾,Lankam未經撚紡的絲每擔約為75-80里亞爾,南京的 Retres、即白色撚絲 (絹絲) 每擔160-170里亞爾。Fuscan 和 Susuam (舟山?)的Retres、即其它的白色撚絲每擔130-135里亞爾,廣東的 Retres、即白色撚絲每擔50-55里亞爾,所有顏色的撚絲也與此價格相同。在廣東,未紡的染色絲每擔55-60里亞爾。(35)

     相較於林斯霍騰的道聽途說,同時期意大利商人卡萊蒂 (Francesco Carletti) 的親身經歷似乎更令人信服。他在《遊記》中明確記錄了在澳門購買中國生絲的價格:

     商品種類主要是生絲 (sete crude)。按我自己的計算,購買一擔 (生絲) 需花費90両 (tael)。用現金計算,它相當於90個斯格特 (scudo) 金幣;按1磅 (libra) 銀子20盎司的比率計算,它相當於100磅。這價格高了,因為通常每擔(價值)70両。我還以1擔150両的價格購買了用縫紉線撚成的絲和另外一種柔軟而富有彈性的絲,它們都是白色的,可用以做針線活。它們的價格也同樣很貴。(36)

     關於林斯霍騰和卡萊蒂的記錄,我們還有許多細節值得研究,但可以確定的是,他們所述的生絲價格,都是廣州集市或澳門市場的售價,或者說,它們祇是生絲的離岸價。與此相比,前引〈南蠻貿易商品清單〉的記錄不僅提到了生絲離岸價,還記錄了它們在日本市場的售價。該清單中“從中國駛往日本的船上貨物”一節記曰:
     葡萄牙人的船運送500-600擔的白絲。它們在廣州一擔相當於80両,經過澳門,在日本每擔出售為140-150両。撚絲運送全色400-500擔,其中上等並染色的(在廣州1擔)可以140両卸貨,在日本賣到370両,有時可賣到400両。普通混色撚絲在廣州 (每擔) 的卸貨價為55-60両,此後在日本 (每擔) 的售價為100両。盒裝 (Darca) 全色絹絲在廣州 (1擔) 價值40両,在日本每斤或磅 (libra) 可賣到9錢。(37)

     有意思的是,西班牙商人阿維拉·吉龍在前引《日本王國記》中大幅提昇了白絲售價,其曰:

     今年的價格是300両,總括議價 (pancada,pancado 為250両,但價格常常更高。這些生絲是白色的生絲,品質極好。(38)

     與這些記錄相比,上述荷蘭商館長庫克巴克爾日記中貿易清單的記錄精確而連貫,極具參考價值。據1636年清單的記載,單股撚絲每擔278両5錢4分;粗生絲每擔350両9錢1分,東京絲每擔294両2錢1分,紅色撚絲每擔606両7錢。生絲每擔272両2錢4分,送給長崎官員的生絲品質更好些,每擔390両。(39)

     另1637年清單中,除價格不詳的37,296斤生絲之外,東京撚絲每擔203両3錢6分又十八分之二,白色單股撚絲每擔162両3分又十分之四,紅色生絲每擔322両7錢3分又十分之一,粗生絲每擔305両9錢9分又十分之一,黃色單股撚絲每擔131兩9分。(40)

     再1638年清單中,除10,632斤生絲的價格為每擔360両6錢之外,原件標註單價處均模糊不可辯,但按商品總量和總價計算,與前引生絲相同類的某種生絲的價格為每擔445両,白色單股撚絲每擔約合213両;黃色同類物品每擔約合219両,着色同類物品每擔約合491両,黃絲每擔約合347両,某種東京絲每擔約合246両,粗生絲每擔約324両,未經撚紡的刺繡生絲每擔約142両。(41)

     與上述時間跨度較大,且品種不一的記錄相比,教會文獻提供的資料詳盡而富有特色。

     1579年10月,剛剛與阿爾瑪薩訂約的范禮安神父便在 Sumario Indico 第十七章中對耶穌會獲得的生絲份額及其收益做了詳細說明:

     根據在中國 (澳門) 負責定期船事務的葡萄牙商人與我們訂立的契約,日本耶穌會士每年從這一 (生絲) 貿易獲得大約4,000克魯札多(cruzado) 的收益。

范禮安隨即又解釋說:

     他們應該在日本出售生絲,如果不能全部出售,也將按照該公司出售其它全部生絲的價格進行計算,將 (相當於) 40擔的出售價值給予耶穌會。從中大致可獲得2,000杜卡多 (ducat) 的利潤。如果他們通常舶載的生絲不能全部出售,再從剩下的生絲中,將另外50擔生絲以適當價格讓給耶穌會。這部分生絲在定期商船離開後,由駐日本的耶穌會中的葡萄牙管區代表出售。從中也可能獲得大約2,000克魯札多的收益。(42)

     同年12月5日,甫抵日本的范禮安又在寫給總會長的信件中興致勃勃地提及日本教會的資產及貿易收入。他說:

     我們現在擁有的資金總額超過了20,000両銀子,換算成我們的貨幣,正好相當於30,000斯格特。這其中每年大致有8,000斯格特從當地送往中國,購入生絲,在年內送到日本。這些生絲用我在別的信中所說的方法出售。而這一利益可以確保我們的經費,並再次作為資本送往中國。扣除貿易船所需的所有費用,這一利益達到每年2,000斯格特以上。剩下的7,000斯格特按照我在其它書信中所說的方法,在貿易船出港時,同船的代理商人將這一份額的生絲留給我們,而我們則向它支付這一代價。然後這些生絲在當地被出售,同樣也可帶來2,000多斯格特的利益。[⋯⋯] 因此,這30,000斯格特中的15,000通常投資於生絲,而這些生絲的一半由前述往來於日本與中國之間的貿易船帶來,剩下的一半被留在日本。(43)

     綜合上述二信,我們可以瞭解到耶穌會士當年從事生絲貿易的基本模式和獲利情況,即耶穌會士每年將全部資產的一半即15,000斯格特用於生絲貿易:其中的8,000斯格特送往中國(澳門),購入分配給他們的40擔生絲,獲利2,000斯格特;剩下的7,000斯格特留在日本,用於購買剩餘的另外50擔生絲,亦獲利2,000斯格特。按范禮安提供的計算方式,在中國 (澳門) 購入40擔生絲的單價應為200斯格特,利潤為50斯格特;而在日本出售的50擔生絲單價應為140斯格特,利潤則為40斯格特,利潤率約為25-28%。

     或許緣於對生絲貿易的期待與希望,教會文獻中的相關記錄為數不少。根據日本學者的考證,在此後近二十年的時間內,提及生絲交易利潤的信件不少於十六封;而除了少數例外,大多數年份的獲利情況與此相同或相近。(44)

     然而,與這些記錄相比,范禮安在作於1598年的 Apologia 的第十六章中向我們提供了生絲交易過程中的各種開支及其收益。其曰:
     在輸往日本的生絲總量中,為他們增加用神父的銀子購買的50擔生絲。[⋯⋯] 這50擔的生絲通常可能獲得1,600杜卡多收益。因為生絲在中國的購入價每擔約為90杜卡多,而在日本以140出售,由於還要從這一收益中支付10%的運費和3%的關稅,扣除之後,最後每擔可以大約121杜卡多的價格出售。(45)

     無獨有偶,在〈1618年耶穌會士從澳門發往日本的貨物清單〉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類似的精準記錄。其曰:

     此次航行的船隊,所有六艘帆船均在耶穌會之名下,配有已簽署的耶穌會徽標,裝載86筐 (sestos) 及13大箱、超過52擔28斤優質生絲,其中25擔11斤半是在此次日本交易會上購買的,每擔價格是白銀116両7錢,包含運費和關稅;2擔17斤購於同一交易會,每擔價格白銀117両5錢,運費與關稅相同;剩餘的85擔是在以前印度交易會上購買的,含運費和關稅每擔白銀103両1錢。以上耶穌會的所有生絲總共價值5,762両9錢9分5釐。(46)

     與上述所有文獻相比,由駱入祿 (Jeronimo Rodrigues) 等八名神父在1620年2月10日聯名撰寫的〈關於本會會員在中國與日本之間進行貿易的報告〉更像是對多年貿易情況的基本總結。它告訴我們說:

     一擔生絲的價格每年不同,在當地(澳門)約為100克魯札多,在日本為180、190 (克魯札多),有的年份還達到200 (克魯札多),在最壞的年份中,奉澳門市命令,通過阿爾瑪薩的售價祇有160克魯札多。我們還要向加比丹支付10%的運費,向本市交納3%的稅金,但除去這些開銷和其它費用,每年仍有大約50%的利潤。(47)

    如果按分配給我們的50擔份額,需投資5,000克魯札多,獲得2,500的利潤。如果搭載100擔,我們就投資10,000克魯札多,獲得5,000 (克魯札多) 的利潤。(48)

     與前引范禮安的就事論事相比,駱入祿神父的總結性論述顯然含有更大的時間跨度,按照他的說法,中國生絲在澳門的價格相對穩定,約為100克魯札多,而在日本的售價卻因時而異,最高時可達200克魯札多,最少也有160克魯札多。即使扣除運費等其它開銷,仍有50%的利潤,而這一點已遠遠超過早前范禮安時代不到30%的利潤率。(49)

     還必須指出的是,雖然駱入祿神父此言僅限於耶穌會士從阿爾瑪薩獲得的有限份額,而非澳日生絲貿易的全部,但考慮到他們全程參與交易,並依附於該體制下獲利,所以我們或可由此及彼,推算出澳日生絲貿易的大致情況:如按前述16世紀阿爾瑪薩官方限額的1,500-1,600擔生絲計算,該時期生絲貿易的投資額應在150,000-160,000克魯札多上下,其基本利潤亦應在75,000-80,000克魯札多左右;而到了17世紀,若按照2,000擔及最高峰值的3,000擔計算,該時期的投資額應在200,000-300,000克魯札多上下,其基本利潤亦應在100,000-150,000克魯札多左右。

     澳日生絲交易的主要模式

     在上述各節的討論中,我們實際上已多次涉及一個重要問題,即生絲交易的特殊模式。而這種交易模式又取決於阿爾瑪薩這一由澳門葡商組建的商業組織。

     關於阿爾瑪薩的運作機制,前引李瑪諾神父的報告記曰:

     治理市政的市參事會員按時召集大多數市民,其間,選出三名代表人,作為市民代表與航海船長締結契約並處理與契約相關的其它事務。這些被選舉者要為居民的利益處理上述契約的種種事務,有時,市參事會員自己也會擔任這一職務。(50)

     關於上述民選代表的具體工作,上述報告的記述頗為詳盡:

     代表要掌握在日本能以有利價格出售的生絲數量的相關情報,與運貨的定期船的船長締結例如2,000擔或公擔 (quintal) 的契約,在附加若干條件的情況下支付10%的運費。

     這三名被選舉者向居住該市的全體葡萄牙人以及若干中國人等外國人分配這2,000擔生絲。此時,按各家財產及生活程度,將被認為是恰當的份額即 baque (配額) 分配給各人。這些被選舉者通常有權按自己在一年間養家餬口所需的充分收益決定配額,並將它分配給各人。

     三名被選舉者即市民代表挑選為販賣生絲而前往日本的代理人,協助代理人處理文書的書記,在日本活動的情報官,作為生絲監護人、為生絲下鎖、被稱為 escutilheiro 的人和另外數名事務員,向這些人支付的不同薪酬是作為總括議價契約的報酬。(51)

     綜合以上記述,我們可大致勾勒出阿爾瑪薩的基本運作方式:即澳門市民每年選出三名代表,由他們負責與船長們訂立契約,向市民們分配多寡不一的份額,並據此征取關稅,作為市政支出之用,最後,再由他們派出代理人,負責監督在日本的生絲交易。

     關於生絲在日本的銷售模式,李瑪諾的報告論述不多,但它提到了其中最為核心而關鍵的部分,即名為總括議價 (Pancado Pancada) 的批發銷售策略。其曰:

     由於日本人曾在某國對葡萄牙人行為不端,所以多年來,在輸入生絲時採取被稱為總括議價的方式在日本出售生絲。這一方式的步驟如下:由於需求生絲的日本商人聚集在定期船停泊的港口,所以代理人並不逐一交涉,小批量地出售生絲,而是與全體商人或被選出來的少數大商人締結契約。例如以每擔均價交付2,000擔生絲,再由日本商人自行分配。這種一攬子決定價格的方式在本地稱為總括議價。(52)

    關於“總括議價”的銷售模式及其相關問題,教會文獻中還有許多記載。羅馬耶穌會檔案館中編號為Fondo Gesuitico721-II-7 的文件告訴我們:

     代理商人核定舶來生絲的擔數及其品質,與日本人進行交易,再依據銀子的純度締結協定,如此進行價格的確定,這一行為被稱為‘總括議價的決定’(Dar Pancada),代理商人以這一價格出售全部生絲,然後再扣除共通的經費 (它被稱為 Caldeirão),並依生絲的品質加減金額,向生絲的不同擁有者分配相應的現金。因為生絲品質不均的事屢見不鮮,雖然以‘總括議價’向日本人出售了全部(生絲),但在澳門,出售要依據(生絲)品質的優劣。(53)

卡瓦略神父在1616年的辯護詞中亦稱:

     [⋯⋯] 葡萄牙人從當地前往日本,是利用一種被稱為阿爾瑪西奧 (阿爾瑪薩) 的公司組織,通過它運送城市統治者確定的所有生絲。他們決定送往日本的生絲不超過1,600擔,市政府官員將它們分配給各個商人,再委託該市選出來的代理商裝上定期商船。代理商人自己的責任是將所有這些生絲運往日本,再將它們作為澳門全體的共同貨物出售它們,生絲的不同貨主不能從定期船中挑出來單賣。定期船返回(澳門)本港之後,他們進行計算,按投資生絲數量將錢交給各人。如未能全部出售,將這一部分平均返還各人。(54)

     基於前述提醒,我們同樣會注意到耶穌會士對於上述交易模式及其運作過程的熟悉程度,而大量證據表明,神父們精通此道並非源自旁觀者的冷靜觀察,而是實際運作的親身體驗。關於這一點,我們或可求證於李瑪諾的前述報告,他在這份文獻的末尾意味深長地寫道:
     由於日本人與葡萄牙人在交易及訂約方式上差異極大,所以本市的被選舉者常常指示代理人,在商品交易及其它相關問題上借助於神父,同時還寫信給神父,懇請他們在日本援助代理人。另一方面還命令代理人,任由神父 (處理) 船(貨),與神父協商,任何事情均聽從他們的意見。為防止在代理人與日本商人之間屢見不鮮的生絲價格與重量變動,神父們在日本為本市服務。因此,許多葡萄牙人都說,如果沒有神父調解總括議價的商議,並協助確定價格,定期船就無法安心交易,並在適當時間內返航。(55)

     看得出來,或許因事涉敏感,李瑪諾神父此言頗有些吞吞吐吐、欲蓋彌張(儘管其報告坦陳那份1609年新的服務規定是由其建議者即本地學院院長卡瓦略親自制定)的意味,但“與神父協商,任何事情均聽從他們的意見”等語,畢竟還是透露出耶穌會士在交易中的實際作用遠不像“調解總括議價的商議並協助確定價格”那麼簡單。

     根據許多教會文獻的記錄,傳教士參與生絲交易以及總括議價的制定一直被人所詬病。早在1603年3月23日,塞爾凱拉 (Dom Luis Cerqueira)主教在寫給總會長的信中批評道:

     我們的會員不允許過份參與和定期船有關的世俗交涉以及葡萄牙人與日本之間的交易即生絲的總括議價 ── 這是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的價格,所有的人都用這一價格購入生絲 ── 的決定及其分配。閣下應給巡視員、準管區長這些本準管區上長們以極嚴厲的忠告,對貴地與當地耶穌會的信譽以及基督教界的利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這種過於世俗的事務極其麻煩。[⋯⋯] 這些交涉與竭力壓低總括議價的日本商人與領主以及盡可能抬高總括議價的葡萄牙人的利害關係極大。所以此事非常為難。它成為我們失去友人、製造敵人的原因,對此基督教界是極嚴重的危險,並損害這些聖職者們當然具備的信譽與名聲。(56)

     另據前引卡瓦略神父的辯護詞,作為耶穌會士的競爭對手,方濟各會的塞巴斯蒂安 (Sebastián de San Pedro Bemarrohoa) 神父亦對耶穌會士的不務正業大為不滿。其曰:

     在搭載着從澳門運往日本的生絲和其它商品的卡萊翁船和其它船隻上,耶穌會的神父們不僅帶來自己的大量商品,而且他們還通過由他們確定的被稱為 Pancada (總括議價)的價格,獲取為售給其他商人而帶來的全部生絲,此後,他們再以其它價格在日本商人中分配生絲,以此贏得大批朋友。(57)

     面對來自於各個方面的責難,耶穌會士毫不退讓。時任日本管區長之職的卡瓦略神父在回應塞巴斯蒂安神父指控的《辯駁書》中聲色俱厲地喝問道:

     如果他說澳門卡蒂翁船的貿易、生絲以及所有商品都經過我們之手,也就是說,由我們決定有關生絲總括議價,並以該總括議價購買生絲,然後再在日本商人中間進行分配,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他們,那麼他是在哪裡見到此事,或者是從哪裡聽說此事的。(58)

卡瓦略還針鋒相對地反駁道:

     他質疑我們的貿易,但他說的與事實不符。因為我們並不決定關於生絲的總括議價,一次也沒有。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樣,它屬於阿爾瑪薩代理商人的職務,當然,有時代理商人向駐日本的管區代表神父求助也是事實,他們不懂當地語言,所以要求管區代表在他們與日本商人之間但任翻譯,僅此而已。如果他們希望某位管區代表或者耶穌會修道士介入翻譯之外的事,日本的上長們馬上就會發出警告,除了葡萄牙商人和日本商人要求幫助,決不可介入與阿爾瑪薩的交涉,為了對雙方都有利,更為平衡地調停雙方,實現總括議價交易,應作為第三者謹慎行事。[⋯⋯] 關於此事,現在去往日本的代理商人就是最好的證人。(59)

     鑒於本文主題, 這裡無暇對上述論辯之詞的言外之意以及雙方都難以啟齒的各種隱情詳加分析,(60) 但在綜合上述爭執的內容後,我們已經獲得了制定總括議價的清晰過程,即阿爾瑪薩的代理商人在將生絲帶到日本港口之後,在耶穌會管區代表的協助下,與日本商人代表商討並確定包括所有生絲在內的一攬子價格,然後將全部生絲一次性地出售給他們,再由他們分配給各地商人。

     無論從哪個角度而言,耶穌會士參與總括議價的制定過程都是不同尋常的,如果說此前范禮安與阿爾瑪薩訂立契約,從澳日貿易中獲取一定的生絲份額尚屬暗箱操作,那麼現在就是從幕後走到前臺,以股東的身份直接從事商品交易了。

     事實上,由於缺乏傳教經費的困境和實施傳教策略等多種需要,儘管耶穌會士竭力避免貪婪與利慾薰心的指控,但他們從不回避參與生絲交易的事實。范禮安在寫給總會長的《日本巡察記》(1582年) 中甚至理直氣壯地宣稱:

     我們不得不使用我主基督賜給五塊麵包和二條魚的方法,來增加這筆經費。因為到現在為止,支持這些設施祇有從中國來的(葡萄牙)船的貿易。

他還一語雙關地聲稱:

     [⋯⋯]事實上,日本的基督徒和耶穌會正維繫於這一危險極大的(中國貿易)一根絲上。[⋯⋯] 一旦失去它,就會完全喪失生活手段。(61)

而在反駁方濟各會士時慷慨陳詞、力證清白的卡瓦略神父則更是直言不諱地宣稱:

     如果天使出手經商, 也祇能考慮生絲貿易。(62)

     必須看到,澳日貿易與耶穌會士(或者說商業與宗教)之間的密切關係不僅與保教權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而且亦是大航海時代國際貿易的重要特徵。澳日貿易的形成與發展,不僅與葡萄牙人的海外擴張密切相關,而且與耶穌會士在日本及遠東地區的傳教活動緊密相連,相互促進,並最終結成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利益共同體。當日本江戶幕府最終下決心將傳教士逐出日本之後,曾經興盛一時的澳日貿易亦難免池魚之禍,在1639年諳然落幕。雖然中國生絲在此後依然通過荷蘭人和中國商人大量輸往日本,但它已經屬於另一個時代的另一個問題了。

【註】

(1) 在這一領域中,擁有重要影響力的西文著作主要有:C.R. Boxer, Fidalgos in the Fur East, 1550-1770: Fact and Fancy in the History of Macau, The Hague: Matinus Nijhoff, 1948;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1550-1640, Lisboa: Centro de Estudos Históricos Ultramainos,1959; J. M. Braga, The Western 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 of Macau,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de Macau, 1949; G. B. Souza, The Survival of Empire; Portugese Trade and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1630-175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中文著述中,首開先河者當屬全漢昇先生的幾篇論文 (〈略論新航路發現後的中國海外貿易〉、〈略論新航路發現後的海上絲綢之路〉、〈明清間中國絲綢的輸出貿易及其影響〉、〈明代中葉後澳門的海外貿易〉和〈明中葉後中日間的絲銀貿易〉,載《中國近代經濟史論叢》,中華書局,2011年,頁72-104、136-177。)近年來,以澳日貿易為題的學術論文尚不多見,但相關著述中有所涉及者卻為數甚眾,其中代表性著述有范金明、金文《江南絲綢史研究》(農業出版社,1993年),范金明《明清江南商業的發展》(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海上貿易史》 (澳亞週刊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李隆生《晚明海外貿易數量研究》(紅螞蚊圖書有限公司,2006年),李慶新《明代海外貿易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 以及李德霞《17世紀上半葉東亞海域的商業競爭》(雲南出版集團,2010年)等。

(2)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近百年,是指從葡萄牙人1557年入居澳門開始,到1639年澳日之間定期商船貿易的斷絕;此外,以往著述多將通過澳門葡商的轉口貿易與中日之間的雙邊貿易混為一談,或將生絲(原材料)與絲綢 (製成品) 貿易同時並舉。考慮到兩者的差異和篇幅所限,本文於此均專論前者。

(3) 據考證,麻六甲總督阿爾布克爾克(Jorge d’Albuquerque)在1512年8月20日寫給葡萄牙國王的信中,提及送給他霍魯莫茲、蘇門答臘和中國生產的三種生絲樣本。並宣稱,此舉必定受到陛下的嘉獎,因為它會帶來巨額利益。又說,他可以讓每年從馬拉巴爾出發的軍艦多載胡椒,送往中國,換取盡可能多的生絲,因為那才是國王陛下所希望的,而且該航路也並不那麼遙遠。外山卯三郎《南蠻船貿易史》,大空社,亞洲學叢書,1997年重印本,頁90-91。

(4) 皮雷斯:《東方諸國記》(Suma Oriental que trata do Mar Roxo ate os Chins),生田滋等譯註,《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岩波書店,1978年,頁244-245。

(5) 皮雷斯在書中寫道:“在從 Quamtom (廣東) 前往麻六甲30里格的所在,有靠近本土 Namtoo (南頭)的若干島嶼,那裡有分配給不同國家的港口,如 Pulo Tumon (屯門島) 和其它諸港。當上述將克船 (Junco/Junk) 在此拋錨後,南頭的領主立即將此事報告廣東,立即會有商人們來此,評估商品,再如此後所說的那樣,向它們徵收稅金。然後雙方帶着交易後的商品,各自返家。”又曰:“上記麻六甲的將克船行至屯門島拋錨,如前所述,它是距廣東20﹣30里格的所在,這些島嶼靠近南頭的土地,位於距本土1里格的海上。在這裡,麻六甲的將克船在屯門港下錨,暹羅船會進入 Hucham (大嶼山島?) 港。我們的港口距大陸比暹羅港口近3里格,商品在前往其它港口前首先運來這裡。南頭的領主看到將克船後,立即向廣東報告。將克船進入島嶼的港口後,有來自廣東的鑒定官來此評價商品,他們徵收稅賦,帶回必要的商品。在這塊土地上,熟能生巧的(商品)評價已沿襲成俗,他們瞭解各位想要的商品,會將它們帶來。”(《東方諸國記》,頁239、242) 在這裡,雖然皮雷斯沒有說明這些來自於麻六甲的將克船屬於何人,但當葡萄牙人侵佔該地後,這些人的身份是不言而喻的。

(6) 關於西蒙的魯莽舉動及其嚴重後果,可參見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 姚楠、錢江譯, 中華書局香港分社,1988年,頁55-59;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頁24-46。

(7) 有關葡萄牙人在中國沿海的走私貿易以及入居澳門前與日本的貿易關係,可參見岡本良知《十六世紀日歐交通史的研究》(增補版,六甲書房,1942年) 以及岡美穗子:《商人與傳教士 —— 南蠻貿易的世界》(東京大學出版會,2010年) 等著述。

(8) 利瑪竇:《中國基督教傳教史》(Pasquale M. D’Elia, Fonti Ricciane. Documenti originali concernenti Matteo Ricci e la storia delle prime relazioni tra l’Europa e la Cina, 1579-1615.3 vols., Rona, 1942-1949),川名公平、矢澤利彥、平川祐弘譯《大航海時代叢書》,第2期,岩波書店,1982年,頁149、150。需要說明的是,利瑪竇的上述記錄並不見於目前通用的中譯本《利瑪竇中國劄記》,(何高濟等譯,何兆武校,中華書局,1983年),即根據金尼閣 (Nicolas Trigault) 拉丁文本翻譯的英譯本的再次轉譯本,而是見載於依據利瑪竇意大利原文翻譯的日文譯本。鑒於這兩個譯本可以清楚地看出金尼閣對利瑪竇原文的修訂與增刪,所以本文將分別標註,不再混為一談。另外關於在廣州舉辦的外貿集市,羅明堅(P.Michele Ruggiere) 神父曾在1580年11月8日於澳門寫給羅馬麥爾古里亞諾神父的信中聲稱:“治理廣東的官吏們准許住在澳門的全體居民,不論住在何區,不論任何身份,不論何天,皆可去廣州經商,不必要求特別許可,甚麼時候離開任便,但為避免擁擠、產生混亂,每條船隻准乘五位葡萄牙人。這樣新的措施對他們葡人太方便了,從此可以更方便、更自由地和中國交易了;因為以住一年祇准一次前往經商。”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下,羅漁譯,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1986年,頁425-426。正如早期澳門歷史的許多問題一樣,廣州外貿集市的初始時間亦尚無定論。有學者依據索薩與海道副使訂約,葡萄牙商人隨即進入廣州交易一事,認定它始於1554年,並據1622年的一份葡語文獻,認為集市之始在1555年亦屬合理(湯開建、嚴忠明〈明中後期廣州交易會始末考〉,《學術研究》,2005年第5期)。更有人認為集市的初始時間,可以追溯到更早的1550年 (參見李慶新《明代海外貿易制度》,頁347),但以常理判斷,廣州在與葡萄牙人交易之初便舉辦貿易集市有些牽強;而1622年的那份文獻不僅是近七十年後的口述記錄,而且又為孤證,況且當時葡萄牙人尚未入居澳門。從交易的實際過程考慮,集市規模不可能一蹴而就,應當隨着對外貿易的發展有一個演變過程。到羅明堅在撰寫此信之時,已經由“以住一年祇准一次”,演變成為一年二度的基本格局。與上述推斷相呼應的是,關於廣州集市每年的舉辦時間,中外文獻中亦有不同記錄。明王臨亨《粵劍編》(1601年作)卷三曰:“西洋古里,其國乃西洋諸番之會,三、四月間入中國市雜物,轉市日本諸國以覓利,滿載皆阿堵物也。余駐省時,見有三舟至,舟各齎白金(按:白銀)三十萬投稅司納稅,聽其人入城與百姓交易。”《粵劍編》,《元明史料筆記》,中華書局,1987年,頁91。又寫作時間相近的意大利商人卡萊蒂 (Francesco Carletti)《世界周遊記》(Ragionamenti del mio viaggio intorno al mondo,1594-1606) 之言則稍有差異。其曰:“在廣東(按:即廣州)城市,每年9月及10月舉行送往東印度的商品,送往日本的商品 (集市) 是在4月及5月。[⋯⋯] 雖然首領的船隻常常會面臨危險,但他祇要花費20-25天將商品送往日本,就可以獲得40,000-50,000斯格特。首領於6月從中國出發,(來年)3月返回中國,所以有八個月的時間中看不到此船。但同年10月間返航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是為了用日本的船運往在同月召開的前述廣東集市購入的即將送往東印度的商品。”(轉引自榎一雄《明末澳門》,《榎一雄著作集》,5,汲古書院,1993年,頁186-187) 十數年後,集市的舉辦時間似乎又有變化。金尼閣神父在1615年修訂利瑪竇回憶錄原稿時特意增添道:“葡萄牙商人已經奠定了一年舉行兩次集市的習慣。一次是在1月,展銷從印度來的船隻所攜來的貨物,另一次是在6月末,銷售從日本運來的商品。這些集市不再象從前那樣在澳門港或在島上舉行,而是在省城本身之內舉行。由於官員的特別允許,葡萄牙人獲准溯河而上至廣東省壯麗的省會作兩天旅行。”(利瑪竇、金尼閣《利瑪竇中國劄記》,頁144)

(9)李瑪諾:〈關於澳門居民向日本運送生絲時的耶穌會契約以及阿爾瑪薩的報告〉,轉引自José Alvarez-Taladriz:《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的阿爾瑪薩契約的1610年資料》,野間一正譯,基督教文化研究會編:《基督教研究》,第12輯,1967年,吉川弘文館,頁358-359。還需要指出的是,關於阿爾瑪薩的成立時間,該報告語焉不詳,但既然李瑪諾神父明言其成立是“經卡內羅任當地主教時的鼎力相助”,那麼它的成立時間應當在卡內羅擔任主教期間(1568年6月至1582年春)。關於阿爾瑪薩的屬性及譯名,目前尚無定論。有學者稱之為商人共同體(參見陳文源〈16世紀末澳門葡商人共同體的成立與運作〉(《中國經濟史研究》,2010年,第1期)。根據李瑪諾神父提供的資訊,阿爾瑪薩初始的原意,就是“旨在各人有限裝載的商務契約”(José Alvarez -Taladriz 博士在解釋報告時,亦將阿爾瑪薩譯為契約。參見《基督教研究》,第12輯,頁366),但在此後的日子裡,阿爾瑪薩逐漸發展出更高層級的商業形態。根據李瑪諾披露的運作方式,即每年選舉三名代表,由他們與船長訂約,統一分配生絲配額,統一分配批量出售全部絲貨後的利潤,制定該市公共支出的預算,每年徵收數額不等的關稅(詳見第四節的相關引文)。由此看來,此時阿爾瑪薩早已今非昔比,雖然主營貨物依然還是當時最重要的商品生絲,但已經超越了一次性的單純商務契約,具備社區管理的某些功能,從而演變成為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特許狀經營(參見伽士特拉著,倪文君譯《荷蘭東印度公司》,東方出版社,2011年,頁6-15)頗為神似的商業組織。考慮到澳門早期的政治體制,我們甚至懷疑它有可能參與了澳門葡商自治機構議事會對於城市的管理。或許正因為如此,在范禮安 (Alessandro Valignano) 作於1579年10月的 Sumario Indico 以及卡瓦略 (Valentim Carvalho) 神父作於1616年的辯護詞中,二人不約而同將阿爾瑪薩稱為公司 (詳見第二、四節相關引文)。

(10) 有證據表明,廣州集市並非購買生絲的唯一管道,在其它時間,還有許多中國商人出入澳門,與葡萄牙商人和傳教士進行交易。對此,1592年1月23日,瑪律蒂斯 (Fernão Martins) 神父曾在從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抱怨道:“貿易已經成為我們的負擔。原因是我們獲得了商人的名聲,而失去了修道士的名聲。有人將這個住院稱為‘修道士的住院’,但也有人當着我們的面稱之為‘交易所’。為送往日本而在當地採購的所有貨物,為住院工作而籌措的必要物品,都由管區代表負責。[⋯⋯] 為此,中國人來與該神父交易,將想出售的貨物樣品帶到他這裡,在這裡對他們進行支付。這些中國人總是帶着某些東西通過同一道門集中到住院中來。他們和我一樣知道該神父的寢室,沒有與場所相應的慎重,為交易而出入其中。因為管區代表的房間面向公共走廊。這個住院很小,所以與中國進行交易時,數錢的雜訊常常連教堂中都能聽得到。”《耶穌會與日本》,1,頁94。作為對上述抱怨的佐證,我們還可以從管區代表曼努埃爾·博吉斯 (Manoel Borges)神父1616年度會計報告中得到印證。據該年度報告顯示,博吉斯在從1616年8月1日到1617年8月末期間頻繁的商業活動中,有收入27項,獲取白銀8,941.215両,支出52項,共支出白銀9,003.567両,其中涉及生絲的收支項目就有三項,其中收入第13項“為償還一項債務出售三箱細生絲的售價208.5両”;支出第6項“作為生絲、棉布和其它日本補給物資的運費和關稅,我還支出了101.75(両)。這是在先前為印度(舉行)的集市上購買,再由廣東送達我處的”;支出第7項“作為細生絲的代價,我的另一筆支出是向馬丁斯 (Pedro S. J.Martins) 支付的1,092.6両。這些生絲是在先前為印度(舉行)的集市購買、再由廣東運來的。其中一部分是賒賬。等來自印度的船隻抵達後,就該批生絲清算了我們的債務,我向‘Jongu’支付了1,509.93両。合計上述金額,共2,602.53 (両)”;此外,他還有補充說明的第60項中聲稱:“(我) 又下令將一位中國醫生的委託金用於購買生絲,以便在 (1)617年5月的該季風季節送往日本。”詳見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對外關係》,吉川弘文館,1994年,頁431-445。就廣州外貿集市而言,另一個意味深長的重要問題是,如此眾多的貨物從何而來,葡萄牙商人是事先定購還是隨機採買。從大批量生絲的每年穩定購買推測,它應當是提前一年預先下單,而其貨源地亦極有可能是盛產生絲的江浙一帶(范金明先生甚至認為:“至少在明中期前,中國絲綢出口實際上就是江南的絲綢出口。”《江南絲綢史研究》,頁261-262)。對此,明鄭若曾《籌海圖編》(1562年)就記有海道副使譚綸之言:“浙人多詐,竊買絲綿、水銀、生銅、藥村一切通番之貨,抵廣變賣。復易廣貨歸浙。本謂交通,而巧立名曰‘走廣’。”鄭若曾:《籌海圖編》卷十二,李致忠點校,中華書局,2007年,頁831。不無巧合的是,在教會文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耶穌會士在浙江投資生絲的記錄。1622年11月1日馬托斯 (Gabriel de Matos) 在於澳門寫給總會長信件中聲稱:“今年中國的神父進行了新的商業活動。在我們看來,這顯然是危險而被禁止的,但他們由於在物質方面非常缺乏而窘迫,所以不僅不能禁止,而且還認為它是非常好的。米蓋爾博士 (楊廷筠) ── 他是富裕的高官,在他的城市(按:杭州)中,有六至八位耶穌會非常快樂地生活着 ── 向他們出借了不要利息的1,300克魯札多,而且還用極低的利息向他們借貨了更多的、自己兒子們的銀子。此外,管區代表神父也還有作為翌年經費的餘錢300克魯札多。他們決定將這些銀子一起投資於生絲。為此,他們將一位修士和一位忠實信徒送往生絲買賣的場所,以便在市中投資這一數額的金錢。他們前往那裡投資生絲,但該修士在那裡滯留了幾日(因為在關於這一投資所發生的所有事項的報告中,正如隨後指出的那樣,產生了混亂)。他們前往擁有生絲的廣東,但米蓋爾博士的代理商人也與他們同行。他們還帶來三個金塊和其它雜品進行出售。這些物品也是我們的會員定購的。”《耶穌會與日本》,1,頁549。

(11) 葡人入居澳門並得以進行生絲等中國商品的轉口貿易,與明代對外關係的複雜情況有很大關係。眾所周知,明嘉靖年間,倭患熾烈,海禁亦嚴,雖嘉靖末 (1566年) 閩浙二省初現太平,隨有隆慶開海 (隆慶元年即1567年),“准販東、西兩洋”,但直到1624年,才徹底剪除倭患。期間葡人雖因盤踞海島,與海盜勾聯而受官府打擊,但原有區域性貿易網絡的崩潰,尤其是中日兩國間正常貿易的斷絕,畢竟為他們提供了另一便宜機會。對此,耶穌會士弗洛伊斯 (Luis Fróis) 曾在1555年12月於從麻六甲寄出的信中直言不諱道:“我們去年在當地從來自中國的帆船聽到下列事情。中國和日本之間正處於激烈的戰爭中,來自鹿兒島的一個大船隊駛到中國,給了中國沿岸許多破壞。它們給人口眾多的一個大都市很大打擊,從這個城市中擄去了許多貴族。據說這種戰爭由來已久,很長時間內沒有安定。中國和日本之間的爭執對於想去日本的葡萄牙人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我這麼說,是因為中國人不能載着他們的商品前往日本,這對葡萄牙人在日本的交易是極為有利的。”轉引自岩生成一《鎖國》,中央公論社,1985,頁35。主旨所限,這裡無暇細論明代海外政策及海禁問題的長期爭議,但索薩 (Leonel de Sousa) 在1553年與廣東海道汪柏訂約、葡萄牙在1557年入居澳門、萬曆初地租銀的確定和關閘設置諸事,表明明代並非一味閉關鎖國,對有序貿易關係亦持肯定態度,否則澳門葡商的轉口貿易就無從談起了(相關討論見萬明《中國融入世界的步履——明與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較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2000年)。

(12) 耶穌會士參與澳日貿易之生絲交易的時間要比許多人想像的早得多。現存羅馬耶穌會檔案館內編號為721-11-7的文獻記載道:“從澳門的耶穌會神父們駐在日本的最初時起,神父的維持費就一直有必要從印度送來。從聖法蘭西斯科·沙勿略 (São Francisco Xavier) 死於葡萄牙人進行貿易的港口上川島的時代起就是如此。在聖神父死後,貿易港口由此地遷往它處,這就是現在被稱為 Macao 或 Amacao —— 即意為阿媽 (Ama) 港口的地方。它由葡萄牙人開市,現在已成為整個東方最為富裕、人口稠密並強有力的城市之一。葡萄牙人從印度將銀子帶到這個港口,從中國人那裡購入生絲和其它商品。有人將中國商品帶回印度,也有人將它們運往日本。[⋯⋯] 無論從印度送給神父們的現金有多少,他們總是通過葡萄牙人,將剩下的錢換成生絲送往日本,這就成了他們的收入來源。”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基督教文化研究會編:《基督教研究》第13輯,吉川弘文館,1970年,頁170-171。此外,范禮安在寫於1598年的 Apologia(《辯駁書》)第十六章中記載道:“在神父的人數增加後,神的聖理通過阿爾梅達 (Luis de Almeida) 這一來自中國的、誠實的、決心皈依耶穌會的虔誠的葡萄牙商人給他們援助。他長年幫助神父,不斷向他們提供資金,最後見到在日本的巨大傳教成果,應神的召喚而加入耶穌會。他還將超過4,000杜卡多的私產全部捐給日本的神父,並指示說,將它投資於日本航線上定期商船的生絲 (貿易),不僅可以增加滿足神父經費的收益,不至於消費資產,而且還會使它增值。”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頁149-150。因此看來,傳教士介入生絲貿易幾乎與澳日貿易的興起同步。而如果說在沙勿略時期耶穌會士還是通過葡萄牙商人之手獲取生絲貿易之利,那麼阿爾梅達的捐贈和建議也就標誌着他們直接介入澳日貿易中的生絲交易。相關情況,可參見拙作〈關於遠東耶穌會士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載《遠東耶穌會史研究》,中華書局,2007年,頁301-334。

(13) 關於耶穌會士參與阿爾瑪薩商業契約及從中獲得40至50擔生絲份額等若干細節,詳見拙作〈關於范禮安與澳門當局簽訂的生絲貿易協定及其相關問題〉,載《遠東耶穌會史研究》,頁405-433。

(14) 文中提到的“ 擔 (pico) ” , 又讀作“ piquo ”或“ picoll) ” , 源自馬來語“ pikul” , 是當時歷史文獻中最常見的計量單位。皮雷斯曾曰:“在中國,100斤的名稱是‘擔’,[⋯⋯] 一擔相當於100斤(cate),一斤相當於16両 (taell),1両相當於10錢(maz),一錢相當於10分(pon)。”(《東方諸國記》第243頁及註釋28) 又卡瓦略神父 (Valentim Carvalho) 在《辯駁書》(1616年) 第31條中亦曰:“1擔為100斤,1斤比1阿拉特爾稍多。”( 高瀨弘一郎、岸野久譯註《耶穌會與日本》,2,《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Ⅶ,岩波書店,1988年,頁456)。羅德里格斯 (Tçuzu João Rodrigues,陸若漢)神父在《日本大文典》(Arte da Lingoa de Japam, 1603) 的相應詞條中解釋說:“1擔為日本的100斤,相當於中國的1,600両。在中國船計量生絲量時,1斤為15両,因此,1擔測定為1,500両”(轉引自《日本教會史》上,土井忠生等譯《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Ⅹ,岩波書店,1969年,第273頁註釋18)。而駱入祿 (Jeronimo Rodrigues) 等八名耶穌會士則在其聯名撰寫的《關於本會會員在中國與日本之間進行貿易的報告 (1620年2月10日,澳門)》中又說:“每擔 (pico) 生絲有二箱或二捆,相當於葡萄牙的120阿拉特爾,對於普通馱馬來說,是過於沉重的馱物。”(高瀨弘一郎譯註《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2期,Ⅵ,岩波書店,1981年,頁1515)。關於駱入祿在此所說的“二箱”或“二捆”,西班牙人摩卡在1607年的著作中證之曰:“他們 (來自福建的中國商人) 帶來賣給西班牙人的商品,一般是二束捆紮成包的上等生絲和品質較差的生絲,纏線上桄子上尚未撚過的白色或其它各色生絲。”摩卡 (Antonio de Morga):《菲律賓諸島志》(Sucessos de las Islas Filipinas dirigido a Don Cristoval Gomez de Sandoval y Rojas, Duque de Cea por el Doctor Antonio de Morga. En Mexico Año 1609),神吉敬三等譯註《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Ⅶ,岩波書店,1978年,頁387。關於每擔百斤的一般性標註,目前學界的理解尚有細微差別。有西方學者認為:它以一人所能承受的重量為基準,但又因時代、地區以及不同商品而有差異,約在61-62.5公斤之間 (Ronffaer, G. P. & Ijzerman,J. W, De eerste schipvaart der Nederlanders naar Oost-Indië onder Cornelis de Houtman, 1595-1597.vol, 1,p. 219,轉引自林斯霍滕《東方案內記》(Itinerario,voyage ofte schipvaert near Oost ofte Portugaels Indien,Amsterdam.(1. WLV, ’s-Gravengage, 1910. 2. WHS 1stseries, 70, 71, 1885,3),岩生成一等譯註《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Ⅷ,岩波書店,1978年,第246頁註釋7)。岡村多希子翻譯平托 (Mendes Pinto)《遠遊記》時亦有註曰:“pico 為中國以前的重量單位,1pico相當於100斤,即61公斤左右。”《遠遊記》(Peregrinação de Fernão Mendes Pinto, Edição popular com uma notícia, notas e glossário, 4 vols., Lisboa,1908-10),平凡社,東洋文庫,1979年,第一冊,“語彙集”第6頁。岩生成一等在譯註阿維拉·吉龍(Bernardino de Avila Giron)《日本王國記》(1615年)時又稱:“1擔為百斤,約63公斤。”阿維拉·吉龍:《日本王國記》,佐久間正等譯,岩生成一註《大航海時代叢書》第1期,岩波書店,1979年,頁66。英國學者庫珀 (Michael Cooper) 還提出另一種計算方式:擔為中國東南亞一帶的重量單位,約為113磅。他還因此推算出,當時由澳門運往日本的1,600擔的船舶載重量,約為63噸。參見庫帕《通辭羅德里格斯》,松本玉譯,原書房,1991年,頁227。

(15) 轉引自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頁162。

(16) 《耶穌會與日本》,1,頁18-19。

(17) 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頁167、頁168。該文獻沒有標註寫作時期,但文中提到耶穌會1589年與澳門葡商締結的第二份契約,所以它的寫作時間應當在此之後。

(18) 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頁151。

(19) 《耶穌會與日本》,2,頁403。

(20) 更令人回味的是,報告中的另外一些文字似乎在向我們暗示,每年實際交易的生絲數目可能超過了契約規定的2,000擔之數。他在論述船長義務的段落中聲稱:“該(附加)條件之一,是船長不能、也不允許用自己的船搬運2,000擔以上的生絲,如若違反,必受某種處罰。在2,000擔 (生絲) 的運費之外,再支付3,000両或克魯札多,作為搬運理想生絲數量所能獲得和所能預期的利益的補償。此外,如若澳門居民的生絲庫存未及2,000擔,也必須支付與裝運2,000擔時相同的運費。”李瑪諾:〈關於澳門居民向日本運送生絲時的耶穌會契約以及阿爾瑪薩的報告〉,《基督教研究》,第12輯,頁359。還需要補充的是,李瑪諾神父此文中加區別地將“擔(pico)”和“公擔(quintal)”平行排列,或許表明這兩種計量單位在當時是通用的。關於這一點,當時的文獻有不少先例。如前註所引范禮安 Sumario Indico 第十七章就明言:“pico (擔) 大致相當於 quintal (公擔)”。而駱入祿 (Jeronimo Rodrigues) 神父則在1617年1月5日於澳門寫給總會長的信中則是用後者替代前者。他在為耶穌會從阿爾瑪薩獲得的生絲份額辯護說:“如果我們喪失被允許運送50公擔 (quintal) 生絲的日本貿易,那我們就將完全毀滅。”(《耶穌會與日本》,1,頁456-457)

(21) 五野井隆史:〈關於1610年長崎附近耶穌號焚燬事件的報告書〉,《基督教研究》,第16輯,頁359。關於澳日貿易史上的這一重要事件,還可參見“1617年1月在羅馬對於一名方濟各會士中傷耶穌會修道士在日本改宗異教徒之事的回應”中的相關記述。《耶穌會與日本》,2,頁352-357。

(22) 《耶穌會與日本》,2,頁455-456。

(23) 岡美穗子:〈南蠻貿易商品清單〉,《商人與傳教士—— 南蠻貿易的世界》,頁341。需要說明的是,此文獻始見於《菲律賓群島傳教史》(Pastells, S. Pablo(ed.) Colin, Francisco, Labor Evangelica:ministerios apostolicos de los obreros de la Compania de Iesus,Fundacion, y progressos de su provincia en las islas,Filipinas, 1900-1902, Barcelona. Tomo Ⅲ, pp. 219-221.(first published 1663, Madrid.)),後又有博克塞的英文譯本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0-1640)。自全漢昇使用英文譯本之後(〈略論新航路發現後的中國海外貿易〉;〈明清間中國絲綢的輸出貿易及其影響〉,《中國近代經濟史論叢》,頁77、97、99),其譯文片斷又一再被相關中文著述所轉引(《江南絲綢史研究》,頁269;《中葡早期關係史》,頁155;《明清時期澳門海上貿易史》,頁91;《晚明海外貿易數量研究》,頁86;《17世紀上半葉東亞海域的商業競爭》,頁107),鑒於博克塞英文譯本的部分缺失及錯誤,這裡使用日本學者據原始寫本及一個抄本重新校譯的新版本。關於該文獻不同版本的差異及相關分析,可參見《商人與傳教士 —— 南蠻貿易的世界》,頁94-98。

(24) 作者還特別註明:“該王國 (日本) 與澳門進行貿易,有裝載生絲、絲織物、黃金和其它商品的船隻從那裡駛來,葡萄牙人由此獲得莫大的利益。”《日本王國記》,頁66。

(25) 高瀨弘一郎:《季風文獻與日本 —— 17世紀葡萄牙公文檔案集》,八木書店,2006年,頁68-69;C. R.Boxer, ed., Obra Completa de Charles Ralph Boxer,Volume II, Macau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Macao/ Three Hundred Years Ago, Lisboa : Fundação Oriente, 1993, pp. 36-37.

(26) 據博克塞考證,博加洛1594年生於葡萄牙阿布蘭特什(Abrantes),新天主教徒(cristão-novo),歿於1642年。1622年離開葡萄牙赴印度,因獲印度總督唐·米格爾·德·諾洛尼亞 (Dom Miguel de Noronha) 庇護,在1631年被委任為首席編年史家兼檔案館管理員,在任十二年,編著有《東印度所有要塞、城市和村鎮圖冊》(Livro das Plantas de todas as fortalezas, cidades e povoaçoens do Estado da Índia Oriental, 1635); 《印度旬年史·十三》(Década XIII da História da Índia);《季風書》(Livro das Monções) 等書。參見 Obra Completa de Charles Ralph Boxer,Volume II, Macau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Macao / Three Hundred Years Ago, Lisboa:Fundação Oriente, 1993, pp. 21-23.

(27) 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編《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二 (上),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年,頁170-171、176。

(28) 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編《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三 (上),東京大學出版會,1977年,頁100-101。

(29) 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編《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三 (下),東京大學出版會,1978年,頁203-204。

(30) 必須指出,上述三份清單中的絲貨包括標註為“東京(撚) 絲”的商品,在數量最多的1637年,業已佔到全部絲貨的近一半。雖然我們還很難確定它們是否產自安南,但可能確定的是,該時期由澳門輸往日本的絲貨已並非全是中國生絲,而澳門亦在某種意義上扮演了地區貿易中樞的作用。此外,這些經澳門轉口的異域絲貨,亦可見於前引皮雷斯1515年的著述,據此推測,早在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之前,區域性的生絲市場以及經中國轉口異地的生絲貿易就已經存在了。

(31) 客觀地說,明代史料中相關記錄甚多,但由於作者士大夫身份以及各種局限,其言多述其勢而闕實,既不記商品種類,更不記交易價格,仍不脫官宦策論之窠臼。如德清人許孚遠〈疏通海禁疏〉曰:“日本長崎地方,廣東香山澳佛郎機番,每年至長崎買賣,裝載禁鉛,白絲,扣線,紅木,金貨等物。”(《明經世文編》,卷400,中華書局影印,1997年,第五冊,頁4336)。又徽州休寧人葉權《賢博編》記曰:“方嘉靖丙午、丁未間,海禁寬馳,浙東海邊勢家以絲段之類與番舶交易,久而相習,來則以番貨托之。”又曰:“廣東軍餉資番舶,開海市,華、夷交易,夷利貨物,無他志,因不為害。”(《元明史資料筆記叢刊》,中華書局,2008年,頁8、44)。海鹽人姚士麟《見祇編》:“大抵日本所須,皆產自中國。[⋯⋯] 他如饒之磁器,湖之絲綿,漳之紗絹,松之綿布,尤為彼國所重。”(《見祇編》,卷上,《叢書集成初編》,中華書局,1985年,第3964冊,頁50-51)。與上述諸論相比,徐光啟〈海防迂說〉所言更為全面,其謂:“我邊海亦有真實戒嚴,無敢通倭者;即有之,亦眇小商販,不足給其國用。於是有西洋番舶者,市我湖絲諸物,走諸國貿易。”“彼中(指日本)百貨取資於我,最多者無若絲,次則磁,最急者無如藥;通國所用,輾轉灌輸,即南北並通,不厭多也。”(朱維真、李天綱編《徐光啟全集》,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頁43、50)。

(32) 導致生絲交易量波動的原因之一可能與絲織品的大量輸出有關。對此,駱入祿等人作於1620年報告有如下解釋:“當地所說的生絲,既包括繅撚前的絲線狀態,亦包括繅撚之後,用於編織天鵝絨、繻子、緞子,印度綢布、琥珀織(波紋皺)以及其它相類似織物的生絲。[⋯⋯] 近若干年來,隨着生絲數量的減少,當地不再進行生絲配額,人們各盡所能,儘量裝載生絲上船。此外,由於大部分生絲被織成天鵝絨、繻子、緞子、印度綢、琥珀織 (波紋皺) 以及在日本受人歡迎的各種衣料,我們也別無選擇,祇能投資於這些衣料。因為這些衣料也是生絲,可以解釋為國王陛下敕令中所說的生絲”( 高瀨弘一郎編註《耶穌會與日本》,1,頁511、515頁)。生絲輸出量下降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日本同類產品的競爭。陸若漢《日本教會史》記載說:“(日本生絲)雖然品質低於中國,但素色生絲的大量出產,一開始由於戰爭而產量有限,但現在商業交易大增,由於天下太平,收穫量很大,超過了1,500-2,000擔。”羅德里格斯 (João Rodrigues Tçuzu):《日本教會史》,頁273。

(33) 除了1622年6月對於澳門的直接攻擊之外,荷蘭人還在1603年劫擄整裝待發的貿易商船,使當年準備運往日本的生絲等所有貨物損失殆盡。關於此事,耶穌會年報《1603、1604年日本諸事》記錄說:“(定期航船)在澳門港被荷蘭人海盜奪去了。應該送給神父們和其他人的所有貨物和(經濟)救濟都和船一起被奪去了。為此,(神父們) 的生活陷入極度的貧困。神父們因此想離開在當地諸國的修道院和會館,返回印度,或遣散當地神學校中培養的年青人,放棄在教堂中工作的僕人。這一切對他們來說是極為悲痛的。為求得耶穌基督的幫助,我們就此事再三商量。祇要能不離開這些為靈魂善福而侍奉我主耶穌的修道院和會館,神父們甚至樂意吃草,以承受天主給予我們的苦難。”松田毅一主編《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第一期第四卷,同朋舍,1991年,頁179-180。范禮安在1603年10月6日於澳門寫給總會長的信中也有如下描述:“在今年1603年7月29日,(定期商船) 裝上了相當於400,000杜卡多的貨物,做好了前往日本的準備。它將在翌日出航,所以我們也和其他乘客一樣,計劃乘坐這艘船。但是,出現了兩隻荷蘭船,Erasmus (Líefde)和 Nassau 以及一艘雙桅船 pataxo。由於是淺灘,裝完貨物的船不能進出本港,日本航線上的船通常在裝完貨後駛往本澳門港外一里格之外的洋面。它們出現在出問題的日本定期船停泊的海峽另一側,日本定期船的船長與士兵都不在船上,他們為與家人告別而返回陸地,準備在出發之日返回船上,所以對荷蘭船完全沒有戒備,人和大砲也沒有準備。荷蘭人出現後,發現定期船並猛烈開火,沒遭到甚麼抵抗就俘虜了裝滿貨物的船隻。如前所述,裝船貨物的價值在400,000杜卡多以上。更為不幸而悲慘的是,我們得到報告說,在與此同時 (29日傍晚),(由 Jacob Van Heemskerk 指揮的) 其它荷蘭船隊,在距麻六甲30里格的新加坡海峽捕獲了另外一艘葡萄牙船隻 (由船長 Sebastião Serrão 率領的1,500噸的克拉克船 Santa Catarina 號)。該船裝載了超過500,000杜卡多價值的貨物,在本年2月離開澳門本港。在抵抗了一陣後全體投降。除了身上的衣服,乘船的葡萄牙人和其他人的一切都被擄去。在此前數月,約裝載400,000杜卡多貨物、從克羅曼德爾前往麻六甲的葡萄牙船隻也被荷蘭人擄去。據來自這一海域的被盜者說,本年度有十艘為戰爭做充分準備的荷蘭船隻到來。祇要一看到裝載少量大砲且砲彈及士兵亦不充足的商船時,就很容易使它們屈服。由於這些船隻的莫大損失,給整個印度帶來了巨大損害,澳門本市也和其它地域一樣祇為這些船隻而蒙受損失。日本定期商船損失的都是市民的,他們在2月從當地啟航的中國船的損失也有相當的比例。因為這一原因,本市從非常富裕的狀態陷入極其貧困的境地。本會遭受的損失尤為巨大。這麼說因為此船讓日本耶穌會喪失了15,000多杜卡多,這其中的3,000是日本住院消費的補給品,剩下的12,000以用生絲和其它物品的形式送來的,它是我們的全部資產,此後甚麼都沒有了。”參見José Alvarez-Taladriz:〈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的阿爾瑪薩契約的1610年資料〉,《基督教研究》,第12輯,第368-369頁註釋13。

(34) 里亞爾幣最初鑄造於佩特羅 (Pedro, o Justiceiro) 一世(1357-67),130年後的1497年6月13日,又據費爾南德 (Don Fernando) 及伊莎貝拉 (Isabel) 發佈的公告,鑄造重量為394.6格令 (grain重量單位,相當於64.8毫克、相當於日本的6.7082匁)、純銀比為0.9305的里亞爾幣,1516年又鑄造四里亞爾幣和更為常駐見的八里亞爾幣。1517年,希林格伯爵 (Schliek) 在波希米亞的約阿希姆斯塔爾再鑄造里亞爾新幣,稱為塔勒 (Taler)或者元(dollar)。八里亞爾幣即相當於元。1626年以來,八里亞爾幣的重量多少有些不同。另在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後的彼岸大陸,當科爾特斯征服墨西哥的1518年、以及皮薩羅征服秘魯之後的1545年後,也有許多塔勒元在墨西哥被鑄造。小葉田淳:《金銀貿易史研究》,法政大學出版局,1979年,頁37。

(35) 林斯霍騰:《東方案內記》,頁244-245。

(36) 《榎一雄著作集》,5,頁191。

(37) 岡美穗子:〈南蠻貿易商品清單〉,《商人與傳教士—— 南蠻貿易的世界》,頁341。

(38) 阿維拉·吉龍:《日本王國記》,頁66。

(39) 《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二(上),頁170-171、176。

(40) 《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三(上),頁100-101。

(41) 《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荷蘭商館長日記》,譯文篇之三(下),頁203-204。

(42) 《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頁148-149。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克魯札多(cruzado),為當時亞洲地區流通最廣泛的葡萄牙幣。其比值因時因地而異,但多數情況下,與每両白銀的比值在1:1左右,偶爾也昇值至1.5 : 1甚至2 : 1。除此之外,當時較常見的其它幣種還有杜卡多 (ducat)、帕爾提諾 (Pardao) 和斯格特(scudo)。其中白銀與杜卡多、斯格特的比值大致在1 :1.5,而克魯札多與帕爾提諾的比值則多為1 : 1.2 到1 :1.3左右。詳見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77年,頁662-674。

(43) 《基督教時代的研究》,頁585。

(44) 在寫於1580年8月的一份文件中,范禮安聲稱:“耶穌會士根據與在中國裝貨上船的葡萄牙商人們所締結的契約,每年從這種交易中獲得大約超過4,000克魯札多以上的利益。”在作於1583年的《日本簡報》中,范禮安又說:“這些貿易船通常投資10,000-12,000杜卡多,帶來神父們所購入的生絲。這些生絲與中國港口的商人們所贈送的其它生絲一起被帶來,一起買掉。從這些商品中每年獲得5,000-6,000杜卡多的利益。”在作於1586年、題為“耶穌會在印度所擁有的所有神學校、住院、人員、固定資產以及經費要錄”的文件中,范禮安聲稱,教會用每年往返於中國 (澳門) 與日本之間的定期商船送去資金,購入50又70擔生絲,每年獲得的利益大約為3,000克魯札多。他在1587年11月27日於果阿寫給總會長助理的信中說:“此外還有從中國帶來的50擔生絲的利益,它每年有3,000克魯札多。這一交易完全是由管區代表一手負責的。”1588年10月18日范禮安在從澳門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毫無疑問,如果沒有這一貿易,日本耶穌會是無法維持的。[⋯⋯]而通過這一貿易,每年獲得的利益大約在4,000克魯札多以上。”他在1589年7月20日於澳門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這50擔生絲)就像寫給閣下的信件那樣,被一起送來,他們的利潤大約在2000杜卡多。”在1589年7月23日於澳門寫給總會長的信件中,范禮安又說:“正如一再致信閣下所說,(50擔生絲)被一起送來,從中獲得的利益大凡為2000杜卡多。”1590年於加津佐召開的全體耶穌會士協定會的記錄中亦記錄道:“日本耶穌會必須始終通過航行於日本航線的來自中國的定期船送來一定數額的資產,其數額必須在10,000甚至12,000克魯札多。[⋯⋯] 這些投資每年的收益大約為3,000克魯札多。”1596年11月23日范禮安於果阿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卡布拉爾聲稱通過中國貿易每年在日本獲得5,000甚至6,000杜卡多的利益,這不是真實的。因為最高時也祇達到3000杜卡多。”《基督教時代的研究》,頁587、589、590、590-591、591、595。出於一言難盡的各種原因,我們在教會文獻中可以看到出入頗大的其它記錄。其中1579年12月14日墨西阿·洛倫索神父(Lourenço Mexia) 在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道:“今年神父從這種生絲貿易中獲得了大約10,000杜卡多。”1583年10月5日,卡布拉爾神父在於澳門寫給總會長的信中,強烈指控說:“雖然我們從當地送往日本的生絲中獲得了許多利益,但他們並不以此滿足,日本的管區代表又與定期船的商人們約定,以相同於其它生絲售價的價格從他們那裡購得大約250-300擔的生絲,將它們用船運往別處,在那裡以比定期商船更高的價格出售它們。[⋯⋯] 該神父因此獲得了3,000到4,000克魯札多的利益。”1593年12月25日,時任印度教區上長的卡布拉爾神父又在從柯欽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通過總督認可的契約,日本耶穌會每年可以從阿爾瑪薩獲得50擔的生絲。將它們在日本出售至少可以獲得6,000乃至7,000帕爾提諾的利益。”無獨有偶,戈麥斯神父 (Pedro Gómez) 在1593年9月25日於日本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耶穌會的) 生絲是與葡萄牙人用定期商船帶來的1,500-1,600 (擔生絲) 一起被公開帶來的。這些生絲會帶來2,000甚至3,000多両的利益。”1594年2月8日戈麥斯在從長崎寫給總會長的信中說:“在今年1594年,據管區代表對我說,由於管區的一般性經費,資產必然減少大約5,000両,因為預計貿易船的利益祇不過3,000両”。《基督教時代的研究》,頁587、337-338、592、592-593。

(45) 《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頁151-152。

(46) Charles Ralph Boxer: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Centro de Estudos Maritimos de Macau, 1988. p. 185. 此清單譯文由董少新、李慶博士提供,特此致謝。

(47) 高瀨弘一郎:《耶穌會與日本》,1,頁515-516。

(48) 高瀨弘一郎:《耶穌會與日本》,1,頁516。

(49) 關於當時的生絲價格及利潤,明代文人亦有不少記錄。鄭若曾《鄭開陽雜著》卷四〈倭好〉曰:“(中國之絲)每百斤值銀五、六百両。”(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584冊,頁542);又汪道昆記商人許谷之言曰:“販繒航海,而賈島中,蠃利百倍。” (汪道昆:《太函集》卷40〈許本善傳〉,萬曆十九年刊本);王士晉《越鐫》卷21〈通番〉曰:“以數十金之貨得數百金而歸,以百餘金之船賣千餘而返。“(四庫禁毀書叢刊編纂委員會編,王鐘翰主編《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104,北京出版社,2000年,頁495-501);與之相比,丁元薦所言最為保守:“浙以西造海船,市絲帛之利於諸島,子母大約數倍。”(丁元薦:《西山日記》,卷上,〈才略〉,《續修四庫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172冊,頁300)。如此十倍、百倍之超高利潤,令人難以想像,已有學者指出:此為形容之詞,不能信以為實有其事 (參見范金民:〈16至19世紀前期中日貿易商品結構的變化——以生絲、絲綢貿易為中心〉,《安徽史學》,2012年1期,頁7)。

(50) 李瑪諾:〈關於澳門居民向日本運送生絲時的耶穌會契約以及阿爾瑪薩的報告〉,《基督教研究》,第12輯,頁359。

(51) 《基督教研究》,第12輯,頁359、363。關於這一交易過程,另一份與之年代相近的文獻〈耶穌會士對於方濟各會士的回答〉亦給予了佐證。其曰:澳門市通常通過定期商船派遣一位代理商人和其他官員。他們到達日本後,向長崎奉行遞交所有的生絲目錄,然後他和日本商人馬上就總括議價即出售所有生絲的價格進行交涉,決定後,奉行在來自眾多城市的大批日本商人中間分配生絲,依據自己的裁決分配給每一個人。按照這一配額,商人們各自前往定期商船,在那裡測算生絲重量,再依據目錄獲取奉行給予自己的份量。葡萄牙人不會不足,為了完全滿足奉行在商人之間進行的分配,通常會將若干生絲排除在目錄之外,因為與其說不足,還不如說有剩餘。它們常常是100arroba(葡萄牙容積單位,相當於四分之一擔,約15公斤),有時還達到200。代理商人通常任意分配給希望者。耶穌會的管區代表習慣於要求代理商人,將其中的少許生絲給予對於基督徒和基督教界施以恩惠的某些領主。《耶穌會與日本》,2,頁351-352。

(52) 《基督教研究》,第12輯,頁363。

(53) 轉引自高瀨弘一郎《關於日本耶穌會的生絲貿易》,頁172。

(54) 高瀨弘一郎、岸野久編《耶穌會與日本》,1,頁461。

(55) 《基督教研究》,第12輯,頁365。

(56) 《耶穌會與日本》,1,頁253-254。出人意料的是,主教在這封信中還指名道姓地攻擊時任日本管區代表的羅德里格斯 (Tçuzu João Rodrigues,陸若漢),他憤怒地斥責道:“每年由神父們──主要是現任管區代表、擔任日本統治者對葡萄牙人的翻譯的羅德里格斯神父──來決定總括議價、處理生絲配額(事實上,他們完全遠離這些事情是不可能的)。但是今年這一情況更明顯了,在日本人中間,幾乎人人不保守秘密。一般人都很清楚這件事,產生了很大的弊害。所有的人都很難對有關或一切有著利害關係的人保守秘密。在神學院中,商人們關於總括議價的協議頻繁進行。在神學院中進行生絲的分配。從日本商人和領主們的文書上看,我認為所有的人都有很大慾望。而不能獲得所希望數量的生絲的人們始終存在着不滿。結果,雖然在神學院中決定了總括議價,但為了提高總括議價還是採用了某種策略。可以斷言這是極為合適的,但也有人懷疑是否有正當的方法。採用這一方法的理由,是擔心總括議價及其制定招人懷疑。至少這一日本史無前例的高價,就連神父與一些葡萄牙人也認為這的確是不合法的價格。制定如此高價的主要原因的確在於羅德里格斯神父。對此,不僅是日本人,就連我們會員的神父中也對此抱有許多惡感。”《耶穌會與日本》,1,頁254-255。還要說明的是,有日本學者認為,這種一次性批發的銷售方式始於日本慶長九年 (1604) 5月3日,當時本多正純和板倉勝重聯名提議,讓長崎、堺和京都三地富商組成輸入生絲的交易團體,由他們統一買下生絲,然後按比例分給國內各地相關商人。這一交易方式為“絲割符”(意為生絲買賣符契)。寬永八年 (1631),該商人團體中還加入了江戶和大阪商人,稱五所商人。澳日貿易中斷之後,這一沿襲為慣例的交易模式又被延續到此後與荷蘭人和中國人的絲綢交易之中 (參見〈絲亂記〉《德川時代商業叢書》,第一卷;仲田易直〈絲割符考〉,《具體實例的歷史研究方法》,吉川弘文館,1959年,頁319-345;〈絲割符的成立〉, 《史潮》,第61號;林基〈關於 Pancada〉,《社會經濟史學》,十三卷,頁64-79;〈絲割符的展開 —— 鎖國與商業資本〉,《歷史學研究》,第126號;山脅悌二郎《近世日中貿易史研究》,吉川弘文館,1960年;田中易直:〈鎖國的成立與絲割符〉,《史學研究》,第10號),但從主教此信看,總括議價的銷售方式至少不會晚於1603年。

(57) 《耶穌會與日本》,2,頁271。在寫於同年的另一份證詞中,塞巴斯蒂安神父亦有類似的描述。其曰:“以一定價格購入全部生絲也是神父們多年來的習慣 (葡萄牙人稱此為關於貨物的總括議價)。這些生絲是由許多人委託給該城 (澳門) 選出之人進行交易。此人擁有代理商人的職掌,負責人們的全部貨物。神父們決定總括議價後,他們再以更高的價格將這些生絲分配給不同的日本商人。他們因此獲得了巨大的利益。”又曰:“前述神父們在每年於澳門駛往日本、從事貿易活動的卡萊翁船和其它船隻上獲得巨額的銀子,這麼說是因為他們在這些定期商船上裝載自己的商品以及大量生絲,並依據葡萄牙的古老習俗,決定卡萊翁船帶來生絲的總括議價,以該總括議價購買這些生絲,然後再以20%或者30%的更高價格分配給日本商人,從中獲取莫大利益。”《耶穌會與日本》,2,頁326、頁452。

(58) (59)《耶穌會與日本》,2,頁448;頁454。

(60) 根據駱入祿等人作於1620年的報告,那些與耶穌會士展開競爭的奥古斯丁會亦效法耶穌會士,努力從阿爾瑪薩契約中為自己爭取到一些生絲份額。其曰:“前些年,在奥古斯丁會士梅內塞斯 (Dom Frei Aleixo Meneses) 統治印度時,居住在該市的該會修士們便利用他,以印度屬國大主教兼總督的權威說服本市,分給他們一定的生絲配額。他為此動用了自己的權力,後來副王亦向他表示了敬意,決定給予他們(奥古斯丁會修士)20擔的生絲 (份額)。根據這一特別敕令,他們至今還在本市的阿爾瑪薩中享用這一生絲配額。他們通常祇有五到六名修士,最多不超過八人,除此之外,他們還擁有即便亦足以生活無虞的許多援助金,儘管如此,該大主教、歷代總督以及其他人亦不認為,如果沒有教皇與國王的許可,就應該重新考慮他們從阿爾瑪薩獲得的20擔的生絲份額。”《耶穌會與日本》,1,頁522-523。

(61) 范禮安:《日本巡察記》(原名《日本管區及其統轄諸事之要錄》(Alessandro Valignano S. I. Sumario de las Cosas de Japon 1583. Adiciones del Sumario de Japon 1592.),松田毅一譯註,東京,平凡社,東洋文庫,1985年,頁141、148。

(62) 《耶穌會與日本》,2,頁464。無獨有偶,駱入祿等人在1620年的報告亦聲稱道:“這種貿易弊端極少,正如某些富有教養的人所說,如果天使下凡經商,也會考慮黃金和生絲。”《耶穌會與日本》,1,頁517-518。關於報告中提及的黃金交易及相關問題,擬另文論述。

* 戚印平,哲學博士,浙江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中外關係史研究中心主任。香港中文大學、城市大學,臺灣清華大學客座教授。著有《日本早期耶穌會史研究》(商務印書館,2003)、《遠東耶穌會史研究》(中華書局,2007)、《澳门聖保祿学院研究 —— 兼談耶穌會在東方的教育機構》(社會科學文献出版社,2013) 及相關論文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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