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對《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若干問題的質疑

張廷茂

在澳門回歸前夕,商務印書館出版了湯開建先生的論文集《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1)。該書由作者自1995年以來所寫的已發表或未發表的12篇論文組成。在這些文章中,作者對多年來學術界所披露的文獻資料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並且增加了若干前人未曾披露和運用過的新史料(如蔡汝賢《東夷圖說》、朱吾弼《參粵璫勾夷疏》以及田生金《按粵疏稿》中的幾篇奏折等)。鑒於澳門史研究中存在的“論著多為通史性著作而甚少專題性論文”的嚴重問題,作者選擇了“澳門開埠初期”這一澳門史研究中最為艱難複雜的階段,就其中的若干重要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發前人所未發的獨到見解。如<明朝在澳門設立的有關官職考證>一文,在鈎稽中文文獻的基礎上,對明朝在澳門所設立的有關官職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考證,澄清了學術界在一些問題上的模糊認識,糾正了前人的一些錯誤提法。<明代管理澳門仿唐宋“蕃坊”制度考辯>一文,運用中外文資料,從首領的設置、內部管理、司法權等三個方面展開考辯,認為唐宋政府的“蕃坊”制度與對澳門的管理應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模式;明王朝沒有倣照唐宋“蕃坊”制度對澳門進行管理。<明代澳門地區華人居住地鈎沉>一文,以章憎命、郭永亮、李德超等人的研究為基礎,結合其他中外文資料和澳門古地圖,對澳門開埠前、澳門開埠後至明朝滅亡前華人在澳門地區的居留情況及其宗敎信仰和生活習俗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探討,提出了頗具說服力的見解。然而,毋庸諱言,任何一部論著都不可能充滿着“突破”、“創新”與“深刻”。我們細讀作者的這部論集,覺得其中有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值得提出來討論。

史料解讀中的兩面性

我們在閲讀中發現,作者對一些史料的解釋存在兩面性,即同一條材料在不同的文章中做出了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解釋。

先看下面一段史料:

布政司案查得遞年暹羅並該國管下甘蒲、六坤洲與滿剌加、順搭、占城各國夷船,或灣泊新寧廣海、望峒;或新會奇潭,香山浪白、濠鏡、十字門;或東莞鷄棲、屯門、虎頭門等處海澳,灣泊不一。(2)

這段史料記載了16世紀早期東南亞各國商船入華貿易的泊船澳口,其中沒有提到電白。戴裔煊先生據此認為: 電白偏遠,交通不便,不是互市之地。(3)對此,作者在<中葡關係的起點: 上下川島--Tamão新考>一文中反駁説:

這裹確實無電白之名,但須明白,該志成書於嘉靖四十年(1561),內中所見之事均為嘉靖中的事,確切一點説,應是嘉靖八年(1529)林富上疏重開海禁以後的事,並不能説明正德年間無蕃舶入電白附近海域進行貿易。(頁13)

然而,在收入該書的<澳門諸名芻議>和<澳門開埠後第一份中文文獻研究>兩文中,為了説明該段文獻中的“濠鏡”與葡人皮雷資所著《東方諸國記》一書中的“Oquem”為同一地名,作者對這段史料又是這樣解釋的:

黃佐將上述布政司文係於林富上疏通蕃舶之後。查《明實錄》,林富上疏請通蕃舶在嘉靖八年(1529)冬十月,則可知“濠鏡”一名正式出現於文獻中在嘉靖八年左右。又見文中所言為“遞年”所見,亦可證濠鏡之名的出現已經是嘉靖八年之前的事了,則時間上與1515年成書的《東方諸國記》大致相合……“遞年”,即可為幾年或十幾年,亦可視為二十幾年或更長,則可知濠鏡港很早就是“其他民族的泊所”。(頁67、133)

在前一場合,作者明確指出文中所列的外商泊船地點是嘉靖八年以後的事,不能説明正德年間的貿易情況;而在後一場合,作者又將這段史料的時間上推二十年,推到了葡人剛剛來華的正德年間。這樣,同一條材料在不同場合做出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解讀,讀來令人困惑。

再來看兩廣總督吳桂芳於嘉靖四十四年(1565)所上<議阻澳夷進貢疏>中的一段話:

馴至近年,各國夷人據霸香山濠鏡澳恭常都地方,私創茅屋營房,擅立禮拜番寺,或去或住,至長子孫。……況非我族類,不下萬人,據澳為家,已逾二十載。

在一篇專門研究史料的文章中,作者認為這段史料介紹了各國夷人入據澳門後的活動。他説:

……第二,吳氏還告訴我們,最早入住澳門的並非葡萄牙一國商人。吳文言: “馴至近年,各國夷人據霸香山濠鏡澳恭常都地方。”“各國夷人”,明確説是非葡萄牙一國。……可見,澳門在為葡萄牙人專門據有之前,還有一段“各國夷人”共同經營澳門的過程。第三,從中方資料中正式報道了天主敎傳入澳門。吳文稱: “擅立禮拜番寺。”可見,在嘉靖四十四年之前,澳門即已建有天主敎堂。……第五,透漏了夷商入住澳門的時間。吳文言: “況非我族類,不下萬人,據澳為家,已逾二十載。”(4)

在收入該書的<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一文中指出:

嘉靖四十四年(1565)吳桂芳言: “(澳夷)私創茅屋營房,擅立禮拜番寺。”同年到澳門的葉權也見到(番人)三五日一至禮拜寺。這就可以證明,在1565年之前,澳門已有了敎堂。(頁231)

在這兩篇文章中,作者的觀點很明確,各國夷人據霸的地方、擅立禮拜番寺的地方、據澳為家的地方,皆是澳門,即萬曆《廣東通志》中列為專條的“澳門”,葉權親監的澳門,先由各國夷人共同經營、後為葡萄牙商人所專據的澳門。在<明代澳門地區華人居住地鈎沉>一文中,作者也是用這句話來證明“嘉靖三十三年後各國商人紛紛進泊澳門”的。(頁259)

然而,在收入本書的<澳門開埠時間考>一文中,為了反駁戴裔煊、黃文寬兩位先生對《明史》和《明實錄》所載“嘉靖十四年指揮黃慶將中外互市地點遷於濠鏡”一事的否定,作者首先明確指出: “當時的濠鏡澳並非指今天的澳門半島,即與後來的澳門並非一碼事。”為了證明這一點,再次徵引了前引吳桂芳<議阻澳夷進貢疏>中的那段話,並且認為:

這裡有兩處透漏了極為重要的訊息: 一是吳桂芳言,各國夷人佔據澳門已超過20年時間了。吳疏上於嘉靖四十四年(1565),以此時間上推,則吳桂芳認為各國夷人據澳的時間應是嘉靖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四年(1536-1545)之間。那麼,吳桂芳所言與《明史》、《明實錄》所載嘉靖十四年移泊口至濠鏡澳大致相合。……驗證《明史》、《明實錄》材料的準確性。二是吳桂芳言各國夷人據霸香山濠鏡澳恭常都地方。……恭常都……不在今澳門境內,這可證明早期的濠鏡澳之名决不等同於澳門半島……祇有明白了這一點之後,才可以理解嘉靖十四年外國商人進入濠鏡澳之説。當時進入的“濠鏡澳”並非今日之澳門半島,而很可能是九澳(路環)島。(頁89、90)

在這裡,為了證明嘉靖十四年外國商人進入的“濠鏡澳”不在澳門半島而在今路環島,作者對吳疏中的材料作了與前不同的另一種解釋,認定吳疏所言為各國夷人所據霸之恭常都、據澳為家已二十餘載之澳,都與《明史》、《明實錄》所載之“濠鏡澳”相合,即都不是澳門半島而是路環島。在此,我們又一次看到,同一條材料在不同場合作出了不同的解釋。

在<明代南澳史事初探>一文中,為了證明葡萄牙人作為最主要的貿易伙伴而積極參與當時海上走私貿易十分發達的南澳島貿易,作者引了郭棐《粵大記》卷9<丁以忠傳>中的一段話:

時佛郎機違禁潛往南澳,海道副使汪柏縱臾之。以忠力爭曰: 此必為東粵他日憂,盍慎思之。柏竟不從。今則深根固蒂矣。

接着解釋説:

“今則深根固蒂”,可以反映葡萄牙人在南澳參與走私貿易是一項經常性的活動。……據1554年葡萄牙航海圖,在汕頭北部南澳島上有葡萄牙商人的貿易點。(5)

在<鄭舜功《日本一鑒》中的葡澳史料>一文中,作者再次引了這條材料,並得出結論: 當時葡人在南澳貿易。(6)

在<澳門開埠時間考>和<佛郎機助明剿滅海盜考>兩文中,作為澳門開埠於1554年和明朝政府因葡人驅逐澳門海盜而同意葡人居住澳門的證據,作者徵引了郭棐《廣東通志》中<丁以忠傳>的記載:

時佛郎機夷人違禁潛往南澳,海道副使汪柏受重賄縱臾之。以忠曰: 此必為東粵他日憂。力爭弗得。尋擢右布政使。時征何亞八、正宗興諸賊。

並解釋説:

此處之“南澳”當指澳門,澳門以其地在廣州南面之海澳故稱南澳,且此條材料與所薩信中所在相合,並與本節首引郭棐《廣東通志》所載事實相合。此處“南澳”實即指澳門,因澳門是廣州南面之海澳,有虛指之意。(頁94、117)

作者在文後加注曰: “郭棐《粵大記》卷9<宦績類·丁以忠傳>同,但少‘受重賄’三字。”(頁103、129)也就是説,郭棐的這兩段文字,除了是否受重賄的差別外,其餘的記載相同,兩段文字中的“南澳”也是同一地方。但是,在前一場合,作者將“南澳”解釋為汕頭的南澳島,而在後一場合,則又解釋為作為廣州南面之海澳的澳門。

不僅如此,在同一篇文章內也存在同一條史料前後解釋不同的現象。<澳門諸名芻議>中稱:

嘉靖四十四年葉權<遊嶺南記>稱居澳葡人為“濠鏡澳夷”。其後,陳吾德<條陳東粵疏>、郭尚賓<防澳防黎疏>、吳桂芳<議阻澳夷進貢疏>、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及郭棐《廣東通志》諸書均以“濠鏡澳”稱今澳門。可見,“濠鏡澳”這一地名在嘉靖、萬曆年間是對今澳門的一個較穩定的稱呼,而且是指整個澳門半島而言。(頁69)

既已認定吳疏中的“濠鏡澳”指稱澳門半島,可是,繼而又以該疏中的“各國夷人據霸香山濠鏡澳恭常都地方”一句來證明“濠鏡澳是一個內涵應遠遠大於澳門半島的地名”,進而證明“《明史·佛郎機傳》載嘉靖十四年黃慶受賄,佛郎機混入濠鏡之事是可信的,祇不過這‘濠鏡’並非澳門半島,而是路環島。”(頁71)。

在<澳門開埠時間考>中首先認定吳桂芳<議阻澳夷進貢疏>中“所言澳門事當為可信”,將其中“據澳為家已逾二十載”一句解釋為“吳桂芳言,各國夷人佔據澳門已超過20年時間了。”可隨後又説: “那麼,吳桂芳所言時間與《明史》、《明實錄》所載嘉靖十四年移泊口濠鏡澳大致相合。”還認為,為各國夷人所據霸之“恭常都地方”不在今澳門境內,從而認定當時之“濠鏡”並非今之澳門半島。可是在該文的第六部份卻言:

還必須指出一點的是,澳門的開埠並不是由葡萄牙一國商人開闢的,而是由包括東南亞、日本、華商(假倭)及佛郎機各國商人開闢。正如吳桂芳所言: “馴至近年,各國夷人據霸香山濠鏡澳恭常都地方,私創茅屋營房。”(頁99)

不論“濠鏡澳”一名的內涵如何變化,也不論澳門有多少異稱,所謂“葡人入據澳門”,“澳門之起源”或是“澳門之開埠”等等,所要論説的無疑都是指澳門半島上的事。既已認定吳疏所言之“濠鏡澳”非指澳門半島,而指路環島,卻又在同一篇文章中用吳疏來證明各國商人共同實現澳門開埠。同一條史料的雙重解讀,讓人讀來不免感到費解。

論據與論點之間的錯位與斷層

在閲讀中我們還發現,作者對一些史料運用不當,論據與論點之間存在着顯而易見的錯位和斷層。

在<澳門開埠後第一份中文文獻研究>一文中,為了證明龐尚鵬<撫處濠鏡澳夷疏>(7)中對葡人入住澳門初期之“驕悍”“不法”之記載“並不為虛”,作者舉出了葡人克路茲《中國概説》和葡國船隊司令蘇薩1556年1月自印度科欽致葡萄牙王子路易斯的信作為論據。前者記載早期來華葡人在寧波地區“大偷大搶、傷殘人命”,後者反映1554年議和之前葡人被視為“心腸狠毒”、“無法無天的強盜、逆賊”,“他們所到之處聲名狼藉。”(頁143)這些原始文獻無疑是1554年議和之前葡人在華行為的真實寫照。但是,用來證明葡人入住澳門初期的表現,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葡萄牙人還是像1554年以前那樣,怎麼會有1554年的和解? 廣東官員又怎敢允許葡人入住澳門? 事實上,葡萄牙人在閩浙遭到沉重打擊而重返廣東海面後,對其行為作了很大的調整,放棄了動輒以武力相對抗的做法,以和平商人的身份出現,為得貿易許可而卑辭厚幣。這一點,在蘇薩的信中已説得十分清楚:

得到上述情報和警告,我命令各船嚴加防守,並令與我同行的我國人小心謹慎,不要再作出令中國人激怒的行動,以免重蹈前人覆轍。……達成此次議和所費周折和財帛,難以名狀;不這樣,就一事無成。(8)

在<明朱吾弼<參粵璫勾夷疏>中的澳門史料>一文中,為了證明該疏所稱“香山濠鏡澳三巴和尚鉅富”的記載“實為不虛”,從而揭示“澳門耶穌會在澳門具有強大的經濟勢力”,作者指出:

澳門耶穌會士獲得財富的第二條渠道就是參與海外貿易。據博克塞敎授所掌握的材料,為了解决耶穌會日本傳敎團的經費困難,耶穌會東方視察員范禮安於1578年與澳門商人達成協議: 在澳門大船每年運入日本的1600擔生絲中,撥100擔給耶穌會,售後所得作為其活動經費。這項協議使耶穌會正式參與了澳門一長崎的絲貨貿易,每年可得到4000-6000杜卡特的穩定收入。潘日明神父所掌握的材料又告訴我們,耶穌會有商船“聖保祿”號專門從事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與望加錫、甚至印度之間的海上貿易。(頁158)

作者對這兩條材料的使用顯然不確。耶穌會參與澳門海上貿易確係事實。但是,100擔生絲的售後所得明確約定是用於耶穌會日本傳敎團的活動經費,並非收歸聖保祿敎堂的耶穌會神父們所有。聖保祿會院在這筆收入中並不佔有份額;敎堂和學校的活動靠王室的少量撥款和澳門葡商的捐助維持。(9)在16世紀末,聖保祿會院並不具備可以自我維持的獨立的經濟勢力。至於第二條材料,潘日明神父是這樣記述的:

廣闊的日本省的耶穌會士們,為了維持他們分佈於日本、中國、東南亞的眾多傳敎團,迄1639年,他們在“白銀之船”中享有一個配額;另有“神父之船”即後來的“聖保祿”號,從事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度尼西亞各港、望加錫、有時還有印度的貿易。

越南、柬埔寨、暹羅和印度尼西亞的傳敎團,擁有萬名基督徒,靠澳門及當地幾位慈善家的捐助和“神父之船”微薄的貿易收入維持他們的生存和傳敎活動。

耶穌會士們在1639年之前通過中介人參與日本貿易,1639年之後,則以“神父之船”即“聖保祿”號進行貿易。為了維持並發展他們眾多的傳敎團,除此之外他們別無他法。(10)

顯然,“神父之船”的貿易收入專用於澳門以外地區傳敎團的開支,而且是在1639年澳門喪失對日貿易之後才開始的。因此,不能説明萬曆二十八九年間(1600-1601)“三巴和尚鉅富”。

在<澳門開埠時間考>一文中,為了證明澳門開埠於1554年,作者是這樣論述的:

葡文資料與中文資料有一點不同,多稱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葡人索薩與中國官員達成口頭協議方入居澳門貿易。最重要的材料是葡萄牙船長索薩(Leonel de Sousa)於1556年1月寫給葡王若奧三世的兄弟路易親王的信稱: 我在1552年就到了廣東海外,一直為葡人通舶和居留問題與廣東有司交涉,前後約三年;終於在1554年與廣東海道達成協議。耶穌會士佛羅依斯(Luis de Froes)1555年12月1日的信上亦説: 去年(1554)當我們獲悉葡萄牙人得允進入廣東後,羅尼士·巴瑞托(Nunes Baretto)神父顯得非常激動。克路兹《中國概説》稱: 自1554年起,有船長索薩者曾與華人互約,使葡萄牙人繳税課,而華人聽其在諸港貿易。(頁93)

在這三條材料與所要得出的結論之間存在明顯的斷層。1554年葡國船長索薩與海道副使汪柏達成和解一事的確是中葡關係史上的重要轉折點,但是,並沒有决定葡人入居澳門貿易之事。第一條材料並非索薩信函的直譯,而是從白樂嘉書中轉譯而來的概括語;而且這一概括既不全面也不準確。索薩的信早已有了中譯文,作者在書中也多次用過。但不知為何,這裡不引原文,卻從白樂嘉書中引來一段既不完整又不準確的概括語。然而我們注意到,不論是白樂嘉在其書中對索薩信函內容的記述,還是索薩信函的原文,均未有片言隻字談及葡人在華的居留問題。白樂嘉雖然較為詳細地引述了這封信的內容,並且徵引了耶穌會士佛羅依斯(Luis de Froes)1555年12月1日的信和克路茲《中國概説》中記載此事的內容,但並沒有據此認為葡人已於1554年入居澳門貿易。索薩在信中談到的議和結果是,葡人按照暹羅等國商人的慣例納税20%,獲准在廣州等港口貿易。關於商船停泊地點,信中稱:

上川島是我們的船停泊的港口之一。中國官員要我們到離上川18里格的浪白去。我不願意去那裡;因為我不信任他們。我也不願去另一個叫廣海的港口去。(11)

可見,索薩信中提到葡船貿易和停泊的地點有廣州、上川和浪白澳等,但是唯獨沒有提到澳門或濠鏡澳之類的泊口。還須注意,克路茲在上述引文之後有一句重要的話: “自那時(指1554年議和--引者)至今(約1556年--引者),我們一直在中國第一大港廣州貿易。”(12)

為了説明1554年通過和談决定的葡人貿易地點中應包括澳門在內,作者列舉了下列兩段文字:

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澳門編年史》更載:1554年,萊奧內爾·索薩終於得到了廣州中國官員的信任。根據口頭協議及繳納合法貿易的税款,葡萄牙被准許在後來成為澳門的地區貿易。(頁93)

雷戈(D. C. Rego)1623年成書的《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稱: 第一批葡萄牙人於1524年到中國這一帶地區,在上川島與中國人做了18年生意,又在浪白澳與中國人做了12年生意之後,才發現了這個澳門港。(頁93)

第一段文字顯然與前引的原始文獻不同。施白蒂是當代人,她在書中並未注明這段文字的資料來源。所以,我們祇能將它視為當代學者的一種理解,一種學術觀點;它不能代替原始資料。在迄今為止葡萄牙學者所披露的、我們所見到的記載1554年葡人在華活動的原始文獻中,沒有一處言及葡人在這一年入居澳門貿易。

至於第二段文字,雖然出自1620年代澳門議事會書記官之筆,但是,其中所言首批葡人來廣東海岸貿易的時間是錯誤的,關於葡人在上川和浪白貿易的年期也與其他史料的記載不合。(13)再者,文中僅稱“葡人發現了澳門港”,並不表明葡人已通過和談而獲准入居和貿易。葡萄牙人在從事海外拓殖過程中,每到一處均稱“發現”,並刻石立碑以示紀念。1513年來華的第一位葡萄牙人阿爾瓦雷斯(歐維士)在上川島就是如此。難道我們可以據此認為1513年葡萄牙人已獲准入據上川島貿易嗎? 因此,這裡的兩段文字,填補不了前面所引的原始資料與結論之間的斷層。

在中文資料方面,作者舉出的證據是鄭舜功《日本一鑒》中的一段文字:

中文資料也有類似的記載,據鄭舜功《日本一鑒》卷六,歲甲寅(嘉靖三十三年)時,佛郎機人到廣東來貿易還要“冒他國名,誑報海道”才能進廣州,到歲乙卯(嘉靖三十四年)時,連日本商人到廣東來貿易也要扮作佛郎機夷人才能進廣州。這説明,嘉靖三十三年應是夷商們賄賂海道副使汪柏而進入澳門居住的年份。(頁94)

這裡,兩處講的都是“進入廣州”,怎麼會得出“入据澳門”的結論? 《日本一鑒》卷6對1554年葡人在華活動是這樣記載的:

歲甲寅(1554),佛郎機國夷船來泊廣東海上,比有周鸞號稱客綱,乃與番夷冒他國名,誑報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故許通市,而周鸞等每以小舟誘引番夷,同裝番貨,市於廣東城下,亦嘗入城貿易。(14)

其實,這段文字所記正是蘇薩與汪柏和解之事,而且是目前所知中文文獻中對此事最為明確的記載;其主要情節與葡文史料的記載相吻合。第一,它有明確的時間,這與葡文的記載完全相同,亦可證明此次和解的時間確為1554年。第二,日本學者藤田豐八將周鸞考訂為蘇薩。(15)這不論從對音上講,還是就身份(蘇薩是船隊司令,周鸞則號稱客綱)而言,不是沒有道理。第三,因為此次議和衹是口頭協定,鄭舜功並不明白“佛郎機”與“葡萄牙”之間的聯繫,更不知到議和時曾訂定將佛郎機易名為葡萄牙人,所以,他所謂“冒他國名,誑報海盜”之説,即是蘇薩與汪柏議和時訂定的前提: 將佛郎機易為來自葡萄牙或馬六甲的葡萄牙人。第四,議和的直接結果完全吻合,“照例抽分”“故許通市”,可視為“依照慣例納税20%,獲准到中國的港口貿易”的恰當表述。第五,《日本一鑒》記載的貿易地點是廣州,與葡文資料的記載完全一致。可見,《日本一鑒》中對嘉靖三十三年佛郎機人來廣貿易的記載,與前文所引索薩的信、佛羅依斯的信以及克魯茲《中國概説》的記載一樣,都沒有記載葡萄牙人在1554年通過和解而獲准入澳門居住和貿易。所謂“1554年葡人通過和談獲准入住澳門貿易”,“1554年是葡人正式獲得澳門居住權的時間”的説法,都是得不到史料的驗證的。

針對葡萄牙人曾德昭首倡、在葡萄牙學者中有一定影響的“葡人助明剿滅海盜得澳説”,中國學者戴裔煊等人曾撰文批駁,認為此説得不到原始文獻的證明,是荒謬不可信的。對此,作者評論道:

戴先生過於強烈的民族主義情緒……難免會遮蓋其許多的學術光芒。(頁104)

很明顯,這是很多政治化學者的對史料的各取所需。(頁108)

個別學者在沒有任何文獻可否認此説的情況下,純粹憑民族情緒而推論得出“葡人助明驅海盜得澳門”為謬論……我想,這恐怕與解放後我國史學界推行的“史學要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的極左路綫有關。(頁110)

為了維護主權和揭露殖民主義者的醜惡而不顧歷史研究中的實事求是的客觀精神,則失之公允了。(頁121)

有鑒於此,作者擬以純學術的立場就佛郎機助明剿滅海盜一事進行一些較為詳細的考辨,以求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更為客觀公正。

關於戴先生等人認為曾德昭的説法得不到原始文獻證明(16)的觀點,作者反駁説:

曾氏之書所載時間,距葡人入居澳門時間確實稍晚一些,其間約差八十或九十年,但不能説,八九十年後完成的史學著作所記載的八九十年前的事就不可信。如此,則中國的二十四史、三通、十通等書則均不可信,因為,均是後朝人記前朝事。那我們為甚麼一般均將二十四史、十通等書視為第一手資料呢? 因為這些史書均是根據當時人所留下的文獻資料重新編撰而成。以此理論曾德昭之書,關於澳門葡人驅盜之事當根據有關的原始資料而重新編撰。(頁108)

作者的反駁祇有在一個前提下才有説服力,那就是,二十四史和十通中記載的所有事情都是正確無誤的,不容置疑的。顯然,這個前提是不存在的。不屑説“正史”,就連“實錄”也有不實之處;這早已是中國歷史文獻學中的基本常識。我們將二十四史等作為第一手資料,並不意味着其中所記載的每一件事都是信史。同樣,我們肯定曾德昭《大中國志》一書的重要性及其對歐洲的重大影響,並不等於書中記載的每一件事都是正確的。他對中國文字等記載的正確,並不能表明他對葡人早期在華活動的記載也一定是正確的。全書二十一萬字,“葡人助明驅盜得澳”之説約二百字,僅佔全書的千分之一。再優秀的著作,難道連千分之一的誤差都不會有嗎?

作者認為,曾德昭、利類斯和陸希言三人的説法不同,説明他們三人各從同一個更早更原始更詳細的記載中截取了一部份,故形成了三份説法不一但基本事實相同的文獻記錄(頁109)。事實上,加上18世紀的説法,關於“葡人驅盜得澳”的説法至少不下六七種,而且説法都不同。照此理,他們都是取自同一篇文獻中的不同部份。那麼,同一篇記載同一事件的文獻怎麼會截取出那麼多不同的部份,而且還是“説法不一但基本事實相同”的部份? 我們注意到,那些17、18世紀的作者當中沒有一個人舉出這樣的原始記載。迄今為止,葡萄牙人經過幾代人的努力,沒有在16世紀記載葡人在華活動的文獻中找到一條這樣的記載。

作者認為: “葡萄牙人到中國以後一直幫助中國明清政府剪除海盜;有三種較早的文獻均記錄嘉靖年間葡人驅逐澳門海盜。”(頁114)但是,作者的論證卻無法使自己的結論成立。第一,作者依據19世紀80年代出版的《田類斯主敎傳》中的資料,指出葡人曾在寧波剿滅舟山海盜;引明人林希元<與翁見愚別駕書>,認為葡人幫明朝剿滅了海盜林剪(頁110-111)。但是,必須指出,曾德昭説的是中國官府“主動約請葡人出戰”,而作者所要求證的也是明政府與葡人的“合作行動”。葡人雖然在閩浙沿海與海盜作戰,但是,那不過是在與海盜相遇時的自衛行動,與官府約請的合作行動不是一回事。第二,作者引用了葡萄牙學者白樂嘉的三點推測:

葡萄牙史學大師白樂嘉考察葡文史料後説: “從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可能有過三次大規模的剿匪行動: 其一在萊奧內爾·德·索薩時期;其二在1557年左右;其三在1563與1564年間。”(頁111)

這裡存在兩個明顯的問題: 其一,作者除了給白樂嘉一個“史學大師”的頭銜外,未對這些推理所依據的史料做出任何解説。也許作者根本沒有讀到那些史料,也許作者認為大師的推論本身就足以為憑。然而,我們注意到,早在四十多年前,戴裔煊先生就對白樂嘉所列舉的史料做了披露和分析。(17)其二,作者引用白樂嘉的話並不完整。白樂嘉在第三個推理後緊接着説: “但是;澄清此一問題需要進一步的史料研究。”(18)連大師自己都説需要進一步論證,而作者卻逕直將之引為自己的支柱論據。在這一點上,比之四十多年前的戴先生,作者不是進步了,而是退步了。事實上,在白樂嘉所考察的葡文史料中,沒有一條是16世紀的材料。至於三條17世紀的材料,我們在弗雷達斯的《16世紀澳門史料》一書中找到了它們的葡文原文。戴先生對這三條材料的分析,在今天看來,仍然具有相當的説服力。這裡衹須稍作補充: 第二條材料是聖保祿學院院長馬多斯(Gabriel Mattos)寫於1621年的手稿,但內中所言顯然是,1557年先准予葡人入澳門貿易,以後才通過平盜有功而得確認。(19)可見,白樂嘉的前兩個推測難以成立。至於第三個推測,同時代的中葡原始文獻均有明確記載,那不過是葡人協助平定柘林兵變而已,況且從時間上講,已是葡人入居澳門六七年以後的事。

第三,作者引《1644年前日本紀事》一書,稱1557年上川葡人助廣東擊敗海盜(頁111)。從材料的時間性來看,該書出版於1646年,在曾德昭的著作之後,因此,相對於曾氏之説,算不上“較為原始”。再從所記內容來看,文中對當時葡人在華貿易地點的記載與同時代的文獻不合。1554年廣東官府關閉上川港,1555年葡人在華貿易和泊船的據點早已轉移到浪白澳,廣東官府怎會在1557年還求助於上川的葡人? 而且,所謂1557年“中國叛人憑據澳門、抄掠廣州全境”之説也得不到中國史料的驗證。總之,所謂“有三種較早的文獻均記錄嘉靖年間葡人驅逐澳門海盜”之説,得不到史料的支持。

為了證明曾德昭等人所言之葡人在澳門驅逐的海盜就是何亞八,作者舉出了黃佐《廣東通志》卷6中關於何亞八集團的活動及其被剿滅的一段記載,並且認為:

黃佐這一段記錄告訴我們很多信息,一是何亞八曾進攻廣州,二是鎮壓何亞八海盜集團正是多種材料俱稱“受賄而同意將澳門給葡人居住”的汪柏。(頁116)

顯然,黃佐提供的這兩條信息,並沒有告訴我們何亞八曾進犯澳門、並被葡萄牙人驅逐。即使將何亞八曾攻佔香山石歧的情節考慮進去,作者所列舉的材料仍然無法與所要求證的結論相合。結果,衹好用一連串的“推理”、“可能”、“大概”來填補論據與結論之間的斷層(頁116-117)。既然如作者所言,推理不能斷定曾德昭之説為“謬論”,那麼,推理同樣不能使他的説法成為“事實”。

由此可見,雖然作者排除了左傾思潮的干擾、也沒有帶民族情緒,但是,仍然不能使曾德昭的説法成為值得尊重的“歷史事實”。戴裔煊先生在文章中對曾德昭等西方人士的種種説法雖有一些過激言辭,但是,二萬六千字的文章决不僅僅是“幾聲呵斥”。他對16-17世紀的文獻的分析是認真的、嚴肅的、實事求是的、經得起時間考驗的。惟其如此,他在四十多年前所作的分析和結論,居然得到了不少包括葡萄牙學者在內的西方學者的認同。所以,是否將“驅盜得澳説”斥為“捏造的謊言”,並不會改變問題的實質;即使改用最溫和的學術語言,結果依然是: 曾德昭之説不能成立。

論據與結論之間的相互牴觸

我們在閲讀中還發現,在有些問題上,作者所舉出的論據不僅不能證明所要求證的結論,甚至恰恰相反。

為了證明曾德昭等人所言之葡人在澳門驅逐的海盜就是何亞八,作者舉出了霍與瑕<處濠鏡澳議>一疏中的一段話:

香山海洋得澳門為屏衛,向時如老萬、如曾一本、如何亞八之屬,不敢正目而視,闔境帖然。(頁115)

其實,這並不是一條新材料。郭廷以先生在1940年代的書中用過(20),戴裔煊先生在1958年的文章中用過(21),金國平先生在1998年的文章中也用過(22)。但是,他們都沒有據此認為葡萄牙人協助明朝剿滅了何亞八。該疏上於隆慶末萬曆初,是在廣東官員討論澳門葡人去留問題的背景下,作為容許葡人繼續留居澳門的理由之一而提出的。在疏中列舉的人物中,老萬的活動待查,曾一本作亂和被平事在嘉靖末隆慶初,而“何亞八之屬”卻排在最後。因此,我們覺得這段材料似乎更適用於葡人入住澳門以後的情況。如果要將“何亞八之屬”認定為1554年被剿滅的何亞八海盜集團,那麼,“不敢正目而視”一句恰恰表明: 何亞八沒有進犯澳門,沒有佔據澳門而被葡萄牙人驅逐。

為了論證“龍崖門”是澳門的一個別名,作者舉出了鄭舜功《日本一鑒》卷六<海市>中的一段記載:

近又訪得日本之夷皆以華人勾倭離島,名雖稱商,實為寇盜,故今鮮有從商者,多從佛郎機夷之船來市廣東海上。今年,佛郎機夷號稱“海王”者,官市廣東龍崖門,得聞三洲有船私市,謂減己利,而乃牽入龍崖與之伢市而去。稱“海王”者,蓋屋居止龍崖門,民厭其禍,官懷隱憂,譴使驅逐,恬然不懼,此患積至十年矣。又聞市銅鑄造大銃,聲言朝貢,莫知所為。復有佛郎機夷號稱“財主王”者,橫過海王,俱處其間,隱禍亦不可測也。(頁76)

在對《日本一鑒》成書時間做考訂後接着指出:

前已言,《日本一鑒》的成書時間應該是嘉靖四十三年,上推十年,則是嘉靖三十三年(1554),正是索薩與汪柏達成協議之年,也正是葡萄牙人開始進入澳門之時,故文稱“此患積至十年”,即葡萄牙入住龍崖門(澳門)已經十年。(頁77)

在收入該書的<佛郎機助明剿滅海盜考>一文中,為了證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是葡萄牙人正式獲得澳門居住權的時間,作者再次引用了這段史料(頁119、120)。

為了正確理解“此患積至十年”一句的含義,需要考察《日本一鑒》一書中的年期計算方法。在該書卷6<被虜>中稱: “備按嘉靖庚戌以來,倭寇每犯於中國,於今一十五年矣。”(23)嘉靖庚戌,為嘉靖二十九年,即1550年。若以嘉靖四十三年(1564)為“今”,那麼“於今一十五年”就包括了1550年和1564年首尾兩年。同理,1564年上推十年,亦應是1555年。否則,若按照1564年上推10年為1554年的算法,那麼上推16年才是1550年。如此,則不符合作者原意。可見,即使《日本一鑒》成書於嘉靖四十三年,仍然證明“佛郎機在澳門蓋屋居止”非始於1554年。

在論證“龍崖門”是澳門的一個別名時,作者有這樣一個理由:

一、佛郎機在龍崖門“蓋屋居止”。龐尚鵬言佛郎機人“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築室,以便交易,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佛郎機在龍崖門蓋屋與在澳門蓋屋同。(頁77)。

若用於證明“龍崖門”是澳門的一個別名,這個等式應該説是成立的。然而,若進一步用來證明1554年葡萄牙人正式獲得澳門居住權,則存在明顯的問題。“佛郎機在龍崖門蓋屋與在澳門蓋屋同”這個等式一旦成立,那麼,就會引出另一個結論: “佛郎機在龍崖門蓋屋”之事並非始於1554年;否則,這個等式便不能成立。因為龐尚鵬的疏文明確稱葡萄牙人在澳門築室之事始於1564年之前的“近數年”,它衹能證明1555-1564年間發生的事,而不能證明1554年的事,因為1554年相距1564年而言已過了十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官懷隱憂,譴使驅逐”一句。對此,作者的解釋是: “葡人入據澳門後,當地人民和官府曾想辦法驅逐過,但沒有成功”。(24)鄭舜功的記載可從敎區主敎貢薩爾維斯(Gregirio Gonçalves)1570年前後寫給西班牙駐葡大使的信中得到印證:

得到這個消息〔即指索薩與汪柏議和之事〕之後,我被派往那裡〔即中國〕。第一年(1555),我與7名基督敎徒滯留當地〔從文義看應為澳門〕,我和其他人被囚禁,直到第二年船舶到來為止;第二年〔根據文義應為1556年〕,我使一些中國人皈依了基督敎,我留在岸上並搭起一座茅草敎堂。當開往印度及別處的船隻離去時,我决定與75名基督徒留在當地,我們全體再次被拘捕,分別關押在不同地方,彼此不通消息。中國人向我們大聲喝斥,説我們留在岸上是圖謀不軌。(25)

這封信告訴我們,直到1556年,廣東官府仍然不許葡萄牙人在貿易完成之後居留澳門半島;而從鄭舜功的記載來看,葡萄牙人雖然能夠在龍崖門(澳門)貿易(即所謂“官市”),但是,對於“蓋屋居止”之事,卻不僅“官懷隱憂”,而且“譴使驅遂”。這樣,鄭舜功和貢薩爾維斯的原始材料,就與下列這些説法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

由於葡人幫助剿盜及大筆賄賂兩個方面的原因,葡萄牙人獲得澳門的居住權(頁117)。

(至嘉靖三十四年即1555年時)朝廷已同意葡人入居澳門(頁118)。

嘉靖三十三年(1554)是葡萄牙人正式獲得澳門居住權的時間(頁119)。

事實上,1554年索薩與汪柏的議和,所解决的祇是葡萄牙人的貿易資格問題,也就是説,將當時通行的“照例抽分,就船貿易,貨盡即去”的習慣做法推及葡人而已。至於“居住權”、“居留地”之類的問題,是以後漸次出現和明確起來的。這就不難理解,為甚麼在言及索薩與汪柏議和的中葡原始資料中沒有一處提到“居住權”和“居留地”之類的字眼。雖然從1557年起廣東官府不再對居澳葡人加以拘捕,但是,直到隆慶年間,葡萄牙人在澳門居住的地位仍呈不明朗狀態。直至萬曆元年接納葡萄牙人繳納地租、在蓮花莖設官守之,葡萄牙人在澳門的居住權才明確下來。《日本一鑒》中的這段記載的確很重要,然而其重要性不在於證明葡萄牙人在1554年已正式獲得澳門居住權,而是恰恰相反。

在<佛郎機助明剿滅海盜考>一文中,為了證明葡萄牙來華後一貫幫中國政府剿滅海盜,而中國官府以此允許葡人入據澳門,作者指出:

很明顯,明清朝野之士人都有一種人認識,應當利用澳門之葡萄牙人守衛邊防疆土,以屏衛廣東海防。(頁114)

作為此一論斷的根據,作者舉出了廣東南海人霍與瑕<處濠鏡澳議>疏中的一段説:

……香山海洋得澳門為屏衛,向時如老萬,如曾一本,如何亞八之屬,不敢正目而視,闔境貼然(頁113)。

然而,霍疏上於隆慶末萬曆初,並不能説明在葡人入據澳門的嘉靖年間朝野士人就已經有這樣的認識。從接下來的<澳門開埠後第一份中文文獻研究>一文中我們卻看到,不論在1554年還是在1557年,朝野人士並沒有提出“利用澳門之葡萄牙人守衛邊防疆土”的認識。根據龐尚鵬1564年的<撫處濠鏡澳夷疏>,當時人提出的對付葡人的辦法有三:

議者欲於澳門狹處,用石填塞,杜番舶潛行,以固香山門户……;或欲縱火焚其民,以散其黨……;議者又欲將濠鏡澳以上、雍陌村以下山徑險要處,設一關城,添設府佐官一員,駐扎其間,委以重權,時加識察,使華人不得擅入,夷人不得擅出,惟抽盤之後,驗執官票者,聽其交易,而取平焉。(頁144)

這三種辦法前兩種雖有不同,但目的都是要趕走葡人;至於第三種,看來也是説在不趕走的情況下加強控制,准其合法通商,並未見有許葡人居留澳門以守衛邊疆的意圖。當時,“主張驅趕葡人出澳門者佔上風,這其中包括當時的廣東御使龐尚鵬和總兵俞大猷等。”(26)龐尚鵬主張將葡人趕出澳門,衹不過不主張採取填海、縱火等暴力手段而已。俞大猷在平定柘林兵變後上書兩廣總督吳桂芳,要與澳門葡人“大做一場,以造廣人之福”。雖然,吳桂芳沒有採納俞大猷的建議,葡人也免遭驅趕,但並沒有提出將葡人留在澳門當“屏衛”的主張。

事實上,整個嘉靖年間,廣東地方官員中在對待居澳葡人的對策上,並沒有形成一致的認識,所以,一直沒有出臺治澳的具體舉措。直到隆慶末、萬曆初,霍與瑕在<處濠鏡澳議>疏中才明確提出讓葡人居留澳門以守衛邊疆的意圖,而且,這衹是他提出的准葡人繼續居留澳門的理由之一。霍與瑕的建議得到採納。萬曆二年(1574),明政府“建關於蓮花莖,設官守之。”雖然如此,這時所提出的對付澳門葡人的辦法仍有三種(頁147):

曰建城設官而縣治之,上策也;譴之出境,謝絕其來,中策也;若握其喉,絕其食,激起變而剿之,斯下策矣。

這就説明,“利用澳門之葡萄牙人守衛邊防疆土,以屏衛廣東海防”,仍然不是朝野士人都有的共識。此後,朝野士人中反對葡人居留澳門者仍然大有人在。萬曆三十五年(1607),番禺舉人盧廷龍提出“請盡逐香山澳夷,仍歸濠鏡故地。”(27)萬曆四十一年(1613),廣東南海人郭尚賓上<防澳防黎疏>,指出了當時處理居澳葡人問題的四個“失策”,主張分步驟採取措施使葡人撤離澳門。(28)次年,兩廣總督張鳴岡上疏指出:

粵東之有澳夷,猶疽之在背也。……有謂濠鏡內地,不容盤踞,照舊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貿易,以消內患。據稱,官兵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給於我。一懷異志,我即斷其咽喉,無事血刃,自可制其死命。……即使移出浪白,而瀚海茫茫,渺無涯,船無定處,番船往來,何從盤詰,姦徒接濟,何從堵截,勾倭釀釁,莫能問矣(29)

至此,萬曆年間明廷內部關於居澳葡人去留問題的爭論,以兩廣總督張鳴岡的勝利而告一段落。但是,張疏中有三點值得注意。第一,在張嗚岡看來,葡人之居留澳門,不僅不是南疆海防的“屏衛”,而且是粵東之“毒瘡”。第二,張嗚岡之所以不贊成將居澳葡人移之浪白外洋,是考慮到難以控制。第三,張嗚岡之所以主張讓葡人繼續留居澳門,是考慮到可利用澳門的地理形勢和經濟特徵對澳夷進行有效控制。這就可以説明,廣東官府並不是將澳門葡人當作“守衛邊防疆土”的“屏衛”而留在澳門的。因此,以“明清朝野之士人都有一種認識,應當利用澳門之葡萄牙人守衛邊防疆土,以屏衛廣東海防”的説法來為曾德昭的“葡人助明驅盜得澳説”作證,是沒有甚麼説服力的。

學術史概括中的片面性

在<平托《遊記》Liampo紀事考>一文中,作者對於前人就平托《遊記》中所記葡人在浙江活動的研究有如下的評論:

然而,我們發現大多(數)研究者,特別是今天從事中葡關係史及海外貿易史研究的學者,在研究這一問題時,並沒有做史源的考證清理,即平托《遊記》中葡萄牙人在Liampo貿易紀事之資料是否真實可信。很多人根本不顧這些,將平托《遊記》譯文輾轉抄引。雖然從龍思泰起,大多數研究澳門歷史的西方學者都對平托《遊記》中的相關記錄表示信任,但仍有不少學者表示懷疑……(頁27)一方面是不斷地有學者否認平托《遊記》作為歷史資料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仍然是不斷地有學者對平托《遊記》之記錄不做任何考證就大量徵用。我以為,……要使用平托的資料,必須首先要對平托《遊記》資料進行系統整理,一定要清楚地分辨出平托所記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不可信的。本文考證的對象主要是: 一、葡萄牙人是否如平托所説曾在Liampo建有一個貿易據點;二、這個貿易據點究竟有多大的規模,性質如何,是否與平托所言吻合? 三、是否如平托所言中國軍隊曾對Liampo的葡萄牙人進行過一場大屠殺,屠殺人員人數是否可信。本文擬根據中文資料,其最重要依據是作為主要當時人之一、1548年下令明軍進攻Liampo的朱紈所著之《甓餘雜集》中的有關雙嶼港和佛郎機的記載,來對平托Liampo紀事進行勘比考證,以求事實之真相。朱紈《甓餘雜集》中的有關資料前人雖已有人徵引,但始終沒有一位學者對這部著作中關於雙嶼港及佛郎機極為豐富的資料進行系統清理,致使許多寶貴資料長期湮沒。當然更沒有學者將《甓餘雜集》中的雙嶼港及佛郎機資料與平托《遊記》中的Liampo進行對比研究。本文希望通過這一最基礎的史源探索,力圖解决百餘年來的懸疑,平托《遊記》中Liampo紀事是否可信……(頁29)

文中對學術史的這番概括,有不確或言過其實之處,茲分述如下:

第一,學者們對平托《遊記》中Liampo紀事的評價,似乎並非截然分成“信任”和“懷疑”兩大陣營。關於高迪愛、戴遂良、舒拉曼、康格里夫等人的看法,作者衹是從別人的文章中轉抄而來,並不能確定那些評語是針對整部《遊記》而言,還是僅就《遊記》中的Liampo紀事而言。事實上,進入20世紀以來,像張天澤那樣完全否定平托《遊記》中Liampo紀事真實性的學者是個例外。學者們一般都是就其中的某一點或幾點表示肯否。信任者並非全信,否認者也並非毫無保留。

日人藤田豐八對葡人在雙嶼港的活動,更多地肯定克魯茲《中國概説》的記載,因而對其加以詳述;而對平托《遊記》中的Liampo紀事,則持保留態度。他説: “關於僑居寧波之葡人,Pinto氏曾誇張其事……Pinto氏謂居民總數三千人,(其)中葡人一千二百云云,似非妄言也。”(30)顯然,藤氏對人口總數及葡人所佔之數是信任的。而對於寧波葡人僑居地的其他方面,僅認為平托“誇張其事”,並非認為平托之記載“全無其事”。

博克塞在《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記》之<導言>中指出: “據中國文獻所載,中國將官盧鏜利用黑夜加濃霧,在1548年6月進攻雙嶼港的海盜堡壘。偷襲完全成功,但傷亡的海盜估計僅五十五人到百把人。絲亳沒有提到海寇中被殺被俘的葡萄牙人,因此,人數必定不很多。有可能的是大部份混在南逃福建的海盜中,遭到盧鏜的追擊。總之,品脱(平托)記述“寧波”(Liampo)附近的匪巢被搗毀時,幾千人喪命的“血洗”神話,和他的許多杜撰一樣,必須加以否定。”(31)這裡,博克塞對平托《遊記》中Liampo 紀事的信任度確是較低。但是,他僅認為,被俘被殺的葡萄牙人“人數必定不很多”,可見他並不否認確曾有葡人在那次軍事行動中被俘和被殺;他所否認的是指幾千人被血洗的説法。

羅瑞洛認為,平托所記的“寧波商站在中國文獻中也有記載”。他在平托關於寧波居民點的房屋數、市政建制和法庭書記官言論的文字後加注説: “這些描述可能有誇大之處;作者返回葡萄牙後可能看到了一些對澳門居民點的描寫,並以這些描寫為基礎想象出以上情況,這並非不可能。”他雖然沒有節選關於明軍摧毀雙嶼港的那段文字,但是卻加注説: “中國軍隊於1548-1549年在福建和浙江兩省對外國船隻發動了一次激烈的戰役,寧波商站在此次戰役中被毀。”(32)可見,羅瑞洛承認葡人在寧波附近的確建有一個貿易據點,但認為平托對其規模和市政建制的描寫是誇大的;承認這個貿易據點確曾在一次激烈的戰役中被毀,但對那麼多人喪生的描寫不屑一顧。即使像方豪這樣對平托《遊記》中的Liampo紀事有深入研究並且給予高度信任的學者,也並非全信無疑。他説: “就吾人考證之結果,平篤(托)失實之處,故所難免,然大部份材料尚能與漢文史料相符合。”(33)

從以上粗略的勾勒可見,對平托《遊記》中的Liampo紀事,學者們在若干點上是明確的、一致的: 《遊記》中的Liampo就是漢文史料中的雙嶼港;葡萄牙人確如平托所言曾在Liampo建有一個貿易據點;這個貿易據點確曾在中國軍隊的進攻下被摧毀。而持有異議的是關於該據點的人口及房屋規模、市政建制以及被中國軍隊殺死的人數等。

第二,作者稱: 他要做史源的考證清理,要通過最基礎的史源探索,以解决百餘年的懸疑;一定要分辨出平托所記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不可信的。然而,作者並沒有找到史料的源頭。與使用過平托《遊記》資料的大多數學者一樣,作者衹是從不同的譯本中輾轉抄引了《遊記》中Liampo紀事的譯文;這些譯文不僅文字上有較大差異,而且所選段落也不一致。對此,作者的解釋是:

這可能是來自不同的版本之緣故。三人均是卓有成效的澳門史研究專家,應該説,綜合他們三人引述平托《遊記》中有關Liampo寧波紀事資料,基本上可以看到平托所紀寧波之事的主要內容。(頁34)

確切地説,三人所引資料之“詳略及引述事實上的很大差異”,是由譯本不同而造成的。張天澤的引文經歷了葡文到英文、英文到中文的兩次轉譯,方豪的引文也經歷了葡文到法文、法文到中文的兩次轉譯。羅瑞洛的引文雖然直接來自葡文版,但是,其漢文亦係他人所譯,而且,所節選的段落與前兩者不一致。所以,三人引文之差異,説到底還是個“史源”問題;而作為“最基礎的史源探索”,首先應該找到源頭,解决這些差異。《遊記》中的Liampo紀事出自平托一人之筆,引文經過轉譯而出現的差異,祇能通過文字的校譯將它們統一;如果將不同引文中的資料綜合起來,那麼,作為研究對象的“史源”仍然沒有清理出一個統一的“正本”。

事實上,三種引文在一些重要點上存在着不容忽略的差別。關於雙嶼港的人口數,方豪的引文沒有記錄,羅瑞洛的引文僅言及“一千多葡萄牙人”,而張天澤的引文則明言: “這是一個大約有三千人的殖民地,其中有葡萄牙人一千二百名,其餘是各國的基督敎徒。”關於葡人在雙嶼港的房屋數及其造價,羅瑞洛的引文説“兩千多所”,其中“有些房屋價值達三四千克魯扎多”;方豪的引文説“館舍千餘”,“所有屋宇共耗三四千杜加脱金幣始告完成”。關於葡人據點的行政建制,三個人的引文對幾個官職均有記載,但張天澤的引文還言及這些官職的職責和年薪、醫院和慈善堂的開銷、市政府的年租金等,而方豪和羅瑞洛的引文卻沒有。關於中國軍隊屠殺基督徒的情節,羅瑞洛的引文沒有節選,其餘兩人的引文雖基本一樣,但對財產損失額則有不同記載。以上這些情節直接關係到對平托所記該據點的規模、性質和中國軍隊屠殺葡人數量之可信度的評價,因此,不能不校訂出一個統一的“正本”;而要這樣做,唯一正確的途徑就是找到葡文版加以對較。不做這樣的對較工作,那麼“一定要分辨出平托所記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不可信的”,事實上是辦不到的。

第三,在使用平托《遊記》的資料時,的確有一部份學者是未加考證就直接摘引的。但同樣有不少學者一直在做中外資料比較的考證工作,周景廉、藤田豐八、博克塞、方豪等都是如此,衹不過各人所做的詳略不同而已。尤其是方豪先生,在這方面用力最深。他説:

間嘗自思,苟平篤(托)所記有關我國之史實,在我國文獻中,有其佐證,豈非天下快事? ……二十年來,余乃專注意於Liampo事件之漢文史料,搜獲所得,頗出意外……(34)

而且,方豪先生五易其稿、長達三萬字的長篇文章,所解决的問題决不僅僅是證明平托《遊記》中之Liampo就是漢文史籍中的雙嶼港。事實上,方先生除了以較大篇幅證明Liampo就是寧波的雙嶼港以及雙嶼港的具體位置外,還以相當的篇幅考述了葡萄牙等國商人佔據雙嶼港、從事走私貿易以及他們被逐的情況,引用的漢文史料有: 嘉靖《寧波府志》、《明史》卷205<朱紈傳>、《殊域周咨錄》卷2、《日本一鑒》卷6<海市>、《登壇必究》卷2、《正氣堂集》卷7<論海勢宜知海防宜密書>、《籌海重編》、《弇州史料》卷3<湖廣按察副使沈密傳>、《名山藏·王享記》、《天下郡國利病書》、《籌海圖編》卷5<浙江倭變記>、《甓餘雜集》卷2<議處夷賊以明典刑以消禍患事>和<捷報擒斬元凶蕩平巢穴以靖海道事>、《甓餘雜集》卷4<六報閩海捷英音事>等。方先生的研究已得出明確結論: 葡萄牙人確如平托所言曾在雙嶼建有一個貿易據點,而且在此貿易者有葡萄牙人、倭人、馬來人、占城人、琉球人、暹羅人等多國商人;據《弇州史料》卷3<湖廣按察副使沈密傳>並旁證以龐尚鵬疏中對早期澳門之描寫,認為平托所言屠殺一千二百人中有葡人八百為“意中事耳”;葡人有敎堂醫院“亦非鑿空之談”;據《明史》卷205<朱紈傳>、《日本一鑒》卷6<海市>、<登壇必究>卷2,證搗毀雙嶼港事在嘉靖二十六年(1548)。(35)

第四,作者在解他的第一個“懸疑”,即回答雙嶼港是否有葡萄牙商人從事貿易時,舉出了五條材料(頁37);而這五條材料全部是方豪先生在文章中使用過的。(36)至於葡萄牙人何時始去雙嶼港貿易,作者所用的幾條漢文材料(頁38-39),除一條外,也都是方豪(37)、藤田豐八(38)、林仁川等人使用過的;所得結論也與林仁川相同。(39)

至於該居民點的規模,作者據前引《弇州史料》卷3<湖廣按察副使沈密傳>中“於雙嶼諸港擁萬眾”一句認定,平托稱雙嶼港有人口三千“與中文文獻合”(頁40)。此論頗有疑點。雙嶼諸港指哪幾港? 何以見得雙嶼港在萬人中佔三千? 再者,張天澤的引文明確稱: 三千人中一千二百為葡人,其餘為各國基督徒。難道在雙嶼貿易的中國海商也都是基督徒嗎? 作者舉出了《甓餘雜集》卷2中“佛郎機眾及千餘……皆浙海雙嶼驅逐南下”之記載;又從《甓餘雜集》各卷中清理出從雙嶼港撤退南下在閩浙海面被明朝官兵擒獲的120多名佛郎機或他們的黑奴(頁40、41),這無疑是值得肯定的進步和貢獻。然而,若認為“完全可以證明平托所記在Liampo港有1,200名葡人(其中包括相當部份黑奴)是很真實的記錄”(頁41),則是缺乏説服力的。其一,“千餘”是個大約數,是大於還是小於“一千二百”不能確定;況且還有“八百人被殺”的説法。因此,出逃南下“千餘人”,不能確證雙嶼港原有“一千二百人”為“很真實”。其二,畢竟“有名者達120餘人,佚名的還有多少? ”是個沒有回答的問題。關於平托所言葡人在雙嶼港的300百萬葡元貿易額,作者沒有舉出任何直接的文獻材料,而是用17世紀初澳門對日貿易每年輸入100萬兩白銀的資料來反推(頁42)。姑且不論“300百萬葡元”是否與“100萬兩白銀”相等,這樣的反推法與直接引用實際上沒有甚麼兩樣。關於雙嶼港商人的國籍,作者補充了《甓餘雜集》卷2和卷3中的兩條材料。不過,正如前文所述,方豪等人早已確證雙嶼是個多國商人雲集的國際貿易港口;在這一點上並不存在甚麼“懸疑”。關於平托所稱葡人在雙嶼港建有一千多所房屋的考證,也頗有疑問。其一,作者以3,000人口數推定1,000多所房子“是完全可以相信的”(頁42),這是不能成立的。且不説3,000人口之數尚未得到證明;即使得到確證,那也不是雙嶼港的葡萄牙人口數,而平托所言的1,000多所房子是屬於葡萄牙人的。其二,作者以龐尚鵬1564年的疏文所記澳門開埠後十年間的房屋數來推論葡人在雙嶼港的1,000多所房屋是可信的(頁43)。這是方豪先生早已做過的事。(40)其三,關於被燒燬的房屋數,《甓餘雜集》僅記“寮屋二十餘間”。作者認為“這應不是島上房屋的全部”(頁43)。然而,《虔臺倭纂》明言“盡平焉”;而《甓餘雜集》亦明言“俱各焚毀禁絕”。

關於葡人在雙嶼港的行政建制,作者認為可得克魯茲《中國概説》的明證。他將其中“葡人就開始在Liampo諸島越冬了,他們在那裡安居樂業,唯一衹缺絞刑架和耻辱柱了”一句,解讀為“Liampo 港除開絞刑架和耻辱柱外,一切市政府機構全部建置完備。”(頁43)作者的這個解釋與原文的含義恰恰相反。克魯茲在書中未提到葡人在雙嶼港的任何一個市政官職。而絞刑架和耻辱柱是葡萄牙市政當局(autoridade municipal)的傳統標誌(41)。因此,克魯茲的記載恰恰證明,平托對葡人在雙嶼港有一個“一切機構全部建置完備的市政府”的説法是虛言。另外,平托所説的那一套行政機構,同樣得不到《甓餘雜集》等中文史料的證明。作者雖然用四頁多的篇幅來寫這個問題(頁44-48),但並沒有找到對應的漢文文字來證明平托的説法屬實。

關於雙嶼戰事,《甓餘雜集》等其他漢文史料可證平托所記中國軍隊所出動的人數和兵船數有誇大。至於被殺死的外國人數,雖然《名山藏》和《天下郡國利病書》俱稱“俘斬溺死者數百”(42),但是,這僅是一個大約數,而且無法得知是指中外商人的合數,還是僅就外國人而言。所以,這條材料不能證明平托所説之虛實。《甓餘雜集》對死傷情況的記載是: “……落水者不計其數……沉水賊徒死者不計其數……落水爬山亦不計其數。”(頁49)既然多處稱“不計其數”,當然不能證明另一個數字的真偽。為了證明平托所言被殺人數“一萬二千”應是“一千二百”之誤,進而證明一千二百可信,作者做了一道先減後加的混合運算題,即從3,000人中減去被殺的1,200人,還剩約2,000人;再將被驅逐南下的千餘佛郎機、從雙嶼突圍的千餘名華商與被殺的1,200相加,總數也就是三千(頁50)。然而,這裡有一個關鍵的問題: 平托所講的3,000人是指葡萄牙人和各國的基督徒,被殺的人數(不管是12,000還是1,200)也是指基督徒。若將華商人數算進去,顯然與原文不合;除非誰能證明那些與葡萄牙人一道在雙嶼港貿易的華商都是基督徒。至於作者稱: 平托所言雙嶼港殺死葡人800人之數據應是從雙嶼到走馬溪這一系列戰役中死亡之數的混記(頁51),這不符合平托的原意。在《遊記》中,平托是將雙嶼港事件和1549年事件明確地分為兩件事來記載的;關於1549年戰事中葡人的死亡情況有另外一個數字,即近500人。(43)

總之,對《甓餘雜集》中有關雙嶼港和佛郎機的材料加以系統整理,不可謂不是進步和貢獻;其中的資料也不可謂不寶貴。然而,就平托《遊記》中Liampo紀事資料的考訂研究而言,事實似乎仍然是: 《甓餘雜集》所能證明的,其他中文材料已經證明了,懸疑已不復存在;其他中文材料所不能證明的(如該據點的人口及房屋規模、市政建制以及被中國軍隊殺死的人數等),《甓餘雜集》亦然,懸疑依然存在。這應該是對平托《遊記》中Liampo 紀事研究之學術史的一個比較符合實際的評價。

作者在<佛郎機助明剿滅海盜考>中指出:

奇怪的是,在民國以來被東西方學者一致認定的……“葡人助明驅海盜而得澳門”之事在今天居然得不到承認。(頁109-110)

然而,根據我們所掌握的材料,情況遠非如此。事實上,自從19世紀初第一本嚴肅的澳門史著作、瑞典人龍思泰的《葡萄牙人在華居留地史綱》問世以來,就不斷有學者對此説提出質疑。龍思泰稱此説為“荒謬之説”。(44)葡萄牙的聖塔倫子爵在1845年寫的《關於葡萄牙人定居澳門的備忘錄》中,也沒有認同曾德昭的説法。(45)20世紀初,葡萄牙學者傑薩斯在他的《歷史上的澳門》一書中,堅持曾德昭等人的説法,並且對龍思泰進行攻擊。(46)1949年,澳門葡萄牙學者白樂嘉出版了《西方的開拓者及其對澳門的發現》,繼續維護曾德昭的説法。(47)但是,他的書出版不久,就受到東西方一些學者的反駁。除了中國學者戴裔煊先生外,還有美國學者尤塞利斯、澳門葡萄牙學者文德泉和葡萄牙學者羅瑞洛等人。

1958年,尤塞利斯在芝加哥大學完成了他的碩士論文《澳門的起源》。他的論文,首先對16世紀的四份關於葡萄牙人入住澳門的葡文文獻進行分析,強調指出,這些文獻中隻字未提任何有關海盜的故事。(48)他批評耶穌會士哈爾德(1735年出版《中國歷史》)和馮秉正(1777-1785年出版《中國通史》)等人將澳門的起源與驅逐海盜牽扯在一起,但是他們仍然與後來的其他學者一樣,都是僅限於沿襲過去的傳説,而沒有一個人拿出任何新的或有説服力的證據,或者用中國史料來證明他們的觀點。(49)聖塔倫子爵在1845年所寫的《關於葡萄牙人定居澳門的備忘錄》中沒有重復“驅遂海盜得澳説”,對此,尤塞利斯給予積極肯定的評價。他對龍思泰的觀點給予贊揚,認為: “他的觀點已經在聖塔倫那裡得到了支持;而那些嚴厲批評他的人,並沒有能夠從根本上肯定他們與龍思泰相反的觀點(50)。”

他在進行了中葡文獻的對比之後説:

在中國史料中,沒有任何一篇有關葡萄牙人來華的記載説明葡人遷居澳門是他們幫助驅逐海盜而得到回報的結果……對中國史料的研究表明,中國史料未能印證葡萄牙人記述中一直提到的有關海盜的故事。將葡萄牙和中國的史料進行認真的比較後,似乎可以斷言,葡人把澳門之起源與中國政府因葡人幫助鎮壓海盜而給予特許一事聯繫起來的傳統説法,實際上是錯誤地套用了另一件後來發生的兵變事件。我們認為,葡人是逐漸入據澳門的。起初,它們來到一個臨時泊口,暗中佔據了地盤之後,於1564年作為對其幫助鎮壓軍隊譁變的報酬而得到中國地方官的首肯。(51)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尤塞利斯對白樂嘉關於有三次較大規模清剿海盜戰鬥的推測提出質疑。他指出:

這種堅持認為葡人早已幫助中國人剿滅海盜的觀點是不堪一擊的。重要的是,他沒有認真地研究這個問題。在葡人定居澳門的問題上,不大可能發生一場清剿海盜的重大戰役,並且完全沒有關於1554年葡人參與活動的事實根據。按照白樂嘉的説法,索薩與汪柏的協議與葡人參與剿滅海盜有關,這是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1557年前後”的説法,使他的觀點完全喪失了説服力。……為了使他的觀點得以成立,他應該證明一次重大戰役是發生在1557年而不是在1558年或1559年,但是,他並沒有這樣做。儘管,白樂嘉完全暸解1564年所發生的兵變,但是,他最終沒有認識到,可能有些葡萄牙作者聽了一些口頭傳説,將幾件孤立的事件混淆在一起了。……白樂嘉和吉薩斯提出的證據,不足以使他們的結論得以成立。如果説50年代初期在廣東沿海確有海盜出沒的話,那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葡萄牙人曾以任何形式幫助中國剿滅海盜。(52)

文德泉早年即定居澳門,長期致力於澳門史的研究。在1940出版的《澳門及其主敎區》一書中,他對“葡萄牙人幫助明朝剿滅海盜而得澳門”的説法還不置可否。(53)但是,時隔四十年後,在1981年出版的《16世紀的澳門》一書中,則已經形成了明確的結論。他在考察了若干份16世紀50-60年代的葡萄牙文獻後指出:

在這些關於澳門建立的同時代的文獻(documentos coevos)中,祇有門德斯. 平托提到了1557年這個日期;而沒有一處提到任何一場同海盜的戰鬥……這次戰鬥不是發生在1557年,而是在1564年;事後,廣東官府確認了(我們在)澳門的居留權。聖保祿學院院長卡布里爾. 馬托斯在1621年所寫的手稿講的即是此事……(54)

他在徵引了《澳門記略》、龐尚鵬<撫處濠鏡澳夷疏>、郭尚賓<防黎防澳疏>、<明史佛郎機傳>等中文資料後認為: “上述作者揭示的中國人對澳門建立的觀點,與我們的觀點相一致。……由此,我們堅信已經揭開了關於澳門建立的秘密”。(55)

1990年,文德泉在《澳門的起源》一書中進一步指出:

三十多年來,我們一直致力於揭開澳門起源之秘密。一個傳説稱: 澳門在1557年被讓與葡人,以作為剿滅為害南中國海的中國海盜的獎賞。然而,在仔細考察了中葡文獻和所有流傳至今的各種説法後,我們得出了以下結論:

1)經中國人的同意,葡萄牙人約在1557年定居澳門,以便與中國人通商;2)葡人之定居澳門,不是某種戰鬥的獎賞;3)與海盜的戰鬥實際上不是在1557年,而是在1564年;4)此次與海盜作戰之結果,使葡人在澳門的定居得到確認;5)之所以產生出作為驅盜獲勝的獎賞而於1557年將澳門讓與葡人的説法,是因為混淆了兩件事,將1564年的事件推前到了1557年;6)沒有任何一道皇帝諭旨正式確認葡人在澳門的定居。(56)

羅瑞洛博士長期從事葡萄牙在東方的歷史、特別是澳門史的研究。1995年,他編寫了《澳門探源(文獻滙編)》。書中刊佈了16世紀的12份關於葡萄牙人的澳門居留地建立及其早期發展的葡文文獻,並有一個較長的介紹性研究,闡述作者的看法。他首先提出了探討澳門起源問題的基本思路:

天主聖名之城是如何產生的? 這是我國人到達中國的歷史中最受研究者關注、同時也最為撲朔迷離的論題之一;文獻的相對缺乏,使各種各樣帶有浪漫色彩、缺乏應有證據的説法紛至沓來莫衷一是。正因為如此,值得做一個嘗試,弄清楚早期西江或珠江流域出現一個葡萄牙人居留地的具體經過。這樣做時,要盡量追溯16世紀的原始文獻,同時排除較後的文獻中那些不合時代的觀點。(57)

在依據16世紀的文獻對1554-1564年間葡萄牙人在華活動做了闡述之後,接着對曾德昭等人的“葡人助明驅盜得澳説”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這個説法雖然已經廣為傳播,但是,正如我們已經查證過的那樣,它從未得到16世紀史料的證實。……貿易基地的一再遷移是逐漸進行的,沒有發生巨大的震動。在葡萄牙人初到澳門的那些歲月裡,未見有任何在珠江三角洲與中國海盜發生衝突的記載。

其實,與海盜作戰之事,發生在1564年,這是當時耶穌會士從澳門和廣州寫回的幾封信可以證實的。……經過這次戰役,澳門居留地此前不明確的地位似乎得到了明確。(58)

從上面的著錄可以看出,西方學者從來就沒有一致認定過曾德昭的説法;對它的質疑也决不是到今天才有的。而且,在基本思路和基本結論方面,不僅這三位西方學者頗為一致,而且他們與中國學者戴裔煊先生早在1957年所做出的研究也如此相近。這表明,戴裔煊先生在這個問題上的研究,得到了西方學者的認同。這恐怕不是“幾聲呵斥”或是僅憑推理所能達到的。如果説中國學者不承認曾德昭首倡的“葡人助明驅盜得澳説”,是因為帶有“過於強烈的民族主義情緒”,“是很多政治化學者的對史料的各取所需”,是“純粹憑民族情緒而推論”,是與解放後我國史學界推行的“史學要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的極左路綫有關,是“為了維護主權和揭露殖民主義者的醜惡而不顧歷史研究中的實事求是的客觀精神”,那麼,曾德昭之説受到龍思泰、尤塞利斯、聖塔倫子爵、文德泉、羅瑞洛等人的質疑和否定,又該如何解釋?

外文資料引用中的問題

對於中葡關係史和澳門史的研究而言,外文資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做這一領域的課題研究時,免不了要使用別人翻譯過的外文資料。這是每一個人都避免不了的情況,也是完全合理的;況且,外文資料翻譯的價值,也正在於供別人使用。作者在書中引用了大量外文資料;這些資料除直接引自出版的譯著(如《澳門編年史》、《文化雜誌》、《利瑪竇中國札記》、《16世紀中國南部行記》等)和轉引自他人論著者外,還有不少是直接引自原版著作。這些原版著作不僅有英文,而且還有法文、葡萄牙文。不過,這些直接引自原版著作的資料存在着注釋資料不全的問題,計有下列表現形式。

第一,除作者和書名外,其他注釋資料(包括頁碼)全無,如: Volpicelli: Jo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頁24);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on Trade, 1550-1640(頁55); Montalto de Jesus《歷史上的澳門》(頁102、126、129);Samuel Couling: Encydopaedia Sinica(頁151);G. Philips: The Life of Koxinga(頁275)。

第二,雖然有作者、書名、出版地和時間等,但是卻沒有頁碼,如: Danvers, Fred. Charles: The Portuguese in India(頁24、128);(法)H. Cordier《中國全史》第四冊(頁52);(德)Schurhammer: 《平托及其遊記》(頁52);白樂嘉(J. M. Braga)《西方的開拓者及其澳門的發現》(頁79、129、273);卡爾添(A. F. Carduin)《1644年前日本紀事》(頁128);Benjamim Videira Pires, S. J., A Vida Marítima de Macau no Século XⅧ(頁172);普塔克(Ptak)《葡萄牙人在中國--葡中關係及澳門史概述》(頁248);博克塞《三百年前之澳門》(頁252)。

第三,雖有頁碼,但是卻不具體,衹是一個籠統的頁碼區間,如: 博卡羅(António Bocarro)《1635年的澳門》,載博克塞《17世紀的澳門》頁14-38(頁56、81、103、129、152、248、274);文德泉《17世紀的澳門》頁86-93(頁128);托梅·皮雷資(Tomé Pires)《東方諸國記》(科特桑輯譯)第一卷頁116-128(頁151)。

第四,雖有頁碼,但缺少其他注釋資料,如: 平托(Fernão Mendes Pinto)《遊記》第221章(頁103、152);C. R. Boxer, The Portuguese Society in the Tropics(頁219、221); Austin Coates, A Macao Narrative(頁221); Manuel Teixeira O Leal Senado(頁221)。

以上諸書中的資料,在作者的著作中都是以分段左縮進或加引號的直接引語而出現的。既然是直引而非轉引,不僅應該有版本資料,還應該有頁碼;不僅應該有頁碼,還應該是確切的頁碼。作者引自博克塞《17世紀的澳門》、皮雷資《東方諸國記》和文德泉《17世紀的澳門》三本書的資料,或為一段“直接引語”,或是具體的數字,應該有明確的頁碼。尤其是博克塞的《17世紀的澳門》一書,作者曾在七篇文章中引用其中的文字或者數字,僅在<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一文中,就引用達十三處之多。但是,所注的頁碼卻都是14-38頁。這些引文全部都是直引的原文段落和具體數字,一定有確定的頁碼,怎麼會跨越二十多頁的區間?

注釋資料不全,不利於進行學術交流和開展學術爭嗚,別人不能根據注釋資料找到所用材料的原文,無法把握所用資料的準確性,也就無法對所提出的學術觀點加以評價,表示肯否。注釋資料不全、不清,不利於研究資料的積纍。大家都知道,資料的整理和積纍對學術研究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對於中葡關係和澳門史而言,這不僅意味對漢文資料的重視,同樣也應重視外文資料的積纍。我們在引用外文資料的過程中,應該盡可能做到注釋資料齊全,分清出版時間、地點和版別,以便較為準確地解讀這些資料;否則,史源不清,所引出的結論就很難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此外,注釋資料不全,還容易導致一些混亂。茲僅舉兩例:

作者在<中葡關係的起點: 上下川島--Tamão 新考>一文中指出: “認為Tamão在上川島的還有Volpicelli氏” (頁9)。文後注曰: Volpicelli: Jo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頁24)。這個注釋顯然是不清楚的。作者Volpicelli之後的部份,是一種刊物: 《皇家亞洲學會中國分會會刊》,不是Volpicelli的著作。1892年,他在此刊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早期葡萄牙人在中國的貿易與居留地>(Early Portuguese Commerce and Settlement in China),載於該刊1892年第一號第33-69頁。

作者在<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一文中描述澳門城牆時指出:

據博卡羅介紹: 這些城牆高度為2英尋,到胸牆地段厚度祇有8拃(即指尺)。此外,由於地面不平,城牆的高度隨上下坡的變化而不同。這些城牆也是以泥土與石灰或稻草混合而成,整個牆被壘在一起,因而特別堅固。(頁244)

又據《三百年前的澳門》一書介紹: 該城牆底闊為20指尺,漸向上收窄,至城牆頂闊為15指尺。城牆高度為50指尺(每指尺約為9英寸)。全城牆為泥土及白灰摻以草根槌椿結成,甚為堅固。(頁244)

關於第一段引文,注釋的頁碼是第14-38頁,第二段引文沒有注出頁碼。看來,作者是將它們作為兩種不同文獻中記載同樣事情的兩段材料來使用的。實際上,它們是同一種史料中的前後兩段文字,都出自博卡羅之筆。1942年,澳門官印局出版了由英國史學家博克塞敎授編譯的文獻資料集《光復時期的澳門》,當時為葡英雙語並排版,英文書名為《三百年前的澳門》,並括以括號。收入書中第一部份的是葡萄牙駐果阿編年史作家博卡羅、英國旅行家芒笛和意大利旅行家達瓦羅分別於1635年、1637和1638年所寫的三篇關於澳門的文獻。其中,博卡羅的記載取自他的《東印度州一切城鎮要塞平面圖冊》一書,並標以《1635年的澳門》。上面所引的兩段文字就出自該篇文獻。(59)1984年,香港的Heinemann Educational Books(Asia)Ltd將該書中的英文部份抽出,出版英文單行本,取名《17世紀的澳門》(60),除增加了圖片外,文字一律未作改動。上引兩段文字分別在該書的22-23頁和21頁。與該篇文獻中的其他一些段落一樣,這兩段文字對研究明代澳門城市建置非常重要。第一段引文講的是被拆毀之後的城牆,第二段則講的是被拆毀之前的城牆。被拆毀的城牆是出三巴炮臺向北延伸的陸地部份,留下的城牆則是出三巴炮臺向西南延伸的向洋部份。這兩段文字顯示,被拆毀的城牆不論在高度和厚度上都遠遠超過留下的城牆。由此可見,澳葡當局修築城牆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抵禦荷蘭人的進攻。

由此可見,引用外文資料時版本注釋資料是否齊全,看起來似乎無足輕重,但實際上,它事關學術研究的規範性、準確性和嚴肅性。在引用外文資料時做到版本資料齊全,不僅有助於理清史源,還有助於準確理解和使用文獻資料。

【註】

(1)湯開建: 《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本文資料凡引自該書者,皆在文後括號內夾注頁碼,不另作注。

(2)黃佐: 《廣東通志》卷66《外志》,嘉靖四十年(1561)刊本,頁70-71。

(3)戴裔煊: 《<明史·佛郎機傳>箋證》,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頁59、61。

(4)湯開建: 《明清士大夫與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頁61、62、63、64。

(5)湯開建等: <明代南澳史事初探>,載《潮學研究》,第三輯,汕頭,汕頭大學出版社,1995年,頁51、52。

(6)湯開建: 《明清士大夫與澳門》,頁47。

(7)龐尚鵬的這篇疏文歷來受到治史者的重視,明清時期的多種地方志和有關澳門的專書加以著錄,而近現代的學者們更是廣泛徵引,其中記載澳門的各個段落,分別被寫進了澳門史論著的相關部份。

(8) Jordão de Freitas, Macau: Materias para a sua História no Século XVI,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17.

(9) Padre Manuel Teixeira, A Educação em Macau, Macau,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1982, p. 202.

(10) Benjamim Videira Pirees, S. J.,A Vida Marítima de Macau no Século XVIII,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Museu Marítima de Macau,1993, p.127,128,129.

(11) Jordào de Freitas, Macau: Materias para a sua História no Século XVI, p. 17.

(12) Fri. Gaspar da Cruz, Tradado das Coisas da China, in Revista de Cultura, N. °3l,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1997, p. 77.

(13) Rui Manuel Loureiro, Visões da China na Literatura Ibérica dos Séculos XVI, in Revista de Cultura, N. °3l, p.158.

(14)鄭舜功: 《日本一鑒》卷6<海市>,民國二十八年據舊抄本影印本,頁4。

(15)藤田豐八: <葡萄牙人佔據澳門考>,載《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商務印書館,1936年,頁399。

(16)其實,不少西方學者也是這樣認為的。詳見本文第四部份。

(17)戴裔煊: <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中山大學學報》,1957年第3期,頁148。

(18) J. M. Braga, The Western 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 of Macao,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1949, p. 117.

(19) Jordão de Freitas, Macau: Materias para a sua História no Século XVI, p.19.

(20)郭廷以: 《近代中國史》,臺北,商務印書館,1941年,頁127-128。

(21)戴裔煊: <關於葡人入據澳門的年代問題>,載蔡鴻生主編: 《澳門史與中西交通史研究》,廣州,廣東高等敎育出版社,1998年,頁16-17。

(22)金國平: <萊奧內爾·德·索札與汪柏>,載《澳門研究》第7期,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頁131。

(23)鄭舜功: 《日本一鑒》卷6<海市>,頁15。

(24)湯開建: 《明清士大夫與澳門》,頁51。

(25)Rui Manuel Loureiro,Em Busca das Origens de Macau,Macau/Museu Marítima de Macau,1997,p. 195.

(26)湯開建: 《明清士大夫與澳門》,頁87。

(27)沈德符: 《萬歷野獲編》卷30<香山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點校本,頁785。

(28)郭尚賓: 《郭給柬疏稿》,叢書集成初編本,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頁11、14。

(29)《明神宗實錄》卷527“萬曆四十二年乙未條”。台灣中文出版社縮印本。

(30)藤田豐八: <葡萄牙人佔據澳門考>,載《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頁379、388。

(31)博克塞: 《十六世紀南部中國行記》<導言>,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中譯本,頁7-8。

(32)Rui Manuel Loureiro,Visões da China na Literatura Ibérica dos Séculos XⅥ e XV11, in Revista de Cultura,N. °31,p.144.

(33)(34)(35)(36)(37)方豪: <十六世紀浙江國際貿易港Liampo 考>,載《方豪六十自定稿》,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9年,頁114;99;104-109、111-112、115;104、104、111、106、105;106、104-105、107、109。

(38)藤田豐八: <葡萄牙人佔據澳門考>,載《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頁380、382、383。

(39)林仁川: 《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貿易》,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7年,頁134-135。

(40)方豪: <十六世紀浙江國際貿易港Liampo考>,載《方豪六十自定稿》,頁115。

(41)Rui Manuel Loureiro, Visões da China na Literatura Ibérica dos Séculos XVIe XVII,in Revista de Cultura, N. °31,p.82.

(42)方豪: <十六世紀浙江國際貿易港Liampo考>,載《方豪六十自定稿》,頁106、108。

(43)費爾南·門德斯·平托: 《遠遊記》,澳門,葡萄牙大發現紀念澳門地區委員會等,1999年中譯本,下冊,頁701。

(44) Anders Ljungstedt, 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 (Boston, 1836 ) Hong Kong, Viking Kong Hong Publications, 1992, p.9.

(45) 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 A Memória sobre o Estabelecimento dos Portugueses em Macau do Visconde de Santarém (1845) ,Macau,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1995, p. 88-89.

(46) C. A. Montalto de Jesus, Historic Macau, Macau, Salesian Printing Press and Tipografia Mercantil, Second Edition,1926, pp.22-34.

(47) J. M. Braga, The Western 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 of Macao, Macau, Imprensa Nacional,1949, pp.109-117.

(48)(49)(50)(51)(52) W. Robert Usellis, As Origens de Macau (The Origin of Macao), Macau, Museu Marítima de Macau,1995, pp.32;37;39-40,41;49;50-51,52.

(53)轉引自 W. Robert Usellis, As Origens de Macau, p.52.

(54)(55) Pe. 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 Macau,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1981, pp. 36;41.

(56) Pe. Manuel Teixeira, Primórdios de Macau,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90, p. 11.

(57)(58) Rui Manuel Loureiro, Em Busca das Origens de Macau, Macau, p. 21;35,37.

(59) Charles Ralph Boxer, Macau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Macau Three Hundred Years Ago) (1942)Lisboa, Fundação Oriente, 1993, pp. 33,31.

(60) Charles Ralph Boxer, 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in Contemporary Documents and Illustrations, Hong Kong, Heinemann (Asia) Education limited, 1984.

*張廷茂,歷史學博士,廣州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所副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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