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curso para Jovens Músicos de Macau Yundi / Yundi Macao Young Musicians Competition

《澳門李雲迪青少年音樂比賽》章程

一.宗旨

  1. 此獎學金旨在傳承音樂文化藝術,鼓勵本地音樂人發揮個人才華,促進澳門人的文化事業。
  2. 發掘本地音樂人才,並為有志成為專業獨奏家的澳門人士提供入讀知名世界音樂學府的機會及資助。

 

二.比賽日期

  • 初賽──2012年5月21至25日(星期一及星期五)
  • 複賽──2012年7月23及24日(星期一及星期二)
  • 決賽──2012年7月29日(星期日)

 

三.比賽地點

複賽、決賽──崗頂劇院

 

四.參賽資格

凡持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以及於1987年或之後出生者。

 

五.比賽程序及曲目要求

  1. 比賽分初賽、複賽及決賽三輪:
    • 初賽:提交錄像;參賽者需獨奏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的自選樂曲,曲目程度不低於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考試(ABRSM)八級程度,或不低於北京中央音樂學院九級術科考試程度。兩首曲目總長度不超過十五分鐘,參賽者將兩首曲目的演釋錄成DVD格式(PAL)的錄像(詳見: 第六點第3項c)。評判將從各參賽者提交之現場演出錄像中,選出不超過十位參賽者進入複賽。
    • 複賽:現場演奏;主辦單位指定曲目一首,此外,需自選至少兩首風格各異並與初賽曲目不同的樂曲,其中包括一首大型作品,指定曲目及自選曲目的總長度在二十五分鐘之內。評判將選出不少於三位優秀參賽者進入決賽。
    • 決賽:進入決賽者需現場演奏複賽之指定曲目,以及自選一套完整的音樂會曲目,其中包括一部完整的大型作品,總長度不超過四十分鐘。
  2. 所有比賽階段,參賽者均需背譜演奏;
  3. 所有曲目之樂譜均須自行準備;
  4. 入選複賽、決賽者需於比賽日三十日前提交樂曲名單,主辦單位有權要求參賽者提交樂譜影印本。

 

六.參賽方法

  1. 於文化局網站下載比賽章程及報名表格,文化局網址:www.icm.gov.mo
  2. 參賽者須於2012年5月23日前 (辦公時間,早上九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公眾假期隨外),將報名表格及參賽資料交至文化局大樓。提交資料地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詢電話:8399 6608。參賽者可親身、委託或以郵寄方式提交(以郵戳日期為準);
  3. 請務必備齊下列資料:
    • 報名表格;
    • 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乙份及個人一吋半彩色近照兩張;
    • 提交清晰顯示參賽者及未經剪輯之現場演奏錄像,時間為十五分鐘之內,並需以DVD格式(PAL)燒錄之光碟;
    • 提交初賽的自選曲目名單;
    • 凡填寫不完整或資料不全者,恕不接受報名。
  4. 主辦單位將於5月31日前於文化局網頁公佈進入複賽者之名單;
  5. 複賽及決賽的結果將於比賽當日即場宣佈;
  6. 報名時提交的所有資料恕不退還。

 

七.比賽規則

  1. 參賽者必須演奏已填報之指定樂曲及自選樂曲;
  2. 比賽曲目不需重覆,亦不需演奏第一結尾。但若樂譜上註有D.C.和D.S.則需按樂譜要求演奏;
  3. 於比賽當日,參賽者須在比賽現場報到處向工作人員出示其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以核對身份資料;
  4. 參賽者請於比賽前十五分鐘完成報到手續,遲到者作棄權處理;
  5. 參賽者報到後如需離開比賽現場,需自行計算返回現場時間,倘若司儀宣佈其上台仍不在現場,將被視為自動棄權處理;
  6. 若評判認為參賽者的演奏足以令其作出決定,評判有權要求參賽者停止演奏;
  7. 參賽者演奏協奏曲時必須自行安排伴奏;
  8. 參賽者及其教師、親友和代辦人於比賽期間不得與評判接觸或談話,違者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9. 若參賽者與評判有親屬、師生或業務上之關係,參賽者應於比賽前知會主辦單位,有關參賽者將不獲該評判評分。如發現隱瞞不報,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參賽者之比賽資格、所得的獎項和獎金;
  10. 參賽者必須遵守主辦單位的一切規則;
  11. 評判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八.評判團            

包括:

  1. 李雲迪     世界著名青年鋼琴家
  2. 呂 嘉  澳門樂團音樂總監兼首席指揮
  3. 彭家鵬     澳門中樂團音樂總監兼首席指揮
  4. 國內外著名的音樂家

九.獎項 

新濠博亞娛樂李雲迪獎學金:
一筆入讀世界著名音樂學府的獎學金,金額最高可達澳門幣壹百萬元正。

 

十.其他

  1. 比賽期間所有音像的版權均屬主辦單位所有;
  2. 比賽先後次序由主辦單位抽籤決定,參賽者不得異議;
  3. 參賽者若在特殊情況下需更改出場次序,必須經得主辦單位同意;
  4. 主辦單位有權修訂比賽的各項細則及擁有最終解釋權和決定權。

 

(如中文版本與葡文、英文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